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探究论文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探究论文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时代也开始迅速发展。随着信息化网络的普及,时代的发展也进入新的篇章。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让信息的处理和传播方式比以往更加方便,信息传播更快捷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个人信息的泄漏以及泛滥也日益严重,许多不法企业以及个人抱着侥幸心理,将网络个人信息进行盗取,以及贩卖,导致许多网络客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随着网络新时代的到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个人信息的严重泄漏,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探究

□文|王伟 刘琳

网络迅速并发展的是让人们的信息传播更加便捷,也造成人们的信息更大程度的泄漏。当前,在国际上有四种方式可以进行解决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我国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程序,但是截至目前,相关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还是没有出台。网络对个人的行为管理还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护个人信息。如果对个人的信息不能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对个人信息不给予规范的保护措施,就很难对从根本上对个人信息的泄漏进行遏制。因此,要想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就要尽快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个人的信息进行真正有效的保护。

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

有利于社会稳定。长期以来,群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几乎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外界的企业以及个人来说,还没有达到相应的重视。一般的个人信息对外界以及自身都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利用现在的技术手段,通过对个人的消费水平以及消费轨迹和其他一些数据的分析,就可以推断出一个人的年龄,姓名,性别,住址,收入等。这导致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开的贩卖。信息一旦在网络上公开,就会得到大量的复制,播散。个人信息的泄漏给许多人的生活都带来了困扰;隔三差五的垃圾短信,时不时的骚扰电话,这让许多人感到头痛不已。一旦被不法机构获取,受到危害的程度将更大。一些人利欲熏心,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勒索诈骗等。有些人财物被骗,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

最后就是要持续性加强省内农机科研队伍建设,不遗余力的培养农机高技术人才。为此,地方农机科研机构应该多与省内各高校形成联动,建立委托培训机制,并广泛推广应用高校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当然,省内农机化发展也要做到与时俱进,多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手段,基于新理念实施远程教育,不断提高地方农户及专业农机化技术研究人员的专业业务素质,为省内农机化水平快速提高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促进信息的流动与共享。信息化时代,信息作为重要资源对于社会的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缺少信息流动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的原因很复杂,缺少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由此导致个人信息流通的顾虑增加。个人信息的流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由信息主体决定信息能不能进入市场,怎样进入市场等问题,法律也无需过多的干预,信息保护法律的缺失,导致了信息流动具有强烈的不安全感,也是造成信息流通的主要障碍。

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可以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在信息社会,每个人的身上都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网上进行交易或者页面浏览的时候,商家可以对我们的信息进行收集,但是有些不良商家会将我们的个人信息进行泄漏,很多消费者因为这种原因被迫放弃了网上交易,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电子政务作为政府透明化,公开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电子政务得不到群众的接受,那么电子政务的建设发展就会受到影响。电子政务需要政府信息的高度公开,我国政府信息的公开需要实现政府信息的共享,而明确不公开的信息对政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要做到透明,公开,势必会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如果该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可能导致该人的个人信息被拒绝公开,或者造成该人的信息侵犯,有了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才能确实保证政府的电子政务进行公开。

网络时代侵害个人信息的途径

以营利为目的侵害。网络的发展,出现了大批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网络调查的公司,只要是个人或者是机构想获取别人的信息,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网络公司就可以利用非法手段去获取个人信息,从而去实现盈利的目的。目前,淘宝是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每天在淘宝上进行交易的用户不计其数,根据调查显示,2018年在淘宝交易的总额就达到了2.689万亿元,这些庞大的数字背后是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在进行付款交易时要填写自己的电话号码,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进行贩卖销售,将会给消费者带来无穷无尽的影响。这些信息是怎么泄漏的,是谁进行泄漏的,谁又应该为此负责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2]

服务商的侵权。如今,越来越多的app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这些app的使用不是“免费的”,它需要人们将信息进行填写,比如说最常见的填写电话号码,是否读取联系人等。网络运营商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获取网友的个人信息,这已经成为了现在的普遍现象,一些网友在进行浏览的时候还会在不经意间留下自己的信息,这无疑是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一种侵害[1]

基层协商民主需要技术和资源的支撑,社区资源有限,加之政府在搭建资源筹集平台上支持力度不够,使收集民意信息网络运行效率不高,不仅协商结果难以落实,还造成了部分社区居民习惯于组织安排,不善于自己发表意见,更有部分城市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冷淡,缺乏公共责任意识。 谈到民意采集情况,H社区负责消防安全的工作人员说:

个人用户的侵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监管的不到位导致了一些没有明辨是非能力的网友对看到的信息不加思考就进行网络转载以及评论的情况。转发率过高就引发了网络暴力,有些“知情人士”还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开播放,这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网络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解读

目前,网络上个人信息的泄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迫使政府和国家不得不加快解决个人信息泄漏的问题。我国政府也加快了对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但是目前为止,还是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出台。现在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主要依据的是《民法通则》中的第九十九条到一百零二条中关于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和肖像权,以及姓名权等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如果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一定的责任。2009年国家提出了《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民法领域提出了网络侵权问题。

2017年6月底,大同市市级和7县4区的实施方案已全部出台,方案的制定和出台为河长制的全面推行提供了行动指南。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将河长制拓展到了村一级。各级河长上岗履职,积极开展巡河治河工作。截至2017年底,大同市共竖立河长公示牌453块,将流域面积大于50 km2的106条河流全部纳入河长制体系,构建了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推进有力的河长制组织领导体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也陆续制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规。中国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也一直在推动我国法制进程的发展,应该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赶上国际的步伐。我国政府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资源进行整合,推动我国信息化发展的脚步。除此之外,民法在本质上调整的是权力法和私法,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相对于其他法律来说具有效率高,方式灵活的便利[3]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建议

明确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但是个人信息主要包括:所有与使用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损害补偿请求权。使用权是指个人信息为个人所有,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个人有决定信息使用的权力,未经允许不得由他人使用。控制权是指个人对自身的信息具有控制权力,决定自身信息是否可以被进行收集,处理以及其他的范围。个人也有权力对自己信息收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谈判,要求其对个人信息进行修正和删除。安全请求权是指信息的使用者要对个人的信息进行安全的保障,个人有权要求信息的使用者对自身的信息安全进行保护[4]

冬天常见深色,但深色又易厚重,可以用白色来打破沉闷。白色仿佛是一道快乐的光芒,可以撩拨喜悦,让快乐即刻绽放。

强化个人侵权责任认定。在网络传播时代,传播进行了数字化,和虚拟化,因此对侵权责任认定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这并不代表网络个人信息的泄漏可以成为法律放纵,受到侵害的理由。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包含了过错,无过错,和过错推定,个人信息的规则原则要采取过错推定,她指出,要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就需要受害人提供证据来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但是却是无法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力的。但是对无过错行为进行追责则有失公平。无过错责任则过于严格,不利于信息进行共享和交流。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就可以在受害人不能提供侵权证据时,侵权人只要可以提供自身并不存在过错就可以了。在这里有必要提出,网络信息时代下,被侵害者的信息多为财产性的侵害,对于被侵害者的财产赔偿问题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5]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下,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信息安全提出了挑战,为了让公民的信息更加安全,民法保护应当进一步推行,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个人对自身的信息权力进行了解,对侵权等问题进行强化,与此同时还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要求,要求最大程度的保证自身的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马永平.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8(13):221-222.

[2]李文娟,吴兵.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6(34):255.

[3]黄旋.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29):251-252.

[4]鲁伟.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0.

[5]刘善敏,刘争先.论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07):263-264.

(作者单位: 黄河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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