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力#183;平等#183;性别:集体化时期太行山区的男女“同工同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太行论文,同工同酬论文,山区论文,平等论文,性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2;D4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2)-07-0053-09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男女关系的演变始终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近代以来,争取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运动已成世界性潮流,男女“同工同酬”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标志。早在19世纪80年代初恩格斯就说:“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在工资还没有废除之前,争取男女同工同酬始终是所有社会主义者的要求。”①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男子与女子应对同值的工作领取同等的报酬。”②1951年颁布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规定:“不因性别不同而规定有差别的报酬标准”。③当今世界各国,大多制定了男女“同工同酬”的法律或法规,并付诸具体实践。在中国,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提出和开展较晚,真正提出“同工同酬”概念并进入法律,是在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代初的农业集体化时期。迄今,它一直是我国力图提高妇女地位的一项重要措施。
关于男女“同工同酬”,西方学术界研究较多,争论也很激烈。中国学术界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关注当前社会的“同工同酬”现象,但主要限于“同工同酬”应否进行和能否实现的一般性讨论。对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中国农村集体化时期的男女“同工同酬”现象,迄今尚无人进行专门的研究。本文拟以太行山区为例,对此做一考察,以丰富妇女史尤其是男女“同工同酬”问题的认识。所谓太行山区,是以冀晋交界、纵贯南北的太行山脉为主线,包括地处太行山深处和太行山脚下的广大乡村。这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文化滞后,传统意识浓厚,但恰恰是这个地区,是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发源地。
一、集体化农业与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提出
提出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前提,是男女须在一起劳动,亦即有可资比较的统一劳动方式。中国农村集体化农业的开展,为此提供了条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库空虚,经济疲敝,尽快建立一个繁荣昌盛的现代工业化国家成为首要任务。中国工业的落后,决定了须从农业调取资金,发展工业。而要做到这一点,又须由国家控制农民的生产资料。于是,就有了一步步的集体化运动——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传统的农业劳动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作业,一般是“男主外,女主内”。当家庭作业变成集体生产之后,它就要求调动一切能够使用的劳动力,以扩大农业积累,为国家的工业化积累资金。由此,乡村妇女作为一种亟待开发的劳动力资源,开始大规模登上了历史舞台。在这一过程中,男女“同工同酬”是一种颇为重要的动员方式。其实,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尤其是建立革命根据地以后,就一向重视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将劳动解放视为妇女解放的重要标志。在具体实践中,中共十分重视发挥妇女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大量妇女参加劳动成为根据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集体化这一新的历史时期,发动妇女参加劳动,仍然是寻求妇女解放、增加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但与革命时期不同的是,男女“同工同酬”开始成为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措施。
在互助组阶段,农村就已开始产生劳动报酬乃至工分的计算④,出现了妇女记工的雏形。但由于妇女主要是干杂活、零活和轻活,对“工酬”关系没有太多的认识,所以并无与男子“同酬”的迫切愿望。
男女“同工同酬”作为一个普遍的口号,始于山西省长治专区平顺县西沟村的初级合作社⑤。在集体化时期,山西太行山农村是一个频出典型的地方。
西沟村于1951年底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据后来刊登在《人民日报》的模范事迹报道:
