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兼论美国新寡头经济现象与微软垄断案_垄断竞争市场论文

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兼论美国新寡头经济现象与微软垄断案_垄断竞争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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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国公司的并购浪潮使美国许多行业都出现了“新寡头经济”,美国政府对此没有任何干预,甚至大开绿灯。可是在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初步裁定微软公司的商业行为构成垄断, 阻碍了竞争。到2000年5月下旬, 美国司法部宣布将请求法院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微软的行为和“新寡头经济”现象都形成或加剧了垄断,为什么美国政府对同类市场行为产生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反应呢?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是决定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前途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支持还是反对某一种经济行为,决定因素之一是看其结果能促进还是阻碍技术创新。本文从市场结构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市场结构与经济效率

在微观经济分析中,根据竞争程度或垄断程度的不同,把市场结构分为四种: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厂商均衡理论证明,在这四种市场结构中,完全竞争是最有效率的市场,完全垄断是效率最低的市场。竞争程度越高,经济效率就越高;垄断程度越高,经济效率就越低。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任何一家厂商对价格都没有决定权,厂商是价格的接受者。这是完全竞争条件下厂商收益规律的最大特点,这种收益函数导致厂商在达到长期均衡时,每一厂商都按照最低成本生产,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社会净福利达到最大,经济效率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而在垄断条件下,垄断厂商对其产品价格有决定权,垄断厂商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超额利润就会限制产量,提高价格,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造成了无谓的社会福利损失。

鉴于垄断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世界各国都采取措施反垄断,美国就是一个最为典型的反垄断、提倡与保护竞争的国度。在美国,自由竞争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先后制定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建立起世界上最为严密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但是,完全竞争的高效率是以相同的成本和完全相同的产品为条件的,厂商之间的竞争方式主要是价格竞争。而在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竞争方式除了价格以外,更主要的是产品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非价格竞争。在这种竞争方式中,技术创新起着决定性作用,技术创新是决定企业经济效率的主要因素。

二、市场结构与技术创新

早在20世纪初,创新理论的开拓者熊彼特就认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的内在动力是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微观经济的角度看,技术创新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技术创新是产业结构升级及经济长期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企业是创新活动的主体,其过程是在市场环境中进行的,那么,哪一种市场结构最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呢?

1.竞争与技术创新

市场经济最崇尚竞争机制,竞争引起技术创新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企业的基本生存环境。竞争是一个优胜劣汰的机制,为了保证自身不在竞争中被淘汰,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企业就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增强竞争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竞争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技术的竞争。因此,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手段。也就是说,市场竞争会给企业带来压力,迫使企业不断创新,否则将会被淘汰。信息产业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而创新的压力则来源于竞争。信息产业是知识的智力密集型的,因为不需要巨额的物质资本投入使得进入该行业相对容易,这就使得信息产业内具有足以保持高速技术进步的竞争压力。可以说,微软的成功,是技术创新的结果。但是,并不是竞争程度越高就越有利于技术创新,因为技术创新还需要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并且在完全竞争市场,完备的信息使得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不愿意进行技术创新。完全竞争市场虽然能带来高效率,但其前提条件是行业中所有厂商均生产完全相同的产品,厂商之间唯一的竞争方式是价格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厂商没有进行技术创新的愿望,同时,由于完全竞争厂商的规模都较小,因而也没有技术创新的能力。

2.垄断与技术创新

垄断从两个方面促进技术创新。一是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技术创新的能力。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有垄断力量的企业规模都较大,企业规模越大,创新能力越强。二是垄断力量,垄断力量影响技术创新收益的持久性。垄断程度越高,垄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就越强,别的企业就越是难以进入该行业,也就无法模仿垄断企业的创新活动,垄断企业技术创新所得到的超额利润就越能持久。熊彼特就曾指出,从某个时期看,完全竞争可能比其它市场结构更有效率,但从长期来看,垄断比完全竞争更有效率,因为垄断有利于技术创新。

但是垄断地位又不利于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垄断厂商可以凭借其垄断地位而获得超额利润,因而缺少技术创新的压力。垄断厂商甚至会想方设法采取行动确保其垄断地位,扩大垄断范围,以达到更好地利用垄断优势获取更多超额利润的目的。在微软垄断案中,美国司法部认为,微软利用已经拥有的优势保持垄断,非法打击竞争对手,以谋取更多的利益。美国联邦法官杰克逊在对微软案的“事实认定书”中指出:微软在全球个人电脑市场上占有主导、持久、不断增长的份额,其行为构成了垄断;微软的经营方式表明,它可利用庞大的市场和巨额利润对任何与微软核心产品部分竞争的公司造成损害,同时也扼制了竞争。一旦垄断取代了竞争,也就扼杀了创新的源泉。在新技术浪潮不断涌现的当今社会,一个行业特别是象信息产业这样的智力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如果没有创新,很可能就要衰败。

上述分析说明,竞争和垄断对技术创新都既有促进作用,也有阻碍作用。

从熊彼特开始,

许多经济学家包括后来的加尔布雷斯(J.Galbraith)、阿罗(Arrow)和卡曼(M.Kamien )等都研究过市场结构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但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我认为,从技术创新的角度看,有利的市场结构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 )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具有垄断地位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不能凭借其力量对竞争对手造成伤害,扼制竞争。(2)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 以达到进行技术创新所需要的能力和条件,并且由此也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大规模企业往往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因此,既有正当竞争又有一定程度垄断的市场结构最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

三、美国政府为什么对“新寡头经济”和微软垄断的态度不同

在市场结构的形成及变动过程中,政府应从是否有利于本国本行业的技术创新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引导或控制。在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的今天,政府应根据全球的情况制定本国的经济政策。近年来,美国政府对公司兼并的管理日趋宽松,为一些巨型兼并活动开了绿灯,使美国出现了“新寡头经济”,主要原因在于:(1 )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过剩、产品滞销严重存在条件下,企业只有通过创新降低成本或提高产品质量才能获取利润。这就需要企业通过与行业中的其他企业进行合并,实现优势互补。近年来企业兼并不是为了通过垄断市场进而垄断价格,而是为了提高效率,以价廉物美的商品占领市场。比如,美国的通用电器公司在并购其他公司后提高了产品质量,为了促销反而降价5%~10 %。(2)在市场全球化的今天,寡头公司即使垄断了美国的市场, 也难以垄断价格。因为过高的价格会吸引外国厂商进入本国市场参与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价格下降。比如,在飞机制造领域,波音并购麦道后几乎独霸美国市场,但并没有垄断美国市场的飞机制造价格,因为它面对来自国外的如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竞争。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制裁是因为:(1)微软公司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竞争。 当微软成为行业中的“龙头老大”时对其他企业采取了一些打压措施,扰乱了自由竞争的秩序。首先,采取捆绑销售的方法打击那些缺乏竞争力的小企业,使这些小企业难以生存;其次,为了巩固其垄断地位,吓阻那些加入该行业的或试图加入该行业的小企业;最后,微软还延揽大批竞争对手的人才,迫使竞争对手停业关门。(2 )微软的行为不利于美国信息产业的技术创新。美国的信息产业在全世界处于绝对领先的地位,没有一个公司能对微软造成威胁。微软的垄断地位在美国国内不利于信息产业内部的竞争,在国外也没有力量相当的竞争对手。在缺乏竞争的条件下,创新之心未免懈怠。信息产业的特点是它高速的技术进步,因而垄断不利于美国信息产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作为起诉方的美国司法部请求法院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一个是生产操作系统的软件公司,一个是生产应用软件的公司,两家公司独立运营,不得相互串通。目的是要迫使微软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平竞争促使各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美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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