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高校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力量建设_大学论文

论我国高校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力量建设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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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基层学术组织”是指大学纵向结构中承担教学、科研、咨询服务等学术职能的最低层次的正式组织,它是相对于学校这个“高层”和院(系)这一“中层”而言的学术组织。“大学基层组织学术权力”是指存在于大学基层学术组织中的个体或团体对职责范围内的学术事务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本文拟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层面考察我国大学基层学术组织学术权力的特征和变革路径。

一、我国大学基层学术组织学术权力现状

我国大学现时期基层学术组织的基本类型有:学系、教研室、教研所、教学小组、学科组、研究所(室)等,其中“学系”、“教研室”是高校基层学术组织的基本类型,而“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则主要存在于重点大学中。由于政治、文化传统背景的差异,各国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权力存在的特征各有不同。一般而言,欧美大学因奉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学术管理原则,其基层学术组织中学者个体和学术团体凭藉着专业威望和学科成就而拥有较为广泛的学术权力,并对大学系统各层级的决策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与欧美国家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权力相比,我国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权力较为薄弱,主要表现为:

1.基层学术组织学术权力缺乏

由于受“学在官府”和“政教合一”的文化传统影响,中国大学在移植和借鉴西方大学制度时,并没能真正接纳西方大学制度中“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的大学文化内涵。中国大学的每一次内外部制度变革都是政府主导型的自上而下的行政行为,政府对大学实行集权管理。尤其是在建国后,出于政体稳定的需要,国家在各领域实行着集权的统治,“行政人员遵照政府的要求对大学的学术活动进行组织、执行和监督,教师则是政府关于大学学术的政策、法规和指示的具体实践者”。高校相当长时期处于外行领导管理体制,不能自由行使学术权力,制约了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发展,使大学这一“底部沉重”的学术组织长期偏离了自身逻辑和正常的发展轨道。

2.科层制的管理手段延伸至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管理领域,导致基层学术权力的进一步弱化

在美国,“学系是教授发表意见的首要场所”,“系主任必须尊重教授及其他人员的权利,与系里各种委员会协同工作,执行各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而我国大学基层学术组织沿袭“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其权力结构亦呈现出“倒金字塔”形的特征。教研室作为基层的学术性组织,对学术事务却很少有自主权,它只是一个行政执行机构。大学组织结构中行政管理体制的多元亚结构特征延续至院校的中层和基层的组织机构中。除以系主任(院长)为首的行政权力机制外,政党的权力机制也比较健全,它们与行政权力机制共同对系务行使管理权力并控制教研室等基层学术组织的各项活动。基层组织学术发展方向的选择、系(室)主任的任命、人员编制、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安排、经费分配与使用等学术性问题的决策,通常只能依赖于校院一级行政决策进行安排。科研规划、科研经费预算、科研项目确定、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生学位授予等方面的问题,本应该是通过学术民主管理权力发挥主要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行政权力发挥着主要作用,并成为了基层学术组织的实际决策权力。

3.学者缺乏行使学术权力的意识

由于中国传统政治体制和“学而优则仕”的文化影响,中国学者的权力更多时候要依附于“官”权力而获取地位,缺乏学术上的独立性。建国后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将教师定位于“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工作者和事业单位类“国家工作人员”,高校内部组织结构沿袭了行政体制的官权力特征,“这种社会结构之下,国家除了采取直接的政治控制外,还通过对学校单位组织的资源分配和权力授予,拥有了直接控制单位组织的权力,并使单位组织依附于国家。……置身于‘单位’之中的教师由于完全依赖‘单位’而获取社会资源、权利、身份和合法性,其依赖性增强,而其独立性和自由人格便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自动或主动丧失了。”

教师作为知识分子原本应有的独立性,在社会高度组织化过程中,表现出对组织和行政权威的依附感与归属感。因此,中国大学的教师虽然具备参与学术管理的内在条件,但参与学术管理的意愿并不明确,对于参与的内容、方式和参与学术管理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也不甚明确。教师们更习惯于被动地应付学术管理活动,习惯于在公众场合掩饰自己的真实想法。通过与其他人持同样的观点来表现出他与群体并无原则性的分歧,或者用沉默来表示对集体决策过程的一种默认和隐忍。另一方面,在基层学术组织中,负责人的任命通常不是依据其学术威望和专业能力,而是组织意图。于是,在基层学术组织中,出现了拥有行政级别的人比教授更有地位,无论是在经济利益的分配还是在学术资源的分配上都具有着优先的地位。一些教师薄“教”重“政”,不能安心于教学科研工作。

