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合并控制与创新》竞争政策简报论文

《欧盟合并控制与创新》竞争政策简报

韩伟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高雅洁 / 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 译

译者注:2016年4月,欧委会发布了一份“竞争政策简报”(Competition policy brief),讨论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创新问题(EU merger control and innovation),本文是对该简报的翻译。

背景

创新是确保欧委会在促进就业、经济增长与投资这类重大事宜方面能取得成功的一项关键因素。本竞争政策简报介绍了欧盟合并控制反垄断执法,在保护和促进创新(作为价格、产量等因素之外的另一项竞争参数)方面的具体贡献。简报阐述了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合并交易制度,以及欧盟合并控制制度如何考虑交易带来的创新方面的消极与积极影响。

简报第一部分根据经济理论梳理了创新竞争带来的利益。第二部分梳理了评估创新影响的欧盟合并控制规则。第三部分阐述了这些规则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

一、创新竞争带来的利益

那些提升市场力量的合并,是促进创新还是减损创新?对于该问题,经济学界主要提出了两种看似冲突的理论。

那些追随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持续创新与“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理论的学者认为,市场中更少的竞争导致更多的创新,至少在那些动态的高科技行业如此,这些行业中竞争主要体现在新产品与服务的开发,而非价格或产量方面的竞争。更少的竞争会增加创新者的创新后奖励,从而提升他们参与研发(R&D)的动力。即使市场中的价格竞争水平不高,试图取代领先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创新竞争(争夺市场的竞争),也会激励当前的市场领导者在创新方面进行投资以维系其市场地位,否则其市场地位将被竞争对手夺去。

相反,阿罗(Kenneth Arrow)为代表的另一派学者则认为,更多的产品市场竞争会激励创新。处于竞争压力下的企业,将努力生产比竞争对手更好或更具成本优势的产品与服务,以便超越对手。不同于竞争水平更低的市场结构,在竞争性环境中,一种新发明的产品不会蚕食发明企业自身的利润。在竞争性市场中,一项发明将使得发明企业可以从竞争对手那里夺得销售额,带来更高的产量。创新激励不仅取决于创新后的利润本身,还取决于创新后与创新前的租值差异。基于这些原因,市场中更少的竞争会降低创新激励。

设置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奖励制度,奖励在资产管理实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者,奖励提出资产管理合理化建议的人员。将员工的奖金与经营性资产取得的效益相挂钩,最大程度地发挥经营者的积极主动性,尽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者,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进行一定的赔偿。对管理意识薄弱的主管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等后果的,则应给予严惩。

总之,阿罗这派主要从事前的角度强调如何促进创新,认为竞争性市场最能激励创新。熊彼特这派则主要关注事后的角度,企业能够专有其创新成果(例如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的预期越高,进行创新投资的动力就越大。只要竞争政策促进可竞争性(即保持市场的竞争活力)并且不会对专有性带来过度的不利影响,则这样的竞争政策就可以同时兼容阿罗和熊皮特的理论,并鼓励创新。

式(2.1)为非耐用品消费的欧拉方程,表示消费者无论是在当前消费非耐用品还是将来消费非耐用品,效用不会发生改变;式(2.2)(2.3)分别为消费者在非耐用品部门与耐用品部门最优的劳动力供给条件,其决定模型经济的就业;式(2.4)为耐用品的最优消费选择决策条件。

二、欧盟并购案件中的创新效应分析框架

欧盟的合并控制法律框架非常符合可竞争性、专有性以及协同性的经济原理。

欧盟《合并控制条例》体现的实质评估标准是“严重妨碍有效竞争”(SIEC)。SIEC标准涵盖了竞争减损的所有方面,包括因妨碍创新而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竞争压力的降低可能损害市场创新,就像它会影响价格和产量一样。

如果一项合并的反竞争效果已经产生,《合并控制条例》也认可效率(包括源自创新的协同效应)可以抵消竞争损害,前提是合并方提出的效率主张让消费者获益,且效率属于合并特有以及可证实。

