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预防研究--以和谐社会为视角_新农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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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有所养:防止老年人因“饥寒”而起“盗心”

(一)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老年社会保障指国家和社会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和自身情况,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老年人的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内容。近期,在新华网与《半月谈》杂志社联办的“每月调查”栏目推出的“中国未来发展的主要挑战因素是什么”调查显示,“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得票率为53.9%,位列前三名。在人民网强国社区网络调查的10个议题中,网民最关心的三件事情是:民主政治、反腐倡廉、社会民生。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障改革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

首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较低。第三届世界老龄大会通过的《政治宣言》中提出“反老年贫困”,以消除老年贫困作为最终目标,要求联合国成员国到2015年将极度贫困的老年人比例下降一半。从贫困人口绝对数量来看,世界银行《从贫困地区到贫困人群:中国扶贫历程的演进》中显示,“中国仍然有2.54亿人口每天的花费少于国际最新贫困线”。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指出:“中国还有1.5亿贫困人口。”从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来看,到2008年年底,我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河北省民政厅2012年4月7日公布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河北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006年的725元/年增加到2011年的1493元/年,人均月补差从21元增加到67元,达到了全国平均水平。①与外国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比较薄弱的。美国在20世纪60至80年代一直延用“恩格尔系数>33%”的标准,实际计算出来的救助标准大致相当于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的37%至40%。与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达不到保障全社会成员最起码生活需求的水平,更谈不上像发达国家那样把目标定为使救助对象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其次,农村老年人因生活中的“饥寒”而起“盗心”。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形成了“城市”、“农村”以及“城里人”、“乡下人”两个大的社会层次。“农村”通常意味着农业传统,意味着落后,意味着较低的生活水平。据统计,我国城镇老年人贫困发生率为2.5%,农村为8.5%,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许章润先生在《犯罪学》(2004年版)中认为:“就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情形来看,贫困依然是一种重要的致罪因素。以目前中国的情形来看,当‘农村贫困’的顽症还没有彻底治愈时,‘城市贫困’的幽灵已经开始徘徊。当‘绝对贫困’正在退出人们的视野的时候,‘相对贫困’的肿瘤却开始扩散。”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广大的农村,以土地保障为基础仍是绝大多数农村老人的养老方式,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无法满足农村老人的养老需要。农村老年人缺乏独立的经济地位,随着本人年龄增大,劳动力弱化或丧失,最终陷入孤立无援的困苦境地。

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了许多朴素的犯罪学认知,例如“饥寒生盗贼”。当前,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前提下,由于生活贫困走上道德败坏甚至犯罪道路的老年人不乏其人。“为什么老年人跌倒了没人敢扶呢?这是因为,我们现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没有覆盖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上。如果老人跌倒以后,知道不会给孩子添麻烦,他就不会讹人了”。②“研究表明,一些老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因贫病所迫。随着年龄增加,体力下降,子女成家另居,对老人过问较少,有的老年人甚至无经济来源;特别是孤寡老人,无儿无女,无依无靠,有困难得不到帮助,感情脆弱极易产生犯罪冲动”。③

精神分析家A.阿德勒认为:“罪犯并不是特别的人类,他和其他人一模一样,他的行为也是人类行为合理的变衍。”在美国作家欧·亨利短篇小说《警察与赞美诗》中,主人公流浪汉苏比在冬天即将到来的时候,由于饥寒交迫,想尽办法企图进入监狱。他到餐厅吃霸王餐、砸商店橱窗、调戏少妇、扰乱治安、行窃,一心想让警察抓住他。这种虚构的情节在我国社会现实中得到再现。2012年7月13日《中国周刊》报道,湖南农村老人付达信四年前为养老故意去抢劫,在法官审判时老汉恳求重判!入狱前付达信两年没有吃上肉,而在监狱一日三餐按时吃饭,不仅馒头管够,午饭还会有海带炖排骨等。一年半后,付达信提前出狱,住进一家敬老院。如今付达信却称“这里的生活赶不上监狱”。“类似付达信这样的农村老人,居于社会最底层,收入微薄,失去劳动能力,既没有自主养老的基础,又缺乏养老保障制度的足够覆盖,极易陷入老无所依的困境。付达信每年只有600元的补助,平均每天只能支出1.6元,生病后没有钱去医院治疗,连生活都无法保障,何谈安享晚年?正是在走投无路之下,付达信选择抢劫‘入狱养老’。在监狱里,他不仅一日三餐有保障,还吃上了肉,得到了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付达信的遭遇虽然只是个案,却折射出当前养老保障体系存在莫大缺陷。一个无法让每一位国民都安享晚年的养老制度,不仅是个人悲剧的肇事者,也是制造社会矛盾、加剧阶层分裂的不稳定因素”。④“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还不能完全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问题,部分老年人无力参保,即使参保政府补贴远远不能保障生活需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来源还是主要依靠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当无人赡养又无经济收入时他们可能会进行小偷小摸等形式的侵财性犯罪活动,用来解决经济问题”。⑤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些老年人因为弥补家用而盗伐林木,为提高生活水平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烟酒衣食而多次盗窃,因心疼玉米被毁损而私拉电网致人死亡等犯罪形式先后多次出现。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

