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与大学办学自主权_现代大学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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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始终是高教界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在当时主要是回应此前30年间政府对大学的集权管理以及大学因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而失去办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状况。在随后的讨论中,这个问题大体上是沿着“如何适当处理政府、社会与高校三者之间的关系,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高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1]及“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逐步确立高校的法人地位,进一步明确学校的权利与义务”[2]这一维度展开的。应该说,这种从高等学校外部关系的向度思考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在某种程度上是把握了问题的症结之所在的,对改变大学受政府的单一控制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其弊端也日益显现。时至今日,尽管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当我们将这些进展与原本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观照时,却无法得出乐观的结论。因为扩大办学自主权远未取得理想的效果,大学并未表现出应有的自主性,现代大学制度也未能相应建立起来。然而,正如布鲁克所说的“教育实践中矛盾错综复杂之时,就是检验这些实践的理论基础之日”[3]。因此,我们有理由追问:对大学办学自主权问题的思考,我们的思维方式是否存在问题?我们的思维方式是否遮蔽了更深层次的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展开论述的。

一、思维转换:走出“放权”与“收权”的两难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讨论,其根本的落脚点在于通过协调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使大学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以增强大学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明显地反映了当时特定环境对人们思考问题的角度的规定。当时正值国家工作重点从阶级斗争向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转移,人们急于使大学摆脱意识形态的控制,希望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高等教育以抗衡政府的控制,使大学在各种力量的均衡中获得一定的自主性。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无疑为这种思维方式的展开提供了现实的依据。可见,这种思维方式顺应了中国社会由国家权力一统天下向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分化的转变,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中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然而,就大学自主性的实现而言,这种外部性的思维方式如社会学学者邓正来所说的“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充分的;是重要的,但却不是基本的”[4]。

由于是从大学的外部着眼,我们所关注的自然是大学所受的外部控制和影响,冲破单一控制的格局、实现控制主体的多元化自然就成为改革的首选。据此,我们所进行的多次改革或者是限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或者是在政府干预的同时让市场也成为支配大学的一个力量源泉。前者只是权力的转移,大学并无办学自主权可言,大小事物依然要按上级指示办理,不敢越雷池一步;后者只是权力的分化,即制约大学的主体出现了国家与市场的结构分化,大学同时承受了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压力,自主性依然处于缺失状态。虽然权力的分化也给大学带来了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机会,但同时也使大学的办学走向无序与混乱。可见,无论是权力的转移还是权力的分化目前都无助于大学自主性的提升。正因为如此,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权力的分配上,常常是“放”了想“收”,“收”了又想“放”;时而“放”,时而“收”[5],陷入了“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困境,走不出“放权”与“收权”的怪圈。可见,这种单一的外部性向度的思维方式对解决中国大学的自主性问题显得无能为力。

其实,这种外部性的思维方式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严重缺陷,简而言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过于强调外部因素对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决定作用,人为地切割掉了探究大学自主性的内部向度。这种思维方式在理念层面的展开,就是认为只要政府放权了大学自然就有了自主性,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可以一劳永逸地改变大学缺乏办学自主权的状况。有时虽然也注意到大学自身在落实办学自主权方面的作用,但也只是强调大学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这种思维方式在实践层面的展开,也就只能是在外部矛盾得到某种程度消解的同时,大学内在的自主性并未得到相应的增强,更不用说根本改观。二是由于欠缺大学内在自主性意识,大学在极力摆脱政府单一控制(其实并未真正摆脱)的同时,又落入市场经济的陷阱。大学与市场的结盟似乎给大学注入了“活力”,似乎使大学具有“去政治化”的特质。实质上在这“活力”与“去政治化”的背后,却是恣意地偷渡政治意识形态,并以一种更巧妙的方式实现教育宰制。[6]落实办学自主权所诉诸的“多元控制”,最后演变为市场经济与政治的双重挤压,以学术创造为己任的大学所创造的不再是知识而是知识经济。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在实践中只是表现为“哲学系开办‘企业管理’专业,历史系推出‘旅游’专业,中文系标出‘秘书’专业,外语系课程表上冒出只能唬唬外行的‘商务英语’和‘旅游英语’等不伦不类的玩意儿。”[7]大学被社会各种浅层需要牵着鼻子走,哪有一点自主性?!正是这种思维方式本身存在问题,致使我们忽视了大学内在逻辑或者说忽视了大学的“超然性”对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意义。