男人下田一天记10分,妇女一天记5分。妇女对此称为“老五分”,很不服气,说还不如在家里纳鞋底。在耙地时,女社员张雪花牵牲口,男社员马玉兴站耙。牵牲口算4分工,站耙算10分工。耙了一前晌,雪花说:“我为啥不能站耙?”马玉兴说:“不怕把你摔下来?”雪花要求试试。两人换了以后,雪花站得满好,整耙了一后晌。到晚上发工票时,雪花说:“我这工票怎样发?”男社员说:“就这样糊糊涂涂两人一样发了吧?”另一妇女申纪兰,是初级社的副社长,很快把这一消息告诉大家。第二天,社里把耙地的活都交给妇女干,男人去修整土地,改良土壤了。1952年春,春播即将开始,要把成堆的粪匀到整块地上。男人担粪匀粪,妇女用锨往粪筐里装粪。男人担、匀一天10分,妇女装一天粪7分。妇女也要求担粪匀粪,男人说匀粪要有技术,妇女提议男女分开来比一比。社里给同样多的男人和女人分了同样多的地,男女同时在一个山梁上匀粪。结果不到中午,妇女都匀完了,而有的男人还没匀完。这一来,连最反对同工同酬的男社员张女孩也说:“应该提高妇女的底分了。”从此,社务委员会取消了妇女只顶“老五分”的规定。按照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重新评定了妇女的底分,中纪兰、张雪花、吕楼兰评为10分,李二妮评为7分。⑥
西沟村的事迹经《人民日报》发表后,即轰动全国,各省党报几乎无一例外地全文予以转载。由此,男女“同工同酬”作为一个重要命题开始凸显出来,并真正开始纳入中共中央的视野。
其实,就在这篇报道发表前两个月,著名妇女运动领袖章蕴在全国妇联举办的妇女工作会议上作了《关于当前妇女工作问题的报告》,指出了互助合作中的“同工同酬”问题,也将男女工分相等作为“同工同酬”的最终目标⑦。不过,这一报告更多还只是在妇女工作系统中的一个政治宣传。但是,当《人民日报》这篇报道出现以后,中共中央以及领导人就不断提倡男女“同工同酬”问题,并正式制定了相关政策。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提出男女同工同酬的概念,男女劳动力应该按照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实行同样的报酬的原则(例如:在同一工种中,妇女如果和男人做同样多和同样好的工,她所得的报酬必须是和男人相等的;劳动超过男人的,报酬也照样超过;劳动比不上男人或只达到男人一半的,报酬也照样减少)⑧。也就是说,同工应该同酬,不同工则不同酬,男女应一视同仁。1954年9月,男女“同工同酬”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把“同工同酬”政策推向广泛和深入的,是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毛泽东给三篇文章作的按语。第一篇按语,是给《邢台县民主妇女联合会关于发展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妇女工作的规划》一文写的:“使全部妇女劳动力,在同工同酬的原则下,一律参加到劳动战线上去,这个要求,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予以实现。”第二篇是给《妇女走上了劳动战线》一文写的:“为了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动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生产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在生产中,必须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第三篇给《在合作社内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一文写的:“建议各乡各社普遍照办”。⑨这三个批示发出后,男女“同工同酬”政策迅速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广。
二、观念与制度改进:“同工同酬”政策的动员与实施
随着党和政府对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制定、宣传和动员,各地农村在观念和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和推动。
在初级社阶段,首先是通过提高妇女的生产技术和实际成绩,来改变男社员轻视妇女的观念。如山西陵川县原庄连全宝社,副社长金云花一方面劝说妇女重视学习生产技术,同时领导女社员和男社员开展增产竞赛运动,女社员不仅取得了好成绩,也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曾对“同工同酬”有情绪的男社员靳小由、靳来安说:“今年妇女在毛主席领导下,甚都能学会,真和从前不一样了,再不敢说人家不行了。”⑩其次,通过制订定额、按件记工来衡量妇女的劳动。河北省邢台县东川口村,村党支部以中等劳力的劳动效率为标准制定生产定额与标准工分,一方面激发壮劳力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使女劳力、半劳力充分发挥作用。(11)
在高级社阶段,也是从思想和制度两方面来贯彻男女“同工同酬”政策。提高妇女劳动质量,仍是改变传统观念的关键。在河北赞皇县,县妇联特别强调妇女干活应该保证质量。该县西王庄村由于妇女的劳动质量提高,工分由5分增至10分,从而激发了妇女的积极性(12)。制度上的改进,则与高级社经营方式的变化有关。当土地等生产资料开始归集体所有之后,农民只有依靠合作社才能维持生存,付出多少劳动、挣多少工分就成为获得生存资料的标准,这就要求记工分的制度更加合理化。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推荐了两种工分制——“死分活评”和“定额记工”,要求无条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3)。这两种记工方法比以前的工分制度更加灵活,有利于提高女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建立人民公社后,“同工同酬”政策的实施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其中,又分大公社、60年代初期和“文化大革命”三个阶段。
