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中日民间贸易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中日论文,民间论文,年代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日关系发展到今天,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其中50年代的中日民间贸易是极为艰难的一步,在战后中日关系史上具有特殊地位。
一
新中国成立后,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既主张“首先同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民主国家做生意”,也主张“同资本主义国家做生意”〔1 〕;对于中日经济关系,更明确表示:“中日两国人民都极愿意在日本按照波茨坦协定实行非军国主义,而且是在民主化的条件下,和平共处,建立经济和文化的合作。”〔2 〕这就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中日经济关系提供了前提。
当时,日本正值经济恢复时期,迫切需要恢复和扩大中日经贸关系。早在1949年5月新中国成立之前, 日本众多的贸易界人士就组建了日中贸易促进会,随后又成立了日中贸易促进议员联盟,积极致力于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然而,占领日本的美国军事当局认为,“如果日本继续像以前那样依靠中国的原料和市场发展经济的话,日本将成为红色中国的一个工具”〔3〕,因而禁止中日贸易。 日本吉田茂政府追随美国,敌视新中国,把新中国看成威胁势力。这样,中日贸易的发展就遇到了人为的障碍。
为了冲破封锁,寻找中日贸易的现实途径,中日贸易界人士便积极行动起来。早在1949年底,日本的日中贸易促进会便设法与中国贸易部取得了联系。中国方面积极回应。中国贸易部副部长沙千里于次年2 月给对方回电表示:“希望与贵会合作推进中日贸易,具体事宜请与天津的DNCI—MORC(即华北进出口公司)联系。”〔4 〕中日民间贸易开始起步。到了1950年3月, 为了平衡日本的外汇收支和降低日本进口美国原料的巨额运费,美国方面被迫许可日本同中国以民间方式进行贸易。
正当中日民间贸易势头看好的时候,美帝国主义发动了侵朝战争,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作战,中美关系恶化,中日民间贸易因此而受到严重的影响。从1950年12月开始,美国对向中国出口采取“事先批准制”,实际上是禁止向中国出口。日本政府也步美国的后尘,采取同样措施。1952年9月, 在美国操纵的巴黎统筹委员会下面设置了对华出口管制委员会,对中国、北朝鲜、北越的出口规定了极其严格的限制。 同年8月,日本加入“巴统”,并接受了美国提出的极其严格的A 货单中的禁运项目。这一禁运货单“不仅在军事物资方面禁止向中国出口,还实行了全面禁运。同时禁止进口中国产品,甚至连日本向美国出口的刷子都不得使用中国的猪毛”〔5〕。
当然,在这个政治环境险恶和没有贸易协定的特殊历史时期,中日民间贸易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贸易额来看,1950年为5900万美元,占当年中国对外贸易额的4.9%。可是, 美日当局丧失理智的禁运政策,却使本来数量就很小的中日民间贸易又进一步下降。从1950年到1952年,双方贸易额“从5900万美元下降到1540万美元,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也从4.9%下降到0.8%”〔6〕。
二
从1952年6月到1957年5月,中日双方签订了三次民间贸易协定。这是50年代中日民间贸易发展较为顺利的时期。
1952年,日本爆发了经济危机,许多企业不得不缩短开工时间,失业人数不断增加,日本迫切需要同中国进行贸易。1951年6月, 苏联驻联合国代表马立克提议朝鲜停战,进行谈判,国际形势有所缓和。在这种有利形势下,中国贸促会主席南汉宸以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发起人之一的身份,于1952年4 月向日本经济界和财界知名人士发出参加会议的邀请。日本议员高良富、帆足计和宫腰喜助一行3人, 冲破日本政府的封锁,绕道前往莫斯科。中国代表南汉宸在会上首先表示:“希望恢复和发展中日两国的正常贸易关系。”〔7〕会议的最后阶段, 中国代表同3名日本议员进行了会谈。会后,日本议员应中国代表的邀请,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批日本客人访问了北京,并根据日本的日中贸易促进会议、日本贸易会等国内民间团体的希望和要求,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1952年6月1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第一次民间贸易协定。
