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北部渔猎与人民生活--兼论农业建国传统的形成与农民的普遍性_东汉皇帝论文

渔采狩猎与秦汉北方民众生计——兼论以农立国传统的形成与农民的普遍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秦汉论文,生计论文,民众论文,农民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秦汉时期统治重心与经济中心位于淮河以北,根基是农耕,江南总体上开发不足。关于北方农耕发展水平,学界却分歧明显。多数学者强调汉代形成了精耕细作农业,标志是牛耕与铁农具的推广,以及赵过的代田法与氾胜之的区种法;①另有部分学者对秦汉农业水平估计较低,认为此时期尚处在耒、犁并用阶段,农业生产尚以粗放为主。②上述看似对立的观点并不矛盾,只是观察点各有侧重。必须注意的是汉代疆域内经济发展、生产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与各地的差异,以及由此形成的复杂经济面貌。选精集萃与以偏概全只会妨碍对秦汉时期历史状况的准确把握。③

总体上,秦汉时期农耕已是民众主要生计方式,却非唯一的选择。不同地区因环境状况、制度约束与人口数量等因素,农耕水平差别明显,其他谋生方式亦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民众家庭在四季中农耕与其他谋生方式所费时间、精力亦未必相同。近年河南内黄县三杨庄西汉村落遗址的发现,首次揭露出中原核心区域汉代农田的情况,为进一步深化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要全面把握秦汉经济,除关注各地农耕生产,还不能忽视渔采狩猎活动。析言之,“渔采狩猎”包括捕鱼、采集与狩猎三种,指借助简单工具,投入简便人力直接获得自然界中野生的可食用动植物的活动,是与自播种到收获持续投入人力的耕作生产相对的谋生活动。这类活动秦汉时期依然在一定程度与范围内存在,成为田作的补充。

本文将从民众生计角度揭示秦汉北方渔采狩猎的详情与背景,并基于此,进一步思考以农立国传统形成的背景与意义,以及渔采狩猎对认识秦汉时代的意义。

所谓“民众生计”,强调分析的出发点是当时民众家庭如何维持生存,有别于基于国家角度的观察。之所以将研究对象称为“民众”,而非习惯上的“农民”或“小农”,原因在于将民众的基本职责限定在耕织,是春秋战国以来官府长期不懈努力的目标与历史结果,不少民众力农并非自愿,“农民”如何形成也是本文考察的内容之一。至于“北方”大体指今汉水及武汉以下的长江以北地区,汉代荆州江南部分以及益州、扬州等地之外的区域,即通常所说的农业发达地区。④

从民众角度揭示其生计,无法回避史料的基本立场以及由此而来的困难。现有资料主体是传世的正史,其基本出发点是以朝廷为中心,自上而下的俯视,正面描述民众生活的资料有限,同时其基调是强调农耕,⑤其他谋生方式,或是在批评中呈现,或是在反衬中出场,正面叙述不多。因此需要在对有限资料的细致阅读中发现线索,同时参考其他传世文献,并充分利用近年环境考古的成果。

学界涉及此类问题时常常未加辨析地使用“农业”与“经济”概念,不自觉地将其视为一种产业,隐含的是宏观的、总体性的取向,往往无意识地侧重从国家角度俯瞰。现实中民众与国家两者的关注点实有不同,有必要加以区分。

将主题设定在渔采狩猎,则与目前研究状况有关。主流观点将汉代视为精耕细作农业形成时期,除去江南地区,基本不会顾及北方地区渔采狩猎的情况及其意义,⑥使得这一现象长期被忽略,此其一。其二,既有研究除分析农业,⑦亦讨论农民生产与破产后的出路,但关注的多是“弃本逐末”,致力于揭示市场或商品经济与小农的关系,⑧其他谋生方式很少涉及。上述缺失均需要弥补,为此有必要立基史料,加以探讨。

一、秦汉时期的渔采狩猎谋生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有如下规定: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⑨

核图版,此条律文分写在四枚竹简上,唯第一枚尾部残断,其余完好且字迹清晰。律文规定了入山林伐木、烧草、采集幼嫩植物、幼小水生、陆生动物的时间,以及禁苑附近百姓在幼兽繁殖期不得狩猎;百姓的狗入苑后根据是否追捕兽各种处理办法。引起笔者兴趣的是这些规定制定的背景,特别是与民众生产生活的联系,以及这些规定被置于“田律”中所隐含的信息。

类似的表述先后见于《荀子·王制》、《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淮南子·时则训》、西汉初年的《二年律令·田律》,以及西汉末年王莽颁布的“四时月令诏条”等,反映古老的自然观念,前人多有分析。如果说类似观念出现在子书与经典中可能更多地体现了人们的观念,而反复见于律令诏条则表明其所规范的行为在现实中的普遍性,不难想见渔采狩猎当时尚是百姓生活的重要内容。为了生存,他们需要频繁地入山林、下川泽,伐木猎物捕鱼,国家要加以节制。自然,从另一角度看,也说明这类资源相对于时人的需求,已显不足,无法承受不加节制的利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关于渔采狩猎的规定出现在《田律》中。《田律》通常被今人视为有关土地耕作行为的规范,⑩此条律文中“将犬以之田”的“田”指畋猎,应无疑义。睡虎地秦简的《田律》实际包含采集狩猎与农地两方面内容。(11)甲骨文中表示狩猎的“田”与表示耕作的“田”字形相同,显示出两种活动的密切关系,(12)睡虎地秦律《田律》的规定应是渊源有自。秦人“田”字内涵的复杂性显示,渔采狩猎与田作一样,和百姓谋生密不可分。

秦律条文只是提供了线索,渔采狩猎详情如何还要具体分析。先说狩猎。

翻检史书不难发现,到了汉代,司马迁与班固视为“好稼穑”的区域屈指算来,只有关中、梁、宋之地,(13)另有不少地区以好射猎闻名。《汉书·地理志》云:“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及安定、北地、上郡、西河,皆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又如:“定襄、云中、五原,本戎狄地,颇有赵、齐、卫、楚之徙,其民鄙朴,少礼文,好射猎,雁门亦同俗。”不仅毗邻戎狄的边郡如此,内地也不乏其例:“颍川、南阳……其俗夸奢,上气力,好商贾渔猎,藏匿难制御也。”(14)

上述地区好渔猎之风并非很快就消失了,个别地区甚至直到东汉末年还颇流行。郑浑在东汉末先后担任下蔡长与邵陵令,因“天下未定”,两县:

民皆剽轻,不念产殖;其生子无以相活,率皆不举。浑所在夺其渔猎之具,课使耕桑,又兼开稻田,重去子之法。民初畏罪,后稍丰给,无不举赡;所育男女,多以郑为字。(15)

此段主旨是记述郑浑如何发展农耕,却透露出渔猎活动的信息。下蔡,即今安徽凤台县,时属九江郡,地近芍陂;邵陵,东汉时做“召陵”,西晋改为邵陵,今河南漯河市东北,时隶汝南郡,(16)此县西接颍川郡,风土相近,据《水经注·汝水》,北魏末年,这里还陂塘密集,水产丰饶。百尺沟东有澄潭,“南北百步,东西二百步,水至清深,常不耗竭,佳饶鱼筍”,(17)澺水流经的葛陂,“方数十里,水物含灵,多所苞育”,(18)这是郦道元特别点出的二处,书中提到的湖陂塘泉还有许多,学者统计《水经注》所载的鸿沟以西地区与颖淮间淮河上游地区的湖沼,分别有31与37个,部分为人工修建,部分为天然形成,(19)时至东汉末,这里渔猎风气不减汉初率非妄言。视“不念产殖”源于“天下未定”,当是基于汉末离乱中郑浑个人短暂的任职经历,没有顾及当地相延已久的传统。(20)

不仅如此,号称“陆海”的关中周边山区射猎活动亦贯穿两汉。皇家苑囿中的游猎文献记载颇多,前人略有涉及,(21)不赘,即便是普通民众亦是如此。《史记》卷104《田叔列传》褚少孙记载,任安从荥阳迁到扶风武功县落籍,后在当地担任亭长:

邑中人民俱出猎,任安常为人分麋鹿雉兔,部署老小当壮剧易处,众人皆喜,曰:“无伤也,任少卿分别平,有智略。”明日复合会,会者数百人。任少卿曰:“某子甲何为不来乎?”诸人皆怪其见之疾也。此事在任安出任卫将军舍人之前,约当武帝初年。武功县东距汉都长安不远,其南为南山,即秦岭。此地林莽茂密,野生动物丰富,(22)文云任安“常为人分麋鹿雉兔”,看来集体狩猎属经常性活动。一次居然可汇集数百人,狩猎场面之大不难想见。武帝元光六年(前130)李广出征匈奴失利,贬为庶人,此后数年“与故颍阴侯孙屏野居蓝田南山中射猎”,(23)直到成帝时犹是如此。《汉书·扬雄传下》载,成帝为向胡人夸耀多禽兽,发动百姓展开大规模狩猎:“命右扶风发民入南山,西自褒斜,东至弘农,南驱汉中,张罗罔置罘,捕熊罴豪猪虎豹狖玃狐菟麋鹿,载以槛车,输长杨射熊馆。以罔为周阹,(从)[纵]禽兽其中,令胡人手搏之,自取其获,上亲临观焉。”可以想象,南山附近居民一定长期保持狩猎传统,不然不可能仓促间捕获大量禽兽。“麋鹿雉兔”当是常见的猎获物。建安十年(205)曹丕在邺西与族兄子丹畋猎,“终日手获麞鹿九,雉兔三十”,(24)有时还能捕获野猪。(25)这些均为草食动物,数量庞大,大概亦可视为当时各地狩猎活动的主要对象。

这一带山区直到东汉末年还有成群麋鹿出没。建安二十年曹操平张鲁时,鲁弟张卫不肯降,据城坚守,《世语》记载:因粮草尽,曹操本欲撤兵,属吏劝一鼓作气,曹操犹疑不定。结果“夜有野麋数千突坏卫营,军大惊。夜,高祚等误与卫众遇,祚等多鸣鼓角会众。卫惧”而降,(26)野麋帮助曹操取胜。经过两汉数百年的畋狩,这里还是鹿类的天堂,与此相关的狩猎活动一定还很频繁。《魏略》记载:东汉末年有一名为刘雄鸣的蓝田人,“少以采药射猎为事,常居覆车山下”,晨夜出行,识道不迷,“郭、李之乱,人多就之”,(27)就是一例。甚至晚至唐代,秦岭东端旧俗不改。《资治通鉴》卷239“元和十年(815)”载“东都西南接邓、虢,皆高山深林,民不耕种,专以射猎为生”,邓州即今河南邓县,汉代的南阳郡穰县;虢州大约相当于今天的河南灵宝一带,与汉代的弘农县相去不远。两州位于秦岭东端伏牛山、熊耳山与崤山中,到9世纪还是以射猎为生,农耕不发达,此前情形当相去不远。

