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反向转移”问题研究_转移支付论文

中国居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逆向转移”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过程中论文,居民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促进社会公平是财政收入再分配职能的首要目标。近年来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财政的收入再分配职能正是缓解这一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目前财政收入再分配却难以发挥社会公平的作用。从国外的情况看,财政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各阶层的居民收入差距。以英国为例,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在1994-1995年度,英国全部家庭按收入五等分的最高20%家庭与最低20%家庭,二者收入差距最初为19.8倍(以下层为1),但在经过税收和福利政策调整之后,二者最终收入差距下降到3.7倍。再以美国为例,仅累进所得税一项,就使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大大缩小。在美国统计的“单身者”、“户主”、“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四种纳税主体中,税前的最高、最低收入比分别为11.0、8.2、6.6、6.6倍,税后的最高、最低收入比分别下降到7.8、5.8、4.7、4.7倍①。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财政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却没有达到这个效果。我国政府用于收入再分配的财政支出一直在不断提高。1995-2007年,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从115亿元增至5396亿元,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由1.7%增加到10.8%。但我国收入再分配力度虽一再加大,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却没有减缓的迹象。1995-2007年,我国城镇10%高收入居民与农村10%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差距,由13倍上升到22倍。这说明,我国财政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效果不太理想。

这种情况的产生,与居民收入再分配中的“逆向转移”现象有很大关系。在现行财政制度下,不同的社会群体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收入再分配规则。财政的收入再分配职能,本应使收入流从高收入阶层转移到低收入阶层手中。但由于财政制度对某些社会群体的“偏向”,使最需要照顾的低收入者所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反而比更高收入者获得的转移性收入还少,这就是收入再分配中的“逆向转移”。近年来,学术界已经注意到“逆向转移”的存在。如香伶(2006)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逆向转移的特点,在群体利益关系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刘志英(2006)注意到,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不仅没有缓解我国贫富差距,在某些方面还扩大了贫富差距。侯明喜(2007)指出,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体制、转移支付的力度不够、社会保障的瞄准机制偏差等,都造成了收入再分配的逆向转移。由于统计数据的缺乏,上述研究都只是根据某些现象和零星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研究,据笔者所见,真正对此进行了实证研究的只有黄祖辉等(2003)和王亚芬等(2007)。黄祖辉等(2003)运用Zhang和Kanbur(1999,2000)的方法,对1993-2001年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转移性收入不但没有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不过,目前他们的样本数据已经显得比较陈旧了,不能反映进入21世纪之后转移性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间关系的变化。王亚芬等(2007)运用1985-2005年间的时间序列数据,检验了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关系,结果发现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不明显,而2002年以后个人所得税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明显增加。但他们只研究了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并没有研究全国、城乡、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本文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选取2000-2007年期间各省的相关数据,并运用GE(Generalized Entropy)指数进行相应的分解,以分析21世纪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逆向转移”及其变化趋势,本文的研究涵盖了全国、城乡、城镇内部和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

二、概念、研究方法及数据说明

1.转移性收入的范围和数据说明。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界定,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收入,包括离退休金、价格补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二是居民家庭内部的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和记账补贴。其中的第二部分,即发生在居民家庭内部的收入转移,并不属于政府收入再分配的范畴;第一部分中的某些收入,如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中由企业支付、而且其来源不是财政专项补助的部分,也不属于政府的收入再分配。但是从年鉴上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数据来看,政府的转移支付部分占据主导地位,因而并不影响我们对此的分析(黄祖辉等,2003)。

我们分析的样本数据年份是2000-2007年,就每一年份而言,样本数据包括每一个省份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包括军人)的人均纯收入和各分项收入。农村居民的样本数据为“人均纯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家庭经营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和“人均财产性收入”。城镇居民的样本数据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和“人均其他收入”。由于缺乏某些年份的数据,样本集中不包括西藏。这样,在我们的样本集中共有30个省市自治区,每一年总共有300个样本数据。

2.研究方法。本文对转移性收入的分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按区域分解的不平等分析,二是按收入来源分解的不平等分析。

(1)GE指数计算。考虑到区域分解的分析需要,我们与黄祖辉等(2003)一样,采用广义熵指数(Generalized Entropy,简称GE指数),Shorrocks(1980,1984)对GE指数的表达式是:

