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开启净化市场的良好途径_旅游产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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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布局长令,宣布从1995年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在旅行社行业首次推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至此,一个在各地旅游行政部门和全国4000余家旅行社中传闻已久,议论纷纷的事情终于云开雾散,见之于世了。

实行旅行社保证金制度,这在国外早已有之,我国今年首次实行,说明我国政府部门对旅行社的管理正从行政手段向经济规律转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在行业规模迅速扩大、旅游业务大幅增长、为国家创汇创收不断提高的同时,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已越来越受到旅游业内人士和广大旅游者的关注。为了避免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出现服务质量问题,而又无力或不愿支付赔偿,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进而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声誉,在总结国内外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推出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由旅行社缴纳、归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专用款项,其所有权属于缴纳的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旅行社)缴60万元人民币(下同),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缴3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缴10万元,特许以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另缴100万元。全国旅行社应在一年以内足额上交保证金,今后申办旅行社的,应在正式批准前上交保证金。

国家旅游局还明确规定,保证金的理赔,仅限于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旅行社无力或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时,才按照理赔程序和标准进行裁决。这四种情形是:第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第二,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第三,旅游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第四,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些资深业内人士认为,保证金制度的颁布实施,肯定会对现在的许多旅行社形成一次新的冲击,优胜劣汰在经济规律下将成为现实。

保证金的实施使旅行社几家欢喜几家愁,经营得法、实力雄厚的大旅行社正盼望着通过保证金使那些、滥竽充数旅行社”退出旅游市场。而那些挤在旅游市场门槛上,靠几个人拼凑起来的旅行社则要拨弄一下小算盘了:一个钱没赚,先要缴上十万或是几十万,今后能否赚回来?实行保证金,或许是净化旅游市场的一帖良剂。

在旅行社业实行保证金制度,是我国把服务质量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将大大提高中国旅游业对海内外旅游者的信心和吸引力,也将提高海外旅行商招徕更多客人来华旅游的积极性,为中国旅游业早日实现跻身于世界旅游业发达国家行列的目标提供了一个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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