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的主要职责_中书省论文

论唐代的主要职责_中书省论文

论唐代给事中的主要职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事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给事中在隋代称给事郎。唐高祖武德三年(公元620年)改称给事中;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称西台舍人。咸亨元年(公元670年)恢复旧名给事中。它是唐朝门下省的重要职官。

唐朝给事中职掌繁杂,由于它“掌侍奉左右,分判省事”①,因此,凡属门下省省务范围,给事中都有分理之权,但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封驳权。凭借此项权力,给事中参予许多大政的最后决策,成为唐代中枢机构中一支极为活跃的力量。本文就以封驳权为讨论范围。

给事中的封驳权,包括对上行文书(奏抄、奏弹、露布,主要是奏抄)的封驳②和对下行文书即诏敕的封驳③。这两项权力是逐渐取得的。它们随着唐代中枢体制的变化,在给事中身上体现出前后交替的变化现象。伴随着职掌的变化,给事中在门下省的地位也在提高,最后成为事实上的省务长官。

秦及西汉,给事中的主要职掌是“平尚书奏事”④;魏晋南北朝仍不失其职。隋朝在门下省设给事郎后,专门“省读奏案”⑤;唐代依旧负责“读署奏抄,驳正违失”⑥。可见,在制度上,管理尚书省奏事一直是给事中的专职。然而,关于给事中对诏敕的封驳,诸史志记载却不尽相同。《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条云:“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复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汪籛先生对“凡制敕宣行云云”解释为“门下省认为没有问题的制诏,大事复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签署付外”⑦,所见极是。但门下省各级官员在这个过程中各自都起什么作用,汪先生没有进一步阐明。《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谓给事中的职权为:“掌陪侍左右,分判省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侍郎复审,给事中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制敕大事复奏而请施行,小事署而颁之。”《旧唐书》卷四三《职官二》的记载同《大唐六典》。杜佑《通卷》卷二一《职官三》门下省给事中条云:“常(盖“掌”误)侍人,读署奏抄,驳正违失,分判省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职官四》给事中条同。上述记载,都没有超出《唐六典》的范围,均肯定给事中“读署奏抄,驳正违失”的权力,但未明确规定给事中可以驳还诏敕。笔者认为,这些记载基本上是针对唐代前期(安史之乱以前)给事中的职掌而言的,反映武德至天宝末这一时期的制度。

白居易在《郑覃可给事中制》中云:“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率是而行,号为称职。固不专于掌侍奉、讚诏令而已”⑧。《新唐书》卷四七《百官二》门下省给事中条记载:“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审,则驳正违失。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季终,奏驳正之目。凡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这两条史料明确记载给事中对于不合适的制敕,可以封奏,可以涂归,与《大唐六典》诸书所记有明显不同。因为它们反映的是唐代后期(安史之乱以后)给事中的职掌。

这种表现在制度规定上的前后不同,还可以通过宋人王溥著的《唐会要》卷五四给事中目、《册府元龟》卷四六九《台省部·封驳》、《旧唐书》列传部分等史籍得到印证。这个现象,反映了唐代给事中职掌的变化。但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对此问题作全面、充分的研究。笔者即试图从史料出发,分期考察给事中的职掌,理清其在有唐一朝实际职掌和地位的变化脉络,寻绎其变化原因。

门下省设给事中一职,应上溯到隋朝。隋炀帝时期,对制度多所变革,“门下省减给事黄门侍郎员,置二人,去给事之名;移吏部给事郎为门下之职,位次黄门下,置员四人,从五品,省读奏案。”⑨可见,给事中在门下省的最初设置,是专门负责“省读奏案”的。