大公社,是指1958年至1960年人民公社化运动阶段。因大力推行“按需分配”为主的供给制,以劳动数量、质量为依据的工分制退出,男女“同工同酬”也就无从谈起。这一带有绝对平均主义特征的做法,严重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消极怠工、偷工减料甚至破坏集体经济的现象时有发生。1959年4月,中央重申“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为主的分配原则,推荐“死级活评、定额管理、评工计分、按劳动日分配”等方法(14)。各地开始恢复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降低供给制的比重。
20世纪60年代初至“文化大革命”前,随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新体制的确立,各地恢复了“评工记分”制,“同工同酬”政策重新受到重视。如山西交城县,磁窑大队第二生产队为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凡是妇女能够单独操作的农活,都包给妇女做;凡是妇女难以单独操作的农活,就采用男女混合的办法做。中耕小麦时,单独包给妇女做,一天最高挣14分,达到了男劳力的水平。(15)
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国掀起“农业学大寨”运动,学大寨被提高到“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执行什么路线”的高度,学就是“走社会主义光明道”,不学就是“邪门歪道”,反对学就是“走资派”。在劳动管理上,学“大寨工分”也讲男女“同工同酬”,但常以是否具备“正确的劳动态度”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标准评分。这种评分方法难以控制和操作,被社员戏称为“大概工分”。一时间,“大呼隆”、“磨洋工”的现象非常严重。“大寨工分”喧嚣过后,各地又改回“底分死记”或“底分活评”的工分制度,其中又以前者为主。在太行山区,上一天工得一天的工分,年终按工分数量分配,为了实现“同工同酬”,提倡绝对平等,“男十分女十分,男八分女八分”(16)。
在此阶段,“同工同酬”的开展带有强烈的政治性,甚至上升为两种思想和两条路线的斗争。以阜平县西庄公社为例,具体表现为:“一学”、“二造”、“三摆”、“四批”。“一学”,就是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让大家认识到是否落实同工同酬政策,不仅是几个工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巩固还是削弱无产阶级专政的大问题。“二造”,就是利用各种形式,大造革命舆论,使毛泽东关于“同工同酬”的指示和“同工同酬”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摆”,就是大摆妇女在旧社会遭受的痛苦和新社会妇女的作用,使大家认识到妇女能顶“半边天”,男女应该事先真正平等。“四批”,就是狠批“男尊女卑”和“妇女无用”的论调,使男社员正确对待男女同工同酬,发挥妇女作用。(17)
三、妇女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对于“同工同酬”政策的实施效果,各类媒体曾广泛宣传:妇女解放了,妇女撑起了“半边天”,男人能做的事妇女都能做,男女达到了同工同酬。的确,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的劳动积极性,无论是合作社时期还是人民公社时期,都有一些例证。
在初级社阶段,男女“同工同酬”的口号刚刚提出,妇女的工分就开始增加,生产积极性也随之显现出来。在阜平县南五合作社,利用春耕机会,按件记工和包工制重新评定妇女的劳动能力,工分由过去的五六分增至八九分。由于工分提高,妇女参加生产的人数由开始只有几人增至300多个。社员孟小香说:“真是参加生产的情绪一天比一天高了,能与男子得同样的工分。”(18)
到高级社阶段,社员报酬完全以工分为核算标准,妇女的出勤率和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如完县光明社,每锄一亩地,不论男女均记6分;除虫也是男女一样,每天记8分;打场一天,男的干重活,记10分,女社员打杂,于轻活,翻场、耧场等,记8分,基本达到了同工同酬。因评工记分合理,全社男女老少的劳动得到了相应的报酬,大部分女社员的生产情绪提高了(19)。
到人民公社时期,经历一段时间的供给制后,又重新提出合理评定工分,实行“同工同酬”政策,女劳力的生产效果又显现出来。如陵川县黑山底生产大队,在合作社时期一直是男社员10分,女社员7分。进入60年代,开始修订劳动定额,评工评分,不论男女老少,不受底分限制,以活记工,有定额按定额,无定额按记工,极大地刺激了妇女的生产积极性。完县北关生产队每人一天运粪16小车记10分,每超过1车多记1分,每差1车减1分。青年女社员朱秀珍,过去一天只推10小车,包工定额后每天增至21小车。有的妇女为多运粪,由挑、抬改为小推车。10天之内,20名妇女共运粪1500大车,占运出总量的50%(20)。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尽管处于动荡岁月,但男女“同工同酬”政策仍取得了一定成绩。阜平县西庄公社,1975年实行男女劳力统一站队,妇女工分突破了过去的老6分。据138个妇女劳力的统计,7分以上者达到70多个,占妇女劳力总数的50%以上,于是妇女生产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出勤率和劳动工效都明显提高。如四队的砖窑生产,用同样的劳力,过去出窑入窑需三四天时间,评工后两天就完成了。过去的女劳力背砖坯十五六块,实行“同工同酬”以后,增到二十四五块(21)。邢台县石门公社35个大队,男女整半劳力共计12800名,其中女劳力6596名,已达总劳力的50.1%。女劳力的底分普遍提高,到1979年提高工分的女劳力有4961名,占女劳力总数的75.2%,其中评为一级10分的有718名,9分以上的有2666名(22)。
