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企业治理机制研究_虚拟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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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04)04—0070—06

一 虚拟企业及其治理问题

任何企业组织自身拥有的资源总是有限的。然而,虚拟企业提供了一种无限利用或共享跨边界资源的组织架构。虚拟企业跨越了科斯的企业边界理论,使单个企业能够将属于其他企业的大量外部资源纳入自我发展的轨道,企业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虚拟”让企业不需要通过一体化资本运营手段来获得对所需资源的控制,作为地理上分布环境中的一员,虚拟企业将形成一种让成员企业使用自身并不曾拥有的资源而获得虚拟利益的机制。虚拟企业在资源共享与利用上的灵活性,成了许多企业实施其竞争和合作战略的一种手段。

虚拟企业打破了传统企业组织机构的界限和层次,一般既没有办公中心,也没有组织图,不存在层级和纵向一体化。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经济实体,也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另外,虚拟企业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不同企业出于共同的目标组成虚拟企业,一旦合作目的达到,虚拟企业就可能解散。因此,虚拟企业可能是临时性的,也可能是长期性的,其参与者也是具有流动性的。虚拟企业正是依靠这种动态的结构、灵活的方式来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

组织结构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通过企业内部及外部相关资源与能力的协调配置,使企业具备最佳竞争力,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在传统企业中,企业仅能利用内部资源和能力,因此传统治理结构安排以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为核心。虚拟企业则打破了传统的企业边界,这就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单个企业在关注内部协调效率的同时必须关注外部协调效率。为了具备高度灵活性和流动性,组成虚拟企业的单个独立企业通常只保留了最核心和最关键的机构,因此对于参与虚拟企业的各组成实体而言,外部协调和外部治理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内部协调。如何保证虚拟企业的组成者之间的有效协调,就成了虚拟企业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文根据Powel[1]“在经济行为中,权力、市场和信任一起作为促成和维系合作的3种机制,也是三种最基本的治理工具”的论断提出并研究虚拟企业的信任治理机制。由于虚拟企业作为一种网络式动态联盟组织,为追求弹性与效率,时合时分频繁的多边合作关系与策略联盟,要求组织必须具有超越本身界线的管理能力,方能应付各式各样的障碍与风险。但与科层企业组织的管理相比,在虚拟企业治理中存在着“控制断层”,也即科层制下的单一企业有可能在本企业实行完全的控制,而在动态联盟中只可能实行部分控制。本文认为只有通过建立虚拟企业联盟各方的相互信任机制才有可能填补这样的控制断层。

二 有关虚拟企业治理理论研究

(一)理查得森的“组织间协调”治理理论

在理查得森[2]看来,市场和企业(等级制度)是连续协调机制中的两个端点,组织间协调则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另一种制度安排形式。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和企业是组织进行交易的两种主要的形式。在市场中,价格机制是实现组织间交易的依据;在企业中,企业家的行政命令是实现组织内管理交易的依据。虚拟企业各成员企业依靠电子契约进行连接,相互间也通过电子协议进行协调,具有企业一体化性质;同时,虚拟企业中各成员企业又存在独立性,而且它们结成的联盟也会随着市场机遇的变化而迅速建立或分离,这一点又具有市场交易的特性。因此,虚拟企业是一种半企业、半市场的组织形式,是企业和市场的中间地带,可以认为是种企业功能的外部市场化或市场交易的内部企业化。

图1 虚拟企业是种介于市场与企业间的准市场企业

(二)威廉姆森的“多边治理”理论

威廉姆森[3]通过资产专用性及交易频率的分析指出,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三类和各类交易活动相匹配的治理结构(制度安排)——“企业、市场和混合模式”。所谓混合模式、指的是他所提出过的“双边治理”和“三方治理”。威廉姆森认为制度模式的选择与交易类型有关,交易类型可以用三维量度:资产的专用性、交易的频率、不确定性。在确定性适中的情况下,他用其他两维确定交易类型,然后匹配出治理结构(见表1)。

表1 交易类型和治理结构

投资特点

非专用 混合特质

数次 市场规则治理三边治理(新古典契约)

频 双边治理

统一治理

经常 一般契约治理

(关系型缔约活动)