首先,实行农村养老保障单独立法。通过国家法规制度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补上民生短板、解决农村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根本之道。“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能没有问题、矛盾、冲突,对于任何执政党来说,能否勇于直面问题,并及时有效解决问题,是衡量一个执政党执政自信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尺”。⑥“农村老年人绝对数量和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人口有8557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6%,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70%以上的农村老人有后顾之忧。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的现象一直持续到2040年左右”。⑦农村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处理好这个庞大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更关系到和谐中国的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还存在“立法被动、滞后,缺乏前瞻性,立法层级低,立法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等不足。例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至今缺失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性依据,仅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地方性法规如黑龙江省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上海市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法》等。

从世界范围看,通过立法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缓解老年贫困是一种立法的创新。国外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障立法问题较早提出、实施。1963年,日本制定了《老年人福利法》,原则上把65岁以上的老人作为福利对象。2000年颁布的《社会福利法》进一步完善了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同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提出“由全社会支撑老年人”的理念,为老年人提供包括保健、医疗、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家应该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在完善法律方面作出调整。“当前,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分阶段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目标,在完善地方立法的基础上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与部门法。同时,做好长期立法规划,构筑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框架,最终实现我国完备的城乡养老法律体系”。⑧“立法要以《宪法》和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同时与《民法》、《继承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相协调和衔接。农村养老保障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农村养老的原则、对象、形式、种类,家庭养老的内容、土地养老的内容、集体养老的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及其性质、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农村养老的责任主体、机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等等,形成以农村养老保障法为基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法、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农村家庭养老示范法等相应部门法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家庭养老条例、农村集体养老条例、农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税收减免办法等行政法规为保证的阶梯形立法体系。此外,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及现实需要,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部门规章,切实保障农村养老法律的贯彻实施。⑨

其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努力完善老年社会保障机制。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主持编写并经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将“预防犯罪的社会措施”放在第一节。从各国预防犯罪的时间来看,第一层次更多地表现出一个国家的社会政策的正确性和预见性,反映出“治”的能力和早期预防的功能。⑩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按照这一指导方针,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和基础,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但是“长期以来,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是众多社会问题的根源之一,这一弊端也体现在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老年人淡薄的法律意识加上不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共同诱发了犯罪。解决这一问题需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加大对社会保障机制的投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老年人病有所治、老有所依,安享晚年”。(11)

一是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我国财富分配的语境已经改变。我国已经从一个发展严重不足、共同贫穷的落后农业国转变成了一个跻身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所以,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应的财富分配路径亦应做出改变,让困难老年群体充分享受国家经济效益提升的成果。要“科学地制定和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这个标准基本上适合物价上涨的水平,能够基本适合各地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既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他们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基本需求,同时又不超越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加大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的投入”。“不断监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的程度,监测物价上涨的水平,来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具体来看,农村低保标准最低标准以湖北省为例,“按照国家确定的全国农村贫困线标准及当前湖北财政承受能力,我们认为较为可行的农村低保标准应为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8%左右。并随着相关因素的变化而调整”。(13)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按照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门要求,各地在2011年年底前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这是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的体现。

二是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政府行为”。(14)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急速到来,一些农村中的老年困难群体采取抱团取暖方式来应对,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在宏观层面,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土地管理制度、金融服务体制、农产品流通体制,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在微观层面,探索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可能性。建立集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老年人救济制度等一体的生活保障体系,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济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江苏省盐城市从2008年开始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市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核心制度,辅之以适当的普惠式制度安排。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筹资机制,强调制度的公平,人人都可以参保,财政对参保人给予补贴,一视同仁,体现公平;对缴不起费的,采取低保等社会救助措施解决贫困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对缴费能力较强的农民,则选择较高的标准缴费,兼顾效率。

