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制、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相容问题的深层次理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研究论文,深层次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制、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相容问题,是一个研讨了将近20年的老问题。它最初是作为国有企业与商品经济相容问题提出来的。党的十四大后,改为讨论与市场经济的相容问题。近20年来,改革实践逐步深入,理论探讨也逐步深入,但意见远未一致,因为,实践还没有提供充分的经验足以使人作出明确的结论。
这个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经济理论问题,因为它关系着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前途。而它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涉及的面非常广,我准备从三个层面即从必要性的角度,从客观可能性的角度和从现实性的角度来加以研究。
(一)从必要性的角度研究
在讨论中有人提出,研究国有制、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相容问题,应首先明确指的是市场经济的什么部门。他们认为,如果指的是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或垄断部门,那是只能由国家经营或适宜于国有企业经营的;如果指的是非公共产品部门和非垄断部门,则适宜由私营企业经营,不宜由国有企业经营。
关于垄断部门与非垄断部门的划分,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它随着国别和时代的不同而改变。例如,大型油田、大型煤矿的开采,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私营企业财力薄弱无力经营,都作为自然垄断部门归国家经营,而在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由私营大企业经营。国防工业,在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作为行政垄断部门归国有企业经营,而在美国,除二次大战期间许多国防工业由国家投资兴办外,在和平时期,军火工业、包括制造每架价格超亿美元的B[,1]大型轰炸机,都是私营企业经营的。垄断部门与竞争性部门的界限很难划分。所以,如果要按产业部门的不同来探讨哪些适宜国有企业经营,哪些不适宜国有企业经营,还不如按一、二、三产业来探讨。
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第三产业是服务业,包括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提供个人消费品和个人服务的各个部门。其中,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部门,其内涵也很复杂,还可以细分如下:
(1)国防;治安保障(包括司法服务);行政服务(包括某些基础设施如市政建设,港口等)。
(2)教育、卫生、环保等。
(3)水、电、煤气、公共交通、邮电通讯等。
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只有(1)项所列的公共服务是由国家提供的,(2)、(3)两项的公共服务,凡可以作为企业经营的,在私有制市场经济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没有必须公营而不能私营的。如果说国有制、国有企业仅仅能同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部门相容,那我们就同私有制市场经济没有区别,怎么还能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认为,讨论国有制、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相容问题,其所涉及的产业部门,不应局限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部门,而应包括下列方面:(一)提供公共产品的一切部门;(二)金融、交通运输、讯息产业等重要服务部门;(三)基础产业,包括煤、铁、石油开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骨干工业;(四)重要支柱产业部门,包括汽车制造、电脑等高科技产业;(五)其它一切部门,包括轻纺工业、旅游业等不是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所有这些部门,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都曾是国有制、国有企业的一统天下。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除了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如国防工业、造币工业、航天工业等外,所有的产业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向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开放,到1997年,国有工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降低到1/3左右。今后,随着抓大放小方针的贯彻,这一比重还有可能进一步下降。但是我认为,国有企业不仅应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部门视重要程度的差异而占有不同程度的份额,即使在不属于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国有企业凡是能够赢利的,都应站稳脚跟,不要轻易放弃阵地。试想,饮料可说是最无关宏旨的产业了,但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做出了多大的事业!轻纺工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曾是为国家提供税利最多的部门,转制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很多国有轻纺企业陷于困境。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实在难于摆脱困境的企业,当然应该通过兼并、出售、宣布破产等形式退出,但就整个轻纺工业来讲,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三改一加强",完全有可能扭亏为盈,在市场竞争中再振雄风。所以,我认为,不仅在那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国有企业应牢牢占领阵地,即使在非命脉部门,国有企业也不要自己划地为牢,自甘退出。
为什么要这样做?其必要性何在?我认为是基于如下的理由:
第一,是为社会主义社会奠定经济基础所必要。
我国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包括着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和其它多种所有制经济。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其中,国有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着保证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国有经济必须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如果国有制和国有经济仅仅存在于必须由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部门,而从其它一切竞争性行业退出,那么,社会主义将由于失去其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垮台,我们国家的性质就会改变。
有人认为,国有经济的多少,不会影响国家的性质。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即使国有经济在GDP的比重中下降到5%,只要有中国共产党在,有无产阶级专政在,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会改变。
