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复除制考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制考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复除,简称“复”,指依据法律或国君的临时诏令,免除人们应纳的租税和应服的徭役。它是伴随赋役制度而产生的,对赋役制度起一种补充和调节作用。复除最初称“施舍”或“舍”,《周礼》载:“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郑司农注云:“舍者,谓有复除不收役事也。”〔1〕南宋徐天麟在《东汉会要》卷29 中说:“汉之有复除,犹《周官》之有施舍,皆除其赋役之谓也。”春秋战国时,出现了有关复除名称的明确记载。如魏国考选武卒,“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2〕杨倞注:“复其户,不徭役也。”这是魏国武卒有复除的法律规定。秦国商鞅变法时规定:“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3〕但总起来说,春秋战国时, 实行复除制的地区不平衡,史籍中明确提到实行复除的诸侯国仅有魏、齐和秦国,有关复除的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秦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并没有对先秦的复除制加以改造发展,而是横征暴敛,从而导致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汉朝建立后,鉴于秦灭亡的经验教训,基本上是轻徭薄赋,并不断推行复除政策,如皇族的复除,有军功者的复除,有爵位者的复除,纳粟者的复除,徙边者的复除,孝子高年的复除等。汉代的复除政策奠定了以后各封建王朝实行复除制的基础。唐代的复除制就是在汉代复除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内容更广泛,制度也更严格。
唐王朝建立后,制定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各地每年要造一次计帐,登记户内男女老少人口和田产数目,“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 ”〔4〕征调赋役正式全面确立了课户与不课户的称谓。《通典》卷7 《食货典》“丁中”载:“按开元二十五年(737)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新唐书·食货志》载:“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主户,就是土著户,唐前期国家计帐上的课户、不课户不包括客户。客户,就是离开本籍客居于他乡的民户。课口,又叫课丁,指按赋役法应该负担赋役的丁男。不课口则是指凡在国家户籍上但不负担赋役的人口。课户又分为“课户见输”和“课户见不输”两种情况。前者指正在负担赋役的民户,后者指暂时不负担赋役的民户。我们所说的复除,应该包括不课户和课户见不输两种情况。综观唐代,复除所涉及的对象主要有如下一些人:皇室及其宗亲,贵族官僚,太学生和孝子,服色役者,向国家捐纳钱物者,服兵役者,迁居外乡和逃户归乡者,僧道,官府所属部分商人,重灾区人民等。现对以上人员的复除情况略加考释。
第一,皇室及其宗亲的复除。《通典》卷6 《食货典》“赋税下”载:“武德元年诏,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职任者,不在徭役之限。”《唐六典》卷3 “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载:“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悉免课役。”所谓皇宗,据同书卷16《宗正寺》记载,唐玄宗时为九庙之子孙,其族五十九,实存八庙三十三族,包括:光皇帝(李天赐)之族一,景皇帝(李虎)之族四,元皇帝(李昺)之族一,高祖之族十三,太宗之族六,高宗之族三,中宗之族一,睿宗之族四。以上三十三族嫡系相承之当代宗子的五等亲,享有复除权。所谓五等亲,据《唐六典》卷16“宗正寺”的记载应为:周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和袒免亲。唐代的皇亲也享有复除权,《新唐书·食货志》载:“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皆免课役。”按《唐六典》卷12“内侍省”载,内命妇仅贵妃、淑妃、德妃、贤妃为一品。一品以上亲,指三等亲,即贵妃、淑妃、德妃、贤妃的周亲、大功亲、小功亲,享有复除权。外命妇的亲族,是否也享有复除权,因没见记载,不得而知。但公主、长公主、大长公主(均为视正一品)、郡主(视从一品)三等亲范围内的丁男,也当有复除权。武则天执政时下令:“天下武氏,减蠲赋役。”〔5〕外戚的各种远亲也享受了复除特权。
