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正义与社会主义--论尼尔森的激进平等主义政治哲学_正义论论文

平等、正义与社会主义--论尼尔森的激进平等主义政治哲学_正义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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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著名哲学家、卡尔加里大学哲学教授K·尼尔森(Kai Nielsen,1925-)是西方“左翼”平等主义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作了有力批判,提出了自己的“激进平等主义”正义原则,并“力图阐明社会主义正义观的基本形式”。(注: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 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Rowman & Allanheld,1985,P78。)尼尔森的“激进平等主义”(Radical egalitarianism)在西方政治理论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一个侧面展现了马克思主义在分析正义问题上的理论视角与科学价值,对我们的政治哲学研究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阶级分化与公平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作为当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代表,声张了平等的自由原则,这一理论强调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本着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差别原则)来进行,反映了十分明显的平等主义倾向。但它也遭到了来自左、右两方面的批评。“右翼”如极端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指责它的平等倾向必然损害自由,侵犯个人权利;尼尔森是“左翼”平等主义代表,他批判罗尔斯忽视了阶级问题实际上仍把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安排视为是正义的。站在无产阶级的社会在未来是可能的这一立场上,尼尔森认为在正义问题上,我们将能够超越自由平等主义而走向彻底的社会平等,他把自己的理论定位为“激进平等主义”。(注: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 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Rowman & Allanheld,1985,P77。)他认为,激进平等主义比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主义更能充分保证社会生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自尊、平等的自由和道德自治的实现。

尼尔森对罗尔斯“公平正义论”的批判及自己的激进平等主义理论的建构,主要遵循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其中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对平等、正义问题的阶级分析思路及有关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分配正义原则的一些思想。(注: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 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Rowman & Allanheld,1985,P92。)但是,他不是简单地引证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观点,而是试图提出富于竞争力的解释来“充实”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他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著名的一段话作为自己的理论出发点:“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6页。)在这一意义上,他把自己的激进的平等主义称之为“激进的社会主义平等主义”,(注:Kai Nielsen,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93、P80、P92、P283、P46-47、P47、P289。)并强调,社会主义正义论或共产主义原则“应该由一些激进平等主义原则或一系列原则来补充。”(注: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 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Rowman & Allanheld,1985,P80。)

基于上述理论立场,尼尔森对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提出的最根本最尖锐的批评就是,它错误地假设了社会阶级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特征。尼尔森指出,社会的劳动分工及伴随而来的人们的阶级划分,非常深刻与普遍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前景。具有同样聪明才智且一样活泼可爱、朝气勃发的儿童,由于出身于很不同的社会阶级背景,如一个是富商之子,一个则为洗碗工的后代,他们的生活前景很不一样且存在实质性差异,这应当说是极不公平的。尼尔森认为,对这样的不公平的“基本事实”的判断,应当成为任何正义理论或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尼尔森的基本观点是,“正是由于阶级的存在,最骇人、极广泛的不平等和不正义出现并持续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结构中。”(注:Kai Nielsen,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93、P80、P92、P283、P46-47、P47、P289。)在此意义上,尼尔森强调,弄清阶级分化是否为必然的,这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在力图阐明社会正义原则并寻求评价社会基本结构的“阿基米德点”的过程中,罗尔斯并没正视由社会阶级的存在而引起的问题,这不是说他把实际存在着阶级分化的社会在向社会正义的迈进中看作是基本正义的或很完美,他回避作出这样的政治判断。但毋庸置疑的是,罗尔斯确实认为,存在着阶级分化的某些资本主义社会能够成为不言而喻的正义的秩序良好的社会,也就是说,他实际上假定,阶级存在是社会生活的必然特征,而这样一种存在阶级分化与剥削的社会能通过满足他提出的正义的两大原则实现完全正义。(注:Kai Nielsen,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93、P80、P92、P283、P46-47、P47、P289。)

尼尔森指出,在考察阶级与正义时,有两个普遍的事实极为重要:一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深刻的阶级分化;二是除非出现某种世界性的大灾难,复杂工业社会的走势似乎是不可逆转的。面对这些事实,“无阶级”似乎成了颇成问题的事,许多人因而放弃了对无阶级社会的追求。然而,应当看到,恰恰正是作为资本主义秩序的一个完整部分的剥削阶级的存在,阻碍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正义的实现,或者说,使社会正义的实现成了问题。正是因为罗尔斯错误地假定阶级存在是社会生活的必然特征,这使得他把不同的群体在生活条件上的差别看作是公正的,尽管这些差别实际上是非常不公正的;同时轻率地接受在存在阶级关系与阶级剥削的资本主义社会能以某种形式实现公正的信念。

