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观经济主体与出口增长_微观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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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观经济主体是出口竞争的核心

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把国家作为创造竞争优势的主体,以国家之间的差异来解释国际贸易产生的动因,致力于寻找国家的比较优势,并将这种优势定型化为国家的出口产业优势,并以此为依据来参与国际分工。此理论还认为,企业的组织结构、规模大小、市场竞争地位、市场结构等微观层面对贸易模式、成因、结构、收益等都没有影响。然而在这种分析中,由于假定了生产函数的同质性,规模报酬不变,商品和要素市场为完全竞争的市场,从而使它无法解释现代国际贸易现象。从现实性来讲,公司内贸易和产业内贸易的蓬勃发展,已使国际分工建立在全新的基础之上。这不仅体现在内部组织对外部市场的替代性,而且体现在国际竞争的核心和主体发生了变化。现代竞争更加倾向企业的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活动,并且国际分工的基础也日益建立在差异化的商品基础之上,这就使得微观竞争主体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公司内贸易的出现是对传统的以市场均衡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理论的重大挑战。它认为,公司可以利用内部组织性来取代市场调节资源,这里的公司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与市场具有替代性。产业内贸易(注:产业内贸易理论的发展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的经验性研究和70年代中期以后的理论性研究两个阶段。对产业内贸易进行经验性研究的学者有:佛丹恩(Vordoorm)、迈凯利(Michaely)、巴拉萨(Bela balassa)、考基玛(Kojima);对产业内贸易进行理论性研究的学者有:格鲁贝尔(Herbert G.Grubel)、劳尔德(P.J.Loyld)、格雷(Gray)、戴维斯(Devies)、克鲁格曼(Paul Krugman)、兰卡斯特(Lancaster)。)的出现,使得国际分工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建立在差异化商品基础上的国际贸易已经形成了新的格局。产业内贸易的国际分工基础并不依赖于要素的密集程度,一国的贸易所得主要取决于它所从事的专业化生产的商品的需求情况,以及由此而决定的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

在传统国际贸易理论里,对专业化与组织、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分工水平的内生化、企业组织结构、市场竞争地位等因素并未进行细致考虑,对企业作为竞争主体的重要性并未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现代贸易理论对这些问题给予了解释,使得现代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基础更加依赖于微观经济主体的健康发展。迈克尔·波特(Michael E.Porter)从企业的角度看待国际竞争,认为竞争实际上不是在国家之间,而是在公司之间进行的,任何国家在宏观经济方面的成功,实际上是其各个企业所获成就的体现,企业是参与国际贸易并形成竞争优势的主体。诺斯(Douglas North,1990)从制度创新(注:新制度经济学在四个方面形成了系统的理论,即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契约经济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最新发展是用博弈论来重新研究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学者有:科斯(Coase)、威廉姆森(Williamson)、哈特(Hart)、克赖因(Klein)、拉坦(Ruttan)、诺斯(DouglasNorth)、张五常、杨小凯、张维迎等学者。)的角度考察了制度对贸易的作用,他指出,存在比较优势的国家不一定有发达的贸易,发达贸易常源于企业家特性的人力资本,它具有更积极、更活跃的特性。国际贸易不确定性的特点更依赖于企业家所掌握的信息、对交易对手的判断及企业家的创造性。杨小凯指出,生产多样化和专业化是分工的两个侧面,分工的演进扩大了市场容量,加速了人力资本的积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从而形成经济实体间相互依赖的内生化比较利益,实现人均收入、产出数量及品种增加。企业的剩余权对于企业家有着类似于专利制度的作用,可间接有效地对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定价,从而促进生产知识产权活动的分工与专业化。

二、我国出口微观经济主体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进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微观经济主体的产权日益明晰,国家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研发活动也提供了充分支持。但严格意义上的微观经济主体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国家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研发也主要以政策导向为主,并没有形成健全而系统的制度。同时,在向市场化过渡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外在扰动,也使得微观经济主体的决策活动不是按照利润最大化来进行。微观经济主体剩余权问题,使得我国出口微观经济主体的扩张受到了限制,微观经济主体的发展缺乏内在的动力制度。

