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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换是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与归宿。Posner指出,法律原则上应该使产权自由转让,使资源转移到其最有价值的使用上,促进资产的优化配置①。哈耶克指出,市场机制是一种用来收集分立的个人知识的机制,它能够很好地发现和交易相关的信息,因为这种机制对每个所有者给予了平等和自由的表达②。
但在一个广泛联系和高度复杂的世界上,市场机制也可能无法发现某些特定的个人知识,甚至有些知识是根本无人知道的,这就限制了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范围。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交易都是有效率的,但这种无效的交易却可能会持续,并带来更多的危害。这时,权利的法律保护规则就成为保障正常交易或者禁止“有害的交易”的必要制度。布坎南指出,交换造成的分工要求制度出现,同时交换与分工都需要一个稳定的制度环境加以支持,而这种内在的要求成为各方博弈的一个必然后果③。
本文希望通过分析禀赋效应和双曲贴现对于经济主体偏好的影响,借鉴行为法经济学(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对权利保护进行研究,揭示禀赋效应和双曲贴现如何影响市场交易机制,以及应该如何设置权利保护规则来加以应对。
一、法律的认知基础
为评价、规制和协调人们的行为,法律通常需先做出假定,即人们是如何思考和行为的,再颁布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考察人们在面临这些规则和程序约束时的反应。在现实中,由于法律对外部性损害的救济通常是不充分的,就内部化外部性损害的目的而言,事前(ex-ante)的预防通常要比事后(ex-post)的赔偿更有效,因此,法律常常被一些经济学家视为一种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激励机制④。但是,由于对人的理性的假定不同,法律呈现出迥然相异的性质和功能。
法律是一种社会认知体系,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传统法经济学,假定行为主体是理性的,并将法律视为改变行为的诱因,即影子价格(shadow price)和实现政策目标(效率和分配)的手段,以此解释和预测行为主体如何根据它们所面临的法律规则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后果。
在贝克尔的理性决策模型中,资源的稀缺性是一个关键前提⑤,因为没有稀缺,就无需选择。但若给定理性是充分的,则意味着认知资源不具稀缺性,因此最优决策总会实现。这样,理性决策模式实际上只需描述决策的结果,而无需考察决策的过程。法律的目标能否实现,只取决于法律自身,不依赖于人的理性水平和认知能力,这样,没有认知基础的法律被赋予一种神圣的性质,并长期居于形而上学的殿堂。
半个多世纪以前,西蒙(Herbert Simon)发展了一种有限理性理论。他发现人脑的生理结构决定了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认知资源如同其他资源一样是稀缺的。不管我们是否意识到,我们都必须面临如何分配我们自身拥有的有限的智识能源(intellectual energies)。与理性选择理论不同,有限理性理论注重对决策过程的考察。
由于决策者的理性有限,决策过程实际是一个耗费认知资源的过程,其中的成本被称为“心智成本”(mental costs)或“慎思成本”(deliberation costs)。由于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在决策时并不事先存在,必须通过决策者搜寻取得,而搜寻行动方案空间是个费时费力的过程;各行动方案产生的各种结果的概率分布也是未知的,决策者要在未知概率的情况下应对各种不确定事件,因此追求“满意”而非最优成为决策目标,即选择一个最能满足个体需要的行动方案,即使这一方案不是最理想或最优化的。