三是建立非交费型的政府基础养老金和农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农产品价格日益下降,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农村老年人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是不可行的。“针对目前农村实际,发展农村经济主要是提高农业经营效用和比较效用水平,提高闲置农田的利用率,激活农村土地保障能力”。“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过程当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立法保障、资金的投入管理以及氛围营造方面都应当充分利用好各方面的资源;社区集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是促进农村养老制度创新和提升老年人生活幸福感的关键;应当鼓励和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种力量介入到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中来,通过提高农村养老的社会化水平来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15)例如,福建省德化县南埕镇通过多方筹措,设立农村老人互助金60万元,全镇统筹,并鼓励各村筹措资金,镇政府按金额20%的比例再予以配套补助。“从理论研究和地方实践来看,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既不能完全依靠政府,也不能完全依靠个人和家庭。根据城乡统筹要求,建立非交费型的政府基础养老金和农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较为可行的做法”。(16)

四是完善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制度体系。“属于社会预防视野中的福利制度产生、兴起于西方早期工业社会。早期工业社会国家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福利制度对犯罪预防的作用”。(17)“从‘大福利’的视角来看,老年福利制度体系既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基本生活方面的保障制度,也包括老年福利、老年津贴等相关福利制度,还应该包括各种各样的养老服务等老年服务制度”。“目前,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体系的几乎所有方面都存在尚待完善之处”。(18)随着全国上亿农民进城创业打工,在交通闭塞的偏远村落留下了4000万不愿和无法离开故土的老年人。

“完善老年人福利体系,实现‘五个老有’是减少老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19)从实践层面来看,“应着力推进农村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应该建立不同层次的标准化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服务站)及其他配套设施。逐步建立农村老年福利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初步构建起县(区)、乡(镇)、村居委会和自然村四级老年福利服务网络体系。统筹城乡社区服务项目的均衡发展。为保证城乡老年人所享受的福利与服务项目的公平性,近期内,发展城乡老年福利服务的内容,要充分考虑到城乡老年福利服务需求程度高的服务项目的差别,有的放矢,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当前,城镇老年福利服务应该重点完善护老服务、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等,而农村应该重点完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护老服务和照料服务等”。(20)例如,福建省德化县探索实践“党支部+老年协会+互助组”的帮扶机制突破了农村留守老人困境,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使得2万多留守老人得到帮扶、协作、服务。福建省计划到2015年建成1个集老年养护、医疗康复、培训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省级民政福利综合基地,每个市、县建成一个社会养老福利中心,每个乡镇建成1处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当然,从更大的社会环境看,完善老年人福利体系还需要国家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保障,各级党委政府更多的责任担当,全社会更多强势力量的关注介入,与农村老年人结对认亲、定期探望、上门服务;牵手老人,送医送药,慰藉精神,以进一步突破农村老年人福利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境。

“犯罪,既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多变的社会现象。犯罪现象不是孤立静止的,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及国内外的社会联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犯罪总是带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的烙印”。(21)建立强大、完善的老年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直接影响着改革发展的大局,直接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随着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以及人口老龄化的急剧发展,如何切实地保障日益庞大的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满足其特殊生存和发展需求,从完善社会大环境的角度着手,积极预防农村中老年人“饥寒起盗心”式的犯罪,成为实现中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发展战略目标不可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温润心灵,涵养人生”,成为当下中国的热词。老年犯罪不仅是个人问题,实质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只有使得他们的生活安全得到切实有效的多角度保障,老年人犯罪问题也就会得到有效解决,全社会的和谐、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二、老年有伴:消除“老而无性”不和谐社会因素

(一)老年性犯罪折射社会问题

美国学者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和特拉维斯·赫希认为犯罪性是个人从事犯罪的倾向,这种倾向既有心理的成分也有生理的成分,犯罪性是犯罪的原因或基础,犯罪是犯罪性的表现,而犯罪性的核心就是自我控制低。(22)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老年人的性健康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狄德罗在小说《修女》中认为:“人生来是要伴侣的,如果夺走他的伴侣,把他隔离起来,那他的思想就会失去常态,性格就会扭曲,千百种可笑的激情就会在他的心头升起……”可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不仅需要物质上的丰足,更需要精神上的关爱。

