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容创新研究_公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容创新研究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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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6)07—0013—06

众所周知,生产资料公有制一直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原有社会主义众多特征中的仅存硕果。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深化过程中其他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快速发展,这个特征正在快速地被弱化。那么,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还能成立吗?笔者认为,“公有制”不仅仍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是社会主义的目标之一,只是“公有制”的内容必须改变。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对马克思公有制理论的重大误解。

一、不能把马克思在抽象状态下得出的公有制等同于实现的公有制

我们知道,“所有制”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在马克思看来,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它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所以他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分析,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1] 以此为基础,马克思揭示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基本运动规律,建立起了结构严谨的经济理论。但要看到的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分析,是在一种他自己有意识设定的十分抽象的状态下进行的,即在抽象了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等范畴的基础上进行的,[2] 因而是没有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成果。这是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方法的一种体现。这正如马克思在分析“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讲到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这是经济学在它产生时期历史上曾经走过的道路,但却是一种造成混沌的方法;另一种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这种方法才是科学的方法。马克思说,“这些个别要素(指分工、货币、价值之类。引者注)一旦多少确定和抽象出来之后,从劳动、分工、需要、交换价值等简单的东西上升到国家、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的经济学体系就开始了。后一条道路显然是科学上的正确的方法。”同时这种方法也符合人类社会历史的进程,因为“从这一方面看,可以说,比较简单的范畴,可以表现一个比较不发展的整体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关系,也可以表现一个比较发展的整体的从属关系,后者在整体向着比较具体的范畴表现的方向发展之前,在历史上已经存在。就这一点说,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的这一个抽象思维的进程,是符合于现实历史过程的。”众所周知,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并没有完成他对资本主义做彻底揭示的整体计划,甚至一半都没有完成。如马克思所说:“我照着这个次序来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2] 而马克思生前并没有完成对前半部分的研究,如其中的绝大部分到他辞世时仍然是一堆未彻底完成的手稿,后半部分则基本没有研究。但后半部分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来讲显然是至关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为像资本、土地所有制与雇佣劳动这些范畴的性质与作用,是受到国家权力和国际经济关系的严格制约甚至决定的,如国家权力就高于所有制权力,所有制到底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处于什么地位,雇佣劳动的性质是什么等,都是由国家权力所决定的。正因为这样,所以马克思将第四部分,即对国家在资本主义的作用的分析定义为“资本主义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总结。”[2] 只有上升到国家层面,所有制以及资本、雇佣劳动等这些范畴的内容与性质,才能够真正被认识。遗憾的是,马克思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完成其全面揭示资本主义运动规律的整个计划,因此使得他的绝大部分理论没有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化,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

正由于是一种脱离国家等范畴制约的抽象分析,同时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又是以个体和家族所有制为主,因此马克思才会将生产资料所有制放在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在国家缺位和所有制内部的各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就等同于生产资料的控制权、支配权和剩余产品的所有权等等,如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代表了同等程度的剩余产品私有制,或者说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代表了同等程度的剩余产品公有制。而这些权力,尤其是剩余产品的所有权,则是决定社会性质,如“为谁生产”等问题的核心因素,所以马克思特别强调所有制的作用。因为在这里,手段(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与目的(剩余产品的所有制及其满足对象)直接相统一的,所以改变所有制成为改变社会性质和生产目的的重要手段。同时,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分析,必然将资本主义一切弊端的根源都归咎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如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和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经济危机、资本主义积累规律等等。[3] 在这样的基础上,显然会使马克思得出,要消灭资本主义,建立消除劳动异化而达到共同富裕的公平社会,就一定要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公有制。这是马克思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作为其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前提条件,同时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一项最根本特征的重要原因。

然而,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特征,虽然是马克思理论分析的逻辑结论,但却是极端抽象状态下的结果,因此不应该将它看作是现实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特征。其原因有二。

