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养廉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参赞论文,大臣论文,清代论文,总理论文,事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代养廉银制度创始于雍正年间,最初仅适用于地方文官,后来逐渐推及在京文官和八旗、绿营官员①。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统一新疆后,清廷在各城设置驻防大臣镇守。统一之初,百废待兴,事务繁杂,加之新疆地处西北边陲,于是支给养廉银,以贴补新疆各城驻防大臣用度。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②作为回疆八城地区的军政长官,也在支给养廉银之列。 目前,有关清代新疆养廉银的研究不多③,且研究多以伊犁将军养廉银为中心,对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的养廉银关注亦显不足④。本文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养廉银为中心,进一步深人探讨新疆养廉银和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养廉银制度。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新疆大臣养廉银制度的确立 1.新疆养廉银的制度渊源 新疆养廉银的提出源于乾隆二十五年。是年十一月,军机大臣议奏:“臣等钦奉恩旨,以新疆所设办事大臣驻防屯田,一切日用及赏赉之需,宜酌筹宽裕。除各该处官兵人等仍照旧例支给盐菜银两外,其驻扎办事及领队大臣,谨遵旨酌照西藏、西宁大臣之例,给予养廉银两,分为总理、协办、领队三项。查伊犁增驻官兵,屯田、筑城事务较多,拟给总理养廉二千两,协办一千二百两,领队一千两。阿克苏为伊犁要路,办事亦繁,请照伊犁之数目赏给。叶尔羌、喀什噶尔地处极边,拟给总理养廉一千五百两,协办一千两,领队八百两。乌什、库车、和阗、哈喇沙尔、辟展、乌鲁木齐等处,与内地相近,拟给总理养廉一千二百两,协办八百两,领队六百两……其原得盐菜银两应行裁省,仍按月酌给米石,于屯田收获内支领。至此次所给养廉银两,系特恩加惠新疆办事大员,其伊等本任品级职衔应得分例,仍准其支给。”⑤奏人,“上从之”。后又议准:“新疆大臣养廉,就近于军营存贮银内支领,按四季分支,停其月支盐菜银两。至每月口粮及京城本缺应得之项,仍照旧支给。”⑥ 新疆养廉银源自西藏、西宁驻扎办事大臣养廉银,但它们的关系仅是名称上的沿袭而已,其本质有很大不同。“其原得盐菜银两应行裁省”表明,新疆驻扎大臣起支养廉银后不再支领盐菜银⑦,“改盐菜银两为养廉银”⑧。后多次重申二者不可兼得,这是新疆养廉银发放的重要原则。乾隆二十六年议准:“派往军营更换大臣,未交代之前,支给盐菜口粮,俟接任之日,照例起支养廉。”⑨二十九年又议准:“新疆驻扎大臣陛见后仍赴该处,与撤回来京者不同,仍准支食养廉。其沿途盐菜,不得重支。”⑩参赞大臣盐菜银每月不过12两,比在京职衔获得的收入少得多,所以“本任品级职衔应得分例”仍旧支给。新疆养廉银、盐菜银二者不可兼得反映了新疆养廉银的前身即盐菜银。 如前所述,从京城前往新疆的大臣,启程赴任后开始支给盐菜银,接任后支给养廉银,停支盐菜银;对于赴京陛见后仍回原任者,往返沿途仍支给参赞大臣养廉银。在新疆范围内调动者,如叶尔羌办事大臣调任喀什噶尔办事大臣,初无统一规定,“未经到任以前沿途行走,有不支盐菜仍支旧任养廉者,亦有支新任养廉者,办理未能划一”(11)。乾隆四十八年户部议准:“嗣后西路升调人员,未经接办新任事件,其沿途行走,自应仍支旧任养廉。”(12) 2.京城养廉银、参赞大臣养廉银支放 清朝统一新疆后,派遣京师八旗大臣驻扎办事,兼有原职衔和在外差遣双重身份,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具体而言,前者包括“在京之俸银、俸米、随甲、养廉”,后者包括“在外之养廉、盐粮、马驼”(13)。前引“本任品级职衔应得分例”和“京城本缺应得之项”,均指前者。据文献记载,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两种身份兼领的养廉银可以分别称为京城养廉银和参赞大臣养廉银(14)。 乾隆二十五年以后,清廷多次重申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两种身份可以兼得各项收入。乾隆五十二年,户部奏定新疆办事大员支给俸廉之例,其中明确:“内外大臣官员,由现任作为参赞、领队大臣,或赏给职衔派往办事者,在京之俸银、俸米、随甲、养廉,在外之养廉、盐粮、马驼等项,均照衔支给。”(15)嘉庆十八年(1813年)上谕:“向来西北两路参赞、领队、办事各大臣,带有京职者,于例支养廉、盐菜等项银两外,仍兼领京职廉俸。嗣后伊犁将军兼京职者,亦照参赞以下各大臣之例,一体兼支。户部载入则例。”(16)道光二年(1822年)议准,“西北两路将军及参赞、办事、领队各大臣,带有京职实系额缺者,俱于例支养廉、盐菜等项银两外,兼支给京职养廉银两。至西北两路之外,如有兼任额缺京职者,所有养廉银两,亦准兼支。”(17)同治十一年(1872年)奏准:“凡钦奉特恩赏给副都统职衔,差往军营经年驻扎,及派往各处办事人员,照支蒙古、汉军副都统养廉、随甲钱粮。”