唐高祖沿用隋制。杜佑云:“大唐初,职员多因隋制,虽小有变革而大较不异。”⑩在武德七年以前,给事中只有管理尚书奏事的权力,而无封驳诏旨之职责。在这一时期,门下省“出纳帝命”的喉舌之任远不及中书省重要。在下行文书的颁行过程中,中书省具有决定作用。《旧唐书·萧瑀传》记载:“武德元年,迁内史令。时军国草创,方隅未宁,高祖乃委以心腹,凡诸政务,莫不关掌。”中书省草诏后,要立即宣出执行,虽经门下省下达,也仅是传发而已。《旧唐书·萧瑀传》还记载:“高祖常有敕而中书不时宣行,高祖责其迟。瑀曰:‘臣大业之日,见内史宣敕,或前后相乖者,百司行之,不知何所承用。所谓易必在前,难必在后。臣在中书日久,备见其事。今皇基初构,事涉安危,远方有疑,恐失机会。比每受一敕,臣必勘审,使与前敕不相乖背者,始敢宣行。迟晚之衍,实由于此。’”《资治通鉴》卷一八五,武德元年六月条记其事略同,只是作“中书”为“内史”;《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目作“中书门下不时宣行”;《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令条也作“中书门下”,当以旧传和《通鉴》为是。

根据这条材料,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武德时,诏令的审勘主要由中书省负责把关。第二,审勘的目的是防止与前面所颁的敕书相矛盾。第三,由于第一个原因,使得诏书仍然不能及时传达百司。中书省如此严谨地审勘诏书,通过门下省时,只要“签署”行下即可。

考察武德时担任过纳言的刘文静、陈叔达、窦抗、杨恭仁、裴矩、宇文士及等人,未见他们在诏敕的封驳中有什么表现。杨恭仁且是“遥领”纳言,本人在凉州作总管(11),纳言一职无关重要,由此可见。

黄门侍郎封驳诏旨的记载也没有见到。

因此,可以说,高祖在位期间,门下省的审核制度还很不健全,不能充分履行封驳诏敕的职任。究其原因,从政治形势来看,唐高祖李渊于公元618年在长安称帝,建立唐朝后,即开始实施其消灭割据群雄、统一全国的宏伟计划。直到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三月,俘杀辅公祏,消灭其在丹阳建立的宋政权,才最后在全国范围内竖起大唐帝国的旗号。

在这期间,军国草创,天不未定,朝廷无暇制礼作乐,厘革旧制。所谓“登极之初,未遑改作,随时署置,务从省便。”(12)象《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所载:“武德元年六月一日,诏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隋开皇律令而损益之,遂制为五十三条,务从宽简,取便于时”(13)。直到武德七年四月,才有新律令颁行,“大略以开皇为准,正五十三条凡律五百条,格入于新律,他无所改正”(14)。那么,在此以前,所用的律令即是刘文静等人所修订者,也即开皇律令。

隋朝门下省主要负责审勘奏抄,由次官给事黄门侍郎(15)具体执行。文帝时给事黄门侍郎柳雄亮,就以驳正著名,“尚书省凡有奏事,雄亮多所驳正,深为公卿所惮。”(16)隋雍州别驾元肇,因一州吏受贿,主张加判其一年徒刑,遭到黄门侍郎刘行本的驳斥(17)。文帝时另一给事黄门侍郎柳庄,“明习旧章,雅达政事,凡所驳正,帝莫不称善”(18),这些都是开皇律令下的做法。

从现有史料看,大约在唐太宗统治时期,给事中取得了封驳诏敕权。唐太宗即位之时,面临形势与乃父相比,已经大大不同。“草创之难,既已过矣”(19),如何解决“守成之难者”,成为贞观君臣论治的主题(20)。如果说唐高祖还是“马上皇帝”,那么,唐太宗已经跳下马背,可以从容不迫地吸取亡隋的统治经验和失败教训,在政治上、制度上作必要的调整,使其更有利于统一的巩固和秩序的安定。

太宗认识到天下之事,不能由君主一人独断,开始注重发挥各级官吏的作用,令诸司“若诏敕颁下有未稳便者,必须执奏,不得顺旨便即施行。”(21)鉴于武德时期,诏书往往主要由中书审勘、复奏,然后宣行于门下,经常出现公文委积、下达迟缓,门下无所封驳的现象,贞观初,随着三省制度的不断完善,门下省逐步健全了审勘、封驳诏敕的职能。《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记载:“贞观元年,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曰:‘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卿等特须灭私徇公,坚守直道,庶事相启沃,勿上下雷同’”。太宗所言,意在加强门下省的“喉舌”之任。同时也说明,门下省的封驳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并未真正确立。同书同卷还记载:“贞观三年,太宗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比来惟觉阿旨顺情,唯唯苟过,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惟署诏敕,行文书而已,人谁不堪?何烦简择,以相委付?自今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无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早在南北朝时期,门下省就在人事上具备了审核、下达诏书的职能(22),隋及唐初却未能进一步制度化。唐太宗出于统治的需要,同时适应制度本身的发展,主动地去加强和健全。从此,封驳制敕犹如审驳奏抄一样,成为门下省的经常省务。