在此,我们可以借用卢曼(Niklas Luhman)的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理论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卢曼认为,社会生活在现代是通过将自身分割为经济、政治、学术(文化)等不同的功能系统而存在的。每个功能系统都执行一个无法为其他系统所取代的任务,在此基础上,每个功能系统都发展出了自己独特的运行逻辑和特有的沟通媒介。卢曼认为,沟通媒介是每个功能系统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因为每一功能系统,为了以自己的功能立场和原则传达和处理信息,以凸现自己的自主与特性,都分别发展出自己的沟通媒介;而且每个功能系统都会通过限制适当的沟通,与环境划清界线。[8]卢曼进而认为,政治系统的沟通媒介是权力,经济系统的沟通媒介是金钱,学术(文化)系统的沟通媒介是真理。每个功能系统都通过拒绝或否定其他功能系统的沟通而建构自身的自主性。大学作为社会的学术中心,探求真理、发展学术乃是大学这一功能系统的本质所在。因此大学这一功能系统的自主性不是来源于外部,而恰恰是来源于大学自身,来源于大学自身独特的沟通媒介——真理(学术)。大学完全接受政治或经济的沟通媒介(权力或金钱)则意味着大学自主性的丧失。因此,试图诉诸外部的政治、经济因素来实现大学的自主性无异于缘木求鱼。

实际上,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核心是学术的自主权,离开学术谈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没有任何意义。而学术自主权之所以有意义,也只有因为大学是学术创新的事业(这是大学的本质要求),需要有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氛围与环境。只有拥有学术自主权,才有可能冲破种种限制与禁区,为学术的传承与创造提供有利的条件。可见,大学办学自主权的问题说到底其实就是一个学术自由的问题。也只有从这个角度我们才能发现,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并非外部的恩赐而是大学与生俱来的权利。我们之所以很少从学术的角度来理解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因为内部视角的缺失遮蔽了我们的视野。从某种意义上说,内部视角的缺失是大学办学自主权问题难以解决的根源所在。因此,改变这种状况的关键就是转变思维方式,变单向度思维为双向度思维。也就是说,在思考中国大学办学自主权问题时,需要从外部性的视角转向内部性的视角,并最终打通这两种思维方式。只有这样,才能触及中国大学自主性问题的实质,走出高教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放权”与“收权”的两难困境。

二、大学自治:探讨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论述起点

当前国内学术界论述大学办学自主权问题时,习惯于把论述的起点定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时期,很少把视线延伸到中世纪欧洲的大学自治。支撑这种论述的理论预设是:中国高校的自主办学与西方的大学自治有本质的区别,它们没有任何思想上的渊源。[9]其实这是过于夸大了中国的自主办学与西方大学的自治区别。虽然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自主性的程度也有差别,但这不能说明它们本质的不同,也并不妨碍大学自治成为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可资利用的文化资源。实际上,作为办学理念,大学自治与大学的自主办学都植根于大学的内在逻辑之中,是大学探求真理、发展学术的本质赋予它们充分的合理性。而且,两者在实践中的充分展开都要借助于一定的大学制度,诉诸于大学法人地位的落实,以制度来保障大学自主办学的权利。因此,完全可以把西方中世纪的大学自治作为中国大学自主办学的论述起点。为了使这一讨论不停滞于抽象的层面,下面我们将从历史的角度对两者的发展演化进行梳理。

