炫耀性腐败内涵及其类型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内涵论文,类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打击腐败力度的加大,传统的权钱直接交易的腐败形式已经被一些新的腐败形式所代替,炫耀性腐败就是传统腐败异化的一种形式。2007年6月,中央纪检委等7部门联合通报了4起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典型炫耀性腐败案件,之后不久又有多起政府部门违规修建豪华办公楼等案件相继被曝光。2008年1月,由中国检察日报社等多家媒体共同发布的《法治影响生活·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中把“炫耀性腐败”一词列为2007年十大热词之一。
一些廉政研究专家和学者对此现象进行了研究,他们借鉴了美国耶鲁大学学者薛涌提出的“炫耀性腐败”一词,将之应用于政府公共管理领域之中,使之成为腐败研究最新出现的一个视角。但是,现阶段学术界对炫耀性腐败的研究仅仅是停留在初始阶段,还没有对其内涵进行明确地界定以及对其类型进行具体分类。
“炫耀性腐败”概念的提出与发展
“炫耀性腐败”一词最早是由学者薛涌在《中国足球的炫耀性腐败》一文中提出的,他对中国足球界经常出现的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炫耀性腐败和炫耀性消费一样,行为主体并未从中得到实质性好处。正式把“炫耀性腐败”和公共部门管理联系起来的是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①,他在2007年9月举办的廉政建设理论研讨会上针对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修建豪华办公楼进行奢侈消费等现象使用了该概念,随后在广州大学学报上发表了《炫耀性政治行为现象及动因分析》一文,对炫耀性腐败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李成言认为,炫耀性腐败就是炫耀性政治行为,“是指人们以炫耀权力为方式,以满足虚荣心为目的而进行的各种政治行为”。他认为,目前“炫耀性腐败”现象“已经不再是变态、病态、偶然的社会事件,而成为了一种令人担忧的普遍政治现象”,个体心理、社会文化、制度等因素构成了该现象出现的动因。
李成言教授在文章中对“炫耀性腐败”即炫耀性政治行为进行了简单的定义,并且列举了一些具体现象,分析了“炫耀性政治行为”的成因,但是他在文章中并未对其类型进行系统划分,此后虽然“炫耀性腐败”一词屡见报端,但鲜有学者对其概念和类型进行深入探讨。
“炫耀性腐败”概念的界定
由于炫耀性腐败一词是薛涌从“炫耀性消费”和“腐败”两个词语中引申出来的,所以“炫耀性腐败”的准确定义应结合“腐败”和“炫耀性消费”两个概念进行。
腐败内涵的概念界定。综合国内外学者给“腐败”下的定义,我们可以从其中提炼出几个必要关键词:公共权力、非法、利益。因此,腐败可以被认为是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或者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为个人或者少数特别利益群体谋取私利的活动。这些人员可能是政府官员也可能是其他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员;私利可以是金钱的,也可以是职位或者名誉等。
炫耀性消费的概念界定。早在19世纪30年代,加拿大学者约翰·雷(John Rae)就开始了对炫耀性消费的研究。他认为,炫耀性消费是在虚荣心的驱使下产生的,人们希望通过这种行为来获得优越感,并且这种优越感必须能被社会外界所看到和承认,购买的商品也必须是“炫耀性的”(conspicuous)或“明显的”(apparent)。② 中国的一些研究者则是从心理学角度对其进行归纳。邓晓辉和戴俐秋指出“炫耀性消费是指主要为了夸示财富而不是满足真实需求的消费活动。这种消费的动机是谋求某种社会地位,其深层含义是人与人之间在需求和效用上存在相互影响。”③
炫耀性腐败的内涵及特征。综合腐败和炫耀性消费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炫耀性腐败”是指公共部门或公共部门人员为满足其心理上的满足,进而谋取特定群体利益或者个人利益,利用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动用公共资源进行奢侈消费,造成国家或公众利益损害的行为。可见,“炫耀性腐败”本质上就是公共部门或者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虚荣满足的行为,其最大的好处在于当事人并不会因为炫耀性腐败而直接受到利益损害,甚至通过炫耀性腐败可以从中达到或许是“金钱腐败”所难以达到的预期目标。炫耀性腐败和传统的“金钱交易”腐败的最大区别在于,炫耀性腐败是为了满足行为者的心理欲望,而“金钱交易”腐败更多是为了满足行为者的物质方面的需求。行为主体、行为动机、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炫耀性腐败”的完整定义,也构成了炫耀性腐败的特征。