法国早期犯罪问题研究者安德烈·米歇尔·格雷发现最容易实施性犯罪的年龄段是16至25岁和65至70岁。(23)一些老年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缺乏性生活的条件,少数人缺乏自制力,放纵自己,采用非法手段,满足性欲望,以致构成犯罪。“一家管教所对59名60岁至81岁的老年罪犯的调查显示:七成与性有关,其中40人属于强奸、嫖娼等性犯罪类型。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4)2007年至2008年,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共审理老年人犯罪案件18件(被告人全部是男性老年人),其中强奸案件5件,居老年人犯罪类型的首位,占总数的27.8%;强奸罪的受害者有5人,1人是幼女,3人是患有精神病的农村妇女。在审理的26件强奸案中,老年人强奸案件占5件,与青少年(16至25岁)强奸案件数持平,占总数的19.2%。老年性犯罪主要原因有:

首先,正常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老而无性’的社会观念使得社会漠视老年人的性需求。据有关医学专家证实,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的体能增强,绝大多数70多数的老年人有性需求,个别80多岁也有性需求。我国丧偶未娶的老年人占绝大多数,终身未娶的老年人也有一定比例,特别是农村地区,单身老年人缔结或者重新缔结婚姻的人很少。在正常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有些人可能走向嫖娼强奸等违法犯罪的邪路”。(25)

其二,受陈旧观念影响。“再完美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难以覆盖每一个体,现代社会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修复日渐淡薄的人际往来”。(26)“对于丧偶的老年人来说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使得老年人的感情变得极为脆弱,心理极度压抑,遇到一些强烈的刺激极易失去理智,做出一些过激行为。多数农村老年男性实施涉性类犯罪是由于丧偶,他们受陈旧观念的影响,不敢或不好意思再婚,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自己的生理问题”。这些老人过着“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有话无处诉,生病缺照料”的孤寂生活,生存状态和精神需求缺乏关爱。

其三,处于性需求被忽视、道德上被尊崇双重地位。“我国一直把老年人摆在一个道德高标准的位置上,认为老来谈性是不正经的表现,使他们处在了性需求被忽视和在道德上被尊崇的双重地位”。(27)“受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影响,‘神圣老人’是没有性生活的,老年人的性需要遭到禁忌。据中国性学会调查发现,80%的老年人在压制自己的性需求。所以一旦老年人因丧偶或配偶性功能障碍,就得不到性满足”。“故此正当的途径获得性欲的满足遭到封锁,这样很容易使老年人在心理上对性产生偏执,再加上当前城乡文化生活的匮乏,低级趣味的影视资料的传播,生活孤独和枯燥单调等因素,更为加重引发老年人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28)

(二)社会各层面要正确看待和处理老年人再婚问题

国家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丧偶老年人口已达3900万以上,几乎占老年人口总数的二分之一。处于丧偶状态的老年人比例是37.7%,其中男性老年人的丧偶比例是23.3%,意味着每5个男性老年人中就有一个是丧偶状态;对于女性老年人来说,情况更为严重,单身比例高达50.5%。(29)目前,仅“浙江省目前有老年人口620万,其中单身老人约占三分之一,有200多万”。(30)“性是老年人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寿命不断延长,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达70岁,80岁以上的老人屡见不鲜,就60岁而言,来日方长,和谐幸福美满的性生活不仅是年轻人的生活权利,也是老年人的生活权利”。(31)北京市统计局对市内4000名老年人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老年人对老年再婚持肯定态度,54%的老年人支持再婚,29%反对,17%说不清。解决好老年人再婚问题,满足其正常的生理需求,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预防老年人性犯罪行为的产生。妥善解决满足老人正常的生理需求,预防老年人犯罪是一个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应该由政府、社会、子女、老年人自己四个方面来共同解决。

首先,多层面为解决老年人性犯罪问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老年人性犯罪是一个社会危害性大,但是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不仅仅是老年人为了满足性欲,还存在很深刻的社会原因。解决老年人性犯罪问题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应当以预防为主”。(32)

在国家层面,为老年人再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谈性色变的社会,人们在性的问题上普遍压抑扭曲。古人言,食色,性也。“说白了,除了吃,老百姓还要快乐,所以性的满足成为一个比吃饭高一层次的民生问题”。再婚对老年人来说,不仅在生活上可以互相照顾、互相扶持,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的互相沟通和慰藉,这样在心理上达到平衡,精神上也可以放松。它能使人愉快地度过幸福的晚年,享受人生的最后阶段。立法部门应该使相关法律更加完善,为老年人丧偶再婚提供全方面的法律保护。“老年人丧偶再婚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个别现象,而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现象,虽然不能针对老年人专门制定一部婚姻法,但在现有的婚姻法基础上,加入针对老年人再婚的相关法条,使婚姻法更加完善,使老年人丧偶再婚得到全方位的法律保护”。(33)