通过以上举例可以看出,集体化时期30年,“同工同酬”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无论是包工还是“死分死记”,妇女的工分报酬都有所增加,乃至与男性相同。相应地,妇女的生产出勤率也明显提高。也正是因为此,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都随之提高。昔阳县后龙风垴生产大队社员李冈成的一句话,大致表明了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他说:“过去妇女吃汉、穿汉,现在妇女养活家庭。”(23)妇女政治地位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妇女担任社队干部的人数增加,如长治专区118个农业合作社中,就有女正副社长95人(24)。可以这样说,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中,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四、“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多样性
在看到同工同酬政策绩效的同时,也要看到一个矛盾:“同工同酬”政策虽然提高了妇女的工分报酬和劳动积极性,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实际上仍一直存在,否则就无须对这一政策从上至下反复进行宣传和动员了。至少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看来,此一政策的执行并非一帆风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始终存在,从而显示了历史的交错性、复杂性和不平衡性。
首先是初级社时期,重男轻女的观念和低估妇女劳动价值的现象普遍存在。男社员常说:“男子吸袋烟,顶妇女干半天”,妇女“生来就是做饭养孩子的玩艺”,“生来就不能和男子讲平等”,让不让妇女劳动、给不给妇女报酬应该是男子的权利。一些合作社有意压低妇女工分,把妇女当零工或半劳力使用,只给五六分,或三四个妇女折合一个男劳力,甚至根本不给记工(25)。邢台县折虎村,女社员、副社长郭爱妮带领妇女完成了锄麦和运土积肥两项任务,当要求给妇女评工分时,男社员说:“不能光看这两样活干的不错,比比担粪、造林时刨坑就不行了,妇女工分总也不能和男的评一样。”结果,妇女标准分为3至7分,而男劳力则是7至10分(26)。在此情况下,妇女认为“刮风不刮风,一天5分工”,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长期住娘家不劳动,即便下地也带针线活,消极怠工(27)。
到高级社阶段以后,“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未制订劳动定额,仍实行男多女少的“死分死记”。如灵寿县西托乡,男社员一天记8分,女社员一天记6分。而在春耕时,妇女和男社员干活一样多,质量也一样,记分仍比男社员少2分。女社员孟兵兵说:“比男的不少干活,硬少记分,我不参加生产了。”(28)第二种情况,虽然实行了定额计酬、按件记工,但对妇女故意挑毛病,提高标准,男女干一样的活却记不一样的分。如行唐县苑羊关社,种棉花时规定拉磙子15亩记一个工,男女干活一样,但男的记8分,女的记4分,妇女很有情绪:“高级社哪点也不错,就是记工分我们实在受刻薄。”(29)第三种情况,包给妇女的农活,定额偏高,很难完成。如灵寿县西托乡社,棉花整枝1亩为1个定额,记3分工,但一般妇女没有这个能力,起早贪晚也无法完成整枝1亩的定额,而一个男劳动力用中等牲口不到一天就可以完成10亩的定额(30)。
在人民公社时期,60年代初,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有的生产队为了减少工分总量,也经常压低妇女工分。如平山县北贾壁生产大队,妇女做活即使超过男的,也不能同工同酬。六队女社员刘九书与男社员刘五魁栽山药,干活一样多,刘五魁挣10分,刘九书挣8分(31)。平定县张家庄三队,男人锄黑豆一亩记10分,妇女锄一亩黑豆只记6分。张庄四队割麦,男女社员20人包9亩小麦160分,每人平均8分,但完成任务后,男社员记13分,妇女仍为8分(32)。
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尤其是进入70年代实行“大寨工分”后,又回到了“死分死记”的方式,“同工不同酬”现象仍然存在。在阜平县,据1975年一项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统计,在11个公社98个大队中,落实政策的有25个大队,占总数的25.5%;未落实的有50个,占总数的51%;没有进行统计的有20个,占20.4%(33)。妇女工分之所以低,也与评分办法有关。如西庄公社太口大队,不是按出勤的数量、质量、劳动态度评定妇女的工分,而是把妇女分成结婚的与未婚的、上学的与在农村的、脚大的与脚小的等等,妇女工分最高为5分或6分,再能干也不得超越。已婚妇女即便是壮年,也一律定5分。在西庄大队,妇女结婚后就由原来的6分降至5分,甚至3.5分。而有的男青年却相反,本来干不了10分的活,也提到10分工。女社员陈守英,因订成“老五分”,感到“妇女受歧视,男女不平等”,从此就不上工了。(34)
由上所述,在整个集体化时期,伴随着“同工同酬”政策的实施,“同工不同酬”现象始终存在。不过,以上材料是将各种不同类型的现象放在一起描述的,其实可区别为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包工定额,男女完成同样的劳动,而记分却是男多女少,这是非常典型的“同工不同酬”现象。第二种情况是死分死记,妇女工分低于男子,也属于“同工不同酬”现象。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有的男女工分差距是与男女的实际贡献不相匹配的,有的男女工分差距则体现了男女劳动的差别。
五、性别差异与“同工同酬”的关系
