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择校”看我国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性论文,看我论文,资源配置论文,义务教育论文,择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在我国义务教育采取按户籍进行电脑派位、就近入学的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择校现象的出现,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据统计,已超过10%的学生家庭参与了择校,高收入家庭比例高达20%。伴随择校人数的上升,收费标准亦是水涨船高,“一分一万”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诚然,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学校存在差别,就会有对学校的选择行为,但我国当今的择校无论是参与人数还是收费标准都呈现出非正常状态,它表面上是消费者进行教育选择的市场行为,但联系义务教育的公共品性质,我们就会发现择校的非正常状态实际上是历史教育制度不公平导致义务教育各校非均衡发展所造成的,从而引起当前义务教育消费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本文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择校是否合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究竟如何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择校的背景——义务教育不公平的根源
择校是当今优质教育资源供不应求的必然产物,而历史上教育资源不公平配置引起各校办学实力的差别才是导致择校的根本原因。
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在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年年下降、教育总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我国教育经费在部门内部的分配也极不合理,大、中、小学三级教育结构生均投入相差过大,如1995年我国小学、中学、大学生均费用之比为1∶2.28∶20.43(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1∶1.7∶8,发达国家为1∶1.1∶4.3)[1]。作为公共品的义务教育理应由国家承担和供给,而我国在经费上却倒置分配,私人受益率高的高等教育得到国家高额补贴,社会受益率高的义务教育却欠债多、资金缺口大。义务教育经费不足只能靠私人成本补偿,据世界银行对中国两个省的研究发现,1988年直接私人成本约占小学总支出的70%~75%,普通中学总支出的50%~70%(World Band 1991第2卷第70~71页),分别为贫困县(人均年收入低于50美元)家庭年均收入的5.6%、11%,而食宿成本还要占去家庭收入的另外15%~20%(World Bank 1991第1卷第4章)。实际存在的学杂费、教育附加、政策性收费和乱收费使得生活困难的家庭承担不起这份“义务”,造成大批失学儿童、文盲和半文盲的存在。教育经费拨付违背了义务教育免费供给原则,使教育公平在最初的起点上无法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我国1985年开始推行的“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教育财政体制完全没有顾及到“穷地区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地方财力不均造成地区间生均教育经费的极大差异,如小学和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省级差异,2000年小学的极差率(最高比最低)为10.6,初中为6.6,如果将比较对象扩大到县、乡一级,差距将更大[2]。分权式教育财政政策一方面使一些儿童接受了非常充足、优质的义务教育,与此同时另一些适龄儿童却享受不到同等的教育,甚至连最基本的教学条件都得不到保证,许多贫困地区中小学危房率居高不下、大面积教师工资拖欠、学生因经济原因而失学、辍学的严酷现实表明:教育公平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区域不平衡和财政分权制度的牺牲品[3]。而且,在地区内部义务教育资源的分配同样不公平,高中、初中、小学甚至幼儿园层层设置重点学校,在师资、设备、生源上给予特别照顾,造成了义务教育内部资源配置的“马太效应”。其实,承担义务教育的各校在办学条件上应大致相当,即使有差异,也不应悬殊。而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教学经费等资源上实际的严重失衡违背了义务教育资源分配的平等原则,直接导致了农村子弟进城求学、城市子弟争上重点的择校现象。
二、择校的现实——义务教育不公平的现状
中国义务教育机会的政府管制,即政府规定以户籍为入学的依据,这本是仿照世界许多国家“城市学区制”的通行做法,是旨在减轻学生负担、便于教育管理而提出的。但从公平角度看,这种制度是造成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在教育领域的复演,表面上公平,实质上隐藏着极大的不公平。
首先,对于全体国民而言,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品,任何人享受同等数量和相同质量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平等的。按户籍决定入学学校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学生同样是接受义务教育、付出同样的学费,如户口所在区域有好学校就可以幸运地获得优质教育资源、享受到优越的教育条件、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如所在区域没有好学校则只能得到相对较差、较少的教育资源,所享受的教育条件和接受的教育质量也相对较差。而且在这种制度下,教育腐败问题大量涌现,很多人凭借手中权力和社会关系超越户籍制度,利用非正常手段使已存在的不公平程度进一步加深。
