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保量保价”的双轨制——我国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双轨制论文,购销论文,体制改革论文,粮食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6年我国粮食大丰收,总产量达到9600亿斤以上。市场粮价下降,国家粮食库存增加。这一成绩不仅使人们对依靠自己力量解决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增强了信心,而且也使粮食购销体制改革重新成为热门话题。
在讨论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时,有些同志主张“保量放价”,即保证1000亿斤(或少些)定购任务不变,粮价由市场决定,实现粮价并轨。
笔者主张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粮食的购销和价格仍应实行计划与市场的双轨制。农民对国家“保量”,即保农业税上缴和粮食定购;国家对农民“保价”,即保粮食的合同定购价和最低保护价。
一、我国粮食市场现状
经过十多年的双轨制过渡和1993年的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市场调节已在我国粮食流通中起主要作用。对于我国粮食流通的市场化程度,人们往往估计不足。
首先,城市粮食零售已基本市场化。各地采用不同的方式供应市民口粮,但供应总量都在各省合同定购数量之内,这就使平价供应数量限定在1000亿斤以内。同时,上海、广西等地对市民实行定向补贴供应,河北省定量供应12斤面粉(原定量平均为30斤),而市民实际购买量仅不到8斤。市民需要的大部分口粮已转向市场购买。因此,1988 年政府平价供应的粮食为1350亿斤,而1995年实际供应量估计为240亿斤。
其次,粮食收购中市场调节部分扩大了。1988年合同定购占市场流通量的42%,而粮食部门议购和其它商业渠道市场收购占58%。出于合同定购量自1987年以来维持不变而粮食产量及市场流通量增加,1995年,合同定购仅占市场流通量的32%,而议购和市场交易占68%。也就是说,计划收购只占了粮食初级市场交易量的不到1/3, 而计划销售只占了零售市场的不到1/10。(见下表)
粮食收购与销售单位:百万吨
项目 1988年
1995年 增减(%)
总产量343.7 405.9
+18.1
商品率 34.9 35.0 -
商品量120.0 142.1
+18.4
合同定购
50.5 45.8-9.3
粮食部门议购 43.8 45.0+2.7
市场收购
25.6 51.3 +100.4
社会总销售135.2 155.0
+14.6
城市定量供应 67.7 12.0
-82.3
市场销售
67.5 143.0 +111.8
注:(1 )社会总销售=社会总购买(商品量)+净进口+国家库存变动。
(2)根据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消费调查推算。
资料来源《中国商业年鉴》1989,《中国国内贸易年鉴》1996,《中国统计年鉴》1996。
第三,省间议转平和省内议转平都取消了,省间交易已基本上是市场交易。
第四,价格改革取得重大进展,1991年和1992年政府两次提高城市定量口粮销价,1994年和1996年又两次大幅度提高粮食合同定购价,使得定购价已接近市场价。以低价强制收购为特征的合同定购正在转变为计划价基础上的合同交售。
第五,粮食的多渠道经营已经形成。1994年当政府决定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时,并没有简单关闭市场。吉林省经重新登记仍有1000多家非粮食系统的粮食批发企业,河南省新乡市也有100多家。竞争中, 国有粮食部门正在学会适应市场。
最后,适应形势变化,政府管理也由高度集中转为中央和省分级负责,国家运用库存和外贸来稳定国内粮食市场。
正确估量已取得的成绩,是我们进一步改革的起点。
二、为什么还要实行双轨制
既然我国粮食流通中已大部分市场化,为什么不能彻底放开,而还要实行双轨制呢?
