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县主书初探_宋朝论文

宋代县主簿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主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来宋代地方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重视,不断取得可喜成果。但是,就宋代县级机构的研究而言,仍属薄弱环节。到目前为止,只有齐觉生《北宋县令制度之研究》、《南宋县令制度之研究》(分别载于《国立政治大学学报》18卷,19卷)和陈振的《论宋代的县尉》(载《宋史研究论文集》1982年年会会刊,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三篇文章,对县主簿的研究尚付阙如。本文即以宋代县主簿为研究对象,首先追溯历代县主簿的发展源流,再从宋代县主簿的设置、职掌、差出等三个方面加以探讨。研究地方制度,最大的困难在于材料分散,不易搜集。因此本文写作过程中虽尽力搜集材料,以增加立论之资料基础,然挂一漏万之处必多,故曰初探。

一、历代县主簿的沿革

作为县佐官的主簿的设置始于东汉,但是《后汉书》卷28《百官志》中县佐只载丞尉,不载主簿一职,仅云:

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侯国为相,皆秦制也。丞各一人。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本注曰: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

然而县中实设有主簿,《后汉书》卷76《仇览传》载:“时考城令河内王涣,政尚严猛,闻览以德化人,署为主簿。”卷81《缪肜传》载:肜“仕县为主簿。”

那么,为什么《后汉书·百官志》中不载县主簿呢?对此,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六十三的按语中有大段评论:

按后之称县佐,曰丞、簿、尉,然而《汉书·百官志》所载,只丞,尉而已,簿虽起于汉,而《志》无之。又丞、尉虽皆县佐,而各有印绶,簿独无。盖古者官府皆有主簿一官,上自三公及御史府,下至九寺五监,以至州郡县皆有之,所职者簿书,盖曹掾之流耳。汉人所谓高士不为者,御史府之主簿也。《容斋随笔》言:无丰令文,寺监主簿专以钩考簿书为职,不得与卿丞联署文书。然则主簿之官,虽在雄要之司,犹为卑贱,而况县乎!后汉缪肜为县主簿,县令被章见考,吏皆畏惧自诬,而肜独证其枉,考掠苦毒,换五狱,阅四处,令卒自免。又宁阳县主簿诣阙诉其县令之枉,积七八岁不省,虞诩言:主簿所讼,乃君父之怨,百上不达,是有司之过。仇览为薄亭长,考城令王涣闻其以德达人,署为主簿。以是观之,则主簿之在汉,其视县令,犹掾史之视使长,安得与丞,尉等。后来以簿先于尉,非古义也。主簿职低位卑,为令长自辟之属吏,如上述之仇览,又如《后汉书》卷四十八《爰延传》载:“(陈留)县令陇西牛述好士如人,乃礼请延为廷掾,范丹为功曹,濮阳潜为主簿。”马端临的解释是有道理的。

主簿载于《百官志》,始见于《晋书》。其中有云:“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有主簿、录事史、主记室史、门下书佐、干,游徼……等员。”①佐官以主簿为首。

南北朝时期官制较乱,隋朝统一后,经过调整,“县、置令、丞、;尉、正、光初功曹,光初主簿,功曹、主簿、西曹、金、户、兵、法、士等曹佐,乃市令等员。”②以县等级不同有所增减。

唐朝县设令,丞,簿等员。③到此为止,县佐官经历了两大变化:

一是正式确立了丞、簿、尉的县佐体制,后代虽有所调整,但都在此架构基础上进行。

二是县佐完全巾央任命。隋以前,“县佐亦可分为中央任命之上佐及令长自辟之属吏两种。丞、尉为有秩命之上佐,方略吏之性质与丞,尉为近,是上佐也。自主簿以下皆为自辟之属吏。然也可大别为门下与非门下之外职两类。”④从隋朝开始,地方佐官完全由中央任命,禁止长官辟除。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每岁考殿最。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一迁。佐官以曹为名者,并改为司。”⑤开皇十四年(594)“十一月壬戌,制州县佐吏,三年一代,不得重任。”⑥唐武德初,因战乱缺了官员,主簿“以流外为之”⑦,至高宗时,“始以为品官,吏部选授。”⑧

