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国家转型的社会成本分析_社会成本论文

计划经济国家转型的社会成本分析_社会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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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改革和转轨过程已历经有年。各国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基础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的同时,也都或多或少地为经济转轨付出了社会成本。在某些国家,这种成本是非常沉重的。究竟应该如何认识经济转轨的社会成本,是人们十分关切的问题。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成本理论为基础,对不同国家经济转轨成本的特点、原因进行一些分析,并对如何采取恰当的对策,降低经济转轨的社会成本,提高社会对改革成本的承受力,提出一些看法。

一、如何认识经济转轨的社会成本

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变迁。因此,可以用有关制度变迁理论的框架内容来认识经济转轨过程及其成本。

从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转轨首先是财产制度的转变。计划经济下全部经济资源和社会财产属于国家,名义上国家代表全社会的利益行使财产所有者职能,实际上公民的财产所有者身份已经异化,基本上丧失了行使所有者权力的可能。市场经济天然要求不同所有者的存在,所有者不同才能提供真正市场交易的基础。因此,向市场经济转轨必然要求改革传统的公有制(国家所有者)形式,代之以产权明晰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财产所有制多元化虽然不排除增量资产所有制的多元化,但考虑到改革前绝大部分经济财产由国家控制,所有制多元化的主要形式必然是存量资产的非国有化。这样,所有制改革和产权多元化就成为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核心任务,其实质,说到底就是使“无主的”国有财产变为“有主的”民有财产。在产权改革和财产非国有化的过程中,如何实现非国有化就成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公正、公平的非国有化可以增加社会对非国有化的认可程度,但对于旧体制下的当权者(这些人往往成为国家的化身,行使所有者权力)则意味着既得利益的丧失。于是矛盾冲突不可避免。无论如何,非国有化的任务不可回避,相当一部分国有财产要实现民有,这种全民财产非国有化的过程进行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转轨成本的大小。

经济转轨意味着资源配置方式和国家的经济作用的转变。计划经济的财产国有伴随着国家计划式的资源配置和国家直接控制经济活动的作用方式,而市场经济则要求由市场机制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由经济主体自主决定生产、投资等等。这样,比之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即使不是降低至少也是大大地改变了作用方式,从直接控制者和垄断者变为参与者和间接调节者,这意味着许多国家机构及其成员要失去以往的权力和利益。如何使国家的权力变为社会的权力,使官员的权力变为大众的权力,是自动放弃、赎买还是剥夺,这影响着经济转轨进程是否公正、阻力的大小、社会后果的性质,归根到底影响着改革成本和代价的大小。

经济转轨意味着企业制度的根本变革,从传统的完全靠在国家身上的国有企业变为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市场经济主体,变为现代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大大超过实际需要的冗员和过重的社会福利负担必须摆脱,否则改革后的企业无法真正获得效率优势,也无法参与市场竞争,最终还是死路一条。不过,在摆脱冗员和过重福利负担的时候,将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大规模的失业和普通大众的基本福利保障问题。这里,选择适当的时机和适当的方式是降低转轨措施成本的主要因素。

经济转轨意味着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分配机制,根本打碎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和激励机制。这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和激励机制意味着让每个人的所得与其对社会的贡献,与他的能力(人力资本)乃至他的货币资本相一致,鼓励适度的贫富差别以激励所有人积极地劳动和工作。但是,这种对市场经济分配原则的认同必然意味着对平均主义原则的否定,这对于习惯于平均主义的大多数人而言可能是痛苦的。特别是,造成贫富差异或者贫富差异过大的原因可能并非艰苦诚实的劳动,而是家族血统、权势地位、违法犯罪、人为政策等原因。因此,这方面的问题会极大地影响公众对转轨过程的认同和支持,进而影响转轨的成本。

经济转轨意味着经济关系的货币化,用市场交换关系代替以往的实物分配关系。不仅如此,市场经济(即使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之中)客观要求更多、更频繁地使用货币政策进行经济调节。所有这些都造成转轨经济中市场、货币的不稳定,造成严重通货膨胀频繁地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一些人积累的财富因通货膨胀而损失,一些人因通货膨胀而生计艰难;另一方面,又大大增加了公众的不稳定感,特别是与计划经济时代的物价固定不变的稳定感形成鲜明对照。这也应该被认为是改革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

向市场经济转轨必然会带来某些负面的影响和后果,而如果转轨方式的选择、转轨策略和政策的制定失当也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消极后果。这些后果构成了经济转轨的成本或代价,它会损害一些社会集团或成员的利益。而受损的社会成员和集团又可能会采取一些行动反对经济转轨的政策,即使并不表现为实际行动而只是表现为牢骚、抱怨或者默默地忍受,也会加大转轨的难度。

