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审计院的公共企业审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联邦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联邦审计院直接审计的对象与决算审计师的审计对象不同。联邦审计院一般不直接审计公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而是审计该企业的股权所有者,即调查审计联邦参股企业的主管部门及代表国家股权的监事会成员履行其作为国家股权代表责任的情况。联邦审计院在公共企业审计方面的审计对象主要涉及下列5类企业: 1.在联邦财政预算内的联邦各部以及特殊基金管理单位(如联邦铁路基金、继承债务基金)。 2.在联邦法律下建立的公法法人企业(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 3.在联邦或各州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机构,这些机构由联邦政府批准或担保(如联邦退休保险联盟、联邦矿工保险联盟、法定医疗保险公司)。 4.联邦参股的私法法人企业(审计时要遵循商业原则,如德国电信股份公司、德国铁路股份公司)。 5.不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团体和第三方机构,如果其接受和使用联邦基金,联邦审计院同样负有审计职责(如各联邦州、当地权威部门或者被授予使用联邦基金的其他组织)。 上述的第2和第4类似中国的国有企业。 审计范围是指针对联邦公共企业所开展的审计实践活动在空间上所达到的广度。审计范围要依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目标来确定。联邦审计院在决算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和扩展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企业的审计范围,主要有以下3点:一是将决算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中所认定的缺少控制和控制薄弱的业务系统或业务环节,列入审计范围;二是将特定时间内未得到良好控制的业务系统和业务环节,列入审计范围;三是将固有风险较大的经济业务、联邦参股私法企业的参股必要性列入审计范围。 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联邦审计院审计联邦公共企业的内容大致分为财务报表审计和绩效审计(专项审计)。公共企业形式不同,联邦审计院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就不相同。下面分别具体举例说明: 1.对事业单位(一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企业)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对非盈利性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审计如同审计联邦直属管理部门一样,是依据其预算计划和收支账目来进行的。对盈利性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的审计要注重商业的原则,内容扩展到从联邦预算中得到的拨款、向联邦财政上缴的资金、人员定编、经济计划、年终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 2.对联邦特殊财产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主要审计其公允性、合规性与经济性。在开展绩效审计时,首要审查它们的组织结构与人事管理,以及重要的投资项目和其他大型项目,比如舆论界讨论的焦点题目。 3.对联邦公法法人公共企业的审计。如同审计联邦直属管理部门一样,审计其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比如对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审计,联邦审计院审计其年终决算审计报告(如准备金或准备金的构成)和业务年度结果(如盈利的获得和使用)、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过程(如银行分支网络的规模)、银行业务范围、基建项目和其他管理任务。联邦审计院在决算审计师的决算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抽审,尤其当企业出现亏损、或企业成为联邦议院讨论的焦点、或决算审计报告中存在引人注目的问题时。 4.对联邦私法法人公共企业(即联邦参股的私法企业)的审计。遵循《德国商法》,审计不仅限于联邦作为股东的参股活动,同时也包括联邦所属股份的盈利和私有化过程中股份出让的情况。联邦审计院享有法定审计权和协议确定的审计权。 (1)法定审计权 联邦审计院一般不直接对联邦参股私法企业进行审计。联邦审计院的法定审计权以联邦“多数持股”为条件。《联邦预算条例》规定,对于联邦或州持多数股份(超过50%)的公共企业,凡是联邦作为股东能得到的文件资料都必须由联邦主管部门转送联邦审计院。这些文件资料包括企业合同和章程、年度决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件)和经济形势报告、监事会关于年终决算审计结果的报告(反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并附对盈利用途的建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另外,企业监事会成员的报告以及供企业监事会成员使用的资料如监事会会议记录,企业提交监事会的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报告,决算审计的报告包括扩展性决算审计报告,也须送交联邦审计院。有关联邦主管部门将上述文件转交联邦审计院之前应加以核实,涉及到执行、处理的,还应附上处理、执行结果及其说明。 联邦审计院在决算审计师提供的年度决算报告和扩展性决算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以及联邦主管部门对参股企业的管理报告及建议,判断参股企业是否按照法律、章程、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条例及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中他们是否做到了必要的谨慎,达到了经济效益性和节约性。 (2)协议确定的审计权 联邦或州持多数股份的公共企业,如果企业的75%的股东同意,则可以在企业章程中规定,联邦审计院在核实决算审计师审计报告中所列问题时,可以直接了解情况,并可为此目的查看企业的经营、账簿和书面文件。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联邦审计院方可行使实地调查权,对国家参股企业进行直接审计,查看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的有关记录、召开座谈会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联邦审计院实地调查目标主要有:联邦是否有必要参股私法企业的必要性;参股目标是否实现;相关联邦主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管理联邦参股企业;监事会成员是否对企业产生适当的影响,在工作中是否顾全了联邦的特殊利益等。 