大脑认知资源的有限性构成了人类的先天不足⑥。但是,人类在漫长的适应自然环境的历史中,演化出各种形式的适应性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有限理性的缺陷。一是节省信息的决策规则。Gigerenzer和他指导下的“ABC研究组”发现并提出了四类决策规则:基于无知的决策规则(如,再认启发式)、单一理由决策规则(如,采纳最佳启发式、最近启发式、最少化启发式)、排除规则(如,排除归类法)及满意性规则(如,抱负水准终止规则)。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再认启发式”(recognition heuristics)和“采纳最佳启发式”(take the best),前者仅依据能否再认有关对象做出选择,后者则将判断和决策建立在单一理由基础之上。虽然这些简捷规则分别适合于不同的问题和任务,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能够使有机体快速、节俭地做出判断和决策。正因为如此,他们将这些启发式称为“快速节俭启发式”⑦。二是法律及其社会制度。卡尼曼(Kahneman)等人研究发现,人类具有许多不符合理性选择理论的“反常”心理现象和行为倾向,例如锚定心理、现状偏见、禀赋效应等。尽管这些偏好也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但由于自然选择的偏好结构通常积习难改,进化缓慢,它们往往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因此,人类必须通过设定法律和制度来填补适应工具的短缺,以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尽管市场机制通常适应分立的个人知识的交换和利用,但由于那些“反常”的偏好会给市场机制造成损害,因此,需要借助法律来消除“偏见”,以恢复市场的有效性⑧。这时的法律以有限理性为前提,人的认知和偏好结构成为法律的基本约束因素,法律因此摆脱超验的面貌,从而获得了属于自己的认知基础。
二、内生偏好:禀赋效应和双曲贴现
主流经济学的价值评估理论是由马歇尔于1893年提出的,他认为,财产的价值取决于其所增加的未来报酬的预期。一个人对某物的价值估价应该是该物给他带来的未来报酬的贴现值。由于假定偏好是“外生的”,因此,这一估价应该不依赖他是否拥有该物品。但禀赋效应理论告诉我们,“拥有”本身会改变对物的评价值,因而对物的价值认知实际是对特定人-物关系的价值认定。这样,一种以内生性偏好为基础的价值认知和评估理论就可能得以确立并发展起来。
Thaler首先提出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行为人放弃某种东西所需要的补偿,要多于获得此种东西所愿意付出的。此种现象被Samuelson和Zeckhauser称之为“现状偏见”(status quo bias)⑨。鲍尔斯使用模型化的语言描述了状态依存偏好:
假设w[,i]是一个表示状态i的向量,它可能是状态集合Ω中的一个元素,u[,i](w[,j])是状态w[,j]∈Ω对于一个目前正经历状态w[,j]个人而言的效用。令u[,i](w)表示当一个人处于状态i时对于所有可能状态的偏好排序。于是,如果存在一定的i和k,对于相同的个人而言,他在另一个不同状态下的排序u[,k](w)和由u[,i](w)给出的排序不同,则这个人的偏好就是状态依存的。
不难发现,上文所述Thaler等人发现的现象仅仅是符合上述定义的一类现象,即个人偏好依赖于“是否拥有财产”这一“状态”。对于这种异常的不对称价值类似的特征,被众多经济学家所发现和验证,如Kahneman和Tversky提出了“损失厌恶”的概念,即放弃一个目标的效用损失超过获得它得到的效用增长,更准确地说,人们对损失所赋予的(负)价值要高于对于同等收益所赋予的价值。Kahneman,Knetsch和Thaler则提出了另一个与上述概念相关的为更多人所熟知的现象“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即令一个人接受出售持有的物品的最低价格,比他愿意购买一件同样的物品而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要高的多⑩。一系列实验的结果显示,一个小的损失带来的负效用是一个小的收益的正效用数量上的两倍到两倍半。这意味着,效用函数在现状点是高度折弯的,而且折弯点随着现状点的移动而移动。
禀赋效应可以被描述为对传统经济学不符合现实的一种质疑,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当收入效用小的时候,个人对于物品的最大支付意愿(WTP),与对同物品的最小补偿要求(WTA),两者在数量上几乎是可以认为相同的。而现实中的禀赋效应意味着,当物品变为个人禀赋的一部分,对于这个人而言这个物品的价值会上升(11)。由此可以得到一个推论,当一个物品被“视作”已经被占有的时候,即使这个获得的期望比例并未达到100%,对这个物品的WTA要比仍然未能占有相同物品的WTP要高。
禀赋效应意味着行为人是由于“是否拥有产权”而出现“状态依存”的,另一种现象,双曲贴现则是对短期和长期的折现(偏好)出现了“状态依存”:即一个人怎样评价状态,是受到他在评价时时间位置影响的, 具体表现为,人们相较于延迟和复杂的结局更倾向于简洁及时的,即表现为短期的不耐心程度相对于长期而言较高,同时自控能力越弱,不耐心程度越高,很明显,这与新古典经济学经常使用的指数贴现的一些基本假定相违背(12)。
