论我国市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建设_政治论文

论我国市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建设_政治论文

论中国公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建设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公民论文,政治论文,组织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2;C9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2204(2003)03-0031-06

中国政治学界对如何建设中国公民社会论说众多,但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问题关注很少。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很值得关注的,因为任何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都是其实现自治和通达国家政治层面的重要途径。下面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公民社会和组织政治参与的一般性理论说明

(一)公民社会的一般性理论说明

美国肯塔基大学教授托马斯·雅诺斯基认为,公民社会(注:对照该书第387,388,389、390页可知,虽然译者把civil society译成“文明社会”,实际上civil society就是政治学界通常所称“公民社会”。civil本来既可译成“文明”也可以译成“公民”。)[1](P406)有着三种不同的定义并由此而在概念上具有不同的涵义。早期的公民社会定义来自马克思等人,侧重于资本主义和工业化所出现的非国家影响领域。一种规范的公民社会定义则侧重于评价国家对公民的行为,以及各国是否形成了一种能保护个人和群体不受国家滥用权力之苦的有效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社会科学定义,即托马斯·雅诺斯基所采用的定义,则强调非国家领域中的志愿群体的相互作用——公民社会表示国家领域、由志愿组织组成的公众领域,以及涉及私营企业和工会的市场领域三者之间的一种有活力的和相互作出反应的公开对话领域。托马斯·雅诺斯基所采用的这种公民社会的社会科学定义,将社会划分为四个相互起作用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域、私人领域、市场领域和公众领域。各领域之间是相互重叠的。国家领域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依法律和宪法作评定)的组织。私人领域包括家庭生活、亲友关系及个人财产的处理。市场领域包括那些通过商品生产和服务,而实际创造收入和财富的私营组织以及若干公营组织。公众领域至少包括五种类型的志愿联合组织,政党、利益集团、福利协会、社会运动(西方政治学界一般把它看成非正式组织)及宗教团体。[1](P15-23)从托马斯·雅诺斯基所采用的定义可知,公民社会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

实际上,在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化程度非常高,到处充满了组织。几乎没有人不属于组织,人的所有社会活动、社会行为几乎都已经组织化了。在日常生活里,人们的许多事务已经被各种不同性质、不同大小的组织所代理。这些组织,比如工会、学校等,以各种方式,为人们提供了许多个人不能提供的服务,使得人们几乎是在依赖这些组织生活。

所以,托马斯·雅诺斯基采用的公民社会的概念,是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的一般性抽象,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笔者也采用这一概念,即文中所指的公民社会就是托马斯·雅诺斯基的定义所描述的那种社会,并不对这一公民社会的概念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只是通过介绍它而强调指出公民社会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为即将展开的研究铺垫理论基础。

(二)组织政治参与的一般性理论说明

美国当代政治学家塔尔认为,几乎所有的社团都有其政治性的一面,即社团政治。塔尔所指的社团实际上和通常所说的组织基本上等同,他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谈到一个俱乐部、一个商行等的‘治理’。事实上,我们甚至可以把这种治理描述为独裁的、民主的、代议的或集权的;而且我们时常所说‘政治’或‘政治活动’在这些社团中进行。”“当然政治性也只是社团的一个方面,当我们说某人是医生、教师或农民时,我们并非认为他或她只是医生,只是教师,只是农民而已。没有一个人类社团在各方面全都是政治性的。除权力和权威外,人们还体验着许多其他关系,如爱情、尊敬、忠诚、共同信仰,等等。”[2]

由此可见,对组织而言,也有政治。组织政治包括对内政治即组织内政治和对外政治即组织外政治。下文第二部分将描述公民社会组织外政治中组织参与政治的理想图式,为论述如何建设中国公民社会的组织政治参与奠定理论基础。最后,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并不是每个组织都参与政治,但只要有组织参与政治活动,也就有组织的政治参与问题的存在。

二、公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理想图式

下面所描述的公民社会的组织政治参与的理想图式是在公民社会里组织具有一定自主性、自主性利益和组织界限趋向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的基础上勾画的。

