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族问题与政策取向_民族问题论文

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族问题与政策取向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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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就是民族关系问题,民族工作就是民族关系建构,什么样的民族政策主导什么样的民族关系。民族关系并不孤立于其他社会关系而单独存在,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进一步深化对当前民族关系建构问题的认识至关重要。

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更加紧密,这是今天中国民族关系的大局。同时,民族关系也出现了一些阶段性特征,需要正确判断。

首先,多民族共存是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基本国情。56个民族构成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结构。共和国成立以来,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越来越多,走向一体是大势所趋,但这绝不意味着各民族之间的差异就不存在,更不意味着仅凭行政行为可以一蹴而就地实现融合。在较长时间内,一些民族之间的差异仍将存在。例如,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中还有1/3左右不通或基本不通汉语(国家通用语),一些民族的传统信仰、传统文化及其民族意识在社会生活中还具有鲜明特点和深厚积淀。另外,在现实发展中,具有民族因素的经济社会单元依然客观存在,不同民族在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受益程度仍存在差距。只要这种事实上具有民族性的差异和差距明显存在,各民族就不足以质变为一体,甚至可能因为差异与差距的量变积累而走向反面。因此,今天的中国,多民族共存是客观存在,民族团结是民族关系建构的基本目标。否认这一基本国情,不仅不利于走向一体,反而容易忽略、掩盖、甚至加剧各民族间的差异和差距。

其次,难以同步融入现代社会是当前民族问题的主要症结。必须承认,以市场经济为动力的现代进程推动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但由于中国地理的多样性及其历史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差异,加之东、中、西非均衡发展战略的选择,造成区域发展差距与民族分布呈现较高一致性,社会分层与民族结构具有一定相关性。与此同时,一些少数民族旧有传统生计难以为继,但又一时难以适应和参与到新的现代经济体系中,先行步入现代化的人口及其资本流向民族地区,又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当地人生存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以致具有民族因素的经济区隔和社会区隔有加剧趋势,成为社会矛盾、宗教极端势力和敌对势力渗透的温床。邓小平在1990年就曾谈到:“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

另外,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凸显了民族因素。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资源配置的唯一主体,民族关系调节相对单一。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主体多元化,民族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必然主动或被动、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到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的博弈中,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族关系必然受到经济基础变革的影响。近年来,中国的改革已经从释放被束缚的生产力进入到利益调整时期,利益矛盾甚至利益冲突凸显。当具有民族背景的生产生活方式、接受现代教育程度等差异还存在时,不同民族之间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获取和享有利益的程度也就必然存在差异,带有民族因素的利益诉求和矛盾就必然会出现。

不可否认,当前民族关系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有复杂的国际背景和全球化、信息化等多重外因,但一些民族地区在整个国家发展中相对滞后,一部分少数民族人口难以融入现代主流社会而造成心理的、文化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区隔,无疑是内因。矛盾的主要方面源于经济转型,属于经济社会发展范畴,并非少数民族意识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方面的政治范畴的矛盾。如果抓错主要矛盾,本末倒置地把发展过程中的利益调整问题作为对抗性的政治问题,虽然是想让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实则是把民族问题上升成为扭曲的政治问题。

新形势下民族政策的导向

既然各民族共存是基本国情,当前中国民族关系建构的立足点就应该是团结发展,即在团结中发展和在发展中团结。在这个互动过程中,促进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结构成为趋向融和的结构。毛泽东曾说:“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习近平在阐述中国梦时也说:“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中国各民族大团结的力量。”

面对新形势,立足于民族团结、共同发展的中国民族政策要做到与时俱进,应在5个方面努力,以夯实民族团结的基础。

第一,要建构民族团结的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国家对民族关系建构的主导作用。表面上,民族关系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民族关系的主导力量是执政者,其对待民族问题的理念、政策、制度和解决方式左右着民族关系。因此,应该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尤其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和社会矛盾凸显的背景下,如果民族因素与社会问题交织,民族间发展差距与区域间发展差距叠加,极易引发民族矛盾。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国家必须未雨绸缪,做好民族团结的顶层设计,掌握民族关系建构的主动权,与时俱进地建立一整套管长远、管根本的民族事务治理的认知体系、决策体系和行为体系。

在认识体系中,要坚持团结的发展与发展的团结。发展与团结并非先后关系,正如环境保护不可先污染后治理。发展必须在团结中进行,团结应该在发展中实现。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而绝不可变味为对象化的恩赐与交换。

在决策体系中,国家要统筹资源和利益分配,利用并主导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建立完善有利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公平发展的社会机制,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在行为体系中,应该增强社会自我调节完善机制,例如从社会治理角度培养大批具有民族工作背景的社会工作者,设立大学生民族工作社会服务公共岗位,既解决就业问题,又把工作做在平时和基层,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增加“垫圈”,加厚民族团结的社会基础。