从上述观点,尼尔森强调了资本主义社会是且必定仍然是存在阶级分化的社会,因此他就证明了50年代以来所谓的“人民资本主义”说法是一种奇谈怪论,而罗尔斯把阶级分化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避免的特征则是一种正确的理论选择。不过,尼尔森认为,罗尔斯非批判地接受了传统思想而坚持认为所有的工业社会都必定存在阶级分化,因此他未能探讨阶级或剥削问题,这是错误的。在尼尔森看来,马克思主义传统的“阶级分析”对于彻底的平等分析有着重要的意义。马克思主义主张,阶级分化并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特征,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如果这一主张是正确的话,那罗尔斯试图通过差别原则来实现实质正义是不可能的。

尼尔森指出,无论我们是像马克思主义那样本质上依据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来看待阶级,还是像通常理解的那样,把它看作是人们之间因收入、威望或权威及整个生活前景的重要差别而产生的社会分层,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不能像罗尔斯那样,不可靠地假定阶级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避免的。既然阶级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永恒特征这一假定被证明为不成立、不可靠,那么建立在这个理论预设上的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就无法证明其是合理的,指向真正公平的正义理论应建立在“无阶级”的社会的真实可能的理论基础上,这正是激进平等主义致力追求的。

只有“无阶级”的社会,正义才是真正可能的,而要臻于这种没有阶级、没有剥削的正义社会状态,尼尔森认为,固定的劳动分工及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都“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正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个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榨取他人权力的根源。”(注:Kai Nielsen,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93、P80、P92、P283、P46-47、P47、P289。)这样,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中剥削成为不可避免的,但决不是必需的。在生产资料由社会共同占有与支配的条件下,攫取他人的利益或权力的社会结构与手段已不复存在,剥削及阶级的存在已完全终结。也许,如达伦多夫所认为的一样,一些社会分层是不可避免的,但那是另一回事。总之,那种把人类划分为不同的社会经济的阶级(其中一个阶级可剥削另一阶级)理所当然地视为人类社会生活恒定的特征的观点,是无法得到充分证明的;阶层不是不可避免的,一个完全平等的正义社会不但没有阶级,甚至也不应有社会分层,它是一个“无阶层的社会”(Statusless Society)。(注:Kai Nielsen,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93、P80、P92、P283、P46-47、P47、P289。)

应该说尼尔森的上述思想正确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平等与正义问题的基本观点,比如私有制及阶级的存在是社会不平等、不公正的根源,阶级划分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永恒特征,平等与正义的实现有赖于阶级的消灭、私有制的废除。尼尔森从这些观点出发对罗尔斯自由平等主义的正义论的批判也可谓击中了其要害,显示了马克思主义在正义问题上特有的深刻性与理论活力。但是,由于尼尔森本人在“阶级”和“无阶级社会”等核心问题上缺乏必要的分析,他的理论缺陷也是明显的。事实上,在某种意义上,他只是延伸了西方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的价值逻辑,而缺乏对社会历史进程的客观分析。

二、作为平等的正义VS作为公平的正义

基于对罗尔斯“公平正义论”的批判,尼尔森提出了自己的以平等为核心的正义观念与原则,我们可简称其正义论是“平等正义论”。在《激进平等的正义》(副标题是“作为平等的正义”)一文中,尼尔森提出了他“激进平等的正义的四大观念”,他主张,这“四大观念”也共同阐明了许多西方“左翼”思想家所主张的社会正义,这“四大观念”是:

1.社会正义整体上应该理解为,要求每个人,不论应得与否,都应受到平等尊重的对待;每个人,不论应得与否,都拥有对于有助于其自遵的社会条件提出要求的权利;

2.社会正义整体上应被理解为,要求每个人被这样对待,即尽我们所能地接近于做到使每个人都平等地被满足,及平等地分担为实现我们共同认定的目标而必需承受的困苦;

3.社会正义整体上应被理解为,每位社会成员所有方面的利益与负担的完全平等;

4.社会正义整体上应被理解为社会制度的建构,这种制度使每个人都能在与同样行事的其他人最大程度地保持相容中满足他/她的真正需要。(注:Kai Nielsen,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93、P80、P92、P283、P46-47、P47、P289。)