从《贞观政要》可以看出,经常与太宗一起探讨政理的臣下,称为“侍臣”。据《唐律疏议》卷九“官人从驾稽违”条,“中书、门下省五品以上,依令应侍从者”为侍臣。在前面所引有关给事中职掌的史料中,多有“掌侍从”或“掌陪侍左右”之类词语;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复原的开元七年和二十五年的“职员令”(23),关于给事中的条文也有“掌侍从”的用语。总之,给事中是门下省官员,又是正五品上阶,而且还是“依令应侍从者”,符合律文关于“侍臣”的规定,是侍臣中官阶最低的官员。唐太宗经常鼓励侍臣执奏诏书,对门下省官员来说,最低就到给事中。因此,从太宗时起,给事中在制度上是可以执奏、封驳诏敕的。

至于对上行文书(主要是奏抄、露布)的封驳,史志记载甚明。《唐律疏议》卷五,“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条〔疏〕议曰:“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并且还规定了失职的定罪办法,强调“驳正之法,唯在录事以上”。

在现存的唐代奏授告身文书中,给事中是要署“读”的,体现了“读署奏抄,驳正违失”的职责(24)。给事中驳正臣下奏事的史例很多,在此不必一一列举。

现在谈给事中行施驳诏权的主要形式。

唐前期,给事中封驳诏书以执奏、驳奏为方式,不得“涂归”。

上节所引《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贞观三年太宗的言论,两次强调“诏敕如有不稳便必须“执论”或“执言”。所谓“执论”、“执言”,就是“执奏”。太宗言辞之中,丝毫没有允许臣下涂改诏书的意味。《唐律》且明文规定,不得随便涂改诏书。《唐律疏议》卷十“制书官文书误辄改定”条〔疏〕议曰:‘制书有误’,谓旨意参差,或脱剩文字,于理有失,皆合复奏,然后改正,施行,不即奏闻,辄自改定者,杖八十。”在现有史料中,唐前期给事中封驳诏敕的记录非常稀少,此处将仅见的二例摘引如下:《贞观政要》卷二《纳谏第五》记载;“(太宗贞观三年)简点使、右仆射封德彝等,并欲中男十八以上简点入军。敕三、四书,征执奏以为不可。……太宗怒,乃出敕:‘中男以上,虽未十八,身形壮大,亦取。’征又不从,不肯署敕。”这是所能见到的给事中封驳下行文书的最早记录。魏征对不合理的诏敕只是“执奏”和“不肯署敕”,而非“涂归”,足证后者为制度所不容。否则,铁骨铮铮、敢于当面顶撞唐太宗的魏征何以不“涂窜而奏还”(《新唐书》语)呢?《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给事中目:“开元二十一年二月,定安公主初降王仁皎,后降韦濯,又降博陵崔铣,铣卒。及是,公主薨。其子驸马王繇请与其父合葬,敕旨依。给事中夏候铦驳之曰:‘公主初昔降婚,……。铦谬应驳正,敢旷司存?……’”这仅有的二例,一为执奏,一为驳奏,代表了唐前期给事中运作的主要方式。