(一)在公民社会中,组织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

关于什么是组织的问题,历来就有争议。据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朱国云先生介绍,G·摩根就曾经总结出10种组织的定义。[3](P16)美国华盛顿两位教授E·卡斯特和E·罗森茨韦克认为:“组织是:(1)有目标的,即怀有某种目的的人群;(2)心理系统,即群体中相互作用的人群;(3)技术系统,即运用知识和技能的人群;(4)有某种结构的活动整体,即在特定关系模式中一起工作的人群。”[3](P2)这个定义非常精练,包容性也很强,是一个被广泛采用的定义。该文也采用这个定义。

根据所采用的定义,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达到一些目标,所以作为整体结构活动的组织,为了达到一些目标,就具有了主动性。在现代公民社会里,组织和人实际上都是社会生活的主体。

组织的主动性是其自主性的基础,但组织具有主动性,并不表明组织就具有自主性,就好象在自然经济状态下,人具有主动性,但几乎不具有自主性。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的汪锡奎教授认为,市场经济炼造着个体的自主性。[4]与此相类似,在公民社会里,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从托马斯·雅诺斯基所用定义可知公民社会有着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炼造着组织的自主性。在以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企业组织就几乎没有什么自主性,当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才不得不强调企业组织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公民社会里,因为组织具有自主性,其利益也能自主,所以也可以说组织具有自主性利益,这是市场经济所造成的,也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

但组织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公民社会里,每个组织都必须“签订”契约,让渡一部分自主权和自主性利益。只有这样,每个组织才会真正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才能实现时下所谓的“共赢”。

(二)在公民社会里,组织之间趋向横向联系上的模糊化

与以往的组织社会学家把组织界限明确化,使组织与其环境对立起来的看法不同,法国组织社会学家让·皮埃尔·沃姆斯和皮埃尔·葛雷蒙认为,对于其环境来说,组织的界限趋向模糊化。[5](P55-58)

让·皮埃尔·沃姆斯的调查在法国的一个省进行,在其调查基础上的著述描述了两个领域的图像:省长和显贵。第一眼看起来,一切都是对立的:省长代表国家,他是被任命的,任期只有几年;而显贵(议员等)扎根于地方,从人民选举中取得合法性。但这两个不同的领域却殊途同归,利害一致,相互深深地勾联在一起,它们互相承认,在同一个省区内有着共同的利益。总之,这是一种真正的相互依存的制度——让·皮埃尔·沃姆斯将之称为“行省制度”——建立在国家行政机构和地方环境之间的制度。

皮埃尔·葛雷蒙系统阐述并引申了让·皮埃尔·沃姆斯的思想。在他提出的结论性的观点中,环境的局限不是单方面加于组织之上的,组织也不能完全控制它周围的环境。组织和环境是互相渗透的。为了减少环境带来的不确定性,为了使要进行的活动顺利进行,所有的组织都要建立自己的传递者,以求与环境建立相对稳定的关系。实际上,从个体的层面讲,组织的成员总是要试图依靠与环境的传递者的特殊关系,加强他们在组织内部权力对比中的地位。同时传递者也要利用他们与组织接近的关系,提高自己的价值,加强他们在所代表的公众或支持者中的作用。那么,如果组织者与传递者的结合非常密切,就可以形成组织中的组织。这样一来,组织的辨识性就很低,实际上可以说组织的界限趋向模糊化。虽然让·皮埃尔·沃姆斯和皮埃尔·葛雷蒙的研究是在西方公民社会背景之下展开的,但是也可以说在一般公民社会里组织的界限趋向模糊化。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公民社会里,由于市场经济运转机制比较成熟,生产力比较发达,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相当成果,有着相宜的政治文化及相应的政治社会化,所以相当数量的积极公民得以培养,为了维护利益,他们在组织间非常活跃,从而使组织的界限趋向模糊化。

需要指出的是,在公民社会里组织界限趋向模糊化,是组织界限趋向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而不是纵向层级方向的模糊化,因为这种组织界限的模糊化趋向不是国家体制整合的结果,而是积极公民在组织间穿梭活动的结果。

通过前面的论述已经知道,在公民社会里,组织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主性利益,组织的界限趋向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在此基础上将在下面勾画出公民社会里组织参与政治的理想图式。