我国粮食收购中的双轨制体制经历30多年的演变过程。自1953年起我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60年代初形成了粮食收购中定量统购和超购加价的双轨制的雏形。当时的统购数量大,超购和议购所占的比重很小。1979年,中央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和超购加价。1985年又自觉运用双轨制作为购销体制改革的过渡形式。1993年,国家曾实行放权改革,对粮食双轨制中的计划体制发起冲击,但终因条件尚不成熟,宏观调控能力不足而又退回到双轨制。
虽然都是实行双轨制,但是在各个时期,双轨制政策的目标却不相同。1978年以前,粮食体制中市场轨只占很少一部分,而且还时有变化。这时的计划收购是为了在粮食短缺形势下“保吃饭”,即保城市居民口粮和农村必需的反销粮,而时有时无的超购加价和时开时关的粮食市场则提供市场信息和有限的激励。
1979年以来,随着粮食产量的上升,温饱对于我国城乡大部分居民已不是主要问题,但是政府仍保留计划收购,并且在1987年起将计划收购(合同定购)的数量稳定在1000亿斤。这时的粮食政策目标实际上已转为保护城市消费者的“保分配”即在价格体制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稳定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1993年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后,我国虽又恢复了粮食购销双轨制,但是由于城市居民的大部分口粮是从市场购买,而国家连续提高定购粮的收购价,粮食作为稳定收入分配既有格局的工具的作用已大大降低。
目前,我国已跨越了粮食供不应求阶段,从生产能力讲,我国完全有能力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足够的粮食,而随着城市居民收入的提高,价格变动的承受能力也增强了。但是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为了粮食市场的稳定,还需要保留一部分政府定购。也就是说,我们实行双轨制的目的已从“保吃饭”“保分配”转为“保市场稳定”。
受气候因素和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粮食生产波动幅度较大,而市场供应量是农民消费之外的剩余量。因此,产量的变动主要反映到市场的供应量的多少上,这就使波动幅度更为加大。而另一方面,粮食的需求弹性比较小,因此供给量的变动会引起剧烈的价格波动。粮食的生产是季节性的,如果弥补供求缺口只靠下季生产,则最少需要半年时间,而人们吃饭却是每天都不可或缺的。所以,粮食市场的波动会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不稳定。正是基于以上特点,保持粮食市场的价格稳定,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于人口密度大、人口众多的亚洲国家,粮食市场稳定更是政府重要的政策目标。
稳定粮食市场,可以通过利用粮食库存和国际贸易的间接干预市场的方式,但是我国目前还不具备相应条件。这是因为:一方面,我们的信息质量差,很多消费和生产的参数我们还不掌握,而且因部门和地方利益,有关粮食信息还常被扭曲;另一方面,我们间接干预的财政和物质手段缺乏,有关经验也不足。而在经济快速增长和体制转轨过程中,操作失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因此国家仍然要通过定购直接掌握一部分粮食,以用于低收入城市居民供应、军粮和省级储备用粮等方面。也就是说,我们仍需实行计划收购和市场流通并存的双轨制。
在50年代末,日本就出现了大米供给过剩的问题,日本政府决定继续实行政府流通和市场流通的双轨制,对于60年代高速增长期粮食市场的稳定起了积极作用。
粮食继续实行双轨制,但定购总量可以减少。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居民已不再直接食用玉米。因此,应适当压缩玉米的定购数量,定购总量减少至800亿斤就可以了。
三、粮食收购中还要不要国家定价
主张“保量放价”的同志认为可以随行就市场收购粮食,粮价并轨,也就是不再需要国家定价了。这是不妥当的。
我国大部分农民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希望农产品收购价格高,同时也希望销路稳定。粮食是农户家庭经营项目中保持稳定的主要项目,为了降低风险,他们甚至会愿意牺牲一部分收入。农民根据本期的价格决定下期的生产。我们假定农民增产的粮食在其它地方欠收的时候最高可以卖到每斤2元,但如果其它地方大丰收时则可能只卖到每斤1元;又假定两种可能性都占1/2, 则农民决定增加粮食生产的“风险期望收入”为1.5元。而对于农民来说, 粮食生产是满足农民收入稳定目标的基本经营项目。因此,农民可以接受国家1.4元的定价, 作为这种风险期望收入的“确定性等价”。
因此,国家定价是稳定农民预期的重要手段。1985年和1993年我们尝试将计划价和市场价并轨,实际上是在粮食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将市场风险转嫁给农民,这是当年粮食减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合同定购价是固定价,但不意味着就是低价。为了鼓励粮食生产积极性,政府已将定购价提到市场价的水平,今后需要做的是将定价的方式和程序制度化,如定购价可依国内市场前三年平均价和我国进口粮食到岸价的三年平均价加权计算,价格制定时应有代表各方利益的部门和组织,最终决定仍由国务院作出。
国家定价的另一个形式是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销售价。这两种价格是在定购价基础上各自上下浮动20%或30%决定的。如果国家定购价是以市场价格水平为基础确定的,保护价就不应该是定购价。只有向下浮动的最低保护价格才能向农民传递信息,并使农民在自己储存还是交售国家之间作出合理选择。保护价定得太高,国家财力承担不起,而且也造成市场价格的过度扭曲。最高销售价表明当市场零售价上涨超过20%(或30%)时,国家会入市干预,这就有利于稳定经营者预期,防止价高时囤积居奇的投机行为。
总之,粮食价格政策中简单地放开或只有固定价而没有浮动区间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