二、经济转轨的社会成本及主要表现

上述分析从理论上说明了经济转轨社会成本的必然性。从俄罗斯、东欧国家、中国等大规模经济转轨国家的实际过程看,它们也都证明了经济转轨成本的不可避免。我们以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各国经济转轨的实际经验为依据,从现实的层面来归纳一下改革成本的主要表现。

(1)生产能力的破坏和产出下降。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实行激进转轨的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其原因在于,经济转轨初期对原国有企业的大规模私有化和非国有化,在市场环境混乱、宏观调节失灵、法制不张和企业家精神缺乏的情况下,难免使企业运转失常,生产能力破坏,产出下降。从纯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这是典型的新制度替代旧体制的交易成本,如同任何新旧交替都会出现的磨合期难免运行不畅一样。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原苏东国家的经济结构中,几乎清一色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控制着几乎全部生产活动,这就使国有企业的改制造成的生产能力的破坏尤其严重。不过,在有些国家,产出能力破坏之巨、生产下降时间之长、幅度之大,并不完全是经济原因可以解释的,而要从经济转轨相伴发生的国家分裂、民族冲突、社会动荡等方面去找原因。在原苏东各国,可以说,凡是陷入这类问题的国家经济下降的时间和程度都比较严重,有些直到今日仍不能自拔。

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这里完全没有发生由于经济转轨造成的生产能力破坏和产出下降的情况。原因主要在于中国的增量改革方式。即在基本不改变传统国有企业的制度和运行环境的同时,通过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的发展,来支撑国家的经济增长。待非国有经济已经足够强大(中国的具体情况是超过整个经济产出的50%),传统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分量已经大大降低(低于50%)以后,再来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虽然这时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不可避免地影响其产出能力,但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和供应的作用已大为减弱。中国式的道路可以称为先增长后改革,以区别于东欧的先改革后增长。这一道路是避免经济转轨带来生产下降和经济萎缩的可行途径,可以部分克服改革的成本。然而,其实质并不是使改革不具有成本,而是以回避改革来避免成本。因此,这条道路中蕴含的问题也必须足够重视。首先,无论何时开始对国有企业的根本改革,其产出能力的下降都是必然的,虽然下降的重要性可以不同。其次,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迟虽然避免了产出下降的成本,但极有可能坐失良机,失去改革的最好时机。再次,经济市场化已经开始之后,国有企业仍然按照旧的方式运转很容易使某些人钻两种体制差异的空子,损害国有企业以捞取私利,如中国严重的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和亏损问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国有企业的迟迟不改革会使矛盾越积越重,以致积重难返,不仅自身不堪重负,而且牵累整个经济体系。如国有企业的迟迟不改革造成了银行财务状况的严重恶化,以致要拖垮整个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酿成严重的金融危机的基础。国有企业不改革,造成整个社会福利体系、医疗、住房、社会保障体系问题重重,危及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先改还是后改是一个互有得失的问题,是一个先付成本后付成本的问题。各国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适当的方式。

(2)大规模失业下岗问题。 经济转轨型失业问题与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面。由于传统国有企业大多人员过剩、人浮于事,在民营化和市场化改革中,在一定时期内必然会发生许多人离开企业,造成大规模失业的问题。可以说,裁减人员虽然不是国企改革成功的充分条件,但肯定是必要条件。原苏东国家的大规模失业随着经济转轨的开始而发生,随着经济的逐步稳定和回升而趋于缓和,但无论如何所有劳动者都能找到工作的充分就业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失业问题是经济转轨的一项成本,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失业增加的影响主要并不在于经济方面,较少的就业人口常常可以实现经济的更有效的增长。失业的大规模增加主要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即使社会保障制度再好,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来说,失去工作肯定是一种福利的损失。而且,失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以后肯定会带来社会危机。总起来说,俄罗斯和东欧各国相对较发达的社会福利体系使失业造成的社会问题没有特别地激化。

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也出现了严重的下岗失业问题。这一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愈加突出。虽然中国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吸纳了大量的就业者,但仍无法满足大规模下岗人员对工作岗位的需要。同时,由于中国整个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发达程度所限,我们尚无法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普遍的社会救济,这使得失业问题在中国主要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3)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问题。 改革前的计划价格制度和沉重的价格补贴孕育着经济转轨以后的物价上涨和严重通货膨胀。在供求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放开价格必然导致物价的猛涨,这是大多数东欧国家经济转轨后所经历的过程。可以说,不存在没有价格上涨和通货膨胀的价格市场化。但是,价格究竟上涨到什么程度,恶性通货膨胀持续的时间多长,价格上涨对社会的破坏性有多大,则又取决于不同国家的情况和政策。