Fisher认为,远见与自我克制,是指数贴现的两个原因(13),而这两个原因被Strotz否定,即有限理性的人可能是短视和无力自控的,由此带来的一个心理现象是“后悔”,而这种心理现象可以用双曲贴现来代表,即前期的效用随时间改变而降低权重,使人的偏好发生逆转,例如吸毒上瘾而倾家荡产、过度消费从而储蓄不足、过度饮食导致肥胖等等(14)。经过Ainslie等经济学家的一系列研究之后,经济学家多使用一个标准双曲线模型的改进形式,即准双曲线(quasi-hyperbolic)贴现模型(15)。效用除了受到t期和其他各期效用的加总影响之外,当前期与其他期的折现系数还受到当前期与发生期时间间隔的影响。
双曲贴现和禀赋效应一样,都是前景理论(Prospect Theory)的研究对象,前景理论基于实证的行为主义视角,认为上述被实验证实了的行为,才是现实生活中人的理性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行为不应被称为“有限理性”,而应该是“真实理性”。这种真实理性反映了哈耶克意义上的“分立的个人知识”在人的行为方面的某种影响,换言之,这是一种个人知识差异在人类行为上的“投射”。以此为基础的研究已经渗透到很多领域,包括一些传统经济学领域出现了新的进展,如O.Hart等学者已经将“参照点”运用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研究(16)。
人的“反常”的偏好结构必然影响价格机制对于个人知识的交换和利用,例如,人们可能不会按照期望效用假说预测的结果来进行风险决策,赋予不太可能发生的事件过高的重要性权重,或者人们总是以不同的方式看待等价的结果,考察效用函数时,主要分析状态和事件的变化而非本身等等。这就必然导致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市场价格在反映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并未完全有效,最终无法实现竞争均衡所期望的福利水平。
三、权利保护规则的经济分析
Calabresi和Malemde提出了三种产权保护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转让规则。当一种产权被财产规则保护时,除非产权持有者自愿,否则不得强制转让,即他人要想获得产权,必须获得所有者的许可,支付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才能获得产权;而责任规则保护意味着,非产权持有者可以不经产权持有者的同意而直接“使用”其产权,但须向产权持有者支付法院所规定的价款;不可让与规则是即使产权持有者自愿同意产权也不得转让、出售,如人格权,在不可让与规则保护下的产权已经不能视为严格的权利保护,反而是对于权利的某种限制(17)。
具体说来,三种规则基于产权的两类不同视角,一类是责任规则,另一类是财产规则和不可转让规则:责任规则由法院或者说“市场公允价格”来决定交易价格,将财产权利看作完全可以转让的,甚至可以不经过财产所有者的同意,只需事后进行补偿即可。而财产规则和不可转让规则承认产权的交易价格信息是私有和不为人知,财产所有者的同意是达成交易的必要条件,而不可转让规则把产权的一部分视作所有者也不能控制的,这意味着,相关的知识不但不能为第三方或者他人获得,甚至权利持有者本人也是无法获得的。
在Jensen和Meckling看来,可转让的权利直接就意味着价格机制本身,进而代表市场本身,有可转让的权利,才有市场形态的自发扩展秩序,也就是“看不见的手”。反之,如果权利不能得到转让,就根本无所谓价格机制了,即“可转让的权利超越了任何个体的能力,它带来了资源的有效利用”(18)。产权保护规则的重要意义也正在于此:产权保护规则的核心中,将权利保护奠定于市场目标,使资源配置优化,从而融合了法律与市场两套体系的精神。
第一,资源配置目标与权利保护规则的选择。波斯纳定理告诉我们:在存在高昂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应把权利赋予那些最珍惜它们并能创造出最大收益的人;而把责任归咎于那些只需付出最小成本就能避免的人。财产规则下,当财产权利被视为不经所有者同意不能交易,这就否认了一方单独决定交易的可能性。而责任规则却不同,它规定只需给出赔偿,就允许单方(通常是侵权方)决定的权利转移。这说明,相对于责任规则,财产规则更倾向尊重权利持有者的意愿,把决定范围和价值的权利赋予持有者本人,而非第三方的判断。当现实情况(包括交易客体的复杂程度、交易环节的信息对称程度等)无法以第三方精确反映两方(权利拥有者和侵权者)针对标的价值时,应将权利给予更能够明晰其信息细节与更能发挥其效用的人,在交易中就是实际拥有财产权的一方。而不可转让规则认为,双方当前可能都不太珍惜被交易对象并试图创造出最大收益(或者是被交易对象可能牵扯更多人的利益,而实际控制者未能珍视这种利益),因此需要限制这种产权交易,让产权暂时留在现有的持有人手中,或者说,把这部分被限制的权利留在作为第三方的法律执行者手中。
