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

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

王颖[1]2013年在《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税收代位权制度是从民法债法中引进的一项制度,是传统公法吸收相关私法的典型代表,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税收代位权是一个新兴的产物,国内外对税收代位权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相比较而言,民法中的代位权国内外的研究比较成熟,所以,在借鉴民法代位权的基础上来研究和引进税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税收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把税收之债的法律效力扩展到了第叁人,税收代位权制度是实现税收债权的一种保全措施,他的实施对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的收缴起着重要作用,是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有效手段。税收代位权确认了税收之债的公法属性,为税收代位权的理论研究和有效的行使提供了前提基础,为其研究成为必要。由于税收代位权是比较新鲜的产物,所以其理论基础比较薄弱,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比较差。税收代位权制度被首次规定在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其中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仅是一些简单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规定上不明确,过于简单,这对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在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等税收实务问题的规定仅限于表面,税收代位权制度又十分缺乏实践经验,所以税收代位权制度的保障税收收入的功能没有很好的得到体现,所以该制度迫切需要在实践中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完善税收代位权制度,在参照私法代位权的基础上,结合税收之债在公法上的特有性质,和税务机关的特殊身份,再加上大量借鉴国外税法上的一些先进的制度,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代位权制度,使税收代位权制度更加完善,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税收代位权在立法上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明确,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规定都比较模糊,致使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或者运用不当,使纳税人在诉讼中失利。由于税务机关一直作为行政主体出现,其主体资格与纳税人的地位不平等,在一些具体案件中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意思淡薄,专业素质差等问题,导致本身就不知道如何运用权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纳税人在诉讼中权益受损。但是在税收代位权中,税务机关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其主体地位与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税收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务机关的权利滥用,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公平。目前理论界内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研究有的从法学角度出发,有的从税收的特征角度研究,但是结合法学和税收特征来细统地论述税收代位权的文章并不多。在实践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责任财产状况掌握的不够清楚,一般只是通过公民的举报或者税务机关自身去稽查得到的情况,如果税收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样不仅费时费力,增加成本,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所以从依法治税的角度考虑来实现纳税人的权利,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征税权的制衡,从税收的实践意义来讲,更加增强了保护税收债权的意义,更好的实现税收秩序的维护。为了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税收代位权制度,主要参照民法代位权制度,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民法上的制度,要结合税收代位权自身的一些特性,制定一套符合税收代位权制度的一套法律。本文重新界定了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行使要件和行使内容等作了研究分析,在实体上、程序上和实务中能够起到实际的作用,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参考国内外民法代位权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税收代位权的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研究,在法学界和实务进行大胆的创新,以此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代位权制度,使其在实践中能得到更好的行使,从而达到真正的税收债权的保全目的。

朱玉杰[2]2008年在《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税收的征缴,世界各国主要依赖于公法上的保护,但公法上的保护方式都是单一的、强制的,在实践中已显现出较大的弊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法的私法化”,运用民法中的平等理念改善行政权力的运作和行使,对税收给予民事保护日显重要。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力。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税法的规定,规定了税收代位权制度,这是我国在税法中第一次引入代位权制度。税收代位权制度是从民法中引进的一项具体制度,是传统公法吸收相关私法制度的典型代表,体现了公、私法相互融合的趋势。但因为税法的特殊性质,税收代位权与一般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之间有很大的区别,该文主要是在民法债法关于代位权制度的原理的基础上,对税收代位权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对税收代位权的由来、性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效力等问题进行论述,并对存在的缺陷不足提出了改进建议。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纳税人欠缴税款,又故意不行使自己对第叁人的到期债权,而税务机关甚至法院都难以对其债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制度的引进,在我国税法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的公法之债的属性,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同时,可以防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有助于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也能从实践上解决广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税收代位权制度还存在的许多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