持这种主张的人可谓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理论一无所知。党、国家制度、意识形态,这些都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一定的上层建筑是随着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生而产生,它的作用就是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改变了,上层建筑也一定要随之改变。如果国有经济在GDP中的比重真的下降到无足轻重的地步,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由公有制为主变成以私有制为主,那么,私有制的经济基础难道还要你共产党来保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难道还有立足之地?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和前苏联的变化是最明显不过的例证。那里的经济体制一旦决定从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转制为私有制的市场经济,那些国家里的共产党就自动交出政权,那里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体制也就向着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转变。殷鉴不远,不是很清楚吗?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要在经济运行体制上从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要适应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状况及其发展需要,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这样一种基本经济制度。不从"三个有利于"的前提下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是错误的,不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则将是更大的错误。
第二,对国民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所必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微观上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宏观上要发挥国家金融、财政、计划等手段的调控作用,以保障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的这种宏观调控作用,需要以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为后盾。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有了支配地位,对经济发展能起主导作用,整个国民经济才能按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发展。
第三,为实现人民共同富裕所必需。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私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发展经济和增加就业是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的,但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两极分化。私有制市场经济国家解决群众贫困问题的最佳方案是"把蛋糕做大点"。然而,仅仅把蛋糕做大点而不改变分配份额,并不能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拿世界首富美国来看,据《今日美国报》援引美国人口普查局的数字,1993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62599亿美元,人均达到24740美元,这个蛋糕可谓大矣,但由于没有改变两极分化的趋势,1993年生活在贫困线(4口之家年收入在14763美元以下)以下的人有3930万,较1992年增加了130万,已占美国人口的15.1%。这表明,在私有制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仅仅依靠财政杠杆的再分配,是无法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只有依靠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初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再辅之以再分配中财政手段的调节,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
总之,只要我们坚持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只要我们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私有制市场经济,那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便是不可或缺的,国有制、国有企业就不能仅仅局限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部门,而应该不同程度地普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
以上,是从必要性角度研究问题。但是,如果仅仅有必要性而没有可能性,必要性就无非只是良好的愿望而已。所以,还必需:
(二)从客观可能性的角度研究问题
从客观可能性角度研究国有制、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的相容问题,首先要明确判断标准。
第一个判断标准:判断能否相容,主要看国有企业能否在同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市场竞争中站得住脚?能否取得经济效益?如果老是亏本、负效益,即表明不能相容。靠行政扶持,财政补贴或银行长期输血,终究是难于维持的。只要是正效益,哪怕盈利率低些,能在自负盈亏的条件下有积累,能发展,就可以认定是能同市场经济相容的了。国有企业不是以企业最大盈利率为唯一目标,它还有社会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二个判断标准:比较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经济效益,只能比较所有制不同对经济效益所带来的影响,而要撇开其它非所有制因素。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非所有制因素大致上有如下几种:
第一,国有老企业,如很多纺织业工厂,经过近半个世纪的运作,退休职工多,上海有的纺织厂,一个在职工人要负担两个退休工人,新开办的私营企业或合资企业就没有这方面的负担。
第二,国有老企业,由于过去实行粗放型经济增长,企业的盈利都上缴给国家拿去到内陆省份开办同样的工厂,而自身的技术装备则得不到更新,日益落后,新办的私营企业或合资企业则采用最新技术装备,市场竞争力自然大相悬殊。
第三,我国人口多,社会就业压力大,各级政府往往迫使国有企业过量招收职工,造成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的局面,冗员多,劳动生产率低,而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问题。
第四,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造成设备重复引进,产品供过于求,企业不能满负荷生产,因而经济效益低。