(18) 参赞大臣养廉银、京城养廉银发放的依据不同。参赞大臣“所食养廉多寡,不论职衔之大小,俱系一概支领”(19),即参赞大臣养廉银数额与原职衔高低没有关系,有固定的数额。前引乾隆五十二年户部所谓“均照衔支给”(20)表述不准确。新疆驻防大臣京城养廉银与在京职衔密切相关。据记载,乾隆十年,“特旨赏给八旗大臣、官员养廉,岁支银八万六千两;计领侍卫内大臣,九百两;八旗满洲都统,七百两;前锋、护军统领、蒙古汉军都统,各六百两;步军统领、满洲副都统、内务府总管,各五百两;内大臣、散秩大臣、蒙古、汉军副都统、步军翼尉、内府三旗统领、内务府、奉宸苑、上驷、武备院卿,各四百两”(21)。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并无固定的在京职衔,其京城养廉银数额也不确定。 3.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养廉银的筹措 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经军机大臣奏准,“于驻扎西藏大臣养廉内,各减银五百两;驻扎西宁大臣养廉内,各减银一千五百两”(22),所得2000两作为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养廉银。统一新疆以后,“陕甘等处裁撤之绿旗兵、台站及满汉营马每年于三四月牧放,合计可节省银六十二万两有奇”(23)。乾隆二十六年七月军机大臣奏准,“伊犁、叶尔羌等处大臣等养廉、官兵盐菜银两,以征收钱粮折给外,每年尚需银十五六万两,即于陕甘节省项下动拨”(24)。后由陕甘总督提前拨解回疆各城经费,养廉、盐菜等项均从本地财政收入和拨解经费中支出。 4.维吾尔驻扎大臣养廉银 乾隆二十六年上谕:“前因额敏和卓、玉素富皆回部旧人,若令伊等更替驻扎办事,于新疆有益。去年玉素富来京,曾谕令在哈密休息年余,今额敏和卓当还吐鲁番休息,以玉素富往代……玉素富至叶尔羌,额敏和卓即回游牧,来年入觐回人等经过吐鲁番时,再同侍卫等来京。玉素富亦授为参赞大臣,应得公项照例支给。”(25)从《大清会典则例》来看,“应得公项”包括养廉银。《大清会典则例》卷143《徕远清吏司》载:“叶尔羌驻扎大臣二人,养廉银三千两。”(26)据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之规定,叶尔羌办事大臣养廉银1500两,协办大臣1000两,总数不是3000两。所以,额敏和卓与叶尔羌八旗正办大臣一样,均给予养廉银一千五百两。 乾隆三十年乌什之乱平定后,命额敏和卓驻扎喀什噶尔办事,旗人柏琨“与额敏和卓同办事务”(27)。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喀什噶尔帮办大臣柏琨奏请赏给参赞大臣、郡王额敏和卓养廉银(28)。据此可知,额敏和卓驻扎喀什噶尔期间,没有支给养廉银。同年三月上谕:“吐鲁番郡王额敏和卓,已降旨遣往叶尔羌,同额尔景额办事。著加恩每年仍支给养廉银一千五百两。”(29)同年五月,叶尔羌参赞大臣额敏和卓奏谢赏养廉银之恩(30)。乾隆五十八年命伊斯堪达尔为喀什噶尔协办大臣,道光八年命伊萨克为喀什噶尔协办大臣,两人亦有可能支给协办大臣养廉银。 二 乾隆二十五年以后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养廉银的变化 1.乾隆三十一年 乾隆二十八年奏准,伊犁参赞大臣岁给养廉银1500两。二十九年设雅尔参赞大臣,照伊犁参赞大臣之例,岁支养廉银1500两。三十年雅尔参赞大臣移驻塔尔巴哈台,仍支给养廉银1500两(31)。平定乌什事变后,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移驻乌什。回疆各城驻扎大臣养廉银以城为单位支出奏销,故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移驻乌什后,须重新确定该城驻扎大臣养廉银数额。三十一年三月,陕甘总督衙门为确定乌什参赞大臣及其协办大臣应支养廉数目事咨户部(32)。于是,清廷参照伊犁参赞大臣、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之例,调整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养廉银数额,并以之为契机变动了部分新疆大臣的养廉银数额:“乌什总统办事大臣养廉银著给一千五百两,协办大臣一千两,领队大臣银八百两;喀什噶尔、叶尔羌、乌鲁木齐总统办事大臣各银一千二百两;乌鲁木齐协办大臣并库车、喀喇沙尔、辟展办事大臣俱支给银八百两。”(33)调整后的数额均低于乾隆二十五年规定数额。 2.乾隆三十二年 伊犁、回疆“地系边疆,诸凡较内地昂贵,加以年岁丰歉不同,将军大臣等日用及出卡巡查边界,赏项频繁,每年得项无多,不免拮据”(34)。在此背景下,乾隆三十二年乾隆帝命大学士傅恒等酌议增加养廉银:“伊犁总理将军岁支养廉银二千两,加给三千两;参赞大臣岁支一千五百两,加给一千两;领队大臣四员,岁支一千两,加给五百两。分驻塔尔巴哈台雅尔参赞、领队大臣养廉,亦照伊犁加增。乌什总理回城参赞大臣岁支一千五百两,加给一千五百两;协办大臣岁支一千两,加给二百两……哈密办事道员岁支一千两;协办道员岁支六百两。”