随着丞、簿、尉县令佐体制的形成,主簿的地位得到了巩固,后代对县佐进行调整,主簿却始终相沿不变,成为县佐官中常设的重要官员。

二、宋代县主簿的设置

宋太祖开宝三年(970)七月下诏省西川州县官,诏曰:

吏员猥多,难以求其治;俸禄鲜薄,未可责以廉。与其冗员而重费,不若省官而益俸。西川管内州县官,宜以户口为率,差减其员,旧俸月增给五千。……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三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一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⑨

这道省官诏所规定的内容进而成为各州县设官分职的普遍原则,经常被后人作为宋代地方机构设置的定制而广泛引用。但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规定,往往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北宋前期,统一局面粗成,县级机构中官员阙员现象十分突出,太宗时许多县以主簿兼令,尉的情况很多,例如太平兴国三年至五年间(978-980)宣州所辖宣城南陵,泾县、太平、旌德、宁国六县中,泾县、旌德、宁国三县都是主簿兼令、尉⑩。明州定海县,从太平兴国四年(979)四月到雍熙三年(986)四月,吴文质,姚中和,李齐也都是以主簿兼令,尉,直到淳化元年(990)七月以后,因县置市舶司,始差京朝官为知县(11)。

与县只有主簿相反的是,有些县直到北宋中期,人口已达千户,甚至是三千户以上的紧县,却很晚才置主簿。现以福州所辖县为例,据《淳熙三山志》卷十及卷二十四列表如下:

县名大中祥符二年县等主簿设置时间

(1009)户数

长乐 3635紧元丰七年(1084)

永福 3067紧元丰二年(1079)

宁德 1460中元丰二年(1079)

罗源 1471中绍兴四年(1134)

可见,县级机构中主簿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而整个宋代,政府不断地对此进行充实调整,以顺应社会的发展和时势的需求。大体说来,主要采取增设和废省两种方式。

政府于无主簿县设置主簿,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县人口增长,事务增多而设。如仙居县旧无主簿,“嘉定李守兼奏言:簿,本县始以狭小,版籍不满万户,故以尉兼主簿。今生齿多,簿书丛委,尉遇窃发,躬亲追逐,一时交并,或致无官可差。设若尉受差,簿钞堆压,无从钩考。而况西乡犷悍,盗贩公行,以一共二,实恐不给。乞将酒房廊务省罢,却于本县添置主簿一员。有旨:依,差王友元填劄置阙。”(12)

2、因县级区划调整合并,辖区扩大而置。如川溪并入南川县,仁宗皇佑五年(1053)二月,置南川县主簿一员。(13)孝宗乾道八年(1172),吏部、京西转运司上奏,说自从房州并永清县入房陵县,上庸县入竹山县,使得“封疆阔远,复业人户益众,两邑主客万余户,县尉巡逻无虚日,缓急之际,知县亲行,县道一空。”请求于两县各复置主簿一员,得到批准。(14)

3、于沿边地区特置。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十二月十三日,侍御史知杂邓绾言:请于陕西、河东沿边城寨稍大处置主簿一员。从之。(15)又如,嘉州峨眉、犍为两县近边,原只有文臣知县及武臣县尉兼主簿两员,“边界有警,尉出巡边,如出纳官物、销注簿书之类,并无佐官协力。”因此,乾道七年(1171)两县各置主簿一员。(16)

以上是于无主簿县设置主簿的三种情况。在个别已有主簿的县,又因县地处要冲,或因事务繁剧而增置主簿,使一县有二主簿。真宗天禧五年(1021)五月“丁酉,剑州言:梓樟等县,俱当驿路,请各增置主簿一员。从之。”(17)神宗熙宁六年(1073)十月丁亥“诏……杭州盐官、于潜,湖州德清、武康,秀州崇德五县,各增主簿一员。以事剧,从转运司请也。”(18)