显然,如尼尔森自己所说,这些正义观念是很含糊的,在许多方面是不确定的,比如“真正的需要”、“最大程度”、“一切方面的利益的完全平等”、“尽我们所能地趋近”、“平等的尊重”,等等,这一堆概念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尚需进一步界定。从思想内涵来看,尼尔森提出的“平等的正义观念”,其重点与目标是“全人类各种重要尊重的平等对待”,(注:Kai Nielsen,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93、P80、P92、P283、P46-47、P47、P289。)强调的是在实现正义过程中,“人人都能得到条件的平等”。(注:Kai Nielsen,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93、P80、P92、P283、P46-47、P47、P289。)尼尔森的这四个正义观念及其主要思想实际上是罗尔斯及德沃金的平等自由主义中有关平等观念的杂拌,是杂拌在一起后继续提升并予以激进化的产物。为了“升华”作为激进平等的正义的观念,也为了标识自己同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区别,尼尔森依照罗尔斯式的论述风格,提出他的“激进平等的正义的原则”,它们有两个,分别是:

“(1)每个人对与所有人都受到类似对待相容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平等的机会(包括有意义的工作、自我决定及政治与经济参与的平等机会)的整个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表达了对于获得或维护平等的道德自主和平等的自重的承诺);

(2)在为共同的社会(共同体)价值作预留,留出维持正常社会生产能力所需的资本,兼顾有差别的非人为操纵的需要与偏好,及适当估量个人的正当权利之后,收入和财富(公共的积累)应这样分派,即:使每个人都有平等分享的权利。为增进人类善良生活所需的必要负担也要平等地分摊,当然,这种分摊要受到能力差别与境况不同的限制(这里所指境况是指不同的自然环境及诸如此类的东西,而不是阶级地位等等)。”(注:Kai Nielsen,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93、P80、P92、P283、P46-47、P47、P289。)

尼尔森“四大观念”和“两大原则”直接针对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的缺陷,并在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比较中说明自己的激进平等的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及道德上的“可欲性”。为论述方便,我们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列述一下,它们是: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这里的第一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中①被称为差异原则,②被称为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尼尔森说,如果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与罗尔斯的进行比较,那么会发现,二者都有一个平等自由原则。“在平等的自由原则上,我们没有特别的不同,我在此要感激罗尔斯。我的原则的优点是:它比罗尔斯的原则将平等的自由这样一个承诺中包含的东西讲得更清楚。”(注: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 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Rowman & Allanheld,1985,P49。)而二者的共同之处则是,都表达了道德自主、自尊的平等的重要性,都认识到承诺一种使所有人都得到平等的关心与尊重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制度的至关重要。

尼尔森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尖锐差别主要是在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上。根本点是罗尔斯试图减少不平等,但还是允许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的存在,并把它视为正义的,而尼尔森则主张这种不平等是完全不应该有的,也是不正义的。为此,尼尔森对罗尔斯提出了两点尖锐的批评。

第一,他批评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满足于平等的自由,但平等的自我尊重无法实现,道德上是“不可欲的”。在罗尔斯看来,完全平等地分配社会基本善是不合理的,虽然罗尔斯特别强调,“最为重要的基本善是自尊的善”,(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页。)它理当受到保障(“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给予自重以比给予别的原则的更多的支持,这一事实是原动状态各方之所以接受这一原则的强烈原因”)(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7页。),但是,他既然认可了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这就必然构成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的自尊的伤害。自尊并不是靠获得更多的物品就可换来的。尽管按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那些境况较差的人应通过或确实正从境况较好的人中获得改善,他们是受益者,但“仍然残留了不公平,甚至某种程度上是重大的不公平”。不公平只是有量的改变,但本质上仍然是不公平。如同马尔库塞所说,奴隶还是奴隶,不过是提高了地位的奴隶。尼尔森还指出,在财富、权力和自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拥有较多财产或财富的人,事实上拥有更多的经济权力,也即拥有更多控制他人、支配社会的权力,特别是在生产力仍由一个阶级独控的资本主义生产组织中,体面的工作或有意义的工作必被限制,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无法自主地实现自己的生活计划,也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生活条件,由此罗尔斯允诺的道德自主与平等的自尊根本就无法实现。简言之,社会与经济的任何不平等都是完全不接受的。对尼尔森来说,如果接受这类差异,还冠以“正义”之名,“简直就是罪恶;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也许容忍这种罪恶,因为我们知道这时若削弱其事态将带来更大的罪恶;但罪恶毕竟是罪恶,立义的和真正人道的(完全正义的)的社会观所体现的道德理想必定要根绝这样的差别。”(注: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 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Rowman & Allanheld,1985,P83。)对此道德控诉,罗尔斯主义者想必会说,接受差别原则总比不接受要好些,不然,那些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其生活前景会更为糟糕,但这种回答实在有悖于罗尔斯正义论的反功利主义的初衷与宗旨。