第二,贵族官僚的复除。《唐律疏议》卷12《户婚》载:“依《赋役令》,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亲及同居大功亲,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期亲,并免课役。既为同居,有所蠲免。”值得注意的是,贵族和高级职事官亲族的免课役特权,有同居与不同居的限制。这里只提到职事官,从其他记载中得知,勋官达到一定级别也享有复除权。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勋官三品以上,皆免课役。唐写本敦煌户籍中记载,柱国、上柱国为课口见不输。另外,上文提到职事官仅限于五品以上,封爵仅限于国公以上有复除权,但也有其他不同记载,如《新唐书·食货志》载,县男父子同籍者也有免课役特权。《通典》卷7 “丁中”引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皆为不课户。”所谓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当指流内官和相当于流内官,包括文武职事官、散官、勋官、封爵,不包括流外官。九品是品官中的最下等,各地的县丞、县文簿、县尉等都包括在此限内。这比《唐律疏议》的规定要宽得多。众多官员及其家属的复除,一方面影响了国家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人民的负担。《通典》卷18“选举”载:“近代以来,九品之家皆不征,其高荫子弟,重承恩奖,皆端居役物,坐食百姓,其何以堪之。”
第三,太学生和孝子等的复除。为了加强封建统治,统治阶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思想教化,借以宣扬驯顺和君臣大义。唐代进行思想教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学校教育,二是树立典型人物教育。通过给予与之有关的某些人以复除权,来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其在社会上起到表率作用。据《新唐书·食货志》载,唐代“国子、太学、四门学生……同籍者皆免课役。”国子、太学主要招收高级品官子弟,四门学中,有低级品官子弟,也有一般地主子弟甚至富裕农民子弟的优秀生。对大批入学子弟及其家庭成员免除课役这在唐以前从未有过。唐后期,政府还规定:“各委刺史、县令,招延儒学,明加训练,名登科第,即免征徭。”〔6〕到武宗会昌年间又明文规定,家有进士及第, 例免一门徭役。这样的人家时称衣冠户。
为宣扬节孝,唐代规定:“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闻奏,同籍者悉免课役。”〔7〕敦煌唐写本开元户部格残卷引证唐敕曰:“其得旌表者,孝门复,终孝子之孙;义门复,终旌表时同籍人身。”另外,唐代提倡累世同居,反对别籍异居,认为别籍异居是不孝的表现。而对于户高丁多同籍共居者则给予一定的复除权。如唐政府曾下令:“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者,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8〕复除在唐代的养老制度中也有体现。《册府元龟》卷86《赦宥》引诏书云:“侍丁者,令其养老;孝假者,矜其在丧。此王政优容,俾申情礼,而官吏不依令式,多杂役使。自今后,不得更然。”《旧唐书·食货志》载:“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唐律疏议》卷3 《名例》曰:“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唐六典》卷3 《户部尚书》载:“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可见,所谓侍丁,就是免除了徭役,留下侍侯父母的男子。