1953年7月27日,朝鲜停战协定签订。 朝鲜战争期间“特需”支撑下的日本经济由此而面临着严重的不景气。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一部分经济界人士和劳动团体等要求重新恢复中日贸易的呼声日益高涨”〔8〕,成立于1952年底的日中贸易议员联盟甚至策动国会于1953年7月29日在众议院、同月30日在参议院先后通过了日中贸易促进决议案。中国贸促会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邀请自民党议员池田政之辅等访华,商谈签订贸易协定事宜。1953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零二个月的第二次中日民间贸易协定。
1954年底,长期追随美国的吉田茂内阁总辞职,鸠山一郎内阁上台。鸠山内阁“顺应时势,决定改变过去实行的对美一边倒的状态,表示要改善中日关系,促进同苏联、中共的贸易”〔9〕。 中国方面当即表示愿意同日本建立正常的关系。中日政治关系的松动为签订新的贸易协定提供了新的机遇。1956年3月, 以中国贸易部副部长雷任民为团长的中国贸易代表团访问日本,经过和日本民间贸易团体的谈判,于1955年5月4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第三次中日民间贸易协定。
三次民间贸易协定为适应当时双方的需要,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对有关事项作了一些基本的规定。
首先,在贸易数量方面,三次协定都规定,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进出口额为3000万英镑。
其次,在贸易方式上,由于双方民间贸易得不到日本银行的支持,无法直接结汇,三次协定都规定采取以货易货方式,用英镑计价。
再次,三次协定都以重要程度的大小为标准,将双方贸易的商品品种划分为甲、乙、丙三类,规定同类货物相交换。
其中,第一次协定规定:“甲、乙、丙三类物资的比重分别为40%、30%和30%。”〔10〕在甲类物资中,中国向日本出口的有煤、大豆、锰砂、镁砂、猪鬃等,日本向中国输出的有紫铜、钢材、铝锭等。在乙类物资中,中国输出的有盐、杂豆、花生米、桐油、矿产品、羽毛、棉花、羊毛等,日本输出的有纺织机械、轮船、小型机车、化工产品、起重机、无线电器材、卡车、电工器材等。在丙类物资中,中国输出的有滑石、雄黄等中药,日本输出的有化肥、农机、医疗器械等。
随着双方经验的积累,后两次协定对上述规定作了更为合理的变动,“将甲乙丙三类物资的比重调整为35%、40%和25%”,即增加了交换可能性较大的乙类物资的比重。同时,协定中商品类别的内容也有所变化。在第二次协定中,“中方甲类出口货单中增列铁砂,而将镁砂、猪鬃移入乙类;日方甲类出口单中增列各种大型机器,并将轮船从乙类移入甲类”〔11〕。在第三次协定中,“对甲类物资,中方增列生铁、日方增列发电设备;乙类,中方增列大米等”〔12〕。
对第一次协定中没有涉及的商检和仲裁问题,第二次协定专门增列了商检仲裁条款。“由于当时中方人员不能随时取得日方入境签证,仲裁地点只好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13〕。第三次协定则根据新的情况规定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同时还规定:“相互之间可举办展览会,双方商定按外交官待遇相互派常驻商务代表,并努力促请本国政府尽早就中日贸易问题举行两国的谈判,并签订协定。”〔14〕
三次协定的签订,使中日民间贸易有了一个大致可以遵循的依据,促进了双方民间贸易在协定的基础上发展。
从1952年11月27日中国进出口公司和日本巴商株式会社在北京签订金额38万英镑的贸易合同开始,到1953年10月29日第二次协定签订为止,第一次协定执行期间“执行了协议总金额的5%”〔15〕。
第二次协定的执行情况有了明显好转,完成总金额的38.8%。按日方统计,“1954年日中贸易额为5900万美元,其中日方出口1900万美元”〔16〕。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二次协定期间,经过双方共同努力,日本方面“赢得了进口14.5万吨中国大豆的外汇预算,打破了美国垄断日本进口大豆的局面”〔17〕。
