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论文_

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论文_

摘要: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是我国切实执行对于不动产进行统一管理的有效手段。自2016年全国范围内推行以来,虽然在明确权属归集、提供更稳定的交易平台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管理以及技术上的阻碍。本文就此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登记;问题;对策

前言

我国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目前,房地产行业出现了过度繁荣的局面,而随着相关部门对房产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成为各地区房地产领域发展的重要内容。其中,房屋权属登记尤为重要。

1我国实行房地产权登记制度的必然性

1.1打造平稳的不动产交易平台与秩序

以往的房地产登记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给交易双方带来了风险与成本的增加。为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及系统的完善,提升交易平台的透明度,最大程度规避部分人员因掌握信息优势而扰乱市场的行为,执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1.2清晰划定房地产物权归属

当前形势下施行房地产权的主要意义,是为了更清晰的划定产权所属问题,科学有效的为不动产交易双方提供合法权益,以及交易过程上的保护。并且能在当不动产交易过程产生纠纷的情况下有法可依,更加明确产权归属,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水平,体现其公平、公正性。这一制度的推行更加有利于为广大群众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完善我国房地产权制度。

1.3为房产税的实施铺平道路

在我国已实施房产税的重庆与上海地区,从当期前实际征收情况来看,因受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无序、权属划分不清因素的制约,效果还不太理想。因而实时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意义重大,它为我国全面推行房产税奠定了基础,大范围内可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并实时更新。更好的为我国提供丰富的财税收入,是抑制房价过度增长的有效调控手段。

2房屋权属登记存在的问题

2.1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统一

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分别由房产以及土地相关机关负责,由于两个部门的交叉重叠管理,机动性不足的前提下,还存在着由于各部门利益不一致造成的管理冲突及矛盾,大大的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与此同时还增加了机关部门的费用投入与权益人的登记成本。

2.2登记程序较为繁琐

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在登记制度的执行中申请人需要对所登记的类别进行繁杂的审核,首先要依据登记类型的不同,准备相应的登记资料表格,另外,群众对于该制度的理解程度不一,就会造成登记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条款的要求解读上存在误差与遗漏,使登记手续难以一次完成,需要登记人多次奔波于资料的补齐上。增加不动产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同时,也浪费了登记人大量时间,同事也对于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存在不合理的评价。

2.3登记信息缺乏透明度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过于重视信息的隐秘性,大部分行政机关都不愿意公开资料信息,房管部门也不外如此。在房屋权属登记结束后,行政部门往往会将这些信息高度保护起来,而拒绝向社会群众公开登记信息,这样做虽然保护了登记者的个人隐私,然而这种过度的保护让房产信息不透明,在房屋交易或转移时,对方往往无法获知登记的具体信息,这就加剧了房屋交易的隐患,使得房产交易更具风险性。

2.4登记方法不规范

在房屋权属登记的过程中,由于部分管理部门对房产登记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房产登记缺乏规范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例如,在实务工作中,工作人员会混淆房屋初始登记和房屋总登记的概念,往往会将两项登记工作互置或重复登记,增加了房产登记的负担。又例如,在地籍登记管理中,有关部门忽略了土地登记,而仅仅是对城市中房屋、房产进行登记,当城市进行征地或购地时,如果单纯以房屋登记作为依据,很容易造成土地征收的重复,不仅造成了人财物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容易增加征地工作的负担。

2.5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够明确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房屋买卖在农村中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目前,农村中的房屋登记还主要依靠村委会登记信息的上报,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依然将工作重点放在城镇的房屋权属登记中,对于农村的房产登记管理有所疏忽,更甚至于,部分房管部门对于农村房屋权属管理部分都是一片空白。

3房屋权属登记问题解决策略

3.1设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平台

由于以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披露工作不统一,使其中的交易双方或是不同区域的权属人在数据的掌握上信息不对等,因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也使相关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打造全国联网、统一标准的房地产权属交易中心能够合理有效的解决这一缺陷,提升交易效率。在搭建平台的过程中还需要重点关注各地区与不同部门间的信息整合,以及相关技术难题的攻克。通过这一技术手段能有效的提升政府部门对于不动产的管理效率,净化交易环境。

3.2优化登记方法

在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实际中,房管部门要积极转变观念,改进登记方法,以高质量、高服务的登记工作服务于公民的所办登记事项之中。一般来讲,对于房屋权属的登记,房管部门一般都是发放产权证书为主要工作内容,为了更好的体现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要对这项看似简单的工作内容进一步优化,这样为了更好的体现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便民服务。比如,可以在公民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上前进行咨询服务,耐心清楚的将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方式、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向办理群众讲清楚,或者利用计算机技术,在房管部门的办事大厅设置计算机查询平台,以便群众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通过有效的便民服务措施来提高政府部门的形象和服务质量。另外,为了避免房屋权属登记、交易中民事纠纷,可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让律师对买卖双方的权属登记、交易行为进行证明,使这项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可以在登记、交易活动中减轻了申请人的思想负担,同时有效避免了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现象,有利于保障民事经济秩序的平稳有序。

3.3透明登记信息

针对房产权属登记信息公开透明度不够的情况,应当切实的发挥公示的职能作用,加以扭转。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初衷就是以登记的方式确认房屋权属的所属、变更及转移情况,便于第三方也可以进行查询和了解。所以,政府相关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信息保密程度也不应过于慎重严厉,对权属登记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不应“谈虎色变”,这样也会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有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房屋相关资料复印件、告知房屋信息的义务。所以,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应对房屋登记信息的公开公示工作进一步细化和优化,把握好信息公开的“度”,明确应该公示的信息内容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内容,以方便公民进行正常的房屋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政策的初衷就是以该种形式的公示工作,向公众披露相关房地产物权的所属情况,使第三方能够更清晰明确的掌握及了解,以促进房地产权的交易。为了使公示的信息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中谋利,就需要登记职能部门能对于需要披露的信息加以甄选并做好登记工作,形成良好的登记交易秩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实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虽然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的重复管理、城市分级以及忽略农村区域等不完善的地方,但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统一登记工作已初见成效。虽然将来还会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但随着制度的不断更迭与修复补漏,尤其是在执行力度提升以及相关辅助法律法规的完备之下,随着经验的不断总结、升华,一定可以以其科学性与先进性服务于广大群众,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丁晓光,耿书学,韩亮.抵押贷款预购商品房条件下房屋权属登记及权利人的界定分析[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6(10).

[2]曹巍.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方式研究———以《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范为研究对象[J].法学杂志,2017(11).

论文作者: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实践》2019年第0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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