上述4个方面影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有的属于历史因素,有的属于再生产模式因素,有的属于政治因素。这些因素是同国家所有制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但它们毕竟不是国家所有制本身,国有企业并非必须同这些具体形式结合在一起不可。例如,国有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如果不由本企业发放而由社会统筹,采取社会保险制度,那么老企业与新企业在职工退休金的负担上就一样了,不会越是历史悠久的老牌企业,退休职工的负担会越重。在再生产模式上,国有企业并不一定要实行粗放型经济增长,在废除了国家统负盈亏制度,实行企业自负盈亏以后,企业完全可以依靠自身的积累和集资不断更新技术装备。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是政企不分的产物,通过政企分离、政资分离,国有企业是可以摆脱政府对企业行政干预的。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这是一个最伤脑筋的问题。商品过多,可以削价处理,人口过多,却没有简便的处理办法。只能一方面实行计划生育,抑制人口增长的趋势,另一方面通过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增加就业机会来解决。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期望立杆见影,很快彻底解决。但是,也没有理由把这个沉重的社会问题完全压到国有企业的身上,而可以在待业、失业问题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办法由全社会来统筹解决,使国有企业与其它不同所有制企业处在同等竞争条件上。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影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4个非所有制因素,都是可以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加以解决的。有的现在已经解决,有的现在还没有完全解决,正处于逐步解决过程中。虽然从实际情况来看,它们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因而实际工作中必须加以重视,创造必要条件来逐步地彻底解决它们。但从深层次理论分析看,应把它们排除在国有制、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相容问题的研究之外。
剩下的就是国有制、国有企业本身的问题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本身是否必然同市场经济不能适应?国有制和国有企业是否必然是低经济效益,难于在市场竞争中同私有制经济相匹敌?下面我们就从这方面展开研究。
国有制、国有企业在国家统负盈亏、国有国营的旧体制下确实是无法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国营企业没有自主经营权,就不能随着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而灵活地改变自己的经营方针去适应市场的需要。国家统负盈亏,企业不自负盈亏,对经营业绩就不会有责任心和物质利益的关怀。正是为了改变这种不适应性,所以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党的文件中越来越明确地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为了实现这一要求,20年来,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不断改革,从放权让利、承包制、租赁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上,则实行两步利改税,要求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本质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始终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但是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即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对国有财产的所有、占有、支配、收益的具体形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有制实现形式的这种种变化,目的就是为了使国有企业能够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合。
那么,国有企业发展到当前还处于试点阶段的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否已经解决了它同市场经济的相容问题了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判断。
持肯定的一种判断认为,股份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是私有制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适应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经营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形成的。这种企业制度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当它同私有制结合,股权属于私人所有时,是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当它同公有制相结合,股权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或其它社会主义法人时,是社会主义的股份公司;当它的股权分属于国家、集体和私人时,是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它的主要属性视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而定。股份公司的性质虽然因所有权的归属不同而不同,但各种不同性质股份公司的经营机制和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却是基本相同的。凡是股份公司都不是由所有者直接经营,而是实行企业内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的委托代理制度来经营。社会主义企业采取了股份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特点。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到现代企业制度这一阶段,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采取了股份公司这种具体实现形式,它已经完全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同市场经济的适应性这个角度来看,它已经丝毫不逊色于私有制的股份公司了。
上述的观点并没有得到我国经济理论界的普遍认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在20年的改革过程中,在同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方面是有进展的。但即使同样是股份公司这种现代商品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形式,公有制的股份公司同私有制的股份公司相比,其同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它所能实现的经济效益,仍然是比较差的。这种差距,正是由国家所有制本身所产生的,是因为国有制的股份公司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或虚位的问题。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在这里,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只是受人民委托来管理全民财产的代理人。然而,国有企业数以万计,国家不可能直接来管理企业,只能委托各地方、各部委代管,而各地方和各部委则又要委托各专业局、专业公司代管。这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情况。