(35)起初傅恒认为,新疆驻防大臣与内地各省驻防将军同属八旗驻防系统,“此项加增银两,自应于内地各省将军每年得项内酌减筹款”(36)。后来他粗略地估算了,“虽量为裁减,仍属无益于事”,于是转而奏准从“甘肃等处裁减兵丁、卡伦马料及京口、杭州等处出旗汉军旗丁俸禄、钱粮、口食、马料折色等项”(37)节省银内支出(38)。 3.乾隆三十五年 乾隆二十五年规定,新疆将军、大臣等停支盐菜银,改支养廉银。然而,其所属印房、粮饷局等处章京、笔帖式等,仍旧按照旧例支给盐菜银,“不免拮据”(39)。乾隆三十五年,经御史穆隆阿奏准:“新疆大臣养廉量为裁减,添给派出部院章京、笔帖式养廉之用。伊犁总理将军岁减银二千两,参赞大臣岁减一千两,又减五百两;领队大臣四员,各岁减二百五十两,又减五百五十两。分驻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岁减五百两,又减五百两;领队大臣养廉,照伊犁之例支给。乌什总理回城参赞大臣岁减一千两,又减五百两;协办大臣岁减一百两,又减四百两……哈密办事道员岁支银一千两,改支三百两;协办道员岁支银六百两,改支二百两。”(40)实际上,七月、九月各裁减一次,“以奉旨之日减支起”(41)。 三十五年七月、九月两次裁减所得用于补贴办事章京、笔帖式盐菜银(42),意在养廉,故“裁除盐菜字样,作为养廉银”(43)。即原章京、笔帖式盐菜银改名养廉银(44)。此次新疆养廉银制度变革的实质是重新分配新疆养廉银,使数额有限的养廉银惠及办事章京、笔帖式等官员,新疆养廉银制度渐趋合理、完善。在这次变革中,章京、笔帖式等盐菜银改称养廉银,是乾隆二十五年新疆办事大臣盐菜银转变为养廉银的历史再现。 4.道光八年 道光六年张格尔之乱爆发后,清廷命长龄等率军平叛,并负责善后事宜。七年上半年,多次任职边陲的礼部尚书松筠条奏回疆善后事宜,其中一点是“酌加驻扎大臣养廉及印房、粮饷司员笔帖式盐菜,以资办公”(45)。长龄、杨芳等人均赞同其议。后改命那彦成为钦差大臣,前往喀什噶尔筹办回疆善后事宜。七年十二月,那彦成奏陈回疆积弊,以新疆“各大臣及司员、笔帖式等原设养廉均不敷办公”(46)为由,请求增加。八年元月,议定新疆将军、大臣养廉银加增数额:“伊犁将军现支养廉银三千两,著加一千两;伊犁参赞大臣现支养廉银一千两,著加五百两……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现支养廉银一千五百两,著加五百;喀什噶尔帮办大臣现支养廉银七百两,著加三百两……和阗、英吉沙尔领队大臣现各支养廉银六百两,著均加二百两。”(47) 由于新疆各辖区新增养廉、盐菜银总额和财经状况的差异,其筹措方法不一。伊犁共需银4660两,“于伊犁牛马税、房租项下动支”(48)。塔尔巴哈台共需银1096两,“于每年扣收绸布、茶封变价及官厂牲畜扣价项下动支”(49)。当时回疆“无款可筹”,却有大量余粮。“各城查报私垦增粮,并乌什新设屯工,共岁增粮五万六千余石”,除去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阿克苏、乌什等“五城新增换防将备弁兵应支口粮、马料”38000余石之外,还有余粮18000余石(50)。再加上喀什噶尔和叶尔羌等处试垦土地产粮,余粮总数更多。“粮经久储,红朽堪虞,且官若积聚过多,市价必昂,于回食亦有关系。”八年八月,经那彦成、武隆阿、杨芳等联名奏准,以“余粮抵作官员加增养廉、盐菜银两,以节经费”(51)。“就新增余粮按回疆例价,每石合银五钱折,给各大臣及章京、笔帖式等养廉、盐菜银两。以回疆所产,即以供回疆之费。官员粜粮得价,粮石仍散在本境,回户亦无食贵之虞。”(52) 西四城余粮较多,但是东四城之阿克苏、乌什、喀喇沙尔等三城余粮较少,不敷部分在“叶尔羌余粮内拨补”(53)。后来,三城办事大臣声称“运费不赀,难领本色”。于是,经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札隆阿奏准,“将前项抵折各城加增养廉盐菜粮石,照依奏定章程,每石改征折色银五钱,每年于征收全完后,知会阿克苏、乌什、喀喇沙尔三城专弁领回,按月给散,以归省便”(54)。 三 影响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实得养廉银数额的因素 以上提到的养廉银数额均为制度规定之数,受差遣身份、折支和扣减等因素影响,实得数额较额数少,甚至不支给养廉银。 1.效力赎罪,弃瑕录用 清代以效力赎罪、弃瑕录用的身份差往新疆办事者居多,有必要理清不同时期的相关规定。乾隆二十六年,议定效力赎罪大臣岁支养廉之例:“西路办事大臣议给养廉,原俾伊等公私宽裕。至获罪发往效力人员,并无支给之例,但伊等既驻扎办事,仍带大臣品级,著加恩将所定养廉等项,减半支给。”(55)五十二年经户部奏准,变革旧例:“派往新疆人员,但经赏给顶戴,及有效力并效力赎罪字样者,均令其自备资斧,在京、在外一切得项不准支给。革职后弃瑕录用,赏给职衔派往者,无论已未补缺,所有俸禄、养廉、随甲,俟差竣回京得缺,及到任后再行照例支给。至盐菜、口粮、马驼准其照衔支给,并不准给与在外养廉。”(56)由于自备资斧效力之员“无得项可支”(57),需要在京亲属接济。 嘉庆十一年议准:“嗣后除钦奉谕旨自备资斧效力人员,仍照专条,一切得项均不准支外。其弃瑕录用之员,初次赏给派往,止支盐粮驼马,不支京外廉俸。若初任无过,一经调任,应得京外廉俸准其减半支给。若升调他处,即加等赏衔,或指补京堂,仍留办事,即照升衔,现任全支京外廉俸,俾资办公,以昭公允。”(58)嘉庆十年,二等侍卫阿隆阿自备资斧前往叶尔羌协办事务。