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振兴金融的任务与对策_财政支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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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振兴财政的任务和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振兴财政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当务之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需要强有力的国家财政做后盾,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我国国家财政却一直处于紧运行状态,面临的困难日益突出。

首先,国家财力严重不足,财政收入流失日益严重。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仍然滞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财政收入稳定有效增长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80年的25.7%,下降到1994年的11.8%,并还在继续下降。

其次,债务负担沉重,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不断加大,财政赤字逐年扩大。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几乎每年都有赤字,特别是近几年,财政赤字特别是中央财政赤字增长较快,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由1991年的19.7%上升到1995年的52.6%。庞大的债务负担,进一步加剧了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矛盾。

第三,财政职能弱化,难以有效地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一是近年来,我国国家财政的分配职能严重弱化,某些部门和地方直接参与财政分配的现象日益严重。二是财政的调控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由于财政可支配的财力日益缩小,不仅无法保证基础设施、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支出,而且有的地方财政甚至连正常的工资都不能保证,根本无力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三是企业亏损补贴、价格补贴、行政经费等支出日益增加,阻碍了财政应有职能的充分发挥。

第四,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管理法制化进程滞后。当前企业乱挤、乱摊成本、虚报利润、私设小金库等现象相当普遍;公民和单位的依法纳税意识薄弱;违背《预算法》,随意变更预算、开增支减收的口子、搞赤字预算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都说明,我国财政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财税法纪约束力不强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二、振兴财政的任务

振兴财政是事关国家经济社会稳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是目前党和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其任务就是要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财政在国民收入分配和国民经济运行宏观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使其真正成为职能统一又有权威的聚财、管财、宏观调控的综合部门。具体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以保证国家财政有充裕的财力。

第二,健全财政职能,要有科学的职能划分和行使职能的必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实现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减少以至消除财政管理中的随意性,不断改进财政管理手段,提高人民素质,讲究管理艺术,做到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用财有效、切实改变财政管理的粗放状况。

三、振兴财政的对策

(一)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大力促进经济繁荣,不断开辟与壮大财源。经济是整个财政的基础,只有经济繁荣了,国家财政才有稳定、充足的财源。财政应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农业发展,支持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的发展;要大力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特别要把支持重点放在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上,同时相应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和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提高经济效益。要解决财政困难,不能仅仅围绕财政收支做文章,只有把财政放到整个经济发展中去考虑,把振兴财政的立足点放到经济振兴上,才是振兴财政的根本出路。要更新理财观念,拓宽理财思路,不失时机地从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市场、多种产业、多种资源中开辟财源。

(二)加强税收征管,提高财政收入总量。振兴财政的基础和中心环节是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首先,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税收减免。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制是否完善,税收征管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财政收入是否稳固。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后,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税收征管环节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强化征管,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稳定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第二,适当增加所得税收入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第三,要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坚持依法征税。首先,大力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健全税务稽核制度。其次,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还要理顺分配渠道,维护财政分配的主体地位。对一部分征收目的不明、流向不合理的收费基金要进行归并,分解到主要收入要素之中,使收入要素得到优化组合,确保财政分配的主体地位,保证分配渠道的合理、畅通,保护税基不受侵蚀。

(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支出管理。从严控制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是振兴财政的一项主要内容。“九五”时期,必须把控制财政支出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

第一,由于财政收入增长要受整个国民经济增长水平的制约,因而控制财政支出增长就成为消灭财政赤字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行财政支出增长指数与财政收入增长指数挂钩的办法,确保每年的财政支出增长慢于财政收入增长,实现逐年压缩乃至最终消灭财政赤字的目标。

第二,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增长。要确保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增长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对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对其中不合理的项目要进行清理。

第三,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对社会集团消费支出要严加监督;对工资性增长要严加控制,特别是对企业工资增长要严格管理,使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第四,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并不是全面紧缩财政支出,而是在严格控制支出增长的前提下,着重对原来一些不合理的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和完善。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在投资领域方面,财政投资要逐步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压缩一般性项目的投资,增加对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教育、科技、国防、环保等方面的投资;在社会公共事业领域,调整和优化行政经费的支出结构,国家财政资金供应范围应主要限定在国家机关和体现社会公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和事务,将这个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逐步推向市场,同时继续增加对科技、教育、政法、环保等重点社会发展事业的财政支出。

(四)调整债务结构,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第一,必须把消灭财政赤字作为控制债务规模的首要目标,待中央财政消灭赤字后,新增的收入首先要用于偿还旧债,逐步削减债务余额,在保持债务余额适度规模的范围内,使国家信用手段留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第二,结合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和培育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方式,要引入招标拍卖机制,尽快实行国债利率市场化。

第三,随着国债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央银行可以进一步扩大总资产中国债的比重,增加买卖的品种,逐步使公开市场业务成为吞吐基础货币、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一个主要渠道。优化债务结构,规范发债工具,逐步增加发行固定利率、期限不同的中长期国债,适当提高5 年期和10年期债务的比重,以缓解偿债高峰周期过短的压力。改变付息方式,可采取分年付息的办法,以便和国际惯例接轨。

第四,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建立中央偿债基金。应由财政部统一管理政府的国内外债务,实行借、用、还统一的管理办法,并将政府外债纳入预算管理,建立中央偿债基金。

(五)完善和深化分税制改革,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第一,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事权、财权划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财权与事权脱节。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首先就要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范围。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协调全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主要是完成中央政府下达的宏观调控任务,协调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次,要在合理划分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在财政支出方面,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支出项目,属中央事权范围内的由中央财政支出,属地方事权范围内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在财政收入方面,要进一步健全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

第二,建立比较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协调地区间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是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进而逐年增加中央财政对地方纵向转移支付数额。二是建立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六)在税收政策上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原则,逐步统一内外资经济政策,统一开放市场。当前,我国对外经济关系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外资继续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既不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又会使内资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九五”时期,应按照国际惯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外资经济由过去的政策优惠转向实行同等的国民待遇,逐步统一内外资经济政策,统一开放市场,促进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我国的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也应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经济政策。

(七)采取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强化财政职能。第一,统一财权,提高财政统筹分配社会财力的能力,按照“政府管权、部门管事、财政管钱”的模式,还所有权于政府,管理权于财政。要突破原来传统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概念,使财政成为社会财力的总调节器,增加财政可支配财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财政要统筹全社会分配,把握全社会范围内各种资金的来源、分配和使用,对体现政府职能的资金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强化财政的生产建设职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财政投资于生产领域,并不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而是财政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实现形式之一。

第三,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将应由市场完成的职能交由市场机制,并及时拓展新的职能范围,如减少社会消费性支出而增加社会保险性支出。

(八)加快财政法制建设,健全财政监督体系,严肃财政纪律。近几年,国家颁布了《预算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但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近期内继续制定并颁布诸如《财政法》、《税收基本法》、《国有资产法》、《国债法》和《财政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做到违法必究,实现依法治理财政、依法治理税收和依法治理财产。要尽快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加强包括税收、国有资产在内的财政管理,努力把财政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还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财政管理和监督的严肃性。

另外,为了振兴财政,还要加快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复式预算。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财政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逐步理顺财政部门内部和财政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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