4.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权力缺乏制度保障

在我国大学管理实践中,除了学术委员会中学科评审组根据行政规定的办法参与职称评审和学位授予等事务的审议外,无论教师个人还是教师集体都不具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正式权力。在现有体制中,教师代表获得了对有关事务的发言权,但其参与管理的组织体制还很不健全,只是在某些咨询性委员会如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各类座谈会上,才能听到教师的声音。即使在职称评定、学位评审等学术事务委员会中,教师代表也只是在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中发挥有限的作用。干部的知识化、专业化,使一部分教师进入行政体系,他们的学科、专业背景使其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教师的主张和愿望。但是由于身份变了,他们行使的是行政权力而非代表教师的学术权力。

二、大学基层学术组织中的学术权力是现代大学组织的原生权力

1.从大学基层学术组织设置的特点来看,学术权力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组织形态

伯顿·克拉克认为,在大学中,“就系统本身以知识任务为中心而言,有关系统操作的一项重要的事实是,学科和院校的联系都汇聚在基层操作单位,即学术界的基本工作群体。学院、学系、讲座或研究所既是学科的一部分,也是院校的一部分,它们将两者合二为一,并从这种结合中汲取力量。这种结合使得操作部门既能显示出强大的势力,又能成为系统的核心。”大学的组织结构特点决定了大部分学者集中在组织机构的“底层”,即基层学术组织中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并形成一种推动大学组织蓬勃发展不断创新学术的动力源。

2.大学学术活动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学者在大学基层学术事务中具有一种原生性的权力

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演变发展过程可以清晰地呈现大学组织最为原生的权力形态。中世纪巴黎大学是“以教师为主体”管理学校的典型。教师集体有权决定学校的经费使用、教学安排、学位授予和校长遴选;教师行会还负责确定和管理选择学生、制定教学工作范围、举行考试和授予学位等各项工作。这些权力所涉及的范围涵盖了现代大学的各种权力,是建立在学者对知识的垄断、控制基础之上的“大学基层学术权力”。

19世纪初,洪堡创建柏林大学衍生出中层、高层组织结构。在大学基层实行讲座制,讲座中的教授成为大学权力的中心,主宰科研、教学、人事及财务等各种事务。19世纪末,美国的大学将系科制和讲座制两种组织制度融合在一起,创立了灵活而宽松的学系制。教师聘用、课程设置、学位授予和学术工作的开展等都在系一级进行,系主任对全系的科研和教学负责,但强调通过集体讨论对教学科研活动作出安排。

学系作为大学基层学术组织,注重教授集体对学术事务的管理,淡化讲座教授的个人权威。教授可以向行政人员提出建议,行政人员根据教授的意见处理学术事务,充分体现集体管理和大学教师的自治性。学系内部设系主任主持行政事务,而学术事务的决定权基本上掌握在学系内部众多教授手中。教授间地位平等、议事程序相对民主,工作关系相对松散。

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二战以来,随着知识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知识遵循着自身内在逻辑向纵深方向延伸,大学学系门类不断增加,并向高度专门化方向发展,同时学术分工也愈加精细。“无论是系所建制,还是学院、学群制度,它们只是为了迎合知识所特有的品性而建立起来的,组织结构与知识内部分类,或者说学科结构存在着耦合性,但这一耦合性的依据是知识的品性,而不是组织的管理制度。在此申明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正是大学组织形成的这一内在机制特征才决定大学作为一类特殊的组织,它所独有的组织结构特点和独特的运作机制。”

伯顿·克拉克将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学术权力自下而上分为六个层次,分别是系或讲座、学部、大学、联合大学、州政府与中央政府。“由于学科和事业单位在大学和学院的基层单位汇合,因此,一个系或一个讲座同时既是一门学科的一只胳膊,也是一个事业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系或讲座正是从这种结合中汲取力量的。这些极其重要的单位可以被视为一种组织基础,这一点在研究文献中已广泛提及。我们可以把这种单位称为重在基础的组织。在这种组织内,教学事业中的每个学科(或跨学科)单位在第一线任务方面都具有不证自明的重要性。当每个单位都在这个组织内或在‘自己的’学术领域中变得有权威时,它们就获得了不同的特殊地位。”大学基层组织的学术权力是直接来源于学科的权力,也是高等教育系统中最为原生和纯粹的一种对系统内部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

