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现状和远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远景论文,试论论文,我国农业论文,现状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5页。)邓小平提出的这“两个飞跃”,包含着对目前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充分肯定,以及将来逐步向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发展的科学预测。它正确地反映了我国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深化农村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如何实现农业的持续发展,是当前理论界探讨的一个重大课题。农业的持续发展,与农业的经营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大的方面来说,农业的经营方式不外两种,即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规模)经营。究竟哪种方式对农业的持续发展有利?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绝对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早在1962年,邓小平谈到怎样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时就指出过:“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3页。)下面,让我们按照邓小平提出的“两个飞跃”的思路,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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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这次改革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农产量大幅度提高,整个农村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是我国农业实现的“第一个飞跃”。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一种有效的经营方式。前几年,农业生产一度出现徘徊局面。于是,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应当改变。这种看法不符合实际情况,因而是不正确的。例如:在四川省一些地方,由于出现了频繁变动土地承包关系、收回多种经营承包项目的做法,就产生了不良的后果。(注:赵文欣:《“两个飞跃”理论与农村深化改革》,《农业经济问题》1996年第8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现阶段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稳定下来。邓小平指出“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完全符合农村的现实状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要长期保持,是因为家庭经营具有很大的活力。
首先,这种经营方式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我国农民有着长期以家庭单位分散经营的习惯,这种习惯不是短时期依靠行政命令就可以改变的。过去,由于不顾实际情况,追求“一大二公”的经营形式,结果并未能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这个历史教训,是应该记取的。家庭经营对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之所以收效明显,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使劳动者有了经营自主权,而这种经营自主权又给他带来了现实的经济效益。因此,他就会精耕细作,努力增加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农民劳动积极性,在一个长时期内是不会消失的。农民就害怕政策多变。如果现在贸然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势必使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伤害,从而使农业生产力发展受到影响,甚至遭到某种程度的破坏。
其次,这种经营方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不同,它具有地域性、分散性、季节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要求农业劳动者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因时、因地、独立自主地决定采取何种办法和措施,以解决临时发生的问题。家庭经营能够适应这种要求,从而减少或避免生产中可能遭受的损失。除了农业生产特点的要求外,还有农业生产条件的要求。例如,四川省的同志从他们的实践经验中得出结论说:“特别是四川这样人多地少、经济基础差、地形复杂、耕地小块而分散、大规模机械作业受到一定限制、具有长期分散耕作历史的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尤为适宜,普遍受到农民的欢迎。”(注:赵文欣:《“两个飞跃”理论与农村深化改革》,《农业经济问题》1996年第8期。)这里所说的人口多、耕地少、经济基础差等情况,恐怕不仅仅四川省是这样,全国很多省份都是如此。这些情况,也决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很快改变。
再次,从外国的经验来看,家庭经营在一些发达国家仍然是普遍存在的经营方式。这些国家在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经营的小农场不仅没有被淘汰,反而得到了发展。据美国政府1988年公布的资料,每年农产品销售额在10000美元以下的小农场,占全国农场总数的一半以上。美国政府农业部的研究报告认为:“在美国,只有类似家庭规模大小的农场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即使是人多地少的日本、韩国,家庭经营也仍然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营形式,这种形式并没有影响它们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现代化。(注:参见王南俊:《家庭经营是农业“两个转化”的理想形式》,《经济问题探索》1991年第6期。)
事实证明,家庭经营方式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某种合理性。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走到尽头,它肯定能够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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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须长期保持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个制度也有不完善的地方。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显示出这个制度有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因此,总结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经验,对它加以调整和充实,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