上述区域被史家视为“好射猎”,并非意味着不存在农耕,当是相对百姓生计上农耕比重不那么占优,狩猎较为突出而言。

皇家贵族狩猎,史不绝书。贾山批评汉文帝与大臣“日日猎射,击兔伐狐”,(28)贾山上疏目的是劝文帝修先王之道,减少射猎,称其无日不猎,不无夸张,但文帝热衷弋猎应属实,李广年轻为郎时就曾数度随文帝射猎,格杀猛兽。(29)武帝自建元三年(前138),开始微服出行,“北至池阳,西至黄山,南猎长杨,东游宜春”,一般是八九月中,与侍中常侍武骑及六郡良家子夜出,早上“入山下驰射鹿豕狐兔,手格熊罴”,行猎中常常“驰骛禾稼稻秔之地”,践踏百姓田地,引发不满,所以有扩建上林苑之举。(30)“淮南王安为人好读书鼓琴,不喜弋猎狗马驰骋”,(31)史书专门记此,言下之意,当时诸侯王无不喜好狩猎。武帝子燕王刘旦就国后一方面“博学经书杂说”,另一方面“好星历数术倡优射猎之事”,武帝死后,刘旦谋反,便聚集官吏“勒车骑,发民会围,大猎文安县,以讲士马”,伺机起兵。(32)又如昭帝时昌邑王刘贺“好游猎,驱驰国中,动作亡节”,(33)昌邑国后废为山阳郡,相当于今天山东、河南与江苏三省交界一带。东汉诸帝曾多次到上林苑与广成苑校猎。(34)东汉桓帝时权臣梁冀“二弟尝私遣人出猎上党,冀闻而捕其宾客,一时杀三十余人,无生还者”。(35)梁冀一下杀死30多人,到上党私猎者人数相当可观。曹操在东汉末年托病告归乡里,“筑室城外,春夏习读书传,秋冬弋猎,以自娱乐”,(36)曹操是沛国谯县(今安徽亳县)人。

上引诸例涉及的无论是皇帝、诸侯王,还是大臣,狩猎更多的属于游乐,文献中记录民众生活有限,皇家贵族的事例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区域狩猎活动的普遍性,当地民众自然亦可狩猎为生。民众狩猎当然不只是嬉乐,而是获取肉类食物。汉代数学著作《九章算术·衰分》中有一道五人按照爵位高下分配“猎得五鹿”的题目,亦侧证猎鹿、分鹿乃日常生活中所常见。

关于渔捕,虽然没有狩猎那么突出,但略加搜集,相关事例并不少见。秦末巨鹿之战后,因陈余救赵不力,张耳与陈余产生摩擦,陈余解印绶,兵士亦被张耳收走,于是“陈余独与麾下所善数百人之河上泽中渔猎”,后文说灭秦后项羽大封诸侯,听说陈余在南皮,“即以南皮旁三县以封之”,(37)陈余渔猎之地应在此。(38)从张、陈反目到义帝元年(前206)正月项羽分封诸侯前后约六个月,陈余与属下渔猎度日。当时南皮东临黄河,战国末,两岸堤坝距河25里,(39)因水势而川泽遍布,成为各种动物生息的乐土,自然亦是渔猎的胜地。《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称赞曹操“尝于南皮一日射雉获六十三头”,过了约四百年,这里仍是渔猎的好去处。又如,秦末起兵的彭越,便“常渔巨野泽中,为群盗”,(40)亦是一例。

有关北方渔捕资料看似不多,其实不然。王子今搜集文献与简牍资料做过分析,王利华研究过中古时期的情况。(41)就连沙漠边缘的张掖郡居延地区捕鱼也很盛行,甲渠候官遗址发现的著名《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就是围绕载鱼5000头到觻得县贩卖纠纷而形成的文书。此外,东汉明帝时“下令禁民二业,又以郡国牛疫,通使区种增耕”,刘般上言:

“郡国以官禁二业,至有田者不得渔捕。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且以冬春闲月,不妨农事。夫渔猎之利,为田除害,有助谷食,无关二业也。又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敕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而吏举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可申敕刺史、二千石,务令实核,其有增加,皆使与夺田同罪。”帝悉从之。(42)

刘般说滨江湖郡的民众“资渔采以助口实”当非个别现象,否则明帝不会下诏禁止。如下节所述,秦汉时期北方水体面积要较今天丰富许多倍,临水而居者自不在少数。据刘般观察,渔采不但为田作除害,还可补充食物,好处不少。至于是否是闲月为之,不妨农事,并不清楚。同时明帝下令区种,刘般则分析了区种增加产量却减少垦田数量,与州郡官员为突出政绩而妄增垦田数量与田租间的冲突,建议严格核查。明帝接受了两项建议。以往研究中多引用后半段资料来说明区种的应用,而忽略前者,其实,此条恰好体现了东汉不同地区民众谋生方式的多样性。这里可以补充一例。《太平御览》卷426引《汝南先贤传》:周夑“有先人草庐庐(衍,当删)于东坑,其下有陵田,鱼蛤生焉,非身所耕渔则不食”,便是兼事田作与捕鱼二业。周夑见于《后汉书》卷53,和、安时期人。东汉和帝、安帝时曾几次放开山林陂池供灾民渔采,如和帝永元五年(93年)二月下诏:“自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永元九年六月,因为蝗、旱灾,下诏减免租赋,同时规定:“其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43)类似的措施又见于永元十一年二月、十二年二月、十五年六月。(44)安帝永初三年(109)三月“诏以鸿池假与贫民”,注云:“《续汉书》曰:‘鸿池在洛阳东二十里。’假,借也。令得渔采其中。”(45)为了应对年初“京师大饥,民相食”的惨状,措施亦应相同。应付灾害,除了大赦、祭祀之外,朝廷常常减免租赋、给廩赐食、假公田、贷种劝农,(46)开放山林陂池供民渔采亦是办法之一。

上述措施针对的是不同地区的灾民,和帝永元十五年便是“洛阳、郡国二十二并旱,或伤稼”,(47)永元十一年与十二年的措施针对的或是“郡国”,或为“郡国流民”,可见,靠渔采维生并非限于个别地区与个别人,不少地区在一定时间内针对相当数量的人也是可行的。早在汉武帝元鼎二年(前115)九月,朝廷下诏提到“今京师虽未为丰年,山林池泽之饶与民共之”,(48)所谓“山林池泽之饶与民共之”不仅是假民公田,还应包含令民众自由渔采。在规劝武帝立上林苑时,东方朔指出南山一带“有秔稻梨栗桑麻竹箭之饶,土宜姜芋,水多蛙鱼,贫者得以人给家足,无饥寒之忧”,是“万民所卬足也”,(49)他提到的梨、栗、桑与蛙、鱼均非临时种养可得,贫者欲人给家足少不了依靠渔采。山泽之饶与民共享,相当程度上是开放给民众渔猎山伐。平时利用山川要收取“假税”恐不无提高渔采成本,驱之向农之意。(50)《续汉书·百官志五》讲到郡设置“都水官”时本注说“凡郡县……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有鱼利的郡县恐不少,因此会专门设官收税,针对的就是从事渔捕的民众。

最后,来看看采集谋生。贾思勰《齐民要术·种胡荽》“六月连雨时,穭生者亦寻满地,省耕种之劳”,所谓“穭生者”乃自生的胡荽。此时人们久以耕种为生,对植物自生依然相当关注,那些无需费力劳作而能满足口腹之欲的野生食用植物自然也不会被放过。《续汉书·郡国志三》“广陵郡东阳县”条注引《博物志》:“又扶海洲上有草名蒒,其实食之如大麦,从七月稔熟,民敛获至冬乃讫,名曰自然谷,或曰禹余粮。”(51)“蒒”指莎草科的蒒草,多年生草本,生长在海滨砂地,(52)且成熟期长达半年,当地民众不必耕种,通过采集其成熟果实便可过活。

文献中相关记载多见于灾荒或动乱时期,王莽末便很突出。《后汉书·刘玄传》“王莽末,南方饥馑,人庶群入野泽,掘凫茈而食之”,“凫茈”即荸荠,(53)可果腹。刘平在更始时因天下乱,“与母俱匿野泽中,平朝出求食”,遇上饿贼,要被烹食,告知要为母求食,愿先让母食毕,再来就死,因至诚而被贼放走。他“乃摭荚得三升豆,以谢贼恩”,(54)豆大概是刘平平日采集的主要食物。东汉初年著名的孝子江革在王莽末天下大乱时“负母逃难”,其间“常采拾以为养”。(55)不仅个人,军队有时也不得不如此。东汉初,冯异率军平定关中,而“道路断隔,委输不至”,“军士悉以果实为粮”。(56)

东汉末年天下骚乱,亦有不少人依靠捃拾度日。兴平年间,关中扰乱,董遇与兄“采稆负贩,而常挟持经书,投闲习读”,(57)“稆”泛指自生的谷物子实。(58)另有京兆人隗禧,初平中,三辅乱,“南客荆州,不以荒扰,担负经书,每以采稆余日”,一直到建安八年曹操平荆州。(59)饥荒年景不单民众靠采集活命,紧急时刻朝廷官员也要求助于此。建安元年,汉献帝回到洛阳后,“州郡各拥强兵,而委输不至,群僚饥乏,尚书郎以下自出采稆”。(60)当时各地粮食紧张,袁绍在河北,“军人仰食桑椹”,袁术在江、淮一带,“取给蒲蠃”。(61)桑椹是桑树果实,至今尚作为水果食用。“蠃”所指,古人见解不一,有人说是蚌蛤之属,(62)或谓之蜗牛,特别是水生的蜗牛,(63)或以为是螺,(64)无论如何,是水生软体动物。另据《英雄记》:东汉末“幽州岁岁不登,人相食,有蝗旱之灾,民人始知采稆,以枣堪(当为“椹”)为粮”。(65)