第二,交易的信息结构与权利保护规则的选择。交易中的信息有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其中私人信息对权利保护规则的选择构成决定性影响。私人信息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交易对象的信息,买方和卖方的掌握程度是不一样的,无疑卖方会更为了解;另一方面,产权持有人对于交易对象的个人信息,如价值、期望或者珍惜程度,都是其他人根本无法获知或者检验的。对于不同的交易对象,从具有统一标准的简单工业品到个人手工艺术品再到人体器官或者婴儿,交易双方私人信息的差异程度相去极远。此时,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转让规则的选择就会带来大相径庭的结果:如果交易对象复杂度很低,私人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很小,市场价格非常透明,此时应该采用责任规则进行保护,以期提高交易效率;如果交易对象复杂度较高,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高,而第三方又很难获知市场价格,此时应该采用财产规则进行保护,依靠市场力量解决定价问题,由财产持有人与购买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形成最优配置;当交易对象极端复杂,信息非常难于获取,以至于双方都无法对此估价,或者由于财产持有者并不具备足够的理性来为自己的利益获取必须的私有信息(实务中常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使用不可转让规则进行保护,即不允许双方交易,直至条件改变。
第三,权利转让成本与权利保护规则的选择。Calabresi和Malemde最早认为,当交易成本很低时,应采取财产规则来保护产权,而当交易成本很高时,责任规则是更为有效的保护方式。这说明他们研究中的“交易成本”仅指成交的成本,例如讨价还价。但更重要的交易成本,是发现交易者和交易对象,以及交易对象的价格,这就是哈耶克意义上的发现分立的个人知识过程,他认为,经济制度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寻找利用起先分散在全体人民中的知识的最好途径,而市场机制将这种分散的知识以均衡价格显示出来。相应地,财产规则就是用来保护这种以个人选择为基础的交易的产权规则,以避免责任规则下第三方裁决时的肆意。所以,当市场价格容易获得甚至已经是公共知识的情况下,应采用责任规则进行保护;而市场价格较难确定的情况下,应采用财产规则。反之,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有时市场机制会产生大量的讨价还价成本,所以Ayres和Talley认为在责任规则下更能促进交易的发生,推动产权向评价最高者手中转移,实现社会要求的效率结果,因此责任规则与财产规则相比更具有优势。而不可转让规则注意关注的是第三种交易成本,即交易的执行、纠纷与外部性造成的附加成本,当交易对象非常复杂,且关联方过多的情况下,应适用不可转让规则进行保护(19)。
四、禀赋效应:权利与三种保护规则
禀赋效应对不可转让性的影响,建立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上,既然价格机制是用来收集分散在整个市场中的分立的个人信息的工具,由此产生的市场价格能够大大地节约信息成本,那么,当主体对个人财产(权利)存在禀赋效应时,外部第三方会低估此财产权利的价值。这里存在两类不可知的信息:第一,所有者对于手中产权的真实价值的认识出现偏误;第二,上述偏误令交易对方和外部第三方对于所有者的个人信息无从得知。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无法获得成交所必须的个人知识,其发现价格的功能也就打了折扣。
这种影响直接体现在应采用不同财产保护规则加以保护。外生的禀赋效应要求法律给予不同的财产以不同程度的保护规则,本质上反映了定价权的难易程度。对于禀赋效应较低的财产,法律保护程度较低,采取责任规则,这是因为对于这类财产主体间更容易对外生的定价形成共识;同理,对于禀赋效应较高的财产,法律保护程度也应该较高,采取财产规则,因为对于这类财产无法外生对定价形成共识;更进一步,对于禀赋效应过高根本无法定价的财产,只能采取不可转让规则,这样才能满足对于上述财产的最严格的保护。对于禀赋效应对财产保护规则的影响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责任规则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往往低于主体期望的水平,因此会出现所有者倾向于使用财产规则保护,而侵权者希望采取责任规则的现象。这样一来,即使责任规则使用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但其实无法保证福利的总体提高。
第二,禀赋效应普遍存在,如实验对象手中刚拿到的一支笔一个杯子在试验中也会显示出存在禀赋效应,但显然这绝不意味着必须对其进行规制或者运用不可转让规则。实际上,禀赋效应依赖于产权的实际占有程度,当产权更为明晰的时候,禀赋效应的强度会大大超过产权模糊情况下的禀赋效应。