唐前期给事中多封驳奏抄而较少封驳诏书,这就涉及到给事中的权限,现从两方面探讨。

首先,从当时的中枢体制和门下省的封驳范围来看。《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职掌条云:“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二曰奏弹,三曰露布,四曰议,五曰表,六曰状。〔注云:隋令有奏抄、奏弹、露布等,皇朝因之。其驳议、表、状等,至今常行。其奏抄、露布,侍中审,自余不审〕皆审署申复而施行焉。”中书省与门下省对于上行文书分工负责,各有所司。其中,奏抄、露布、奏弹,由门下官员负责审核;议、表、状,属“不审”之列,只是经过门下省,由中书省官员负责审核和进奏(25)。在门下省负责审核的三种上行文书中,露布是作战报捷文书,奏弹乃御史台官员弹劾大臣所用,门下省对此二种文书其实是审而不驳的,也没有发现门下官员封驳露布或奏弹的事迹。门下省审查、封驳的上行文书主要是奏抄。百司奏抄经由门下省传达与皇帝。所以,魏征作侍中时,曾对太宗讲:“臣观百司奏事,常数日思之,及至上前,三分不能道一。”(26)奏抄既经门下,给事中便可依法行施其“署读”权(也即驳正权,用《唐律》语)。因此,在唐前期,给事中驳正奏抄的事实是常见的。给事中在奏抄的封驳中具有决定作用,如《大唐六典》所言,“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27)

现在再论诏书。《大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职掌条云:“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二曰制书;三曰慰劳制书;四曰发日敕;五曰敕旨;六曰论事敕书;七曰敕牒。”按照内容的重要程度,可将七种王言分为两类:册书、制书、慰劳制书,事关国体,是大事,所谓“国家大事,惟赏与罚。”(28)而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等,只是关于国家日常政务的运行、操作,与前者相比,属于“小事”类(29)。王言有大事、小事的不同,给事中对之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复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30)日本学者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一章第二节复原了肃宗末期的《宝应元年皇太子监国颁天下赦文》、文宗大和时期的《诛王涯、郑注后德音》以及武宗时的《武宗改名诏》,体现了给事中“称扬德泽、褒美功业”的职能。原文都比较长,张国刚《唐代官制》中转引其一,较易查找,此处不再重复。李锦绣认为,下行文书经过门下省时,大事制书类需复奏画可,小事敕旨类不须复奏(31)。所论甚为精当,但仍有深究的必要。就给事中而言,重在“署而颁之”,其“署”敕之职正是其封驳权力的体现,而“复奏画可”则是朝廷为慎重起见而定立的一项特殊办事规程,与封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贞观五年,太宗规定“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复奏,天下诸州三复奏”(32),并非“在京诸司”和“天下诸州”就有了封驳权。

事实上,在唐代前期,政事堂议事形式下三省制度的确立,军国大事、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免,都在政事堂内讨论决定,最后由中书省草成诏书,送门下省审核。(有时也在朝堂讨论),在参予议事的宰相中,当然有侍中以及门下侍郎入相者。其时的宰相“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33),在政事堂是宰相,回到本司是长官。政务在议决过程中,业已经过门下官员的参与和推敲,因此形成制书经门下省颁行时,便无需再行封驳。敦煌文书〔P2819〕开元公式令残卷中的“制授告身式”(34),颇能体现制书的形成和颁行过程,摘引如下:

45 制授告身式

46 门下具官封姓名。德行庸勋云云(35)。

47 可某官。主者施

48 行

49 年月日

50中书令具官封臣姓名宣

51 中书侍郎具官封臣姓名奉

52 中书舍人具官封臣姓名行

53 侍中具官封臣名

54 黄门侍郎具官封臣名

55 给事中具官封臣名 等言。

56 制书如右。请奉

57 制付外施行。谨言。

58 年月日

59 制可

〔下略〕

门下省官员紧随中书省官员署名、“等言”,然后是“制书如右。请奉制付外施行”。说明在制书付外执行以前,中书省、门下省是一致的。门下对中书所草制书,“大事称扬德泽,褒美功业,复奏而请施行”,不存在封驳问题。给事中需要封驳的下行文书只是属于小事的“敕旨”类。

在敕旨类文书中,敕牒是宰相奉皇帝旨意而牒所司,由宰相署敕,而不是门下官员,可见后者对此种文书没有封驳之职责,甚至连审勘的权力也没有;论事敕书是慰谕、诫约臣僚的圣旨,别称手诏,手敕(36)。这种敕书的颁下有种种方式,中村裕一先生有详细论述,在此不重复。从论事敕书的内容来看,乃是体现皇帝的最高权力,虽过门下而不作封驳。《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职掌条云:“凡制敕慰问外方之臣,及征召者,则监其封题”,可见,门下省对论事敕书的审查并未涉及到内容方面。