第二,尼尔森指出,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与平等自由原则是冲突的,它“削弱了任何有效的平等自由原则的实际应用”,阻碍平等与自由原则的实现。尼尔森指出,罗尔斯尽力想使自己的两个原则保持一致,但他自己也发现,在实施“差异原则”后,仍存在着两种与第一原则发生冲突的方式,一种方式是当某一阶级的人比其它阶级的人具有较大的自由时,自由是不平等;另一种方式是自由没有象它应该的那样的广泛,由于贫穷及缺乏一般意义上的手段,有些人不能利用他们自己的自由权利。(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7页。)在尼尔森看来,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同“差异原则”仍允许保留了被看作是正义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密切联系,由于这种不平等或差别,那些通过再分配被改善了处境的不利者,享有的或能实现的基本自由较之于在社会经济上有优势的阶级实际上要少得多,平等的自由原则受到损害,不能成为现实。

为了自圆其说,使平等自由原则不受伤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争辩说,允许社会经济的差异或不平等影响的只是自由的价值而非自由本身。自由的价值对每个人来说是不一样的,有些人具有较大的权威和财富,因此具有达到他们目的的更多的手段。(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3-194页。)尼尔森认为这种辩解是无济于事的。他针锋相对地说道:“对自由来说,假如无法实行,它就毫无价值,就根本不是实在的自由。说拥有某种东西但又不能实现它,如果你明白拥有的含义,这样的一种拥有意味着什么呢?‘自由’如果我们无法有效地实行,特别是因为受到某种强有力的内在的限制而不能实行,自由就几乎不是自由,当然,也就几乎没有什么价值。假如我们拥有投票的权利,但我从未被允许投票,我当然就不拥有这一权利。”(注: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 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Rowman & Allanheld,1985,P52。)

的确,实行“差异原则”,意味着认可不平等的自由价值,意味着人们真正获得平等的自由成为不可能。然而,对此,罗尔斯主义有可能还会辩称,或者就如他自己在《正义论》中所说,“极少价值的自由是得到了补偿的。因为,当差别原则被满足时,假如社会成员中较不幸者不接受既定不平等的话,他们达到自己目标的能力甚至会更差。”(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4页。)对此,尼尔森指出,不能用较多的物品换取较少的自由,如同罗尔斯的正义论第一原则主张的那样,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自由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然就要陷入功利主义的覆辙。(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第194页。)可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本身存在内在矛盾,要克服这种矛盾,特别是其“差别原则”与“平等自由原则”的矛盾,可有两种选择方案,或是抛弃其正义的第一个原则特别是所谓自由优先权的学说,或是修正其第二个原则特别是“差异原则”,制定消除不平等的正义分配的原则,使其正义的两大原则统一起来。作为替代方案,激进平等主义就是一种更合理的选择,它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同罗尔斯的没有显著不同,第二个原则把收入、财富、资源的平等分配,把平等地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作为核心思想,克服了罗尔斯的缺点,消除了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拒斥了一切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声张了一种迄今为止最广泛也是最激进的平等的正义。

但这不意味着激进平等主义的正义原则就是无可挑剔、十全十美的,达到了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的永恒的“阿基米德点”。尼尔森指出,任何正义原则都不是超历史的、永恒的,即使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也不能断言只有一套指导集体行动的正义原则是唯一合理的。正义原则在很大程度是一种道德信念,激进平等主义的正义原则对于有某种道德情操的人来说可能会是明智的选择。也可能遭到持其他道德与政治信念的人怀疑乃至反对,比如极端自由主义者诺齐克就问:“我们该如何决定多少平等就够了?”其他一些反平等的自由主义者如哈耶克,还有新保守主义者如贝尔的“精英统治”正义论,等等,他们对平等主义的一个普遍结论就是“平等主义会削弱自由,乃至通向独裁主义”。为此,尼尔森竭力为“激进平等主义辩护”(这是他的正义论名著《平等与自由》的副标题),通过“辩护”,他进一步展开了对平等的正义观念与原则的论述。