3.大学基层组织高度的专业化和复杂的学术分工使其成为一个扁平而松散结构的系统,大学基层组织多呈现分权的结构

事实上,现代大学内部一方面系科林立,彼此划地为界;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学科发展的需要,不同专业间既存在着严重的分裂倾向,又不断地交汇融合成一门门新的学科或专业。托尼·布什将组织的这种松散结合的系统和有组织的无序状态的组织结构概括为九个方面的特征:第一,组织的目标是不明确的,“教育机构是没有明确目标的组织,教师的专业自主权能够使他们自由地确定工作目标,并在工作中使自己的行为与确认的目标相一致”;第二,组织管理的手段和程序是不清楚的,管理过程也是难以明确的;第三,组织具有分解和松散联结的特征,组织中不同机构间虽然存联系,但它是有限的和不经常的,相互间的影响表现比较微弱,彼此反映也是缓慢的,机构和成员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独立性强;第四,组织结构是不确定的,各组成部门权力界限不清;第五,它一般是指以人为工作对象的专业性组织,越是高度专业化、规模较大、有多重目标的学院组织,其组织内部动作越具有无序的特征,它越“需要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判断来从事教学,而并非按照管理者的命令去工作”;第六,组织管理中参与者的流动性强,很难明确各人的责任;第七,组织对外部信息的把握具有不确定性,决策过程模糊;第八,组织的决策是无计划的决策;第九,强调分权优势。 “松散结合的系统”模式,为我们大致描绘了大学基层组织内部学术权力的存在状态。

从理论上讲,“那些用全面综合的形式阐述目的或概括高等教育特点的人,是典型的、重复地从错误端点出发的人。他们从系统的顶端开始,而高等教育中最佳的端点是基层”。要管理好大学,“首先要研究基层,研究生产。在基层了解任务和有关的技术,了解是什么东西使系统成为有生产能力(用工厂工作的术语来说)的系统,然后我们才能问到,哪些管理机构有助于使系统具有生产能力,哪些管理机构对系统起着阻碍作用”。

大学基层学术组织是大学开展目的性活动的最前沿,其工作绩效直接决定了大学职能的发挥,对大学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我们把目光投向高等教育的‘生产车间’时,我们看到的是一群群研究一门门知识的专业学者。这种一门门的知识称作‘学科’,而组织正是围绕这些学科组织起来的。”这里所指的“生产车间”就是学科和事业单位汇合于大学的基层学术性组织。的确,大学组织结构的核心是在基层,这不仅是因为基层作为操作部门,承担了大学基本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职能,更因为大学基层学术组织拥有着一大批传承和发展人类文化的学者群,他们是一个个有鲜活思想和专业魅力的独特个体,在各自的学科领域无疑具有至高权威。大学组织之所以能历久弥新,是因为其赖以生存的基层学科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内外著名大学成功的办学实践证明,大学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基层。而扎根于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权力规制体系则决定着一所大学的学术能力、活力和效率。

三、关注权力主体的基层学术权力的构建

我国当前大学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处理好大学组织结构中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而基层组织是大学学术权力存在的主阵营,因此,充分关注基层组织的学术权力是现时期大学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我们认为,基层组织学术权力的构建应该关注两种基本的学术权力:一是教师集体的学术权力;二是教师个体的学术权力。

1.从组织机构和制度上保证学者参与到学术管理中,并使之制度化和法制化

我国现时期的大学而言,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各专业的教授(教师)委员会在基层组织中的决策作用,使大学学术决策权力真正落实到学科专业领域。

就美国大学相比于其他欧洲大学而言,校内拥有较为强大的行政权力,具有鲜明的科层直线领导的行政权力体系。但在权力结构的中下层,教授等学术人员参与学术事务管理权力依然得到很好的保障。美国的公立大学一般在大学层次设有教师评议会,学院层次设有教师执行委员会(faculty executive board)。教师评议会成员来自各个学院的教授(主要是获得终身教职的副教授和正教授),由24个部门委员会组成,涉及到大学教职治理的各个方面,如晋升与终身教职咨询委员会、学术申诉听证委员会、研究不端执行委员会、项目评估委员会以及大学财政预算委员会等。学院层次的教师执行委员会来自学院里的各个系的教授(包括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正教授),其部门委员会跟学校层次基本对应。通过这些基层学术权力机构的建设,可以让教师集体分享管理权力、参与学校管理。而且它是以教师集体的面貌出现,代表教师在学术和有关非学术性事务上行使管理权力。这是切实保障大学学术权力行使的重要途径,可让更多的同学科的教师参与学术的利益表达。委员会可根据学术事务决策的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采取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策等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重大治学事项、决策票决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2.加大基层组织对学术资源的配置权,构建一个责权利相匹配的权力主体,使其成为集人、财、物于一体的办学实体

