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论

诱惑侦查论

童伟华[1]2014年在《非法诱惑侦查中诱惑行为定性分析》文中指出诱惑侦查是法律规定的在隐蔽性犯罪中经常适用的侦查手段,对非法诱惑侦查应予以禁止,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追究引诱者的刑事责任持谦抑态度。我国对引诱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引诱者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引诱者实施非法诱惑侦查时,由于既缺乏刑法上教唆犯的故意也缺乏实行犯的故意,不成立被引诱之罪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可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线人实施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只有在线人以获取奖金等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诈骗罪。

许维祥[2]2012年在《试析诱惑侦查》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健康的执法环境日渐形成并逐步走向完善。作为一种应对特殊类型犯罪案件的高效侦查手段,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破高隐蔽性且无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对某些具有明显犯罪意图并可能已经准备着手或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有证据表明发生的犯罪行为与嫌疑人有极大的关联时,刻意设计有利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或者提供某种机会和条件,诱使其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被侦查人员所控制并有效获取证据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作为一种侦查方式,诱惑侦查一方面因为其应对特殊类型案件的实用性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另一方面因为其存在风险性,不当的使用往往会引发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负面结果导致危及国家司法诚信体系。因此通过成文立法的形式对诱惑侦查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制,是使用好这把双刃剑的理性方法。本文介绍了诱惑侦查的基本概念、特征和类型,并通过比较相关概念的方式阐述其作为一种侦查手段所存在的价值,同时文章分析了国外诱惑侦查理论及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诱惑侦查具体制度的立法构想。本文在阐述西方国家及日本较为成熟的诱惑侦查理论和国内众多学者相关论着的基础上,以诱惑侦查为研究课题,采取比较分析、理论论证等方法,对我国建立诱惑侦查制度的立法构想提出了建议,希望藉此有助于构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的诱惑侦查制度,推进侦查程序的法制化建设。

陈玮琳[3]2011年在《诱惑侦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措施虽已为一些西方国家的立法所认可,但在我国的犯罪侦查理论研究上却仍是一个有颇多争议的前沿领域。立法的缺失更是让我国诱惑侦查在实践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在当前刑法学界强调人权保障的形势下,该问题则更为凸显。但不容否认的是,随着现代犯罪日趋复杂化、智能化、隐蔽化,诱惑侦查在某些特殊案件的侦破中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达到了控制犯罪和维护社会整体安全的目的。本文从诱惑侦查的基本理论入手,分别从诱惑侦查的一般概念及价值分析、国外有关诱惑侦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以及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制化四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为概述部分,分析阐述诱惑侦查的概念和类型,并研究探讨诱惑侦查的正面价值和负面价值,为我国对诱惑侦查的使用和法律规制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研究国外诱惑侦查的理论和实践。分析两大法系的典型国家关于诱惑侦查制度的司法实践及法律规制,指出两大法系在适用和规制诱惑侦查的发展趋势及启示,以期能从国外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中汲取营养,对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制化有借鉴意义。第叁部分是对我国现有有关诱惑侦查现状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分析我国诱惑侦查适用现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阐述诱惑侦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主要论述我国的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制化。笔者认为应借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机,明确诱惑侦查的合法地位,并对其具体实施条件进行规制。笔者借鉴国外诱惑侦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诱惑侦查的程序性限制、实体性限制和违法诱惑侦查的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意见,力求能更好地将诱惑侦查制度纳入法律的轨道上来,使之真正的为司法实践服务。