虚拟企业需要的是“三方治理”或“双边治理”(均被称为混合型制度安排),实质上都是指企业之间的相互调节,因此,和理查得森的组织间协调具有一致性。

(三)间续式合约型虚拟企业双边治理理论

虚拟企业从事活动的能力资产具一定专用性、特别表现为合作企业之间且有一定的依赖关系(因为是互补性活动):由于虚拟企业在能力上专长化,出于竞争优势的考虑,虚拟企业的合作对象应是分别在各自从事活动方面最具核心能力的企业;虚拟企业是经济活动在企业层次上能力分工的结果,每种核心能力的企业数量必然不可能很多、否则就与核心能力概念本身矛盾;所以,虚拟企业的合作对象不可能在市场上任意结合,各自呈现的稀缺性会在两个方面使市场治理的契约成本大为上升:1)经常性的契约谈判、监督活动使成本上升;2)互补性活动产生的依赖性使转换成本(和别的企业合作的成本)较高。所以,市场治理不经济。统一治理显然不适合,因为不是替代性活动纳入企业体内,企业的核心能力受到分散和减弱,这和虚拟企业从企业能力角度分析的性质是矛盾的。因此,虚拟企业只能采用双边治理。双边治理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是关系性缔约活动,这种契约具有长期性特征(和企业的统一治理相似);同时,虚拟企业运作依据项目而定,合作对象也因项目而定,随着一个项目的完成,原合作关系(双边治理)解除;若新的项目需要,彼此就再次合作,双边治理再次继续下去,否则,就暂时中断,所以,虚拟企业运作的契约关系又具短期性特征(和市场治理相似)。赵春明[2]指出这种契约类型为间续式契约,以突出虚拟企业的契约特点和一般的双边治理不同。如图2表示。

图2 经济活动调节方式与契约类型

(四)以动态多元化合约形式的虚拟企业治理理论

杨伟文[4]等根据虚拟企业的构成特点,为虚拟企业提出了动态多元的治理结构安排。虚拟企业通常是由一个具备核心技术且捕捉到某个相关市场机会的企业(称为主导企业)发起的。主导企业需通过各种合约,它的影响范围横向延伸到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拥有互补技术和互补资产的企业,向上延伸到供应商,向下延伸到它的分销和零售渠道,甚至延伸到最终用户,形成一个以主导企业为中心的星形网络(如图3所示)。

图3 以主导企业为中心的虚拟企业

注:“——”表示各种合约

虚拟企业的各组成实体是通过一定的合约安排结合在一起的,这些合约安排包括外包、合作协议、联盟、合资等。交易相异的主要维度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次数,对于一个独立企业而言,它与外包伙伴、合作协议伙伴、联盟伙伴、合资伙伴的交易在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次数上存在明显区别,分属不同的交易类型。对不同的交易采用不同治理结构安排,能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按照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就应对不同的交易采取不同的治理结构安排,即虚拟企业要采用多元化的治理结构。

(五)动态网络协调者治理理论

凯·魏玛尔、凯·丽玛和贝尔德·施尼德尔(Kai Wehmeyer,Kai Riemer和Bernd Schneider)[5]提出了用跨组织的动态网络协调者来治理虚拟企业。他们构想中的虚拟企业除了多个参与的实体企业外,还引入了一系列的动态的协调者角色,负责资源调配、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和网络基础设施管理等任务。其中主要的角色有:1)网络教练,负责入口管理、基础设施开发和解决合作伙伴间的关系;2)经纪人负责客户关系管理、接受订单和其他市场营销业务;3)任务经理负责配置特定价值链,虚拟工厂;4)项目经理负责订单处理、业务过程管理和必要的工程计划与管理;5)监理师负责市场竞争尤其是冲突管理。当然这种角色可以是特定的人物,还可以是一些智能代理软件。

在虚拟企业网络中引入这样一些角色后,意味着把跨边界运作的虚拟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内化为类似前面讲的统一制规(行政治理)的实体企业,不过这是一种高度扁平化的动态网络组织,各种角色也是高度流动的,如图4。

图4 虚拟企业中动态网络协调者角色分布

三 基于信任的虚拟企业治理机制的建构

(一)信任作为虚拟企业治理工具的可行性分析

从上述有关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虚拟企业独特的组织特征,虚拟企业的治理问题既不能完全以市场制规论处,也不能以传统企业治理机制来解决,必须寻求新的治理机制。但无论是间续式契约型的双边治理模式还是动态多元的合约治理模式,虚拟企业的治理问题都离不开信任基础。本文因而进一步设想,信任能否成为虚拟企业的治理工具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需从信任的概念与功能着手加以分析。

1.信任的含义

信任具有层次性和多面性,这引起了人们从不同角度对它进行研究,因此,有关信任的概念是多种多样的。M.Korczynski [6]曾列举了20多位作者关于信任的不同用法,区分这些不同概念的基本要素是信心的来源。信心来源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信任的多面性。本文将采用的信任概念可表述为:信任被认为是一种期望对方不会利用自己脆弱性的信心(confindence)。这个定义来源于梅耶等的看法,梅耶、戴维斯和斯库尔曼[7]认为,信任是指一方在有能力监控或控制另一方的情况下,宁愿放弃这种能力而使自己处于弱点暴露、利益有可能受到对方损害的状态。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信任是种有信心的行为。