1.外在干预是出口微观经济主体难以有效扩展的关键问题

由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是以国家竞争本位作为一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基础,即使是在现代的国际贸易理论中,垄断和保护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依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或通过垄断来获得超额利润及技术进步的情况下,国家参与国际贸易活动有着内在的驱动力。国家参与国际贸易活动最为简洁的策略,就是通过进出口政策来影响国内消费和相关产业。出口企业在一国外贸产业发展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因而国家参与到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尤其是在我国处于市场经济深化过程中的过渡阶段,国有出口企业的产权不明晰,企业剩余权分配的缺陷使企业家阶层难以有效扩展,这样,国家的地方政府就取代了国有企业的决策权。这种做法使国有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融资条件,可以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来扩展生产活动。但是,这种政绩决定企业效益的做法具有不可持续性,因为各个地方政府所发展的企业及出口企业具有相似性,重复建设问题从而出现。重复建设使企业的生产能力过剩,国内市场处于饱和状态,因而企业积极谋求向国外出口商品。这在出口产业建立的初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大量相似商品的出口,国内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也展开了激烈的市场竞争,纷纷以压低价格作为出口竞争的策略。当出现反倾销及出口限额时,国内商品积压,使出口商品价格进一步降低,企业利润微薄,银行的贷款难以及时收回,出现出口企业利润减少和国有银行呆账增加的现象,在对外劳务合作上亦是如此。

政府鼓励国有银行向地方政府和国有工程企业投资时,并未考虑投资收益率,只是以政绩作为衡量标准,因而使国有企业及国有银行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尽管金融改革需要深化,但是问题的关键不是金融问题,而是是否有健全的微观经济主体的问题。国内缺乏健全的微观经济主体,是市场经济深化过程中过渡经济的必然表现。国家直接管理国有企业,不仅使国有企业以政绩而不是以经济效益为决策依据,并使国有企业出现大量腐败现象。根据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实践经验,市场、企业、国家这三种配置资源的形式尽管都十分重要,但市场体系,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配置资源的成本是最低的,效率是最高的;其次是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劳动市场的有效性取代中间产品外部市场的无效性,实现中间产品的有效配置;再者是国家通过积极的鼓励或者激励政策来促使资源的有效配置。如果将国家配置资源的形式置于市场和企业之前,直接干预企业或干扰市场的运作,那么,资源在企业内部组织的配置和外部市场的配置都将被扭曲,外部市场将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及演进也将被扰动,这使得企业的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效率降低。

2.企业剩余权分配问题是健全我国出口微观经济主体的瓶颈

我国出口企业不仅存在着外在扰动,而且其内部组织结构也存在问题。1999年国务院派出的稽查特派员对22家大型国有公司的审计结果表明,所有这些企业都有较大的财务问题,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轻率决策、挥霍公款、拖欠债务和转移资金等情况相当严重。这种普遍性问题的存在,不仅表明企业经理人员的素质,而且说明企业家没有剩余收益权,企业的主管人员不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

微观经济主体难以有效地扩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家阶层的不健全,人力资本的约束使得企业的扩展缺乏动力。人力资本的发挥不仅是人力资本存量和人力资本投资函数的问题,制度也决定着人力资本投资的效率。我国企业家阶层之所以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剩余权的分配问题,即企业人力资源的激励问题。因而,尽管我国出口企业业绩卓越,但是竞争持续性的缺乏及大型跨国公司的缺乏,使出口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由于现代企业竞争更多地依赖于创新活动,因而企业家的创造性知识作为创新活动的基础,是和技术一样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组织替代企业家知识及才能的外部市场交易,才能够使这种具有开拓性和创造性的能力得以有效地使用,这就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剩余权分配制度。然而,剩余权问题的关键在于,拥有剩余权能够避免对剩余权拥有者的努力进行定价,当这种定价贵的惊人的时候,剩余权分配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即与企业共生的剩余权结构可以使对生产和资金管理的努力等难以估量的活动卷入分工,同时又避免对这种努力活动直接定价和买卖。因而,企业剩余权分配制度的设立是对企业家努力的必要激励。在缺乏剩余权分配制度的情况下,企业家知识产权及才能难以得到有效地使用。