两组疼痛评分比较:在观察组接受细节护理管理的10d以及30d后,患者的疼痛程度评分相较于对照组要明显更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心功能衰竭在急性发作期治疗上除针对原发疾病治疗外,液体管理十分重要。临床医师对于心衰患者液体入量多抱持谨慎态度,常严格限制入量。针对休克的治疗则往往要求补充液体以确保机体的有效循环血量,保障组织器官灌注。一旦心衰合并休克时,两者治疗上的矛盾使液体的精细化管理变得尤为重要。本研究旨在观察利用脉搏指示连续心排血量(PiCCO)监测技术进行精确液体管理对心衰合并休克患者治疗效果。

(一)横向合并

欧委会的《横向合并指南》(HMG)指出,合并控制要分析的影响之一是“对创新的影响”,将创新减少带来的竞争损害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上涨或产量、选择、质量的降低等同起来。根据该指南,欧委会合并控制的目的是防止可能剥夺客户的这些利益(包括创新)的合并。

因此,创新损失可能是一项合并导致的反竞争效果的核心。《横向合并指南》指出,“如果一项合并整合了两个重要的创新者,或者消除了一家拥有有前途的在研产品(pipeline products)的公司,则交易可能消除一股重要的竞争力量,从而导致该交易属于欧委会应该干预的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的情形。”无论参与合并的企业目前的市场地位如何,都要考虑合并企业的创新潜力。这使得欧委会可以考虑那些实际上并不存在于特定市场但属于潜在竞争者的企业,以及考虑那些正在开发新产品且可能在新产品市场中与合并方展开竞争的企业。

在评估交易时,欧委会还会考虑合并的积极影响,包括那些能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产品成本节省和质量改进(效率),只要这些积极影响也能让消费者受益。这类效率可能抵消合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二)非横向合并

欧委会最终批准了该交易,限制性条件是Novartis公司将其中一种药物完全交还给许可方Array BioPharma Inc.(Array)公司,并将另一种药物剥离给Array公司。

(三)效率

对于与一个潜在竞争对手合并而引发严重竞争关注的合并。首先,原则上有必要证明潜在竞争对手目前是一股重要的竞争约束,或者证明如果没有合并,在可预见的未来它很可能成长为一股有效的竞争力量。特别是当市场已经集中,这种证明更有必要,因为在那些已经存在很多实际竞争者的市场中,原则上看,潜在进入者不太可能成为重要的竞争约束。其次,需要确定,合并后没有足够的实际或潜在竞争者来维持必要的竞争压力。特别是,市场进入壁垒必须足够高,以排除其他潜在竞争对手的进入,而能够潜在进入市场的合并一方企业,则必须可以很好地克服这些障碍(例如它存在于相邻或纵向相关市场或者已经有具体的市场进入计划)。

《合并控制条例》在背景说明的第29段明确,对此类效率主张的评估是合并案件分析的一个组成部分。《横向合并指南》与《非横向合并指南》都进一步阐述了该原则。

在2015年Deutsche Brse AG v European Commission案的判决中,欧盟普通法院审理了一项合并案,该交易被禁止,部分原因是欧委会认为交易将减少合并后企业的创新动力,从而损害创新相关的客户利益。根据欧委会的分析,Deutsche Brse与NYSE Euronext的合并,将导致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欧洲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近乎垄断。这将导致更高的价格和更低的创新动力。具体而言,欧委会发现,合并双方在技术、流程与市场营销方面的竞争将会消失,因为竞争是基于各方需要预防来自另一方的特许经营权的独特竞争威胁。由于合并,这种激烈而独特的竞争将会失去。Deutsche Brse上诉称,欧委会有关合并各方通过创新竞争相互制约的结论,显然是不正确的。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主张,并对欧委会的分析表示认可。法院强调,上诉人未能证明欧委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是不正确的。

《横向合并指南》特别强调了合并可能带来积极的创新效应。这通常可以在合并方提出的效率主张背景下进行评估。《横向合并指南》指出,源于研发及创新领域的效率提升所带来的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或服务,可能让消费者受益。至于其他类型的效率,交易方必须证明创新相关的效率(1)将传递给消费者;(2)可被证实,(3)合并特有,也即是说,它们只能通过合并来实现(而无法通过合作协议等其他方式实现)。这种效率可能超过合并的反竞争效果。

为了解决处于早期阶段的在研产品问题,该案救济措施通过Array和一家合适的合作伙伴达成合作协议,确保现有及新的临床研究的全球发展。如果救济措施成功,它们可能导致中长期新疗法的商业化。2015年11月,Array宣布与Pierre Fabre S.A.公司合作开展两种疗法的全球开发与商业化。