因此,在七种王言中,门下省真正审核并决定能否颁下的就只剩下发日敕和敕旨。发日敕是御画后的奏抄(37),敕旨则是“百司承旨而为程式,奏事请施行者。”(38)二者都来自皇帝对百司奏事的反应。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敕旨无御画,奏抄即有御画”(39);敕旨需中书舍人起草复奏,奏抄只须御画即可。敦煌文书〔P2819〕开元公式令残卷中的“奏授告身式”(40),经皇帝画“闻”,便是发日敕。百司奏事在什么情况下皇帝以发日敕形式回复,在什么情况下以敕旨答复,已经不属本文范围,当俟专文考察。总之,发日敕既然是御画后的奏抄,那么在奏抄经门下省上达时,业已被审核,门下官员已履行过“读”、“省”、“审”的职责。就给事中而言,已经“署读”并“驳正违失”。因此,皇帝御画后作为发日敕下颁时,门下省理无封驳的必要。敦煌文书中的“奏授告身式”即反映了御画后直接送吏部执行的事实。

敕旨乃面陈事由皇帝准许,或表状进奏,皇帝批依后,中书舍人根据所奏内容而草拟的(41)。奏事上达之前,就未经门下审省,那么,形成敕旨经门下省颁行时,门下官员包括给事中,便可以依法、依理行施其封驳之权。在唐朝,给事中封还敕旨的现象屡见不鲜,详见后论。

吐鲁番阿斯塔那出土的唐代制敕文书残卷(42)“贞观廿二年尚书兵部为三卫违番事上安西都护府及安西都护府下交河县敕符(73TAM221:55(a),56(a),57(a),58(a)”是难得的唐代敕旨材料,今引于下。

1 敕旨:有荫及承别恩者,方沾宿卫。钩陈近侍,亲(中略)

10 贞观廿二年

11中书侍郎臣崔仁□

12朝议郎守中书舍人柳□

13 奉

14 敕旨如右,牒到奉行。

15 贞观廿二年二

16 侍中阙守门下

17 太中大夫守黄门侍郎□

18 朝散大夫守给事中茂将 主

19 二月廿六日未

20 中大夫太子少保

21 尚书省

(下略)

对照前引“制授告身式”,我们发现二者在行文格式上的明显不同。在敕旨中,中书省官员署名后,并没有紧接着由门下官员签署。而是在中书舍人“行”后增加了“奉敕旨如右,牒到奉行”之语,然后才由门下官员签署。敕旨在出台以前展示出明显的阶段性,说明两省分工不同。第13、14两行只代表中书省的意见。门下省认为没有问题,才能颁付尚书省执行,否则便可以驳回。敕旨未到门下之时,仍有挽回的余地(43),真正体现了门下省的封驳作用。

七种王言中,需要门下官员封驳的只有敕旨一种,这是给事中在唐前期封驳诏敕之记载较少的原因所在。

此外,在安史之乱以前,门下侍郎对制敕的审驳具有决定作用。前引《贞观政要》唐太宗叮咛黄门侍郎王珪之辞,可以为证。《旧唐书·宋璟传》也记载道:“寻拜黄门侍郎。……俄有京兆人韦月将上书讼三思潜通宫掖,将为祸患之渐。三思讽有司奏月将大逆不道,中宗特令诛之。璟执奏请按其罪状,然后申明典宪。”《旧唐书·李义传》记载:“寻迁黄门侍郎。……义在门下,多所驳正。开元初,姚崇为紫微令,荐义为紫微侍郎,外托荐贤,其实引在己下,去其纠驳之权也。”《新唐书·李义传》还说李义任黄门侍郎,“制敕不便,辄驳正。贵幸有求官者,睿宗曰:‘朕非有靳,顾李义不可过耳!’”《册府元龟》卷四六九《台省部·封驳》、《旧唐书》卷九八《韩休传》等史书,也提供了门下侍郎执奏诏书的具体例证。在唐人语中,门下侍郎还被称为“审省之曹”(44)。由于门下侍郎是封驳权力的真正所在,也使得给事中在唐代前期不能独立行施其封驳权。