从我国农村的现状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弱点和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分割零碎,经营狭小而分散。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土地按农业人口平均分配使用权。每户农民得到一份土地后,又因家庭的不断分化,使地块越分越小。这样一来,耕种的地块便显得非常零碎。据调查:甘肃省临泽县平川乡,在1982年至1988年的六年间,进行了七次土地小调整,使土地分割细化加剧。(注:李文斌:《试论完善农村双重经营体制及其发展趋势》,《兰州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山东省昌邑县有219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27%)的户均地块达6块地以上;塔耳堡镇东麻湾村有一农户,地块多达25块。(注:董占信、董存良:《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学刊》1992年第4期。)贵州省湄潭有一农户的6亩责任田,分散在88个地块上。(注:彭珂珊:《论我国农业持续发展的环境及其保护》,《黄淮学刊》1996年第2期。)土地分割如此之零碎,显然不利于经营管理。这种分散细小的地块,影响土地的有效使用,也势必妨碍采用大型农业机械和高新科学技术,更无法进行农田统一规划布局,从而限制了生产的迅速发展。
(二)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经营方式,不仅使农民难以完成农田基本建设,还会影响到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农民,投资能力和投资规模都很有限,无力进行扩大再生产。而现代农业的发展,除了需要劳力投入之外,还需要高额的资金投入。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农业本身无法创造更多的财富,因而积累不了更多的资金;而国家财力有限,也不能向农业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发展农业所需要的资金长期短缺。这种状态,阻碍着大规模农田基本建设的实现。很多水利设施日益老化,长年失修。据统计,目前全国有1/3的水库带病运行,60%的排灌工程设施急需维修。(注:朱杰:《“九五”和到2010年增加农业投入的对策思考》,《经济改革与发展》1996年第1期。)一遇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势必造成农业生产的减退。同时,一些要求大面积推广的农业科学技术,也无法在小块分割的土地上实施。对于个体农民来说,农业生产过程中有很多事情都难以办成。难怪有的农民说:“干不了,干不好,勉强干了不合标。”(注:周鸿德:《合同制:农村第二步改革的实现形式》,《探索》1992年第4期。)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土地的权属关系比较模糊。虽然规定了“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因为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际中谁代表集体并不明确。对于农民的经营权,也无明确界定,缺少约束力。因此,农民分到由自己经营的土地后,便认为是分田到户,使用由己。以户为单位的家庭经营,无需顾及统一的种植计划,想种什么就种什么,以致有些地方出现了许多“插花田”。有的种小麦,有的种高梁,有的种棉花,有的种红薯。(注:董占信、董存良:《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学刊》1992年第4期。)这种“插花田”,由于播种和收获的时间不一致,势必带来管理上的麻烦,而且容易引起纠纷,影响生产。同时,农户承包土地后,缺乏稳定感,容易产生短期行为。由于对土地粗放经营,只知利用,忽视养护,致使土地肥力下降。有些地方在化学肥料施用量超前增长的同时,农家肥施用量急剧减少,农用地膜大量残留于土壤之中。这些,都不利于土地肥力的提高,并且造成农田的污染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将给农业生产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
(四)小生产条件下的家庭经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一家一户经营的生产空间是极为狭小的,因而在生产中也是比较保守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目前,我国农村绝大多数农民的耕作方式并未发生很大的变化。这种状态下的个体农民,不仅对市场是陌生的,对商品信息是迟钝的,开拓市场的能力有限,而且对市场风险的承受力也是很低弱的。这种低弱的承受力,使他们易于满足现状,不敢扩大生产和追求高效农业。
上述家庭经营的弱点和局限性,都与小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小生产经营方式具有两重性。它的优越性的一面,就是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从而解放了被束缚的生产力,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这正是前面所谈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仍将长期保持的主要原因。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条件的变化,它的局限性的一面就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指出它的局限性,只是为了说明有深化改革的必要,而不是说它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如前所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总的方面来说,是适合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它的优越性并没有消失,仍然具有活力,因而不能够轻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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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所说的“第二个飞跃”,指的是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远景。从长远来看,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小生产不可能长期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为了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必须改变小生产条件下的生产关系,建立和发展大农业。只有这样,才不致于阻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家庭分散经营将发展到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的个体经济将为新型的集体经济所代替。邓小平指出“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这个论断有着充分的根据。因为对于农业生产的持续、优质、高效发展来说,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具有不可否认的优越性。首先,有利于农业的科学化。农业生产要获得持续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实行科技兴农方针,不仅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这一基本国情的客观要求。但是,某些高新农业科技需要在大面积耕地上才能实施。因此,将分散于各家各户的耕地适度集中起来,就便于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装备,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收到优质高产的效果。其次,有利于实现生产社会化的大农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农业实现社会化的大生产,即实现农业的产业化。个体农民对市场经济非常陌生,信息不灵,生产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他们由于缺乏必要的经济实力,因而承受不住市场带来的巨大风险。集体经济则与此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例如新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土地集中,生产规模较大,耕作方法先进,科技含量较高,再加上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市场行情,了解和预测市场动向,进行科学的生产决策,经济效益较好,因此,能够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再次,有利于增强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我国农业生产每年都要受到旱涝灾害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之外别无办法。为了确保农业丰收,必须兴修水库,疏通河道,挖渠打井,修堤筑坝。所有这些排水灌溉工程,个体农民很难承担得起。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来说,无论是维修旧水利工程,还是兴建新水利工程,都比较容易办到。