其实平常年景野生资源同样存在,未尝不可以采集为生,只是正史的基调是强调农耕,对此很少措意,偶然留下的资料则易被忽略。《太平御览》卷941引葛龚荐戴昱曰:“昱年六十二,兄弟同居二十余年,及为宗老分,昱将妻子,逃旧业,入虞泽,结茅为室,捃获野豆,拾掇蠃蚌,以自振给。”(66)葛龚见于《后汉书·文苑传上》,梁国宁陵(今河南商丘市西)人,东汉和、安时人,以善文记知名。《御览》所载当是他所作文记之一。戴昱应与葛龚同时,居地不详,当距宁陵不远。“野豆”当是野生的豆科植物,具体所指难考,如下文所示,这类植物在当今中国境内分布广泛,汉代更是如此。蠃与蚌一样,属于水生动物。戴昱采集野豆与蠃蚌,主副食兼具,承平时民众在川泽中亦可渔采维生。

另,《东观汉记》载,大儒桓荣遭仓促困厄时,“尝与族人桓元卿俱捃拾,投闲辄诵诗”,(67)李恂免官后到洛阳,遇到荒年,谢绝了司空张敏、司徒鲁恭等馈粮,而“徙居新安关下,拾橡实以自资”。(68)从张敏与鲁恭任官时间推断,此事发生在安帝永初元年至三年间。橡实是栎树的果实,富含淀粉,可以充饥,只是味道略苦。《后汉书·独行传》:陈留人范冉桓帝时遭党锢,于是“推鹿车,载妻子,捃拾自资,或寓息客庐,或依宿树荫。如此十余年,乃结草室而居焉”,袁山松《后汉书》记载,他去官后“尝使儿捃麦,得五斛”,以60%出米率计,可得小麦3斛,一个成年人一月口粮绰绰有余。尽管有时会“粮粒尽”,采集有时收获颇不少,维持低水平的生存还是不难的。

相对良好的自然环境不仅有利于一般民众渔采狩猎,对于汉代反复出现的流民,亦不失为谋生的一条出路。汉代流民频繁出现,成为令朝廷头痛不已的难题。这些流民除一部分进入城市,另有不少聚集于山泽。《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起兵前,便曾“亡匿,隐于芒、砀山泽岩石之间”。高祖五年五月诏书规定“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69)当时聚保山泽者一定很多,不然,朝廷诏书不会专门针对他们规定优惠政策。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有很多案例涉及的都是“无名数”者,当与汉初的形势有关。汉武帝元封四年关东流民竟有200万之多,(70)当有不少亡聚山泽。

流入城市的游食者,学界关注较多,(71)而栖身山泽的民众,仅贺昌群、罗彤华略有涉及,(72)这些人入山泽后如何生活?两位均强调入山泽与为“盗贼”间的密切关系,自然不错,也得到大量史料的支持。此外,如上所述,渔采狩猎也应是重要的维生方式。

从当时占卜的内容亦可推知渔猎在时人生活中占有一定位置。褚先生所补《史记·龟策列传》中所列一项内容就是“卜渔猎得不得”,下面详细列举各种命辞中“渔猎不得”、“渔猎得少”以及“渔猎得”。云梦秦简中也有不少涉及渔猎的内容。(73)

除了文献,东汉时期河南、山东、陕北、江苏等许多地区墓葬中的画像石上最常见的题材之一就是狩猎图,捕鱼与采集图亦时有所见。(74)图像与现实生活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但不能全然认定两者无关。

上文所举有些人基本依靠渔采狩猎维生,时至秦汉,这类人当然不会很多。但如汉明帝与刘般所注意到的,山林川泽附近,兼事农耕与渔采或狩猎者不在少数,这强化了民众谋生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有利于维持民众生活。

其实,借助骨化方法(bone chemistry)研究考古发现的古人骨骼与牙齿中的诸种同位素,可以了解古人食谱的许多细节。(75)这方面的研究若能充分开展,未来我们可能会对渔采狩猎所得动植物在汉代不同阶层人们饮食中的比重有更加丰富而具体的认识,尽管文献提供的资料相当有限。

秦汉时期北方地区务农自然是普遍与主导性的,本文想指出的是,由于渔采狩猎,以及前人论述颇多,因而本文没有涉及的务末在相当范围内持续存在,除去少数地区,农耕的发展没有统治者期待得那么快,水平恐没有今人普遍估计得那么高。

二、渔采狩猎存在的背景

秦汉民众能够在一定程度与范围内依靠或兼营渔采狩猎维持生计,与当时北方山川薮泽中蕴藏着丰富野生可食用动植物密不可分,此其一。

要认识这一点,不能不从地质学上全新世中期的自然环境说起。历史时期环境处在缓慢变化中,据孢粉与考古资料,距今8000—3000年前,即全新世中期,人类历史上的新石器时代,正处在全球变暖过程中,中国绝大部分地区之气候均较现今温暖湿润;(76)加之青藏高原隆起没有现今高峻,西北内陆干旱化程度不如当今,不同植被类型次第向北和向西推展。总的看来,当时天然森林与草原分布面积十分广阔,干旱荒漠与高寒荒漠面积较小。

中国境内东部,暖温带森林区广泛分布于东北、华北与黄土高原的大部分地区及山东半岛。燕山与京津唐平原、河北平原、山东半岛、黄土高原中北部虽也为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区,但已多少不等地含有一些亚热带植物种属,已处于暖温带向亚热带的过渡地带。在中全新世,各类森林中亚热带森林分布最广。其北界已越过秦岭—淮河一线,向北扩展到陕西黄龙山、山西霍山与山东蒙山南麓;南界与今差相仿佛,大致在北纬23°一线。北部之黄土高原东南部平原、华北平原中南部及苏北徐海平原为北亚热带落叶阔叶与常绿阔叶混交林区。(77)全新世晚期气候转冷,(78)植物构成随之渐有变化,尽管如此,森林密布的景象并没有随即消失。(79)因农业开发,平原地区森林减少许多,但山区还大量存在,如黄河中游的主要山脉、(80)永定河流域,(81)冀北山地,太行山及以东的山地丘陵,一直延续到汉代以后,甚至更晚。(82)

这一时期北方的水资源亦相当充沛。华北平原地势低,洼地众多,加上温暖多雨,平原腹地,川流众多,湖泽广布。据地理学研究与文献记载,华北平原存在两个湖沼群带,湖泊的面积是现在的8—10倍。(83)尽管距今约3500年以后气候渐冷,降水减少,低洼地区干燥化的过程则经历相当长的时期,到6世纪的《水经注》时代,整个华北地区的湖泊数量仍达180余处。(84)西部地区到汉代,水资源亦比后代丰富许多。(85)

这里可以研究相对充分的北京地区为例。距今7500—2500年间属高温期,气温比现今高出2℃—3℃。以栎为代表的阔叶树花粉,前期渐增,可占木本花粉30%以上,其中距今6000—5000年间达到顶峰,后期渐减。偶见目前生长在江淮以南的水蕨(Certopieris)孢子,还发现性喜暖湿的梅氏戴维麋(Elaphurus dividianus menzieianus)。当时北京平原气候温暖、雨量充沛、薮泽密布、植物繁茂、禽兽出没。泥炭沼泽在扇前凹地、河道两侧、河源等处星罗棋布。人类活动遗迹亦很多。

距今2500年至近代属降温期,气温下降、干燥度增加、冲刷作用加强、堆积作用加快。泛滥平原逐渐被疏干,干旱平原的面貌最终奠定。植被明显衰败。(86)但历史时期环境变化的速度相对缓慢,另有研究指出,北京地区自然环境变化集中出现在辽、金定都之后,此前山区森林遍布、水源丰富、鸟兽众多;地下水到明代还相当充沛。(87)北京地处帝国北陲,尚且如此,纬度更低的其他地区环境会更优越。

上述情况汉人也有觉察。《盐铁论·未通》御史分析内郡情形时就提到“水泉荐草”与“地势温湿”。此种环境下山林薮泽孕育的多种动植物资源成为民众渔采狩猎维生的保障。

首先,具体来看看当时射猎的重要对象—鹿科动物。先秦时期鹿科动物的情况,学者多有研究,(88)至于秦汉时期,前文在讨论狩猎时提到一些。此外,《续汉书·郡国志三》徐州广陵郡东阳县,刘昭注云:“县多麋。《博物记》曰:‘千千为群,掘食草根,其处成泥,名曰麋畯。民人随此畯种稻,不耕而获,其收百倍。’”(89)《博物记》说的是当地人利用麋的习性减少种稻辛劳,亦见这里麋鹿数量之多。两汉文献明确提到某地多鹿类动物的记载不多,学者在分析中古华北地区的鹿类动物时指出:

自战国以后,华北地区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同时由于铁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耕垦技术能力大大提高,广袤的丛林草莱不断被垦辟为农田,这使得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断缩小,鹿类的种群数量也不断减少。因此,虽然战国秦汉文献中仍不时有关于鹿类的记载,但鹿群的数量已远不能与以前相比。从文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习惯于沼泽湿地的麋,在秦汉时代已少见踪迹;其它梅花鹿、獐等等,也逐渐由平原向山区退避。所以战国秦汉文献所显示的鹿类遇见与捕获概率已远低于春秋以前,东部平原地区则基本不见有捕猎鹿类的记载。这些正是战国以来华北地区的生态环境,由于农业的高度发展而发生了显著变化的反映。(90)

此说自有一定道理。其实见于秦汉文献的鹿类活动少,除农业发展之外,另一重要原因是文献关注不够。作者分析魏晋以后鹿类分布多据史书的《符瑞志》,此类志南朝后始见于史书,因有关祥瑞才得以系统保留。武帝时以白鹿做币充荐,看重的是白鹿的商业价值。目前所见最早向朝廷报告有关鹿的瑞应乃王莽时期,(91)东汉时期逐渐增加。章帝、安帝与桓帝时均有发现“白鹿”的报告,出现地点有右扶风美阳县的临平观(92)(章帝建初七年十月)、扶风的雍(安帝延光三年六月)、颍川的阳翟(延光三年七月)、张掖(桓帝永兴元年二月),(93)此外,明帝时期的临淮郡(永平十五年改为下邳国),即今天江苏北部,也发现过白鹿。(94)

