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出口退税_出口退税论文

主张出口退税_出口退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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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时期,可能由于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不断被披露,有关出口退税是否合适,我国对出口产品是否应该退税等问题似乎又被热炒了起来。反对者阵营中不乏著名经济学教授,多认为我国实施出口退税不合适。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教授在《大经贸》2001年第4期上发表的《出口退税未必合适》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对文中的观点,本人实不敢苟同。特在此针对反对出口退税者的有关观点,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也求教于关心这一问题的各位朋友。

出口退税是否违反了自由选择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基本原则

反对出口退税者认为“国际贸易的基本准则是自由选择公平竞争”,同时进一步指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优化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的配置效率,使用最少的投入能够得到同样的产出,或者用同样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所以自由公平的国际贸易能够改善全世界人民的生活水平,至少从静态分析来看,这是经得起推敲的。”(见茅于轼教授的文章《出口退税未必合适》载《大经贸》2001年第4期)。本人非常同意这一观点,也很赞同他们对这一观点的分析。但问题是,退税到底是保证了国际贸易的自由选择公平竞争呢?还是妨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选择公平竞争?

以茅于轼教授为代表的反对出口退税者在论述这一问题时用了古典微观经济学中的一个著名的论断,即每个人都追求利益的结果是全社会的繁荣。并强调“不但微观经济学的理论,而且事实也证明前面的结论是对的,……所以世界贸易组织定立其基本准则为自由选择和公平竞争”。

我们知道,建立在古典微观经济学基础之上的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比较利益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在本国生产一种产品的机会成本低于在其他国家生产该种产品的机会成本,那么这个国家在生产该种产品上就拥有比较利益。每个国家不必生产各种产品,而应集中力量生产那些利益较大或不利较小的商品,然后通过对外贸易进行交换,这样,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会增加,各国均可以通过国际贸易获益。它的精髓是各国在商品生产方面边际成本的相对比较,当然最终会表现为在没有价格扭曲的情况下,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比较。

世贸组织的确特别强调价格的真实性,世贸组织强调的价格的真实是在世界市场上价格的真实,在世界市场上,价格是否真实,应看价格是否真正反映了生产的成本。在现实中,由于各国各种国内税税种的征收税率和方法都不一致,所以,资源禀赋完全相同、劳动生产率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完全可能仅仅由于国内税种税率的不同而在同一产品的价格上有很大的差异。这样,在同一国际市场上,税负较高的国家的产品就会失去竞争力。这种竞争,对税负较高的国家的生产者来说,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因此,出口退税如今已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被国际社会广泛地认同和普遍采用(虽然在最初时,有些国家是以单方面提高本国出口商品竞争力为目的的)。也因此,早年CATT在其《注释和补充规定》(附件9)中就规定“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交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CATT东京回合拟定的《补贴和反补贴守则》中的“出口补贴示例清单”中详细列举了出口补贴的12种形式,其中规定:“对于出口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间接税的免除和退还超过对用于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多征收的间接税”才视为出口补贴。WTO不仅继承了GATT的有关规定,而且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件2)中明确:“间接税减让表允许对出口产品生产投入消耗的前阶段累计间接税实行豁免、减免或延期”。由此可见,国际上已经把出口退税和出口补贴做了严格的区别,同时认为只有当出口退税的金额超过该产品实际所含间接税金额时,即出现“超额退税”时,才会出现出口补贴。

所以,出口退税并没有违反自由选择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基本原则。相反,出口退税却能够保证自由选择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基本原则。

出口退税有弊吗

要说明出口退税是否有弊的问题,首先要说明在国际市场上,出口退税会扭曲价格呢,还是出口不退税会扭曲价格。的确,在经营核算中,税肯定是算作成本的。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各国税负水平千差万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为了某个时期的政府目标,或者为了发展某一些特定的产业,或者为了一些其他的原因,对不同产业、不同企业的税负水平也有不同的确定。在国际市场上,就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一些企业的一些产品,它的生产效率本来是很高的,但是加上了税负这一块之后,却变得毫无竞争力了。这实际上是扭曲了企业生产的实际状况,或者是向市场传达了一个扭曲的企业生产状况的信息。当然是通过扭曲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国际市场上,恰恰是需要退还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交纳的间接税或者通过免税或抵税形式使出口货物所含的间接税趋于零,才能够实现真正地公平竞争。