第四,服色役者的复除。服色役者主要在官府或为官吏个人当差应役。唐代承担色役的人例免其他征徭力役。如幕士负责帐幕张设,是唐代色役项目之一。《唐会要》卷83记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五月敕:“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陵户长期看守洒扫皇族陵墓,政府曾下令对他们要“永勿徭役”。〔9〕《全唐文》卷898程仁绍《请蠲免夫役状》说:其家为陵户,可是当地政府仍差配其家夫役。他只好上书朝廷,“许容下县准前蠲免。”《鸣沙石室佚书》所收唐代《水部式》记都水监渔师,政府免其课役杂徭。盐铁使所辖的盐户,“免其杂徭”〔10〕。捉钱户是唐初以来官府为经营高利贷挑选各州“上户”、“高户”来承担的一种色役。“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收劾治……子孙相继为之。”〔11〕这些充当捉钱户的富人,乘机损公肥私,又免除了丁役。唐代的色役名目种类繁多,在此不一一列举。杂任和职役也属色役,这是担任某种职务的色役。其当然享有复除权。《唐律疏议》卷25“诸诈自复除”条载:“诈为杂任之类,而得复免役使者徒一年。”可见,杂任和免役是联系在一起的。《唐六典》卷3载:“诸色杂有职掌人”,享有蠲免权。《通典》卷3“乡党”载:“里正、坊正,并免课役。”正是由于承担色役的人可以免除其他重役,所以不少富户愿意承担某些色役。因而自高宗、武后以来即出现了“色役伪滥”的局面〔12〕。安史之乱以后,“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倚豪族,兼诸色役,万端蠲除。”〔13〕《唐会要》卷83载:“凡富人多丁,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册府元龟》卷533载:“州县乡村有力户于衙府投名服事, 如有差役,只配贫户。”富人假借色役得以避役的风气,在中唐以后愈演愈烈。
第五,向国家捐纳钱物者的复除。唐代的勋官达到一定级别依令授与勋田,又可以免除徭役。大约从玄宗时期开始,勋官泛滥,其原因一是政府授勋的标准降低,“或不当矢石,便获勋庸,改换文簿,更相替夺。”〔14〕一是一些人见有利可图,便以钱买勋。当时“诸道军行叙勋多滥,或端居不出,以货买勋。”〔15〕唐代中后期,勋官的地位降低,但有复除权的待遇仍比一般白丁优越。所以,买到了一定级别的勋官,也即买到了复除权。安史之乱后,唐政府指示各地,“纳钱物,多给空名告身”,“纳钱百千文,与明经出身……未曾读书不识文字者,加三十千……如户内兼荫丁中三人以免课役者,加一百千文,每加一丁中,累加三十千文。”商人“如能据所有资财,十分纳四助军者,便与终身优复。”〔16〕唐代明经出身的人可以免役,不识字的人也可以买到明经出身,既可免役,还可以光宗耀祖。商人交纳了十分之四的财产便可享受终身优复权。这样一来,社会上享受复除权的人数便大大增加了。买复并不只是战时的权宜之计,唐朝后期仍在进行,以致出现了一些人打着政府的旗号卖伪告身卖伪官的事件。“太和二年(828), 南曹令史李宾等六人伪出告身签符卖凿空伪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钱一万六千七百三十贯”〔17〕。国家出卖复除权的风气直至五代时还存在,据《全唐文》卷119载,晋少帝时,“国用不充,军需不足, ……出一千贯已上者,特免科徭;出一万贯已上者,咸授官职。”国家从中可以得到钱财,地主商人既可买到复除权,又可以进入官僚阶层,名利双收。
第六,服兵役者的复除。唐代凡服兵役者,无论是府兵、彍骑、兵防健儿和团结兵等,在军籍期间,依法免除赋役,皆是课口见不输。《唐六典》卷3“兵部郎中员外郎”条云:“天下诸军有健儿, 旧健儿在军皆有年限,更来往,颇为劳弊。开元二十五年(737)敕, 以为天下无虞,宜与人休息。自今已后,诸军镇量闲剧利害,置兵防健儿,于诸色征行人内及客户中招募,取丁壮情愿者充健儿,长住边军者,每年加常例给赐,兼给永年优复。”“凡关内团结兵,……选丁户殷赡,身材强壮者充之,免其征赋。”《册府元龟》卷124 《帝王部》《修武备》载:“(开元)八年(720)八月诏曰:“敕幽州刺史邵宠, 于幽易两州选二万灼然骁勇者,充幽州经略军健儿,不得杂使,租庸资课,并放免。”《唐会要》卷23《租税上》载:“人丁戍边者,蠲其租庸,六岁免归。”《新唐书·兵志》载:“(开元)十三年(725), 始以彍骑分隶十二卫,总十二万……皆免征镇赋役。”天宝末年,禁军、边防军、地方军等,总数多达百万。即兵役一项,课口见不输,即有上百万。因为服兵役者可享有复除权,所以有些人便通过非法手段冒称在军,“身不宿卫,以钱代行。”〔18〕挂名军籍不参加宿卫又免除了赋役。宪宗、穆宗、敬宗、文宗、武宗、宣宗屡次下令说,京畿百姓多属诸军、诸司,“或户内一人在军,其父兄子弟不受府县差役。”〔19〕他们名在军司服役,实是“影占”人户,藉以避役〔20〕。可一般老百姓的境遇又如何呢?按规定,戍边民丁,例免租庸,六年内放归。玄宗时,不少战士身死沙场,可是边将常常讳言战败的消息,并不在户籍上注销他们的名字。执掌财政大权的王鉷“以有籍无人者皆为避课,按籍戍边六岁之外,悉征其租庸,有并征三十年者。”〔21〕这样一来,人民的负担反而更加重了。