一是如果将被马克思抽象的因素,如国家包含进来,那么所有制的性质和作用就会发生重大甚至根本的变化,它作为社会主义最重要特征之一的性质也许会因此而不成立。因为国家的权力高于所有制的权力,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权力是屈从于国家权力的。因此国家的存在,使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能发挥抽象状态下的这些作用,如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每一个方面都受到国家权力的严格约束:资产能做何种使用,是由法律规定的;资产所得的收益能有多少归所有者,是由国家的税法决定的;资产能够被让渡给谁和以何种方式让渡,也是由国家的意志决定的;甚至人们在用取得的收入进行消费时,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如法律规定一些物品个人不能消费,几乎所有的消费都要向国家交纳各种税费等。所以在国家面前,所有制的作用并没有人们认为的那样重要,同时也不存在不受侵犯的私有财产或产权[宪法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不意味着人们对私有财产的权利是完整的,更不意味着国家不侵犯这些私有产权,否则就与国家的本质(否定一切私有制)及其存在的基础——税收不相吻合。它只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国家不对特定的私有产权进行侵犯,如果要对特定的私有资产进行侵犯,如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等,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一定的程序,同时要对所有者进行合理地补偿,但这却也说明国家是可以对特定的私有资产或产权进行侵犯的]。所以说,以这种权力不完整和作用有限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显然不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特征应该是在社会主义起重大作用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认识。

二是它不符合马克思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目的和要求。我们知道,马克思建立公有制的主要目的,是消灭劳动异化和实现共同富裕,就达到这个目标来讲,在国家权力参与而导致所有制内部各种权力不一致或分解的情况下,产品分配的公平化、剩余产品的公有制和产品的公有制等任何一个方面,都远比生产资料公有制更高级和重要。在所有制内部各权力分解,尤其是在国家权力参与而造成各种权力不一致,从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程度并不代表剩余产品与产品公有制程度,尤其是不代表产品分配的公平程度的条件下,将这种低级和作用不大的公有制作为马克思公有制的唯一内容,更是不符合马克思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

从达到马克思消除劳动异化和现实“共同富裕”的目的来看,显然需要公有制做基础,因此公有制必然会成为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但这种公有制所要达到的目标不是作用低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所能承担的,它要求更加高级的公有制内容来实现。

二、从国家与所有制的关系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

国家权力高于所有制权力,说明要正确认识所有制的性质,就必须首先认识国家与所有制的关系。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整个所有制中占有最重要的位置,因此下面的分析就局限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范围。

从历史上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或私有制的产生是在氏族社会向国家转变时,氏族或国家对人们长期使用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一种法律确认,其前提则是人们承认国家对其产品拥有部分所有权。它是在部落社会扩大到一定范围,部落内部成员之间联系程度下降,部落的地缘和血缘联系日益松散,社会职能日益专业化时,社会和人们对彼此之间的劳动成果及其占有物的一种法律承认。当人们的活动局限于氏族范围时,今天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不存在的,不仅土地这种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公有的,而且个人及其劳动产品也是氏族的一部分,随时得服从氏族的需要和调遣。只是随着氏族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集体劳动逐渐被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所取代,氏族拥有的土地不得不被分割成不同的地块交给各家庭使用,以及再分配困难的不断增加,各家庭对原占有土地的使用权才逐渐固定下来,而由国家法律确认为私有土地,人们则向国家缴纳赋税来换取这种所有权。这说明,今天意义上的私有制是国家的产物,这与人们对私有制产生原因的认识是一致的。这种情况还说明,所有制或产权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及占有权的分离早于私有制的产生,或者说,从现代意义上的所有制产生的那时起,所有权就是与经营权及占有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只要所有权范围与生产方式不一致,就会出现这种分离。

然而,国家虽然是私有制的始作俑者和维护者,但它更是私有制的否定者。因为随着氏族向分工日益专业化和职能化的国家转变,虽然原氏族社会公有的生产资料会不断向私有转化,但这种转化并不是完全的,它实际上不过是以土地为代表的原生产资料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的国家,赋予人们在生产资料使用上更大的权力而已,在此过程中,国家并没有完全放弃对以土地为代表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为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确立,不仅是以人们同意将自己产品的一部分无偿交给国家为前提的(在氏族部落社会,是以公共产品的一部分以及参加公共劳动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的),这种转让,不仅没有剥夺国家的所有权,而且还扩大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如它将这种所有权从土地扩大到所有的生产资料和一切财产,历史上那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就说明了这点,而且还以国家对所有制的权力高于个人的权力为前提。如国家不仅可以为了特定目标(如社会共同利益)而强制性地征用与所有制相对应的财产,而且还可以确定所有制的利益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国家可以随时改变税率来改变这种分配比例),甚至可以随时剥夺人们拥有的各种产权。众所周知,传统上人们一直将国家作为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维护者看待,却忽视了国家同时又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否定者,这甚至是更主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家的本质就是否定私有制”。因为国家不承认任何“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法则,它对私有财产的承认,是以人们确认国家对该财产拥有(部分)所有权,甚至拥有比个人更高级的所有权为前提的,捐税就是国家对一切私有财产拥有所有权并高于具体所有者的集中体现。这也就是说,与其说国家是私有财产的维护者,不如讲它是私有财产的否定者更恰如其分。所以在国家面前,没有任何严格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正因为这样,人们才会认为(对国内居民来讲)国家具有无限的信用或债务偿还能力。没有这种本质,是不可能得到这种结论的。在实际中,国家之所以不剥夺甚至要保护人们在所有制上的所有产权,只是因为这样做更符合国家长期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正由于国家在私有财产方面的这种权力,因此才使得马克思得出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公有制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政权性质的改变,从而无产阶级革命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必要途径。没有这样性质国家的存在,是不可能得出这种结论的。