各个时期主簿的废省也在进行。如仁宗景佑三年(1036)二月,“省安肃县主簿,令尉兼之。”(19)有的县因盗贼出没,社会治安恶化,便根据情势需要,把主簿改作县尉。如徽宗大观“四年(1110)四月八日,集顺殿修撰、知广州张励言:潮州倚郭海阳县,地理最为阔远,傍临大海,道路险恶,前后盗贼惊劫不常,本县止是县尉一员,责使巡警,显见力所不逮。今相度既有知县,又有县丞,其主簿两员委是责轻事简,欲将一员改作县尉,量添弓手,分定地界,管认巡捕。从之。”(20)这是将两主簿其中一员改作县尉而保留其一,有的县只有一主簿,干脆将其改作县尉而不再设。如“鄂州蒲圻县四十里有市日新店,民户夹溪而居,南岸数百家则属蒲圻,北岸百余家则属岳州临湘县,去县甚远,北有莼湖,广数百里,皆盗贼出没之地。”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五月十六日诏:鄂州蒲圻县主簿改作西尉,仍兼鄂、岳州蒲圻、临湘新店市镇莼湖盗贼烟火公事。”(21)

三、宋代县主簿的职掌

县主簿的职掌,唐代才有了明确的规定,《唐六典》卷30载:“掌付事勾稽,省署钞目,纠正非违,监印,给纸笔杂用之事。”到了宋代,县主簿的职掌发生了很大变化。

宋代县主簿的职掌,《宋史·职官志》未载,而朱熹在乾道八年(1172)八月所作《建宁府建阳县主簿厅记》中记述颇详:

县之属有主簿,秩从九品,县一人,掌县之簿书,凡户租之版,出内之会、符檄之委、狱讼之成,皆总而治之,勾检其事之稽违,与其财用之亡失,以赞令治,盖主簿之为职如此。(22)

朱熹曾经担任过同安县主簿,他的记述当可说明宋代县主簿职掌的实际情况。

主簿的日常工作是坐曹勾稽簿书,楼钥记戴伯度为金华主簿时说:“旦即坐曹,簿书钩校,不遗纤微,”(23)除此以外,主簿还要催督赋税、出纳官物、被符檄差出,审理案件等,这也就是“户租之版、出内之会、符檄之委、狱讼之成”所指的工作内容,以下分述之。

1、控制户口,征督赋税。这在主簿职任是居于首位。太宗时,戚纶“为淅川主簿,按版籍,得逋户、脱口、漏租者甚众,徙知太平县。”(24)北宋初期,户口赋税是对主簿考课的主要内容之一,干得好坏,决定其是否称职。黄庶作《泾阳丁主簿第一考词》说:“主簿掌凡赋税、户口之事,缓则失时,急则民困,而或散亡。惟能得中,于职为称。”(25)田锡任宣州通判时所作主簿考词说得更具体,例如《太平簿张诵考词》说:“户口存亡,赋舆纳欠,课绩次第,藏否无殊。“《泾县王中古考词》说:“徽督租征,多及分数。”(二考)“常程赋租,徽钦有足。”(三考)(26)

2、出纳官物。英宗治平二年(1065)任某“调主京兆府咸阳簿,县居要剧,凡西北使车,兵籍往来之所求索者,日月不废。”任某“巨细区处,各中其会。”(27)又上文提到嘉州峨眉,犍为二县因“也纳官物、销注簿书之类,并无佐官协力”而各置主簿一员,亦可证主簿的这项职掌。

3、被符檄差出。宋代县主簿经常受监司、郡守委派出外办理一些事情,名曰差出。例如黄仁俭为严州淳安县主簿,“严岁取米数万斛于婺,多不得全数,君被漕檄,受米于兰溪,去取以公,吏不能欺,婺既如约,严及得实用焉。”(28)此为县主簿被转运司差出之例。又如程颢为户县主簿,嘉佑五年(1060),“时民产有在山麓者,以罪没官,府符方命量其租入之数,因请以往。”(29)此为县主簿被州差出之例。关于差出的具体问题,详见下节《宋代县主簿的差出》。

4、审理案件。一县之中,知县或县令主掌“平决狱讼”,而主簿也参与县内司法活动,例如程颢为户县主簿时,“民有借其兄宅以居者,发地中藏钱。兄之子诉曰:‘父所藏也。’令曰:‘此无佐证,何以决之?’先生曰:‘此易辨尔。’问兄之子曰:‘尔父藏钱几何时矣?’曰:‘四十年矣。’‘彼借宅居几何时矣?’曰:‘二十年矣。’即遣吏取钱十千视之,谓借宅者曰:‘今官所铸钱,不五六年即遍天下,此钱皆尔未居前数十年所铸,何也?’其人遂服,令大奇之。”(30)主簿还审理刑事案件,如王正功为处州青田主簿,“有诉夫死于殴者,君按视,则更曰自经、君察其必以贿故,即用初情讯之具服。”(31)