在三次协定中,第三次协定由于“得到了鸠山内阁总理大臣的支持和赞助”〔18〕,执行情况最好。第一年完成协定进出口总额的67.2%,1956年5月4日期满后,延长一年,又完成了77.7%。按照日方统计,“从1955年到1957年,中日贸易额连续三年超过1亿美元,其中1956年 达到1.5亿美元”〔19〕,创50年代中日民间贸易额最高纪录。
在双方贸易商品结构上,中国对日本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大豆、杂粮、大米等农产品;煤炭、生铁、铁砂等矿产品;羊绒、桐油、松香等土特产品。以双方贸易额最多的1955年和1956年两年为例,“1955年,中国出口大豆9707百万日元,占对日出口总额的33.4%,大米6894百万日元,占对日出口总额的23.4%,两项合计达57.1%”〔20〕。1956年,这一比重仍高达55%。日本对华输出的则主要是化肥、钢材、机械和化纤等,其中尤以化肥的比重最大。“1955年,日本对中国出口,仅化肥一项就达3237百万日元,占日本对中国出口的31.5%。”〔21〕1956年,这一比重仍在20%以上。
根据第三次贸易协定,1955年10月在东京晴海首次举办了中国商品展览会,近70万人观看了展览。第二年10月,北京也举办了日本商品展览会,观众达125万人。
三
第三次贸易协定延长一年,到1957年5月4日再次期满后,又出现了无协定的状态,对中日贸易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同年中国对日本的出口由上年的8384万美元急剧减少到803万美元。”〔22〕因此, 缔结新的贸易协定已迫在眉睫。
正在此关键时刻,日本政局发生了变化,主张扩大中日贸易的石桥内阁因首相生病而辞职,敌视中国的岸信介上台组阁。1957年6月, 岸信介跑到台湾,在与蒋介石的所谓会谈中煽动说:“共产主义对日本的渗透,中国比苏联更可怕。”并狂叫:“如果恢复大陆,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好的。”〔23〕这就给中日贸易关系的前景布下了厚厚的阴影。然而,由于当时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经济衰退,日本深受影响,产品积压,钢铁、非铁金属、纤维等工业部门纷纷减产。而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却蒸蒸日上,正在开始的第二个五年计划需要大量器材,因此,早日签订第四次民间贸易协定,成为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从1957年11月到1958年1月, 日本召开了要求立即缔结第四次日中民间贸易协定的全国企业家大会。此前的1957年8月, 日中友好协会在东京召开了为期3天的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 要求日本政府立即以诚意来对待第四次民间贸易协定的缔结,并呼吁发起一个国民运动,为加速恢复邦交正常化而努力。1957年9月,中日双方终于开始举行会谈, 商讨第四次协定的签订问题。
在谈判过程中,由于岸信介政府在中国贸易代表团人数、中国贸易机构在日本悬挂中国国旗等问题上无理纠缠,谈判曾一度中断。为了早日缔结协定,中国方面进行了许多努力。1958年2月26日, 中国矿产公司和中国五金进出口公司同日本钢铁代表团签订了长期民间贸易协定,“双方同意,在1958年到1962年的5年内,每方出口金额为1亿英镑”〔24〕。为了促进协定的早日签订,日本广大人民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活动。“在几十个市、町、村会议上都做出了促进签订协定的决议”〔25〕,“开展了全民性的签名运动,250个经济团体举行大会,通过决议 ,热烈要求早日缔结第四次贸易协定”〔26〕。1958年3月5日,第四次中日民间贸易协定终于签订。
第四次中日民间贸易协定规定:自签字起一年内,各方出口3500万英镑,仍然采取同类物资易货贸易的原则,但将甲乙丙三类简化为甲、乙两类,甲类占40%,乙类占60%。双方同意1958年分别在名古屋、福冈和广州、武汉再次互相举办展览会。协定还就商检、支付、仲裁和重要物资的长期有保证的供应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另外,在备忘录中写明,双方各自取得本国政府同意给予下列待遇:第一,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安全;第二,给予出入境的方便、海关的优待和以贸易活动为目的的旅行自由;第三,可以使用进行业务所需要的密码电报;第四,有权在其建筑物悬挂本国国旗,机构人数由双方各自根据工作的需要加以决定,机构所属人员及其家属不按指纹。
