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治理和秩序:社区分析的可能框架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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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3)10—0205—06

在西方政治学、哲学及社会学界,关于权力的探讨经历了一个由宏观到微观、从统治走向互动、从集中走向弥散的演进理路。而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权力也经历了分化与转移的过程。权力、治理与秩序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这给中国现代城市社区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视角与可能的分析框架。

一、主要概念厘清

(一)权力

关于权力的界定没有固定的说法,笔者给出的定义是:某个主体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凭借其拥有的各种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控制力,或强迫对方按照权力者的意志或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此即权力。

(二)治理

治理,就是指政府在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过程中,摆脱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单纯科层式的统治与管理方式,而采取与公民、社会与经济组织等社会多元权力主体进行双向互动的协商、合作方式来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秩序

所谓秩序就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经由自发产生或人为设计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社会关系、规范和制度,这种关系、规范和制度具有可预期性、稳定性、连续性等特性。

二、宏观到微观:权力理论的发展络脉

在西方学术界,关于权力的理论研究经历了由宏观到微观、从统治走向互动、从集中走向弥散的演进理路。

马基雅维利是西方最早讨论权力的学者之一。他在《君主论》一书中,将权力视为君主的统治权,把权力限定在君主所统治的领土及其臣民范围内。这种权力实际上是外在于国家的、不依赖于任何程序的君主的统治权,因此,马基雅维利笔下的权力所指的实际上是君主建立武力基础上的统治权,就外在性和超越性来说,有些类似于神权,也就是后来伯特兰·罗素所说的建立在世袭制基础上的世俗的王权。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主张,由于人性的偏私及对自然权利的过度追求必然损害社会秩序,因此要克服这种局面必须赋予君主足够大的权力,“言语不足以约束[臣民的野心与欲望]……如果没有对强制性权力的畏惧……,没有武力保证的契约只是空文一份,对一个人没有任何约束力。”[1](P.117)在霍布斯看来,尽管国家是一头庞大的怪兽即利维坦(Leviathan),可能威胁一般民众的利益,但他仍然把国家视为民众幸福的前提,以保证民众的共有利益,从而赋予国家行使正当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单向性的、非对称的,有权者即君主对臣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君主却不必对臣民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因此,霍布斯的权力观实际上也带有外部性、超越性的色彩,并且这种权力也是建立在暴力或诉诸暴力的能力基础之上的,是一种可以被持有的统治权。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都把君主视为国家权力的代表,权力主体是单一的,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统治权。

洛克在《政府论》中修正了霍布斯的单向性的、非对称的权力观,他主张只有当臣民一致同意、君主的行动有益于全民的福祉时,君主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若失去人民的支持,君主理应失去统治权,从而强调了权力的拥有者君主对臣民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洛克的理论稀释了君主的绝对权力,对君主的统治权提出了质疑,赋予人民挑战暴政的合法性,并引申出公民的权利问题,从而成为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经典思想。洛克同时提出了古典的分权思想。他认为国家权力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权力的复合体,在此基础上,他主张三权分立,认为三种权力应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行使。[2](P.94)孟德斯鸠在洛克的三权分立的思想的基础上,阐述了立宪和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并奠定了西方社会“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3]洛克和孟德斯鸠关于权力的理论比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前进了一步,即为了防止权力高度集中所带来的弊端,主张把君主的权力分散,以权力制约权力,在国家权力的内部实行权力制衡以预防单一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对于西方近现代以来的政治制度设计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古典分权思想把国家权力从单一的、过于集中的君主统治权分散开来,是权力主体由一元走向多元、权力从集中走向分散、单向走向互动、绝对走向制衡的开端。