三、保持我国出口可持续性增长的建议

1.健全出口微观经济主体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

健全的微观经济主体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不对称剩余控制权。同企业有关的合伙人包括两类人,即雇主和雇员,雇主和雇员之间有不对称剩余控制权,即如何使用雇员的劳动,雇主有最后决定权。当然,雇主可以放手让雇员支配他的劳动,但是,只要雇主愿意,就可以在合约规定的范围内支配雇员的劳动。二是收益的剩余权。在雇主与雇员的合约中,对雇员的收益应有明确的规定,而合约中并不规定雇主的具体收益。雇主持有收益的剩余权,即按照合约支付雇员后,余下的不论是盈是亏都归雇主。三是雇主利用雇员的劳动生产出的某种产品或服务,必须是为了出售获利而不是自己享用。

我国现有的出口产业基本上依赖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于我国股份制改革、市场体系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健全,所以,现有的出口微观经济主体无论是在国内管理政策上,还是在融资过程中,都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以融资为例,国有企业较易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但是利用贷款的效率较低。民营企业利用贷款的效率较高,但是很难从国有银行得到充分的贷款支持,因而应当对民营企业提供健康的融资环境。以企业家为例,优秀的企业家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迅速增长,但却不能按照正常的途径获得收益,所以,必须健全企业家的剩余权分配,以调动企业家的积极性。以地方干预为例,当业绩较好的企业有相当的利润时,地方政府的许多管理部门纷纷向企业寻找资金赞助和收取名目繁多的管理费用,使得企业交易费用增长,造成企业进行资本积累的利润减少,在不能获得足够贷款的情况下,企业难以扩展其规模。所以,必须限制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按照市场方式调控资源。因而,减少外来干预并提供积极的鼓励政策,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出口企业的健康发展。

2.健全出口微观经济主体需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出口微观经济主体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其竞争的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竞争的核心逐步地由成本型的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精致商品的生产和出口成为发达国家间贸易的基础。国家在鼓励企业发展时,应当采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办法。因为现代精致产业的国际竞争,常常并不需要国家提供出口补贴、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等出口鼓励措施,而是为精致出口产业提供有利于其创新的环境,并且在尽可能公平的环境下展开企业间的竞争。按照迈克尔·波特的观点,政府必须努力经营像诱因、努力、竞争与创新等可以提高生产力的关键因素,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补贴和短期保护政策等看似有效、实则降低生产率的做法。政府应当推动并挑战产业升级,尤其是出口产业的升级发展,而非提供使出口产业逃避进步的“协助”。在精致出口产业找寻新的竞争优势的过程中,其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创新,其最根本的动力就是竞争。所以,国家的出口产业政策必须仅仅围绕着鼓励竞争与创新而展开。精致出口产业作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形式,使传统的保护措施作用弱化,使国家政策必须建立在竞争和创新的基石上保持贸易增长的持续性。

在激励出口企业的过程中,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以防止本国产业发展的空心化。因为健全的微观经济主体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如果在健全出口微观主体的工作中仅仅采用激励政策,作为跨国公司的发展就将以自身的局部利益来代替国家利益,原本是用以增强国家实力的政策可能使本国的大量企业转移到国外,因而,有必要对这种情况加以限制。在以企业为国际竞争主体的环境下,国家要增加企业的自由度,提供激励的措施及有利的政策环境,同时也要对产业向国外转移加以严格的限制,以保持本国出口产业的积极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出口增长的可持续发展,从微观经济主体的角度来分析,必须健全相关制度环境,使出口企业能够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来运作。这种制度的保障,应当逐步减少出口企业的外在扰动,形成鼓励出口企业内部创新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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