大学自治,更准确地说是学术自治,它是西方源远流长的一种学术价值观。大学自治作为一种学术价值观最早可以溯及古希腊的柏拉图学园,但作为一种大学制度或者说一种大学管理的理念却是在中世纪确立的。中世纪晚期是一个行会的时期,中世纪大学是具有行会性质的大学,行会自主、自律的特性是大学自治的制度根源。至于中世纪行会兴盛的原因何在,这是一个颇有争论的问题。我们认为,中世纪欧洲社会教权与政权的二元抗衡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就教权而言,它关注的是彼岸世界而不是现实的人生,因此无法指望它保障个人的现实利益;就政权而言,由于受教权的强力制约,无法形成强大而统一的国家权力,自然也无法形成完备的行政组织和司法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为求保障自身的安全或利益,必然会进行种种试误性的尝试。后来终于发现带有垄断性的行会组织最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于是组织行会就受到越来越多的模仿而广泛传播,行会之风因此兴盛起来。行会往往通过获取特许状的方式取得合法性,因此行会是最早的法人团体。作为法人团体,行会被赋予广泛的自治权。12世纪初,随着经济哲学这一当时最新的学术和治学方法的出现,人们求知的欲望与独立研究的热情被调动起来。为了自由地、不受干扰地追求知识、发展智慧,学者们组成了学者行会,这就是中世纪大学。中世纪大学也是以特许状的方式取得法人地位,法人地位的确立使大学免受政府、教会及其他法人机构的干扰,自主地处理大学事务。中世纪大学的自主权或者说特权是空前的,这是后世对它津津乐道的主要原因。然而,尽管中世纪大学具有高度的自治权,甚至具有“国中之国”的美誉,但其自主性或者说学术自由的程度并不高,因为此时的学术研究受“教会一元化的真理体系”的支配与控制,大学的学术并未突破神学的框架,学者并无多少学术自由可言。但是,不管怎样,大学自治作为最早的大学制度,还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的。大学自治早已成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并传到了世界各地,成为各国建构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目前,在世界各国,大学自治已经是公认的惯例,且被认为是‘人类共同的财产’”。[10]

大学自治的理念到20世纪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其实,早在民族国家形成的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期,随着国家权力的日益强大,大学自治制度便已遭到冲击与破坏。到国家权力进一步膨胀的18~19世纪,随着大学社会功用的日益显现,国家已开始对大学实施直接的管理与控制,如插手教师的聘任、课程的设置等大学传统的学术事务。到了20世纪,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走向成熟,高等教育民主化、大众化的呼声日趋高涨,政府对大学的干预被进一步强化,大学自治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等各种方法干预和控制大学,市场通过经济规律向大学施加压力,社会力量则通过各种参与方式影响大学的运行,大学处于各方的掣肘之中,自主性遭到相当程度的破坏。“大学的自主权越来越小,即使在最传统的教学和科研领域,外界直接和间接控制的触角也伸了进来,教什么和如何教是教授的权利这一信条已受到挑战。”[11]正是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压力下,古典的大学自治制度最终走向瓦解。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西方大学的自主性在20世纪日渐式微,但大学自治作为一种传统的学术价值在西方社会还是受到广泛的认同,某些大学甚至一直都保持较高的办学自主权。

在古典大学制度受到破坏的同时,西方一直在努力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包含着似乎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大学拥有高度的自主性;另一方面要求大学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可见,建构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就是如何处理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尤其是与政府的关系。在大学自主与政府(社会)干预两极之间寻找均衡是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关键。

中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尝试始于19世纪末现代大学的引进,大学自治制度随西方大学一并被引入中国。大学自治从一开始就与中国传统的以皇权依附为主要特征的学术价值观产生严重的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大学自治被修正、大学更多地受到政府的控制。但由于大学自治毕竟是植根于大学的本质之中,大学自治在中国还是艰难地生存下来了,只是自治的程度不如西方。中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最初尝试集中地体现在蔡元培的《教育独立议》中。蔡元培认为,教育应脱离政党而独立,“教育是求远效的;政党的政策是求近功的。……教育事业不可不超然于各政党外”;[12]大学要实行教授治校制度,“大学的事物,都由大学教授所组成的委员会主持,大学校长也由委员会举出。”[13]蔡元培所设想的正是西方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制度,虽然这种大学制度没有完全实现,甚至在国民党推行“党化教育”之后遭到相当程度的破坏,但大学自治制度的基本精神还是一直沿袭下来了,受到学者们的广泛推崇。

新中国成立之初,大学自治的制度仍然得到保持,但随着“学习苏联”的全面展开,大学自治制度为政府对大学直接的集权管理所取代。大学变成了政府的附属机构,失去了自主性。这种政府集权管理的大学制度,其弊端从一开始就已显露出来。1956年,当时的高教部长杨秀峰在人代会的报告中就曾明确指出:“过去我们的基本建设、财物报领制度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积极贯彻精简节约的方针是对的,但是某些方面不免限制过紧过死,使各校很难有灵活变通的余地,在其他规章方面也有类似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妨碍了学校的工作。几年来学校行政与教学工作已逐步走向轨道,积累了一些经验,他们应该有较多的机动灵活的权限,这是有好处的。”[14]但是在那个泛政治化的时代,这一呼吁显得不合时宜。在其后的近30年中,这种大学制度进一步僵化与强化。直到改革开放后,针对大学自主性的丧失,要求建立新的大学制度的呼声才日渐高涨。虽然新的大学制度是什么,人们不甚清楚,但是在最基本的方面还是有一点共识,即新的大学制度必须要改变大学从属于政府的地位,大学要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这一思想在有关的政策法规中得到了相应的体现。有趣的是,当中国致力于建构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大学制度时,维护大学自主性与法人地位的诉求在西方也日渐高涨起来。针对大学自主性的萎缩,西方要求政府放权的呼声也一浪高过一浪。1982年美国卡内基基金会在其发表的《高等教育管理》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必须把管理大学的主动权、自主权回归大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则先后通过1995年的《关于大学教师地位的公约》及1997年的《一九九八年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宣言》呼吁各国政府维护大学自主权和法人地位。不久前,国际大学协会也发表了《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和社会责任》的声明,并准备起草一份维护大学自主权的国际公约。[15]可见,协调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提高大学的自主性是中外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面临的共同问题。

