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进一步加大论文,税收论文,力度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各界都非常重视分配制度的改革和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在历次党、政、人大会议通过的重要政治、经济文献中屡有明确阐述。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谈到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时提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从十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来看,由于进一步贯彻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分配政策,人们的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同时出现了收入差距扩大以至悬殊的现象。一方面,农村还有3000万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城市中也有上千万的贫困人口;另一方面,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和亿万富翁不断涌现,估计目前已经达到1000万人以上。通过以下统计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一些特点:
一、分行业看,不同行业的工资差距加大。1992年,各行业当中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人均年工资3392元,为全国平均工资2711元的125.1%;平均工资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人均年工资1828元,为全国平均工资数的67.4%;两个行业的平均工资之比为1.86:1,绝对额相差1564元。2001年,各行业当中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人均年工资高达16277元,为全国平均工资10870元的149.7%;平均工资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人均年工资只有5741元,仅为全国平均工资数的52.8%;两个行业平等工资之比为2.84:1,绝对额相差10536元。
二、分所有制看,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差距加大。1992年,外商投资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为4347元,国有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为2878元,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为2109元,三者之比约为2.06:1.36:1。2001年,上述三类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16101元、11178元和6867元,三者之比约为2.34:1.63:1。
三、分地区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居民收入差距加大。例如,1992年,江苏、湖北、甘肃三个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138元、1883元和1708元,三者之比为1.25:1.10:1。2001年,上述三个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7375元、5856元和5383元,三者之比扩大到1.37:1.09:1。同期,上述三个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从1061元、678元和489元增加到3785元、2352元和1509元,三者之比也从2.17:1.39:1扩大到2.51:1.56:1。
四、分城乡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大。199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7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784元,两者之比为2.59:1,绝对额相差1243元。200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两者之比扩大到2.90:1,差额扩大到,4494元。
五、分收入阶层看,不同收入阶层收入差距加大。2001年,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户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为2835元,仅为全部城镇居民平均数的41.0%,比1992年增长了115.5%,平均每年增长10.8%;最高收入户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为15220元,为全部城镇居民平均数的220.4%,比1992年增长了315.5%,平均每年增长17.1%;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与最低收入户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之比从1992年的3.25:1扩大到2001年的5.37:1,两者之差也从1992年的2536元扩大到2001年的12385元。
另外,从个人消费水平的悬殊也可以间接地看到收入的巨大差距:一方面,55万元一颗荔枝、18万元20克茶叶、98万元一双鞋、888万元一辆轿车、11500万元一幢别墅、10万元一羽鸽子之类的“天价”报道时有耳闻;另一方面,2000万贫困城镇居民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其中许多人每月只能领到100多元钱,3000万农村贫困居民吃饭穿衣还要靠国家救济。
应当说,个人收入差别的产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其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个人所在地区、行业、岗位等方面的因素,也有个人知识、技能、体能、机遇等方面的原因,有合理的原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甚至有违法的情况。因此,国家对此必须加强管理,重点应当解决由于分配不公和收入悬殊所引起的社会矛盾。这绝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今后一个时期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作用的充分发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进一步合理化调节个人收入的差距。这里的核心是通过公平竞争和合理分配,增加吐会的财富和个人的收入。在流转税方面,除了对于少数需要特殊调节的商品和消费行为可以设计较高的税率以外,大多数商品和消费行为的税负应当大体平等。
第二,完善税收制度,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在国民收入再分配环节适当调节个人收入的差距。运用的主要税种应当是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等。调节的重点应当是减轻或者免除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稳定或者适当增加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逐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分配格局。
第三,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武器,限制某些不合理的过高收入(如某些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坚决制止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严厉惩罚经济违法犯罪分子,取缔非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