在社会层面,多角度关心老年人再婚问题。“老年男性的性功能状况与社会、文化对这一问题的不正确态度,是造成老年男性犯罪,尤其是老年男性的性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34)首先,为老年人再婚树立好的舆论向导。建立老年人再婚的正确观念和态度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关心和大力支持。媒体要进行正确的宣传和引导,为老年人再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据上海退休职工活动中心银发婚介所介绍,现在很多老年人都有找个“老伴儿”的意愿,每个月有近千名老人来参加婚介活动。但大都是“走婚”,这一现象凸显出“黄昏恋”老人再婚的困境,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社会、家庭对老年人再婚和情感生活重视度与支持度的欠缺。纵观中央及各省市数百个电视频道、数万个电视栏目,有关老年人节目和老年人再婚的可谓凤毛麟角。“很多老年网站对旅游、健康、书画等很热衷,但对老人的婚姻问题却很少关心和议论。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该成立‘老年婚姻协会’,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媒体、婚介所及总工会等各方人士,关注老人的再婚需求,帮助其子女转变观念,为老人提供婚恋咨询等。”(35)

在社会有关部门,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再婚机会。“老年人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后,突然闲下来,很难适应,他们接触社会的机会少了,接触的人也有限,所以择偶的机会也随之减少,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一个专门为老年人再婚提供帮助的机构和部门,没有一个婚姻介绍的媒介,不利于老年人丧偶再婚的选择”。(36)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上,基层组织、妇联等组织要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老年人再婚。“目前到重庆市一些婚姻介绍所进行登记的老年人日益增多,最高年龄达82岁。据重庆百年婚姻介绍所对100多名会员分析的结果,有配偶需求并在婚介所登记的60岁以上会员占3%”。(37)总数达到几千万庞大群体的老年人再婚问题具有长远性和诸多未知性特点,并涉及财产继承权等法律性问题,应该成立老年人再婚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教育、宣传、婚介、调解。

在子女层面,从家庭关爱的角度去理解老年人再婚问题。“如今,随着生活和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普遍比过去延长了许多,他们身体好,经济条件好,有的是时间和精力,但一生相濡以沫的老伴儿却离自己而去,只留下孤零零一个人面对以后的人生。子女、亲戚、朋友代替不了夫妻间的关爱,亲情友情弥补不了内心的寂寞与孤独”。(38)2008年,广东省的老年空巢家庭已达51.9%。国内专家对北京市238名60岁以上社区老年人进行CES-D、PSSS和SRHMS中的生理健康子量表的测量表明,“无配偶的老人抑郁发生率比有配偶的高7.3%”,(39)“调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人口数已占总人口的13.26%,单身丧偶者占30%以上,而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愿望,但是婚姻登记的不足一成”。(40)“老年人再婚障碍多,阻力大。财产纠纷等实际问题、社会舆论、子女阻挠是阻碍老年人再婚的最主要问题”。(41)

在老年人自身层面,端正再婚态度。老年人应打破传统的束缚,勇于追求自己幸福的晚年,努力提升自身晚年生活质量。“对于老年人来说,树立正确的性观念,了解自我性生理的变化特征,认识老年夫妇性生活的特点,懂得老年性生活与健康的关系,做好性的心理健康和自我调节,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老年人性侵犯犯罪的预防也是非常有效的”。(42)老年人切不可产生为财产而再婚的不良行为。“有的男性丧偶老人生活自理能力很差,他们中有些人找老伴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自己找一个保姆,感情好坏是其次,主要是身体硬朗,可以照顾他们”,“有的女性丧偶老人再婚的目的很多就像是为自己找一个银行,因为女性老年人有些一辈子没有工作,在配偶生前都是靠对方来养活,老伴一走就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她们想再次找一个老伴的目的只是为了给自己找一个吃饭的金饭碗,而有些更看重的是对方的家产,以这样的目的结婚势必会产生很多的家庭纠纷和矛盾,只会带来两败俱伤的后果”。(43)