高校是一种以学科、专业为基础的学术组织,这一特征使得大学基层组织成为事实上的学术机构。这些学术机构的教学水平、科研层次、服务能力、人才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而且也在较大程度上决定其在学校的地位和获取资源的能力,进而影响学术组织内每一位教师的学术发展和利益。只有责权利相称的权力主体,才能保证学术决策的自主性,实现学术自由。让学术主体充分、自由地活跃在学术研究的最前沿,从而提升组织的自主创新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在大学组织中权力结构的设计时,要充分关注底层结构的权力特征。一方面,要解决学校层面上的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将大部分学术权力下放到院、系层面,并坚持权力重心下移的原则。这些权力包括:以课程、教学、专业、科研为主的学术权力,资源配置、经费使用、人事管理的行政权力。这样才能够保障基层学术组织的重要管理层级的独立自主性。另一方面,由于基层组织天然具有扁平而松散结构的学科特征,因而大学的基层组织要尽量避免金字塔式的官僚科层决策路径,取而代之的是采用自下而上的决策路径。真正把学科和课程的调整设置权、科研项目管理权、教师聘用权等学术、行政权力下放给基层学术组织。因为过分的科层行政化管理会束缚教师专业权威和学术才能的发展,进而影响学科的发展和进步。

3.建立和完善基层学术组织民主决策的议事制度

在基层组织管理者的选拔上,尽可能避免党委讨论、组织任命的干部选拔式的行政程序,而应充分依靠基层学术组织内部的选举而产生。大学学术事务的管理、决策体现有关学科的专业权威性,管理者不应以行政上的职权来命令别人,而是以其拥有的渊博知识和良好人品来影响他人。同时,建立民主决策的议事制度,在问题决策时成员们可以平等地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这样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基层教学、科研人员参与管理的权力,从而促进整个大学学术繁荣和自由民主的校园风气的形成。保障教师个体的学术权力,就是要强化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个体的学术影响力。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教师个人的学术权力是大学基层学术权力存在的基本形态。伯顿·克拉克在《学术权力,概念,模式和观点》中,将高等教育系统的权力分为十种类型,其中扎根于基层学科专业的权力有五种:个人统治(教授权力)、集团统治(教授统治)、行会权力、专业权力、魅力权力。他认为“教授个人统治权的存在有多方面的来源。在历史上,这种权力与早先的学者行会中师傅的优越地位联系在一起;在思想意识上,它受到了“教学与科研自由”学说的支持,在实践中,意味着能为所欲为;在职能上,这种权力建立在专门知识和需要有推进创新和科学进步的条件这样一个基础上。”“纵然个人化的权力总有潜在的被滥用的可能,但是高等教育体制没有它,似乎就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因为,它渗透在研究中所必需的个人创新自由和个人教学自由的条件之中。而且,对学生个别化的言传身教,又是培养高级人才的基本方法。所以,没有个人统治权,也应该造出一个个人统治权”。

其次,要真正赋予教师个体独立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的权力。基层学术组织的权力具有分散性的特征,它是围绕某一学科的共同利益和目标而组织起来的相对统一的结构,大学的功能性活动主要体现在以学科专业为基础的学术活动上。而教授始终是这一系列活动的主体,他们站在学科专业的最前沿,也是最先了解学科发展动态的,只有赋予他们在各自学科专业领域内及在科研领域内相应的自主决策权力,才能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有效进行。这些权力包括教师有选择教学素材、确定教学和科研内容、选择教学技术和科研方法、对学生的学业考核的权力,并以此保障大学学术自由的传统,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使教授(教师)可以各抒己见,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

第三,建立和完善教师个体参与学术活动的权力保障机制。教师参与大学学术管理,一是要有知晓权,即知晓学校在决定与他们的学术活动相关的问题上是怎样进行决策的;二是表达权,即小部分人的学术权力主张问题,让每个教师在学术活动中都有表达意见的制度设计;三是参与权,即每一个教师都有自由参与学术活动的权力。总之,要使教师有权表达自己的学术主张,有权反映他们的学术观点和意见,有权获得有关的学术决策信息,并有权参与决策过程。这三种权力是教师个体参与学术活动的基本原则。确保教师这三种权力,大学应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将教师个体的民主参与学术活动纳入学校管理制度体系当中,既保证决策的过程民主、公开、透明,又要体现决策的程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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