现代动物学研究表明,所谓白鹿,不过是梅花鹿隐性白化基因的表现型,是一种罕见的变异现象,发生概率极小。因此,有白鹿出现的地区,必定有梅花鹿的生息,而且其种群数量还极有可能是相当大的,(95)这自然为当地百姓依靠猎取鹿类动物获得肉食奠定了基础。此外,广泛分布的山林亦为鹿类动物生存提供了条件,也保证了狩猎活动的收效。甚至到了唐宋时期,黄土高原鹿类动物还很丰富。(96)

湖泊陂塘中的鱼类同样丰富,前引王子今与王利华文均做过考察,还有一些资料有助于了解秦汉鱼类资源。《尔雅·释鱼》中众多鱼类名称反映了时人对鱼类的观察。《太平寰宇记》卷45“潞州·屯留县”引《上党记》云“屯留有鱼子陂,多鱼蒲之饶”亦是一例。

其次,看看野生食用植物的情况。不妨先以时人长期作为主食的大豆为例。(97)大豆尽管产量低,汉代以后在农作物中重要性下降,但在预防荒年时仍发挥作用,因此《氾胜之书》说“大豆保岁易为,宜古所以备凶年也”,(98)其中野生大豆也作出了不少贡献。先说汉代事例。建武二年,寇恂为颍川太守,《太平御览》卷841引《东观汉记》称该年:“郡大生旅豆,收得一万余斛,以应给诸营。”(99)寇恂《后汉书》卷16有传,但未载此事。《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二年“野谷旅生,麻尗尤盛,野蚕成茧,被于山阜,人收其利焉”,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建武五年。(100)“尗”即“菽”字,《太平御览》卷90《皇王部》引《东观汉记》述光武帝事迹时说到此事时便作“菽”,此外还提到“或生瓜菜菓实”,颍川的旅豆大生应是其中突出一例。所谓“旅豆”,指未经播种而自生的豆类,(101)或是栽培豆类的自生、逸生;或为野生豆科植物大面积成熟,甚或兼而有之。从连续数年出现看,后者的可能性更大。至于是否就是通常所说的大豆,还无法断定。出现的地区,的确不出野生大豆的分布范围。现代研究表明,自然界中典型的野生大豆多年生,并以群体状态存在,(102)上述现象并不奇怪。时值刘秀荡平各方势力,军粮供应颇为紧张,旅豆丰收对其帮助不小。若“万余斛”指去掉豆荚后的豆子,以人一天食量六升(大石),月食1.8斛计算,(103)一万斛豆相当于5555人一个月的口粮,数量颇为可观。史书特地提到此事或许不无当做祥瑞来显示刘秀得天命的含意,其实,在当时乃至当今的自然环境下,旅豆年年存在,只是产量不稳定而已。

再看其分布情况。调查发现,到1990年代,中国境内除青海、新疆与海南外,其他省区均有分布。分布的密集程度有从两端纬度区向中间逐渐增大的趋势,特别是北纬30°—35°地区,分布的种群多、密度大,类型也丰富。

考察结果表明,在一年中最暖月份平均温度不足20℃或月平均气温≥20℃的月份超过6个月的地区没有发现野生大豆。现代研究发现:野生大豆多数生长在江河沿岸、低洼地、山间溪畔、沟边,也有的生长在田边道旁及荒山荒地上。野生大豆的这一特性与栽培大豆相同,但比栽培大豆分布更广泛、适应自然环境能力更强,有些栽培大豆不能生长的地方,野生大豆也能生存。(104)

借助现代研究,不难推想秦汉时期北方地区野生大豆分布相当广泛。由于当时温度、降水情况优于目前,密集分布区可能比目前的北纬30°—35°更广一些,涵盖北方大部分地区。产量则因时、因地而异。秦汉文献中出现采集野豆维生或野豆大范围丰收并不奇怪。

再次,上文多次提到“采稆”,范围北起幽州,南至关中。魏晋以后北方地区还可见到类似记载,(105)“稆”并不确指野生稻,但也不能排除是稻,目前已不见于长江以北的多年生野生稻可能在当时北方并不罕见。(106)

目前中国的野生稻有三种:普通野生稻、药用野生稻与疣粒野生稻。据多年调查,三种野生稻分布于8个省(区),三种野生稻均为多年生植物,普通野生稻为水生,药用野生稻为草本,疣粒野生稻为旱生。分布最广的普通野生稻是喜温植物,感光性强,生长期间为温度高和雨量充沛的季节,其自然生长地年平均气温在17.8℃以上,绝对最低温在-9℃以上,无霜期长于272天。该种常见于沼泽地、荒水塘、溪河沿岸甚至稻田间、水沟等向阳水生的环境中,最适宜生长于终年滞流的浅水层;在各类型土壤中均可生长。(107)考虑到秦汉时期北方的气候与水资源,从今天研究推断,秦汉时期北方较大范围且持续存在这种野生稻并不奇怪。(108)

最后,许多地区可食用的木本植物果实也很丰富。《战国策·燕策》载苏秦说燕文侯:“燕……南有碣石、雁门之饶,北有枣粟(栗)之利,民虽不由田作,枣栗之实,足食于民矣。此所谓天府也。”苏秦说民众即使不耕种,单靠采集枣栗果实亦不愁食物,不无夸张成分,但燕地丰富的森林与物产应该是事实,司马迁也说此地“有鱼盐枣栗之饶”。(109)纬度更低的地区植物种类自然会更加丰富。

《尔雅》《释草》与《释木》所列草与木的果实,据郭璞注释,很多“可食”或“可啖”。贾思勰《齐民要术》卷10从前人著述中收集了149大类植物,实际提到的远远超过,其中不少属于作者所说“山泽草木任食,非人力所种者”,均是人类可食用的野生植物。贾思勰介绍的诸多植物并非自出胸臆,而是广采前人著述,这些著述应是各地民众长期生活经验的总结与归纳,由此可略见时人对野生食物了解的范围与程度,获得这些知识当然离不开长期的采集谋生。贾思勰详载这些植物,说明即便到了6世纪,对民众生存还有实际意义。

尽管如此,野生资源产量有限,如果少量民众依靠附近山泽渔采狩猎,容易维持较长时间。一旦大量民众同时涌入,只能应对一时,难以长久。所以在饥荒年景,便容易发生人相食的惨剧。

除了丰富的自然资源,还不能忽视民众旧有谋生方式的惯性,以及相比而言耕织生产的艰苦。较之田作,渔采狩猎是更为古老的谋生方式,野生资源丰富情况下更有投入少,产出快的特点。(110)

先秦经济史研究表明,即便到春秋时期,渔采狩猎依然在生产中占有不小的比重。著录的53583片商代甲骨中含有田猎卜辞的就有3376片,以第三期康丁时代比例最高。卜辞所载狩猎方式也相当丰富,猎获物最常见的是鹿类,还有虎、象、兕、豕、狐、兔、雉、鹰、鸟等,甚至在20多处设置了“犬官”,负责狩猎事务。此外,捕鱼也颇为发达,一次竟卜问能否捕获三万尾鱼。(111)有学者甚至认为商代狩猎依然处于主导地位,不存在猎消农长的现象。(112)西周时期人民仍然在较大程度上依靠捕捉野生动植物谋得生活资料,渔猎采集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113)春秋时期,狩猎活动仍很频繁,文献中有关田猎的记载颇多,西周—东周的沣西遗址中有的发掘地点出土的狩猎工具竟占农业工具一半以上。除贵族大规模的车猎,也常见一般平民的小型狩猎。渔业亦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114)

战国时期狩猎看似没有春秋时期那么频繁,除了王侯的车猎,个人单独狩猎依然存在;捕鱼还颇为兴盛,特别是在江汉云梦地区与东部沿海一带。(115)正如学者所说,社会学家眼中狩猎采集、畜牧、农耕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上,而在中国先秦社会,则是三种并存。(116)

生长在上述传统下,近于山林川泽的民众,耳濡目染,熟悉当地环境与谋生方式,资源允许且无外在强制时,费力不多的谋生方式不乏吸引力。

附带指出,关于中国早期农业研究,目前趋势是将农业起源越推越早。农耕出现甚早不错,问题是某一遗址发现的栽培作物与农具究竟能代表多大范围内的情况?此外,农具所反映的究竟是何种形式的田作,也有必要深究。在野生食用资源容易获取、铁农具尚未大量使用的情况下,利用石制、木制农具从事农耕,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农耕发展程度与水平?遗址中大量发现的铲、镰与刀反映的农耕内涵,颇有仔细分析的必要。(117)

务农的勤苦,古人也早有觉察。战国时期力主耕战的商鞅一派就指出“民之内事莫苦于农”,“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要求提高粮食价格(食贵)与非农行业的税收,以便使“民之力尽在于地利”。(118)汉代以后此类观察更多、更具体。汉文帝时晁错上书,对比了务农与经商的难易与得失。关于务农,他指出: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晁错上书涉及的内容颇多,其一是农民生产的脆弱:投入多、风险大、收获不稳定。(119)相对于农夫“四时之间亡日休息”,经商则要轻松许多,收益亦可观:

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120)

汉代类似的比较还有不少,如元帝时贡禹上疏建议废除五铢钱,以驱使民众务农,云:

自五铢钱起已来七十余年,民坐盗铸钱被刑者众,富人积钱满室,犹亡厌足。民心[动摇],商贾求利,东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美食,岁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税。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屮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稾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穷则起为盗贼。何者?末利深而惑于钱也。(121)

两汉儒生、官员众口一词强调农桑为立国之本,矛头所指是屡禁不绝的弃本从末。这些论述中并不回避务农的艰辛与生产的脆弱,乃至官府的压榨,这些亦是长期以来一家一户小农生产的内在弱点。因此汉代弃农从商的现象颇为严重,甚至如贡禹所说,贫民即便“赐之田,犹贱卖以贾”,土地并不为他们所珍视。