(三)领域中的网络化运动: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的理想图式

在这里勾画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理想图式,是非纯经验性的“理想构图”。理想图式中的理想一词应该按照其字面意思来理解,即在思想中形成的或所代表的。总之,它如果不是对现实的总结,也是从现实出发,从现实的碎片出发,作为对现实的提炼表现出来。建立这个理想图式的目的,是为了用它来分析经验性和历史性的现实的组织的政治参与。

在这里,领域的概念是指由特定的政治性事务决策所吸引的力量和及其斗争关系。领域和网络化的关系是:领域是范围,网络化是在范围内的运动方式。由此,就用与领域的关系,定义了网络化。

由于在公民社会里,人们几乎都在组织里活动,所以领域里的力量往往指组织力量;当然,领域里的力量意指,并不排除个人的力量,但个人往往是在组织的背景下活动——正是由于个人的这种活动,使得组织的界限模糊化了,这点在经验分析里很重要。在领域形成初期,各组织的力量的转换往往是比较缓慢的。当某一组织提出需要决策的事务形成领域时,该组织往往就成了领域的中心组织。牵一发而动全身,当需要进行决策的事务提出来后,领域就开始了整体性的网络化运动。如果中心组织能以辨证理性对待前文论述过的自主性或自主性利益,把本组织的利益,或者本组织理解的利益,让渡一部分或者“转译”成本领域里的共同利益或多数利益,那么决策就会作出。该领域经过网络化运动使各种力量转换得以完成后,就会达成一定程度的一致(也就是说并不一定要所有的组织力量都达成一致,一般只要多数一致即可),这时候该领域也就消失了——就好像问题解决了,问题就消失了一样。如果中心组织不能以辨证理性对待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以本组织自主性和自主性(即自我支配性的)的利益为一切,不能让渡一部分利益或实现利益的“转译”,那么领域网络化运动就会混乱而停滞,决策就不会作出,该领域就不会消失,而是作为“硬块”滞留下来,久而久之,就可能引起社会冲突和危机。从领域形成开始,大众舆论始终参与,发挥造势、监督和情报信息传递功能。

尽管发现经验化现实有着非常复杂的特点,从具体的例子出发来说明理想图式还是很有吸引力。下面的例子来自法国组织社会学的研究材料[5](P100-101),但运用所描述的组织的政治参与理想图式进行了重新编辑和解说。

70年代,过度的渔猎使圣雅克贝壳在布雷斯特泊场灭绝,在圣布约克海湾也受到同样的威胁。法国国家海洋开发中心(CNEXO)提出了一项计划,研究是否可能把日本的饲养技术运用到法国。这项决策事务吸引到公共权力机构、所有渔民(实际上是一个利益集团,也是广义的组织)和国家海洋开发中心三个组织——这时领域形成了。为了使领域中的每个分子都对此计划感兴趣,国家海洋开发中心的3位研究者辨证地对待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开展了一系列的“转译”活动(这时组织的界限就趋向水平方向的模糊化):于是,对于国家海洋开发中心来说是研究利益的问题,针对渔民被“转译”成经济生存的问题,而针对公共权力机构则“转译”成关系到它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的问题。国家海洋开发中心在这个时候就是中心组织。大众舆论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各种社会功能。如此“转译”后,研究计划对每个组织来讲都变成必要的事务了。于是决策作出,于是领域随之消失。

对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理想图式需说明以下几点:

1.这个图式是理想化的,它有3个假设条件在里面:在同一领域里,没有组织能够利用拥有的政治资源对领域的其他组织实现奴役化支配;领域里组织的政治参与很通畅,有政治参与的体制保障;多数组织积极参与政治。所以并不能把这个理想图式硬套到经验现实中,它仅仅是分析的工具,可以用它来分析现实中的社会和社会中组织的政治参与,为建设现实的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中的组织的政治参与提供理论支持。

2.政治组织也有政治参与的问题。这个问题很难说清楚。在这里笔者采用类比的方法来说明问题。在这个理想图式中,政治组织就好比是会议中的“主持人”,在这个“主持人”的主持下,中心组织提出决策事务,进行利益让渡和利益“转译”活动。当政治组织自身提出需要决策的事务时,它就成了中心组织(同时也是“主持人”)。这个“主持人”的重要性是谁都知道的。对这个“主持人”的监督和制约很重要,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来监督和制约它。