2.信任的功能

(1)信任的简化功能

卢曼[8]指出信任属于一种系统简化机制,通过信任可以降低环境复杂性和系统复杂性。信任是以过去推论未来,以熟悉推论不熟悉。人们将怎样面对未来呢?他必须借助他的过去和现在,现在是他不可避免的置身之地。过去是确定和不变的,过去不包括任何其它可能性,没有复杂性,现在是有限和迟疑的,将来是复杂和未知的。人们结合过去和现在,来超越未来的不确定性在他们心理上造成的疑惑。

(2)信任的约束功能

信任的约束功能依赖于另外两个概念:一是不信任;二是声誉。

通常看来,不信任是信任的对立面,但在承担简化功能的意义上,不信任并非信任的反面,而是其功能等价物。俗话“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刚好说明了不信任与信任之异曲同工,两种方式都使我们免除了继续搜索信息的重负和犹豫不决对工作与时机的贻误。尽管在实践中,不信任可能是无奈之举,但在心理上,不信任并非消极,而是更为决断的简化。

另一个帮助信任发生约束作用的是声誉系统。

信任的原始基础是熟悉的特征的过去的记录。[8]声誉在社会交互活动中起两个不同的角色的作用。第一是信息传递作用。它使具有正面声誉的信息接受者信任更多。如前面所定义的信任是与交易者的良好愿望的期望,人们不可能有完全的有关信息,而只能依靠可获得的信息如声誉。声誉的第二个作用是制裁。负面的声誉将成为一种制裁机制,惩罚不诚实行为。这也能促使所有人讲信用。

(3)信任的决策功能

在决策理论中,理性选择模型占据着支配性地位(特别是在学术研究领域)。但在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信任在决策中发挥了更为广泛的作用。例如,当你敢于在车辆川流不息的地方横过马路,是你信任司机看到了你并会放慢车速避免撞人事故发生;当你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进入你以前从未去过的商店购买物品,是信任使你作出决定。

(4)信任的协调功能

冲突往往发生在相互不信任的环境中,上下级之间或同级部门间在没有相互信任的环境下容易产生冲突和不合作。信任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润滑剂。信任往往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的最简单形式也必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行动者(或社会组织)之间,信任是相互的,因而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人们依据是否存在信任关系作出如何往来的决定,信任影响着人们的行动选择。信任问题成为社会学者关注的重心,因为任何个体(或组织)对外界信息的掌握都不可能是完全的,行动的选择和关系的建立都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缺少信任,任何社会关系都不可能持久存在。而信任的存在有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向心力,可以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提高效率。因此信任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这些都反映出信任的协调作用。

针对虚拟企业实体成员对等特性,无法通过上级命令来解决各种冲突问题,控制的断层极其需要一种合适的“管控软件”即治理工具。经上面分析可以看到“信任”本身就蕴含了决策、约束、协调、简化等功能性工具,这些恰恰就是“组织间协调”需要的基本手段。

(二)具有高度信任的虚拟企业的建构

1.高度信任的含义

通常所说的高度信任是个较为模糊的概念,但本文要把高度信任更为明确地说明清楚。高度信任在这里表示交互的双方是相互信任的,各方都不会利用对方的弱点来谋求私利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高度信任还可以通过“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型来说明。

“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型[9]可表示为:

图5 “囚徒困境”模型博弈矩阵

“囚徒困境”模型是典型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问题。在局中人理性选择的行为假设下,博弈的Nash平衡结局是(-8,-8),这是局部理性作用下的宏观结果(或系统表现),是一种缺乏信任的最坏的结果。但这个结果并不完全符合社会现实,在现实生活中,1、2、3、4各个方格中的情形都有可能发生,这取决于甲乙双方的信任类型和信任结构。

现在我们研究一下在“囚徒困境”模型中的甲乙两个局中人的信任结构。(-8,-8)对应的信任结构是(no trust,no trust),(0,-15)对应的信任结构是甲采取不信任行为,而乙采取信任行为,即(no trust,trust)。(-15,0)对应的信任结构是甲采取信任行为,而乙采取不信任行为,即(trust,no trust)。在第2、3方格中,双方的信任类型是不同的,不同信任类型相冲突的结局是一方出卖另一方而得益,另一方因为自己采用了信任策略而蒙受损失,结果是使其中本来有信用的一方的信任心遭到破坏,而陷入彼此不信任的困境(no trust,no trust)。而(-1-1)对应的信任结构是甲乙双方都采取信任行为,即(trust,trust)。很显然,在第4个方格中,双方具有相同的信任类型,结果达到柏拉托最优(-1,-1)。这个结果就是本文所说的高度信任下的结果。