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国务院属下和各省市属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最高代表机构,在它属下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是二级机构;派到国有股份公司里担任董事长的人实际上已是三级代理人或四级代理人。国有制和国有企业的这种产权关系,决定了国有制股份公司与私有制股份公司的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同是委托代理制,私有制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层次少,表现为:股东→董事会→总经理,从最终所有者到经营者仅3个层次。国有制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层次多,表现为:全国人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控股公司或投资经营公司→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至少5个层次,委托代理的层次越多,初始委托者即财产最终所有者同最终受委托者即企业实际经营者的关系就越是疏远。特别是,私有制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本身就是大股东,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同他利益关系十分密切。而国有制股份公司董事长本身不是所有者,只是经过多层委托的代理人,企业盈亏同他的利益关系不密切。所以,私有制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是非常谨慎地挑选总经理,密切关注总经理的业务经营是否贯彻了董事会的方针,支持而不是去干扰总经理的事权。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代表企业的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力求为他们本身的利益而共同搞好企业。国有制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由于本身不是股东,总经理搞得好,是总经理的功劳,他并不能享受所有者的权益,所以往往要去干预总经理的工作,抢总经理的事权,董事长和总经理名义上有分工,实际上并不按分工而相互合作。从总经理方面说,私有制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长聘任的,当然听命于董事长,力图贯彻董事会的方针,而国有股份公司的总经理往往是由控股公司直接任命的,对董事长不大恭顺,董事长与总经理配合不好。从试点的情况看,搞得好的国有股份公司往往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一个人说了算,才能事权专一,减少扯皮,提高效率。但这样一来,"权责分明"的特点就丧失了,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种事例已有不少。
第二,私有制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对经营权的操作人总经理可以灵活地大剂量地运用物质鼓励。总经理不仅可以领取高额的年薪,而且还享有分红权,按企业盈利的一定比例分红。在美国,象通用汽车公司这样的大企业,一年利润几十亿美元,总经理按利润额的1%分红,就可以有几千万美元。但总经理分红越多,董事长作为大股东所得到的红利更多,不会有红眼病。国有制股份公司由于董事长不是大股东,如果对总经理实行重奖,董事长要不要也相应地得到重奖?如果董事长得不到重奖,会不会害红眼病?如果对董事长也重奖,那么任命董事长的控股公司头头,进而任命控股公司头头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头头,要不要也重奖?很明显,国有经济委托代理制度下对物质鼓励的运用,其力度是很有限的,与私有制股份公司不可同日而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下,从形式上看,国有制股份公司同私有制股份公司似乎没有什么差别,但实际上,国有经济中所有者缺位或虚位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所有者缺位或虚位是国家所有制的本质所决定的,国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可能使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的相容性在量上有所变化,但不可能使它在质上发生根本改变。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到现代企业制度阶段,它与市场经济的相容问题已完全解决是缺乏根据的。
我认为,公有制与私有制、公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在产权关系上必然有所不同,是理所当然的。私有企业盈亏或赢利的多少同企业所有者个人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公有企业盈亏或盈利多少直接同企业所有者群体(全国人民或一个集体的全部成员)联系在一起而不同公有财产代表人联系在一起。这正是公有制、公有企业与私有制、私有企业的本质区别所在。把国有制、国有企业的这种状况称作所有者缺位或虚位,这本身就是站在私有制立场上的一种偏见。但我在这里不想搞名词概念的争论,姑且就把这种状况叫做所有者缺位或虚位,而来从事实质性的讨论:这种所有者缺位或虚位的缺陷,是否可以弥补和抵消?如果可以弥补或抵消,那就说明国有制、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仍然是可以相容的。
所谓国有制、国有企业必然具有所有者缺位或虚位的缺陷,是根据这样的逻辑推论出来的:(1)经营者(企业家)的积极性是企业业绩好坏的决定性因素;(2)经营者积极性的高低取决于他的个人经济利益同企业经济效益关联的紧密程度;(3)国有企业经营者(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的个人经济利益同企业经济效益关联的密切度明显低于私营企业,因此,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积极性必然低于私营企业家,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必然低于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难免处于下风。
以上的逻辑论证是否能成立呢?我认为这一套逻辑论证是不够严密的。
不错,人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人的积极性的发挥状况如何,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就一个企业而言,作为生产和经营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企业家的作用又是决定性的。这个理论前提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马克思主义又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虽然经济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方面,表现为经济收入的物质利益是人的最根本的利益,但是,除了经济收入多少之外,人们还有其它经济利益。例如,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如何,是作为生产主人,还是作为受他人支配的雇佣劳动者?在分配关系上是共同富裕还是高低悬殊甚至两极分化?这种社会经济关系也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也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同时,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之外,影响人的积极性的,还有精神的因素,如敬业精神,为人民服务、为伟大理想而献身的精神。象王铁人这样的职工,焦裕禄这样的基层领导干部,周恩来这样的国家领导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难道是物质利益刺激出来的吗?谚语说:鹰有时比鸡飞得更低,鸡却永远不可能比鹰飞得更高。物质刺激是一种强大的持久的动力,但是,从物质刺激所产生的动力,永远也不可能达到共产主义觉悟的献身精神所能达到的那种高度。物质利益能鼓励出孔繁森吗?