其次,避免形成“搭伴养老”生活方式。随着社会家庭小型化的趋势,独身老人日益增多,其求偶需求日益凸显。“搭伴养老”是指老年男女双方不进行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实现晚年相互照料的一种老年‘再婚’生活方式(应属于同居的范畴),同时包含养老的内涵。近年来,这种现象在我国很多地方不断出现,引起了广泛的争议。(44)据对“老年人搭伴养老”问题进行网上调查显示,70.42%的人表示赞成,有15.8%的人表示不赞成,而有13.75%的人表示不关心。虽然在西方国家男女同居成风,多数被默认;但在我国由于传统道德和民风民俗的约束,非婚同居行为至少被认为不道德。“搭伴养老”是一种不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受法律保护,无法避免纠纷。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他们有个互相照应,又不牵涉到一系列复杂的家庭关系问题、财产问题,国内有些社会学者已经提出了让老年人“依法同居”的大胆设想和建设。例如,有社会学家认为,搭伴养老,不一定是我们要积极倡导的一个养老方式,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它。在现阶段,特别是在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的情况下,搭伴养老确实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应积极地创造条件让想办理合法手续的老人障碍更少。但是,“老人对配偶的需求,不仅仅是性的需求,更多的体现在精神上的慰藉。从养老需求、从爱情的角度,老人最好是登记结婚,为了避免老人再婚带来的麻烦,老人再婚前签订一个协议,将老人的财产、与子女的关系、双方的养老、生病如何护理等问题——写明,叫‘协议再婚’,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老人的权益”。(45)对于老人们普遍担心的财产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和“财产公证”等多种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三、探寻犯罪规律:加强和改进老年人犯罪理论研究工作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有着其自身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规律是可以被认识的并且这一过程存在的特点越多,其背后的规律性就更容易为人们所掌握。探索老年人犯罪特点及其教育改造的规律不仅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在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减少老年人犯罪行为。

(一)老年人犯罪研究在力度、深度、方式和实效上与形势发展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首先,信息系统不完备,获取老年人犯罪各种数据困难。在国家层面,缺乏宏观关于全国性犯罪总体资料介绍。我国的犯罪统计,主要根据《刑法》关于罪名的规定,分为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进行统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司法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划分,可分为公安部门的“刑事立案”统计,检察机关的批捕犯罪嫌疑人、自侦案件及提起公诉案件的统计,法院一审和二审关于刑事案件收案及结案的统计,以及监狱关于收押犯人的统计等。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犯罪统计资料处于粗线条状态,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版汇集详细统计资料的《犯罪白皮书》或国家《统一犯罪报告》。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卢琦认为,“目前公安机关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方面最值得改进的地方是应发布详细介绍我国该年度各类犯罪指标的《犯罪白皮书》。在我国刑事司法统计信息的不公开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社会治安真实状况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影响了许多相关人员的研究和判断。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渠道越来越多,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政府不能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各种片面的、虚假的、有害的信息就很容易混淆视听,扰乱人们的思想,给社会稳定带来各种影响”。全国性老年人犯罪统计资料缺乏、统计指标不合理现象也同时存在。老年人犯罪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犯罪类型,已经日益引起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从我国现有实际情况来看,“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犯罪统计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统计资料缺乏(很多统计资料并不公布)、统计指标不合理(现有的一些犯罪统计的统计指标有问题)等,在老年犯罪统计方面也是如此”。(46)没有公布全国性的老年人犯罪统计数据,“老年犯罪统计数据的缺乏,给准确了解老年犯罪的状况,带来了巨大的困难”。(47)在我国由于一些信息、资料不公开,“不要说纯民间机构和普通研究人员,就连社会科学院这种半官方的机构,也难以得到一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48)

其次,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我国开展的研究起步较晚。少数学者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一定数量的研究,“在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过往的研究中,大都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领域,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严重不足,笔者在中国知网上搜索到关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规范性研究(从1986年至2009年)仅20余篇,导致目前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现实社会的发展”。(49)当前国内学者们所涉及的老年人犯罪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犯罪学、心理学等方面,专门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学术成果为数极少,在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等学科领域存在很大空白。从已公开发表的文献来看,至今有关有老年人犯罪的实证调查研究为数极少,缺乏系统研究。老年人犯罪问题在犯罪学理论界的研究及创新不足、预防与控制老年人犯罪的新理论新观点缺乏,在相当程度上阻碍我国犯罪学整体研究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和改进我国老年人犯罪理论研究工作要多措并举

