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中国发展(下)——中国对和平争端解决的充分参与——WTO争端解决中的第三方与中国的参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争端论文,国际法论文,第三方论文,和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这个多边贸易体制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关于争端解决 程序和规则的谅解》(DSU)架构了一个具有自身特色的诉讼程序。自1995年开始运作以 来,WTO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贸易纠纷、促进和发展WTO规则、维护全球贸易秩序稳定和 WTO规则的严肃性、推动全球贸易进一步自由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WTO的争端解决包括一系列的程序阶段,即“磋商—专家组阶段—上诉阶段—报告通过 —执行监督—补偿和授权报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参与者毫无疑问是起诉方 和被诉方,他们一般被称为争端方,是他们在WTO这个多边法律舞台上打官司。但实际 上除了争端方之外,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还存在着一个特殊的参与者,那就是第三方(
third party)。在WTO争端解决案件中,几乎每起案件都有成员作为第三方参加,有的 案件甚至多达几十个第三方。第三方的参与是WTO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原则的重要体现 ,他们的参与也对争端解决机制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同时,WTO成员作为第三方参与WTO 的争端解决,也可一举多得,收到获得信息、施加影响和培养人才之效。概括中国加入 WTO以来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情况,其特色之一就是大量地作为第三方参与有关案件 。下文从DSU中对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界定出发,结合中国作为第三方的参与情况,分 析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在维护自身贸易利益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
一、解析WTO争端解决中的第三方
1.第三方的概念
WTO争端解决中所指的“第三方”,是对于案件具有实质利益因而参加案件审理过程解 决、依照规定享有诸如获得争端文件、提交陈述和发表意见等有限权利、除起诉方和被 诉方之外的案件参与方。第三方在WTO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地位有别于争端方,也不同于 国内诉讼中的第三人的概念。
2.第三方在专家组阶段的基本权利
声明作为第三方的权利。根据DSU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 质利益且已将其利益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的成员,应由专家组给予听取意见并向专 家组提出书面陈述的机会。实践中的惯例做法是,声明作为第三方的通知(注:更确切 的说,此种通知或者表态的内容是表明“保留作为第三方权利”。通常情况下,保留了 作为第三方的权利就成为了该案件的第三方,可以行使第三方的权利。不过,从通知的 用语上和逻辑分析看,保留了作为第三方权利后,如果不行使第三方的权利也应是允许 的。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着成员通知声明其不再作为第三方的情况。)应在专家组成立 后的10天内向DSB作出。DSU条款没有如何判断实质利益的具体规定。从WTO争端解决机 制运作的实践来看,可以这样说,只要一成员自己认为有实质利益就可以声明作第三方 ,而无需经过其他机构或者成员的判断。基于此,WTO成员有权作为任何争端案件的第 三方。
第三方是成员自己声明的,其他成员能否请求该成员作为第三方呢?在土耳其一纺织品 案(DS34)中,土耳其提出由于土耳其所采取的措施是根据欧盟和土耳其之间的区域贸易 协议,欧盟应当作为案件的第三方。但专家组拒绝了这一请求。专家组裁决:“DSU对 此没有规定,根据国际实践,并且注意到了欧盟对此点的立场,我们认为我们没有权力 命令一个WTO成员作为第三方或者参与整个专家组程序。”(注:专家组报告WT/DS34/R ,第9.5段。)
提交书面陈述的权利。根据DSU第10条第2款,“第三方应由专家组给予听取其意见并 向专家组提出书面陈述的机会。这些书面陈述也应提交争端各方,并应反映在专家组报 告中”。这表明第三方的参与并不是消极的参与,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专家组报告 最终结论的形成产生影响。实践中,第三方的书面陈述与争端方的书面陈述不同,通常 不是对争端案件涉及问题进行面面俱到的评论,而是针对自己感兴趣的法律和事实问题 进行论述,可以支持起诉方或者被起诉方,也可以保持中立发表意见。如果第三方提供 了书面陈述,则书面陈述中必须在专家组报告中予以体现。(注:就如何体现在报告中 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做法。如果第三方书面陈述比较简洁,那么专家组可能 将第三方的书面陈述完整的照搬进专家组报告,如果第三方书面陈述冗长,专家组就需 要进行一些相应整理和总结。)