针对“保守”自由主义提出的“平等会削弱自由”的论调,尼尔森认为,他的观点正好相反,只有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才会削弱、限制自由,也“只有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充分和广泛的自由才有可能。”(注: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 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Rowman & Allanheld,1985,P302。),对诺齐克的问题尼尔森也特别重视,他的回答是:平等多多益善。这里的平等涉及到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各方面的平等,包括平等的自由、平等的权力、平等的条件、平等的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平等的生活前景、平等的尊重、平等的自尊、平等地分派社会的利益与负担等等,当然,最重要的是平等地满足所有人的需求,特别是基本需求。“从形式正义原则和有关我们的一些重要事实中,我可以断言,假如其他情况都相同,我们应追求更多的平等,而这就是激进平等主义的核心内容。”

尼尔森对“作为平等的正义”的论述集中体现了他的正义观:正义即平等。它对我们认清罗尔斯公平正义论的理论内在矛盾以及哈耶克、诺齐克等反平等的自由主义正义论“独尊”个人自由的谬误,都不无借鉴价值。“平等正义论”有其马克思主义思想渊源,但它存在着把平等绝对化的倾向,也就是要实现一种完全的、充分的社会经济平等。但马克思恩格斯如尼尔森所言并不是完全的平等主义者,经典作家在《哥达纲领批判》等文献中也明确强调过这一立场。(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恩格斯曾经批判过消灭一切不平等的荒谬主张,他说:“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页。)由此看,尼尔森并不能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直接得到“作为平等的正义”立场,这也是其要求“充实”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原因。此外,在“平等正义论”中自由的价值显然不及平等,虽然尼尔森强调自由与平等内在不可分,但他更强调平等在正义论中的重要性。他对自由的论述集中见于其正义的第一原则,但他说它与罗尔斯的第一原则没有特别区别。我们知道,罗尔斯理论中的正义的第一原则所谓的自由,其制度背景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对于旨在讨论“社会主义正义观的基本形式”的激进平等主义来说,怎么能说自己的平等自由原则与罗尔斯的没有特别区别呢?我们只能说,它“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三、走向平等正义的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是尼尔森以平等为核心的正义论的制度归宿,围绕着对平等正义的社会制度设定、社会分配模式及实现平等正义社会的道路等,尼尔森进一步深化了他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正义论的批判及自己“平等正义论”的思想内涵。

第一,关于平等正义的社会制度设定。他认为,在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中,人们不仅在法律保护和政治权力上而且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如前所述,平等的真正获得有赖于阶级的消灭、私有制的废除。正义的社会因而应是一个“无阶级”、“无阶层”、“无剥削”的社会。生产资料为社会共同占有与支配。国家也仅具有行政管理的功效,不再具有阶级统治与压迫的性质。

显然,在当今世界中,无论是西方的资本主义还是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都不是这样的“平等共同体”。因此,在现有的社会体制内,激进的平等只能设想为人们应该为之奋斗的“目标”。只有对社会进行实质性变革并取得实质性进步后,平等才能作为人们拥有的“权利”而获得。尼尔森非常强调“作为目标的平等”与“作为权利的平等”的区分,他认为,只有在生产力获得巨大发展,物质十分丰裕的社会状态中,“作为权利的完全平等才有可能。当目标能现实地实现之时,起初作为目标的平等就成为权利。”(注: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 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Rowman & Allanheld,1985,P14。)按照尼尔森的说法,今天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日本、瑞典等,其社会经济发展尚属“中度匾乏”状态,因此,“作为权利的平等”即完全的平等的正义社会的实现仍是未来的事。但人们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步骤努力促成基本社会制度的转变,以尽快实现目标,尼尔森认为,平等正义的理想“要求最切近实现它的社会主义制度”。(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页。)当然,社会主义有“初级”与“发达”之分,厄尔森说;“激进平等主义开花结果的社会是相当富裕条件下的发达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不再有市场取向,他们不再是敛财或占有成性的利己主义者。他们的经济组织的目的将不再是利润的最大化而是满足个人的基本需要。令人窘困的匾乏问题已完全解决。人人都过上有保障的生活,他们的基本需要得以满足,他们的教育水平因而他们的批判意识都比现在要高得多……”。(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66页。)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原则。一种正义论或正义的原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社会的基本制度以何种方式去“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这里,所谓主要制度,指的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尼尔森指出,他的激进平等主义的正义原则要解决的也正是这种“分配的”正义的问题,是分配的正义原则,其基本点是如何公平分配社会的一切利益与负担,其基本取向就是完全平等,其要义与精髓就是平等地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所有人的需求与利益。他说:“我们两个激进平等的正义原则可看作是对什么是平等地满足我们的最大利益及各种社会安排又如何尽其所能地帮助我们满足这些利益的一种理解。”(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9页。)