显然,在高度信任下交互的双方通过信任实现的决策、协调、约束和简化双方行为的目标,所得的利益是好于其他所有类型的支付或利益的,是柏拉托最优的。

2.具有高度信任的虚拟企业的建构

上面用“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型从最坏的一种情景下说明了高度信任的含义及其治理效果。但在现实中这种高度信任的环境往往难以达到,本文试图通过设计多个层次信任机制来实现一个高度信任的虚拟企业。

第一个层次是虚拟企业信息网络基于认证的信任机制

典型的虚拟企业是基于全球互联网动态联盟,Internet是虚拟企业运作的技术平台。可以通过建立基于认证体系的信息网络信任机制,使虚拟企业获得一种基本可信任的数据工作环境。通过信息化的网络层信任基础结构进一步可实现虚拟企业信任建构过程的信息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个层次是虚拟企业组成实体间组织层次的激励相容性信任机制

虚拟企业的价值基础是共赢观念下的风险分担与利益共享。虚拟企业形成之后,在虚拟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价值网络,各个成员对其付出的努力与获得的利益有一个理性预期。这里主要可以利用博弈论中机制设计理论,来获得虚拟企业成员组织间公平且可信任的利益分配格局,从而建立一种具有激励相容性的虚拟企业组织成员间的信任关系。

第三个层次是虚拟企业信任评审机制

虚拟企业具有地理分布广、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利用资源的特点,这个特点体现在人力资源利用上,经常会出现许多互不相识的人员构成虚拟团队完成相互高度关联的工程任务,一般情况下冲突与矛盾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潜在的参与者进行信任评价或评审机制。

第四个层次是伙伴选择层的信任保障机制

设A={B[,0],B[,1],B[,2],B[,3],…}为正在建构中的虚拟企业,B[,i]为欲加入其中的供侯选的成员企业。这里需要建立的虚拟企业信任机制是确保处于不断建构中的虚拟企业A是具有高度信任的组织。首先设B[,0]是一具有高度信任水平的企业盟主实体,B[,0]→A也就是说在形成过程中,A=B[,0],A={B[,0],B[,1],B[,2]},A={B[,0],B[,1],B[,2],B[,3]}…(说明:“=”在这里可视为赋值的意思)始终使A保持高度可信任状态。一开始就由某有高度信任水平的A=B0为基础,并不断对想加入A的成员企业B加以考察,通过某种机制使B加入A后,A仍然是高度信任的。例如假设在一般情况下B是难以置信,但在B通过抵押改变了博弈的支付结构后,从而是可信的;B通过第三方信任保证,或通过合同的强制作用后B是可信的。本文称对B的这种处理机制为信任包装,显然通过包装后的企业B可信性得到大大提高。

通过建立以上四个层次的信任机制,从而形成一个高度信任的虚拟企业,基本解决了虚拟企业的治理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将上述四个层次的功能集成为虚拟企业信任治理功能代理——信任治理中心。

(三)虚拟企业信任治理中心模型

虚拟企业实质上是多种异质的核心性资源的集成,它们一起形成一个相互依赖与互补的资源池,如图6。虚拟企业信任治理中心是将本来不太熟悉并可能也不存在相互信任的资源领域联接在一起,建立起一个“高度”信任的虚拟企业的功能代理。其主要的功能是进行信任评价、信任保障和信任激励等活动,它还具备虚拟社区和CA认证体系等基础设施,可提供各种信任信息服务。通过虚拟企业信任中心的配置与管理,各资源领域间达到高度的信任,从而实现虚拟企业低成本高效益的运作。

图6 虚拟企业信任治理中心模型

建立虚拟企业信任治理中心,以信任作为资源协调、配置及治理的基本工具将获得较低的治理成本。有了相互信任后,虚拟企业甚至可以通过非正式的协议,跨越企业边界的界限对其他成员企业的互补资产、互补技术以及共享的产业能力等外部资源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经济福利的最优,实现虚拟企业的成员的双赢和多赢。

信任治理中心作为一个功能代理可以进一步智能化和信息化,特别是可以建立基于智能代理Agent的信任治理信息模型,其功能结构见图7。

图7 虚拟企业信任治理中心(代理)功能结构

四 总结

本文基于Powell关于信任可作为三种基本的组织交易治理手段之一的论断提出了基于信任的虚拟企业治理机制的理论模型。论文在回顾和评述了有关学者对非实体企业治理理论的研究的基础上论证了信任作为虚拟企业治理工具的可行性,指出信任具有决策、协调、约束和简化等重要功能,它可以作为虚拟企业这类无垂直管理结构的联盟组织的治理工具;最后提出了建立具有高度信任的虚拟企业治理结构的概念模型,分多个层次使虚拟企业具有较完善的信任治理机制,建立基于信任治理中心的虚拟企业治理结构的操作模型。该模型从理论和实际运作上基本实现了虚拟企业的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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