马克思的权力观是建立在阶级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就是一种围绕物质资源的斗争,物质资源与权力获得之间是一种循环式的关系,拥有物质资源越多的人们就越能控制没有物质资源的人们,对于稀缺物质资源的垄断能够促使那些需要而没有这些资源的人们的服从,权力源自经济地位或者说源自对生产方式的拥有。就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权力掌握在拥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手中,而没有物质资源的无产阶级处于无权的地位,属于被统治者。因此,资本主义的历史就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大阶级之间对立和斗争的历史。后马克思主义者提出了权力的意识形态。葛兰西的“文化霸权”概念为理解权力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葛兰西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权力绝不仅仅体现在经济维度;为了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减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国家需要一系列意识形态体系作为支撑。[4]葛兰西认为,通过教育、媒体、宗教、政党等机制,统治阶级的理念被系统地灌输进工人阶级的头脑中,使得统治阶级的理念体系变得自然而然、无可避免。因此,葛兰西赋予权力以更大的灵活性,他不将国家权力等同于具体的制度,而视之为统治阶级发动的、形式多样化的一系列社会活动。[5]后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强调了权力的意识形态以及权力在军队、警察、法院、学校、宗教组织、大众传媒、贸易联盟等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表现出了权力的普遍性、扩散化趋势,是一种更为现代的权力观。

马克斯·韦伯在权力问题上与马克思持鲜明对立的立场,对于马克思来说,权力是一种附生现象,而对于韦伯来说,权力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韦伯认为权力始终是有意图的人类行动的一个结果,是人类彼此联系方式的一个面相。韦伯将权力定义为:“一个行动者能够任凭反抗而贯彻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6]由此他认为,在社会学上权力概念的边界是模糊的,涵括了“人身上所有可以想见的性质及所有可以想见的条件组合”,它使得一个人得以控制他人。正是基于这种独一无二的理论的一般性,韦伯发展出一套概念等级体系,以不断增长的专门性,描述了权力的各种类型及亚型。[7](P.237-356)韦伯的这种权力观,把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社会行动者也纳入权力的主体范畴,明确了除了国家政府之外,作为个体的社会行动者也可以成为权力的拥有者,从而扩大了权力主体的外延,使得权力研究由宏观向微观进一步拓展,在社会学权力理论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影响。

后现代社会学更加重视对微观生活世界和微观权力的研究,进一步促成了权力的微观化、社会化和弥散化。布迪厄的权力观是在其场域理论展开的。他认为,任何人欲获得利益,必须进入相应的场域,并展开自己的资源争夺行动。资源争夺能力的大小由行动者所处的位置决定,资源之争实质是位置之争。拥有优势地位者因拥有相对丰富的资本而易于在竞争中获胜,而处于劣势地位者则会因不甘现状而展开斗争。场域不仅是关系场,更是权力场,权力是贯穿一切场域并具有决定作用的力量。每一个行动者都处于一定的场域之中,因而也都是权力的拥有者,都是权力的主体;每一个权力主体都在进行着统治与反统治、支配与反支配的权力斗争。[8]布迪厄还提出符号权力的概念,他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权力很少以公开、武力的面目呈现,相反,它以符号权力的面目呈现,从而获得其他形式的权力无法获得的某种合法性。[9]符号不仅是知识与沟通的工具,同时也是权力技术的工具,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主导符号生产与再生产,传播社会秩序和意义的知识,形成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共识,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生产与再生产。符号权力斗争可以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任何场域内展开,从最直接的武装暴力到政治、经济、文化的斗争,甚至最隐蔽的知识生产领域,任何能产生权威的地方,都可以成为斗争的战场。符号权力斗争的结果,是资本分配结构的形成。所谓“正统”与“异端”都是场域内的斗争产物,“正统”则是“共同的误认”。[10]吉登斯不仅继承韦伯、布迪厄的传统,将权力主体扩展到社会关系中的一切社会行动者身上,而且还将权力视为行动者自主性的表现,是人类行动的普遍性特征和人之为人的基础。在后现代社会学者中,对权力探讨最为深入、影响最大的是米歇尔·福柯。福柯认为,一切社会关系只有置之于权力关系之中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他反对权力掌握在一定主体手中的观点,认为一切权力都是分散的、流动的关系网络,权力处于弥散状态而且无所不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以权力为载体的社会关系。[11](P.162-163)福柯区辨出三种关键性的权力技术:纪律、训练和监视。他指出,过去那种场景式的公开惩罚已经销声匿迹了,权力技术在现代社会中以越来越隐蔽的形式来运作,权力弥散、浸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存在于经济、知识和性等各种关系之中,通过层级监视、规范裁决、检查制度等手段行使权力的惩罚,社会逐渐演变成为一个日益规训化的社会。但是,福柯也指出,任何权力关系之中都包含着反抗,反抗是权力的必要组成部分。这里,福柯区分了统治与权力,统治表现为一个行动者对另一个行动者具有绝对的权力,反抗几乎不太可能,而在后者中,一个行动者试图影响他人的行为,统治只是权力的一种个案,权力则是普遍而无所不在的。布迪厄和福柯的权力理论使得社会学权力研究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深度,从而实现了权力由宏观到微观、从统治走向互动、从集中走向弥散的演进理路。