安史之乱是唐朝的由盛到衰,由一个统一的王朝制国家向藩镇割据局面转变的转折点。开元之际,是唐代极盛之世,也是唐朝各项制度转变的关键时期。唐后期的许多制度,在此时已显露其端,给事中职掌的重大变化也发生于这一时期,并从此奠定了它在中晚唐的地位。下面从几个方面研究唐后期给事中职掌的变化。

1、给事中封驳诏书普遍化。

安史之乱以后,给事中的驳诏权突出了,而封驳奏抄的现象却极为少见。有关给事中封驳诏书的具体史料大量集中在唐后期。例如:宪宗元和四年三月,以淮南节度判官孔勘为卫尉寺丞,分司东都,给事中吕元膺封还制书(45)。文宗时,节度使王晏平贪默罪发,减死贬官。河北三镇上表解救,请求昭雪。于是改授抚州司马。给事中韦温、薛廷老、卢弘宣封还制书(46)。此外,在《唐会要》卷五四给事中条、《册府元龟》卷四六九《台省部·封驳》等史籍中,也有大量记载,而且还散见于《旧唐书》其他传记中(47)。

唐后期,涌现出一批以驳正著名的给事中,如狄兼谟、崔植、袁高、李藩、许孟容等。为什么会有如此的变化呢?这应当从唐代中枢体制的运转过程求得。

唐初的中枢体制,是尚书、门下、中书三省分职分权,互相牵制配合,中书草诏、门下封驳、尚书奉行。但是,这套机制经历了高宗、武后、玄宗几朝后,由于不断地修正,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首先,在弘道元年(公元683年)十二月,政事堂由门下省迁到中书省(48)。玄宗开元十一年,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分掌庶政”,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49)。于是,诸司奏事原本由门下省负责传达于皇上的,从此却由中书门下负责。玄宗时,宇文融为劝农使,“乘驿周流天下,事无大小,诸州先牒上劝农使,后申中书;省司亦待融指挥,然后处决”(50)。《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记载:“大和元年六月敕:元和、长庆中,皆因用兵,权以济事,所下制敕,难以通行。宜令尚书省取元和以来制敕,参详删定讫,送中书门下议定闻奏。”《新唐书》卷四六《百官一》也云:“诸司奏大事者,前期三日具状,长官躬署,对仗伏奏,仗下,中书门下莅读。”

在贞观五年,唐太宗还讲“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门下省复。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51);可是在中书门下时代已经不同,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的《大唐六典》卷十八,大理寺少卿掌条即云:“凡诸司百官所犯徒刑以上,九品以上除免官当,庶人犯流死以上者,详而质之,以上刑部,仍于中书门下详复。”《旧唐书·职官二》刑部郎中条也有“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复”的记载。诸司奏事上达前既不经给事中之手,那么形成诏书经门下省颁行时,给事中便可以行施其封驳权。这是唐后期给事中少见封驳奏抄而多封驳诏书的主要原因。

2、给事中封驳方式多样化。

《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目记载:“开元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加阶入三品,并授官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出至门下省重加详复。有驳正者,便即落下墨涂讫,仍于甲上具注事由,并牒中书省。”上行文书“进画”之后,便是“王言”。此处明确规定,门下省可以在御“画”后的文书上“落下墨涂”,以便驳正。即是说,在制度上已经允许“涂归”,这是给事中动作过程的一个重要变化。同书同卷还记载:“建中四年六月,中书门下两省状:‘……又准开元十九年四月敕,应加阶并授官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出至门下省重加详复驳正者,宜便注簿,落下以墨涂讫,仍于甲上具注事由,牒中书省。’敕旨从之。”可见,开元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敕,成为唐后期涂归的依据。如果有早于此敕者,中书门下两省的奏状不会不提到。开元十九年四月敕书实启唐后期给事中涂归诏书之端。