第三,保护规则会反过来影响禀赋效应的变化。例如用于出售的工业制成品会用于交易和流通,就较难产生对财产占有导致的禀赋效应;而手工制品和艺术品,则会受到更强的保护,禀赋效应会加强,对失去此项财产的伤害感进一步加大;至于不可转让的财产,往往会变化为一种精神或者原则,如老宅院或者固有的土地。换言之,禀赋效应与保护规则存在一个动态的自我加强过程。Rachlinski和Jourden的实验证明了这一现象。他们将产权的保护方式分为三种:财产规则、赔偿费较高的责任规则和赔偿费较低的责任规则,分别计算禀赋效应的大小。实验结果为,财产规则下禀赋效应最高,较高和较低赔偿费的责任规则下都没有明显的禀赋效应(20)。
这证明,财产规则产生完全占有,责任规则产生部分占有,完全占有产生的禀赋效应也较大,不确定性条件下产生的禀赋效应较小或不产生禀赋效应。因此,财产规则保护下的禀赋效应较大,而责任规则保护下的禀赋效应较小或不产生禀赋效应。
由于禀赋效应受到包括产权完整程度、价值大小和持有时间的影响,对于不同层次的禀赋效应应该采取不同的产权保护方式,禀赋效应较高的情况下,应该采取财产规则保护产权,而这会产生完全占有,从而又会影响禀赋效应增加。这就形成了一个自我加强的体系,其源头在于具体标的物的信息是否能够以较低成本为市场获取。若能够获取,则最终结果为责任规则,反之,则为财产规则。但这样的循环并不是永恒的过程,随着外部环境、技术和社会进步变化,作为主体的人过去较强的禀赋效应,可能会被削弱;过去没有的,也可以出现。
最后,我们使用最常用的环境污染的例子,来说明禀赋效应对于财产保护规则影响的上述分析。最初,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假定受害人享有产权,且法律运用责任规则来保护产权,即工厂可以继续污染但必须对周围居民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随着社会的进步,大部分主体(包括居民和企业所有者)认识到工厂并没有权利肆意污染环境,居民对于清洁空气和水源的渴望,变成了被夺走属于自己的清洁空气和水源的伤害,而企业所有者对于污染权利却不再视为个人的产权,这样一来,禀赋效应导致一方的主观诉求大大增加,另一方对于污染权的主观价值在下降。此时,法律对财产保护的规则就不得不转变,采取财产规则来进行保护(21),即居民享有清洁产权、制造污染的工厂应在达成交易后才能生产,此时单方面决定交易的局面消失了,居民们开始享有自主决定是否出售享有清洁生活的权利,针对清洁环境的固定资产投入就会增长,例如修建漂亮的花园,培养钓鱼或者郊游的爱好,这样的爱好培养加强了对于清洁生活的禀赋效用和整体幸福,出售这种权利的价格继续提高。而整体社会态度的变换最终导致出售污染权的权利被收回,即运用不可转让规则来保护环境,污染者不得不退出这个区域。
五、双曲贴现:后悔与不可转让规则
禀赋效应对不可转让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于个人知识和选择的影响上,而双曲贴现则严重影响了个体做出自由选择的能力。具体来说,因为短期强烈的不耐烦,双曲贴现会使个体沉溺于当期的诱惑,从而过度消费(储蓄过低),或者长期投资不足,此时如果仍然依靠价格机制来收集信息,交易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非效率和福利损失(22)。双曲贴现对于人自主选择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短视”,即当时间流逝,过去的偏好会发生逆转,如19年后的一顿饭和20年后的两顿饭,多数被试者都选择后者,但现在的一顿饭和明年的两顿饭,多数被试者选择前者,这种现象被称为“时间偏好反转异常”作为贴现率递减的一种结果,人们在实际选择时会出现短期选择与长期选择不一致的行为,即时间偏好出现反转(23)。另一个是“后悔”。后悔是一种认知情感,它有令人不快的感觉,并且让人有强烈的欲望想要改变当前的状况。由于交易是即时发生的,所有者会被当前双曲贴现后的当前效用所吸引,放弃长期的利益,但交易完成后,就会出现后悔。
从上述例子可以发现,对双曲贴现的后果进行规制,具有明显的法律父爱主义特征。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是一个哲学概念,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法律父爱主义分为“软”父爱主义和“硬”父爱主义。前者基于下述思想核心:只有“真实”(即那些在认知上和意志上没有欠缺)的决定才值得尊重。软父爱主义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不受“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的选择”,如果当事人受到强制、虚假信息、兴奋或冲动、被遮蔽的判断推理能力不成熟或欠缺等影响,无法做出真实意志的选择,则需要法律加以限制和干预。