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廉政建设的艰巨性与长期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艰巨性论文,长期性论文,廉政建设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卓有成效地领导了我国的廉政建设。80年代末以来,由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廉政建设也取得了很大进展。有相当一部分人因此认为,只要党和政府下定决心,通过几次运动就可以在较短时期内消除腐败,否定廉政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这种观点已经而且还正在对我国的廉政建设产生消极的阻碍作用。要推动我国今后廉政建设的顺利、深入发展,亟需澄清这种错误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我国廉政建设的艰巨性与长期性。
一、廉政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
80年代以来,由于种种原因,腐败现象在我国一度蔓延,至80年代末更是发展到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在此情况下,党和政府加大了廉政建设的力度,但是,在取得一定成效以后,由于错误思想观念的影响,又放松了廉政建设,其结果则是近几年来腐败现象的再度严重化。从目前腐败现象的发展趋势来看,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是极其严峻的。
第一,腐败犯罪所涉及的金额数量越来越大。1993年以前,犯罪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为数极少。而近几年犯罪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大案大量出现。据统计,仅在1993年1月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就多达57件。 挪用公款案中,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多达208件。迄今为止,受贿金额最高的达到700多万元,而贪污金额最高的竟达3344万多元, 这都创下了建国以来的最高纪录。目前,超大数额的腐败犯罪活动还有上升的趋势。
第二,高层腐败现象迅速增加,腐败现象有向上层蔓延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现象较多地集中在基层,县(处)级以上的腐败分子为数不多。但最近几年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案件的比例在迅速增加, 而且地(厅)级以上腐败犯罪分子数量也在增加。 在1995年查处的腐败分子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达2262人,其中包括地厅级干部137人,县省(部)级干部2人。迄今发现的腐败案件中,最高的已涉及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第三,群体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过去的腐败案件中,大多是个别干部的腐败,所涉及到的腐败分子往往是一个或少数几个。但目前的腐败有不少是以群体方式出现。某些腐败分子打着为群体谋利益的幌子,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某些腐败分子则是互相勾结,内外沟通,串通一气,共同从事腐败犯罪活动。有组织的骗税、走私、造假、吃喝、侵吞国有资产、行贿受贿等群体腐败现象在近几年来有迅速增加的趋势。较为典型的案件是在1994年曝光的原辽宁省昌图县粮食局局长桂秉权行贿受贿、贪污公款一案。该案所涉及到的腐败犯罪分子几乎包括了原昌图县的所有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涉及人员达1500余人。
第四,腐败犯罪的手段向隐蔽化、高级化方向发展。一些腐败分子运用的手段越来越高级,甚至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来从事腐败犯罪活动。一些腐败分子则采取多道手续,内外勾结,易地联手等方式来进行腐败犯罪活动,其隐蔽性极强。目前,腐败还有从境内向境外发展的趋势。一些腐败分子不仅将金钱转移到国外,而且将腐败活动的基地也转移到国外。在国外用公款购买私人住宅,把公款存入自己的帐户下,为自己的子女、亲属非法办理出国手续,及至在国外生活腐化、堕落。这方面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
第五,腐败犯罪所涉及到的领域有从过去的行政管理机关向新的经济领域扩散的趋势。80年代中期以前,腐败犯罪分子较多地集中在掌握着一定实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而近几年来在新的经济领域中出现的腐败犯罪现象的比例在迅速上升,而这主要又集中在土地批租、外汇买卖、房地产开发、股票交易、期货交易、银行信贷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出现的腐败犯罪活动不仅手段高明,而且犯罪金额数量巨大,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也难以估量。
第六,政治上的腐败案件有增加的趋势。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党政机关在干部任命和选拔上所存在的腐败现象上。对于某些投机分子来说,他们以金钱打通关节,以此获得权力,而那些掌握着人事任命权的腐败分子则大肆受贿,并尽可能地将自己的亲属、亲信安插到某些重要的部门。因此这种腐败深度地侵入政治,更多地直接依靠政治权力或以政治权力为目标,消极影响极大。
可见,我国目前的腐败问题仍是相当严重的,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存在的现实。
二、廉政建设的艰巨性与长期性
我国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充分说明了廉政建设的艰巨性。首先,要清除严重的腐败问题,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需要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机关、团体的密切配合,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与大力支持,这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其次,廉政建设面临的阻力会越来越大。无论是高层腐败、还是群体腐败、政治上的腐败,都是那些掌权者的腐败。廉政建设当然要影响到那些掌权的腐败分子的政治与经济利益,他们自然就会千方百计地抵制廉政建设。他们要么对廉政建设采取应付态度,表面上也在抓廉政建设,但就是不涉及到实质性的内容;要么根本就不抓廉政建设。如果已经被察觉了,则会运用一切“关系网”,给办案人员施加种种压力。廉政建设的关键在于权力部门的工作。权力部门的腐败问题越严重,廉政建设的阻力越大。再次,严重的腐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影响了社会政治环境的稳定,极不利于建立廉政建设所必需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最后,严重的腐败问题充分说明了我国廉政执法水平的落后性,它给我国的廉政执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这既需要我们对以往的廉政建设实践进行科学的总结与评估,以吸取经验教训。也需要对目前的廉政建设形势进行正确的分析,制定并采取适应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形势和腐败现象的特点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尽量提高廉政执法水平。
廉政建设的艰巨性说明了廉政建设不可能在短期内清除掉一切腐败现象,而需要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不仅如此,在我国还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廉政建设的因素,它们无不说明了我国廉政建设的艰巨性与长期性。
第一,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当落后。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于廉政建设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就越能预防腐败,越能从根本上来消除腐败;越能为廉政执法提供更坚实的物质基础,大大提高廉政执法水平;越能减轻政府部门对社会经济的直接管理的程度,从而消除某些腐败赖以产生的土壤。而我国,由于起点太低,加之十年动乱的灾难性影响,经济发展水平一直相当落后。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虽然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有明显的渐进性,我国同样不能例外。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步骤来看,到21世纪中叶,才能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可见,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可能的,这也就决定了我国进行廉政建设同样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取得明显突破,而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二,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换阶段。我国目前是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并存,因此而造成了经济运行机制中的许多“空档”的混乱,这成了腐败问题产生的一大根源。要消除这一根源,最佳的办法就是尽快完善起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其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革命导师一再强调社会主义只能推行计划经济,而以往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例外都建立起了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要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观念取代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并非易事。其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造,没有任何经验可资借鉴,其艰难性可想而知。其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一定的政治体制与之相适应,这就要求对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作相应的配套改革,而政治体制的改革则更非易事。因此,我们不能指望在短时期内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不能指望很快确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腐败现象得以产生的根源还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存在下去。
