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政文化的目的性与规律性研究_依法执政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政文化的目的性与规律性研究_依法执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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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文化,即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内在执政价值理念与外在执政行为风格与模式之总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调整自身历史方位,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作为最为重大的课题之一。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执政环境与执政阶段性目标的发展变化,执政文化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形成了总体上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政文化。这一执政文化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基本理念,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为根本方式,体现了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政文化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辩证统一之可能

对社会历史现象的讨论,一个很难咬开的硬桃核是人的行为,不管是个体、集团还是整个人类的行为的目的性与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之间的关系。目的与规律分属不同领域,规律具有客观性,目的具有主体性;两者却不可分离:历史简单地说就是人追求自己目的的活动;历史规律离不开人类的目的性活动,人类的目的性活动又不直接的就是历史规律。但恰好是这种悖论性关系,规律自发性与目的自觉性,各自发挥作用,相互矛盾,相互交织,推动着历史的前进,同时也给人类自由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对于历史中的目的与规律,马克思首先承认在二者的对立之间,人是自由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①。进一步的,马克思用“两个尺度”的思想来衡量历史活动的价值,“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②马克思告诉我们,作为真正的人类实践活动——概指人类的一切建构性活动,是自由自觉的,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活动结果的优劣由“两个尺度”,即,“对象的性质”所规定的客体尺度与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规定的主体尺度相一致的程度所决定。马克思关于两个尺度的思想,是对人类一切实践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原则性把握,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包括人类自我认识和自我改造活动所特有的、普遍的规定性,是“美的规律”的体现,即人类实践表现为内在尺度即目的性与外在尺度即规律性的辩证统一。

所谓辩证统一,是对立与同一的结合。有时候同一的方面占主导,这样就进入一个社会历史发展的快车道;有时候对立占主导,甚或出现对抗,这样就会出现延缓、迟滞或倒退的情况。也就是在这里出现了历史主体的分野:先进或落后,进步或反动,自觉或自发。而且,即便对代表特定历史时期的进步事物与力量而言,目的与规律的对立的消除也不是一次性的,更不是最后完成的,而是一个开放性结构,表现为发展过程,统一于实践中。所以,马克思说:“共产主义对我们说来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③

执政文化,与其他的社会历史现象一样,也存在目的与规律的辩证关系:反映执政主体利益诉求的执政价值理念与执政主体选择的执政方式之间存在对立统一。就前者而言,反映出执政的目的性要求,就后者而言,反映出规律性要求。由于执政是最重要的社会历史活动之一,这种目的性与规律性会表现得特别鲜明。一般来说,当作为执政主体的阶级处于历史上升时期,其目的性要求会反映出规律性要求,但剥削阶级执政主体最终会由于其阶级视野的狭隘性,为追逐一阶级之私利而与历史规律相对峙,然而历史规律是无可抗拒的,当其执政目的严重偏离执政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时,其执政地位也必将丧失,从而表现为社会形态的更迭。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在发达国家,资产阶级经历了几百年的执政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执政经验,其执政目的性要求仍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保持着一定程度的一致,而且对执政活动本身的规律在某些方面有了相当的把握,进行了体制创新,以暂时的适应社会历史的发展。这也是今天资本主义世界仍然保持其生机的重要原因。但不管怎样,正如经济危机的积累与解决一样,执政危机的积累与解决也不过是为最终进入新的社会做准备。相对而言,无产阶级一无所有,不受阶级利益所局限,能够把握历史发展的方向。其先锋队组织共产党更是由于有先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目的,会更积极自觉地把握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从而促使目的与规律的统一。这是一般趋势,当然也不能排除在一定时点上的背离,甚至出现历史的反转,苏东剧变就是惨痛的例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与执政党自身的不断发展,党的执政意识越来越清醒,角色定位越来越明朗。在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大格局下,原来隐藏在细碎的执政活动现象背后的本质性要素逐渐呈现,为执政文化转型发展提供了可能。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里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④从总体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政文化建设的目的性要求与规律性要求的统一提供了思路。

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政文化的目的性要求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之目的性规定,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优秀元素结合的典范,是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执政价值诠释。中国文化传统中有“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也有“敬天保民”、“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虽然这些观念的形成有其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也因而不可避免的有其局限性,但其蕴涵的基本命题却构成了中华文化的精神内核,具体的历史进程不过是通过不断的实践不断地对这一命题的回溯、验证和凝华;马克思主义基本价值理念,如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类解放,等等,与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有一种神韵上的契合。中国共产党人敏锐地捕捉到这种内在的应和与共鸣,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价值旨归。

