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气:在制度德性的变革中转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性论文,社会风气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9)04-0020-05
社会风气是在一定的价值观影响下自发形成的,表现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趋近的思想意识、道德价值、行为意向、行为方式等,集中体现人们相近的社会道德价值取向。由于社会风气形成的自发性,呈现于社会生活并引起人们关注的主要是道德现象,于是我们企望通过思想道德建设以转变当前纷乱的社会风气。事实上,当前我国转型期的社会风气是制度变革背景下形成的,制度德性是影响社会风气的根本因素。因此,寻求转变社会风气的途径应该指向制度德性。如何变革制度德性,以支持社会风气的转变?这需要我们从制度伦理学的视角作出探讨。
一、制度德性:影响社会风气的深层因素
在我国古代,人们注重道德教化和纲常之治以形成所期望的社会风气。宋代理学家程颐透析历代“为民立君”之道而提出:“生养遂,教化行,风俗美。”[1]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认为:“治乱之关必在人心风俗,而所以转移人心、整顿风俗,则教化纪纲为不可阙矣。”[2]他们所说的“风俗”,既指个人德行和社会道德,也指多数人默认与遵循的道德价值取向和道德行为方式。以“仁”、“礼”为核心的儒学,倡导以道德教化和宗法伦理(纪纲)之治作为转变社会风气的重要手段。
新中国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风气的建设。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产”确立为国民公德。1981年,全国总工会等9个单位联合做出《关于开展文明礼貌活动的倡议》,号召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2001年,党中央颁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2006年,胡锦涛在系统总结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一系列道德教育和运动,都是为扭转一定时期的社会风气而提出的。同时,我国政府还重视政治思想教育,以期用一定时代的政治思想观念武装人们的大脑,坚定人们的政治信仰,实现政治秩序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清明。
历来,人们通过道德教化、宗法伦理之治或政治伦理教养等建设社会风气。由于社会风气的道德伦理内含具有较强的外显性和熏习性,易为人们感知与接受,因而人们判断社会风气的好坏也往往以道德伦理为标准。这本来是无可厚非的,然而,评判社会风气的道德伦理视角往往转移甚至遮蔽了人们对影响社会风气形成的深层因素——制度德性的关注,以致人们对社会风气的转变也往往看重道德建设。由此,道德教化便成为转变社会风气的主要途径,然而使人们忽视了法律、规章等制度[3]对构建社会风气的作用。因为,制度是调整一定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或规定行为者行动的强制性规则体系。
从制度伦理学而言,“每一制度的具体安排都要受到一定的伦理观念的支配,制度不过是一定伦理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是结构化、程序化了的伦理精神。”[4]可以说,“制度德性是指制度内含的道德价值品性。”[5]人在制度中生活,制度构成人的生活环境。制度通过昭示某种伦理要求或制度安排而默示某种价值准则,给人以行为之“道”,使人受此“道”潜移默化的影响而有所“得”,从而形成符合制度要求的道德品性。
一定时期的社会风气内含着道德价值观念,呈现着道德行为方式。如前所言,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方式的形成是受社会制度影响的。可见,在深层次上,一定社会的制度影响着社会风气的形成。当前社会风气是受转型期的制度变革影响而形成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相对开放的社会制度赋予了道德人格发展的独立性,道德价值多元化获得了一定的自由生存空间。与此同时,一些社会实体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尽合理的制度,彼此利益间的矛盾与冲突扭曲了制度的德性价值,从而导致社会风气处于纷乱状态。
在传统社会,统治阶级为维护阶级专政与社会稳定而忌惮制度变革,对社会风气的转变则只重道德教化和宗法伦理(纲纪)之治。当今中国已处于“制度化”社会时期,制度变革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起道德价值多元化,甚至使社会风气趋于混乱状态。如果说在传统社会道德教化和宗法伦理(纲纪)之治是形成有序社会风气的惟一途径,那么,在制度变革的当今中国社会,期望仅仅以道德伦理教化扭转不良社会风气是难以行得通的。在社会转型期,制度的德性价值才是真正影响社会风气的深层因素。
二、制度德性缺陷:社会风气的迷乱
市场经济是制度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社会风气问题,应置于制度德性的视角予以关照。从制度德性的角度看,转型时期不良社会风气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风气失谐于制度间的混乱
