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趋势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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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R.Donnelley(1964)开创性地研究了家族企业问题后,西方在这一领域的文献逐渐增加,近10年来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在众多研究家族企业的文献中,有许多都涉及家族企业治理结构问题。本文主要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关键要素、董事会与外部董事、治理结构与决策质量关系、信任治理机制等几个方面对西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做一大致梳理。

一、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特殊性与关键要素

所谓的家族企业,其控制所有权(controlling ownership)往往被某一家族所掌握,该家族对企业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这些持有大宗股票的家族成员要受到某种家族关系的约束。家族企业的这种特殊性质使其表现出特殊的治理结构。根据一般的理解,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和机制,其目的在于规范家族内部以及家族与企业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且,家族企业内部的这些治理机制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还可能随着时间、企业生命周期、家族生命周期、所有权分配的变化而调整。但几乎所有家族企业治理结构都表现出某些共同特性。

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参与人的“多重角色”。在家族企业中,我们至少可以列出家族成员、所有者、管理者(或经理人)三种角色,某个参与人可能只充当一种角色,也可能充当两种角色,还可能同时充当三种角色。Tagiuri和Davis(1982)曾发现并分析了这种多重角色现象,他们构建了一个“三环”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三环”模型(Tagiuri和Davis,1982)

图中的三个圆环意味着三个集团或三种角色:家族成员、所有者、管理者(或经理人)。每一集团中的人可能只扮演一种角色(如图中的1仅为家族成员),也可能扮演两种角色(如图中的l&2,既是家族成员又是所有者),还可能同时扮演三种角色(如图中的l&2&3,集家族成员、所有者和经理于一身)。他们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所做出的非常形象的描述,突出了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典型特征,但这种方法偏重于宏观层面,而忽视了像家族成员间相互关系这样的一些微观层面的治理问题。鉴于此,M.Mustakallio(2002)在其博士论文《家族企业的契约与关系治理》中提出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些微观特征:(1)持久的交换关系;(2)介入感情因素;(3)冲突多种多样;(4)股权流动性低;(5)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相互交织。

尽管西方对于家族企业理论研究已经非常丰富,几乎每一项研究都涉及治理结构问题,但真正专门研究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文献并不多。在有限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文献中,Neubauer和Lank的著作《家族企业:可持续的治理》(1998)最为突出,该书从家族企业治理的概念、古典治理结构、家族制度、董事会、指挥的关键要素、控制、治理实践等多个角度非常全面地分析了家族企业治理结构问题。他们把企业治理结构定义为指挥和控制公司并对其负责的一种系统,其中,控制是指对管理层的监督,负责是指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二、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与决策质量

任何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目标都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和经理之间由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根据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作为代理人的经理的自利动机和行为造成了代理问题,即代理成本,因此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所有者就必须设计各种恰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使经理在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使股东的利益达到最大。从本质上看,代理理论所主张的是一种契约治理观点,即委托人(所有者)通过正式契约去约束和激励代理人(经理),然而,代理理论忽略了所有者与经理之间的良好社会关系所带来的治理效应。对于家族企业来说,这种社会关系更为密切。由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多重角色普遍存在,大部分所有者、董事和经理属于同一个家族,亲属关系在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因此密切的社会交往使家族企业可以建立非正式的、自我实施的治理机制,以补充正式治理制度的不足。通过家族关系而建立非正式治理机制,就叫做关系治理。Mustakallio(2002)发展了一个融合代理理论(“契约”)与社会理论(“关系”)的模型,以说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如何影响其战略决策的质量,如图2所示。

图2 家族企业的“契约-关系”治理模型 (Mustakallio、Autio和Zahra,2002)