尼尔森还竭力将他的这种平等及平等满足一切人的需求的“充分最大化学说”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分配原则的思想衔接起来,他说:“我确信,对那些将共产主义原理当作指导思想并接受马克思的分析的人而言,他能够也应该接受某种我称之为激进平等主义的正义原则(分配原则)。这种正义原则的基本原理是,在物质丰裕的条件下,我们应该旨在完全平等地分配社会各种利益与负担,使每个人的需要和利益能得到最大满足。每个人都能使自己的尽可能多的需要得到尽可能充分的满足,当然,这种需要的充分满足的限制条件是,其他任何人满足都在同样的尊重中被同样对待。”(注: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92-93.)

马克思分别将社会主义及作为其更高发展的共产主义分配原则规定为“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对于“按劳分配”,尼尔森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的利益与负担应平等地分配,其中“工作”就是负担之一,人们平等地分享的财富不是从树上长出来的,它是通过劳动创造的,因此每个人都要劳动。在消灭了私有制、没有阶级与剥削结构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虽然劳动仍是“负担”,但已不再是异化的,诸如懒惰、非创造性行为等在以往不平等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将大大减少,人们的劳动动机已逐渐向视劳动为生存的第一需要转化。尼尔森着重关注与探讨的是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按需分配”。他认为,马克思主张的“按劳分配”的共产主义原则从理论上说是不完整的,它没有告诉我们在物质匾乏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也没有告诉我们在物质财富相对丰裕、人们的所有需要得以满足的条件下,剩余产品该怎样分配,更没有告诉我们当不同的人的需要产生冲突,不能全部满足时该如何分配(注: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92-93.),简言之,它对在一个无阶级的、物质财富相对涌现的社会中该如何分配以满足每个人的所有需要与利益,没有提供具体解释与实例,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没有建立起来,它的建立有赖激进平等主义的“补充”。为此,尼尔森费尽心机重点讨论了如何“按需分配”的问题,如何使每个人的需要平等地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的问题,这成了其平等正义论的重要内容,论述也十分繁杂。比如对如何解决不同的人的需要的满足的冲突,他举了许多冲突的案例并提出解决方式,但综观他的繁烦分析,我们看不出它有多大理论价值,特别是其提出用掷骰子方式来公平决定之时,其理论之向常识退守令人不能忍俊。然他却自视甚高,认为他这套“充分最大化学说”是一种“深刻的重要理论”,是一种“旨在如何分配世界上的物品以实现彻底公平而正义的理想的深刻的重要理论。”(注: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93.)

最后,关于实现平等正义社会的道路。尼尔森自称,他的平等的正义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张的“按劳分配”及“按需分配”的纲领的详细阐述,同时,也吁求它成为现实。(注: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 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Rowman & Allanheld,1985,P289。)要走向这种平等正义的社会,就需要对资本主义进行彻底变革,但尼尔森说,我们不能把这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义的要求强加于任何人,我们能做的也只是一种道德与政治的吁求。但从理论上来说,要革命就需要有现实的革命主体。为此,他对工人阶级颇有疑虑,他说,如果工人阶级对自身利益有清楚意识的话,他们就会明白,社会主义显然较之于资本主义具有可欲性,但即使那样,也不足于使他们产生革命的动机,以致会愿冒着丢掉自己及家人的身家性命的风险去为实现社会主义而斗争。但是,有一个知识分子群体,他们可望成为革命的主体,这个知识分子群体生活不稳定,也没有固定的阶级地位,同时对平等主义特别是激进平等主义深信不疑,是社会的“道德权威”。但是仅有这些“道德权威”还是不够,如果没有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的现实的群众运动而强行推行社会主义革命,这种革命必然是反生产力的。在物质财富极大涌流同时又有群众支持的条件下,激进平等主义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实践方案才是可行的。尼尔森强调,这种革命的实行,从战略上来说,关键的还是要促使工人们的革命意识的觉醒,使他们形成一种“阶级意识”。(注: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Westview Press,1989,P311.)尼尔森这种对通向正义社会的革命方式与战略的论述并不新鲜,当代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马尔库塞)都有类似的思路,它在理论上是浪漫的而在实践上则是行不通的。如同他在论述平等的正义原则时陷入对完全平等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幻想从而使其理论带来浓重的乌托邦色彩一样,尼尔森对通往平等正义社会的道路的论述也陷入了乌托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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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正义与社会主义--论尼尔森的激进平等主义政治哲学_正义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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