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再思考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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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的十五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界定,到十六大指出要按照“一个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问题又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在对两类所有制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二者地位、作用及其辩证关系的诠释。

一、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然性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体制保障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从本质上决定着社会生产的目的和方向。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并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经济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提高我国国际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都具有关键作用。因此,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这集中表现在它的四大功能上。

第一,实现经济发展战略功能。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它们控制着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并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特别是明确市场取向的改革以来,国有经济总体实力不断增强,结构不断优化。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中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顺利实现三步走经济发展战略,都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第二,宏观调控功能。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越来越需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干预与调控,这是因为,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是基于极其复杂的社会化大生产之上的,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运行能够规范而有序,就必须实行国家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着“市场失灵”问题,如不能有效抑制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引起的不稳定,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和解决“外部性问题”,不能有效调节地区间、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能有效抑制与排除假冒伪劣商品和不良产品,不能有效防止市场垄断,等等。因此,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还必须实行必要的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主体地位的建立,为政府对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调控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越巩固,政府的公共权威就越强有力,它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就越有效。

第三,分配机制功能。“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其中,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更是直接决定着人们的分配关系。社会主义中国要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在我国现阶段多种分配方式中的主体地位,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又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紧密相联。只有坚持了公有制的主体,才能从源头上控制住因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差别而造成的两极分化。同时,国家还可以依靠公有制经济调节和减少因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社会贫富之间过大的差距。因此,必须坚持并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最终目标的保证。

第四,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垄断的功能。单就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商品生产者之间为了获取有利的生产、销售条件必然展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是弱肉强食、优胜劣汰。在生产社会化和资本社会化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市场竞争必然导致生产和资本的集中,而“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就自然而然地走到垄断”[3]。作为市场三大机制之一,竞争机制也必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作用。因为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契合性,因此,没有任何约束的自发竞争状态必然导致非公有制经济逐渐集中,并最终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一旦非公有制经济垄断了市场,它将直接危及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进而危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运用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并主导国家经济的发展方向,就能有效地预防非公有制经济对市场的垄断,从源头上保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

2.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在动态的所有制结构中保持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不能从静态的角度去考察,而应放在动态的经济运行中,从资本运营的层面来深化对它的认识。这是因为,各类企业生产资料的性质、产业结构的特点以及在市场中的功能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各类所有制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的比例必然随着市场需求以及自身运营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动。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制结构必然是一种动态的所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公有制在其中的主体地位也并不存在固定不变的数量比例结构,而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不同行业、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其具体比例。

动态地认识基本经济制度,还在于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理解为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今天,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并不是终结,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随着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各种生产关系将在更广的领域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优化组合,将会出现更多的公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将具有明显的层次性,不同的层次适应不同阶段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且较低层次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的实现形式渐变。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可能在一种固定不变的静止状态下得以保持,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与发展来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来提高公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进而为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基础保障,也只有在这样一种动态的所有制结构和动态的资产经营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保持和实现。

二、允许非公有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

传统理论总是把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性与不平衡性。这一理论阐释内含着这样一种逻辑推理,即以手工操作的小生产、落后的生产力是与个体所有制和私有制相对应的,而现代化的机器大生产则和公有制相对应。然而,我们今天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网络经济也得以快速发展,在这样一种生产力水平下,为什么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获得了更大的发展?为什么不仅落后的农村存在非公有制经济,而且在现代化的城市中存在着更大规模的非公有制经济?为什么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在一些传统产业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在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这些问题要求我们对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原因进行重新思考。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因与市场经济的外在成因。