从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情况看,经济转轨以来,有的国家物价上涨了几倍、几十倍,有的国家则上涨了几百倍、几千倍,并且直到现在仍未停止。有的国家物价上涨成为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建立价格机制对生产引导作用的手段,并且现实地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增长。另一些国家,价格放开和上涨成为不同利益集团获取私利和攫取社会财富的手段,不仅没有促进生产的发展,反而成为生产发展和生产性活动的阻碍。在前一种情况下,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作为改革的成本,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破坏作用要小一些;在后一种情况下,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对经济和社会的破坏作用大得多。

中国转轨过程中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情况也有所差别。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伴随于中国经济改革的大部分时间,直到90年代中期以前,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但是,中国的转轨型通货膨胀又有两个特点:一是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是比较缓和的,最严重时期的通货膨胀也只有20%—30%;二是中国经济转轨带来的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确实起到了调整价格关系,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所以,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影响包含着正面的因素。

(4)财富分配与社会的贫富分化。应该承认, 伴随经济转轨而发生的财富与收入分配不平衡和社会的贫富分化中包含着合理的成分。但是,就转轨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说,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衡早已超出了合理范围,使其成为经济转轨的一个消极因素和不良后果。这主要是指:①收入分配不平衡的幅度过大,例如,俄罗斯收入最高的10%的人口和收入最低的10%的人口的收入差价之比达到13∶1, 这是很极端的情况。②收入和财富差异的形成主要不是依靠合法收入,而是非法所得或变相非法所得。在俄罗斯,一大批当权者通过在企业私有化过程中谋私或者倒卖国家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物资成为富翁,建立了规模巨大的官僚资本。在中国,先富起来的那些人许多既不是通过劳动或经营致富,也不是通过资本致富,而是依靠权力致富。③社会缺乏对经济活动造成的财富与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矫正机制。应该说,市场经济必然会有收入和财富的不平衡,但社会应该具有一种对这一不平衡过度膨胀的矫正机制,以对弱者进行社会保护。但是,转轨经济国家恰恰缺乏这种保护和矫正机制,以致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衡和社会的贫富差距常常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原因。

(5)官吏的腐败成风与社会集团利益的冲突。 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利益多元化必然带来各社会集团利益的差异和矛盾,这是正常的。但是,如果这种矛盾严重到足以危及社会稳定或者引起普遍社会舆论的程度,就会导致社会的冲突。这种现象造成的结果是社会的道德失范,社会价值的混乱,人际关系的恶化。虽然这些现象并不一定直接引起经济的损失,但无疑使社会成员的福利受到损害。人们在一种尔虞我诈、人情冷漠、缺乏社会正义的环境中生存,即使经济福利有所提高,也未必获得满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改革的社会代价。

三、改革过程的社会公正性与改革成本承受力

研究经济转轨成本问题的最终落脚点是为了探讨如何降低经济转轨的经济与社会成本,对业已造成的过大成本和社会损失予以补偿。因为,只有使改革成本的大小和负担保持在一定限度内,才能使社会成员对改革过程给予支持,保证改革过程的进行和深化。要将经济转轨成本保持在一定限度内,使之不致危及转轨过程本身,有两种可能的选择。一是降低绝对改革成本;二是在成本大致不变的情况下提高社会对成本的承受力。然而,从各国进行经济转轨的实践来看,不能说都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实际上,许多国家经济转轨政策反复多变,经济转轨过程困难重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经济转轨成本过大造成的改革环境紧张,政策空间狭小,特别是社会动荡不稳的冲击。

从一个核心的角度来看,改革成本问题突出表现为社会公正问题。这就是说,无论经济转轨是否造成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造成改革成本,只要改革过程是公正的,成本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负担的,社会对改革成本的承受力就较高,改革的成本就是可以承受的,否则,社会对成本的承受力就较低,就会危及社会稳定和改革过程本身。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待改革成本承受力,下面几方面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改革的道路、方式与公共选择。改革是一次涉及所有社会成员、社会集团的巨大变革,是全民的事业。因此,是否进行改革,如何改革,改革的方式、速度、方法等等都应该由最广大的社会公众作出选择。中国改革的开始,应该说充分反映了最广泛社会公众的意志和意愿,因而一开始就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参与。但是,在总体上代表了公众意志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具体到20年改革的不同时期、不同领域,某些具体的改革政策和策略并不完全符合社会的意愿。一般来说,改革前10年,社会对改革过程和方式具有较高的认同感,后来若干年,社会的认同感有所降低。之所以对不同方面会有不同的认同感,根本原因在于,改革政策的决策是否是由公众作出的选择,是否充分考虑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也就是说,改革过程和政策是否公正。譬如在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股份合作制成为一种重要形式,某些企业领导人和政府官员通过各种手段只花很少的钱就取得了对企业的控股权,广大工人不但分文无收,而且还要交钱入股,否则就下岗回家。这样的政策当然要遭到工人的反对和反感。