程捷文[3]2017年在《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税收代位权是指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主体由于消极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时,税务主管部门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以税务主管机关的名义代替债权人主张其债权。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代位权体现了税收公法之债的属性,补充了税款追缴途径,对保障国家税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历史起源入手,对税收代位权制度进行法理学和法律经济学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和域外考察,发现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存在管辖地确立不尽合理,管辖层级设定过于模糊、信息缺失问题较为突出,立法过于滞后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有效实现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目的,不利于激发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积极性,制约了税收代位权制度作用的发挥,完善税收代位权制度已是迫在眉睫。结合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现状,借鉴域外税收代位权制度适用经验,本文提出了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及建议:完善税收代位权的诉讼制度,调整税收代位权诉讼管辖、举证责任、成立专门税务法庭;完善税收保障体系,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收代位权立法,收回税收立法权,提升税法权威,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对税收代位权制度予以细化,以期发现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作出调整,并对我国税收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陈姿旖[4]2013年在《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叁次修订稿草案原本定于2012年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但因为修订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而推迟。目前,《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仍然处于行政机关修订论证与学术界理论探讨之中。伴随着我国税法法治的发展与征管制度的改革,《税收征管法》的再次修订已经迫在眉睫。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虽然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部分修改,但始终没有增加税收代位权具体适用的内容,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运用。在民法债权中,代位权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及实现商品交易高速高效的迅猛发展。《税收征管法》在借鉴国内外税法规定以及国内民法债权理论的基础上,设定了税收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同时,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可以有效防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因为“法律是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还能对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降低税收成本做出贡献。因此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如何有效行使问题的研究就成为必要。但是税收代位权制度相对而言仍属于新生事物,国内的研究没有形成体系,只是在我国《税收征管法》中一带而过,简单笼统的规定参照民法中的代位权,这样不仅在实践中产生了模糊性,也对我们直接进行税法学的理论研究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因此,笔者欲在借鉴民法关于代位权制度原理的基础上,同时结合税法自身的特点对税收代位权制度进行研究。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税收代位权制度进行了介绍: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关于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详细阐述了本文研究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税收本身的特点细致税收代位权制度在适用时的措施,使其根本区分于民法中的代位权。其次,介绍了国内外有关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的现状及文献综述,论文的写作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民事立法上代位权的分析与对比,总结出了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概念与特征,并且总结了税收代位权制度设立的原因,其次分别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介绍了其关于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规定。第叁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通过介绍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得出了我国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税务机关只有符合其叁个积极要件的规定才能行使其权利,并不能因为税务机关作为拥有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就能无限制的行使税收代位权。其次通过介绍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适用现状,以及分析案例,得出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的弊端,理清了我国关于税收代位权制度法律适用的的争议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第叁部分的争议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措施,主要包括调整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诉讼制度,加强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监督,提高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可操作性,确立科学合理的适用规则。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应用进行了研究,以此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代位权制度,使其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协助税务机关顺利进行税收活动,以保障我国税收能及时入库,降低纳税成本,方便纳税人。

相昌文[5]2011年在《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代位权是民法中为保全债权的实现,而突破债的相对性设计的一项制度。税法借鉴这一制度形成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代位权不能简单的看作为代位权的一个下位概念。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不仅要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也是私权利监督公权力的过程。深入研究税收代位权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税收代位权的基础理论。首先从税收代位权设立的理论基础入手,认为国家制度的发展使税收的性质随之发生变化,税收性质的变化使税收的功能逐渐由政治统治向经济调控转变。这些发展变化为税收债务法律关系的提出创造了条件,随着税收债务关系得到人们的认同,使税法借鉴私法中的有关制度提供了一条路径。这是税收代位权设立的理论基础。随后,分析了税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及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认为税收代位权需要叁个构成要件,即:税收债权人对税收债务人拥有合法的税收债权;税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权利;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损害,有保全税收债权的必要。税收代位权的行使包括: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法,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包括对税收债权人的效力、对税收债务人的效力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第二部分分析了税收代位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税收代位权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有:税法只是对民法中代位权的简单移用,没有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对税收代位权性质的界定,在民法中对代位权性质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存在多种学说,对税收代位权的性质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不能作为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对于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即学者所说的“入库规则”,而从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来看似乎没有体现出“入库规则”,其更符合债权人直接受偿的特点。对于税收代位权来说,税收债权人有直接受偿权。一方面,这符合立法的本意,另一方面,即使在承认“入库规则”的前提下,税收债权人也是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为“入库规则”体现的是债权的平等性和受偿机会的均等性,而税收债权恰恰具有优先性,即使先“入库”了,税收债权人也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与直接受偿具有同样的效果。税收代位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以诉讼方式行使税收代位权时,诉讼当事人、诉讼的管辖、以及“怠于行使”的标准等;税收代位权行使的范围,罚款与滞纳金能否包括在内;税收代位权与其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等。第叁部分提出了克服税收代位权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途径。通过以下途径克服税收代位权在理论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建立税收代位权自身的理论体系,包括税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行使效果等;其次,准确界定税收代位权的性质;第叁,在“入库规则”与直接受偿之间,选择直接受偿权的理论;第四,提出税收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通过以下途径克服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完善代位权诉讼,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的管辖和“怠于行使”的标准等;其次要明确税收债权的范围,主要是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是否属于税收债权的范围;第叁是税收代位权与其他税收保障制度的协调。最后提出完善税收代位权的立法建议:要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叁个层面加以规定。