1.非公有制存在与发展的内在动因

马克思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迫使人们服从社会分工的情形依然存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依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依然存在,集体财富尚未达到充分涌流的程度,劳动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而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必然有着各自的利益要求,社会还不得不利用人们的个体利益要求,来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去推动社会生产力更快发展,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去满足人们的利益需求。尽管我国的公有制建立在以机器生产为标志的近代生产力基础之上,但这种所有制只有当它作用于宏观价值运行时才能显示出它的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正因此,它才获得了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而在微观经济运行中,由于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人们首先关注的是个体经济利益的得失,这就极易导致其组织生产和经营的效率低下。与之相反,非公有制经济则有着不可替代的微观效率优势。这是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人利益的密切结合使得它具有了一种内在的、持久的发展动力,这种动力又为其生产和经营的高效率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运行中,还必须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

2.非公有制存在与发展的外在成因

市场经济的存在和有效运行需要社会分工和产品、生产资料归属不同的利益主体这两个基本条件,这是市场发挥竞争机制和价值规律的需要。就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较为完善的社会分工体系已经形成,问题的关键在于形成真正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尽管我们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进行了各种改革,力图使各个经济单位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很显然,单一公有制的内部不可能形成多个真正意义上的利益主体。因为在公有制内部,这种独立只是“相对”意义上的,说到底各方都是“一家子”,必要时国家会动用行政手段进行利益平衡。例如国家规定在国有企业破产时,所欠国有银行的债务可用呆账准备金充抵。这样一来,市场经济各种运行规则的效力就变得十分有限,经济运行不仅难以规范,而且难以形成真正的竞争关系,更不能显现市场经济所特有的活力。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在单一的公有制条件下实现,必须存在其他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即非公有制经济)与之形成竞争性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三、公有制与非公有制辩证关系的多角度分析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是相互对立但非相互对抗的关系

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前者反映的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或“公众所有”,它本身反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化,而强调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公众利益;后者反映的是对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它本身注重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而反对私有财产的公有化。因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有着本质的区别与对立。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又并非相互对抗的关系,它们也有统一性的一面。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分别和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它们都有各自的比较优势或结构性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层次而推行统一的所有制形式,必然会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已被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的实践所证实。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制改革证明,只有根据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实行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生产力才有可能得到充分发展。所以,在生产力层次众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可以共存于同一个国民经济体系之中,并分别服务于与自身相对应的各个生产力层次。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是相互促进而非相互促变的关系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所有制形式,两者不仅并行不悖,而且可以相互促进,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方面,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产业中处于支配地位,它们在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条件的同时,还通过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方式控制更多的非公有资本,通过自身的发展壮大以及在技术、管理、效益等方面的优势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引导下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促进生产力解放、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促进了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虽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会带来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拉大等负面效应,但它们的存在又能起到激活市场,做大蛋糕的作用。其更深层次的意义还在于它与公有制经济形成竞争关系,促使公有制经济在竞争中迅速提高效率,快速增强经济实力。

总之,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劳动要素、非劳动要素等),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两类所有制在不同的领域内优势互补,在竞争性领域公平竞争。因此,我们既不应把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看作发展非公有制的障碍,也不应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看作坚持公有制主体的威胁,两者是相互促进而并非相互促变的关系。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将两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当中。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种所有制共存于一个既相互渗透又可相互转化的动态所有制结构之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运营中,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并非一成不变的,只要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只要不影响国家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质,它们又是可以相互渗透并相互转化的,其转化的依据是“三个有利于”。两种所有制的转化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即全国范围内的转化和具体企业里的转化。其转化方向也是双向的,一方面,服从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需要,公有资产可以转变为非公有制资产,而这并不意味着公有资产的减少。公有资产变现后,可投向更适合其发展的产业部门,形成新的公有资产,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还可收缴国库,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其他资金缺口,也可以投放到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上集国有资本优势,绝对控制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企业。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也可以转化为公有制经济。比如,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资本运作将私人控股的非公有制企业变成国家或集体控股的公有制企业;再如,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而走上了合伙、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各种形式的联合之路,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形式逐步向公有制经济形式转化。

从整体上来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应该是共存于一个既相互渗透又可相互转化的动态所有制结构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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