软父爱主义不是阻碍自治,而是在实际上保护自治,因为自治的本意是依照内心的意图行事,而现实社会中的诸多因素,如胁迫、信息不对称和个体禀赋差异,会使另一部分人无法做到。如孙笑侠和郭春镇所言,人们正在做出的选择并不总能反映他们的愿望和偏好,信息的缺乏、不成熟或不自愿都能阻碍愿望的实现(24)。即是说,只有在当事人的选择实质上是不自愿的情况下,并且是为了当事人自己利益的时候,软父爱主义的干预才是可以接受的。硬父爱主义则与上述情况不同,是在当事人具有足够的信息和理性来分析风险并愿意接受风险的情况下,管理人出于增加当事人利益或使其免于伤害的善意考虑,不顾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限制其自由的行为。由此可知,对于硬父爱主义的支持力量来源于双曲贴现与后悔理论。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不能用一个机械的理性人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要充分考虑包括状态依存偏好在内的有限理性各种表现形式。当特定人的理性选择明显地偏离了长远利益和共同发展的情况下,采用某种形式的不可转让规则加以限制,会防止包括行为人本身福利在内的损失。 Rabin具体讨论了个体在计划消费投资时受到双曲贴现的影响,当消费或投资行为能获得即期收益而成本未来才支付时,主体会不计成本地过度消费(如吸烟、吸毒、超速等),当消费或投资行为需立即支付成本而收益未来才能收获时,主体进行投资的激励不足(如教育、养老保险、锻炼身体等),需要外力加以干预(25)。Paserman将双曲贴现引入劳动经济学的研究,认为中等及低等工资水平的工人受到较严重的影响,即短视会更为明显地影响低收入人群,因此政府在教育、信息咨询等方面应该加以规制和引导,有意识地限制“自由劳动市场”的转让(即应用不可转让规则),这将会增加他们的福利(26)。Akin将双曲贴现与博弈论结合,在完全信息假设下,双曲贴现会导致博弈者倾向于过早接受对方出价,而时过境迁之后就会产生后悔的感觉(27)。此时,财产规则给予所有者的“主动权”就会丧失,应该暂时运用不可转让规则来保护这种产权,现实中的例子有消费冷静期、股票涨跌停等。Trebilcock和Elliott指出,当家庭中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应该设置必要的程序,如冷静期,保障家庭成员的长远利益(28)。
此外,我们可以注意到,有些情况下,不可转让规则实际上表现为一种“缓冲过程”,不可转让规则未必是绝对的不可转让,而变成了“拖延的”不可转让,由于目前市场定价缺少技术基础和制度保障,所以现在的不可转让正是最优的,因为保障了将来“更合理的可以转让”。而这种时间上的改变,正是体现了对于双曲贴现这种人类本性的认识与反应。
六、总结与启示
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转让规则对于财产法和财产权利理论研究的影响深远,这一分析框架早已成为学者们研究产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手段,而这个框架中生长出的不同观点,也丰富和完善了产权保护理论。相对于较多围绕外部性、交易成本的研究而言,在这个框架中以有限理性作为基本前提入手进行的研究仍显不足。通过观察代表有限理性的状态依存偏好带来的影响,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财产保护规则的内在制度含义。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中,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出现之前,主流经济学没有“心智成本”概念,从而忽略了作为主体参与人在知识、信息与思考能力上的有限性,认为市场的自生发展是解决人类社会问题的最优路径,甚至一定程度上会趋向于社会达尔文主义,信仰没有约束的“丛林法则”。而另一思路则过分强调这种“人的有限性”,认为市场的运行无法带来长久的发展和繁荣,试图为政府干预和刺激经济寻找理论依据,显然这两种倾向都是有所偏颇的。
人的有限性决定了市场的力量不是无限的,要认识到人自身的弱点,注意防止两个方向的“理性的僭妄”:一方面不能盲目相信市场机制的自我完备能力,忽视制度建设和法律体系的作用;另一方面,不能依靠行政干预的力量,因为这种力量也同样受到人类弱点的影响。可行的方法是必须使用法律手段,根据交易的特征,采用不同的财产保护规则来对财产进行保护——就像奥德修斯能够提前预见到自己无法抵御海妖歌声的诱惑,将自己束缚于桅杆之上一样——人类理性的强大之处正是在于能够正确认识到自身的弱点,有针对性地设计出控制自身弱点的制度,才能在确保获得市场与交易好处的同时,尽可能地防止本性中的脆弱伤害人类本身与建立在人类真实理性基础上的社会、经济与文明。
注释:
①Posner,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6th ed.,Aspen Publishers,2003.