三、近年评估创新效应的案例

欧委会近年分析了一些可能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的合并,尽管并未在所有案件中都确定存在反竞争影响。本部分首先梳理了近年处理的那些因交易可能使得合并一方企业停止创新,从而导致创新损失的横向合并案例。第二类案例涉及纵向和混合合并,欧委会评估了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可能通过阻碍其他市场参与者创新的能力,来损害创新。最后,本部分还介绍了那些合并方主张交易会产生积极创新效率的案件。

(一)可能导致创新损失的横向合并

如上所述,横向合并可以通过消除可能进入现有市场或将创造全新产品市场的在研产品,从而导致创新损失。近年制药与医疗器械行业的三个案例中,欧委会评估了合并对创新的影响,并就合并对在研产品的负面影响进行了救济。创新在这些行业可能是生死攸关的问题。

Medtronic/Covidien合并案中(2014年11月附条件批准),两家医疗器械公司进行了合并。Medtronic是用于治疗血管疾病的药物涂层球囊(DCB)市场的领头企业。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很少,它们对Medtronic施加的竞争压力非常有限。该交易的目标公司Covidien拥有一种很有发展前景的已经处于后期的在研产品,即一种名为Stellarex的药物涂层球囊。鉴于Stellarex的临床试验结果令人满意,欧委会认为如果交易不发生,Covidien在不久的将来会对Medtronic构成竞争约束。因此,该交易将消除一个可信的竞争对手,并可能减少该领域的创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Medtronic承诺剥离Covidien的全球Stellarex业务,包括制造设备、相关知识产权以及完成Stellarex试验所需的科学与监管材料以及关键人员。这些救济措施为潜在买家提供了将Stellarex推向市场所需的所有资产。2015年1月,Spectranetics公司宣布完成收购Covidien的Stellarex业务。

制药公司Novartis对GlaxoSmithKline(GSK)的肿瘤业务的收购则不同,因为欧委会的竞争关注同时涉及同类药物的后期(第三阶段)与早期(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在研产品。欧委会确认了交易可能导致Novartis公司将停止开发两种创新药物的风险,这些药物显示出治疗皮肤癌和卵巢癌的巨大希望(正在进行晚期临床试验),并且还测试了治疗其他几种癌症的效果(正进行早期临床试验)。出现这种风险是因为,通过收购,Novartis公司将从GSK那里获得具有相同作用机理的药物,如果继续研发相关药物会出现重复的临床试验(漫长且昂贵)。

欧委会在其2015年1月作出的决定中指出,在针对特定皮肤和卵巢癌治疗的药物市场,该交易将导致合并后的企业与Roche公司形成双寡头结构。此外,欧委会也考虑了这些药物在治疗其他癌症(如结肠癌、肺癌)方面的预期作用。欧委会发现,合并可能导致该领域创新的减少,因为Novartis可能会放弃两种药物的早期临床试验计划。

在纵向或混合合并情形下,《非横向合并指南》(NHMG)提供了一套与《横向合并指南》类似的分析框架去评估创新效应。《非横向合并指南》承认合并控制中要分析的影响之一是对创新的影响。该指南还指出,即使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低于30%,如果交易涉及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大幅扩张的创新型企业,则该交易也将受到重点审查。非横向合并还可能涉及阻碍其他市场的参与者进行创新的封锁问题,比如竞争对手可能无法从合并后的企业那里获得创新以及在市场中存系所需的特定产品。

大量理论与实证文献都围绕着熊彼特与阿罗的观点展开。理论界已开始尝试针对这两派观点寻找一种统一的理论框架。夏皮罗(Carl Shapiro)认为,基于三项原则,熊彼特与阿罗的理论是可以兼容的。首先,两套理论均认为市场需要保持可竞争性,才能使创新蓬勃发展。其次,增强专有性(即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获取创新带来的价值并保护创新相关的竞争优势)将提升创新的动力。第三,协同性(例如研发所需的互补性资产的整合)将提升创新的能力。

