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世纪的新刑法--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刑法_法律论文

跨世纪的新刑法--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刑法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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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 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其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的研究,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义不容辞的责任。鉴此,本刊约请了部分刑法理论工作者以及国家最高立法、司法等机关的专家学者对新刑法典进行笔谈,刊载于本期,以飨读者。本刊热诚欢迎研究新刑法典方面有分量、有深度的来稿。

1997年3月14日是令人难忘的一天。这一天,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宣告历经15年的刑法修订工作落下帷幕。经过修订以后的刑法,是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刑法。这种创新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观念新

刑法是在市场经济的氛围下修订的,她反映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民主与法治及其平等的新观念,较之1979年刑法有了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这主要反映在修订后的刑法废除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在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的保障,符合法制文明的发展潮流,足以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相媲美。此外,修订后的刑法还在第4条与第5条分别确定了罪刑平等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从而形成了新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从1979年刑法的类推制度到1997年刑法的罪刑法定及罪刑平等、罪刑均衡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明显地勾勒出我国刑法的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历史轨迹。

二、内容新

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1979年刑法及其此后颁布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基础上,吸纳其中经司法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内容,并根据犯罪发展态势进一步补充了有关内容,从而使刑法的内容大为充实。仅从条文数量上看,从1979年刑法的192条到现在新刑法的452条,增加了近三分之二的条文,几乎成为我国现行法律中篇幅最大、条文最多的法典之一。这个条文数量,在世界范围内比较,当然不能算是多的,但与1979年刑法相比,却确实有了长足的进步。当然,条文数量只是反映内容新的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补的许多内容都反映了这部刑法的贴近社会、反映现实、与国际接轨方面所作的不懈努力。例如,修订后的刑法在刑法总则增补普遍管辖原则、单位犯罪、立功制度以及刑法分则增设了国际犯罪、黑社会犯罪、电脑犯罪、军事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等。都使得修订后的刑法达到了一个较高的立法水平。

三、罪名新

刑法修订的用力之处在于对刑法分则的修改与补充,这主要体现在新罪的增补上。因而,与1979年刑法相比,新罪的大量增加是给人最深的印象。1979年刑法规定刑法分则条文是103条, 规定的罪名据不完全统计是151个。此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增补的罪名已达230个左右,现在,修订后的刑法的罪名达300多个。 修订后的刑法中的罪名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1979年刑法中的罪名,有的完全没有修改,例如故意杀人罪;有的作了适当修改,例如强奸罪。二是对1979年刑法修改、补充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主要是有关《决定》、《补充规定》设立的新罪,现在大多都吸纳到刑法中,有的又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这些罪名,对于1979年刑法来说是新罪,但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却不能说是新罪,因为他们在刑法修订之前已经存在。三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补的罪名,这是名符其实的新罪,大约有近百个之多,最为典型的可以例举以下这样一些:新刑法第120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罪,第123条规定的危害航空安全罪,第125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80条、181条、 182 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以及其他证券犯罪,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第221条、222条、226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犯罪,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第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第285条、286条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其他电脑犯罪,第294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第203条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15条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33条规定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第335 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罪,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 第396条规定的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罪以及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大部分犯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少部分犯罪。上述新罪的增设,使我国刑法中的罪名体系更为完整,也为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四、体例新

修订后的刑法由于条文数量大量增加,势必引起体例上的相应改变。这种体例改变,主要反映在刑法分则体例的变化上,在刑法修订中,对于刑法分则体例有大章制与小章制之争。应该说,小章制是更为理想的体例。立法机关从刑法体例的延续性考虑,承袭了1979年刑法分则的大章制,对于内容较为庞杂、罪名与条文俱多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采取章下设节的办法加以解决。修订后的刑法除章下设节以外,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并对原有的章作了以下调整: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基础上,专设一章贪污贿赂罪。由此形成新刑法分则以下10章的新体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此外,在刑法体例上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总则与分则两编之外,另加附则一编。附则是刑法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则在我国刑法中是首次出现,其条文虽然不多,但交待了总则与分则无法规定的内容,因而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我国刑法体例上的一个突破。

不可否认,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创新,较之1979年刑法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但由于立法时间较为仓促,立法时机不甚理想,立法理论准备不足,所以也还是留下了许多遗憾之处。例如,对于死刑问题未能进行必要的削减,有些应当修改的条文没有进行必要的修改等。但瑕不掩瑜,总的说来,修订后的刑法是一部进步的刑法,她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历史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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