与计划经济时期比较,当前人们在诸多社会领域的自由度不断增强,但是某些自由却被人们夸大,一些社会实体为获取不当利益,自行制订规则、条例等制度。比如,某些社会实体之间、个人与社会实体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为利益之争,漠视法律、政策等国家制度的权威性,制定并实施地方保护性的制度,对圈内圈外关系采取制度的不公正性对待等。这样,国家的制度失去应有的约束性,制度的施行处于无序状态,从而使人们的社会行为无所适从。在制度间的矛盾与冲突中,制度的公正性被破坏,各社会实体之间、个人与社会实体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了平衡,由此人们也就失去了基于利益关系的价值依凭。制度间的混乱,利益关系的失衡,价值的迷惘,使得人们的社会活动处于无序状态,社会风气因此而失去和谐。
2.社会风气滑落于社会主体的违规行为
社会主体的违规行为是指社会中的个体和群体偏离或违背社会制度规范的越轨行为。社会主体的违规行为对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表现在三个领域。
(1)在经济领域,由于长期来计划体制的影响,经济制度的安排往往渗透着权力因素,产权关系不明,且不合经济规律,失去应有的公正性。有失公正的经济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被某些权力者个人或群体干预,使得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某些经济个体企图钻制度的“空子”,缺乏起码的诚信,违约、欺诈等不道德行为层出不穷。如有学者言:“中国正在进行一场缺乏伦理规范的市场游戏,经济伦理观念也正陷入一种严重混乱脱序的状态。”[6]经济制度的不公和经济伦理的脱序阻碍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2)在行政领域,行政制度存在着将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关系割裂的现象,商品交换意识腐蚀着某些公共行政权力的主体,导致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行政腐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依然严重;由于行政监督机制软弱,制度透明度低,民主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往往被遮蔽,某些人“暗箱操作”,利用权力“寻租”,贪赃枉法,严重败坏公共行政的道德形象;科层管理体制下的行政制度为特权留出不公正的空间,权力集中于领导层或领导者个人,“相机谋私”的机会主义挤兑廉洁公正的行政原则,公共行政伦理发生偏差,出现行政道德失范。行政制度的德性缺陷为腐败提供了诸多机会,从而严重扰乱了社会风气。
(3)在文化领域,当前的文化制度存在着功利性的倾向,重经济手段约束,轻人文价值引导。虽然大众文化尊重与认可了社会大众的文化选择权,但人们在消费大众文化中放弃了理想和道德追求,丧失了现实的责任感和道义感,以至于非理性的潜意识、生物意识、性意识得以凸显,道德理性却被湮灭,道德虚无的文化心态制约了人的德性发展和社会道德进步。由于对文化的道德评价标准存在着不统一性和不确定性,缺乏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以致良莠不分的文化形态通过各种渠道对社会风气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3.社会风气迷乱于个人道德权利的不当张扬
个人权利是国家或社会组织应当保护的。规定权利的形式有两种——“道德的规定与法的规定”[7],与此相应,个人权利便有道德的权利与法的权利之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定,而权利总要通过社会行为体现,因而也为道德所规定。所以,个人的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都为道德所规定。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当某些个人道德权利处于某一社会群体认可的道德规范管理之中时,便也成了法定的权利,既具有了道德的规范性也具有了法的规范性。这些道德权利虽然不为法律所规定,但只要能维护群体的整体利益,群体中的成员就应该遵守。在社会转型期,变革中的社会制度确认了个人权利应有的地位,人们也逐渐树立起个人权利观。然而,如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所说:“一个人有权实施自己的权利,仅当没有其他与之抗衡的考虑在价值上超过它的要求。”“如果两项或多项权利是同等有效的,它们就可能发生值得注意的冲突。”[8]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甚成熟和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虽然国家确立了一系列关于个人权利的法规制度,但由于某些群体和社会组织在自身所辖区域内设立一些不具确定性的制度,上下层级制度间的矛盾与冲突致使人们对制度持普遍的怀疑态度,不能很好地明确制度所规定的个人权利。因此,有些人在享有个人法定权利时,却张扬着制度规限之外的个人道德权利,拒绝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上做出进一步的回答。在不同层级制度所规范的个人权利之间以及在个人法定权利与个人道德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中,社会生活各领域呈现出道德无序的局面。