主簿的司法职能向为学界所忽视,比如王云海先生即认为知县或县令“是县一级主管司法的官员,此外,是不设辅助官员,主要依靠胥吏。”(32)则完全忽略了主簿的这项职能,事实上,主簿办案能力强,百姓会主动要求主簿受理诉讼。孝宗时,曹盅为平阳县主簿,“能声已著,……讼者亦多自请求决。”(33)主簿分担了县内一部份司法权;对防止案件审理出现偏差,减少冤狱起到一定作用,因此黄庶认为:“主簿且得其人,虽其令不贤,其簿书狱讼亦无有不治。”(34)主簿拥有一定的司法权,是宋代主簿不同于前后代的地方,具有时代特色。

主簿作为县佐官,所做的一切都是辅助令长处理县务,整顿县政。程颢为“江宁府上元县主簿,田税不均,比他邑尤甚。……先生为令画法,民不知扰,而一邑大均。”(35)是故强至认为:“夫主簿之于邑,唯才者能究政之是非与令议可否。其次不越勾稽簿书,足以保无过。”(36)但是令长多愿独断县政,不希望佐官过多干预,朱熹评论这种情况时写道:“为令者又往往私其政,不以及其属,是以官多不得其人,而人亦不得其职。举天下之县,偶能其官者,计百不一二,然亦不过能取夫户租之版而朱墨之耳,若其他则固不得而与焉,而亦莫或知其职之旷也。”(37)朱熹有感于主簿职掌的废弛,真正能恪尽职守者,实在是微乎其微。

四、宋代县主簿的差出

研究县主簿问题,有一个现象值得特别注意,那就是主簿经常被监司、郡守以符檄差出,作为特派员办理一些事情,兹将舒索宋人文集所得事例按办理事项分类列举于下。

1、催督赋税。

仁宗时,周道“调主杭州钱塘簿,转运司治钱塘,吏习倨,视州县蔑如。转运使元绛委公督租,吏胡通者,绛任之,有田邑中,租过期不入,公执通归,杖而徇,一邑大惊,他租不日而办。”(38)

李丕“主楚之淮阳簿,岁凶,转运使调军食,用君主宿州籴。他州皆强赋,民犹不足,君随便开诱,籴者悦趋,籴最他州。”(39)

台州知州唐促友“专差天台主簿张伯温信州吏郑椿、姜允在(宁海)县催督去年残米、下户丁税。”(40)

2、行视水利工程,检视灾伤。

葛书举“熙宁三年(1070)中进士第,调杭州余杭县主簿。……是时朝廷兴修二浙水利,……部使者檄君行视。”(41)

“周宪之主益都簿,外邑诉水灾,州檄公检视。”(42)

3、处理积讼。

乔彦柔为咸阳县主簿,“邻邑有田讼十年不决,先人行田所,视文书,一语决之。”(43)

李子约为越州余姚县主簿时,“有茶商夜行,遇海舶,钲鼓偕鸣,更相疑为盗,持短兵格斗,杀伤十余人。系萧山狱,吏求正名不得,连年不能决。清献赵公守越,闻公名,檄公摄县事。公至,吏前负案盈积。公视之,即得其情,曰:‘犯时不知,在律勿论。’县闻于州,杖遣之,余悉迎刃族解无留,未几邑大治。”(44)

4、摄他县令,尉。

“嘉佑元年(1056),虔州安远阙县令,建安徐洪以抚州金溪主簿摄安远事。”(45)

绍兴二十七年(1157),谢谔调“峡州夷陵县主簿,未赴,江西常平使者王传檄公摄抚州乐安县尉。……三十一年(1161)始至夷陵。”(46)

赵善誉为明州昌国县主簿,“俾摄邑事,对易定海、慈溪,三年簿领而无抚字之寄。”(47)

从以上各条所列主簿差出所办事务的性质来看,前三项皆在主簿职掌范围之内。须要说明的是,第二项行视水利工程、检视灾伤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直接影响到国家赋税收入能否按时完成,因此主簿行视水利,检视灾伤亦成为其职责的一部份。例如吴懋为当涂县主簿时,“县有圩田,民生理寓江中。秋大雨,圩且决,君朝夕暴露治其防,民赖以济。”(48)至于第四项主簿兼令、尉,宋代在制度上是被公许的,也较普遍。而另一方面,一县之中知县或县令主管县政,县尉巡捕盗贼,维护治安,都不能随便差出,主簿所处地位决定了其被差所必然。