第七,迁居外乡和逃户归乡者的复除。唐代法律规定,由狭乡迁居宽乡的人给复一年以至数年。如《通典》卷6 《食货典》“赋税下”载:“诸人居狭乡,乐迁就宽乡者,去本居千里外复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复一年。”若迁往边疆地区,有终生戍边的性质,则给予终身优复。开元十六年(728)十月敕:“诸州客户, 有情愿属缘边州府者,至彼给良沃田安置。仍给永年优复。”〔22〕还应该指出的是,一些地主官僚为了逃避赋役,往往离开原籍,客居他乡。他们侨居别的州县后,“或称前资,或称衣冠。既是寄住,例无徭役。”〔23〕武宗诏书称:“本州百姓子弟,才沾一官,及官满后,移住邻州……广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24〕这些人在唐代被称为寄住户。到后来,寄住户成为唐代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唐中后期,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逃户,唐政府为保证有足够的赋役征调对象,对归乡定居的逃户给予一定的复除权,如大历元年(766)制:“逃亡失业, 萍泛无依,时宜招绥,使安乡井,其逃户复业者,宜给复二年,无得辄有差遣。”〔25〕还规定:“没落外藩得还者,一年以上复三年,二年以上复四年,三年以上复五年。外藩之人投化者复十年。”〔26〕
第八,僧、道的复除。僧、道可以免赋役,唐以前即如此。僧道寺观往往成为逃避赋役的场所。正因为如此,所以唐代社会上许多人便入寺观为僧道或冒称为僧道。唐高祖诏书指责他们“苟避徭役,妄为剃度,托号出家,嗜欲无厌。”〔27〕其后,狄仁杰说:“逃丁避罪,并集法门。”〔28〕李峤上书称:“今道人私度者几至数十万,其中高户多丁,黠商大贾,诡作台符,羼名伪度。”〔29〕《资治通鉴》卷221 载:唐代“贵戚争营佛寺,奏度人为僧,兼以伪妄;富户强丁多削发以避徭役,所在充满。”《唐会要》卷83《租税》上载:“凡富人多丁,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于下。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玄宗时,全国僧道已达数十万人,僧道不服役纳税,建寺造观又是极大的浪费,所谓“夺百姓口中之食以养贪残,剥万人体上之衣以涂土木。”〔30〕因此,开元宰相姚崇建议淘汰僧道,强令其还俗。但直到唐后期,高户丁多之家仍热衷于入僧道或冒称入僧道。《旧唐书·李德裕传》载:王智兴为徐州节度使时,置坛度人为僧,每人纳绢两匹即给牒。“江淮之人闻之,户有三丁者,必令一丁往落发,意在规避丁徭,影占资产。”许多人由此免去了丁徭,又影占了财产。由于这种风气影响了国家的赋役征调,所以对唐政府的几次淘汰僧道就不难理解了。武宗会昌年间,政府下令还俗的僧道有26.5万余人〔31〕。日本高僧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4 中记录武宗废佛时说:“僧尼等尽勒还俗,充入邑役,县令分析闻奏。”邑役,即地方性的乡里之役。
第九,官府所属部分商人的复除。唐中后期,为增加国家收入,唐政府下令对盐等物品由政府专卖,对度支、盐铁、户部所属的茶、油、盐商人在纳税外“免户内差役”。由于这些商人有复除权,所以,一些人乘机混入。“度支盐铁监院等所在影占富商高户,庇入院司,不伏州县差科。”〔32〕史称“天下州县豪宿之家,皆名属仓场、盐院,以避徭役。或有违犯条法,州县不敢追呼,以此富室皆趋幸门,贫者偏当使役。”〔33〕就是说,许多人在仓场、盐院只是挂个名,并不是真正从事这些行业,目的是为了逃避徭役。杜牧在一封书信中曾提到,当时江淮不少州县的大户,“情愿把盐,每年纳利,名曰土盐商。如此之流,两税之外,州县不敢差役。”〔34〕白居易也指出,“自关以东,上农大贾,易其资产,入为盐商,率皆多藏私财,别营裨贩,少出官利,唯求隶名。居无征徭,行无榷税。身则庇于盐籍,利尽入于私藏。 ”〔35〕由此可知,官府所属的盐商或挂名为盐商的许多地主富商, 不仅从中营利,而且还名正言顺地逃避了赋役。