首先,建立国家层面的主题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的重要标志,有助改变我国传统的“司法神秘主义”倾向。准确公布我国老年人犯罪状况,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当前老年人犯罪状况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对于解决本国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据日本政府2011年《犯罪白皮书》记载:2010年有2337名65岁以上的老人犯下“暴行罪”,犯“伤害罪”的有1174人。这是已定罪的,其他年纪太大而不予追究或和解等不计其数,在二十年前这些数字几乎为零。为此,建议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每年由政府发布《犯罪白皮书》,公布各类犯罪的发案数、破案数、判处死刑和其他刑罚的人数以及被害人的原因等,利于社会各界对刑事政策进行评估和公众自我保护。

其次,建立《国家老年人犯罪预防计划》。从治理犯罪的角度看,抓预防是抓重点、抓根本,解决老年人犯罪的重点是“预防而不是事发后惩戒”。计划核心内容应包括:建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维权工作体系和网络;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种有益社会工作、活动;加强对老年人进行法治、道德、性健康教育;建立各种生活保障体系和老年人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老年人法庭、监狱;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

其三,不断拓展理论研究视角。纵观国外老年人犯罪研究成果,有的从心理学的层面研究老年犯罪的心理原因,有的从刑法学、犯罪学的视角研究老年人犯罪的法律处遇问题,还有的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老年犯罪的社会预防措施。例如,“以生活方式为视角研究犯罪问题,通过生活方式这个连接点将犯罪学与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等学科有机地联系起来,这顺应了犯罪学跨学科研究的整体发展趋势,其可以有力地强化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老年人犯罪研究的内容涉及相关的其他多个学科,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矫正、心理学、社会学与社会政策等。对于老年人犯罪现象中“那种政论式的、以单一学科作为诊释工具的论述已经不再能切换到现实的犯罪学中来了”。(50)

其四,将老年人犯罪预防作为一个重要课题进行前沿战略性研讨。郭晓红在《当代老年犯罪研究》一书中认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将会成为伴随这种变化而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在我国老年人中,已经产生了一定数量的老年犯罪人。如果不重视对老年人犯罪的科学研究,不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对老年人犯罪进行恰当处理和有效预防,中国可能会在庞大的老年人口基础上产生世界上最大的老年犯罪人群体。目前,针对老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非常薄弱,理论分析不足,研究中有力度、有见地的科研成果还不多见,缺乏有针对性、效果明显的犯罪治理对策。尚无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将老年人犯罪预防作为一个重要课题进行前沿战略性研讨。一是要形成老年犯罪理论研究专题强势。有关决策部门和中国犯罪学会等学术团体应组织各方面研究力量,联系当前社会中各种实际情况,进行老年人犯罪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增加老年人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二是实现研究“成果转化”。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实现“成果转化”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要在注重专题研究应用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老年犯罪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努力使研究成果进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之中。三是开展高层次老年人犯罪专题研究。研究老年犯罪新动向、新特点及其原因和对策,是当前犯罪学研究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应鼓励和支持专业科研单位以申报高层次课题的形式开展老年人犯罪方面的专题性研究。以课题形式将某些需要从理论或实践上予以攻关的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对策交给高层次的专业研究机构,充分发挥其智囊团的作用。

其五,学习、借鉴、介绍国外老年人犯罪研究成果。“犯罪的全球性趋势以及一些国际性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发生和危害,也从客观上要求各国的犯罪学者携起手来共同开展研究活动。我国犯罪学在短短的二十年间,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绩,是与开展各种对外交流与合作分不开的”。同时,研究犯罪的学者还要放眼世界,对国际社会范围内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特点和防范对策进行比较研究,不断拓宽视野,开阔思路,以取得理论研究上更大的成果。(51)

长期以来,对国内老年人进行管理教育始终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个盲点,预防和减少各类老年人犯罪,是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死角。探求老年人犯罪的规律性以及其犯罪时心理的发展、变化轨迹,分析老年人犯罪发展的总体态势,是犯罪学理论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国外老年人犯罪历史沿革和演变的过程中寻找出老年人犯罪活动的特点、区别和联系,总结和借鉴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成果,并预测其发展趋势,有利于把握老年人犯罪的一般规律,对我国有效预防和打击老年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其六,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老年人犯罪研究领域的地位。21世纪初,世界老年人犯罪达到一定规模,引起了更多的学者对这种犯罪现象研究的兴趣。从理论研究实践角度看,进入21世纪后,国外对犯罪学的分支学科——老年人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十分活跃。具体表现为:其探索思想活跃、主题广泛、研究深入,具有突出的现实性,成果也特别丰富。“2004年是西方国家老年犯罪研究中重要的一年。在这一年中,不仅出版了书籍,发表了论文,还举行了老年犯罪问题的研讨会”。(52)“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犯罪学研究大量吸收西方现代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并涌现出严景耀(1905年至1976年)等一批优秀的犯罪学家,这一时期的中国犯罪学努力紧跟国际犯罪学学科发展前沿,并进行本土化的改造”。(53)在此坚实的基础上,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外老年人犯罪理论研究最新动向的系统介绍,突出与时俱进和开放性的特征,勾勒出国外老年人犯罪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最新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同国际社会的接轨,不仅在于开几次国际研讨会交几篇论文,而在于尽快在对外学术交往中占领学科发展的前沿阵地,以公认的科学的规范的研究成果打通对话渠道”。(54)