詹仕钏[4]2010年在《论诱惑侦查证据的法律效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措施,在侦破一些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时发挥着传统侦查措施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诱惑侦查措施进行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运用提出了许多法律问题,并产生了一些争论。在对取证要求不断提高、证据效力审查日趋严格的情况下,如何把握诱惑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深入开展诱惑侦查证据的法律效力辨析,进一步规制诱惑侦查取证行为,是本文着力要解析的问题。全文结合最近发布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1,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等方面,对诱惑侦查证据法律效力进行深入探讨。第一章简要阐述了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并对诱惑侦查的一些近似概念如侦查圈套、陷害教唆、卧底侦查等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解析诱惑侦查的内涵和外延。第二章从取证主体特定、最为必要性、行为适度、审查监督等方面入手,论证了诱惑侦查取证合法性原则,为下文进一步判定诱惑侦查证据的法律效力提供理论依据。第叁章分析了非法诱惑侦查取证的表现形态,提出了非法诱惑侦查取证的法律后果,并就如何排除非法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第四章主要从立法角度,分析如何从取证主体、取证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程序性监督等方面,对诱惑侦查取证行为进行规制。第五章、第六章主要从取证形式、所获证据的特性和法律效力分析等方面,分别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证据法律效力进行探讨。第七章简要阐述了毒品犯罪、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等几种典型犯罪诱惑侦查证据的法律效力。

房恩剑[5]2016年在《论我国毒品犯罪侦查中诱惑侦查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诱惑侦查属于技术侦查领域内的一种侦查方式,也是侦破案件最有效率的手段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广泛,由此带来的犯罪成本也越来越低,并呈现出复杂化的态势,例如毒品犯罪、贿赂型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种各样的犯罪形态,特别是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了集团化、多样化、智能化的形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传统侦查方式都已经无法应对现代化的毒品犯罪案件,因此,诱惑侦查的侦查方式被侦查机关逐渐重视起来。诚然,诱惑侦查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功效恰如好处的体现在搜集犯罪线索、犯罪前的介入、犯罪证据的收集和有效控制犯罪分子的行为等方面上比传统的侦查方式更具效率。但一直以来,诱惑侦查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又处于高度秘密状态下,诱惑侦查一直都处于较为隐蔽式的应用,徘徊于法律法规规范的门外。直到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但并没有对诱惑侦查的程序上以及具体的应用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由于上级部门下达的破案指标,导致下级一线侦查机关承受着破案的心理压力以及为了尽快完成侦破案件的指标数,从而产生诱惑侦查的滥用,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钓鱼执法”式的诱人犯罪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对比国外针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的方式采取判例或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为借鉴,根据我国国情,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前提,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方式加以立法规范,从而通过正当的程序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本文结合诱惑侦查的基本理论和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指出公安机关针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和价值分析,列举分析了当前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遇到的问题,接着介绍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适用诱惑侦查的方式和程序,对比国外针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的方式,进而提出我国针对毒品案件适用诱惑侦查的完善措施,包括适用诱惑侦查的程序规制,适用诱惑侦查的监督制度,以及确立违法适用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等建议。

刘旭东[6]2010年在《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多样化越来越明显,诸如毒品犯罪、假币犯罪等隐蔽性犯罪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同时传统的侦查方式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一种新型的侦查方式随之产生,这就是诱惑侦查方式。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未对诱惑侦查作出明确的规定,诱惑侦查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一旦诱惑侦查被随意滥用,极有可能出现诱人犯罪的情形,践踏了司法的正义。笔者想通过本文的论述,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诱惑侦查制度,使诱惑侦查制度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更好的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臧泽斌[7]2016年在《诱惑侦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但是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诱惑侦查问题一直是充满了争议。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的日益隐蔽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在侦查案件时遇到了严峻的考验,所以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破案件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假币犯罪等隐蔽性犯罪日益突出,侦查机关迫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实践中已经开始广泛采用诱惑侦查方法。我国适用诱惑侦查的实践不短,应用相当广泛,但是一直以来立法上几乎是空白。一直到201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才对其有了立法规定,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控制下交付”等法律术语,由此可以推断出该条文包含了诱惑侦查措施,但是该第一百五十一条并没有继续对诱惑侦查进行详尽的规定,诱惑侦查的条件、范围等在立法上依旧属于空白。立法的缺失必然导致实践中会出现问题,因为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良性运作,都离不开内部的制衡和外部的约束,与公众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刑事侦查制度,更需要这种制衡和约束,而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有一定危险性的侦查手段,它的实施更是需要有效的控制措施对其进行约束,所以我国亟需对诱惑侦查进行体系性的制度建设,从而将诱惑侦查这一特殊的侦查手段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诱惑侦查的立法及实践研究,着重探讨诱惑侦查的实质内涵以及我国关于诱惑侦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缺憾,最后对诱惑侦查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孔珊珊[8]2012年在《诱惑侦查的正当性保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大量运用。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侦破毒品犯罪等具有高度隐蔽性特征、高度组织化程度的犯罪,尤其是针对走私、毒品、集团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侦破,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利弊之分,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问题。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侦查特定犯罪案件中确实是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有利于实现控制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诱惑侦查又存在一些弊端,对保障人权目的实现又构成严峻的挑战。诱惑侦查的存在以正当性与合法性为基础,本文将从诱惑侦查的概念界定入手,以诱惑侦查的正当性研究为中心,针对我过诱惑侦查的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主要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尝试建立我国诱惑侦查正当性保障机制。