三、审计的依据 联邦审计院对联邦公共企业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联邦和州预算基本原则法》和《联邦预算条例》(BHO): 1.《联邦和州预算基本原则法》第53条规定联邦审计院对私法企业的审计权,第54条规定了联邦审计院对私法企业的信息权,第55条规定了对联邦公法法人企业的审计。 2.《联邦预算条例》第91条之1和4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联邦审计院有权审计下列联邦行政管理之外的单位:(1)执行部分联邦预算或由联邦报销费用的;(2)管理联邦资金或资产的;(3)接受联邦拨款的;(4)由联邦及其不动产基金直接或间接控股的私人企业,此类企业不参与竞争,部分或全部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并由此从联邦政府不动产基金获得资金拨款或担保。对该私法人进行的审计工作应覆盖其全部的财政管理活动。如果该私法人为企业,则应根据商业准则进行审计。联邦审计院的审计范围还包括从上述单位取得相关资金的第三方。审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有效(合规性、效益性)。对于资助,审计内容还包括对受领方其他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 3.《联邦预算条例》第93条规定了联邦审计院与联邦州审计院的联合审计、移交审计、代审计和委托审计:(1)由联邦审计院与州审计院共同负责的审计项目,应由联邦审计院和州审计院联合开展审计;(2)联邦审计院可依法将其审计职能移交给联邦州审计院;(3)联邦审计院亦可代行州审计院的审计职能;(4)根据与涉外、跨国以及国际审计机构的协议规定,联邦审计院可以委托他方或接受委托进行单一审计任务,或在国际条约、政府间协议或联邦政府的授权下,代表跨国或国际组织代行审计职能。 4.《联邦预算条例》第104条规定了联邦审计院对私法法人企业进行审计的情形(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1)接受联邦法定拨款或联邦管理的信托资产,或联邦对其负有法定担保义务的;(2)完全或主要由联邦或联邦指派人员管理的;(3)与联邦审计院达成协议,由联邦审计院进行审计的;(4)非企业单位与联邦审计院达成协议时,其特别规定由联邦审计院进行审计的。此外,联邦虽非股东,但享有企业四分之一以上权益的,联邦审计院应该审查该企业的结算和业务执行。 5.《联邦预算条例》第111条规定了联邦审计院对联邦直属公法法人企业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第109条规定联邦直属公法法人的账目、预算执行及非预算资金的管理应由法律或章程指定的机构进行审计。章程中有关执行审计的条例,需由联邦主管部门经过与联邦财政部和联邦审计院协商一致后予以批准。审计结果应提交给联邦审计院。 四、审计的方式与方法 德国在审计公共企业方面,主要采取的是社会审计(由决算审计师开展)与国家审计(由联邦审计院开展)相结合的方式,大量的报送审计与少量的现场审计相结合。 由于人力所限,联邦审计院很少进行实地查核,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充分利用现有文件特别是扩展性决算审计报告后,才作出是否有必要进行实地查核。决算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是联邦审计院对国家参股企业审计的基础。如决算审计师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或得出虚假的审计结果,将依法被处以三年拘禁或者罚款,因此德国的决算审计师的审计报告通常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为联邦审计院完成了一个类似预审的环节。选派能力强、能提供高质量审计报告的决算审计师是参股管理和参股活动审计工作的重要一环。根据《预算基本原则法》规定,有关联邦管理部门享有任命扩展性决算审计的决算审计师的优先权,联邦审计院可按照自己的标准推荐决算审计师,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更换决算审计师。在实践中通常是有关联邦管理部门与联邦审计院协商一致后才选派负责扩展性审计的审计人员。联邦审计院也通常是在最初选定或更换决算审计师时才表明意见。 联邦审计院在社会审计组织普遍审计的基础上,监督、利用决算审计师的工作成果——决算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机关再选择一小部分企业进行抽样审计。审计机关不是简单重复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重点在于审计所有者,即审计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及其派出的国家股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联邦审计院与各联邦州审计院也会对有些项目实行联合审计或签订协议实行委托审计。 五、审计结果的运用 联邦审计院对公共企业审计,得出审计结果,并反馈给被审公共企业、相关联邦主管部门、联邦财政部和联邦议院。因为联邦审计院没有处理权,审计机关的批评和建议没有强制力,审计的影响通常是通过运用权力制衡的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来实现。近年来,那些具有现实意义的公共企业的审计结果,被联邦审计院以咨询报告的形式提交联邦议院和政府。联邦审计院也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互联网等方式公开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但须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2015年联邦审计院在官网首页滚动播出一份审计公告,这份公告同时也被收录在2014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告涉及一家联邦和州共属的公共企业DEGES(德国统一长途交通道路规划与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96号公路的建设工作。联邦审计院建议,被审企业一定要在动工之前进行充分论证、并且合理规划,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改建道路,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但被审单位并没有及时作出相应整改。联邦审计院公开审计报告后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也得到了联邦议院的重点关注。 注释:德国“国有企业”特指只属于联邦所有的企业,是“公共企业”的一个子种类。 本文是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国有企业审计比较研究》分报告之一。标签:审计报告论文; 预算执行论文; 审计计划论文; 预算控制论文; 审计目标论文; 审计方法论文; 部门预算论文; 管理审计论文; 审计准则论文; 监事会论文; 审计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