《非横向合并指南》也积极应对创新效应,并指出非横向合并通常较之横向合并更有可能创造效率。该指南指出,“纵向与混合合并为效率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这类交易可能是有利于竞争的。提升创新被认为是要实现的一种效率类型。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资助政策声明》对项目管理中的流程和要求均做了具体规定,在网站上提供申请流程指南、会议评审的录像示范和解说、项目评审反馈意见、立项过程管理、绩效报告填报等方面的全面、详细、生动的政策介绍和解答,使得项目管理人员、申请者和(或)受资助者、承担单位等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2015年8月附条件批准的Pfizer/Hospira案中,欧委会关注的一个问题涉及用于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特定生物仿制药。生物仿制药旨在具有与原研药(该案涉及的药品为infliximab,由Merck公司在欧洲经济区以Remicade的名称进行销售)相同的治疗机理,并且在临床上等效。然而,与原研药不同,生物仿制药不是精确的拷贝。因此,在相同分子的不同生物仿制药之间,仍存在不同策略以及非价格方面的竞争空间。生物药物是最昂贵的疗法之一,生物仿制药有望降低医疗价格,并扩大患者获得生物药物的机会。

在该案调查时,市场上只有一种infliximab生物仿制药。它由韩国的Celltrion公司开发,并由Hospira和Celltrion在竞争性品牌之下各自独立销售。Pfizer公司处于竞争性生物仿制药开发的高级阶段,Samsung和Bioepis公司也是如此。欧委会发现,合并之后,两种情景中的一种可能会实现:(1)Pfizer将推迟或停止开发生物仿制药,专注于Hospira的产品。这将导致三种处于高级研发阶段的差异化生物仿制药会减少一种,从而使得未来竞争出现净损失。(2)另一种情形,即Pfizer公司会将Hospira的产品交还给Celltrion公司,导致目前两家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消失。该案欧委会最终接受的维持生物仿制药未来创新的救济措施是,完全剥离目前正在研发的Pfizer公司的infliximab生物仿制药业务(包括全球开发与制造权、适当的知识产权、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及许可非欧洲经济区的营销权)。2016年2月,Novartis宣布已收购被剥离的业务。

创新竞争是制药和医疗器械行业中一项特别重要的竞争因素,研发的结构化特点使得可以在早期识别竞争性产品,欧委会最近的合并控制执法也涉及其他行业(比如工程行业)的创新相关案例。

2015年9月附条件批准的General Electric/Alstom合并案,涉及用于发电的燃气轮机,该领域一般由成熟供应商进行渐进式创新。欧委会发现,该市场新进入者和初创企业进行破坏性创新的可能性不大。这是因为,该领域的市场进入壁垒非常高,且客户很重视产品的可靠性以及供应商的长期业绩记录。

韩国的小额程序,是比较特殊的程序。因为在韩国的普通程序与小额程序之间没有简易程序的设置,所以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与其他大陆法国家不同的范围和适用空间。

向欧委会申报的这项交易,将让世界范围内四家能够生产大型和超大型燃气轮机的全面技术公司中的一家,在市场上消失。除了其他事项,欧委会的调查还显示,从创新和技术的角度来看,Alstom是一股非常重要的竞争力量,在技术方面的表现经常是最佳的,允许灵活性操作,这一点对欧洲客户来说至关重要。Alstom的消失,将减少其他竞争对手面临的大幅投资于创新的竞争压力。此外,欧委会还认定,交易后GE可能会停止供应部分Alstom的产品(包括一种名为GT26的既存涡轮机和一种名为GT36的在研产品)并且可能会关闭Alstom开发的创新池。这会在两个方面损害创新。首先,客户将被剥夺获取新的、创新性机器的机会。其次,停产会影响已安装的GT26涡轮机的未来技术升级。在定期升级的条件下,这些涡轮机的生命周期非常长。除了合并方之间失去竞争而产生的传统单边效应,该案决定文书还确定,合并后企业的停产行为(还导致产品种类方面的损失)将进一步降低市场上的二号企业西门子的竞争压力。对投标行为的分析表明,合并后企业的产品停产将进一步对许多大型和超大型燃气轮机的投标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欧委会基于一套全面的救济措施附条件批准了该交易,这套救济措施确保在该行业继续操持竞争,特别是创新竞争。救济措施包括剥离针对GT26和GT36涡轮机的技术,以及剥离涡轮机的现有升级技术和未来升级的在研技术。为了加强买家进一步改进被剥离技术的能力和动机,Alstom将GT26涡轮机的长期服务协议中的很大一部分也一并剥离。最后,救济措施还包括剥离上述涡轮机的两个测试设施以及大量的Alstom研发工程师。