②Hayek,F.A.,“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35(4),1945.
③詹姆斯·布坎南:《宪法秩序的经济学与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
④张维迎:《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评〈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⑤Becker,G.S.“Nobel Lecture:The Economic Way of Looking at Behavior,”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01,No.3,1993.
⑥达马西奥:《笛卡儿的错误:情绪、推理与人脑》(中译本),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
⑦Gigerenzer,G.,“Fast and Frugal Heuristics:The Tools of Bounded Rationality,” In D.Koehler & N.Harvey (Eds.),Blackwell Handbook of Judgment and Decision Making,Oxford:Blackwell,2004,pp.62-88.
⑧Christine Jolls,Cass R.Sunstein & Richard Thaler,“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 Stanford Law Review,Vol.50,1998.
⑨Samuelson,W.and R.Zeckhauser,“Status Quo Bias in Decision Making,” Journal of Risk and Uncertainty,1(1),1988.
⑩Kaserman,D.L.and A.H.Barnett,“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ransplant Organs:A Comment and Extension,” Atlantic Economic Journal,19(2),1991.
(11)Thaler,R.,“Toward a Positive Theory of Consumer Choice,”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1(1),1980.
(12)萨缪尔森提出的指数贴现需要满足六个假设:消费独立性、效用整合原则、固定贴现函数和贴现率、即时效用函数不变、效用独立性假设、正时间偏好率。这些假设已经被实验经济学多次证实与现实不符,而且其中的不少假设也与人的直觉相违背,这使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些研究结论令人无法信服。
(13)Fisher,I.,The Theory of Interest,Augustus M.Kelley Publishers,Clifton,1974.
(14)Strotz,R.H.,“Myopia and Inconsistency in Dynamic Utility Maximization,”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3(3),1955.
(15)Ainslie,G.,“Specious Reward:A Behavioral Theory of Impulsiveness and Impulse Control,” Psychological Bulletin,82(4),1975.
(16)哈特:《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17)Calabresi,G.and A.D.Melamde,“Property Rules,Liability Rules,and Inalienability: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Wiley Online Library,1972.
(18)Jensen,M.,& Meckling,W.H.,“Specific and General Knowledge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L.Werin and H.Wijkander(Eds.),Contract Economics,Oxford:Blackwell,1992.
(19)Ayres,I.and E.Talley,“Solomonic Bargaining:Dividing a Legal Entitlement to Facilitate Coasean Trade,” The Yale Law Journal,Vol.104,1995.
(20)Rachlinski,J.J.and F.Jourden,“Remedies and the Psychology of Ownership,” Vanderbilt Law Review,Vol.51,1998.
(21)这一过程是基于英美法市场竞争特征的,即法律体系会通过新的判决或者大量的诉讼来自动剔除那些不利于交易的案例,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可参见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
(22)叶德珠、王聪:《行为经济学时间偏好理论研究进展》,《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4期。
(23)Strotz,R.H.,“Myopia and Inconsistency in Dynamic Utility Maximization,”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3(3) ,1955.
(24)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25)Radin,M.J.,“Market-inalienability,”Harvard Law Review,Vol.100,1987.
(26)Paserman,M.D.,“Job Search and Hyperbolic Discounting:Structural Estimation and Policy Evaluation,” The Economic Journal,118 (531),2008.
(27)Akin,Z.,“Time Inconsistency and Learning in Bargaining Gam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ame Theory,36(2),2007.
(28)Trebilcock,J.and S.Elliott,“The Scope and Limits of Legal Paternalism:Altruism and Coercion in Family Financial Arrangements,” In Theory of Contract Law,Peter Benson,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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