宋代县主簿差出十分频繁,程颢主户县簿,“今到官几二年矣,中间被符移奔走外干者三居其二,其一则簿书期会,仓出入,因无暇息。”(49)这样频繁的差出,势必影响到主簿的本职工作,楼钥在《论主簿差出之弊》中说:“监司,郡守循习故,常以主簿在县官中最为事简,差出不时,甚者沿檄无虚月,朝归而暮出。虽有勤干之吏,困于往来,欲竭立效职而不可得。”致使簿书失于销注,奸吏豪强得以舞弊。从北宋以来,朝廷有鉴于此,也曾几次下诏,限制主簿差出。如神宗元丰五年(1082)“九月十四日,诏诸县给纳月分,无丞处,主簿非检覆本县灾伤勿差出。”(51)又如,高宗绍兴“二十八年(1158)九月二十五日,给事中杨椿等言:知涪州程敦书奏,县无丞处,簿处以贰令。今有任簿之职者,往往常求差出,簿失于销注,乡司得以作过。乞下诸路监司,县无丞者,其主簿不得差出,及兼他职,遵依县丞法施行,从之。”(52)但令出不及一年便无法实施下去,次年三月十九日,淮南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即上言:“本路共管二十县,止有泰州海陵一县有丞,若主簿不许差出,委是阙官选委,欲乞许令依旧。从之。”(53)

主簿的差出,与宋代的官、职、差遣分离制度密切相关。宋代的幕职州县官,大多数官职相符,但也存在着官与差遣分离的现象,例如苏洵被任命为霸州文安县主簿,并不实任其职,而只是“使食其禄,与陈州项城县令姚闢同修礼书。”(54)主簿被监司、郡守差出,往往跨州越县,此时主簿原有职务与实际差遣完全脱离,而是被符檄赋予新的身份,前面提到的越州知州赵抃派余姚县主簿到萧山县办理茶商械斗案,即以之摄萧山县事,表现得最为明显。可以说宋神宗元丰改制,改变了中央官员官与差遣的分离的形式,但州县系统依然存在着官与差遣的分离,差遣制度一直沿用到南宋。

主簿的差出也体现了宋代“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原则,调用外官,可以防止本地方官员徇私舞弊,朋比为奸,减少弊政。如晁某为建昌军新城县主簿,“广昌令以匿寇事攘富人之赀,骨肉骇散,冻馁于外,狱久不决。君受责欲行,令辄赂,君拒之,以实闻而还所籍,其家优裕如初。”(55)主簿干的卓有成效,会得到奖励,如前述周道督租快速顺利,转运使元绛“帅使者荐诸朝,移歙州祁门令。”(56)葛书举检视水利,提出建议,“部使者亦知君而交荐之,移卫州共城县令。”(57)对幕职州县官来说,开改京官是仕途升迁的关键,制度规定在五名改官举主当中,要有一二人是监司长官,所以主簿常主动要求差出,以期能得到监司的荐举。这样刺激了主簿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工作积极性。

主簿差出相沿日久,楼铜虽极称其弊,也只是建议“诸路监司守臣遇有差出,轮点诸县主簿,量立定制,每岁不得过两次,又计日月之多寡,较道里之远近而比折之。当差出者,不得以请求而免,已满两次者,不得复差,庶使小官得了安职守,簿书不至猥弊而民实惠矣。”(58)主簿的差出问题,使我们从一个侧面窥见宋代地方行政的运作方式,有必要从其他角度作更深入探讨。

五、结语

县主簿设于东汉,但在县佐中地位卑微,不受重视。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随唐时期发生了两大重要变化:一是县主簿由中央任命,不再由长官辟署;二是形成丞、簿、尉县佐体制,确立了县主簿的地位。

宋代开国初颁布了县级机构官员设置的普遍性原则,但是实际情况与制度规定尚有一定距离,全国各地县主簿的设置不一致,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人口增长、事务增多以及治安等特殊情况的需要。政府不断对各县主簿调整、充实,或增减、或省并。