注释:

①杨祺、四建磊.河北农村低保标准五年增一倍.河北日报.2012.4.9

②白岩松.妥协双赢.读者.2012.22

③杜朋.老年人犯罪问题研究.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1

④江德斌.“牢”有所养令中国式养老蒙羞.济南日报.2012.7.16

⑤郭秀霞.农村老年人犯罪问题探析——以广东省梅县老年人犯罪为视角.www.jcrb.com/jcpd/jcll/2010.11.2012.11

⑥秦平.敢于直面问题显示执政自信.法制日报.2012.11.14

⑦赵殿英.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经济研究参考.2008.32

⑧江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思考.赤峰学院学报.2012.10

⑨林金文.浅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现状及立法建议.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10.2012.9.28

⑩冯树梁.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11)王楠.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5

(12)民政部.要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news.sina.com.cn/c/2009-04-22/1715176.2012.11.15

(13)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www.xiangrikui.com/shehuibaoxian/2011...2012.11.20

(14)张左已.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中国老年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15)刘甜甜.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现状及路径研究.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16)同⑦

(17)谭志君、童秀兰.犯罪预防的社会学思考——以福利制度为视角.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

(18)丁建定.“大福利”视角下中国老年福利制度的完善.人民日报.2011.10.17

(19)吴宗宪、曹健、郭平、郭晓红、彭玉伟.完善老年福利体系视角:中国老年犯罪状况研究.社会福利.2012.3

(20)同(18)

(21)郭翔.中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4

(22)[美] 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希.犯罪的一般原理.吴宗宪、苏明月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3)[意] 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吴宗宪、房旭兴、李安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4)周子璇.老年犯罪人——不容忽视的犯罪主体.湖南农机.2006.3

(25)尹振国.老年人性犯罪凸显犯罪防治盲点.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993.2012.11.16

(26)刘林.“孤独死”日本社会终老之痛.新民晚报.2012.5.25

(27)刘明.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8)王学博、范海鹰.老年人犯罪问题研究.法制论丛.2009.6

(29)宋健.“搭伴养老”胜似“空巢”独居.人口研究.2003.3

(30)杭城搭伴养老的不完全调查,www.hangzhou.com.cn/20040101/ca469848.2012.11.21

(31)齐麟.老年人的性健康探究.杭州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6

(32)李存国、陈元.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问题研究——从重庆市两座监狱调查展开.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2

(33)靳颖倩.我国城市老年人丧偶再婚问题研究.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4)吴宗宪.论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政法论坛.1992.3

(35)杨宝裕.丧偶老人多抑郁关心不能空作秀.内蒙古日报.2012.1.16

(36)同(33)

(37)郭立、朱彬.老年性犯罪折射出社会问题.www.39.net/focus/tttp/692.html2004.10.19

(38)东方.老人再婚想说爱你不容易.大众心理学.2011.7

(39)王兴华、王大华、申继亮.社会支持对老年人抑郁情绪的影响研究.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6.1

(40)同(35)

(41)谢树凤.农村老年人再婚观念、态度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重庆郊区的调查.农村·农业·农民(B版).2007.8

(42)丁志宏.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对策初探.兰州学刊.2006.5

(43)同(36)

(44)姜向群.“搭伴养老”现象与老年人再婚难问题.人口研究.2004.3

(45)同(30)

(45)周路.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7)吴宗宪、曹健.老年犯罪.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48)刘仁文.论刑事政策的评估.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4

(49)王学博、范海鹰.老年人犯罪问题研究.法制论丛.2009.6

(50)皮艺军.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与基础理论.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2

(51)同(47)

(52)康树华.21世纪中国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53)何勤华.新中国犯罪学研究在开拓中创新.法制日报.2012.2.22

(54)同(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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