由此,个人权利的强扬在社会制度不能约束而道德也无力规范时,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风气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当前社会转型期的制度德性缺陷所表现的制度之间的混乱,制度的非公正性及其价值偏失,制度规限外的个人道德权利的张扬,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群体以及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人们的利益是人们生活的实质,是生活世界的厚重底蕴。人们现实生活的一切都是人们利益的映照和显现。”[9]制度德性缺陷所呈现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无疑混乱了人们的生活世界,使人们难以对社会生活做出合理的价值分析与判断,也使人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价值观做不当的理解与误用。于是个体的道德生活处于无序状态,从而使整个社会的风气处于纷乱状态。
三、社会风气:在制度德性的变革中转变
道德风貌只是社会风气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仅关注道德建设而企望转变社会风气,则没有切中根本。其实,一定时期的社会风气是当时社会制度引起的,一定社会的制度内含一定时代的德性价值,能对社会生活起规范和引导作用,从而影响着社会风气的形成。对此,要转变我国当前社会风气,至少可以考虑对经济制度、行政制度、文化制度和个人权利制度等进行德性变革。
1.追求公平的经济制度德性,实现和谐的社会秩序
对当前社会风气的理解,需要从市场经济运行原则来进行分析。我国社会转型是从经济改革开始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制度经济,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德性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在根本上应该是统一的,公平有助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然而,完全符合效率与公平的制度体系是不存在的,因为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是存在着矛盾的。当前我国经济制度选择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逐步富裕了整个社会。但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实际运行偏重效率,却忽视公平对社会发展的意义,以致出现贫富分化,导致人们道德生活的无序和社会风气的混乱。为缓解因社会不公而导致的道德危机,我们应该注重效率与公平的协调性,强调公平原则,采取切实的税收制度、救济制度、福利制度、保险制度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消除贫富两极分化,使效率成为“兼顾公平”并以实现公平为目的的效率,使公平成为以效率为基础的公平和有效率的公平。作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原则,“效率为先,兼顾公平”使社会经济取得较快发展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不更多地通过社会制度来关注与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否则不仅不能实现“效率优先”,反而将会因为公平问题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社会风气问题,不应期望经济活动中个人自主地提高道德修养,而应该通过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来解决,并以此规范与引导每一社会个体的道德行为。
2.变革行政制度德性,建构公共行政道德
当前由行政制度德性缺陷引起的社会风气问题,需要健全与完善行政制度及监督体系来予以消解。
(1)行政制度应规定行政活动的程序,规范行政主体的个人权利和责任,增强行政后果的可预见性。
(2)行政制度应规定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范围、方式及其职责,保证行政权力合法、公正、有效地运作。
(3)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严格区分监督和被监督机关的职能,以法律制度保证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监督活动能公正地进行,以有效监督行政权力主体。
(4)由于社会公众是行政权力的终极所有者,行政监督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因此,应制定并实施公共行政的社会监督制度,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维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5)完善行政人员的选拔、培养、使用制度,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和道德素养。近年来,尽管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等一系列公共行政制度,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但由于行政的他律机制软弱乏力,行政道德失范成为社会公共道德最严重的问题。由于公共行政不同于其他职业,它代表国家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对社会公众的生计会产生深刻影响,行政道德作为直接影响着社会风气。因此,加强行政制度德性的变革对社会风气的转变尤为重要。