在式(1)中,是第i个样本的收入,u是总样本的平均收入,f()是第i个样本人口占总样本人口的比重。无论参数c取任何值,GE都是可区域分解的。当c=1时,GE指数便成了泰尔指数。不管c=1还是c=0,两种不平等指数的计算结果基本上是相同的。为了简单处理,在本文的分析中,我们只取c=0。

(2)区域分解方法。Zhang和Kanbur(1999,2000)根据GE指数,在对样本进行分组的基础上,将GE指数分解成组内不平等和组与组之间不平等。其表达式如下:

(3)分项收入分解方法。只要不平等指数能设计成按分项收入进行加权相加的形式,该指数便能按收入来源进行不平等分解,比如基尼系数、泰尔指数等等(Shorrocks,1980)。在Shorrocks的文章中,同时也提出了基本的不平等指数——用方差形式设计的不平等指数,并提出了以该指数进行分项收入不平等分解的方法。在本文的分析中将采用该分解方法。在该方法中,各分项收入贡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三、实证分析

本文从两方面分析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首先,采用GE指数区域分解的方法,分别考察包含转移性收入的居民人均纯收入和不包含转移性收入的居民人均纯收入两个样本数据集,比较两者在全国居民收入差距、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上的差别,从而分析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其次,采用GE指数收入来源分解方法,分析在全国范围内各分项收入差距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然后通过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分项收入的比较,分析转移性收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

1.从区域分解角度的分析。根据区域分解的方法,可将样本数据分为农村和城镇两组,由此,全国总收入差距可分解为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以及城乡收入差距(Zhang和Kanbur,1999,2000)。运用GE指数的计算方法及区域分解的方法,我们得到两组数据: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GE值)和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GE值),分别列于表1和表2。比较上述两组数据,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从全国总的居民收入差距来看,2000年以来一直在扩大之中,2000-2007年不包含转移性收入的GE指数增加了27%。收入再分配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比较表1和表2可以发现,引入了转移性收入之后,无论哪一年的GE指数都有所上升,7年的平均上升幅度达到了40%。可见,从全国层面来看,收入再分配总量上存在明显的“逆向转移”现象。

(2)比较农村内部、城镇内部、城乡之间的差距,可知无论是否包含转移性收入,城乡收入差距都是总收入差距的最大组成部分,其次是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再次是城镇内部收入差距。这种收入分配格局显然不合理,但我们同时发现,收入再分配不仅没有改善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反而使其更加恶化。比较表1和表2可以看出,包含转移性收入的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比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时有所下降,这与王亚芬等(2007)的结论相一致;而农村内部和城乡收入差距在包含了转移性收入后,却比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时上升了。通过简单计算可以发现,在包含转移性收入的条件下,2007年农村内部、城镇内部、城乡之间收入差距(GE指数),要比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的收入差距(GE指数),分别高出0.61%、-18.25%、51.14%。这就是说,转移性收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降幅为18.25%),但却使农村内部和城乡收入差距提高,尤其是明显提高了城乡收入差距(平均升幅高达51.14%)。可见,收入再分配存在明显的城镇偏向,收入较高的城镇居民得到了相对更多的转移性收入,这是收入再分配在结构上的“逆向转移”。

(3)虽然收入再分配在总量和结构上都有“逆向转移”问题,但表1和表2也表明,这种情况在近几年来有所改善,尤其是以2002年以来的改善更为明显。从全国总收入差距来看,虽然任何年份中包含转移性收入的收入差距都大于不包含转移性收入的收入差距,但2000-2007年不包含转移性收入的GE指数增加了27%,而同期包含转移性收入的GE指数只增加了23%,其中2002-2007年不包含和包含转移性收入的GE指数分别增加了37%和22%,这说明转移性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有所降低,不过这种降低还没有改变转移性收入增加GE指数的大方向。而从农村、城镇和城乡收入差距来看,2000-2006年,包含转移性收入的GE指数虽然每年都要高于不包含转移性收入的GE指数,但高出的程度呈下降趋势。其中农村内部包含转移性收入的GE指数比不包含转移性收入的GE指数高出的程度,由2000年的2.20%和2002年的1.32%下降到2007年的0.61%;而城乡之间的这个差额,则由2000年的56.78%和2002年的77.67%下降到2007年的51.14%。这说明,近年来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农村居民(尤其是贫困农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有所增加,因此缓解了转移性收入分配不平等扩大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趋势,但是还没有扭转这个趋势。这与黄祖辉等(2003)计算的结果不同。他们发现20世纪90年代收入再分配中的“逆向转移”不但存在,而且一直在不断恶化。而我们的研究则发现,这种情况在进入21世纪之后有所改善。