上述关于务农劳苦的看法出自不同背景的劳心者观察,并非劳力者的自我表达,尽管如此,应该说大体无误。劳力者的看法不见于记载,他们却在不断地用实际行动表达意见。

“务末”是民众“趋利避害”的自我选择之一,前人多有论述,从民众的立场看十分正常;对汉代朝廷而言,则危及赋税征收及物资储备,因此颇为关注,想方设法驱民返本。需要指出的是,从事商业活动需要相应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位置。6世纪的贾思勰就看得很清楚,“负郭之田”或“近市之田”该种什么,产品如何处理,出售后收益如何,均有细致描述,民众可能无法算计得如此明白,但也不乏类似的经验。只有游食者众的“都会”才会有大量从商获利的机会;远离城市喧嚣的民众,在附近的山林川泽中渔采狩猎则是更为现实与便利的选择。民众散布山泽远不如游食聚集都市那样惹人注目,时人关注不多、文献很少提及不难理解。时人不甚措意不等于渔采狩猎在民众谋生上无足轻重。

实际上,渔采狩猎同样可与买卖交换结合。前引居延粟君与寇恩卖鱼纠纷案是一例。武帝时吴人朱买臣入仕前“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122)亦是一例。买臣采得出售的薪樵乃日常必需的燃料。南方如此,北方亦不例外。东汉中,李恂免官归乡里,“潜居山泽,结草为庐,独与诸生织席自给”,(123)织好的席恐怕也要用来交换才能自给。

《商君书·垦令》提到众多驱使百姓垦草的办法,其中之一是“壹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朱师辙说“壹山泽,谓专山泽之禁,不许妄樵采佃渔”,朱氏解释近是。如果放任百姓入山泽谋生,那些懒惰的百姓大概就不会去务农,这正是官府所不乐见的,因此需要“壹山泽”,加以限制,(124)前引《秦律十八种·田律》相关条款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基于此种考虑。

民众犹有其他简易谋生途径,务农上就不会那么专注与投入,所以先秦诸子乃至秦汉以来的统治者常常目之为懒惰。《商君书·垦令》有一建议是取消佣耕,因为“惰民不窳,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125)另一建议是“重刑而连其罪”,认为如此可以使“怠惰之民不游”。《盐铁论·未通》御史说“墮民不务田作,饥寒及己,固其理也”,认为民众懒惰不从事耕作是导致饥寒的原因,反对文学所强调的官府压榨致饥寒说。《授时篇》中大夫进一步指出“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灾害疾疫,独以贫穷,非惰则奢也”,依然强调民众懒惰与贫困间的联系。汉成帝在诏令中也说:“间者,民弥惰怠,乡本者少”,(126)其实“惰怠”只是结果,根源在于存在多种非农谋生方式。(127)

三、以农立国传统的形成与农民的普遍化

上文对秦汉时期渔采狩猎情况与背景略加论述,前人已对民众弃本从末现象详加研究,两者并观,秦汉民众谋生之路不止一条,各有优劣,务农只是其中之一。这是从民众生计角度的观察。秦汉如此,先秦情况也相去不远。这种状况是认识以农立国政策出现不容忽视的背景。

就国家而言,战国以来农本思想逐步化作统治实践,形成“以农为本”的立国之策。一种观点认为农本思想的提出是建立在战国时期小农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的,(128)情况可能恰好相反。民众农耕出现甚早,不过,与有意识地将民众主体定位为农民还是明显有别。前者多是适应环境与人口的选择,后者没有组织的推动难以实现。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四民分业”的说法,即士、农、工、商,恰好反映这一时期重新定位民众职责的时代要求,这种要求并非产生于民众本身,而是来自诸子的思想,最后经由国家加以落实。从在观念上将“民”主体定义为“农”,到实际生活中变民为农,经历了数百年乃至千年,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是国家。

具体来说,民众,或用文献中更常说的“民”之普遍成为“农民”,是在农本思想转化为统治政策后经过国家与官府长期的制度规范与教化才形成的,耕织结合亦是在同样背景下出现的。其中授田制发挥了关键作用,法律、国家政策与官员的努力亦有直接作用。起点应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对后代影响最深远的是公元前4世纪中叶的商鞅变法,终点大概是在唐初。

以农立国与迫使民众务农均是国家为维持长治久安而采取的措施。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国家在农民形成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不过,基本都是强调个体家庭的成立以及授田制、户籍制度,(129)至于强制民众务农,过去关注不多。(130)其实,如果民众惮于务农,获得土地也是枉然。相对于耕地,改造民众谋生方式更为关键,这大概也是诸子言论中反复申说如何让民众力农,却很少提到授田的原因。这里略作申述。

中国历史上的重农思想,最早或可追溯到西周时期,(131)真正系统提出是在战国时期。当时诸子中有所谓农家,对儒、法颇有影响。(132)落实到统治实践,李悝发其端,成效显著的,首推商鞅。商鞅变法时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133)通过奖罚来驱使民众从事耕织。惩罚对象是经商者与所谓“怠而贫者”,后者恐怕就包括那些不乐田作,以渔采狩猎为生者。这些人维持自我及家庭生存尚可,要为国家稳定地交纳谷物与织物则不易,因此要予以惩罚。或视此政策是在耕织结合已经较普遍的情况下出现的,(134)恐与实际不符。观《商君书》的描述,情形正相反。应是民众在耕织上投入心力有限,产出不多。(135)现实若如此,商鞅弟子与后学完全没有必要详细阐述耕织对于国家的好处与驱民务农的种种办法。班固在描述先秦商业发展时说“及周室衰,礼法堕……其流至乎士庶,人莫不离制而弃本,稼穑之民少,商旅之民多,谷不足而货有余”,(136)其观察大体近实。各国的授田制是国家为驱使民众务农而采取的措施,亦应在此脉络下加以认识。(137)后商鞅虽死,“秦法未败”,一直到秦始皇时期依然坚持“上农除末”的政策。(138)秦国最终能够一统天下,应与坚持务耕战政策,塑造民众、积聚财富、激发斗志关系密切。商鞅变法百余年后秦昭王末年燕人蔡泽入秦后对丞相范雎说:

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必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蓄积,习战陈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139)

此乃统一六国前夕的观察,注意到奖励耕战在连年征战中带给秦国的巨大成效。

或有疑问,其实,翻检一下《商君书》,作者苦口婆心论说的均是以农为本的理由以及如何驱使民众务农。其中反复强调要强国必须使民众务农“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百人农一人居者王,十人农一人居者强,半农半居者危。故治国者欲民之农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140)这些言论均是在告诫君主,使民众务农可富国强兵,益处多多。在《垦令》中则具体提出20条办法驱使民众开垦土地(垦草),表明现实中民众并非如此。

另外,战国思想家所强调的驱民为农的另一益处是,务农不仅可以使民由怠惰变为勤劳,还可使之淳朴寡能、安土重迁、便于统治。《商君书·农战》指出:“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纷纷则易使也,信可以守战也。壹则少诈而重居,壹则可以赏罚进也,壹则可以外用也。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也”,认为民众一旦专心务农,不仅诈伪日少且居于定所,国家的赏罚措施易于发挥作用,也便于为国征战,成为任国家驱使的顺民。《算地》亦说“(民)属于农则朴,朴则畏令……夫民之情,朴则生劳而易力,穷则生知而权利”。《荀子·王制》也说“使农夫朴力而寡能,治田之事也”,杨倞注释云“使农夫敦朴于力穑,禁其它能也”,“使”字表达得很清楚,农夫之所以“朴”,并非天生所致,而是被塑造形成的。

关于民众定居的好处,《商君书·垦令》云“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则农民必静。农静,诛愚,则草必恳矣”,认为一旦限制民众随意迁徙,桀巧不乐农之民无法为生只好务农,如此也会使那些愚心欲躁者心无外骛,安心静意于农,如此必能开垦荒地。《吕氏春秋·上农》说得更加直白:

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

民众务农不仅尽地利,亦可改造其心性,使民众淳朴易于驱使,便于贯彻国法,利于君主统治,更使民众积累家产而不轻易迁徙。如果民众舍本逐末,情形则全然不同:

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

这不无危言耸听的味道,但将务本与事末的利弊表达得清清楚楚。当然,这些完全是站在国家立场上的考虑。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战国秦汉以来的历代统治者采取各种办法将民众束缚在土地上,使之成为为国家持续创造财富与劳力的工具。

其他国家也先后进行类似改革,成效不如秦国,秦统一后境内各地风俗不一,亦包含谋生方式上的差异,耕织、耕战结合上的分别。秦急于将其做法推行全境,这恐怕也与秦的速亡不无联系。(141)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思想在战国时期不同程度转化为各国的法律,成为改造民众的利器。《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后所附的“魏奔命律”: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叚(假)门逆(旅),赘壻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

该律颁布于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为秦国所继承,故抄录在“为吏之道”末尾。律文列举了国家仇视的各种人及惩罚措施:遣其从军,饮食上的待遇,并临阵从事最危险的工作。各类人中包括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即带头不耕种田地,不修治住处者,指不勤于务农并游食者。(142)前面各类人“为吏之道”所附的魏户律中均已经提到,并规定不予田宅,而率民不作,不治室屋者乃是授予田宅而不用心务农者。对于这些人,魏王甚至动了杀心,只是不忍,才遣其从军,足见魏国对包括惰农者在内的严厉态度。秦国鼓励耕战,承袭此律亦是自然。此律并未说不作的原因,恐不外乎从商与采集之类。不难想见,此种血腥的法律对于驱使“民”转化为“农”发挥相当的作用。(143)

继秦而兴的汉朝虽然咒秦之声不绝,在“上农”方面则是继承秦代的衣钵,一度放任商人发展,但最终还是采取抑商的措施,其中接受重农思想的儒家士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朝廷劝农诏书的不断下达,对“力田”的反复奖励以及循吏的种种作为中,不难看出两汉朝廷为将民众固定在耕织生产上所花费的心血和努力。(144)召信臣、任延、卫飒、崔寔、郑浑等循吏的作为也从另一角度传达出实现民众以耕织结合生产生活的艰难与曲折。(145)原因已如上节所列。

看个具体例子。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墓出土西汉竹简《郑里稟(廩)籍》中记载该里每户人口数,以及“能田”者的人数、田亩数与贷粮食的数目,如“户人擊牛,能田二人,口四人,田十二亩,十,ㄗ,贷一石二斗”,一共有25户,格式相同,粮食是按每户的田亩数贷,一亩一斗。(146)该墓是汉景帝时期的,“能田”是指能从事农业生产者。(147)此次贷谷不是按照户口数,而是根据田亩数量,应非一般因灾荒赈济而发放,对象亦非限于鳏寡孤独户,(148)而是有“能田”口与田地的户,目的应与劝农有关。(149)统计各户“能田”者,大概是为了使贷谷能产生劝农的实际效果,或许没有“能田”者的家庭,即便有田地也得不到贷谷。依土地数量放贷,则是鼓励民众多开垦。不难想象,乡里小吏对于辖区内民众家庭成员是否“力农”必了然于胸,这恐怕就是景帝时期官府鼓励民众务农的具体体现。竹简记录的是南方的情形,北方也应相去不远。可以说,农民就是在恩威并施之下逐渐普遍形成的。

