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否定--论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俄罗斯土地制度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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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两次俄罗斯社会制度变迁中,土地制度变革都首先直接表现为土地所有权的根本改变,先从法律上确立了新的土地所有权后,再通过具体的落实这一所有权的措施的实施建立起经济领域相应的新的所有制。这个新所有制的建立过程,在20世纪初的土地革命中就是土地的迅速国有化,在当前俄罗斯的转型中就是土地的私有化,即重建私有制的过程。因此所有制的私有化关键就在于所有权的私有化。因此笔者认为,抓住土地所有权变革这一核心内容才能更好地、更清楚地理解俄罗斯土地制度变迁的本质。

一、旧俄国的土地制度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土地问题日益成为俄国社会十分尖锐的问题。1905—1907年爆发的第一次俄国革命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土地问题。为了稳固政权,沙皇政府从1906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即著名的斯托雷平土地改革,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承认各农户的土地所有权,农户所耕种的土地成为农户的私有财产;二是鼓励(后来演变为强制)农户脱离村社,鼓励脱离村社的农户建立独立田庄和农庄;三是为了缓和中部地区土地不足和那里农民与地主的尖锐矛盾而大批移民。斯托雷平土地改革反映了沙皇政府通过破坏原有村社来分化农民,壮大富农阶层,使之成为沙皇专制制度的基础,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俄国的发展。这次改革使大约10.3%的农户建立起独立田庄和农庄,其他绝大部分农民退出村社后便沦为地主、富农田庄和农庄及城市大工业的劳动后备军。改革加速了土地的集中,扩大了农业生产规模,使较先进的农业机械得以广泛采用,从而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促进了俄国农业的发展。1900—1913年,俄国粮食总产量增加了80%,1915年富农提供的商品粮占全国商品粮总数的50%,这些不可以不说是这次土地改革的成就。

1917年二月革命后的临时政府继续执行着沙皇政府的土地政策。因此直到十月革命前,俄国始终没有彻底打破农奴制的基本的土地关系——封建贵族的土地私有制度。而土地的经营方式基本上是劳役制。

二、第一次否定:全部土地国有化

1917年11月8日,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就通过了《土地法令》,宣布永远废除土地私有制,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成为全民财产。但由于当时俄国绝大部分人口(约占总人口的82%)集中在农村,而农村人口的绝大部分又是无地或少地并受奴役的贫苦农民,能否处理好土地问题直接关系到革命的成败。为了得到广大农民对革命的拥护,在宣布全部土地国有化的同时,还宣布把土地无偿地平分给农民永久使用。这一政策顺应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得到了农民的拥护,这成为十月革命成功的决定性条件之一。这样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苏联确立的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者拥有永久无偿使用权的土地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最早出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基本上是公有私营性质。经过土改,多数农民上升为中农。到1918年底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基本形成,并在国家经济中占了绝对优势。

但是应该看到,平分土地给农民永久使用只是以列宁为首的俄共(布)为了革命的胜利与农民结成联盟的一种暂时的权益之计,与俄共(布)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原则是不相符的。因此,很快地在1918年2月19日出台了《土地社会化基本法》,提出集体农业的建设构想,确定在土地使用上集体经济比个体经济优先的原则,鼓励建立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规定不得再分割大地主田庄,而应把它改造为社会主义的示范农场。此外,还原则确定了不许雇工,要彻底消除土地关系中的剥削现象。但是,在实践中集体经济的发展裹足不前。迫于险恶的国际环境而进入“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后,对土地制度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措施就更为激进。1919年2月14日公布的《社会主义土地重划及过渡到社会主义农业措施条例》则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大农业的组织活动。条例明确指出,在苏俄的国界之内,一切土地合并成一个统一的国家财产,由各地方政府直接管理,个人的土地使用形式必须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使用形式。到1920年甚至出现了强制建立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趋势。由此可见,以列宁为首的俄共(布)当时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就是希望建立的土地公有制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经营权分别归国家和劳动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制。

但是,由于上述土地政策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极大地破坏了农业生产力,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了一半,粮食产量1920年比1913年下降了38.9%。由于列宁敢于突破理论的束缚,根据实践的结果及时调整在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方法,使俄国开始了新经济政策的经济恢复期。1921年3月新经济政策开始实施后,苏联土地政策曾随之进行调整。主要是在土地使用权上放弃了对个体农户的限制,给农村居民选择土地使用形式的自由,并允许适当限度的雇工,允许土地出租。实际上是中断了土地产权全面公有化的过程。但是这些比较适合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并使农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的措施,在苏联一直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原则的“让步”和暂时的“后退”。

这种“后退”被1926年开始的工业化的要求所打断。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社会主义苏联工业化所需资金不可能从外部获得,只能来自内部积累。而当时的苏联国情决定了实际上只能主要从农村积累工业化资金。其中的重要途径就是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过低的收购价格再加上小农经济本来就是商品率极低的经济形式,同时随着工业化中城市人口的快速增加,国家对商品粮的需求急剧增大,使苏联出现了粮食收购危机。以斯大林为首的苏共中央认为小农经济不能满足工业化的要求,从1927年12月起把联合小农经济并改造为“大规模的集体经济作为党在农村的基本任务”。苏联的土地使用政策迅速由农民自主选择使用形式同时引导发展农业合作社为主过渡到发展集体农庄为主,并在1929年进一步由逐步集体化发展为冒进的迅速全盘集体化的做法。经过农业集体化运动,几乎全部农民都加入了集体农庄,富农阶级被迅速消灭,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全部公有化,土地利用全部纳入国家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之中。到1937年,集体农庄已联合了93%的农户,集体农庄的播种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99.1%。因此可以说,苏联1930年代建立的土地制度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高度集中于国家手中的土地公有制。