十二年,嘉庆帝命赏给阿隆阿养廉银。由于自备资斧效力之员支发养廉银无旧例可查,户部奏请如何支给。上谕:“向例弃瑕录用之员,方准支给盐菜口粮,不支养廉。其原派自备资斧者,不在此例。俟调任后,始准支给减半养廉。今阿隆阿若遽支给减半养廉,较之弃瑕录用者,未免更优。嗣后派往新疆各处办事之将军大臣,如有自备资斧者,著加恩与弃瑕录用之员,一体支给盐菜口粮,于调任后再行支给减半养廉。俟调任两次,或加衔升用,即照例全行支给。”(59)嘉庆二十五年,大和卓波罗尼都之孙张格尔率众入卡,图谋喀什噶尔。伊犁将军庆祥前往剿办,在《密陈回疆情形》一折中提及效力赎罪人员养廉银问题。奉上谕:“嗣后新疆南北各城参赞、帮办、办事、领队各大臣,有由革职效力人员录用者,准其即支食养廉一半,无庸月支盐菜银五两,调任加衔后,即准全支养廉。”(60)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此规定仍在执行(61)。 2.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等职衔 乾隆二十四年,“陕甘总督吴达善等咨请,布政使照依二品总兵、按察使照依三品总管之例支给。经户部复准,嗣后如奉旨前往驻扎办事者,方准援照支给,其余仍照司员之例支销”(62)。乾隆四十三年,哈密办事大臣佛德发现了问题:“例载总兵连跟役八名,月支盐菜银十三两,骑驮马十二匹,驼二只;三品总管连跟役十二名,月支盐菜银十五两,骑驮马十五匹,驼二只。若布政使照总兵之例支给,按察使照三品总管之例支给,则按察使所得盐菜额等项转优于布政使,请嗣后按察使应得分例,照副将之例支给。”(63)户部议复,乾隆帝似乎不大满意,于是又命军机大臣“另行定议”。军机大臣等奏言:“各省藩臬两司,奉旨派往新疆者,非曾经获咎,即系不能胜任,此等人员曾任两司,所得廉俸本为优厚,今蒙恩不加摈斥,派往新疆,理宜自备资斧,以图报效,不宜复支给盐菜等项。从前户部定议时,止就陕甘总督所咨率行准给,本属未协。除已经支给各员遵旨无庸追缴外,应请嗣后由藩臬两司派往新疆者,无论奉旨派往及随同办事各员,所有盐菜、跟役、马驼分例,一概不准支给,以昭平允。”(64)即新疆养廉银、口粮等项一概不准支给。奉旨:“依议。” 乾隆五十二年,户部奏定新疆办事大臣支给俸廉之例,其中一条与缘事革职的布政使、按察使有关:“向例藩臬两司,或曾经获咎,或系不能胜任,以本衔派往新疆办事者,所有俸廉及盐菜、马驼等项分例,一概不准支给。是获咎与不胜任之督抚,亦应照此办理。惟并无过犯,只以新疆办事需人,奉旨以本衔派往之督抚两司,除不准支给俸廉外,所有盐菜、马驼等项,及在外养廉,仍准支给。”(65) 3.折支 所谓折支,指按照一定的比价将部分养廉银以普尔钱、小麦等形式支给。乾隆五十二年,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明亮奏准:“官兵盐菜并绸缎变价等项,以钱一百六十文合银一两。其大臣养廉、粮员公费及采买物料,仍以钱一百文合银一两。”(66)这条史料不仅记载大臣与官兵的官方银钱兑换的比价不同,而且表明大臣养廉银折支普尔钱。据记载,道光八年之前,回疆西四城大臣养廉“银钱各半”支给,银1两合普尔钱100文;乌什、阿克苏、库车等城大臣养廉银,“俱系银款”(67)。回疆各城驻扎大臣养廉银折支普尔钱(68)与回疆的传统习惯有关。平定回疆之前,“喀喇沙尔、库车、沙雅尔、阿克苏诸城,向无制钱,或以银买卖,或以田地折算,亦有以物易换者。惟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诸城,旧有钱币交易,通用质,以红铜为之。”(69) 以小麦折支回疆大臣养廉银则出现得晚一些。道光八年,经那彦成等奏准,以回疆新增余粮折给各大臣及章京、笔帖式等新增养廉、盐菜银两,“各城官员养廉、盐菜,向系银钱搭放者,一律准其全支银两”(70)。后原来的部分也开始折支小麦。据记载,道光二十三年前后,喀什噶尔办事领队大臣、英吉沙尔领队大臣养廉银以四成白银、六成小麦的比例支给,道光八年新增加的养廉银仍以小麦支给(71)。原额养廉银折支小麦,可能仅喀、英二城如此。咸丰初年,叶尔羌参赞大臣德龄及其协办大臣常清“奏明搭放章程,将驻扎大臣养廉搭支三成钱文,六成小麦,一成实银”(72)。咸丰八年(1858年),叶尔羌参赞大臣庆英及其协办大臣固庆会衔奏称“新议大臣养廉、文官笔帖式等盐菜以六成小麦搭放”(73)。由此看来,所谓“驻扎大臣”包括叶尔羌参赞大臣及其协办大臣。另外,不仅回疆各城驻扎大臣,所属办事司员、笔帖式等盐菜银亦按比例折支。 如果折支的官价与市场价相当,那么就不会对驻扎大臣实得养廉银数额有什么影响。如果折支的官价比实际的市场价低,那么实得数额较额数少;反之,实得数额较额数多。以折支普尔钱为例,据穆渊研究,乾隆二十六年1两白银合普尔钱100文,乾隆五十二年合160-180文,嘉庆六年合260文,嘉庆十九年合220文,道光七年合200-220文,道光二十四年合400余文,咸丰五年合1100-1200文,咸丰九年合600-650文(74)。以此为据,长期以来回疆驻扎大臣养廉银折支普尔钱的官价比市场价偏低(75)。那么究竟少多少呢?以道光七年为例,官价银1两合钱100文,回疆市价1两银合钱200文,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养廉银1/2搭钱支给,实得白银数额是搭钱部分的1/2,是总额的3/4。