这一过程绝非一蹴而就。文献中只有个别地区民众如何被改造为农民的若干例子,且常表示一时颇见成效。长期观察,究竟如何,并不清楚。境内普遍如何,更难推断。前文提到汉代“好稼穑”的地区不多,却有不少郡国民众好射猎与务末,到东汉初,成效尚有限。放眼唐初,倒是能发现些变化。

比较《史记·货殖列传》、《汉书·地理志》与《隋书·地理志》对各地风俗的描述,可以为认识这一变化过程提供些参照。且看《隋书·地理志》的描述:

到了唐初,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北方很多地区都形成“重农桑”、“务稼穑”一类的风气,明确记载有渔猎习俗的仅剩汉中一地,汉代零星“好稼穑”之地到唐初渐成广布之势,连江南的豫章及附近地区民众亦“勤耕稼”。不论历经多少曲折,秦汉以降历代朝廷反复劝农、鼓励耕织,终见成效。通过前后近千年的对比,朝廷塑造民众以农耕为生的效果不可不谓明显。甚至可以说,各地“勤劳”的中国“农”民是在战国以后朝廷的不懈努力下孕育出来的,定居农业社会的出现亦是如此。

有趣的是,儒生接受以农立国的理念后,西汉以后在参与政治积极改造民众为农民的同时,亦强调皇室应率先垂范,籍田亲蚕,对沉溺于狩猎的皇帝与贵族也反复督责。狩猎被描述为妨碍农耕的逸乐,需加节制。汉文帝尽管以重农节俭著称,同时却又热衷狩猎,据说无日不猎,贾山为此要求文帝行籍田礼,以示重农。武帝亦有同好,前已述及,东方朔所论与司马相如许多赋的目的都是规劝。东汉与曹魏时期不少帝王还是如此,因此受到大臣劝谏。实际上,在农民与农业社会建立过程中受到改造的不仅是民众,还有皇室。

四、从渔采狩猎看秦汉时代

关于秦汉社会性质,长期存在分歧。争论焦点之一是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以及土地被兼并、“小农”破产后的去向。无论持何种观点,学者均承认汉代土地兼并普遍存在,只是对失地农民的出路看法不同,或认为主要沦为奴隶,(150)或认为成为佃农或依附民。(151)歧见短期恐难消除,这里不论。不过,本文揭示的秦汉时期民众通过渔采狩猎谋生的现象为进一步认识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能。

首先,如何估计汉代土地兼并的程度与影响。上文指出,战国以来民众务农相当程度上是被迫的,固定在土地上虽为官府所乐见,却不见得代表民众中意的生活方式,他们维持生存并不一定完全依靠土地。汉代突出问题是“天下侈靡趋末,百姓多离农亩”,(152)《汉书·贡禹传》甚至指出“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与其说民众是因兼并而丧失土地,不如说很多人是主动弃耕。到东汉末年,除“青、徐、兖、冀,人稠土狭”外,许多地区还是“土旷人希”,(153)不应高估土地兼并的普遍程度与严重性。即便是“贾亩一金”的关中地区或田价奇高的其他都会,土地兼并严重,田作之外谋生的机会反而更多。民众脱离土地未必无法生存,土地的重要性似有必要重新衡量,随之而来的土地所有制问题及其意义亦需反思。

其次,农耕之外生存之道尚多,民众脱离土地而沦为奴隶可能是少数极端情况,成为佃农也不会是多数人的首选,很难说有什么简单的规律在发挥作用。从另一角度观察,其他生存方式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民众缓解天灾损失与官府压榨,有利于农耕的持续。农民维生,或曰“经济”也许没有后人想象得那么脆弱,不然无法想象两汉王朝何以各自维持了二百年之久,两者的灭亡也并非缘于经济或财政崩溃。

综上所述,秦汉时期气候环境较为温润,北方地区植被广袤,水域众多,野生食用动植物资源丰饶,加上渔采狩猎本作为更为古老的谋生方式,较之农耕,投入少、产出快,无论灾年还是平时,山林湖泽附近的民众均可一定程度上仰此或兼此维持生活,汉代常见的流民亦不乏以此为生者。渔采狩猎与事末从商一道成为田作之外民众的其他谋生可能,或是田作的补充,民众务农的动力与积极性受到削弱。尽管秦汉时期北方田作已是主要谋生方式,汉代文献中明确提到“好稼穑”的地区却不多。

就国家而言,战国时期为维持国力,逐鹿称霸,开始确立以农立国的策略,针对民众不乐农耕、轻易迁徙而采取各种办法驱之务农,并将其束缚在土地上,促使其耕织为生,为国家持续提供物资与人力,这一思想落实为具体的法律与政策措施,成为塑造民众的利器。作为一个群体的农民与定居农耕社会正是在此背景下逐步形成的。这一过程历时弥久,唐初才见明显效果。《隋书·地理志》记载“好稼穑”与“重农桑”地区的增加揭示了这一变化,其间受到改造的还有皇室。

揭示渔采狩猎的存在有助于进一步准确把握秦汉土地的重要性、土地兼并的影响以及民众农耕生产的持续性。

附识:本文修改中先后得到胡宝国、邢义田、陆扬、庄小霞、沈刚、凌文超、甘怀真、王利华、陈勇、游逸飞、马增荣、王海城等先生指教,两位匿名审稿人亦提出中肯意见,谨此一并致谢。

注释:

①持此说的论著甚多,无法一一列举。如许倬云:《汉代农业》,程农、张鸣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16—134页;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36—237、248—317页;翦伯赞:《秦汉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3—191页;林剑鸣:《秦汉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05—512页;杨振红:《两汉时期铁犁和牛耕的推广》,《农业考古》1988年第1期;阎万英、尹英华:《中国农业发展史》,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第212—220页;高敏:《秦汉时期的农业》,《秦汉史探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50—75页;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第187—221页;王双怀:《关于秦汉农业的若干问题》,《西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张波、樊志民主编:《中国农业通史·战国秦汉卷》,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第7—11、119—127、214—229、433—442页。

②早年持此说者有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第1卷《先秦秦汉部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8—160页;近年持此说者则有赵德馨、周秀鸾:《汉代的农业生产水平有多高》,《江汉论坛》1979年第2期;王文涛:《汉代的铁锸及其使用状况》,《北大史学》第2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5—62页;《两汉的耒耜类农具》,《农业考古》1995年第3期;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③此种方法的弊端参见李伯重:《“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对传统经济史研究方法的检讨》,《理论、方法、发展趋势:中国经济史研究新探》,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7—126页。

④北方是相对江南而言的。关于“江南”,秦汉文献中说法很多,泛指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参见黄今言:《秦汉江南经济述略》,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页。

⑤甘怀真指出:“中国的朝廷所撰写的正史所呈现的是一种皇帝制度政体下的史观,或者说是‘皇帝制度论述’。作为一种论述,正史(及其他相关典籍、史料)当然记录了许多事实,但其整体的历史像是为了制定皇帝制度的规范而虚构了许多真实。这些规范包括‘大一统’、‘移动官僚支配定居农民’与‘以农立国’……而当代的史家却以‘史料’为由,直接继承了正史的虚构观点。”参见甘怀真:《东亚历史上的天下与中国概念》“导论”,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7年,第50—51页;又参见《中国古代的周礼国家观与〈通典〉》,收入黄宽重主编:《基调与变奏:七至二十世纪的中国》第1册,台北:政治大学历史系等,2008年,第43—70页。

⑥据笔者所见,吕思勉先生最早注意到秦汉“渔、猎、畜牧、种树之利,皆较田农为饶”,并指出“北方亦有其利,但较南方为微耳”,且举例说明了“疏食之利”,参见吕思勉:《秦汉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497—498页。此外,学界关注农业之外的副业,但基本是围绕蔬菜种植、蓄养牲畜等。杨振红注意到汉代人们获取衣食的手段不限于种植谷物,还包括园圃、畜养、纺织、渔采等多种副业,并认为采集与狩猎在农民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可惜没有具体展开。参见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第244—250页。程念祺强调小农农桑之外的副业对于维持和稳定小农经济的意义,颇为有识,参见程念祺:《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生产与生活》,《国家力量与中国经济的历史变迁》,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201—234页;遗憾的是,作者没有注意到帝国早期渔采狩猎的作用。

⑦目前见到的系统研究有于琨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合肥:黄山书社,1991年;张泽咸:《汉晋唐时期农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⑧如许倬云:《汉代农业》,第139—143、159—161页;《汉代的精耕农作与市场经济》,《求古编》,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404—416页;黄今言:《汉代农民“背本趋末”的历史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页。

⑩高恒:《汉律篇名新笺》“田律”,《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32—134页。

(11)胡平生在《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及出土简牍概述》中已经指出此点,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6页。

(12)参见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第3册“田”(2189)所引诸家说法(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2102—2111页)。

(13)《史记》卷129《货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61、3266页;《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42、1664页。《盐铁论·通有》文学提到的“好本稼穑”的地区也只有“宋、卫、韩、梁”,王利器校注定本(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2页),相去不远。另有一些地区则是“不事农商”,如种、代、石北地区(《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63页);“侈靡而不务本”,如赵、中山(《盐铁论·通有》,第42页)。

(14)《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第1644、1656、1654页。

(15)《三国志》卷16《魏书·郑浑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08—509页。

(16)《续汉书》卷20《郡国志二》“汝南郡”,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424页;《隋书》卷30《地理志中》“颍川郡”,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838页;《元和郡县图志》卷9“河南道五·蔡州·郾城县”,贺次君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43页。

(17)《水经注》卷21“(汝水)又东南过定陵县北”,陈桥驿校释,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77页。

(18)《水经注》卷21“(汝水)又东南过平舆县南”,第381页。

(19)参见邹逸麟:《历史时期华北大平原湖沼变迁述略》,《椿庐史地论稿》,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46—269页,特别是第249—251页;张修桂:《中国历史地貌与古地图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84—394页。王子今对此又有补充,参见王子今:《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2—116页。