三、分化与转移:转型期权力格局之变迁

权力分化是指权力结构系统、功能和权力主体的分化。尼古拉斯·卢曼认为,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现代社会应该根据其职能和内容不同,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独立的功能系统,每个系统都有自己和其他系统明确的分界,每个系统内部都有自己独立而不同于其他系统的运行机制。权力作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会随着经济发展、民主意识的提升、公民社会的成长,不可避免地产生分化。[12](P.235)

在专制主义国家,国家权力完全集中在君主或独裁者之手,权力是不分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高度一体化的,社会自身不具备独立性。直到18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的成长,市民社会理论诞生了,Civil Society①才获得了它的现代涵义——市民社会。一般来说,市民社会“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13](P.125-126)从此,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局面逐渐被打破,与国家相对分离的民间社会和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格局逐渐形成,政府的权力与能力已难以及时地、全面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经济与文化多样化的需要,以及参与政治、监控国家权力的日益增长的权利要求。政府负担过重,迫使它不得不通过委托或授权,将一部分国家权力“下放”给相关的民间社会组织行使。这样就开始了国家权力向社会逐步转移或权力社会化的渐进过程。[14](P.35-36)与此同时,国家权力内部也在不断地分化。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时期,先是立法权从行政权中分割出来,以后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开始分化。也就是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国家权力不仅在内部实行分化,也在外部向社会转移,权力结构日益复杂化、权力主体日益多元化,进而导致权力格局的演变。

所谓权力格局,就是权力在各个主体之间的分布状况,也可以被理解为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权力格局的演变是指权力在各个主体之间的分布状况发生了变化。当权力格局发生演变的时候,必然伴随着权力的形成和权力的瓦解,也必然伴随着权力的转移。权力格局的演变过程可以是和平的,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则充满了讨价还价、冲突、对抗,甚至是你死我活的残酷斗争。存在四种基本的权力格局演变方式:第一,权力种类的构成发生了变化;第二,对象的权力要素构成发生了变化;第三,权力要素的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第四,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化。[15](P.52-53)

权力格局的演变与市民社会的发展有着紧密的关联,即市民社会理论由“市民社会—国家”二元分析模式到“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元分析模式。市民社会理论的开山鼻祖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而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中,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已经被分解为两个领域,即“狭义的市民社会”(经济领域)和“公共领域”。可以说,哈贝马斯已经提出了一种三元分析框架,即“公共领域—经济—国家”模式。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国家相对应的是“公共权力领域”,即政治领域,而与社会相对应的是“私人领域”。“对于私人所有的天地,我们可以区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包括狭义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在内。”“私人领域当中同样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它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还提出了“生活世界—系统”二元社会概念,“生活世界”对应于公共领域,而“系统”则由经济和国家组成,公共领域的应当在社会整合的种种力量之间达成新的均衡,以求对抗系统(指经济和国家)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式干预。“公共领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公共领域是沟通社会与国家的媒介,它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与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节,并进而克服国家与社会的分离。”[16](P.9-11)美国哲学家柯亨和阿拉托在1992年发表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的序言中,“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构成的”。[17]柯亨和阿拉托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最大贡献就是把经济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把市民社会看做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领域,并进而确立了“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元分析模式,以取代“市民社会—国家”二元分析模式。[15](P.13)