如果说定额记工或包工制的“同工不同酬”,与“男尊女卑”的思想意识有关,而“死分死记”之下的男高女低,除了差别太大,一般不能简单地说是“同工不同酬”,更不能用“男尊女卑”的观念来解释。笔者以为,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男女体质的差异。
一般而言,男子体格高大健壮而有力,能胜任繁重的劳动,女子体形小巧苗条而柔和,常胜任细致的工作。(35)也就是说,男女天生就有劳动分工。“同工同酬”政策则是企图打破这种分工,追求男女报酬的一致,以实现男女平等,但生理差异使得男女很难实现“同工”,不同工何谈“同酬”?
如前所述,只有计件劳动、定额记工才比较容易做到同工同酬。但在集体化时期,能够严格计量和进行比较的农活并不多,所以它只是一种辅助计酬形式,最主要的计酬方式一直是“死分死记”和“死分活评”。这种固定的记分方式,男劳动力所付出的总劳动强度显然比女劳动力要大。男社员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异议的。他们认为,“同酬”的前提是“同工”,妇女和男子做同样数量的活,才谈得上同酬,“男推小车,女也推”,“男背粮袋女也背”,否则就不能“同酬”(36)。不仅男子,大多数妇女也对此表示认可。河口乡源头村冀淑英说:“当时男的八分。妇女六分,因为妇女没劲儿。”“挑水、耪地、推粪的时候,如果你跟得上男的,干一样的就挣一样的分,如果干重活肯定跟不上。”(37)河口乡东河口村边燕青说:“那时男的十分,女的八分,因为男的干重活,男的劲大。”“女的也没什么意见,一辈子都这样。”(38)
但有些被称为“铁姑娘”的妇女,表示可以消除男女生理差别,男子能做的妇女也能做。有的妇女干部,鼓动妇女做不能胜任的体力劳动和技术劳动。于是,有些妇女和男子一样抬石头、打井下水、担挑推车等。有的在月经期和怀孕期,因过度担负重劳动和下水,导致月经病、大出血、流产甚至死伤,严重伤害了妇女的生理健康。如邢台县东川口村王志琪农业社,男社员要求与女社员比赛打井、扛石头,妇女投入了比赛,结果一些人累得做不了饭,吃不了饭,躺在炕上起不来(39)。在灵寿县西托乡,女社员刘福为了多挣工分,不顾安全,参加挖井两天,劳累致病。(40)
可见,不顾男女体质差异而让妇女与男子干一样的活,将给妇女的身心带来极大伤害,与提高妇女地位的目标也就背道而驰了。在当时的劳动生产条件下,“死分死记”方式下的“男高女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女劳动差异的社会实际,不能一概认为是男女同工不同酬。
第二,家务劳动尚未社会化。
由于历史传统和生理差异的原因,中国家务劳动大部分是由女性承担的。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各级政府虽然提倡“妇女解放”,发动妇女走出家庭,参加农业生产,但考虑到社会实际的需要,仍不可能消除传统的妇女家务劳动形式。中国妇联领导人康克清指出:“家务劳动不仅在过去是需要的,是辅助农业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就是在高级合作化以后,家务劳动的重要意义也并没有改变,如果说过去是为个体农民、互助组的农民服务的,而今天是辅助农业社的农业生产,是为集体农民—社员服务的了,应当说更有了新的意义。也仍然是生产需要的,农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家务劳动不仅目前不能很快地社会化,即使在几个五年计划以后,也不能完全社会化。”(41)可见,妇女承担家务劳动是受到新政权的认可和支持的。
井陉县贵泉村农业社的调查表明,家务劳动非常繁杂,包括做鞋、做布袜子、做单衣、拆洗棉衣、拆洗被褥、补补丁、捻线、补洋袜子、洗衣、做饭、照看孩子、推碾子磨面、摘菜、晒菜、洗菜、喂猪等。做鞋袜一般要8天左右才能做成一对,一双鞋底就纳两天,拆洗旧被褥要5天。尤其是缝缝补补,颇费功夫,以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绣花剪样不算巧,补衣补袜难死人。”(42)人的能力和精力是有限的,既然农村妇女背负了生育抚养后代和家庭劳动这些没有社会价值的重担,在集体劳动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就会大大减少,很难做到和男子“同工”,自然也就很难实现“同酬”了。
正因为家务劳动的拖累,妇女对工分少也没有太多意见。笔者在太行山区村庄做口述调查时,当问及这个问题,她们几乎都做了同样的回答。顺平县白云乡西庄村人程振花说:“也没什么意见,有孩子的妇女该到家里喂孩子就喂孩子,该做饭就做饭,反正总体就是分少呗。”(43)不过,这种对工分男多女少的认同,也多少反映了一种无奈,因为“同工同酬”只是对参加集体劳动的计算,而女性生育抚养后代和家务劳动的工作量,是难以计算的,由此也被隐形了。
总之,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在太行山区农村的实施,为中国乃至世界提供了一个“同工同酬”问题的案例。太行山区是中国同工同酬政策的发源地,在中共中央及各级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这一政策曾推向全国,各地所出现的现象与太行山区也基本类似。比如,各地都比较重视“同工同酬”政策的宣传,都注重工分制度和思想观念的改进,妇女的生产积极性也有所提高。但与此同时,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一直都存在(44)。通过太行山区和全国其他地区的实施过程来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特殊的集体化历史时期,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贯彻过程,既是一个与传统男尊女卑观念做斗争和追求平等的过程,也是一个向妇女生理极限和传统男女分工方式挑战的过程。妇女不仅担负起传统的家务劳动,还要挑起新的体制下“同工同酬”的重担,乃至力争“男人能做的事妇女都能做”。这种做法的影响也是双重的,它一方面鼓舞了妇女走出家庭,促进了农业生产,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同工同酬”,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但与此同时,男女绝对平等观念下的“同工同酬”,也对一些妇女尤其是“铁姑娘”带来身体的伤害。《人民日报》曾发表文章或社论指出妇女因过度劳累而伤亡的现象,强调“必须男人能干的活妇女也能干,才能够实现‘同工同酬’”是一种误解。(45)除此以外,更值得反思的是,由于多种社会原因,男女不平等意义上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一直存在。即使到了今天,中国经济发展的程度虽然与集体化时期已不可同日而语,男女工作的劳动强度差异愈益缩小,但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不仅中国如此,其他各国也是如此,要想真正实现“同工同酬”的目标,仍然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0、452页。