国家不仅通过对剩余产品的无偿征收而使一切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都具有公有制性质,而且在生产社会化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制内部权力的分解及其向国家的转移,使所有制内部的其他权力,如控制权、经营权、扩大再生产的支配权等也日益向政府转移,如资产的使用方向、使用目的和手段等都受到国家权力的强烈制约,甚至在符合国家法律范围内的选择也要支付费用,如购买商品要支付各种税费等。这说明,所有的产权都是国家与个人共同所有的,从而完全意义上的非公有制是不存在的。所有制与国家间的关系,反映了公有和非公有之间的划分只有在微观层次上才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从社会层次看是意义不大的,它们之间的差别最多也就是公有化程度的不同。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受国家权力制约和所有制内部各权力间的不完全一致,使得高比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对应的却可能是资源配置和产品的低公有化程度,如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就是这样——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低于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而低比例甚至完全的生产资料非公有制社会,对应的却可能是资源配置和产品的高公有化程度,如西欧一些国家就是这样。这说明,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及其比例结构来确定一个社会属于什么性质,是没有意义的。

这些情况说明,将国家纳入所有制的分析,不仅会改变所有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而且会改变它们的性质。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容

上面讲到,经典作家建立公有制的目标是希望因此能够消除劳动异化,实现共同富裕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抽象状态下,马克思以简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代表,遗憾的是,长期来我们却将这种抽象状态下的公有制作为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待,结果不仅没有达到经典作家建立公有制社会的理想目标,而且还严重阻碍了我们对与社会主义实践相适应的公有制内容和形式的探求。这种形式的公有制在社会主义改革过程中的不断弱化是一个必然,是社会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作用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地位及其作用会因此而削弱,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会因此丧失。这是因为,我们可以建立程度更高且更符合经典作家理想目标,同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相一致的新兴公有制。我们将这种公有制,定义为“为达到经济协调发展和满足社会福利提高及共同富裕目标,由社会中心支配的那部分资源或产权。”这种性质的公有制,不是某种单纯的所有制形式,而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生产资料所有权上的公有制。这也就是传统上理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公有化程度的衡量标准,就是看政府控制的所有权占总资产所有权的比重,比重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虽然随着所有制内部权力的分化,所有权在所有制中的作用下降,但在微观上,所有权仍是支配资源配置和控制剩余产品的最原始力量。在这一层次,只要所有者有意并有足够大的力量,它就能控制资源配置的支配权。所以,所有权上的公有制仍是公有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是政府控制最直接、最能体现政府意图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满足一定的社会目标和实现政府意图,不管何时,由政府控制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都是必要的。在此,笔者把这种由政府直接控制的所有权或经济成分,叫做国有经济。

2.具体生产资料经营上的公有制。其公有化程度的衡量标准,就是看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控制的具体生产资料占总资产的比重大小,或者讲政府在此方面拥有的支配权占总支配权的比重。这种支配权受到所有权的制约,但在所有制内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所有权不等于支配权,尤其在量上是这样,所有权可大于、等于或小于支配权。所有权能支配多大的支配权,取决于资本的具体经营方式。如采取国营经济形式,两权就是大致一致的。在股份经济中,若拥有控制权但不拥有全部股份,支配权就要大于所有权;若不拥有控制权,则一切相反。当它采取信用资本,把经营权出让,或者实行租赁制和承包制,其支配权就可能为零。在此,笔者把这种由国家通过所有权控制的这部分资源配置,称作国控经济。