炫耀性腐败的类型
炫耀性腐败有许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可以把炫耀性腐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国内腐败研究专家何增科认为,根据腐败行为主体性质和数量、腐败行为主体层级分布状况、腐败行为发生的领域或部门、腐败行为动机等8种标准可以把腐败划分为不同类型(见下表)。④
本文借鉴已有学者对腐败的划分标准,结合炫耀性腐败特征,根据炫耀性腐败发生的行为主体、行为资金来源、行为结果以及炫耀对象的不同,可以把炫耀性腐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行为主体划分的炫耀性腐败类型。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把炫耀性腐败划分为个人炫耀性腐败和部门炫耀性腐败两种类型。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下,部门炫耀性腐败和个人炫耀性腐败的界限不是很清楚,特别是公共部门的管理人员往往以部门的名义进行个人炫耀性腐败。其一,个人炫耀性腐败,这类行为基本上是与公共管理部门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衣食住行有关的炫耀性消费而产生的腐败行为。其二,部门炫耀性腐败。部门炫耀性腐败行为是指一些部门为实现本部门特有利益而进行的炫耀性消费所产生的腐败行为。
根据行为资金来源划分的炫耀性腐败类型。根据资金来源不同,炫耀性腐败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其一,直接炫耀性腐败。直接炫耀性腐败是指进行炫耀性腐败的资金来源于消费主体,但是我们在这里仍然把消费主体限定在公共管理部门或者是其工作人员。其二,间接炫耀性腐败行为。间接炫耀性腐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指进行消费的行为主体不必为其炫耀性腐败行为支付资金。
根据行为结果划分的炫耀性腐败类型。根据炫耀性腐败可能产生的结果,可以把炫耀性腐败行为划分为显性炫耀性腐败和隐性炫耀性腐败。从目前来看,国内出现的炫耀性腐败大多数是属于显性炫耀性腐败。这是和中国实行的以国民生产总值(GNP)和国内生产总值(GDP)为主要指标的单一投入产出核算体系有关的。这种核算体系“作为评价经济的综合指标和衡量国民生活水准的象征,驱使着人们的发展行为和发展方式”。⑤ 正因为这种不完善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夸大GDP数据,不惜修建许多豪华公共设施,促使炫耀性腐败的产生。其一,显性炫耀性腐败,指行为产生的结果比较明显,并且严重损害了民众利益。其二,隐性炫耀性腐败,指进行消费的后果暂时不是很明显,只有到一定时期才能显现出来。
根据炫耀对象划分的炫耀性腐败类型。根据炫耀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炫耀性腐败划分为横向炫耀性腐败和纵向炫耀性腐败两种类型。其一,纵向炫耀性腐败是指炫耀性腐败主体把上级部门或者是前任作为炫耀攀比的对象,尤以把前任政府作为攀比对象为多,即为了突出本届政府的“成绩”,不顾实际情况进行炫耀性消费。其二,横向炫耀性腐败是指炫耀性腐败主体把其他同级部门作为炫耀攀比的对象,这种现象在我国某些地方政府中出现得较多。
炫耀性腐败是原有腐败形式的变异,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其危害性甚至比直接“金钱交易”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此类腐败的研究和防范。
注释:
① 李成言,黄国珍:“炫耀性政治行为现象及动因分析”,《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0期,第10~15页。
② Blake Alcott,“John Rae and Torstein Veblen”,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2004,No.3,pp.766~775.
③ 邓晓辉,戴俐秋:“炫耀性消费理论及其最新进展”,《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年第4期,第2~9页。
④ 何增科:“中国转型期政治腐败的类型、程度和发展演变趋势”,《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5~9页。
⑤ 王树林:“改革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理论探讨,”《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26~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