3.这个图式中的组织并不是人格化的“经济人”。现在政治学界有一种把政治组织人格化为“经济人”的倾向,这是需要警惕的。如果在组织的政治参与过程中,每个组织都强调自身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坚持自身的政策取向而不愿意适当妥协,那么,合作气氛减弱,合作的基础不能形成,组织的政治网络化的运动就会停滞,领域就会作为“硬块”滞留下来,就可能引起社会冲突和危机。实际上,当人们用制度来调节效率和公平,用“制度理性”来平抑“经济理性”考虑整体利益的时候,组织就不仅仅是人格化的“经济人”了。

4.正确对待领域中其政治资源处于优势地位的组织——政治学里所称的既得利益集团。既得利益集团往往掌握了特殊行业的特殊的技能,有着特殊的贡献,其所得高于平均水平有其合理性,也符合效率优先原则,所以,在该理想图式中,不能将既得利益集团排除于组织的政治参与领域的网络化运动之外。当然,由于国家经济制度使既得利益集团垄断市场,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在组织的政治参与领域的网络化运动中,应该抑制和打击的是,既得利益集团过分追求集团利益,从而支配政治决策的企图。因为这违反政治公平原则内在的要求——平等的发言权、平等的政治决策参与机会。

三、建设中国公民社会的组织的政治参与

(一)理论的应用分析:中国社会进入了公民社会吗?

从前面的分析已知公民社会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而且在公民社会里由于市场经济的作用组织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同时,由于积极公民在市场机制中的活动组织界限趋向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下面将运用这些理论成果来分析中国是否进入了公民社会。

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政府组织资源丰富,其他类组织资源严重匮乏,政府组织在社会组织资源中占绝对优势,其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相对社会组织来说过大。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中国社会组织的发育不完善,其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相对政府组织来说较小。政府机构和体制内社会组织——单位因结构、功能雷同而表现出很大的同质性,出现了所谓的“政府—单位”组织同构现象。[6]单位组织是在国家社会主义体制中、国家占有大量社会资源的情况下,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这样的社会组织对于个人来说,不是一个单纯的工作场所,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收入来源,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通常具有三种社会功能,即:政治统治功能、社会资源分配功能以及专业化功能,在传统再分配经济体制社会中构成国家统治的基本结构或者工具。政府把单位组织当作自己的一个个“纽带”,单位组织执行政府的决策,单位组织的职能实际上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单位组织按政府的分配性政策和政府制定的计划,得到各种资源。单位组织不仅是国家分配资源的基本形式,而且同时也获得了国家统治结构的基本性质,体现着一种全面而深刻的归属关系。这使其几乎没有什么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自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政府对单位的全面性控制减弱,单位组织的自主性增强,并有了一定的自主性利益,整个社会组织结构开始分化。与改革开放引发的经济结构的变化相契合,连接国家和社会两方的体制外组织已经出现。这些体制外组织有了更多的自主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增进自身的利益。但是,在中国,国家不仅是一个政治结构安排,还是一个文化现象,它影响着人们的行动、给予着人们解释世界的方式。[7](P157)在国家作用很强的情况下,中国政府组织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还是很大,而社会组织的自我表达、组织认同和自主性发展都是比较缓慢的。同时,由于落后的经济和文化条件的制约,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相对缓慢的现实限制,中国社会积极参与政治的公民,还没有达到和庞大人口基数相适应的比例,虽然组织的纵向层级模糊化趋向比较明显,但组织的界限水平方向的模糊化趋向却不是很明晰。中国传统秩序是“家—天下”结构,或者如费孝通先生表述的“差序格局”——以个人为中心层层外推到家庭、近邻、社区和国家的结构。[8]这种结构并不是要求社会组织及个体权利划分边界,相反,它要求模糊权利界限,将小融入到大中,让后者包容、拥有前者,并保护前者的存在。这里,在每一个组织中通行的原则都不是独特的,它是更大组织的反映,换句话说,对权利划分的界定始终不是传统中国秩序论证的中心问题,理所当然地,其讨论通常的出发点就不是对应式(平衡相对关系),而是排列式(上下包含关系)结构。[7](P164)而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在原有体制的惯性下,社会组织也正在以一种新的方式组织到国家体制的某一部分中去,从宏观结构上说,其整体的特征不是分立,而是服从与被服从,对体制内组织是下级服从上级,对体制外组织是服从国家体制规制。社会组织的边界确实在逐渐趋于模糊,但是这不是积极公民在组织间穿梭发挥作用的结果,而是继承传统惯性的国家体制整合的结果。因此,社会组织边界模糊是纵向层级上的模糊,而不是水平方向上的模糊。