其次,改革是否公正和改革成本承受力如何,还可以从谁是改革的受益者,谁是改革成本的承担者来分析。当然,从总体上说,随着改革带来的经济发展,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改革的受益者,也都是改革成本的承担者。但是,具体分析某些领域,我们发现,改革过程中受益最多的往往是某些当权者和垄断者,他们依靠对权力和资源的垄断,常常可以将社会财富化公为私,变为自己的私人财富,成为先富一族。反观广大普通百姓,他们所获得的改革收益总是在平均受益以下,而且几乎承受了全部改革成本:不仅要面对物价上涨,下岗失业,而且在进一步的改革中不断成为牺牲者。他们的收入和财富增加得最少,却被要求以最严格的条件参加社会福利的市场化过程。这种改革受益者和受损者的分离最明显地表现出改革公正性上的缺陷,也极大地强化了改革成本的负面影响。

第三,官商勾结、亦官亦商,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合流,从而剥夺了民间真正的经济权力。经济转轨的成本主要并不在于作为结果的收入差距和财富分配状况。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社会已经可以承受合法的收入和财富差距。问题在于,起点就是不平等的,民间和私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力从而获得收入的权力常常被剥夺,至少是在与官方权力不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的。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合流,形成比国有经济和私人经济都更坏的官僚经济。真正的民营经济却发展不起来,或者只有通过官员的照顾才能获得生存空间。这样的市场经济改革既无公正也无效率,它所造成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失衡最为令人深恶痛绝,既断送改革,也断送经济发展。

四、如何降低经济转轨的社会成本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经济转轨国家的改革成本问题主要应从改革公正性方面来分析。至于具体的经济成本,如通货膨胀高一些还是低一些,失业多一些还是少一些,反而倒在其次。因为,如果改革政策选择与改革公正性问题解决得好,社会对成本的承受力就较强,具体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超出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不会危及改革过程本身。既然如此,改革成本的降低和消除,主要着眼点也应当放在公正的改革过程上。

(1 )使最广大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改革实践和改革政策的制定与选择过程。虽然,公共选择理论证明了集体决策和公共选择的困难,现实中民主的决策方式也并不一定就是最好的方式。但是,既然改革过程是密切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改革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利益的再分配,那么,把改革的利益相关者广大公众排斥在改革政策选择的决策之外,让一小部分人对改革政策策略进行选择,进行利益再分配,必然危及政策的公正性。只要确立了让公众参与政策选择和社会决策的原则,总可以找到实施这一原则的途径。这是经济改革公正性的基本保证。

(2)使改革的受益者与改革成本的承担者合而为一。 如果改革过程使一部分人受益,改革成本却由另一部分人承担,那么受损者对成本的承受力会非常脆弱,而改革进行的深度和速度却可能大大超过社会的可接受程度,使社会中出现明显的双重价值的双重取向。改革的受益者和成本承担者合而为一既可以降低改革成本的冲击力,又可以使社会对改革进程的判断趋于同一。

(3)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使其与经济体制的巨大变化相适应,是使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再分配符合社会偏好的基本保障,也是消除和抑制官商勾结、避免裙带资本主义和发展真正的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从经济角度来说,没有民间对经济资源的分享就没有市场经济,而民间不能平等地介入经济活动,是最大的不公正。消除权力和资源垄断对于降低改革成本的意义十分明显,而要消除官方对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源的垄断,又只能靠政治体制改革。

(4)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 对改革中的受损者予以补偿。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政府的经济职能特别是投资职能趋于弱化,应该适时地把政府的主要精力转到为经济活动创造条件、克服市场经济的不良后果方面。在改革时期,消除和降低改革的社会成本就属于这类工作。这就是说,对于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受到较多冲击的社会集团和成员,如失业者、贫困人口、退休者等等,以及在市场经济中缺乏一技之长的低文化和低技能的社会成员,政府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起扶助、救济、指导、培训的职责。

(5)处理好社会平等和经济效率的关系。 经济学家对平等与效率问题进行了上百年的讨论,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在生产活动领域,效率优先;在分配领域,平等优先。具体到市场化改革过程,为了效率必须将多余的人员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哪怕是增加失业也在所不惜。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在职工离开企业之后通过社会补助和社会转移支付体系,为失业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为此,必须对高收入者和巨额财产拥有者课以累进税,作为转移支付的来源。自然,对于那些把本来就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攫为己有,通过寻租掠夺社会和公众的人,更应当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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