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超越了目前中国社保制度发展阶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发展阶段论文,社保论文,制度论文,费改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前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研究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再次引起网络广泛热议。笔者曾写过一些文字,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不合时宜。社保制度的发展和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人们对费改税的认识更加深化,费改税的难度更大了。
八个新问题使得费改税不可行
(一)金融危机中实施的社保新政显示,费改税不是改革的大方向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央政府及时采取了一揽子反危机措施。中央政府之所以能够及时调整社保制度相关参数,推出一揽子“社保新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社保制度采取的是社保费,运用比较灵活,这是社保税所不具备的一个优势,也是国际社会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宝贵经验。
(二)在拉动内需和转变增长方式过程中,社保费更具优势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还显示,建立居民消费信心、拉动消费需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迫在眉睫,并关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安全问题。在这个大背景下,社保制度的任务首先是扩大覆盖面,为建立消费信心作出一个长期的制度保障,而设立新的税种或税目将与扩大内需、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多次提及的实行“结构性减税”有南辕北辙之嫌。
(三)费改税有可能会降低征缴效率,潜伏着财政风险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的本质是在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与财权,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来源,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分权、分税、分管,即将税收按照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如果实行社保费改税,是实行中央税,还是地方税,还是共享税?如何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涉及到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在统筹层次如此低下的情况下,这个激励机制的“纵向设计”显然是一个难题。“横向设计”也同样存在矛盾:费改税之后,征缴主体是税务部门还是社保部门,这个久拖不决的矛盾将会重新提起,部门博弈将会立即重现,届时,2007年曾经出现过的征缴主体的部门利益之争将会再次白热化。
(四)新农保出台之后,个人供款性质更加远离税性
2009年出台的新农保政策的融资方式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面构成,农村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其中,三方缴费和补贴全部计入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这是一个典型的多缴多得的账户模式,三方供款只能定性为缴费,难以强制地定性缴税,且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有4条:“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如果实行费改税,该制度的“弹性”原则将大打折扣。
(五)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止步不前,费改税将使之更加复杂化
2008年2月提出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但两年来这项改革始终处于酝酿阶段,其复杂性远超过当初的预测,恐本届政府难以启动。面对更为复杂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前景,如果费改税,事业单位改革将会遇到支付转型成本的理论困境。
(六)费改税将对改革投资体制产生连锁影响,甚至带来一些制约
近年来,社保基金的投资策略与投资体制改革问题多次提到决策层案头。对社保基金实行投资管理,这是大势所趋,但是,如果费改税,将牵涉到很多其他更为复杂的问题,对我国来说,社保基金的投资模式还没有最终决定,一旦费改税,势必对投资模式、投资策略、投资主体等选择都有较大影响。
(七)费改税涉及到社保制度的通盘考虑与统筹安排,应协调推进
上次费改税之争的讨论发生在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后。3年半来,社保制度建设按照党的十七大的战略部署,正在逐渐完成各项预定任务。那么,实行费改税将如何与这些改革日程相互衔接?实现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的目标如何与费改税相结合?费改税是否有利于促进这些既定改革目标的实现?各部门之间只有加强沟通协调,才能统一步调,统筹安排,通盘考虑,以尽量避免或是重复工作,或是相互矛盾,或是相互掣肘。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税影响其他保险制度改革进程,尤其是医改
2009年4月新医改方案公布,医改序幕正式拉开,医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思路也进一步明确。就医保制度而言,同样为统账结合的医保基金累计结余达到4192亿元,遇到的投资困境和改革目标几乎与养老保险完全一样,在绝大部分国家,诸多保险项目供款性质是一致的。总之,养老保险供款费改税将会产生一定示范效应,医疗和失业保险将首当其冲,中国社保制度将有可能从此转向,成为走向福利国家的一个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