在中国,无论体制内社会组织,还是体制外社会组织,其日常工作虽不必由国家直接指导,许多活动也不必由国家设计,但在社会服务——福利、惩罚、审判、道德等方面——有义务向国家负责。社会组织在中国具有不可推卸的公共责任,这是国家重组社会的结果,社会组织须从属于国家的指导,并将公共利益视为首要的利益。社会组织是跨结构的——它们既是国家的实体,又是社会的实体,是双重利益的代表。在社会组织间,水平方向的市场依赖很少,纵向的依赖则很多,社会组织界限趋向纵向层级模糊化,而不是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社会组织具有层层向上的联系结构,国家被视为超越社会的权威力量。这些都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所以在这种环境中,社会组织影响国家政治决策的程度是有限的,它们的自我利益仍须通过体制认可的渠道得到表达,要维护自身利益和牟利,它们须接近国家体制,进入国家指导的运行网络,接受国家的疏导与控制。通过这种层级单向依赖结构,国家将整个社会有效地控制起来,从而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社会组织作为国家统治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代表国家(对于体制内社会组织是直接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占有社会资源,承担起国家的责任,并拥有国家赋予的权力,掌握着资源分配的基本手段。社会组织既掌握着社会资源,同时又是以国家的名义或者代表国家掌握着这些社会资源,因而可以有效地对社会和个人行使统治。

国家的统治通过控制社会组织来实现对个人的统治。这种统治实现的机制即是社会成员对社会组织的依赖性。在任何依赖的情景中,人们只有通过交出一部分自主权作为代价才能换取资源、利益或者机会。在社会组织依然作为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存在时,相对于国家的行政性命令权力来说,更被强调的机制是个人对社会组织的资源或利益依赖。国家借助于这种依赖关系,通过相应的手段控制在社会组织中的资源分配,从而控制了个人对社会组织的依赖行为,进而在此基础上维持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关系。

这样,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呈现模糊化,国家和政府组织通过社会组织统构了社会,社会实际上成了国家之中的社会。在这种现状下,政治成了分配社会资源统构社会的活动,政治的发生和发展由国家主导,而不是由社会主导。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结构性养分不足、公民社会发育缓慢的关键所在。

以上分析说明,中国社会还没有发育成公民社会;但中国社会正在向公民社会迈进。

(二)建设中国公民社会

建设中国公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和建设中国公民社会实际上是同一个过程。当中国公民社会建成以后,中国公民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必将接近笔者勾画的公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理想图式。如果不谈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以何谈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下面将从组织的角度谈谈怎么样建设中国公民社会的问题。组织的角度是一个综合了经济、政治和文化诸因素的角度,从这个角度来谈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是能够说明问题的。

前面已经讨论过,公民社会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由于市场经济的运转,在公民社会里组织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自主性的利益;同样由于市场经济的运转等原因,在公民社会里组织界限趋向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前面也已经论述过中国组织资源并不太稀缺,但由于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制度,特别是政治体制的变迁比较缓慢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仍旧没有达到合理的程度;同样由于以上原因,中国社会积极公民还不是很多,因而组织界限水平方向上的模糊程度明显不够。所以从组织的角度讲,要把中国建设成公民社会,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适应性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并相应加强政治社会化过程,充分启动大众舆论的各种社会功能,培养积极公民和组织的自主性、自主性利益,促使组织界限渐渐趋向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这样,中国公民社会也就可望逐渐发育成熟。

(三)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的建设措施和建设前景

从前面的论述可知,从培育组织自主性和推动组织界限趋向水平方向模糊化的角度来说,建设公民社会的措施实际上也是建设公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措施,建设公民社会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建设公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过程。所以可以说,在中国公民社会建成后,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模式,必将接近所描述过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理想图式,到那时候,中国公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必定是积极而自主(相对自主)的。

收稿日期:200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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