协定的签订得到中国和广大日本人民特别是中日贸易界人士的热烈欢迎。但是,协定的顺利执行还必须得到双方政府的保证和支持。同年3月7日,陈毅副总理兼外长在会见日本通商使节代表团时,代表中国政府对协定表示欢迎和支持。
可是,日本政府不仅没有给予支持和保证,反而采取了实际上是破坏协定的态度。协定签订的第五天,自民党与外交调查会召开联席会议,在听取日本首席谈判代表池田政之辅汇报后,决定“以删除悬挂国旗权等所谓一系列政治条款作为承认协定的条件”〔27〕。与此同时,美国对日本政府不断施加压力,台湾当局也对日本政府采取威胁性措施。蒋介石集团“对此项协定提出抗议,中止了3月14 日在台北举行之对日贸易谈判,停止对日采购”〔28〕。这意味着日本对台湾出口总额的40%有可能被取消。3月17日,台湾当局向日本递交所谓备忘录,其中要 求:“①日本政府必须声明不承认中共,以及中共之商务代表不具备公务身份,不给予外交特权;②不得悬挂中共旗帜。”〔29〕由于岸信介政府敌视新中国的顽固态度及美蒋的压力,4月1日岸信介在给蒋的亲笔信中说:“日中贸易仅限于民间协定,日本政府不予过问,不给予通商代表以特权,不承认中共有悬挂国旗之权。”〔30〕4月9日,岸信介内阁给日本贸易三团体如下答复:“政府鉴于扩大日中贸易的必要性,将尊重第四次日中民间贸易协定的精神,在我国国内各项法令的范围内,同时根据没有承认政府这个事实,还考虑到目前的国际关系,给予支持和协助,以便达到扩大贸易的目的。”〔31〕同一天,日本政府官房长官爱知揆一发表谈话,进一步解释说:“政府现在无意承认共产党中国,这对于根据这个民间协定设立的民间商务代表性机构,(政府)无意承认它具有官方的特权地位。但是,关于由民间团体处理这个民间协定的问题,政府将尊重并考虑到我国同中华民国间的关系和其它国际关系,务期不引起商务代表机构的设立可能意味着事实上的承认这样的误会。同时打算在国内各项法令规定的范围内给予支持和协助。”“此外,日本政府认为,因为目前没有承认共产党中国,所以不能承认民间商务机构所谓有权悬挂共产党中国国旗,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32〕
日本当局的这番表白,清楚地表明了其破坏第四次中日民间贸易协定的真实用心。所谓“根据没有承认政府这个事实”,“不承认中国商务代表机构具有官方的特权地位”,实际上是使中国方面无法在日本设立商务代表机构和开展工作。所谓不承认中国商务代表机构有权悬挂本国国旗,并把国内法令作为支持协定的限制性条件,实际上是使日本刑法中有关损坏外国国旗的惩罚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使中国代表机构无法悬挂中国国旗。至于要考虑的“目前的国际关系”,显然是指日本同美国和台湾当局的关系,而美国和台湾当局不仅敌视日中贸易,而且千方百计地进行破坏,这实际上是屈从美台的意志,为中日民间贸易设置新的障碍。
因此,日本当局冠冕堂皇的言论完全是骗人的鬼话。新中国决不会进行这种无原则的交易。1958年4月9日,当负责同中国签订第四次贸易协定的日本三团体把日本政府的答复通知中国方面时,中国方面理所当然地给予了拒绝。
岸信介内阁不仅对第四次贸易协定毫无诚意,而且还继续破坏中日关系,纵容暴徒污辱中国国旗。4月30日, 日中友好协会长崎支部在市内滨屋百货公司举办中国邮票剪纸展览会,会场上悬挂了中国国旗,台湾当局“驻日大使”就此事向日本外务省提出所谓“抗议”,日本外务省指令长崎当局摘下中国国旗。同日下午4时, 两名暴徒闯入四楼展览会场,突然扯下了中国国旗。展览会主持人立即将暴徒扭送市警察局,认为这是污辱国旗事件,要求清查其背景,并予以惩罚。可是,日本警察局很快将暴徒释放,而岸信介在回答在野党有关这一问题的质问时,竟荒谬地说:“对于没有邦交关系国家的国旗,不过是器物损失罪罢了。”〔33〕
针对岸信介内阁极端敌视新中国,破坏中日贸易的行为,中国外长陈毅于5月9日就中日关系发表谈话,严正指出:“岸信介破坏中日贸易,纵容暴徒侮辱我国国旗,必将自食其果。”〔34〕同日,中国国际贸促会分别拍电报给日本贸易三团体,严重抗议日本政府在长崎纵容暴徒污辱我国国旗事件。但岸信介政府依然故我。因此,第四次民间贸易协定已失去了实现的基础,中日民间贸易已无法继续进行。中国政府被迫通知日方:废除刚刚签字的《中日钢铁贸易长期协定》,中止正在进行的中日钢铁贸易合同的谈判,不再延长为期一年的渔业协定。至此,艰难行进中的中日民间贸易之舟由于日方的破坏而搁浅。
四
纵观50年代中日民间贸易的发展,可谓极尽曲折。中日两国人民自始至终对美国占领军和日本当局的禁运进行了不懈的斗争。
前三次贸易协定的签订和部分执行,使50年代的中日民间贸易沿着良性的轨道发展。贸易额在逐步增长,1956年曾达到1.5亿美元, “占当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4.8%”〔35〕。 双方贸易的商品结构是互补性的,对双方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双方贸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彻底改变了二战前日本对中国进行掠夺的殖民地贸易性质。与此同时,双方还相互举办了商品展览会,扩大了贸易往来的渠道。双方的交流还迫使美日统治阶级多次放宽对中日贸易的禁运政策,使双方贸易由民间协定向政府协定方向发展。