受“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元分析模式的启发,康晓光把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政治权力指支配政治领域的权力,经济权力指支配经济领域的权力,社会权力指支配社会领域的权力。康晓光认为,1978年以来的改革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更确切地说是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即由典型的单极权力格局向多元权力格局转变。[15](P.56-62)在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多元权力格局中,虽然政治领域的权力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是权力主体由单一的国家权力趋于多元化,经济领域权力和社会领域权力日益崛起,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特征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之处。

四、权力、治理与秩序的内在关联

任何类型的人类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秩序,而权力与秩序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依照历史演变顺序,权力秩序的演进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从依附型、压迫型再到合作型阶段。依附型的权力关系和秩序主要存在于人类的早期社会,公共权力控制者在社会总资源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它必须依附于其他强势资源——宗教才可以维续自身,世俗权力一方面分化了完整性的宗教权力秩序,另一方面又借助于宗教势力完成了自身秩序的建构。在压迫型阶段,公共权力垄断了一切,因而也可以支配一切,其他社会主体主动或者被动地成为权力的婢女,必须积极或消极地侍奉着权力掌控者。而到了合作型阶段,生发着的社会力量逐渐强大,强大到足以抵消或者分化强势的公共权力垄断化趋势的时候,便意味着权力垄断者的分散力量已经形成,随着这种分权力量即社会向权力垄断者讨价还价之能力的提升,一种打破压迫性权力控制的合作式的权力秩序便有了生发的可能。[18]也可以这样认为,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特别是氏族社会时期是一种自然自发的权力秩序,第二阶段是一种建立在专制权力基础之上的压制型权力秩序,而近代以来随着权力的多元化发展,迫使社会进入一种合作协调型的权力秩序。权力格局的演变必然带来秩序的重塑,一般来说,失稳→调适→稳定是权力格局与权力秩序演变的基本逻辑。

权力与治理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人类有史以来的治理活动都是与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权力是社会治理活动赖以展开的必要支持力量,而治理模式是与权力结构相对应的,权力结构的变化能促发治理结构甚至社会结构的变革。在农业社会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权力是一种混沌的权力,没有实现分化。到了工业社会,建立起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社会分工在社会治理领域中也表现为权力的分工—协作关系,从而进入了一个权力分化的进程。与之相对应,出现了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理论规定。但是,权力的分化并不仅仅表现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并立,在权力现实地发挥其功能的过程中,也分化为了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并通过职权而把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统一到了一起。这一点是“三权学说”没有认识到的,“三权学说”所看到的只是抽象权力的三种形态。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建立在“三权学说”的基础上的,如果我们看到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分化,将会导向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建构的方案。[19]不仅如此,权力分化还表现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分化,权力日益表现为社会化、微观化,国家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主体,经济自治与社会自治的呼声日益强烈、社会运动日益频繁、权力主体日益多元化,这就要求治理的方式将由统治型、管理型方式向多元互动、协商合作式及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转变。

治理与秩序之间亦存在逻辑上的紧密关联。管理或治理艺术的最高境界就是取得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的基本均衡或和谐。从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没有自由的秩序是可怕的,但无序的自由同样是不可接受的。基督教给失序的古典世界带来了新的向往和秩序,不过,随着教会享有权力和利益的增多,这种秩序也越发固化和僵化,于是,悄然兴起的世俗自由因素不断与之发生冲突,从而导致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之争,这种二元性的社会管理结构把西方社会从自由因素的成长逐渐引向法治下保护和规训自由的现代性秩序建构。但是,随着传统的共同体向着原子化的个人主义社会的剧烈转变,西方社会也为现代人的自由和解放付出了沉重代价,也就是涂尔干所说的失范和失序。这样,又为国家找到理由来对社会进行干预和规范,以此来重建社会关系、秩序和个体,导致了现代福利国家对日常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和社会管理,这就是鲍曼所说的“全景监狱式”监管或福柯所说的“规训”。[20]不过,随着梅奥主义人性化管理的兴起,这种“全景监狱式监管”的社会管理模式不断遭到公民社会的抵制,如今已被西方社会逐渐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在法治基础上进行协商、合作式的社会治理方式,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从而既保护社会自由和创新活力,又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序运行的现代社会新型秩序。