通过对中国与西方建立大学制度的历史的梳理,可以发现它们诸多的共同性:(1)大学自治在中国与西方大学发展的初期都曾被奉为一种理想的大学制度,并在实践中广泛实行;(2)这种大学制度后来都同样遭到了以政府为代表的外部权力的破坏;(3)现在又都把重建大学与政府、与社会的边界作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突破口,都把落实大学的法人地位、尊重大学自主办学的权力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可见,中国大学自主办学的思想与西方的大学自治理念是存在某种内在关联性的。因此,我们认为大学自治应是中国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论述起点。

三、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办学的深层理念

当前尽管东西方都在建立以增强大学自主性为中心的现代大学制度,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时与西方位于同一起跑线上。事实上,中国在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过程中出现的“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现象在西方并不曾出现。同时实施大学的法人化,中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却始终难以建立起来。何以如此呢?原因是现代大学制度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为外在制度,一为内在制度。任何社会制度都是由这两个部分组成的。内在制度是一种自发形成的或者说原生的制度,它是在社会的内在运转中逐步演化出来的,不出于任何人的设计而源于千万人的互动。习惯与道德规范是典型的内在制度。外在制度则是外在设计出来的并靠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地强加于社会,由外在的权威强制推行。法律、政策是常见的外在制度。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需要相互协调。任何社会制度的框架必须以内在制度为基础,否则将遭到内在制度的强力抵制而无法正常运转。“有意识制定的、立法通过的规则,以及由政治过程决定的制度的整个构架,都必须以内在制度为基础。”[16]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不仅需要建立外在制度,更需要建立内在制度。内在制度是外在制度的基础,缺乏一定的内在制度,外在制度往往难以有效运转。因此,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一方面需要建立以法律为依据以大学法人化为标志的外在制度;另一方面必须培育植根于大学本质以学术自由精神为核心的内在制度。作为内在制度的核心,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学术自由是西方大学在漫长的历史演化中所形成的大学的内在制度,它早已内化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其在大学的管理中表现为一种自治视角——从外部的权利诉求转变到内部学术自由精神的培育。这是当前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更为根本的问题。当然本文无意否定建立外在制度的重要性。事实上,我们建立大学外在制度的任务也远未完成。只是学术自由的长期缺失,使建立内在制度显得更为急切。

中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应从两个方面着手。(1)培育学术自由精神,建立大学的内在制度。学术自由只有为学者群体所内化,变为一种普遍的精神追求,才能转变为大学的内在制度。因此,唤醒学者“超然性”的品格与特立独行的精神对大学内在制度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为人生而学术”虽然在中国源远流长、影响深远,但不及“为学术而学术”更符合学者的品性、契合大学的精神。中国大学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体现大学精神的文化资源并非绝无仅有。蔡元培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陈寅恪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18],马寅初的“学术的尊严不能不维护”,[19],都是建构现代大学制度可资利用的宝贵的文化资源。(2)外在制度的建立要更多地体现学术自由的要求,即制定落实办学自主权的政策法规必须体现学术自由的要求,使学术自由的理念法律化。只有这样,外在制度才能因体现了大学内在的逻辑而在大学中得到广泛遵守;只有这样,才能使学术自由这一大学的内在制度为社会所认同,并借国家权力维护其正当性。尽管当前中国有关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政策法规中缺乏学术自由的内容,但我们还是可以对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从学术自由的角度去作理解,毕竟学术自由是大学自主办学的深层理念;当然,在外在制度的建立中必须制定容许和保障学术自由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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