基于这种契约-关系双重治理机制的模型,Mustakallio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治理结构及其与决策质量关系的命题:(1)家族制度规则越多,所有者家族成员间的社会交往也越多;(2)家族企业的所有者家族规模越大,家族成员间的社会交往越少;(3)家族成员间的社会交往越多,所有者家族就越加具有共同的理念;(4)所有者家族中的共同理念越强,家族企业中的决策质量越高;(5)所有者家族中的共同理念越强,家族企业中的决策承诺也越强;(6)董事会对高层经理的监督越强,家族企业内的战略决策质量越高、决策承诺越强;(7)董事会对高层经理的参议越多,家族企业内的战略决策质量越高、决策承诺越强;(8)社会交往中介性地传递了家族制度和家族规模对共同理念的影响;(9)共同理念中介性地传递了社会交往对决策过程质量(包括决策质量和决策承诺)的影响。

事实上,Mustakallio所提出的大多命题都不是原创性的,前人已经对这些关系有过深入研究。对于命题(1),D.Montemerlo(2000)等已经分析过家族制度在联系家族所有权与家族商业事务中重要治理作用,认为非正式聚会、正式家族会议、家族委员会以及家族计划等家族制度都为家族成员间的交流和讨论提供了机会,促进了家族成员利益的有效联合;对于命题(2),Gersick等(1997)指出,家族规模增大将导致家族成员或家族分支之间由于居住地相隔遥远、亲缘关系淡化等原因而交往越来越少;对于命题(3),T.Habbershon和J.Astrachan(1997)等指出,家族会议以及其他一些形式的社会交往有助于家族成员表达共同愿望、形成共同语言,就许多家族问题或商业问题达成共识;对于命题(4),J.Dyer和H.Singh(1998)发现,当所有参与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理念时,机会主义将被有效抑制,共享信息却大大增加,J.Ward(1997)则从反面说明缺乏共同理念所带来不利局面;对于命题(5),R.Dooley和G.Fryxell(1999)等发现战略决策过程充满冲突,而共同的理念却有助于缓解矛盾,使个人目标和行动倾向于服从组织目标和行动;对于命题(6),B.Baysinger和R.Hoskisson(1990)等发现,如果缺乏有效的董事会监督,那么经理就倾向于选择自己承担风险较小、赢利性较低的投资项目,而相对独立又积极控制的董事会往往能在关键时刻力挽狂澜,提高生存机会,从而提高决策质量;对于命题(7),A.Korsgaard、D.Schweiger和H.Sapienza(1995)等注意到董事会一般都鼓励开放式的讨论、质疑和争辩,这些参议活动有助于提高决策分析的质量,也使经理更加了解自己的承诺和任务,便于决策的最终实施。但最后两个命题却是Mustakallio在研究芬兰家族企业时发现的。Mustakallio的主要贡献在于,利用192家芬兰家族企业的资料进行了详细的经验研究,证实了前人的和他自己的理论命题。

三、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及外部董事问题

董事会作为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关键机构,其地位、特征、活动及其相互关系一直是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S.Zahra和J.Pearce(1989)从法律、资源依赖性、阶级领袖和委托-代理四个理论角度分析了董事会的作用(控制和服务)与战略结果、企业绩效的关系;A.Pettigrew(1992)认为对董事会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董事会构成特征上,而应该深入到实际操作层面;J.Johnson等(1996)提出了董事会在控制、服务和资源依赖性方面的三重作用;D.Forbes和F.Milliken(1999)发展了专门针对董事会认知能力的模型,认为不同的企业规模对应于不同的治理结构;M.Huse(2000)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的董事会问题,认为此前研究都局限于美国大公司的资料,建议学者们更多地考察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国家的企业。尽管这些学者对治理结构的讨论没有针对家族企业,但他们的研究充分说明了董事会的一般作用:对管理层的监督和对战略过程的参议。家族企业的董事会也同样起到这两个方面的作用,只不过除此之外,家族企业董事会在解决家族冲突时起到了调停人的作用。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家族董事会不应该涉及家族内部事务。事实上,董事会在家族企业中的作用因企业而异,有些家族企业的董事会非常积极,而有些却非常消极。