但是,由于当时冷战格局的影响和日本敌视新中国势力的阻挠,双方民间贸易的发展受到种种限制。执行情况最好的第三次协定,也没有完成协定的金额。整个50年代,“日本对中国的输出从未超过它的出口总额的3%,而进口额则在3%的幅度内”〔36〕。特别是50年代后期,即岸信介内阁时期,中日政治关系处于冰期,中日贸易关系的发展更加困难。中日两国人民经过多方努力而签订的第四次民间贸易协定,也因岸信介政府的刁难、美蒋的捣乱而宣告流产,致使中日民间贸易关系中断。
当然,必须指出,50年代的中日民间贸易开辟了中日平等贸易的道路,中日两国人民在同美日统治集团和台湾国民党反动派的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60年代中日民间贸易的大发展和后来中日邦交的正常化都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注释:
〔1〕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5页。
〔2〕 《日本问题文件汇编》第1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41页。
〔3〕 谢迪斌:《新中国成立初期美国对中日贸易的控制》, 载《日本问题资料》1990年第9期。
〔4〕 〔日〕西村幸次郎:《中日关系的若干问题》, 载《国外法学》1988年第2期。
〔5〕〔8〕 〔日〕有泽广已主编:《日本的崛起——昭和经济史》,中译本,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04、805页。
〔6〕 〔日〕日中经济协会:《日中觉书の11年》,1975年6月发行,第203页。
〔7〕 《新华月报》1952年第4期。
〔9〕 〔日〕古川万太郎:《日中战后关系史》,原书房1981 年版,第76页。
〔10〕 《日本问题文件汇编》第1集,第108页。
〔11〕〔13〕〔16〕 林连德:《当代中日贸易关系史》,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0年版,第18、18、12页。
〔12〕〔14〕〔15〕 《日本问题文件汇编》第2集, 世界知识出版社1958年版,第166、166、168页。
〔17〕 《新中国年鉴》1964年版。
〔18〕 《新华月报》1955年第6期。
〔19〕 日中经济协会:前引书,第203页。
〔20〕 〔日〕矢野恒太纪念会编:《日本100年》,司楚、 訾瞭明译,时事出版社1984年版,第356页。
〔21〕 矢野恒太纪念会编:前引书,第356页。
〔22〕 〔日〕白根滋郎:《战后日中贸易史》,中译本,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5—46页。
〔23〕 吴学文主编:《日本外交轨迹》,时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95页。
〔24〕 《日本问题文件汇编》第2集,第185页。
〔25〕 〔日〕日本中国友好协会(正统)中央本部编:《日中友好运动史》,吴晓新等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60页。
〔26〕 《人民日报》1958年3月6日。
〔27〕 高兴祖:《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与中日关系史》,载《日本问题资料》1987年第12期。
〔28〕〔29〕〔30〕 〔台〕林金茎:《战后中日关系之实证研究》,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再版,第160页。
〔31〕
中国外交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5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271页。
〔32〕 《日本问题文件汇编》第2集,第208—209页。
〔33〕 白根滋郎:前引书,第49页。
〔34〕 《新华月报》1958年第11期。
〔35〕 日中经济协会:前引书,第203页。
〔36〕 〔美〕劳伦斯·奥尔森:《日本在战后亚洲》,伍成山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