熊可[6]2005年在《论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文中指出目次一、税收代位权的概念和属性二、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定位叁、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四、结论税收代位权制度是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时新增加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

刘婷[7]2005年在《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规定了税收代位权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款不致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足额入库。鉴于税收代位权是一项新生事物,税务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可能会涉及到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但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故笔者拟对税收代位权制度产生的法律理论依据、税收代位权的概念、法律属性、成立要件、行使方式、范围、限制和税收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进行初步的阐述和分析,并就如何解决税收代位权存在的各种冲突以及税务机关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有关具体适用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和思考,以利于建立健全该项法律制度。

徐铭泽[8]2011年在《论我国的税收代位权制度》文中研究说明税收代位权制度是在借鉴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础上,由我国《税收征管法》设立的。该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公法援用于私法制度的创新性尝试,顺应了现代社会公法和私法相互融合的趋势。由于税收是公法之债,与民法之债相比具有特殊性,故税收代位权制度与一般代位权的制度也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代位权制度只规定了参照《合同法》来执行,并未规定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具体条件、方式和效力内容,也没有进行独立的程序制度设计,使税务机关在实践中行使代位权时遇到了许多障碍和困惑。本文在民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原理的基础上,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对税收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效力、立法价值等问题进行论述,并对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改进建议。

张敏轩[9]2018年在《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实证分析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税收是国家功能正常运转的基础和重要收入来源,由于税款的征收涉及到纳税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总有人处心积虑地想着如何逃避纳税义务。为了维护正当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法律对此专门设立了系统的税收保障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税收保障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但在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和各个经济体关系交错的现实面前,这些传统的措施仍然无法满足税收实践需求。鉴于此,立法者在2001年《征管法》第二次修订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创造性地引入私法领域的代位权制度,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得以以平等的普通私法主体的身份介入原本无权干涉的私法领域,就该制度的立法初衷来看,这一新的举措将对长期困扰税务部门的税收流失问题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该制度的引进,是我国税收征管手段的一大进步,健全了我国原有的税收保障体系。然而,十几年来很少看到媒体中报道有关某地执法人员行使代位权的案例,不禁令人困惑。尽管税收代位权在我国已不属于新生事物,但在税收实务工作中似乎并没有体现和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和作用。本文通过对以往案例的搜集和分析,试图探究税收代位权制度真实的运行情况,以及税务机关作为该制度的直接实践者和受益方,在学习、理解和实际使用时遇到的阻碍和难题。一项新兴的制度必然需要经过大量现实案例的打磨才能更加合理和完善,因此,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分析,为代位权制度能够在今后的征管实践中更大地发挥其本来的积极作用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和方案。笔者相信,随着更多的实践案例的涌现、对该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以及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税收代位权制度不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一定会日趋丰满,充分发挥出保障国家税款顺利追征的作用。