第三,我国的廉政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还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不能完全适应廉政建设发展形势的需要。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是很难预防腐败和打击腐败的,廉政建设主要就是依靠廉政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来进行的。我国在这方面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廉政法律、法规和制度,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我国所制定、实施的廉政法律、法规、制度大部分都属于应急性规定,既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廉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在目前,亟需加快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的进程,这也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工作。其一,我国廉政立法和制度建设的任务还很重。我国目前的廉政法律还不健全,一些必要的廉政法律包括《惩治腐败法》等尚待尽快制定,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有待出台,廉政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尽快完善,这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备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需要出台大量的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个任务也是非常繁重的。其二,法律、法规、制度出台以后,进入实施阶段也需要一个持久的宣传过程。要使人们自觉地遵纪守法,首先必须让其了解,接受这种法规和制度,这就需要进行反复的宣传和教育。其三,法律、法规、制度出台后,要得到严格的执行,需要造就一支素质高的执法执纪专业队伍。对于那些执法执纪的人员来说,既要求他们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也要求他们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求他们既能懂法,更能公正地、严格地执法。培养这样一支队伍,是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的。法制建设、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由此可见,这又必然影响到我国的廉政建设。
第四,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在我国的影响还很深。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我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阶段,封建主义思想在我国的影响相当严重。改革开放以来,资本主义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也乘虚而入。那些腐败分子就是因为经不起这些腐朽思想的侵蚀而走上了腐败犯罪的道路。要清除腐败,就必须铲除这些滋生腐败的思想根源,这显然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完成。
总之,我们不能幻想在较短的时期内可以清除腐败,必须对廉政建设的艰巨性与长期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此,邓小平一直予以高度重视,他反复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要持之以恒地进行廉政建设。 如果认识不到或忽视这一点,对廉政建设持盲目乐观的态度,其结果必然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对廉政建设的前景完全悲观失望,对廉政建设失去信心,因为廉政建设是绝对不可能一帆风顺地进行的。
三、加强廉政建设的原则构想
廉政建设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就在于能不能采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廉政建设本身特点的措施。针对廉政建设的艰巨性与长期性,进一步的廉政建设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要进行廉政形势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到我国廉政建设的发展前景。通过宣传教育,既要使人们认识到廉政建设的艰巨性与长期性,也要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廉政建设的光明的前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邓小平廉政建设思想的指导,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的确立,都为廉政建设的深入进行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因而我国的廉政建设完全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廉政建设的前景是极其光明的。总之,对待廉政建设,既不能掉以轻心,麻痹大意,也要坚定决心与信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搞好廉政建设。
第二,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廉政建设的长期性决定了过去的那种依靠“人治”方式来进行廉政建设的做法,那种“一阵紧,一阵松”的不连续的作法是行不通的,必须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可以召开一次专门的中央全会来讨论廉政建设的问题,制定一个廉政建设的具体规划;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将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制度确立下来,就像把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样;在近期可以推广廉政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廉政建设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使廉政建设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基本工作。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廉政法制与制度建设。邓小平曾明确指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靠法制靠得住些”(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加强廉政法制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政法律、 法规、制度体系,就可以依法来进行廉政建设,从而克服廉政建设中的“人为”因素,保证廉政建设的持久进行。这首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充分认识到廉政法制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同时制定并健全惩罚性的和预防性的廉政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既能有效地预防腐败,也能有效地惩治腐败。
第四,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廉政建设的艰巨性与复杂性决定了简单地由一个或几个部门,采取一项或几项措施来进行是不可能有很大效果的。要想有效地抓好廉政建设,就必须既采取坚决措施惩治腐败,更应将重点放在预防上,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不能认为廉政建设“与己无关”而袖手旁观,甚至人为地制造障碍。
第五,要稳定社会政治环境。廉政建设要能持久地进行,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否则就难有持续性的政策可言。我国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成就,但仍有必要进一步巩固这种局面。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矛盾与问题,如:民族矛盾、沿海与内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都要影响到社会政治的稳定。这需要广大领导干部广泛调查研究目前存在于社会中的种种不稳定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这些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