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收取择校费的学校一般都能提供质量相对较高的教育,因而这类学校在教育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垄断势力,择校费用的收取则是他们有效利用自身市场优势的博弈,是不同消费者不同教育需求的结果。微观经济理论将按不同的价格出售不同单位的产品的行为称为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学校实行价格歧视的理论基础是不同组别的消费者对特定质量的教育具有弹性不同的需求曲线,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收入水平越高,教育消费随之增长的幅度越小,即收入水平越高,教育需求的收入弹性(教育消费增长百分比/收入增长百分比)越小。三级价格歧视原理表明,具有较低需求弹性的消费者将被索要较高的价格,从而垄断厂商能侵占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剩余,这一较高价格在当今的教育消费中就是通过额外收取择校费用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部分消费者虽然通过择校占有了国家投入较多、较好的义务教育资源,但他们也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其本身也是教育垄断和供需严重不均衡的受害者,他们是用事实上的不公平来换取心理上的平衡。
再次,社会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前提,在一个贫富严重分化的社会里,由于个人对财富的占有量决定了知识、信息、社会联系等教育背景,因此无论教育收费与否,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而我国当前的现实是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如据1994年城乡居民收入统计,我国最高收入的1/5家庭占有了全部收入的50.13%,中间层的1/5家庭占总收入的15%,最低收入的1/5家庭仅占总收入的4.27%,高收入层占有总收入的比例是低收入层的12倍。能否承担高额择校支出主要受家庭收入水平制约,当前我国居民收入的现实状况表明,中、低收入家庭无力承受这一额外负担,“贫穷不是孩子的过错,却使孩子承担了贫穷的后果”[4]。“能择”与“不能择”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是否公平问题,收入分配不平等就成了由社会阶层引起的教育不平等的工具。
三、教育收益——择校对未来社会公平的冲击
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能提高个人的人力资本,即提高他或她的生产能力。在一个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较高生产能力的人获得较高的市场价值,从而提高个人收入(Schultz 1971,Becker 1975)。同时,许多经济学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教育是惟一能达到改善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双赢”手段,让每个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一定程度的义务教育,是对个体起点的调整,也是旨在缩小社会不平等的收入再分配。因此教育效果是否公平,只有放到市场上检验、看劳动力价格的高低并进行总收益的比较才能最终定论。
在这一理论基础上,我们来观察中国教育及其收益状况的现实。
首先,在非义务教育的生均公共支出远高于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我国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三级结构的学生人数比为1∶20.86∶18.98[5],教育的离散程度和不均等程度较大,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极少数人占有了相对较多的教育资源。而高等教育的私人回报率远高于中等和初等教育,如1999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硕士及以上学历为29736元,本科学历为17123元,大专为13676元,高中、中专为10916元,初中及以下为9554元[6]。根据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受教育程度较高、工资较高的主要劳动力市场与受教育程度较低、工资较低的次要劳动力市场之间极少或没有劳动力流动,因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教育之间存在着一种总的正关联,即“贫者恒贫、富者恒富”。因此,一面是较小的私人成本,另一面是较大的私人收益,这种教育投入政策只可能加大未来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程度。
其次,由于劳动者对高收入、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及发展前景好的职业有一种本能的追求,在劳动力市场开放的情况下,一部分高素质人才必将从经济落后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人才外流使人才培养地(经济落后地区)损失了部分人力资本和劳动力,因而其前期投入的教育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却使人才流入地(经济发达地区)在未进行教育投资的情况下获益[7]。由人力资本流动带来的政府财政收入的变化又会对新一轮的教育投资产生影响,经济落后地区由于财政收入减少,教育投资相应减少,如此往复,形成恶性循环。教育投入得不到补偿、投入与收益不对等、权利与责任不明确使地区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最后,择校基本上遵循有钱人择校→占有较多、较好的教育资源→其子女接受较好的教育→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获得高层次教育的可能性大→在非义务教育中占有更多的公共教育资源→毕业后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获得较高的收入→“富者越富”;而贫困家庭的情况正好与之相反,最后的结果只会是两极分化更加严重。因此,教育不公平既是前期社会不公平的结果,又是未来社会不公平程度加深的成因。
义务教育的本质应该是一种相对公平的教育,亦是为达到更广泛的社会公平而服务的教育,对其公平性的分析应从过去追溯根源、对现在探究本质,以防未来更大不公平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