收到起诉方、被诉方和其他第三方提交第一次实质会议(听证会)书面陈述的权利。DSU 第10条3款规定:“第三方应收到争端各方提交专家组首次会议的书面陈述”。根据DSU 附录3工作程序第3条,“提交专家组的文件应保密”。因此,除了争端方和第三方,其 它WTO成员和社会公众无法获得有关涉案的书面陈述,除非争端方自愿向公众公开。某 些WTO成员例如美国,根据其国内程序将其提交的书面陈述予以公布。(注:关于美国的 相关第三方陈述,可以参见网址http://www.ustr.gov/enforcement/dispute.shtml)但 并非每个成员都能够实现这么高的透明度,因而只有作了第三方,才能够从法律上保障 获得争端方和其他第三方书面陈述的权利,但DSU没有授予得到提交争端方第二次实质 性会议的书面陈述的权利。
参加第一次实质会议专门会议的权利。DSU附录3工作程序第6条的规定:“(专家组)应 书面邀请所有已通知DSB其在争端中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专家组第一次实质会议期 间专门安排的一场会议上陈述其意见。所有此类第三方可以出席该场会议的全过程。” 实践中,在举行第一次实质会议期间,该第三方专门会议和争端方参加的听证会是相互 隔离的。依笔者的亲历所见,第三方专门会议如是进行:专门会议开始,争端方与第三 方都在场;然后由第三方逐个发表口头陈述;在第三方口头陈述完毕后,专家组和争端 方向第三方提问;提问程序结束后,专家组宣布专门会议结束,第三方退场;专门会议 结束后,专家组和争端方一般会在原场所继续第一次实质会议。
在第三方专门会议上作口头陈述的权利。如上所述,根据DSU附录3工作程序第6条的规 定,第三方可以在专门会议上陈述意见。但是,第三方亦可放弃此权利,可仅参加会议 而不做口头陈述。
回答专家组提问的权利和义务。DSU附录3工作程序第8条规定:“专家组可随时向各方 提出问题,并请他们在各方出席的会议过程中进行说明,或作出书面说明。”一般来说 ,专家组对第三方的问题分为两类,其一是专门针对某个第三方提出的问题,其二是对 所有第三方提出的问题。前者理解为第三方必须回答的问题,后者理解为第三方基于自 愿而回答的问题。一般来说,对第三方的提问的多少与第三方是否递交书面陈述,是否 做口头陈述等是相互关联的。在提交上述陈述的情况下,第三方的立场比较明确,专家 组针对其提出的问题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第三方在上诉阶段的权利
根据DSU,只有争端方有上诉权,第三方无权上诉。但是,一旦案件被上诉,在专家组 阶段作第三方的成员可以继续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上诉程序,并享有递交书面陈述,参加 听证会,作口头陈述并回答问题等权利。
递交书面陈述的权利。上诉机构工作程序(注:WT/AB/WP/7)第24条规定,任何第三方 可以提交包含支持其立场的事实和法律观点的书面陈述。收到上诉阶段的争端方和其他 第三方书面陈述的权利:由于上诉程序一般只有一次听证会,因此第三方可以收到上诉 阶段争端方和第三方提交的全部书面陈述。参加上诉机构听证会并作口头陈述的权利。 对第三方来说,上诉阶段听证会与专家组阶段听证会的区别在于,上诉机构听证会允许 第三方全程旁听,专家组阶段只能参加专门会议。因此,在上诉阶段,第三方的参与机 会更大一些。但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随着案件的进展,从专家组阶段到上诉阶段,双 方提交的书面材料愈积愈多,第三方如果希望在上诉阶段积极参与的话,就必须投入相 当大的资源进行研究和分析。回答上诉机构提问。第三方能够全程参与上诉听证会,并 且被允许进行发言,同样还要接受上诉机构进行的提问。但实践表明,在上诉程序中, 直接针对第三方的提问还是较为少见。
除参与专家组阶段和上诉阶段外,在少数案件中,(注:例如欧盟荷尔蒙案(DS26、DS4 8)。)第三方还参加了DSU第22.6条确定中止减让或其它义务水平的仲裁程序,享有的权 利基本同前述。应该说DSU中比较明确地界定了第三方的权利范围,但是在个案中,(注 :例如欧盟荷尔蒙案(DS26、DS48)、欧盟香蕉案(DS27)、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DS136 、DS162)、欧盟普惠制案(DS246)。)经第三方请求,第三方还是有可能被赋予比DSU规 定范围更多的权利,这主要取决于专家组的自由裁量,例如案件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即 案件对于第三方的利益有特别大的影响,或存在很复杂的事实和科学证据需要评论。在 实际案件中,第三方被扩大的权利往往包括参加第二次实质性会议并作发言,收到当事 方的第二份书面陈述,目前第三方尚未曾被赋予提交第二份书面陈述的权利。
承上文可见,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享有较丰富的权利,只要充分加以利用,甚至可 以影响争端的进程和结果,间接维护自己的贸易利益。
二、中国作为第三方对WTO争端解决的参与
2003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已达8512亿美元,成为全球第四大贸易国。因此,中国的贸易 利益是广泛的。其他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对中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对中国 的贸易产生直接影响的争端;其二是虽无直接影响,但是对WTO规则具有体制性意义的 争端,从而潜在影响中国的利益。因此,全面参与其他成员间的争端解决,是必要且实 际的。
自2001年12月加入WTO以来的三年时间里,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经历了从 潜在观察到全面参与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1年12月—2003年7 月为观察阶段,其间DSB成立了26个专家组,中国只是作为第三方参与了其中3个专家组 ;第二阶段,从2003年8月起至今是全面积极参与阶段,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了这期间 成立的所有的专家组。截至2004年10月,中国已经在23起案件中作为第三方参与。与此 相对应的是,中国在此期间作为当事方参与的案件并不算多,作为起诉方的一件,即美 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DS252);作为被诉方的一件,即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DS3 09)。