(20)相比农耕,渔猎省力却产出有限,积蓄剩余不易,要供养递增的人口困难,所以会生子不举。感谢审稿人的提示。

(21)参见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670—672页。

(22)广义的秦岭地区(西起甘青两省边界,东到河南省中部)自秦汉至清代中叶仍保持较好的生态环境,大熊猫、金丝猴、鹿、熊、虎与野猪等大量生存,参见李健超:《秦岭地区古代兽类与环境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4期;马强:《汉中地区生态资源的历史变迁及其成因》,《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3期。

(23)《史记》卷109《李将军列传》,第2871页。

(24)《三国志》卷2《魏书·文帝纪》注引《典论》,第89页。

(25)《三国志》卷7《魏书·吕布传》注引《九州春秋》,第228页。

(26)《三国志》卷8《魏书·张鲁传》注引《世说》,第265页。

(27)《三国志》卷8《魏书·张鲁传》注引《魏略》,第266页。

(28)《汉书》卷51《贾山传》,第2336页。

(29)《汉书》卷54《李广传》,第2439页。

(30)《汉书》卷65《东方朔传》,第2847页。

(31)《史记》卷118《淮南王列传》,第3082页。

(32)《汉书》卷63《燕刺王列传》,第2751、2754页。

(33)《汉书》卷72《王吉传》,第3058页。

(34)如《后汉书》卷2《明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19页;卷5《孝安帝纪》,第237页;卷6《顺帝纪》,第269页;卷7《孝桓帝纪》,第300、304、312页;卷8《孝灵帝纪》,第347页。

(35)《后汉书》卷34《梁冀传》,第1182页。

(36)《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第4页。

(37)《史记》卷8《张耳陈余列传》,第2580、2581页。

(38)《史记》卷16《秦楚之际月表》云“赵王歇留国,陈余亡居南皮”,第773页。

(39)《汉书》卷29《沟洫志》“哀帝时贾让奏言”,第1692页。

(40)《史记》卷90《彭越列传》,第2591页。

(41)王子今:《从渔业看秦汉水资源》,《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第142—148页;王利华:《中古时期北方地区的水环境和渔业生产》,《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9年第4期。

(42)《后汉书》卷39《刘般传》,第1305页。

(43)《后汉书》卷4《和帝纪》,第175、183页。

(44)《后汉书》卷4《和帝纪》,第185、186、191页。

(45)《后汉书》卷5《安帝纪》,第212页。

(46)参见徐天麟:《东汉会要》卷29、30“荒政”,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317—324页。

(47)《续汉书》卷13《五行志一》“旱”注引《古今注》,第3278页。

(48)《汉书》卷6《武帝纪》,第182页。

(49)《汉书》卷65《东方朔传》,第2849页。

(50)汉代田租较低,则与劝农有关。《汉书》卷10《成帝纪》阳朔四年(前22)正月诏书中尝言“先帝劭农,薄其租税,宠其强力,令与孝弟同科”,第314页。

(51)陈藏器:《本草拾遗》“师草实”说“出东海洲岛,似大麦,秋熟,一名禹余粮”。参见尚志钧辑校本,卷7《果菜米部》第677条,芜湖:皖南医学院科研科,1983年,第129页。

(52)据缪启愉:《齐民要术校释》卷10“五谷”注释,北京:农业出版社,1998年,第693页。

(53)缪启愉:《齐民要术校释》卷10“凫茈”注释,第797页。

(54)《太平御览》卷420引《东观汉记》,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937—1938页;卷841引《东观汉记》,第3758页。

(55)《后汉书》卷39《江革传》,第1302页。

(56)《后汉书》卷17《冯异传》,第647页。

(57)《三国志》卷13《魏书·王肃传》注引《魏略》,第420页。

(58)《后汉书》卷9《献帝纪》建安元年李贤注:“《埤苍》曰:‘穭自生也。’稆与穭同。”第379页。

(59)《三国志》卷13《魏书·王肃传》注引《魏略》,第422页。

(60)《后汉书》卷9《献帝纪》,第379页。

(61)《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第14页。

(62)《国语·吴语》韦昭注,徐元诰集解本,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555页;《资治通鉴》卷62胡三省注,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1990页。

(63)《尚书大传》卷3《虞夏传·禹贡》郑玄注,王闿运:《尚书大传补注》,丛书集成初编,第357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1页;《周礼·天官·鼈人》孙怡让正义,《周礼正义》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07页。

(64)《尔雅·释鱼》邢昺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641页上。

(65)《太平御览》卷35引,第166页。

(66)此文亦见《太平御览》卷841,第3761页,文字略异亦较简单。

(67)《太平御览》卷391引,第1808页。

(68)《后汉书》卷51《李恂传》,第1684页。

(69)《汉书》卷1《高帝纪》,第54页。

(70)《史记》卷103《万石张叔列传》,第2768页;《汉书》卷46《石庆传》,第2197页。

(71)如庄辉明:《略论两汉的流民问题》,《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冷鹏飞:《论西汉后期流民问题的社会原因》,《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陈金凤:《汉武帝时期的流民问题及其解决方式论析》,《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王子今:《汉代“亡人”“流民”动向与江南地区的经济文化进步》,《湖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72)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贺昌群文集》第2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83—284、316—320页;罗彤华:《汉代的流民问题》,台北:学生书局,1989年,第44—46页。

(73)参见贺润坤:《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国渔猎活动》,《文博》1989年第3期。

(74)如中国农业博物馆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就收集了44块,除去出自四川的,还有不少出于河南、江苏、陕西等地的墓葬。(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第64—108页)陕西绥德出土东汉画像石中狩猎图犹多,参见李贵龙、王建勋主编:《陕西绥德画像石》,西安: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2001年,第24、31、56—57、66—67、74—75、90、109、116、123、126—127、134、142—143页;康兰英:《画像石所反映的上郡狩猎活动》,《文博》1986年第3期。

(75)方法的介绍参见胡耀武:《古代人类食谱研究方法》,收入周昆叔等主编:《环境考古研究》第3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51—259页。

(76)关于华北地区全新世大暖期的气候与环境的进一步概括,参见燕生东:《全新世大暖期华北环境、文化与海岱文化区》,《环境考古研究》第3辑,第75—76页。

(77)参见朱士光:《全新世中期中国天然植被分布概况》,《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88年第1期。

(78)关于这一问题,学界讨论颇多,但意见纷纭,王子今曾经做过梳理,参见王子今:《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第12—73页。此外,近年利用自然科学方法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如何报寅、张穗、蔡述明:《近2600年神农架大九湖泥炭的气候变化记录》,《海洋地质与第四纪地质》2003年第2期;葛全胜、郑景云、刘健:《过去2000a中国东部冬半年温度变幅与周期》,《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年第3期;赵淑君、程捷、尹功明、昝立宏:《北京平原区中更新世以来的孢粉组合及其古气候意义》,《古地理学报》2008年第6期。但多为依据不同地点个别代用资料建立的温度数据变化趋势,而各点、不同代用资料间的相互验证尚不充分,不同地点成果间综合分析亦不足,且远未形成一致性意见。尽管如此,对于全新世晚期以来气候基本趋势是转冷,学界还是认同的。

(79)参见樊宝敏:《先秦时期的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学术研究》2007年第12期。

(80)参见史念海:《历史时期黄河中游的森林》,《河山集》第2集,北京:三联书店,1981年,第247—261、262页图。

(81)参见尹均科:《永定河中上游流域森林植被的破坏》,《历史地理》第19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51—269页。

(82)参见文焕然、何业恒:《中国森林资源分布的历史变化》,收入文焕然等著,文蓉生选编整理:《中国历史时期植物与动物变迁研究》,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年,第4—6页。

(83)燕生东:《全新世大暖期华北环境、文化与海岱文化区》,《环境考古研究》第3辑,第76页。

(84)参见邹逸麟:《历史时期华北大平原湖沼变迁述略》,第249—251页;张修桂:《中国历史地貌与古地图研究》,第384—394页;王利华:《中古华北水资源状况的初步考察》,《南开学报》2007年第3期。王子今的补充意见,参见王子今:《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第112—116页。涉及具体地区的研究,参见王守春:《历史时期莱州湾沿海平原湖沼的变迁》,《地理研究》1998年第4期;张祖陆、聂晓红、卞学昌:《山东小清河流域湖泊的环境变迁》,《古地理研究》2004年第2期;张民服:《黄河下游段河南湖泽陂塘的形成及其变迁》,《中国农史》1988年第2期。

(85)王双怀:《五千年来中国西部水环境的变迁》,《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86)周昆叔:《北京环境考古研究》,《第四纪研究》1989年第1期。

(87)于希贤:《北京市历史自然环境变迁的初步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5年第1期;吴文涛:《北京历史时期地下水变迁述要》,徐少华主编:《荆楚历史地理与长江中游开发——2008年中国历史地理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2—442页。

(88)刘敦愿:《中国古代的鹿类资源及其利用》,《中国农史》1987年第4期。

(89)此现象又略见《论衡·书虚》第1册,黄晖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79页。

(90)王利华:《中古华北的鹿类动物与生态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91)1980年汉长安城未央宫前殿A区遗址出土的115枚简牍实际是五莽时期各地瑞应记录,参见邢义田:《汉长安城未央宫前殿遗址出土木简的性质》,《大陆杂志》2000年第6期。其中第26号做“□所谓麏也”,记录的就是一种鹿,参见胡平生:《未央宫前殿遗址出土王莽简牍校释》,《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22页。

(92)宋敏求云“临平观基在(好畤)县东南上七里”(宋敏求:《长安志》卷19“好畤”,丛书集成初编,第321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64页),按东汉时区划分,大致是在右扶风美阳县境。

(93)《后汉书》卷3《章帝纪》,第144页;卷5《安帝纪》,第239页。《宋书》卷28《符瑞志中》,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3—804页。《宋书》记载东汉安帝延光二年七月白鹿出现地点为“左冯翊”,此从《后汉书》。《宋书》还提到“汉章帝元和中,白鹿见郡国”,地点不详。此外,南方如江陵、豫章余干亦有报告,参见《太平御览》卷906引伏侯《古今注》,第4018页。