不承认物质刺激的作用,不会运用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片面强调精神鼓励的作用,要求所有的人都"一不怕苦,二不怕死",那就不是唯物主义者。只看到物质刺激的作用,看不到影响人的积极性的其它因素;不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去调动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不懂得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来提高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和责任性,那就只是庸俗唯物论,不是辩证唯物论,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有或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在所有者缺位或虚位方面的弱点,可以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和上层建筑方面的优越性来弥补。因而,从客观可能性角度来观察,国有制、国有企业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三)客观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条件
客观可能性孕育着现实性,但它毕竟还不是现实性。客观可能性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优于或至少不差于私有企业,当前的现实却是国有企业发展速度低、经济效益差、亏损企业比重大,还不如私有企业。在客观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有一个转化过程,要创造一系列的条件。目前正在贯彻执行的抓大放小、"三改一加强"等方针政策,将促使国有经济在产业结构上进行战略性改组,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快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步伐,加快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和技术改造的步伐,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凡此种种,都在逐步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
上述国有企业在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体制方面的改革,对于解决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确是基本的途径。但是,要彻底解决问题,改革就不能局限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方面,而是必须深入到上层建筑领域,充分发挥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方面的作用。没有上层建筑领域里的改革相配合,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方面的改革就难于圆满完成。
政治体制改革,就本文主题所涉及的范围来说,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个方面是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这一方面的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进行,但进展速度较慢,已明显落后于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第二个方面是民主化,包括国有经济管理和国有企业内部的民主化。
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民主是建国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较资产阶级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但是我国是一个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发展过来的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第327页。)"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第327页。)小平同志的这些话是1980年说的。自那时以来,情况有了很大进展。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现象基本上被废除了;干部的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各个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迅速;但是,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还不完善,我们还缺少这样的一种民主集中制的机制,使德才兼备的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领导骨干能够及时被发现,及时推选到合适的岗位上来,并且能够站得住;而那些靠拉关系、走后门、跑官买官上来的不合格的干部,即使钻营到了领导岗位上,也站不住,要被拉下马。我认为,这样一种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干部任免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前面的分析表明,国有制股份公司同私有制股份公司相较,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个人物质利益同企业盈亏的结合,国有企业不如私有企业;而这种所谓所有者缺位或虚位的缺陷,是可以通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政治觉悟方面较强的积极性来弥补的。我们党现在有5800万党员,就算其中德才兼备、适宜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只占党员总数的1%,也有58万人,一个企业配备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各1人,就足以满足大中型企业的需要了。我认为,我们现在不是缺少人,而是缺少那么一种民主集中制的用人机制。
发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反作用,还必须重视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作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一定要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配合。我们的市场经济既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一定要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来同它相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反对腐败,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当前尤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道理非常明显,就不用多说了。
总之,我认为,国有制、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从深层次的理论上探讨,是既有相容的必要性,又有相容的客观可能性,也有相容的现实性。问题在于我们主观上的努力如何。如果我们能按客观规律办事,工作中不犯大的错误,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公有制经济在其中占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我认为,股份公司这种同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相适合的现代企业制度,同公有制相结合,可以比私有制的股份公司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第一,私有制股份公司以其三会四权的机制,使拥有最终所有权的股东大会,拥有法人财产权的董事会、拥有经营权的经理班子和拥有监察权的监事会,分工协作,调动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企业中的广大员工是在胡萝卜(工资奖金)和大棒(炒鱿鱼的威胁)的作用下工作的,充其量只能发挥雇佣劳动者的积极性。公有制股份公司中的职工也需要有工资和奖金的物质鼓励,也要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纪律,但他们在社会主义企业中不是雇佣劳动者而是企业的主人。当然,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中的主人地位,在一个规模较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中是明摆着的,而在大规模的国有企业中他们的主人地位应该怎样理解和怎样体现,还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鞍钢宪法》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有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但那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提出来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现代企业中,怎样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立体现职工主人地位的体制,还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创造。而一旦找到了这样的体制,则国有股份公司既能适合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发挥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能调动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则一定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第二,公有制股份公司和私有制股份公司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企业中党组织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按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规定:"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这一规定,对国有股份公司能否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有着莫大的关系。
如果按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老观念,东南西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那就会把现代企业制度中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搞成旧体制下那种党委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政企不分之外再加上一个党企不分,那样的股份公司是很难办好的。恐怕不会有优越性,只会有拙劣性了。
是"政治核心作用"就不能把它变成"业务核心作用",而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任务就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我认为,由党委书记兼公司监事会主任,是最恰当的。不增加新的机构,而又使原有的监事会增添社会主义新内容。党委在企业员工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使员工持久地保持旺盛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必要条件。
第三,选派德才兼备的党员担任企业领导,比私有制股份公司以高级雇员身份工作的经理班子,将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比私有制企业经营得更好的国有企业,在我国不是一个两个,也不是只存在了一年两年。各个部门都有,各个地方都有,现在的问题是要使它由少数变成多数,成为普遍的现象。这一切都取决于我们的主观努力,取决于经济、政治、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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