②李明舜、林建军:《妇女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93页。
③任扶善:《世界劳动立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第248页。
④工分制与中国农业集体化的实行几乎是同时诞生的,它是计量农民参加集体劳动的数量、质量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形式,有的称为劳动日制。
⑤一般谈论“同工同酬”问题的文章,都将山西西沟村合作社作为中国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发源地(参见晓晋:《申纪兰首倡“男女同工同酬”》,《党史文汇》2000年第3期;刘翔霄:《申纪兰:第一次提出男女“同工同酬”》,《法制日报》2009年11月11日;徐恒杰:《西沟村:太行深处的一个村庄》,《农民日报》2009年9月17日;蒋永萍:《男女同工同酬:梦想与现实的距离》,《中国妇女报》2010年3月10日),但对此段历史缺乏论证。
⑥蓝邨:《劳动就是解放,斗争才有地位——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妇女争取同工同酬的经过》,《人民日报》1953年1月25日。
⑦章蕴,生于1905年,新中国成立后任全国妇联第二、三届副主席,时任中共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第三书记。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编:《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2册,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第147页。
⑧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174页。
⑨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上册),第66、357页;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下册),第1159页。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通报:山西省长治专区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女社员活动情况》(1952年10月21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899-2-44。
(11)河北省妇联会:《邢台县东川口村王志琪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情况》(1955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899-1-57。
(12)赞皇县妇联会:《积极分子会议所交流的工作经验的综合》(1956年10月22日),赞皇县档案馆藏,档案号9-1-11。
(13)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381—384页。
(1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71—172页。
(15)《妇女劳力大有用武之地——关于充分发挥和使用妇女劳力的经验》,《山西日报》1963年5月24日。
(16)中共西庄公社委员会:《关于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1975年5月25日),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1-48。
(17)阜平县西庄公社委员会:《关于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1975年5月25日),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1-48。
(18)阜平县妇联会:《关于四月份妇女工作的情况报告》(1955年5月),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1-3。
(19)完县妇联会:《关于北下叔光明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年来发动妇女参加社内生产情况和几点经验向专区妇联的报告》(1955年8月28日),顺平县(1993年完县改称顺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4。
(20)完县妇联会:《北关生产队发动妇女生产有方》(1960年9月15日),顺平县(1993年完县改称顺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6。
(21)阜平县西庄公社委员会:《关于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1975年5月25日),阜平县档案馆,档案号3-1-48。