(94)《后汉书》卷33《郑弘传》注引谢承《后汉书》,第1156页,又详见《太平御览》卷906引谢承《后汉书》,第4016页。

(95)参见蔡和林:《中国鹿类动物》,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67页。

(96)曹志红:《唐宋时期黄土高原的兽类与生态环境研究》,《历史地理》第20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21—124页。

(97)大豆在饮食中的地位,参见林巳奈夫:《漢代の飲食》,《東方学報》第48期(1975年),第6、9頁;余英时:《汉代的饮食》,收入《汉代贸易与扩张》,邬文玲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14—217页;黎虎主编:《汉唐饮食文化史》,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6—19页;彭卫:《中国饮食史》,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28页。史书中例证甚多,不赘。

(98)《太平御览》卷841引,第3758页。

(99)《北堂书钞》卷75引司马彪《续汉书》则做:“寇恂为颍川太守,时有豆生于郡界,收得十余万斛,以给诸营”,(影印南海孔氏本,北京:中国书店,1989年,第275页)获豆数量差距颇大,兹从成书较早的《东观汉记》。

(100)《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上》“建武五年”:“是岁,野谷渐少,田亩益广焉”,第41页。《太平御览》卷90(第431页)将此段叙述置于四年纪事后,似乎止于四年,实误。吴树平先生校注《东观汉记》注意到唐人刘庚《稽瑞》所引云“光武建武二年,野谷橹生。五年弥多”。(《东观汉记校注》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7页注147)明确注明到建武五年,与《后汉书》一致。

(101)《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上》李贤注,第32页;吴树平:《东观汉记校注》上册,第315页。

(102)杨光宇、纪锋:《中国野生大豆资源的研究与利用综述》,《吉林农业科学》1999年第1期。

(103)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宁可史学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543—548页。

(104)杨光宇、纪锋:《中国野生大豆资源的研究与利用综述》,《吉林农业科学》1999年第1期;曹永生、张贤珍、白建军、龚高法:《中国主要粮食作物野生种质资源地理分布》,《作物学报》1999年第4期。

(105)如《晋书》卷43《王衍传附郭舒传》:西晋末王澄败,郭舒不忍渡江,“乃留屯沌口,采稆湖泽以自给”(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42页),“沌口”又称“沌水口”,为太白湖水东南通江水处,参见《水经注》卷28《沔水》“又东南过江夏云杜县东,夏水从西来注之”郦道元注,第507—508页。《资治通鉴》卷109“晋隆安元年(397)七月”,后燕慕容详在中山,“城中饥窘,详不听民出采稆”,后慕容麟斩慕容详而代之,“听人四出采稆”,(第3455页)两例可证。

(106)游修龄据文献指出古代野生稻分布的北界较今偏北,至少到北纬30°,甚至更北,参见游修龄:《中国古书中记载的野生稻探讨》,《古今农业》1987年第1期;又参见游修龄、曾雄生:《中国稻作文化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7—25页。据现在研究,野生稻生存的绝对低温在-9℃以上,唐代河北沧州(38°3′N)应该基本满足这一条件,文献载此地“生野稻水谷”不能排除是多年生野生稻。

(107)高立志等:《中国野生稻的现状调查》,《生物多样性》1996年第3期。

(108)王利华提示,上述植物旅生现象可能是栽培作物野化自生,此种情况肯定存在,不过,从现在研究推断,当时北方存在纯粹野生稻,亦不奇怪。两种情形很可能并存。无论如何,相对百姓维生,差别不大。

(109)《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65页。

(110)渔采狩猎省力,但产出不稳定,形成剩余不易,积累财富困难,农耕则具有优势。不过,这些优势只有在农耕达到一定水平时才明显,积蓄财富的观念也是逐渐培养出来的。

(111)周自强主编:《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19—249页;亦有学者认为商代渔业颇不重要,参见刘兴林:《论商代渔业性质》,《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

(112)舒怀:《从龟甲兽骨看田猎在商代的经济地位》,《湖北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113)王廷洽:《〈周易〉时代的渔猎与畜牧》,《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周自强主编:《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中,第553—555页;原宗子:《“農本”主羲と“黄土”の発生——古代中国の開発と環境—2》,東京:研文出版,2005年,第64—66頁;又参见《『七月』か詠ぅ冬支度——西周期の黄土高原》,《環境から解く古代中国》,東京:大修館書店,2009年,第18—36頁。

(114)周自强主编:《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下,第791—805页。

(115)周自强主编:《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下,第1052—1059页。

(116)原宗子:《“農本”主羲と“黄土”の発生——古代中国の開発と環境—2》,第92頁。

(117)参见Dorian Q.Fuller and Ling Qin,“Water Management and Labour in the Origins and Dispersal of Asian Rice,”World Archaeology,vol.41,no.1,2009,pp.88-111.感谢王海城先生示知此文。

(118)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外内》,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28—129页。

(119)参见邹纪万:《两汉土地问题研究》,台北:台湾大学文史丛刊,1981年,第26—27页;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79年,第127—132页。

(120)《汉书》卷24《食货志上》,第1132页。

(121)《汉书》卷72《贡禹传》,第3075页。

(122)《汉书》卷64上《朱买臣传》,第2791页。

(123)《后汉书》卷51《李恂传》,第1684页。

(124)杨宽、傅筑夫、王子今曾注意到此点,分见杨宽:《从少府职掌看秦汉封建统治者的经济特权》,《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17—118页;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45—246页;王子今:《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第306页。不少学者关注专擅山泽与汉帝国间的关系,似乎很少有人从这一角度考虑。

(125)此处标点据高亨:《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页,感谢马增荣教示。

(126)《汉书》卷10《成帝纪》阳朔四年(前21年)正月诏,第314页。

(127)马增荣提示,民众农耕不得法亦是影响产量,进而影响耕作积极性的重要原因,甚是。

(128)杨宽:《战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8页。

(129)如贺昌群:《秦汉间个体小农的形成和发展》,收入《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贺昌群文集》第2卷,第367、373—381页。刘泽华:《专制权力支配下的小农》,收入冯尔康、常建华编:《中国历史上的农民》,台北:馨园文教基金会,1998年。于凯:《从战国农业政策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和小农之关系的确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与国家》,《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1期。另有学者认为小农经济早在夏商时期就已存在,参见李根蟠:《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恐推之过早。

(130)参见刘泽华:《专制权力支配下的小农》,收入冯尔康、常建华编:《中国历史上的农民》,第49页;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70—72页。

(131)参见高敏:《秦汉时期的重农思想蠡测》,《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年,第123—124页。

(132)参见齐思和:《先秦农家学说考》,《中国史探研》,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49—365页。

(133)《史记》卷68《商君列传》,第2230页。

(134)参见李根蟠:《对战国秦汉小农耕织结合程度的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135)《商君书》各篇形成时间不同,学界对此多有研究,多数确认它包含商鞅遗著与后学的论述,不过,看法并不一致。各家均认为《垦令》为商鞅遗著,多数学者亦相信《境内》是其遗著,参见张林祥:《〈商君书〉的成书与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7—109页表。张金光对战国时期农民(作者称为“份地农”)弃地不作现象有专门论述,参见张金光:《秦制研究》,第70—71页。

(136)《汉书》卷91《货殖传》,第3681页,标点有改动。王子今从生态史角度对《商君书·垦草》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涉及秦国农耕发展问题,参见王子今:《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第296—312页。

(137)关于战国时期授田制,参见吴荣曾:《战国授田制研究》,《思想战线》1989年第3期。关于商鞅在秦国以授田与爵制以建立家家归农,人人奋战的社会,参见杜正胜:《编户齐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0年,第365—371页;张金光将此种国家权力支配经济生产,乃至一切的体制称为“官社经济体制”。参见张金光:《秦制研究》,第271—449页。学界长期讨论的授田制下的土地所有制性质,也许没那么重要。

(138)参见高敏:《秦汉时期的重农思想蠡测》,《秦汉史论集》,第124—125页;林剑鸣:《秦汉史》,第131—132页。

(139)《史记》卷79《蔡泽列传》,第2422页;《战国策》卷5《秦策三·蔡泽见逐于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16页,文字略同。

(140)分见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农战》与《算地》,第20、24、46页。

(141)参见周振鹤:《从“九州异俗”到“六合同风”——两汉风俗区划的变迁》,《周振鹤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32—133页;陈苏镇:《汉代政治与〈春秋〉学》,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30—31页。陈苏镇指出秦楚等国田制不同,亦应包含耕战问题上的差异。

(14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175页。

(143)吴荣曾利用《管子》与银雀山汉简分析了齐国的类似情况。参见氏著:《战国授田制研究》,《先秦两汉史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95—97页。

(144)关于秦汉农业政策的分析,参见林甘泉:《秦汉封建国家的农业政策——关于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考察》,《中国古代政治文化论稿》,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56—176页。

(145)关于这一过程的具体分析,参见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83—200页;周振鹤:《从“九州异俗”到“六合同风”——两汉风俗区划的变迁》,《周振鹤自选集》,第129—148页。

(146)唯一例外是第18简户人不章,田卅亩,贷三石七斗。不过裘先生指出此组二十五简田数相加与贷谷数正好相等,估计此处可能是今人抄写时的笔误。参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147)A类竹简12号,参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第51、54页。

(148)有学者据此断定这些家庭属于“贫民”,土地少者根本无法依靠土地生活,如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第60—61页;渡辺信一郎:《古代中国にぉけゐ小農経営の形成》,《中国古代社会論》,東京:青木書店,1986年,第21—23頁。分析土地数量与产量,的确如此,但南方百姓在多大程度上依靠田作为生,不无疑问。鉴于其多样化的维生方式,土地多寡或许并不太重要。

(149)邢义田已经指出此簿书颇能印证汉代中央地方官员救荒或劝农而贷种食的文献记载,参见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收入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9年,第72页。

(150)如何兹全:《汉魏之际封建说》,《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几个问题》,《读史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8、47—49页;吴荣曾:《试论秦汉奴隶劳动与农业生产的关系》,《先秦两汉史研究》,第219—220页;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绪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18—19页。

(151)参见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贺昌群文集》第2卷,第319页。

(152)《汉书》卷65《东方朔传》,第2858页。

(153)东汉末年崔寔语。他还指出“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旷人希,厥田宜稼,悉不垦发”,仲长统亦说“远州有旷野不发之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1《田制》引《政论》与《昌言》,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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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北部渔猎与人民生活--兼论农业建国传统的形成与农民的普遍性_东汉皇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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