道光七年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养廉银为1500两,实得1125两。如果高于200文,实得数额尚不足1125两。那彦成认为,驻扎大臣养廉银折支的官价比市场价低的目的在于“节省经费”。 4.扣减 咸丰年间,受农民运动、列强入侵、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清政府出现了空前严重的财政危机。截止咸丰三年六月,户部仅存银22.7万两,此后四、五两年户部银库均入不敷出(76)。清政府采取的诸多补救措施之一就是扣减文武大臣养廉银,新疆大臣也不例外。咸丰三年,新疆驻扎大臣养廉银停支二成,“俟军务告竣,仍复旧额”(77)。咸丰五年,改停支一成(78)。 乾隆二十五年规定,新疆大臣支给养廉银以后,停支盐菜银,可以说新疆养廉银系由“盐菜银”转化而来,其前身是盐菜银。因之,新疆养廉银与内地各省文官养廉银渊源于耗羡银不同,其筹措方案亦与内地不同,具有很强的军事色彩,是新疆军府制度的重要特征。至于其名称,则源自西藏办事大臣、西宁办事大臣养廉银。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养廉银有京城养廉银和参赞大臣养廉银等两种。就前者京城养廉银而言,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与乌鲁木齐都统、伊犁将军不同,与其他回疆驻扎大臣一样,始终具有在京、在外双重身份,其性质始终是“钦差大臣”,并没有彻底地完成地方化。所以,其品级从在京职衔。由于在京职衔不确定,其在京养廉银数额亦不确定。伊犁、乌鲁木齐驻扎大臣,最初亦具有双重身份,其性质亦为“钦差大臣”。后来,二者完成了地方化,彻底转化为地方大员。伊犁将军所兼京职开缺另补,不再支给包括养廉银在内的在京各项收入,均弱化了伊犁将军的“钦差”色彩,是伊犁将军深度地方化的表现。乾隆三十八年,改设乌鲁木齐都统,标志着乌鲁木齐驻扎大臣地方化的完成。其养廉银由参赞大臣养廉银、在京都统养廉银等合并而成,均有固定的数额。 乾隆二十五年确定各城大臣养廉银数额以后,曾多次调整包括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在内的新疆大臣养廉银数额,特别是乾隆三十五年和道光八年问的三次调整。乾隆三十五年的两次大范围、大额度裁减新疆大臣养廉银,添给派出部院章京、笔帖式养廉之用,新疆养廉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道光八年增加养廉银,新增部分以余粮支给,体现了“以回疆所产,即以供回疆之费”的原则。以上历次调整,并非仅仅关系到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而是大范围的,对了解其他大臣养廉银具有重要的意义。历次调整均为制度规定之数额,并非实得数额。受“效力赎罪”、“弃瑕录用”和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等身份因素以及折支、扣减等政策的影响,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实得养廉银往往比额数少得多,甚至不支。 注释: ①关于清代养廉银的研究,请参阅冯元奎:《论清朝养廉银制度》,《复旦学报》1991年第二期;黄惠贤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九章第三、四节。 ②清代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又名总理各回城事务参赞大臣。清代文献多以地名称之,如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乌什参赞大臣、叶尔羌参赞大臣。乾隆二十四年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设立以来,其驻地频繁迁移,故不同时期名称不同。 ③齐清顺:《清代新疆官员的养廉银》,《新疆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齐清顺:《清朝加强和改善新疆吏治的重大举措》,《西域研究》1996年第2期;管守新:《清代新疆军府制度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160页。 ④《钦定新疆识略》卷8《库储·饷出数》以伊犁为中心,记载了乾嘉时期新疆养廉银制度的几次大变革,是研究清代新疆养廉银的主要参考文献之一。 ⑤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7,《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5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己未,第600-601页。此奏议收入(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11《户部·俸饷·外官养廉二》(《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8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第9666页),较简略。