(22)河北省妇女联合会文件:《南石门公社党委是怎样巩固男女同工同酬成果的》(1979年6月2日),平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7-1-60。
(23)昔阳县妇联会:《后龙风垴生产大队关于妇女劳动保护工作的调查报告》(1961年),昔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6-1-33。
(24)参见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编:《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2册,第131页。
(25)章蕴:《积极领导农村妇女参加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新中国妇女》1954年第3期。
(26)河北省妇联会:《邢台县发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中几个主要问题的总结》(1954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899-1-53。
(27)参见河北省妇联会:《河北省妇联党组关于贯彻执行男女同工同酬政策中的问题和今后意见向省委的报告》(1956年9月10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899-1-69。
(28)《实行同工同酬才能启发妇女的劳动热情——记耿双荣同志的谈话》,《河北日报》1956年12月12日。
(29)河北省妇联会:《关于执行男女同工同酬政策问题的情况简报》(1957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899-2-100。
(30)河北妇联会石家庄专区分会:《关于1956年妇女工作总结》(1956年12月24日),平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7-1-8;《实行同工同酬才能启发妇女的劳动热情——记耿双荣同志的谈话》,《河北日报》,1956年12月12日。
(31)平山县妇联会:《关于北贾壁生产大队妇代会如何建立经常工作的材料》(1962年8月4日),平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7-1-23。
(32)山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几个问题的报告》(1961年12月21日),长治市档案馆,档案号8-1-31。
(33)参见阜平县妇联会:《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情况统计表》(1975年7月),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1-48。
(34)西庄公社党委会:《进一步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1972年3月21日),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1-36。
(35)何晓晖:《中医基础学》,学院出版社,2007年,第103页。
(36)因心:《实行同工同酬才能启发妇女的劳动热情——记耿双荣同志的谈话》,《河北日报》1956年12月12日。
(37)2011年8月2日笔者在河北省顺平县河口乡源头村采访冀淑英(1939年生)的笔录。
(38)2011年8月3日笔者在河北省顺平县河口乡东河口村采访边燕青(1927年生)的笔录。
(39)河北省妇联会:《邢台县东川口村王志琪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情况》(1955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899-1-57。
(40)因心:《实行同工同酬才能启发妇女的劳动热情——记耿双荣同志的谈话》,《河北日报》1956年12月12日。
(41)《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2册,第275页。
(42)河北省妇联会:《井陉县贵泉村农业社的妇女参加生产的情况》(1957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899-2-98。
(43)2011年8月8日笔者在河北省顺平县白云乡白西庄村采访程振花(1937年生)的笔录。
(44)参见《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2册,第258页;贵州农业合作化史料编写委员会编:《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2辑,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51—152页;《高举大寨红旗阔步前进》,浙江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62页;大会秘书处编:《厦门市第八次妇女代表大会文件材料汇编》,1973年印;沈阳农学院农业经济系:《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1979年,第20—21页;人民公社编辑组:《人民公社在跃进——上海市郊区人民公社的新经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43页;华中师范学院中文系:《文选》,1972年,第102页。
(45)《怎样正确理解男女“同工同酬”》,《人民日报》1956年9月9日;《保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人民日报》195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