以上分析首先表明,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财政的收入再分配无论在总量上还是在结构上都存在“逆向转移”现象。具体表现为包含了转移性收入后,与不包含转移性收入相比,全国、农村内部、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不降反升,只有城镇内部收入差距因转移性收入因素而出现下降。其次,收入再分配的“逆向转移”问题,在近年来有所缓解,这反映了21世纪以来政府增加了对农业、农村和农民补贴投入的效果,但是也仅仅是缓解,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再分配的“逆向转移”趋势。

2.从收入来源分解角度的分析。上面我们根据区域分解的方法,分析了转移性收入对农村、城镇、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下面我们根据式(3),采用按收入来源进行分解的方法,分析2000-2007年期间影响全国总收入差距的收入因素,尤其是转移性收入的影响。为了使城镇和农村数据具有同一性和可比性,我们将样本中的收入来源分为劳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在城镇样本中,劳动收入只指工资性收入,其他收入则包括财产性收入和其他(年鉴中)未计收入;在农村样本中,劳动收入则包括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两部分,其他收入只指财产性收入(黄祖辉等,2003)。表3列出了上述3项分项收入对全国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根据表3,我们可以发现:①从贡献率比重来看,在2000-2007年整个时间序列段中,劳动收入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最高,而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相对较低。而且,劳动收入的贡献率呈不断上升趋势,由54.33%上升至62.23%,这说明进入21世纪以来,初次分配中的不平等也呈上升趋势。②转移性收入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虽有30%左右,但呈下降趋势,由2000年的30.67%下降到2007年的27.36%。这证实了我们从区域角度分解得出的结论,即转移性收入扩大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有所下降,但还没有扭转转移性收入扩大居民收入差距的趋势。而正如我们从欧美的数据中所知,转移性收入理应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③包括财产性收入的“其他收入”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虽然不高但呈加速上升趋势,2000-2007年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上升了5倍多。这表明,财产性收入的分配不平等,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正在起越来越大的作用,有必要引起重视。

表3 各项分收入对全国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

四、进一步的分析和政策含义

首先,转移性收入未能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与各地区财政向居民转移支付的力度有关。黄祖辉等(2003)认为,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的差距也比较大,因此,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相对充裕,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就比较高,反之则相反,因此影响了20世纪90年代转移性收入的作用。然而统计数据表明,近几年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以2006年的样本数据为例,在城镇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中,最高的是北京市,人均达6356元,最低的是新疆,人均为1545.18元,两者相差约3.6倍,这与黄祖辉(2003)计算的当时同一数据5.2倍相比,下降了44%。这说明各地区财政实力虽有不同,但各地区向城镇居民转移支付的差距缩小了,反映了财政向城镇居民投入力度的加大,这可能正是转移性收入导致城镇内部收入差距下降的原因。而农村的情况却不同,在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中,最高的是上海市,人均为1126.80元,最低的是广西,人均69.96元,两者相差近16.1倍,这比黄祖辉(2003)计算的当时同一数据12.7倍上升了27%。这反映了各地区财政向农村居民转移支付的差距扩大,即某些财政不充裕的地区没有像对待城镇居民那样加大对农村居民的投入力度。