总而言之,实行规模经营,能够创造出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产品商品率。集体经济有利于农业持续高效发展。目前,在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一批依靠集体经济达到共同富裕的小康村。其中例如:河南省临颖南街村,从1986年开始,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土地由家庭承包经营改为集体统一经营,发展成共同富裕的小康村。他们深深体会到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注:詹武:《论初步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小康村》,《农业经济问题》1996年第8期。)虽然截至1995年,全国仅有近9万个村的9000多万亩土地实行了适度规模经营,(注:韩俊、余贤:《1995-1996: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回顾与展望》,《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2期。)但是,由家庭分散经营的小生产转变为适度规模经营的大农业,这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然而,实现我国农业的“第二个飞跃”,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过去,在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急于改变生产关系(例如建立人民公社),实践证明对农业生产极为不利。鉴于历史的教训,绝不能简单地回复到“一大二公”的老路上去。由个体农民的家庭经营方式转变为适度规模的集体经营方式,是很长的过程。为什么呢?因为实现这种转变,需要具备成熟的条件。
(一)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别是为了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广大农民越来越感到分散单干的弱点,认识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自觉自愿地要求联合起来,建立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
(二)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能够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吸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据统计,当前农村约有1.2亿富余劳力;到本世纪末,将增加到2亿。(注:万宝瑞:《当前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若干热点问题》,《理论前沿》1996年第8期。)使这些劳力转移,必须迅速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根据我国情况,发展乡镇企业尤为重要。只有非农产业能够使劳动者获得稳定的并且高于农业的收入,个体农民才会放弃土地,转向非农产业。这样,土地也才能够集中起来,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三)建立起健全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代化的大农业要求社会化服务。因为实行规模经营的单位,在产前、产中和产后,都有许多实际问题(例如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贮藏、运输和销售等遇到的困难),需要社会化服务来解决。如果农业的社会化服务跟不上,就无法实行规模较大的经营。
(四)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国家有较大的财力投入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的技术改造。据专家测算,要实现“九五”农业发展目标,仅基本建设投资需求就超过1万亿元,而目前实行的农业投资水平与此相比,缺口很大。(注:朱杰:《“九五”和到2010年增加农业投入的对策思考》,《经济改革与发展》1996年第1期。)兴修排水灌溉设施,改造盐碱地、沙地和中低产田等工程,单靠农民的财力是无法完成的,必须依靠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搞好水利建设,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才有可靠的保证。
(五)农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适度规模经营的大农业,需要现代科技和装备。这就要求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农业科学知识和技术。目前,在我国农村,不仅经营管理人才严重不足,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也不高。我国农业多是大水漫灌,水的利用率低。每亩小麦用水,少的为320立方米,多的达450立方米,而美国仅为284立方米。我国化肥的有效利用率也较低,仅30%左右,而发达国家化肥利用率达到60%左右。(注:参见孙敬水:《农业粗放经营与集约经营的中外比较》,《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6期。)要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到农业生产实践中去,必须提高农民的文化科学素质。这就需要依靠发展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事业。
综上所述,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靠生产力的发展。正如邓小平在1980年就指出的:“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15页、315-316页。)他还具体地提出:“要实现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机械化水平提高了(这是说广义的机械化,不限于耕种收割的机械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情况的、受到人们欢迎的机械化。第二,管理水平提高了,积累了经验,有了一批具备相当管理能力的干部。第三,多种经营发展了,并随之而来成立了各种专业组或专业队,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第四,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具备了这个四个条件,目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形式就会有发展变化。这种转变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15页、315-316页。)从目前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地方还不具备这些条件。只有生产力发展到较高的程度,上述各方面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当前,我国农业在“第一个飞跃”的基础上,正在不断地深化改革。我们坚信,随着条件的逐渐成熟,农业的“第二个飞跃”必将展现于中华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