第二,要建构民族团结的发展基础,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对民族关系的整合作用。市场经济具有分化与整合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它加剧了不同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分化程度;另一方面,它又让一切民族都不可避免地卷入统一的“游戏”规则中,不断整合为一个政治、经济和文化越来越趋同的共同体,使相互之间谁也离不开谁。为此,要扬长避短,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通过法律、制度、政策和规划布局等调控手段,弥补市场失灵,支持民族地区发挥比较优势,解决公共服务和民生“短板”,使不同民族背景的社会成员在获取资源、接受教育、充分就业、实现社会流动等方面有更多公平的机会,把各族人民的注意力和理想凝聚在发展上,最终,使市场经济成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有力平台。

小胜靠智、大胜靠德。民族团结的真谛、民族关系建构的正道就在于,各民族人民在这个国家和这个时代,有机会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得到进步,而不需要寻求其他非正常的博弈渠道或精神幻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

第三,要建构民族团结的社会基础,培育民族团结的社会共识和社会氛围。事实上,仅靠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带有民族因素的社会问题并不完全可行,社会共识和社会氛围对社会发展具有引导和规范的作用。社会成员对民族关系的共识和信念,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氛围是民族关系建构的社会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讲话时指出:“经过几千年的沧桑岁月,把我国56个民族、13亿多人紧紧凝聚在一起的,是我们共同经历的非凡奋斗,是我们共同创造的美好家园,是我们共同培育的民族精神,而贯穿其中的、更重要的是我们共同坚守的理想信念。”

因此,应当在促进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同步推进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创新,引导各民族成员自觉地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和各民族团结结合起来,把维护本民族利益与维护国家全局利益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社会共识,造就一种包容开放、和谐共生、勃勃向上、凝心聚力的社会氛围。一种各民族平等互信、团结包容的社会共识和社会氛围,是需要并可以引导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繁荣各民族文化的过程,既是实现文化整合的过程,也是促进各民族互相欣赏、互相了解、互相信任、互相尊重,进而达到互相认同、互相交融的过程,是实现民族团结的重要途径。

另外,或许可以把地域身份(籍贯)作为理解民族身份和引导民族意识的参考。同乡认同一直是中国社会结构中的重要关系,具有地域特征的方言、戏剧、建筑和日常习惯等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乡情的力量在政治、经济、军事中也不乏凸显,但是地域身份的认同并没有造成中国社会的分离,反而丰富了中国文化的内涵。只有各民族共同认同于祖国,共同认同于中华民族,民族团结才具有真正的实质内涵,民族意识也就会成为一种正能量。

第四,要建构民族团结的制度基础,实现民族关系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民族团结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行为规则、制度保障和法律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历史上为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天,它依然是维系民族团结,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在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同时把民族关系上升到法治层面的重要手段,是在承认中华民族多元的基础上促进中华民族一体的重要途径,而决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发展障碍,并且在国家体制中无法回避。因此,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与时俱进地赋予它新的时代内涵。这包括如何更好地依法维护民族团结,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法制化,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増强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等等。

作为社会运行基本规则的制度,在规范行为的同时,还确保了大多数人预期的一致性。因此,希望得到民族团结的预期,就需要有保障民族团结运行方向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法律层面规范的制度规则,在它之下还应该具有政策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制度规则,以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自觉遵行的制度体系,让民族关系的发展更加自发性地沿着民族团结的方向可持续行进,这也正是推进民族关系建构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五,要建构民族团结的理论基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构的话语体系。中国有自己民族关系建构的悠久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天下)与民族总是处于两个层面,天下(国家)必然包含着其覆盖之下的各民族共同体,各民族共同体也自然认同于在其之上的天下(国家),以至于中国版图始终是一个多民族实存聚合的格局。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关系在历史基础上进一步深层次聚合,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更加紧密,前所未有。尽管民族关系也出现了一些阶段性特征,但各民族紧密团结的历史根源、制度条件、经济社会基础、思想观念等并未发生改变。因此,切不可妄自菲薄,邯郸学步,用另一个文化体系的历史和理论来片面解释中国的民族关系。清人龚自珍在《古史钩沉论》里曾说“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历史的颠覆与思想的混乱,将导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割裂。思想的分离是行为分离的先导,认识的混乱是行动混乱的根源,没有坚定的民族关系建构理论的共识,就难以有稳定的民族关系的实存。

在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大国,没有自己的、或者是建立不起自己的民族关系建构理论,是不可想象的,更是危险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绝不仅仅是口号,而是中国民族关系建构的本质要求和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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