但是,在现存的史料中,给事中涂归诏书的事例毕意不多见,可见这一做法并不常行。只是在《唐会要》卷五四给事中目,有给事中批改诏敕的记录,其云:“元和三年,以国子司业李藩为给事中。时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吏曰:‘宜别连白纸。’藩曰:‘只是文状,岂曰批敕!’裴洎言之,上以为有宰相器。俄而郑絪罢免,遂拜藩门下侍郎、平章事。”李藩批改制敕,宪宗认为有“宰相器”,说明在制度上,批改诏敕的做法是允许的;而吏却表示疑虑,亦证明批敕之法不曾普及,还未形成惯例,更不用说涂归了。唐后期,给事中封驳诏书的方式最常见的是“封还”。德宗贞元十八年二月,齐总被任命为衢州剌史,诏书发至门下省,给事中许孟容上表封还,并云:“臣授官中谢日具已面奏,诏敕有不便者,伏请封进。今齐总诏谨随状封进。”(52)宪宗时,宰相皇甫镈判度支,提议削减内外官员俸禄,给事中崔植“封还敕书,极谏而止”(53)。穆宗时,于敖为给事中。知制诰宠严,司封员外郎、知制诰蒋防,由于是李绅同党,贬为州刺史,黜诏下,敖封还诏书(54)。

类似的史料很多,不必一一列举。给事中执奏诏书的现象较少见,但并非没有。《唐会要》卷五四给事中目元和七年七月条下就有给事中薛存诚连续“执奏”二敕的记录。联系唐前期给事中的运作方式,我们认为,在唐后期,给事中对有问题的诏书以“封还”为主,涂归、执奏为辅。这个变化的发生,与给事中封驳权的独立有极大关系。

3、给事中封驳权的独立

唐后期,给事中取得独立封驳权。着重表现在给事中对诏书有省、审之权。我们知道,奏抄经门下省时,如审核通过,给事中、门下侍郎、侍中要分别署“读”、“省”、“审”,体现了三种不同责任的分工审勘的程序。而诏书经过门下省时,门下官员却仅署官职姓名、“言”。这在前面所引的制敕文书中可以看出。

这种专门针对奏抄的法律用语“省”、“审”,在唐后期却开始针对诏书,而且由给事中负责。

唐文宗大和三年(公元829年)八月,规定“凡制命颁行,事有不可,给事中职合封进。省、审既毕,宣布百司。稽停晷刻,皆著律令。自今尚书省、御史台所有制敕及官属除不当,宜封章上论。”(55)

文宗时的给事中卢钧,“有大诏令,必反复省审,驳奏无私”(56)。

给事中具体负责省、审诏书,拥有侍中、侍郎的权责。也就拥有了审核制诏的决定权,可以决定诏书能否颁下。

《册府元龟》卷四六九,《台省部·封驳》记载:“袁高为给事中。贞元元年正月癸丑,以吉州长史卢杞为饶州剌史,高宿直当草杞制。遂执以谒宰相卢瀚、刘从一曰:‘……,唯相公执奏之,事尚可救。’皆不悦,遂改命舍人草制。乙卯,诏书,高又执之不下。”卢翰当时为门下侍郎同平章事,袁高能够违背长官意愿,坚持原则,体现了给事中的独立性。

穆宗长庆年间,以驸马都尉刘士泾为太仆卿,给事中韦弘景与薛存庆封还诏书。穆宗派宰相劝谕弘景等人,云:“诏命已行,可放下。”弘景等“固执如前。”宰臣不得已,“请改授卫尉少卿。”(57)

文宗大和八年,李仲言被任命为四门助教。给事中郑肃、韩次封还敕书。宰相王涯伪托李德裕之命,令二给事中不必封敕。第二天,郑、韩二人向李德裕汇报,德裕十分惊讶,他说,“德裕不欲封还,当面闻,何必使人传言?且有司封驳,岂复禀宰相意邪!”(58)其时,李德裕为中书侍郎同平章事,王涯为门下侍郎同平章事。按理给事中是门下侍郎属官,王涯大可不必假借李德裕之名。因此,从王涯的行为、李德裕的言辞可以看出,给事中的封驳权在制度上是独立的。