所谓立党为公,“公”是相对“私”而言的,即人民群众。立党为公,即意味着党员干部不能有一己之私,共产党自身也不能有一党之私,甚至也不能有共产党所代表的一阶级之私。所谓执政为民,就是要通过执政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确定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的,首先是对唯物史观深刻认识的结果。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于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具有决定性作用。人民群众不仅创造了丰富的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同时也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

另一方面,这一执政之目的性规定也是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的一以贯之的结论。从根本上说,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最终要得到人民的选择和承认。与资产阶级国家根本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性质决定了共产党主要不应该是通过国家暴力来达到执控政权之目的。因为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对抗性阶级矛盾已经不是主要问题,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与生产力的落后之间的矛盾才是最主要的。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程度直接关系到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因此,共产党只有始终自觉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通过改革来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满足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其执政地位才能巩固。在党的七大开幕词中毛泽东就提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指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和归宿。他说:应该使每个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⑤那时主要任务是革命,执政只是局部的,但毫无疑问对将来的执政大局已经有了清楚准确的把握;也可以说,恰好是这样的定位,才使革命成功顺理成章。邓小平指出要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江泽民则提出“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胡锦涛说:“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⑥这些经典论断都清楚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的。

三、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政文化的规律性要求

有了即便清晰正确的目的,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实现。目的只是内在规定。良好的愿望如果不尊重规律,即对象本身的规定,最后只能是事与愿违。执政,也就是执掌政权,政权说到底是一个工具,执政就是拿政权这个工具去实现执政者的目的。所以要探求执政规律,就要从政权这个工具的规定性出发。简单地说,就是从政治权力运作的效用、性质与规则三个方面去把握。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探索,在总结执政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终于找到了执政规律的密钥,即要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这三方面分别从权力的有效性、正当性与合规律性,构成一个三维一体的有机结构。

1.科学执政是关键

科学执政,追求的是执政权力使用的正确与有效,正确就权力方向而言,有效就权力效率而言。要做到科学执政,党必须“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和科学的制度、方法来执政”⑦。这就要求,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这是方向性要求。方向错误,一切努力都没有意义。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迄今为止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把握最为准确的科学理论。当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也要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科学,不是教义,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这就要求在执政实践过程中,结合新鲜的思想素材,不断总结经验,丰富马克思主义的执政思想。其次要充分借鉴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成功的执政经验。从理论层面看,社会主义必须接纳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切有益成果才能实现,首先是生产力,当然也包括思想理论,马克思主义创立本身就是对资产阶级思想理论批判、继承与创新的结果,我们可以把这理解为“纵向学习”;从现实层面看,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都是脱胎于资本主义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国家,而资本主义世界在长达几百年的执政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执政经验,对执政权力运作技术本身的规律性已经有相当精当的把握,这就要求我们积极的学习它们的有益成果,这就是“横向学习”。再次,科学执政要求不固守成见,不迷信,要求解放思想,在执政实践的基础上大胆创新。

当前在实现执政权力的科学使用问题上的障碍有两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在理顺党政关系上做了很多努力,但没有实质上解决问题。在这个方面,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西方关于权力的分工与制衡原则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对这个问题很浅显的理解:政权只是一个工具,一个外在于执政党的东西,如果执政党直接就是政权,那执政就成了自己执有自己。这样可能导致执政党“当局者迷”,沉迷于细碎的事物而把握不了大方向。事实上,执政党不需要全面直接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样保持了自己的独立性,就可以周到而有高度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时也就有一个缓冲,而不至于直接的引起力的反作用,处处被动。二是执政权力的泡沫化。这一点也可以理解为前面问题的派生。应该说,共产党与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民——执政权力的最终供给者,对权力的供给是无限的。但具体到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下,受生产力的制约,权力的供给又是有限的。在有限与无限之间,执政党如果不能做到准确把握“黄金分割点”,就可能导致权力的泡沫化,直接的扭曲权力作用机制,降低执政效益。

2.民主执政是基础

执政党与人民的关系从权力的角度看,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来自谁,执政就为了谁,体现的是合法性,前面“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价值理念已经论及;二是执政权力的正当使用依靠谁。简单的回答就是依靠人民,就是实现民主,体现的是正当性。从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前面两个方面都可以称为民主执政,但显然与科学执政、依法执政“三合一”从而对执政权力进行规范的民主执政,强调的是后者。