综上,权力、治理与秩序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一个国家内部权力的分化与权力格局的演变,进而会给原有的社会秩序带来冲击,如果国家的管理者没有对这一权力主体地位的调整和权力结构的剧变加以认真且及时的回应,没有调整治理社会的方式和手段,而是固守传统的统治模式,则会使得不同权力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剧烈、社会秩序更加失序,进而可能带来整个社会系统的崩溃;而如果国家调整治理的思路,创新治理方式和方法,尽量满足各种权力主体的利益与权力诉求,则会使得社会系统进入一个良性运行的有序状态。

五、一个可能的社区分析框架

为了更为明白地表述权力、治理与秩序的关系,笔者把自由与秩序作为横向坐标,权力与治理作为纵向坐标(见图1)。

图1 权力、治理、自由与秩序之间关系坐标图

自由与秩序是一对对应关系,自由是人类社会的追求之一,自治更成为现代社会的目标诉求,这些都是自由的正面效应,但是物极必反,过分自由就是一种无政府主义,必然会陷入弱肉强食的原始自然状态,从而使得社会失去安定,带来失范与无序的混乱状态,因而,人类社会需要给极端的个人主义施加规范,需要一定的权威、权力与社会治理来维持社会的规则以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因此,权力与治理都在保持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微妙平衡。权力嵌入于深层次的社会结构之中,是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本质性存在,并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的方式与人类的社会秩序。而治理是与权力相对应的,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该有什么样的社会治理方式,治理方式可以说是权力的外在表征。然而,权力结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权力结构和权力格局也会产生不断的演变,从而对社会秩序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而作为权力外在表征的治理模式却相对来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时并不是与权力结构和权力格局演变同步进行,这时需要对社会治理的方式与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与革新,如果固守传统的治理方式而停滞不前,就会带来更多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加剧社会秩序的进一步失序,从而产生难以挽回的严重社会后果,甚至造成社会的分裂和解体。

由权力、治理、自由与秩序的关系,笔者推演出社区研究新的思路与分析框架,即社区权力分化带来了权力失衡,引起了社区冲突与失序,为了回应与调整失衡的权力秩序与社区冲突,必须进行社区治理的创新,对权力范围、职责进行重新规范与整合,形成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的差异性均衡,最终重塑社区秩序,达致社区的和谐与稳定发展(见图2)。

图2 社区研究与分析框架图

具体来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社区内部传统的权力结构发生巨大变迁,权力日益社会化和微观化,出现由传统的单一的政治行政权力向经济市场权力和民间社会权力逐渐分化的趋势,市场力量和社区居民及居民的自治组织迅速兴起,或者说西方语境中的公民社会渐渐崛起,由此打破了传统的国家权力占绝对统治和支配地位的局面,使得社区权力结构和权力秩序出现失衡,但是社会管理在基层社区的方式依然固守着传统的政府威权方式,压制社会自治的空间,或者与市场力量勾连在一起,与民争利,或者社会自治组织不成熟导致的内部成员的权力争夺,等等,这样就加剧了社区冲突与权力秩序的进一步失衡,社区成为各种不同的权力主体目标诉求和利益博弈的社会空间,社区维权等社会运动不断增加,从而给社区和谐稳定、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挑战。因此,需要改变传统的社区治理方式,重新规范不同权力主体的权力范围与职责,整合各个权力主体的利益差异,在转型时期政治权力仍然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吸纳社区多元权力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形成多元合作、协商共治的权力格局,即有纵向上的科层体系,也有横向上的协商制,最终形成权力体系的差异性均衡,进而重构社区秩序,达致社区共生与社区和谐。

注释:

①在中国学术界,Civil Society有多种译法,常见的有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文明社会、民间社会等。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学者。对于他们来说,Civil Society首先是指区别于野蛮社会的文明社会,而所谓文明社会也就是城邦国家或城市共和国。由于城邦国家实行共和制,每一个公民都有自由、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因此,Civil Society也是公民社会。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国家与社会尚未分化,政治生活就是全部社会生活,社会淹没在政治国家之中,因此,Civil Society也是政治社会。参见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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