这一基本的土地制度一经确立之后几十年没有变化。直到1980年代初,在苏联才开始了对土地使用权的改革,并使改革不断深入。1982年5月,苏共中央全会把集体承包列为农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并在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广泛推行集体承包制。集体承包组织根据自愿原则组成,与发包单位(农庄或农场)签定承包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农庄或农场要把一定数量的土地交给承包组织,同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并规定全年的生产任务和报酬条件。承包组织应把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上交给农庄或农场,剩余部分可自行处理。集体承包发展十分迅速,1983年10月初承包出去的耕地占全国公有耕地的18%以上,到1987年1月已达75%。1986年2月的苏共27大,在充分肯定集体承包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大力倡导家庭承包和个人承包。但家庭承包和个人承包只能利用家庭成员的劳动,不允许雇工,承包者须将80%的产品交给发包单位。1987年苏联又开始推行土地租赁制。1988年8月,苏联农工委批准的建议规定,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转为租赁经营,租期可长达50年。1989年4月,戈尔巴乔夫签署了在苏联普遍实行租赁制的命令。同年12月,苏联颁布了《租赁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租赁制的地位。到1991年3月,在全苏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中,有61%采取了内部租赁承包,13%采取了整个农业企业全部土地和财产的租赁。

可见,在1980年代,苏联土地制度已经逐步出现了局部的变化。但变化的核心是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使用权由过去的单纯公有转变为使用权分散化、多元化。但一直到1980年代末,苏联始终坚持着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改革的只是公有制土地的使用形式,或者可以说改革的只是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土地的所有权丝毫未变。但是,从1990年代初,改革开始触及到土地的所有权,并很快地走到了另一个极端。

三、否定之否定:俄罗斯土地私有化

俄罗斯土地私有化早在苏联解体前夕就已经拉开了序幕。苏联经济改革从1988年6月出现了方向性的转折,并于1990年陆续形成了标志着新的改革方向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1990年2月通过的新的《土地法》、3月通过的《所有制法》和12月通过的《苏联宪法》都不再强调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而是允许公民终身占有和继承土地,但不准出卖、赠送和典押。新《土地法》还规定,当农民希望独立经营土地时,可以退出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并分得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土地。虽然当时已出现了有关土地私有化的激烈争论,戈尔巴乔夫甚至曾提议就土地私有化进行全民公决,但在1990年,苏联的官方观点实际上只是肯定了要消除对土地占有的国家垄断,形成多种成分的农业经济,并确立了各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一律平等的原则,对明确的土地私有化还羞羞答答遮遮掩掩。直到1991年苏联解体,土地私有化才终于浮出水面。1991年7月1日通过的针对工商业的《苏联所有制非国有化和企业私有化立法纲要》明确指出:“土地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由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调整”,实际上是确认了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

1990年12月3日,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复兴俄罗斯农村和发展农工综合体纲领》是73年来第一次宣布了实行土地私有制,并允许土地买卖,因此被叶利钦称赞为“历史性决议”。它也标志着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正式开始。1991年4月通过的《俄联邦土地法典》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土地的私有化,而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决通过的《俄联邦宪法》更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的权利。这部适用至今的《俄联邦宪法》规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成为私人、国家、地方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产”,“公民及其团体有权拥有私人土地”。

但是,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进展并非一帆风顺。因为如俄罗斯总统普京所言“俄罗斯的土地问题在历史上就很特殊,它经常超出经济领域而具有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和社会政治反响”。俄罗斯土地私有化中最大的障碍就是议会的强烈反对,表现为总统和议会在这一问题上的尖锐对抗。按照俄罗斯宪法,土地的立法权属于议会,但总统在土地法正式通过前有权发布相关的命令,总统令在俄罗斯具有法律效力全国必须执行。结果一直到2001年10月《俄联邦土地法典》出台前,俄罗斯土地私有化实际上都是按照总统令(如199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实现土地改革紧急措施的命令》和《关于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办法》、199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调节土地关系和发展土地改革的命令》和1996年3月发布的《关于实现公民的宪法土地权利的命令》等)的要求,无统一法律可循地、半自发地全面展开进行(地方政府则根据总统令制定了自己的土地法规,并且其中有一半允许农用土地买卖)。

但是,尽管俄罗斯土地私有化实际上从1990年代初就已展开,并且土地市场也在逐步形成,但正如俄罗斯总统普京所说的:“农业用地的土地流转机制已经奠定了,可至今还没有用法律来对它们进行调节”,“各地区农业土地私有化否由各地区决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情况日益成为俄罗斯农业发展的障碍,缺乏保障土地关系的法律也妨碍了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普京上台后十分重视俄罗斯土地制度问题,并且很快先后在2001年10月和2003年1月27日出台实施了《俄联邦土地法典》和《农用土地流通法》。明确了包括农用土地在内的土地私有化原则及土地买卖的程序。应该看到,这两部重要法律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国家法律对现实进程的事后确认和规范。

尽管如此,仍然可以认为正是这两部法律的产生最终确立了俄罗斯土地的私有权,彻底完成了俄罗斯土地所有权的否定之否定。

四、结束语:历史的轮回

回溯历史,我们发现,从20世纪初期的斯托雷平土地改革到1990年代初期的土地私有化,历经将近一个世纪的跋涉后,俄罗斯又转回到了原地。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基本内容和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惊人的相似!措施相似、制度上的结果相似,不同的只是改革的起始状态。俄罗斯私有化否定和破坏的是苏联时期建立的土地公有制,重建了土地私有制,而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是完善和改进了当时的土地私有制及其基础之上的土地的私人使用形式。一个是对原有生产力的破坏,一个是对生产力发展的顺应。因此,两次措施相似、制度结果相似的改革所取得的经济绩效却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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