其次,城乡分割的、歧视性的收入再分配制度也是转移性收入未能缩小收入差距的原因。目前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政府转移性支付的分享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农村居民往往享受不到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待遇,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补贴、价格暗补、最低生活保障等等。以医疗保险为例,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发现,城镇中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公费医疗为4%,劳保医疗为4.6%,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占5.6%,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44.8%;而在农村,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为9.5%,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占3.1%,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占8.3%,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79.1%②。这种将户籍身份作为能否获得政府转移性支付的制度,是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以我们的样本中2006年的情况为例,人均转移性收入最高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5626.09元,比人均转移性收入最低的广西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69.96元,高出了80.4倍,远远超过农村内16.1倍、城镇内3.6倍的最大差距。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城乡不平等的格局虽然短期内难以改变,但也出现了一定的改善趋势。就以上述80.4倍的差距为例,黄祖辉(2003)年计算的当年同一数据达到了226倍,相比之下,尽管目前情况仍不理想,但毕竟比当年下降了近2/3。从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来看,情况也有所改善。表4描述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的变化。2000-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由2000年的23.14%下降到2007年的22.70%,降幅为1.9%。这反映了城镇居民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收入(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增加了。而同期农村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比重则呈上升趋势,由2000年的3.50%上升到2007年的5.37%,升幅高达53.4%。与表1、表2和表3一样,这一数字也说明,政府近年来增加对农村居民的财政补贴起到了一定效果。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比重与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比重的差距也由2000年的6.6倍下降到2007年的4.2倍,这体现在表3的数据中,即转移性收入对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因此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当然,这里的数字也同时表明,虽然有这些改善趋势,但还不足以扭转转移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以及因此造成总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概括起来,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所导致的转移性收入差距,以及城乡分割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导致的城乡转移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即城镇居民能享受到较多的政府转移性支付,而农村居民只能享受较少的政府转移性支付,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再分配中出现“逆向转移”现象的原因。尽管近年来这种情况有所缓解,但并未根本改变“逆向转移”的大趋势。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从总量和结构着手,做好以下几点:

表4 农村、城镇人均转移性收入比重的变动情况(%)

1.消除城乡分割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差别,是产生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差别的重要原因。许多城镇居民享有转移性收入,如社会保障收入和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是农村居民无法享受的。在这种城乡分割的制度下,我们很难设想收入再分配会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近年来,政府对农村居民的补贴使这种情况有一定缓解,但由于这只是临时性的措施,目前还难以改变转移性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大趋势。要从根本上解决转移性收入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的问题,就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从制度上取消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保障与居民的身份地位“脱钩”,建立对全体公民一视同仁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一体化,将导致财政加大对那些享受社会保障较少的群体(如农村居民)的投入,使农村居民能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相同的政府转移支付待遇。而且,这也会促使欠发达省区的政府部门增加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至少与对城镇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相同。

2.增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建立全国各区域之间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运用省级数据的计算结果表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充裕程度不同,是造成地区间转移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而这又表现为包含转移性收入的GE指数较高。要消除这种情况,需要建立全国各区域之间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体系之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的居民,都应享有相同的转移支付待遇,而不是与本地经济发达程度挂钩。这有助于解决转移性收入的地区间不平等问题,使财政转移支付真正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由于各地区财力不同,因此要建立这样一个体系,需要增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尤其是增加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使地方财政不充裕的省区有足够的财力进行转移支付。需要强调的是,目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数量并不低,但管理不力。如2005年审计署对20个省市区的地方性预算进行抽查,发现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编入地方预算的只有3444个亿,仅占到中央实际转移支付的7733亿中的44%。中央转移支付有超过1/2没有纳入地方的财政预算,完全脱离了人大的监督,有的还脱离了政府的监督③。在此情况下,政府间的转移支付难以转化成欠发达地区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所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建立透明化的资金管理制度,必将有助于建立全国各区域之间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3.逐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分割和区域差距,是以现行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和区域之间的户籍差别,绝不仅仅是户口所在地的差别,而且意味着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别。居民的户籍所在地是与他所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挂钩的。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居民即使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迁移,也无法享受到迁移目的地的社会保障。这不但导致了城乡、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而且使这种差异长期持续。因此,要建立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需要改革户籍制度。这并不意味着要“取消”户口,而是逐步将户籍与社会保障“脱钩”,使之成为单纯的人口管理工具。在此基础上,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将与户口所在地无关,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具备了前提条件。这说明,户籍制度改革本身也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遏制收入再分配出现“逆向转移”的有效手段。

注释:

①Social Trende 27,1997,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UK; 2003年5月23日《经济日报》。

②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增长均衡与政府责任》,《经济研究》200年第10期。

③《京华时报》200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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