另外,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册,第414页)记载,该军机大臣议奏原件尚存。 ⑥⑨⑩(31)(33)(35)(40)(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11《户部·俸饷·新疆官员养廉》,《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8册,第9667、9617、9669、9669、9670、9670、9672页。 ⑦盐菜银又称出征盐菜银,原是战争期间按月发给出征官兵的生活补贴。统一新疆后,各城驻扎官兵仍旧支给盐菜银。关于盐菜银的研究,请参阅黄慧贤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第九章第四节。关于盐菜银的支给标准,请参阅(乾隆)《钦定户部军需则例》卷2、3《盐菜口粮》。 ⑧富俊等:《科布多事宜》,《中国方志丛书·塞北地方·蒙古》第42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67、78页。据《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3册,道光八年正月二十七,第16页)记载,上谕:“乌里雅苏台将军,上年曾经赏给养廉银两,其乌里雅苏台参赞、科布多参赞仍各 月支盐菜银两。库伦办事大臣亦系按日支给盘费,俱无例支养廉。昨将新疆西南两路将军大臣等酌加养廉,该参赞等亦应一体赏给,俾资办公。嗣后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科布多参赞大臣,俱著每年支给养廉银七百两,无庸再领盐菜。库伦办事大臣每年应支盘费银七百二十两,亦著改为养廉名目,以昭画一。” (11)(12)和宁:《三州辑略》,《中国方志丛书·西部地方》第11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30、130页。 (13)(15)(20)(56)(65)《清高宗实录》卷1282,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己酉,《清实录》第25册,第186页上。 (14)和宁:《回疆通志》卷9《阿克苏·粮饷》(《中国边疆丛书》第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298页)记载:“办事大臣岁支养廉银四百两,又岁支京城养廉银四百两,俱系银款。”另据(道光十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上谕,《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1页)记载,上谕:“长清奏罚赔银两请在养廉内分年扣缴一折……著照所请,所有长清应支参赞大臣养廉,著陕甘总督在于拨解经费项下每年扣交银一千两,其副都统职衔养廉,并著全数坐扣。”副都统职衔养廉,即京城养廉银。 (16)嘉庆十八年七月十二日上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页上。清代西北两路分别指新疆和喀尔喀蒙古地区。 (1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2《户部·俸饷·外官养廉二》,《续修四库全书》第802册,第200页下。道光年间,亦有兼支的事例。据《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7册(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731-732页)记载,上谕:“提督衔叶尔羌参赞大臣长清,著照副都统职衔,给予养廉银四百两,其随甲钱粮,并照例支给。” (1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2《户部·俸饷·外官养廉二》,《续修四库全书》第802册,第204页下。 (19)(41)斐森布、达生瀚:《喀喇沙尔志·养廉》,《中国西北文献丛书二编》第7册,线装书局2006年版,第112、114页。 (21)铁保等:《钦定八旗通志》卷36《兵制志五·恩恤·改定武职养廉》,《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4册,第863-864页。据(同治)《钦定户部则例》卷75记载,各大臣养廉银数额与乾隆十年相同。由此可知,乾隆以后,长期按照乾隆十年的标准发放八旗大臣养廉银。 (22)《清高宗实录》卷627,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己丑,《清实录》第16册,第1042页上。 (23)《清高宗实录》卷640,乾隆二十六年七月庚戌,《清实录》第17册,第152页上。 (24)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12,《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59册,乾隆二十六年七月庚戌,第670页上。 (25)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14,《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59册,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壬戌,第699页。 (26)《大清会典则例》卷143《徕远清吏司》,《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4页,第562页。 (27)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32,《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59册,乾隆三十年八月丁卯,第944页。另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6册,乾隆三十年八月二十四日,第630页)亦有收录此上谕。 (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7册,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十九日,第734页。 (29)《清高宗实录》卷758,乾隆三十一年三月辛卯,《清实录》第18册,第339页。 (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7册,乾隆三十一年五月初六日,第747页。 (3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7册,乾隆三十一年三月初四日,第736页。原文为“乌什总理协办大臣”,“咨呈”应为“咨”。 (34)(36)(37)(39)松筠:《钦定新疆识略》,《续修四库全书》第73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20页下。 (38)并非皆由此项经费支出,如乾隆年间喀什噶尔办事大臣、协办大臣及道光年间乌什协办大臣。据《清高宗实录》(卷870,乾隆三十五年七月甲申,《清实录》第19册,第673页下)记载,经喀什噶尔办事大臣富森布等奏准,该城办事大臣及其协办大臣养廉银从“噶什噶尔回民每年应交正项租钱,并余谷、棉花等项折作价钱内”内支出,“毋庸由陕甘总督拨解”。道光八年,乌什增设协办大臣一员。据《清宣宗实录》(卷140,道光八年八月甲戌,《清实录》第35册,第150页)记载,上谕:“乌什新设帮办大臣,著加恩加养廉银二百两。其应得原额养廉银两,著在裁撤卡伦侍卫盐菜项下动支,毋庸另行筹款。” (42)齐清顺在《清代新疆官员的养廉银》(《新疆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中认为,七月裁减的原因是乾隆三十二年增加养廉银过多。未列参考文献,很可能仅仅是推测。 (43)兴肇等:《塔尔巴哈台事宜》卷2《添设俸饷》,《中国方志丛书·西部地方·新疆》第15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69年版,第83页。关于司员、笔帖式盐菜银改名养廉银,其他文献亦有记载。《乾隆朝上谕档》(第6册,乾隆三十五年十一月初九日)记载,“乾隆三十五年九月,大学士尹等议准,新疆办事司员每月支给养廉银十五两,笔帖式每月支给养廉银八两。”《清宣宗实录》(卷132,道光八年正月乙丑,《清实录》第35册,第13页)记载:“大学士、军机大臣会议那彦成奏回疆积弊请加考核一折……至各城大臣及司员、笔帖式等原设养廉,不敷办公,亦应量为议增。”(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7《吏部·满洲铨选·京员差满保题》(《续修四库全书》第798册,第577页上)记载:“向来各衙门派往新疆办事人员,三年期满,由该处大臣出具考语,保送引见……且各给予养廉,而新疆事务又极清简,该司员等出差三年,不过循分奉公,与在京各衙门办事,亦无差别。”以上两则材料亦可作为改名养廉的重要证据。《回疆通志》《钦定新疆识略》成书稍晚,章京、笔帖式等养廉银仍称盐菜银。 (44)王东平:《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81、82页)论述回疆主要官员的养廉银时,将章京、笔帖式、委笔帖式等包括在内。另外,还明确提出“章京、笔帖式等下级官吏增加养廉银两问题”。但是,作者并未明确指出养廉银、盐菜银的关系。 (45)曹振镛等:《钦定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45,《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5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道光七年闰五月辛亥,第689页下。 (46)(50)(51)(52)(53)吴丰培主编:《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道光朝·那文毅公办理善后奏议》,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19、19、20、20-21页。 (47)《清宣宗实录》卷132,道光八年正月乙丑,《清实录》第35册,第13页下。 (48)(49)《清宣宗实录》卷144,道光八年十月甲戌,《清实录》第35册,第206页上。 (54)《清宣宗实录》卷156,道光九年五月己未,《清实录》第35册,第407页。 (55)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11,《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59册,乾隆二十六年四月甲申,第652页。 (5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7册,嘉庆七年四月初五日,第85页。 (58)和宁:《三州辑略》卷4《廉俸门》,《中国方志丛书·西部地方》第11号,第132页。关于此次变革原委,记载非常详细,亦有助于理解乾隆五十二年的相关规定。 (59)《清仁宗实录》卷185,嘉庆十二年九月辛亥,《清实录》第30册,第436页。此上谕收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3《户部·俸饷》(《续修四库全书》第802册,第212页上)。 (60)《清宣宗实录》卷12,道光元年正月丁巳,《清实录》第33册,第225页上。 (61)据马大正编《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下册)·马亮广福新疆奏议》(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9-1440页)记载,光绪十一年伊犁将军马亮等奏折曾提及此制。 (62)(63)(6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9册,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初十日,第122页。 (66)和宁:《回疆通志》,《中国边疆丛书》第2辑,第201页。 (67)和宁:《回疆通志》卷7-10,第195-315页;吴丰培主编:《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道光朝·那文毅公办理善后奏议》,第38页。喀喇沙尔办事大臣养廉银的搭放,10个月银,2个月钱,银1两合钱160文。 (68)伯克养廉的支给也是如此。据永贵、苏尔德所撰《新疆回部志》卷3《制禄第三十》(《四库未收书辑刊》第9辑第7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790页)记载,东四城伯克养廉均分给田地、种地回子,西四城部分伯克养廉搭放普尔钱。西四城商品经济较发达,东四城“地小商稀,多不用腾格,俱以种地为生”,故东四城伯克养廉“皆给地亩,并按品级拨给种地回子”。 (69)《钦定回疆则例》卷6《铸定钱制》,《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编第2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92页。 (70)《清宣宗实录》卷149,道光八年十二月癸巳,《清实录》第35册,第290页下。据《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道光朝·那文毅公办理善后奏议》(第38页)记载,全支银两的主要意图是填补新增兵丁盐菜银折钱支给部分的缺口,次要目的是为新政裁革各种陋规的推行扫除障碍。 (71)珠克登:《喀什噶尔略节事宜》,《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24册,线装书局2003年版,第231、248页。 (72)(78)保达:《新疆孚化志略》,《中国方志丛书·西部地方·新疆》第19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63页。 (7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藏抄本庆英、固庆:《庆英奏稿》(下),咸丰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74)穆渊:《清代新疆货币史》,新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 (75)据《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5册,第335页)记载,早在嘉庆五年,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富俊等就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奏请增加西四城大臣养廉银搭钱部分,不过未得到准许。 (76)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147页。 (77)《清文宗实录》卷85,咸丰三年二月戊子,《清实录》第41册,第98页下。标签:新疆历史论文; 新疆生活论文; 养廉银论文; 历史论文; 乾隆论文; 道光论文; 额敏和卓论文; 喀什论文; 军事历史论文; 清朝历史论文; 鸦片战争论文; 中国近代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