《唐会要》卷五四,给事中目记载:“开成三年八月敕:给事中封驳制敕,宜令季终具所驳闻奏;如无,亦宜闻奏。”这条命令的颁布,即是建立在给事中独立封驳制敕的基础上,说明其独立封驳权已经法制化。

正因为给事中在唐后期具有独立的封驳权,可以自行决定诏书能否颁下,才出现了不同于唐前期的、以封还为主要封驳方式的运作机制。

注释:

①《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条。

②《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条云: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

③《资治通鉴》卷二三六,唐德宗贞元十八年二月胡注:(门下)封还诏书,不肯书读,所谓纠驳也,亦谓之涂归,唐人语也。

④永瑢:《历代职官表》卷一九《都察院下》六科给事中条。

⑤《隋书·百官下》。

⑥杜佑:《通典》卷二一《职官三》。

⑦《唐代前期的法令和制度》,见汪籛先生所著《唐太宗与贞观之治》,求实出版社,一九八一年。

⑧《白居易集》卷四八《中书制诰一》,中华书局,一九八五年。

⑨《隋书·百官下》。

⑩杜佑:《通典》卷一九《职官一》。

(11)《新唐书》卷六一《表第一·宰相上》。

(12)《旧唐书·职官一》。

(13)参《旧唐书·刘文静传》,《资治通鉴》卷一八五,武德元年六月条。

(14)《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

(15)据《隋书·百官下》,隋初门下省设纳言二人,给事黄门侍郎四人。

(16)《隋书·柳机传附雄亮传》。

(17)《隋书·刘行本传》。

(18)《隋书·柳庄传》。

(19)《贞观政要》卷一《君道第一》。

(20)参吴宗国师:《唐太宗与贞观之治》第五节《贞观君臣论治》。

(21)《贞观政要》卷二《政体第二》。

(22)参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八章。

(23)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之《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第二》。

(24)杜佑:《通典》卷二一《职官三》门下省给事中条。

(25)(29)(31)(37)(41)参李锦绣:《唐“王言之制”

初探》,见《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

(26)《资治通鉴》卷一九四,太宗贞观七年十二月。

(27)(30)《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条。

(28)《贞观政要》卷三《封建第八》。

(32)《贞观政要》卷八《刑法第三十一》。

(33)《通典》卷二三《吏部尚书》。

(34)(40)(42)录自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

(35)原文书有双行注,今从略。

(36)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一章第八节、第三章第五节。

(38)《大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

(39)《唐律疏议》卷一九,诸盗制书条〔疏〕议。

(43)参《资治通鉴》卷一九九,高宗水徽六年六月条所载李义府事。

(44)《全唐文》一九五页上,《答张说让起复黄门侍郎制》。

(45)《唐会要》卷五四,给事中目。

(46)《旧唐书·王智兴传附王晏平传》;《旧唐书·韦温传》略同。

(47)《旧唐书》之《狄仁杰附兼谟传》、《崔祐甫附崔植传》、《郭子仪附郭仲文传》、《卢杞传》、《皇甫祐传》、《李藩传》、《于休烈附于敖传》、《刘昌附刘士泾传》、《薛存诚传》、《孔巢父传附孔勘传》、《许孟容传》《韦弘景传》、《郭承虾传》、《元稹附庞严传》、《李固言传》、《李德裕传》等。

(48)《资治通鉴》卷二○二,高宗弘道元年。

(49)《资治通鉴》卷二一二,玄宗开元十一年。

(50)《资治通鉴》卷二一二,玄宗开元十二年八月。

(51)《贞观政要》卷八《刑法第三十一》;《旧唐书·刑法志》略同。

(52)《唐会要》卷五四,给事中目。

(53)《旧唐书·崔祐甫附崔植传》。

(54)《旧唐·于休烈传附于敖传》。

(55)《唐会要》卷五四,给事中目。

(56)《新唐书·卢钧传》。

(57)《册府元龟》卷四六九《台省部·封驳》。

(58)《资治通鉴》卷二四五,文宗太和八年八月;《旧唐书·李德裕传》略同。

标签:;  ;  ;  ;  ;  ;  ;  ;  ;  

论唐代的主要职责_中书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