出口退税也不会造成国内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我们知道,间接税是转嫁税,它虽然是对生产流通企业征收,但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税。就出口商品来说,因为它是在国外销售的,所以出口商品中所包含的间接税最终将由外国的消费者负担,如果出口国不把出口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交纳的间接税退还,实际上就等于出口国政府向进口国的消费者征了税,这是违背税收的国家间公平原则的。按照“谁消费、谁负担”的商品课税原则,一个国家只能对在本国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课税,而不应对在外国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课税。同时,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一国的国内税(间接税)必须使进口商品与国产同类商品承担相同的税负。在各国对进口商品都征收间接税的情况下,如果出口国对出口商品不实行退税,那么在该出口商品进入进口国市场时还会被征收一次间接税,这样就会出现重复课税。最终的结果,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出口国出口商品的歧视。实际上正是出口退税,才有助于消除贸易歧视,因此它是符合平等竞争、公平税负的要求的。同样,在出口国国内来说,也不会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因为出口产品在出口国退掉的税负,在进口国同样会被征收,不会出现企业间的畸形发展。恰恰是从这一点来说,出口退税政策一定要坚持“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原则,从而避免“多征少退”造成的含税出口。当然,也要避免“少征多退”在客观上导致的出口补贴问题。

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完全是属于市场道德问题和政府监管问题,我们万不可寄希望于通过取消出口退税来解决这一问题。

退税并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出口

退税能够增加出口,只是与出口商品不退税相对来说的。我们上面的分析已经说明,如果对出口商品不予以退税,出口商品就会被双重征税,自然是不利于出口的。但是很显然的道理是,双重征税是不合理的。所以,每个国家都对出口商品予以退税。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人为地削弱自己的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以抑制国外市场对自己产品的需求。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一种误解,即认为“我们实行出口退税,就是因为我国总需求不足,通过出口退税,可以增加出口,让外国人买中国生产的商品,以弥补自己需求的不足,可以繁荣经济,避免萧条。”可能是因为我国出口退税的力度一直与我国出口增长速度的变化、国内总需求的变化表现出一种较大的相关性。但是,纵向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从来没有出现过“少征多退”的情况,而“多征少退”以及退税不及时的现象则经常存在。所以,我国在出口退税方面应该考虑的问题,决不是是否取消出口退税的问题,恰恰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真正地做到“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和如何及时足额退税的问题。否则,才不是明智之举!

如何加强出口退税工作

多年来,我国出口退税工作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下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工作做了规定。之后,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退税率在1995、1996年两次调低和1998年以来的多次调高,退税的具体规定、操作管理的要求等也经常变化。政策的频繁变化,对出口企业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和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工作本身都带来很多问题。由于政策的不断调整,我们在很多年份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贯彻“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推行新税制改革时,规定并实行按法定退税率退税,但在后来由于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大量出现以及国家财力有限等问题,将退税率两次下调(调至3%、6%、9%)。尽管在1998年以来为刺激经济增长又将退税率上调,但是大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仍未达到法定退税率。征退税率的不一致,使得我国出口货物实际上是含税进入国际市场,严重削弱了我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难以通过提高价格来消化含税量的情况下,其结果只能是出口增长乏力!

出口退税不及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广东很多外贸企业到现在为止,去年的应退税款还没有到位,以我们外贸集团来说,各成员企业的应退未退税款加在一起的总额达9亿多人民币,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有些企业已经几乎没有流动资金来维持日常的经营活动了。9亿多人民币应退税款的积压,企业的利息损失几乎吃掉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利润,对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影响极大。

国税管理部门应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研究如何切切实实地贯彻“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出口退税原则,并且取消出口退税的指标控制,以有利于外贸出口的长远发展。同时,要研究如何确保给企业及时退税。这方面,可借鉴英国的做法,即出口企业每月申请一次,税务部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两个星期内办完退税,否则按相当于税款滞纳金的标准赔偿企业损失,支付给企业“滞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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