3.社会资源配置上的公有制,即在全社会的资源配置上,政府能使多大比重的资源配置符合自己的政治经济意图。前面两种公有制都是政府通过所有制达到的。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所有制不是国家对资源配置起作用的唯一手段,国家还可通过各种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意识形态等手段对资源配置施加影响,使其符合自己的意图。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这些手段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和力度可能更大。因为所有权和支配权对再生产的作用,基本局限在微观领域,而政府的各种非所有制手段,既可以调节公有经济,也可以调节非公有经济,并具有微观与宏观两方面的功能。虽然在今天,每一项经济活动都受到政府政策及其行为的影响,但不能由此得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中的国民经济整体都是公有制经济的结论。因为,政府经济政策作用和效果的大小,取决于政府在执行经济职能时的态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对经济调节的力度有多大、政府政策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各项政策之间是协调还是冲突等。在这些因素之间,总有一些不协调和执行不力的地方,从而不能保证全部资源配置都符合政府意图。在这里,我们只把政府能够有效控制并能达到预期社会目标的那部分资源配置定义为公有制经济,并称其为国调经济,其公有化程度的衡量标准就是它占国民经济的比重。

4.扩大再生产方面的公有制,即政府对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和方向有多大的支配权。决定扩大再生产规模和方向的,是剩余产品的积累与投向,即看剩余产品主要由谁掌握和支配。在国家参与再分配以前,这种权力是掌握在生产资料所有者手中的,因此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与此公有化程度是一致的。但随着国家不断参与分配,所有权的这种作用是不断下降的,它不断受到国家权力的侵蚀,结果使国家在扩大再生产方面拥有越来越大的支配权,并使其可以不以所有权而以财政等手段来支配扩大再生产的各个方面,使其符合公有制要求。在这方面,由于剩余价值量的具体计量比较困难,因此可以国家掌握的国民收入或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来反映社会在扩大再生产方面的公有化程度。

从公有制的广延性看,以上四个方面的公有制,前面每一种的内容都为后面在性质上来讲属于更高层次公有制的内容所包涵;但从对资源配置的作用看,则各有差异。第一、二种公有制,政府可用行政手段调节,能直接体现政府意图,但它的作用范围局限于自身内部;第三、四种调节的范围大,操作上灵活性强,但由于主要是间接调节,其效果可能不如前者直接。所以,为了更好地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社会可根据具体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来选择它们之间的不同比例搭配。

5.剩余产品的公有制。指社会中心或国家控制的那部分剩余产品,其公有化程度就是这部分剩余产品占总剩余产品的比重。剩余产品公有制受两方面因素的支配。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在政府大规模参与再分配以前,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是与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一致的。虽然在今天,由于政府通过国家权力参与剩余产品的再分配,使所有制在这方面的作用被不断削弱,但它仍对剩余产品的分配起着重要作用。在资本所得税率小于100%时, 生产资料所有权比重的大小与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是成正比的。二是国家对剩余产品再分配的参与程度,或者讲国家权力对所有制权力的侵蚀程度。在今天,这个因素起着支配作用。这是因为,国家权力高于所有制权力,这使得一个社会可以不以具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主,也可实现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目标,并使这种公有化程度保持在一个合理或较高的水平上。如政府只要将资本所得税率提高到50%以上,仅此一项,国家就可控制一半以上的社会剩余产品,并在公平原则支配下,将其用于满足社会共同福利方面,以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目标。所以,生产资料的非公有化与剩余产品的公有化是可以并存的。因此,即使一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很低,但只要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较高,就可称该社会是一个公有制为主的社会。