第十,重灾区人民的复除。对受灾地区的复除,唐代有明确的标准:“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对受灾地区,往往临时下令给予复除,如高宗时下令:“雍、歧、华、同四州,六等已下户,宜免两年地税。河北涝损户,常式蠲放之外,特免一年调。”〔36〕玄宗时下令:“去年诸处,并多水旱,岁储不给,生业靡安……天下遭损州,逋租悬调及勾征,特宜放免。”〔37〕由于战乱也给一些地区造成了灾害,对这些地区的人们有时也给予复除。如代宗时下诏:“同、华两州百姓等,顷以贼臣背叛,制在凶威,淫刑以逞,厚敛无度,闾阎之内,杼轴其空。……宜给复二年。”〔38〕这些规定在唐初以隋亡为鉴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执行,但到后来便逐渐变成了不切实际的官样文章。唐中宗时的一道判文说:“沧、瀛等州申称,神龙元年(705),百姓遭水, 奉旨贷半租供渔阳军,许折。明年,又漕涝免,无租可折。至三年,百姓诉州,以去年合折,不许。”〔39〕可见,连年遭灾仍强令交半租,或不许折免。景龙元年(708)敕云:河南、河北因产蚕桑著称,凡是“秋苗若损, 依令折租”,作为常式。租纳粮食,调纳绢布,租调本不相同,今农田歉收,本应减免地租,怎能强迫农民纳绢帛代租呢?唐玄宗称:“比者山东邑郡,历年不稔……若贷粮、地税、庸调、正租,一时并征,必无办法。河北诸州宜委州县长官勘查,灼然不能支济者,税租且于本州纳,余不强征。”〔40〕可见,虽然遭灾减产,仍不免正租,唯一的恩德只是正租可就近送交。开元盛世尚如此,其他时期也可想而知。
唐代对复除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若官吏在掌握复除标准上营私舞弊或失职要受到法律惩处。《唐律疏议》卷13《户婚》上载:“诸应受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徒二年。其小徭役者,笞五十。”疏议曰:“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准令应免不免,应役不役者,合笞五十。”对不具备复除资格冒称具备而取得复除权的人也给予惩处。《唐律疏议》卷25《诈伪》载:“诸诈自复除,若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名者,徒二年。”但实际上,地主阶级纷纷设法逃避赋役。唐代既有明文规定享受复除的贵族、官僚和某些特定时期内享受复除的人们,还有许多通过多种途径合法或半合法免除赋役的人。史称:“征科赋役,差点兵防,无钱则贫弱先行,有货则富强获免。”〔41〕国家规定的复除制度已成为地主阶级逃避赋役的一种工具了。唐政府也曾数次下令针对劳动人民蠲免赋役,但实际情况如何?时人揭露说:“今所在皆饥,无所依投,坐守乡闾,待尽沟壑,其蠲免余税,实无可征。而州县以有上供及三司钱,督趣甚急,动加捶挞,虽撤屋伐木,雇妻鬻子,止可供所由酒食之费,未得至于府库也。或租税之外,更有他徭,朝廷傥不抚存,百姓实无生计。”〔42〕由此可见,封建官府千方百计搜刮百姓,贫民已无钱物可征纳,唐政府在这种情况下的复除实属迫不得已。在复除的名义下,劳动人民还要交纳“上供及三司钱”。唐后期,封建政府横征暴敛,唐代的复除政策对广大人民来说已名存实亡。
注释:
〔1〕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0。
〔2〕《荀子·议兵篇》。
〔3〕《史记·商君列传》。
〔4〕〔18〕〔29〕《新唐书·食货志》,《新唐书·兵志》, 《新唐书·李峤传》。
〔5〕〔21〕〔30〕〔42〕《通鉴》卷204、215、210、252。
〔6〕〔23〕〔24〕〔33〕〔41〕《文苑英华》卷426、669、429、83、464。
〔7〕《唐六典》卷3。
〔8〕〔13〕〔16〕〔26〕《通典》卷6、7、11、6。
〔9〕〔14〕〔15〕〔32〕《唐大诏令集》卷77、82、3、2。
〔10〕〔17〕〔27〕〔28〕《旧唐书·第五琦传》,《旧唐书·杨虞卿传》,《旧唐书·高祖纪》,《旧唐书·狄仁杰传》。
〔11〕〔12〕〔20〕〔22〕〔25〕〔31〕《唐会要》卷93、85、 67、84、85、84。
〔19〕〔36〕〔37〕〔38〕〔39〕〔40〕《全唐文》卷68、13、 28、46、172、27。
〔34〕《樊川文集》卷13。
〔35〕《白居易集》卷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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