宋代县主簿的职掌;较唐代有很大变化,除勾稽簿书外,还负责征督赋税,出纳官物、参与县内司法活动。主簿的经济、法律职能的增强,是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职官制度上的一种反映,尤以主簿拥有一部份司法权而最具时代特色。

宋代县主簿有一值得特别注意的现象,即监司、郡守常以符檄委派主簿出外办理诸如催督赋税、检视水利、灾伤、经理狱讼等事务。另外还以主簿摄他县令、尉。主簿的差出,从大的方面来看,与宋代官、职、差遣分离制度密切相关。主簿被差出,与原来的职务完全脱离,其主簿的官称已不具实际意义,而是根据所办具体事务被赋予新的身份,这在主簿摄他县令、尉时表现得最为明显。县佐中主簿之所以被经常差出,一方面由于所办事务与其职务范围大体相当,主簿比较熟悉业务。另一方面县中也只有主簿能把工作暂时搁置下来或暂由同僚代管。

注释:

①《晋书》(凡二十四史,均据中华书局标点本)卷24《职官志》。

②⑤⑥《隋书》卷28《百官志》卷2《高祖本纪》。

③《旧唐书》卷44《职官志》;《新唐书》卷49下《百官志》。

④严耕望《魏晋南朝地方政府属佐考》,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0本上册,商务印书馆1948年出版。

⑦《文献通考》(中华书局影印本)卷63。

⑧《唐六典》(中华书局标点本)卷30。

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标点本,以下简称《长编》)卷11。

⑩(26)见《咸平集》(四库全书本)卷30田锡所作判司簿尉考词,卷30。

(11)《宝庆四明志》(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卷18《定海县志》。

(12)《嘉定赤城志》(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卷12。

(13)(14)(15)(16)(19)(20)(21)(51)(52)(5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六三、七六、六四、六六——六七、八○、六五、七四。

(17)(18)(24)《长编》卷97、卷247、卷41,至道三年二月条。

(22)(37)(40)《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四部丛刊本)卷77《建宁府建阳县主簿厅记》卷18《按唐仲友第二状》。

(23)(28)(31)(33)(47)(50)(58)(55)《攻愧集》(四部丛刊本)卷106《戴伯度墓志铭》,卷103《奉议郎黄君墓志铭》,卷100《朝请大夫致仕王君墓志铭》,卷106《朝请大夫曹君墓志铭》,卷102《朝奉郎主管云台观赵公墓志铭》,卷26《论主簿差出之弊》,卷108《同法晁君墓志铭》。

(25)(34)《伐檀集》(四库全书本)卷下、卷下《周主簿考词》。

(27)《丹渊集》(四部丛刊本)卷37《咸阳主簿任君墓志铭》。

(29)(49)(30)(35)《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中华标点本)卷3《游户县山诗十二首序》卷11《明道先生行状》。

(32)王云海《论宋代法制》,载《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亦见王云海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绪论(21页,然该书第一章51页又论主簿“实际上也参预民事诉讼公事”则有的编者,并非毫无认识,只是缺乏深入的探讨和明确的认识,故治论合肥市坚持上述观点。

(36)《祠部集》(四库全书本)卷33《招信马主簿第三考词》。

(38)(56)《浮溪集》(四部丛刊本)卷26《尚书邢部侍郎赠通议大夫周公墓志铭》。

(39)(45)《曾巩集》(中华标点本)卷43《沿书比部员外郎李君墓志铭》卷44《抚州金溪县主簿徐洪墓志铭》。

(41)(57)《淮海集》(四库全书本)卷33《葛宣德墓志铭》。

(42)(44)《龟山集》(四库全书本)卷36《周宪之墓志铭》,卷31《李子约墓志铭》。

(43)《山谷集》(四库全书本)卷22《凤州团练推官乔君墓志铭》。

(46)《诚斋集》(四部丛刊本)卷121《故工部尚书焕章阁直学士朝议大夫赠通议大夫谢公神道碑》。

(48)《浮溪集》卷20《朝请大夫直秘阁致仕吴君墓志铭》。

(54)《欧阳文忠公集》(四部丛刊本)卷34《故霸州文安县主簿苏君墓志铭》。

标签:;  ;  ;  

宋县主书初探_宋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