3.变革文化制度,引导大众文化走向德性之善
当前我国大众文化应有的道德价值被商业功利性和休闲娱乐性消解,道德贫困的大众文化导引着人们纷繁芜杂的精神生活,簇拥着人们走向精神贫困,社会风气不良也因此尤甚。在本质上,文化的价值是“发展不追求任何直接实践目的的人的能力和社会的潜力”,谋求“超出对人的自然存在直接需要的发展”[10],文化价值归根到底是对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所具有的意义。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大众文化应该在提升人的精神世界上有所作为,为构建和谐的社会风气提供精神支持。我们认为应该通过合理的文化制度安排来规范大众文化的生产与传播。
(1)自古以来,文化的根本价值是“以文化成”——以“文”教化人,完善人性。那么,文化制度建设的目标在于培养人、发展人、完善人。文化制度应当反映当今时代积极的伦理道德价值,规范和引导大众文化的生产与传播,抑制与消除庸俗贫乏的文化心态。然而,当前一些大众文化制度的设计主要考虑的是行政管理,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等几乎没有考虑对大众文化活动的德性规范。大众文化要能积极引导人的精神生活,促进善的人性发展,就应该在文化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注重对大众文化活动的道德价值引导,引领大众走向道德崇高。
(2)由于当前人们对大众文化的道德意义的认识并不深刻,尤其是大众文化的生产者和传播者的道德认识模糊,为了某些功利而无视大众文化的道德价值,在道德与非道德之间“躲闪”而“暧昧”。对此,文化制度应内含社会发展对当今时代的道德价值要求和社会大众对道德生活的价值诉求,并确立权威性、约束性和预期性,使大众文化能道德地生产与传播。
4.合理规范个人权利,赋予适当的道德生活空间
在现代社会,法律等制度赋予个人权利以自由平等的价值,而个人权利的正当实现需要自由平等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条件。那么,制度怎样规约个人权利才能既体现自由平等的价值又能使人们道德地生活呢?
(1)制度应确立个人权利的自由与平等的对等性。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个人在享有制度所规定的个人权利时,可能会出现对他人或社会的资源的非份额占有,从而导致社会主体之间个人权利的不平等,也损害制度所赋予个人权利的自由价值。为解决个人权利的扩张问题,制度安排要能为个人提供一定的利益激励机制和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也应建立有效的个人权利约束和行为规范,在个人权利与个人义务之间建立可行的联结。从权利与义务关系整合的角度看,制度应提供个人权利最大化的秩序稳定性,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互惠的合作环境,同时又应制约人们在追求不同利益目标的过程中不出现均受伤害的冲突。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个人权利的自由与平等能得到合理的体现。
(2)制度应规范个人道德权利的适度边界。个人道德权利是指个人依据道德标准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和权益。在社会转型期,人们还不能恰当地认识与合理地表达个人道德权利,用合理的制度来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对于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构建和谐的社会风气是必要的。用制度对个人道德权利进行规范,应注意三个原则:一是适度性原则,即在制度对个人道德权利的规范上以道德主体的行为不影响他人道德权利和公德、公益为基本准则;二是可行性原则,即规范个人道德权利的规范应接受法律的考量,同时对个人道德权利进行规范应充分体现善的道德价值,体现价值的引导性,实现行为规范与价值引导相结合;三是民主性原则,即规范个人道德权利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该有民众的参与和监督。
概言之,虽然当前不良社会风气具有普遍性,但都是从社会每一个体身上表现出来的。因为,制度规范的对象主要是社会个体,即便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群体或组织,也要具体责任到法定代理人。生活于制度环境中的个体,其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无不受制度所内含的价值观、行为要求的影响。在这一意义上,制度德性决定性地影响着个体道德价值观的生成和道德行为的发生。由此而言,不良社会风气起因于制度德性不足所带来的个体的道德生活无序。我们期待着良好的社会风气,就应致力于经济制度、行政制度、文化制度和个体权利制度等的德性变革,积极引导每一社会个体过有道德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