综上,这一套救济措施使买家Ansaldo Energia公司成为一家全方位的技术提供商,从而确保该行业的创新能够继续。

PFS以及OS,能够有效控制不良反应的发生率[8]。现在,阿帕替尼临床主要用于三线和三线以上的单药治疗,是否能够和传统治疗形式进行融合,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加强对肿瘤特征的观察,确定用药的时机与剂量,筛选符合条件的群体,研究阿帕替尼的耐药性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2)根据煤炭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产业政策等确定的指标为评价标准,逐一比较各项指标,根据完成情况确定分值,做出评价。这种方法有助于客观地认识和掌握本矿区在整个行业中的总体位置,发现自身的优势,寻找不足之处。

(二)可能阻碍第三方创新能力的非横向合并

在ICT行业,欧委会分析了一些纵向和混合交易,重点关注交易是否会损害合并后企业的竞争对手的创新能力。Intel/McAfee案以及ARM/Giesecke & Devrient/ Gemalto Joint Venture案,都引发了纵向原料封锁问题。Intel和ARM可以利用它们在计算机和智能移动设备处理器硬件(设计)市场的强大上游地位,封锁某些安全软件解决方案市场的下游竞争对手。在第一阶段调查后,这两笔交易都被附条件批准。

Cockayne综合征头部影像学检查最具特征性[11],表现为双侧侧脑室扩大、脑萎缩和钙化、脑白质髓鞘形成不良等,该患儿头颅CT提示颅内广泛性钙化,符合其影像学改变。Cockayne综合征没有血生化以及代谢产物的特征性改变,因此主要通过临床表现及影像学的特征性进行临床诊断,再通过基因检测进行分子遗传学确诊[12]。

在Intel/McAfee案中,一项重要的竞争关注是,合并后,Intel将有能力和动机阻碍与McAfee竞争的终端安全解决方案在Intel主导的中央处理器(CPU)和芯片组上运行。这种封锁可能阻碍竞争对手在这个市场上进行创新,且在两到五年内McAfee主要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可能会严重减弱并可能退出市场。因此,欧委会最终接受的救济措施,确保了Intel无法阻止其他安全软件提供商在其芯片上运行,也无法阻止下游对手将创新的竞争性解决方案推向市场。McAfee的竞争对手可以保证获得所有必要的Intel技术信息。Intel也承诺,不会阻止竞争对手的安全解决方案在其芯片上运行。此外,为确保救济措施的有效实施,还设置了监督机制。针对条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还确立了快速仲裁机制。此外,合并方还作出承诺,允许芯片与安全软件更紧密地集成,从而维持了合并的潜在创新利益。

在ARM案中,欧委会发现ARM作为消费电子设备(尤其是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使用的应用处理器的IP架构供应商,在上游市场保持着强大的市场地位。经过该交易而新成立的合营企业(JV),旨在为此类设备开发和营销基于硬件的安全解决方案,以增强企业电子邮件、优质内容交付以及移动银行等应用程序的安全性。ARM处理器架构包括一个安全硬件扩展,交易后产生的合营企业及其竞争对手即将推出的安全解决方案都将依赖于该扩展。ARM可能会降低该硬件扩展与合营企业的竞争对手的软件解决方案之间的互操作性,或者阻止或延迟向竞争对手提供技术信息。与Intel/McAfee案一样,该案的救济措施确保了基于应用程序处理器的竞争性安全解决方案,可以在ARM设计的处理器上开发和运行,从而确保这个新兴市场的创新与竞争。

此外,当出现良性实性结节大于4 cm、结节增长迅速或存在其他提示恶性的临床征象时,也应考虑手术治疗。对于低TSH水平的患者,如甲状腺核素显像提示结节内摄取增加,则考虑为自主功能性结节,推荐甲状腺单侧叶切除术[5]。对于摄碘能力强且病灶不能采用手术切除的患者,如局部持续性病灶、淋巴结病变或持续性远处转移者,可进行131I治疗。对于131I 治疗后仍存在病变的患者,需根据临床及初次131I治疗反应进行后续治疗方案的个体化评估[5]。对于已知或疑似存在残余病变的患者,应持续给予TSH抑制治疗,如无残余病变证据,TSH抑制治疗可维持TSH在正常低水平[5]。