6.产品的公有制。现代国家,不仅具有剩余产品的分配功能,而且拥有必要产品分配功能,如薪金税、营业税、流转税等以及对居民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补助等,国家的这种功能,扩大了政府实现公有制分配目标的手段和范围。由政府或社会中心控制和调节的剩余产品与必要产品这两种产品公有制的统一,构成了社会产品的公有制。这部分产品占社会总产品的比重,就是其公有化程度的衡量标准。在实践中,可以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来近似代替此指标。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越大,则政府对再分配参与的程度越深,公有化程度也就越高;若相反,则一切反之。显然,这个指标的公有化程度与前两个指标的公有化程度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7.产品分配的公平程度。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最重要的内容。因为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共同富裕,而产品分配的公平程度,显然是衡量该目标实现程度的最重要标志。这方面的衡量指标,可用洛伦茨系数来表示。产品和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显然不能代表分配结果的公平化,后者取决于一定的分配政策。因为,有些社会产品或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很高,如历史上一些专制政府通过横征暴敛,实现了高比例的产品或剩余产品的公有制,但分配结果却极不公平;同时,产品的公有化不是达到分配公平的唯一手段,还有其他手段也可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虽然在存在民族国家的时代,为了保持一定的效率,并不一定是公平程度越高就越好,但保持较高程度的公平显然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目标。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上各方面公有制内容的有机统一。一个社会的公有化程度,是各种公有制内容的加权平均。各公有制在其中的权数,主要由它们在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同时也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等主客观条件来确定它们各自的权数。一般地说,它们各自的权数大小,是与它们在本文中的排序成反比的。如在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也就是共同富裕方面,显然是产品分配的公平化程度最重要;而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制作用,又要大于前面的任何一项。同时在资源配置方面,扩大再生产控制权方面的公有制,要大于微观方面的各项公有制,因为它决定了社会经济的运动方向。这种排序说明,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的公有制,也就是我们传统理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整个社会公有制体系中作用最小、层次最低的一种公有制形式,以这种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表,并作为社会主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难以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它同时还说明,一个社会完全可以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高度的公有化社会。

以上情况说明,一个高度的公有制社会,都可以不通过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是以国家权力来实现资源配置和产品分配的高度公有制目标。它同时还说明,虽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对外开放,我国国有经济作用和比重的下降不可避免,但不能由此得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比重下降的结论。在今天,随着所有制的权力和作用日益转到政府手中,使政府可以放弃部分层次较低和作用下降的公有制,即具体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加强对操作灵活、作用提高的高层次所有权的控制,来提高资源配置的公有化程度;同时加强财富的再分配来提高产品和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

从公有制的内容及各种形式公有制的作用来讲,我国的公有化程度是比较低的,不仅远远落后于当今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要求,而且远远低于西方各发达国家。如以财政收入占社会总产品或剩余产品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产品和剩余产品公有化程度的标准,我国的公有化程度不仅低于所有的发达国家,而且低于许多与我国发展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则更不理想;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也不强等等。这一切都说明,我国(低层次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的公有化程度虽然较高,但整体的公有化程度却很低,尤其是高层次和较高层次的公有制内容的公有化程度低。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容说明,在改革中应加强高层次公有制内容为主的公有化程度建设,放弃部分目前在实际上阻碍我国社会主义目的实现的低层次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公有制。从社会主义目的看,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目的本身,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而使其作用下降时,完全可以逐渐放弃它。同时还说明,社会主义经济并不是以传统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或主导或主体)的市场经济,而是以公有制为目标取向的市场经济。

确定以社会分配的公平程度和产品与剩余价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观念,可以解决我国改革中面临的一个悖论:即一方面在政策中明确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而改革的深化却不可避免地使(生产资料)公有制因大量国营企业被改组和淘汰而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下降,使得我国在对大中型国营企业的改革上面蹒跚难行,严重阻碍着改革的深化。创新社会主义公有制后,就可将那些不是执行国家弥补市场缺陷职能所需的国营企业全部转化为民营。此举虽然会降低我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所有权方面的公有制程度,但它通过规范政府行为,不仅能提高这部分资源乃至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基础上)提高产品和剩余产品公有制在总产品中的比重而提高整体的公有制水平,是加强而不是削弱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建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讲那些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私营企业家和个体经营者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公有制内容的多重性,为我们改造现有公有制、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更为高级的新兴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了可能。如大力加强产品和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以此为基础,强化产品分配的公平程度;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以提高资源配置和扩大再生产控制权方面的公有化程度,尽可能使大的资源配置符合公有制的目标等等。虽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系统中层次最低、作用最小的公有制,但为了矫正市场经济的缺陷,保证政府职能的正常实现,保持一定比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必要的,但这个比例应由政府实现国家经济政治职能对它的要求而定。在这方面,把它作为政府实现职能和社会目标的手段看待,比将其作为衡量社会制度的标准看待要更好一些。总之,公有制内容的多重性,增加了在公有制选择和组合上的灵活性,使我们可以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来选择不同方面和不同比重的公有制内容搭配或组合,在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实现社会主义在各方面的目标。

收稿日期:20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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