执政权力的正当使用依靠人民,中国共产党对此有很深刻的认知。毛泽东关于只有通过民主才能跳出“政息人亡”历史周期律的论断,强调的也就是民主作为工具的正当性。试想,如果对这个论断的认识停留在“得民心得天下”的价值层次,那和“王道”就没有区别。封建王朝的没落,不是帝王主观上想把自己给毁掉,而是客观上,权力的泛滥无度必然所致。所以说,民主是正当执政的铁律,是执政权力恰当使用的基础性要求。

对国际共运进行反思我们也可以认识到这一点。苏东蜕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遭遇重大挫折,究其原因,在诸多因素中,极为重要的一点是,忽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特别是不能正当使用执政权力。在原苏东国家,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曲解与破坏,权力过度集中,一言堂和个人崇拜盛行,特权腐败严重,党员干部脱离人民群众,公仆变成主人,权力的供给最后不再是来自人民,从而在根本上动摇了执政的群众基础。当然,苏东巨变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失败,而是传统社会主义执政模式的失败,它恰好证明了列宁的如下论断:“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⑧

所以,民主执政其实就是对执政党与人民之间权力关系的重新定位。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党的权力也是来自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源生的,党的执政权力是派生的。权为民所赋,权也必须为民所用。执政就是帮助人民实现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执政是手段。执政过程中必须重视人民的参与,以避免派生权力宰制或者取代源生权力,权力无法得到监督。

民主执政要求执政党充分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参与和表达意愿,并有效地组织和动员人民政治参与,使“人民”(质的规定性)组织化,人民当家作主实体化,从而能够充分了解社情民意,使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得到充分表达、聚合和整合,在此基础上综合平衡各方利弊以求得最大公约数,做出最优化的决策。这样将使执政党在各社会阶层里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直接提升执政能力。

3.依法执政是规则

依法执政就是指执政党的一切执政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实现执政权力使用的法律化、制度化。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延伸。

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看,法治是现代化之必然。这意味着,一方面中国政治文明发展不能自外于法治这一人类政治文明的通途;另一方面法治理念和许多其他现代观念一样,都是生生地被楔入中国社会生活之中的。西方有悠久的法治传统,自古希腊起,法治就为人们所关切与思考。比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并准确的界定法治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⑨。今天,这仍然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则。而在中国,自古盛行的就是与法治相对的修齐治平的德治传统,所以,这种观念的变革,绝非一蹴而就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法治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才符合共产党执政的客观规律。中国共产党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依法执政,可谓深中肯綮。

所谓依法治国,说到底,首先是对执政党的要求。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如果中国共产党能够坚决的在宪法与法律框架里进行执政活动,行使权力,那广大人民群众肯定会自觉的趋从;反之,法律尊严遭到践踏,执政党自身的权威也会因此受到破坏。所以依法执政首先就是要求紧抓法制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引导立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规范权力的作用范围与力度。其好处,从宏观层面看,形成有法律保障的良好政治框架,使执政行为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普遍性,避免执政党疲于因应各种琐碎事务;同时也避免执政党“承包”国家,包办一切国家和社会事务。另外从微观层次的具体权力运作看,依法执政可以避免权力实际操作者,主要是党的领导干部把权力私有化,腐败堕落,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党的形象。同时还可避免权力使用过程中的随意性与无序性。

与法治相对的有人治与党治。就前者而言,是专制主义政治文化糟粕的遗毒,表现为某些领导干部把公共权力变为个人特权,决策凭个人喜好,主观随意,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甚至搞个人崇拜,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严重损害;就后者而言,是一种惯性,是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角色转变不及时不到位的表现。在党执政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即便在今天仍然在某些方面,沿用革命党用政策与策略直接动员社会力量处理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方式,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国家政权、社会管理的职能,党的政策直接作用于国家和社会,直接对公众发号施令,直接管理国家。这种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历史经验教训表明,党的执政行为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权力必须装进笼子里,执政才是有效的,也才是强有力的。依法执政,实际上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党的执政地位,明确党的执政职能和执政职责,规范党的执政行为,同时把党的执政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全体公民遵守与执行。这样一来,党的执政活动无疑会更体现其权威性、严肃性和程式性,党的领导也才会更加具有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党作为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党的意愿和人民的意志是统一的,二者的结合通过法律的形式凝固下来,一方面增加了人民群众对执政行为的可预期性,另一方面也加强了人民群众与执政党之间的相互信赖,从而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第273、27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0页。

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⑤《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6页。

⑥《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学习读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⑦曾庆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人民日报》,2004年10月8日。

⑧《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8页。

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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