ARM案涉及被普遍关注的移动安全解决方案,Telefonica UK / Vodafone UK / Everything Everywhere Joint Venture案则涉及一套特定的英国安全移动支付系统。欧委会深入调查了由四家英国移动网络运营商中的三家建立的开发移动钱包平台的合营企业,是否会损害其他参与者对移动支付系统的创新。令人担忧的是,合营企业的三家母公司,通过它们在零售移动电话服务市场的强大集体市场地位,将拥有阻止批发移动钱包平台市场潜在市场进入的技术、商业能力以及动机。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可以封锁对手机SIM卡的访问。对于那些打算提供自己开发的移动钱包服务的新市场进入者来说,访问SIM卡可能非常重要,因为这可以让它们能够安全地存储移动支付所需的敏感信息。

推荐理由:本书讲述了如何采取重大举措提升企业战略的成功概率。以几千家企业的“硬数据”为基础,指出哪些因素对企业的超常业绩至关重要,哪些因素则作用平平。麦肯锡第一本大面积使用卡通插图的公开出版物,三位合伙人耗时五年的诚意之作,一改经典麦府书籍的严肃脸,给读者带来活泼有趣的阅读体验。

最终,该案在第二阶段被无条件批准,欧委会并未发布异议声明。欧委会的结论是,移动网络运营商不太可能有能力和/或动机去阻止潜在的竞争对手。首先,市场上已经存在许多替代性产品(在英国以外的市场),这些替代性产品不会在SIM卡上存储敏感数据,而是存储在已嵌入手机的安全元件上。其次,欧委会发现,合营企业的母公司不太可能通过技术或商业手段去阻止对嵌入式安全元件的访问。

最后,在Intel/Altera案中,欧委会调查了Intel的服务器CPU与Altera 的FPGA芯片之间的关系,客户可以对FPGA芯片进行编程,以加快特定服务器任务(比如运行识别图像或进行搜索的算法)的处理速度(被称为“工作负载加速”)。特别是,欧委会评估了Intel是否可以通过不让Altera的竞争对手访问将CPU与FPGA进行连接的专有技术(被称为QPI和KTI),来封锁Altera的竞争对手。欧委会最终得出结论,对Altera FPGA的竞争对手而言,一种被称为PCIe的开放标准互连技术是QPI/KTI的可行替代方案。此外,欧委会也考虑了Intel已向一些FPGA的竞争对手授予QPI和KTI许可,并且还就与其他人签订此类许可协议而提出了一项无条件、有约束力的要约等因素。

(三)创新效率

合并方很少借助创新进行效率抗辩。一个例外是2008年被无条件批准的TomTom/Tele Atlas案,该案中创新相关效率得到了部分认可。该纵向合并将一家领先的导航系统生产商与数字地图开发商结合在一起。欧委会首先认识到,某些双重加价的消除,符合针对效率的法律测试。其次,交易双方声称合并将带来显著的创新效率:从TomTom的用户那里获得的信息,可用于改善Tele Atlas地图创建的质量和时效性。

欧委会承认,这些与创新相关的效率至少部分是合并特有的,且将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不过,欧委会发现合并方提交的用于量化这些效率的两项研究报告,并不是特别有说服力。该案中,考虑到不论是否产生效率,该交易都不会产生反竞争效果,因此没有必要准确估计可能的效率大小。

四、结论

欧盟的合并控制法律框架已经明确规范了合并对创新的影响(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符合可竞争性、专用性以及协同性经济原则。对近年的横向和非横向合并案例的梳理,则说明了法律框架如何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它表明,创新可以成为一项重要的竞争要素,欧盟的合并控制制度能够很好地保障它。首先,涉及创新损失或损害的损害理论,一直是欧委会选择干预一些合并案件的核心问题。其次,救济措施可以并且已经基于保持创新的具体目标而进行设计。虽然针对每种情况会量身定制救济措施,但剥离在研产品通常是横向案件中救济措施的组成部分。特定情形下(取决于个案情况),可能妨碍其他市场参与者创新的非横向合并,也可以通过开放救济以及/或者其他非剥离类救济措施来解决竞争关注。最后,欧盟法律框架也承认合并可能带来积极的创新影响,这些影响往往从效率的角度进行评估。这类创新效率需要可证实、合并特有,以及传递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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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合并控制与创新》竞争政策简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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