唐珊君[10]2015年在《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实施现状分析研究》文中提出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引入了民法中的代位权,使税收债权得以在一定条件下突破债权相对性的束缚,拓展至税收征纳关系以外的第叁方,约束纳税人与其第叁方之间的行为。应该说,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税法对税收公法之债的属性的认可,也体现了公法私法化的趋势,该制度具有的重大理论价值自然不言而喻。同时,该制度的设立,与《税收征管法》原有的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一道,使我国的税收债权保全体系得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由此看来税收代位权制度对我国的税收征管实践,也理应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通过初步观察,现实情况好像并非如此,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案件素日鲜有耳闻,不由让人产生好奇,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实施现状究竟如何?本文试图搜集实践中已有公开报道的税收代位权案件,从中得知税收代位权制度真实的运行情况,分析税务机关作为该制度的使用者,他们的观点及态度,以及其在运用该制度时遇到的困惑和问题,希望能做到对症下药,使税收代位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法律价值,并能对税收实践有所裨益。本文主要由引言、正文五章和结论等叁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本章笔者介绍了2001年我国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引入代位权的背景,并通过对《税收征管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至22条的整合,以民法上的代位权为蓝本,勾勒出税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笔者还将税收代位权与《税收征管法》原有的公法性税收保全措施,进行了分析比较,认为两者在税收债权保全上起到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效果。通过此章我们可以得知立法者在设立该制度时的良好预期,那么在实践中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又是如何呢?第二章,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实施现状。笔者首先从搜集到的实践中的税收代位权案件入手,进行了归纳整理,观察到两个突出现象:一是税收代位权制度运行逾14年,实践中的税收代位权案件总量依旧极少,这说明税务机关使用该制度的频率低;二是在搜集到的全部的税收代位权案件中,税务机关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案件比例较高,这说明税务机关在使用该制度时,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问题。其次,笔者对搜集到的这些已发生的税收代位权案件进行分析,抽象出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解读出税务机关是如何理解税收代位权这个制度的,还原出实践中税务机关是如何具体操作的。这点主要是为下一章节中,笔者要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分析问题做铺垫。本章的最后,是笔者对实践中,最新出现的以调解形式结案的税收代位权案件,对于这种结案新形式的思考,笔者认为虽然理论界对税收代位权案件能否适用调解存在争议,但是我们应意识到调解手段对于化解税收征缴矛盾,彻底解决税收争议是有其积极意义的。第叁章,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遇冷遇难”之原因分析。这章笔者将站在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行使者——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待该制度,试图找到以下两个问题的答案,一是税务机关为什么不使用税收代位权?二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时遇到了什么问题?希望以此找到税收代位权停滞不前的原由。笔者结合第二章搜集到的,税务机关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案件进行分析,认为一方面是因为立法上的模糊性规定,使得税务机关本身对该制度的某些构成要件缺乏准确的把握和认识,这使得其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或是无所适从,或是乱用以致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税务机关“不会使用”该制度;另一方面因为税收代位权制度是从民法引入的,带有私法性质的税收保障措施,其与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习惯性行使的纯粹公法性质的行政权力,两者在行使手段、行使程序及税务机关所处地位上,都有天翻地覆的差别,而税务机关还没有适应自己在该制度中的角色调整,造成了税务机关主观上“不想使用”该制度;再者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承担的过重的举证压力,造成了税务机关常常陷入“不能使用”该制度的困境。对于这些原因,笔者认为对于税务机关“不会使用”、“不能使用”该制度的状态,我们可以在下文中有针对性的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而针对税务机关“不想使用”的心态,税务机关则要调整自己固有的行政思维,学会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认识到由于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到第叁人甚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所以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纳税人及其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有的关于诉讼及管辖上的严格规定都是有必要的。第四章,国外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研究和借鉴。鉴于国情不同,法制环境不同,世界上设立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国家并不多。笔者选取了最早规定现代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的国家——法国,以及我国移植代位权制度时,借鉴的最多的国家——日本。这两个国家和我国的相似之处,就是其税收代位权的规定也是引用民法上的规定,笔者将我国的税收代位权制度与之相比较,以列表的形式直观地列出中外税收代位权制度在行使方式、客体范围及构成要件上的不同之处,在此过程中,笔者有选择性的进行了借鉴,力图形成真正适合我们的税收代位权制度。第五章,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笔者根据第叁章分析出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代位权制度时遇到的问题,结合第四章对于国外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研究与分析,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并把这些建议归入到了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中。笔者提出在实体制度的完善上,要明确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增加税务机关的可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出完善建议时,笔者不单单站在税务机关实践需求的角度,鉴于税务机关的特殊地位及实践中违法行使问题突出的状况,笔者还考虑到了对纳税人及其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兼而提出了增加次债务人在诉讼中的抗辩权,及在此过程中对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监督。在程序制度上,笔者更是坚持以诉讼的方式行使税收代位权,这个“紧箍咒”不能动。但在此前提下,可以从提高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有效性出发,将举证责任适当倒置,为税务机关松松绑。笔者认为这样一松一紧,张弛有度,能更好的平衡该制度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最后,笔者得出结论,尽管税收代位权在我国已不属于一个新生事物,但一方面由于相关立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缺乏,造成实践中理解各异,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深根蒂固的行政思维,未意识到自己角色的转变,还需适应该制度,至此税收代位权还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法律效果。但是,笔者相信,随着社会法治化的进程,税收作为公法上债权债务关系观念的普及,税务机关也将以积极地心态面对该制度的行使。随着实践的深入,继而对该制度不断的进行研究,税收代位权制度也会日趋完善。从而真正改变税收代位权实施遇冷遇难的现状,使税收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D]. 王颖. 河北经贸大学. 2013

[2]. 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D]. 朱玉杰.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3]. 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D]. 程捷文. 西北大学. 2017

[4]. 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应用研究[D]. 陈姿旖. 河北经贸大学. 2013

[5]. 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D]. 相昌文. 吉林大学. 2011

[6]. 论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C]. 熊可. 财税法论丛(第8卷). 2005

[7].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研究[D]. 刘婷. 苏州大学. 2005

[8]. 论我国的税收代位权制度[D]. 徐铭泽. 吉林财经大学. 2011

[9]. 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实证分析研究[D]. 张敏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

[10]. 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实施现状分析研究[D]. 唐珊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标签:;  ;  ;  ;  ;  ;  ;  ;  ;  ;  

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