在中国已经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案件中,中国的参与是比较积极的,一般提交了具有较 丰富内容的第三方书面陈述。有关陈述和中国对专家组提问的回复可见于有关案件的专 家组报告。
实际上,中国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除了贸易利益全面广泛需要进行积极 维护外,至少还有以下方面的因素是值得考虑的:
1.作为第三方可以参与WTO规则的运用、制订与发展
DSU并未授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制订规则的权利,(注: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的谅解》(DSU)第3条第2款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维护WTO成员在各项协定中 的权利和义务,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而不能增加或减少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协议的解释工作,实际上是在不断发展WTO协议规则。目前, 鉴于在农业谈判领域的严重分歧,多哈新一轮谈判举步维艰。而协商一致又是WTO仍旧 墨守的规矩,任何规则的改变都需要140多个成员的协商一致,这谈何容易。可以这样 说,WTO薄弱的立法机制必然导致“司法造法”。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非凭空造法,其 虽然恪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但成员对WTO规则的理解,在相 当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的解释。通过提交第三方书面陈述等一系列的参与活动,使得中 国能够灌输自身对WTO规则的理解,影响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造法过程。
此外,某些争端解决案件是在WTO多边谈判不能解决的问题的背景下发生的,例如近期 有关农产品补贴的案件(例如巴西诉美国陆地棉花补贴案),就是在通过WTO的争端解决 寻求谈判上的突破口。参与这些案件,不仅是对现有规则的澄清,还潜在地对WTO规则 将来的发展施加了影响。
2.作为第三方参与可以增强中国的影响
目前,与欧盟、美国一样,中国几乎作为第三方参与每一个新设立的专家组,其频率 和数量已经引起了其它WTO成员的关注,使他们注意到中国潜在的法律力量和决心。多 边机制实际上是一个“我言故我在”的场合,中国频频在WTO案件中发表自己的意见, 使其它成员了解了中国的观点和立场,扩大了中国在争端解决方面的影响。
3.作为第三方为中国处理未来贸易争端打下坚实基础
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双边谈判中向对方施压的 一个有效武器,亦成为维护贸易利益的最后救济手段。大量的第三方参与使得中国深化 了对WTO规则的理解,熟悉了争端解决程序,这对处理未来涉及自身的贸易争端打下坚 实的基础。
4.作为第三方可以获得大量的信息
前文指出,作为第三方参与,可以获得争端方的书面陈述,由于这些书面陈述一般会 详细涉及到涉案成员的贸易制度的一个方面,可以籍此了解到有关该成员贸易体制和贸 易政策的大量信息,包括该成员对有关WTO规则的执行情况。上述信息对中国开展双边 贸易,进行贸易规则谈判,以及参照完善中国贸易管理体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5.作为第三方参与可以锻炼中国的人才队伍
WTO争端解决不仅要求对WTO程序和实体规则深入了解,还要求具有高超的诉讼技巧和 丰富的经验。要达到这些标准,除了法学教育和外语培训之外,必须通过实践磨炼才能 有质的提高。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应当拥有自己的争端解决人才。这对于中国政府 参与争端解决的工作便利、费用节省和国家安全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参与WTO争端 解决机制最重要的支撑点之一。中国大量作为第三方参与各种WTO案件的审理工作,已 经有系统地锻炼了一般政府法律人员和律师实务人才。
总的来说,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已经初步意识到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的一些重要 作用,从目前来看,这种参与程度也在逐渐加强,而且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就目前来 看,中国参与WTO的争端解决,仍旧是WTO成员政府的负责事项,第三方的参与也主要是 政府主导,这固然是WTO争端解决的特点所决定的。不过,从长远来看,政府参与必然 是为了配合国家产业以及各个层面的综合利益考量。因此,中国要更好地作为第三方参 与争端解决,需要产业界、学术界以及研究机构等等加强对WTO相关规则的了解,因此 中国政府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公布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参与 情况,同时也需要通过一些制度的建设来扩大社会各界反映有关意见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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