胡震钰[9]2007年在《诱惑侦查问题探究》文中研究说明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虽然我国并未真正建立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制度,但诱惑侦查在侦查实践中却被广泛运用于侦破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案件,如走私、贩毒、贩卖假币等。但诱惑侦查的大量运用也带来了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成为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比较研究了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以及国内外诱惑侦查的现状,从理论的角度对如何在立法上对诱惑侦查进行授权与法律规制,诱惑侦查中诱惑者与被诱惑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等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姚丹[10]2016年在《论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文中指出诱惑侦查由于其在侦破某些特殊类型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备受侦查机关的青睐。然而,随着诱惑侦查频繁的使用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渐增多,诸多方面都难以令人满意,如制度的缺失、操作的失范及证据的合法性模糊等,这表明,诱惑侦查手段利弊凸显。并且因为其本身所固有的一些特性,使得其在使用时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带有诱惑、欺骗色彩,有时甚至会引人入罪,严重侵害侦查对象的人权,导致对经由该手段获得的证据的合法性颇有争议,即对其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质疑不断。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将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措施纳入法制化轨道,法律虽然已对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的地位及禁止性条件予以了规定,但是对于违反该法相关规定而实施的诱惑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证据能力到底如何,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随着我国刑事法治事业不断地向前推进,我国对取证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怎样对收集证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把握,怎样认定其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这些都是解决诱惑侦查及其证据的相关问题的核心之处。那么,应当如何对诱惑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更深入地辨别、分析以及认定,如何严格规范取证行为,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初衷之所在。基于此,通过结合基础理论对其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分析:合法的诱惑侦查所获证据具有证据能力;非法的诱惑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分别加以判断,否定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有条件的认可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对其中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对造成当前我国诱惑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现状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诱惑侦查取证的立法完善、诱惑侦查证据质证的初步构想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运用叁个方面,对我诱惑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规则进行完善。从基础理论出发,通过探索解决诱惑侦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我国诱惑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规则的完善之策,以期对立法或司法能有一定的启示或帮助。

参考文献:

[1]. 非法诱惑侦查中诱惑行为定性分析[J]. 童伟华. 西部法学评论. 2014

[2]. 试析诱惑侦查[D]. 许维祥. 复旦大学. 2012

[3]. 诱惑侦查制度研究[D]. 陈玮琳. 复旦大学. 2011

[4]. 论诱惑侦查证据的法律效力[D]. 詹仕钏.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5]. 论我国毒品犯罪侦查中诱惑侦查的完善[D]. 房恩剑.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6]. 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D]. 刘旭东. 黑龙江大学. 2010

[7]. 诱惑侦查法律问题研究[D]. 臧泽斌. 兰州大学. 2016

[8]. 诱惑侦查的正当性保障机制研究[D]. 孔珊珊. 南京师范大学. 2012

[9]. 诱惑侦查问题探究[D]. 胡震钰. 苏州大学. 2007

[10]. 论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D]. 姚丹. 湘潭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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