关于家族企业董事会最典型的争论之一就是外部董事问题。有些研究者和企业家认为需要外部董事代表,因为外部董事能带来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问题时比较独立、客观。Schwartz和Barnes(1991)认为外部董事可以提高决策过程的质量,并提出外部董事发挥作用的三个条件:外部董事本身的忠诚、选择外部董事的恰当程序、对外部董事贡献的合理预期。B.Johannisson和Huse(2000)也强调了外部董事选择程序的重要性,他们建议在选择中要考虑外部董事候选人的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和家族关系等方面的因素。外部董事代表在家族企业不同发展时期可能会有所变化。随着企业增长和所有权分散,外部董事的数量可能会增加。尽管人们都认识到了外部董事的种种价值,但在家族企业中,这种资源往往不能得到充分利用。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对外部董事的价值表示怀疑。R.Ford(1988;1989)批评了认为家族企业应聘请外部董事的建议,他认为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绩效的改善不是因为聘请了外部董事,改进的内部管理效率才是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有效方法。基于实地考察和访谈,Ford得出结论:外部董事由于缺乏企业专用性知识、对企业不太了解,因而价值并不大。D.Jonovic(1989)基本上支持Ford的观点,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即使“一流的”外部董事也没有向家族企业提供最优的治理结构方案,他们由于不了解家族文化而无法应对家族企业特有的治理问题。I.Lansberg(1999)却建议大多数董事都应该来自企业和家族的外部,至少在大型家族企业里应该这样。

四、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信任治理机制

Mustakallio(2002)正确地指出了社会关系治理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特殊意义。在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中,家族成员间的相互信任必然成为一种主要的治理机制,因为这抑制了机会主义行为,有助于形成道德忠诚的声誉基础(C.Aronoff和J.Ward,1995)。基于信任的治理机制是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L.Steier,2001)。这种观点与A.Alchian和H.Demsetz(1972)的经典思想不同,后者认为,与其说家族成员或朋友间的感情和信任消除了各方的机会主义动机,还不如说双方彼此更加了解对方的行为习惯使偷懒更加困难。但是,这两种观点在结论上却是同样的:信任降低了监督成本。然而,家族企业演进、不同子系统中的关系变化都可能破坏信任,因此,保持家族企业内部信任治理机制的效率就需要对信任关系持续投资,以强化信任关系。

在家族企业治理的信任机制研究方面,Steier(2001)详细研究了信任在家族企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发展初期,信任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随着企业增长,尽管信任仍然可以作为一种主要的治理机制,但从前的有弹性的信任可能会被脆弱的信任甚至不信任所取代,使家族企业丧失一种重要的战略优势资源。鉴于此,Steier具体研究了三个典型的家族企业案例,进而提出了关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中信任治理机制的一系列命题:(1)有些家族企业基本上依赖于信任治理机制,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供了重要的战略优势资源;(2)在家族企业发展初期,信任是其治理结构的突出特征;(3)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在治理结构上具有明显不同的演进模式;(4)随着家族企业演进,信任仍然保持为一种治理机制,但其效率依赖于对该机制的持续投资力度;(5)最优信任在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中表现为多种形式;(6)由于不能引入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新的治理机制,家族企业的发展会受到影响;(7)家族企业在创始期形成的行为模式可能融入企业制度和企业文化,使家族企业难以引入新的治理机制,比如说,正式的契约治理;(8)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电关键参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决定了治理结构的表现形式,市场治理、关系治理还是混合治理。

五、简要评价

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在企业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西方在近10多年来的家族企业研究中,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事实上已经呈现越来越受重视的趋势。除本文已提到的几个研究方向外,还有一些问题的研究也正在逐渐展开,如家族企业控制权安排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外部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等)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关系,女性在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中的特殊作用,家族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所面临的挑战,等等。但是,整体上看,西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还显得比较薄弱。首先,研究点多面广,尚未形成比较突出的研究重点,尚未在统一研究方向上产生比较集成化和系统化的研究成果。其次,就该领域的研究者个体而言,也未出现拥有突破性成果的重量级学者,因而暂时也未形成“学派”格局。再次,与一般企业的治理结构研究相比,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目前的“对策”意义不是很强,即怎样改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有关研究所提出的办法还比较有限。这些情况集中起来可以表明,西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还有很多未知领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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