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一)劳动权益保护水平和形势的实现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_劳动关系论文

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一)劳动权益保护水平和形势的实现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_劳动关系论文

劳动关系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上)——劳权保护水平和实现状况关涉国家的根本利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根本利益论文,劳动关系论文,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状况论文,和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向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转轨以来,分配正义、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关系,逐步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近年来,国家对社会发展的目标、价值趋向作了相应的调整,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等思想理念,逐步转化为具体的政策、立法和行动;执政党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很多重大决策和行动,都与社会公平有关。应当说,这是影响深远的重大进步。但是,对于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变量、具体指标和实现路径,特别是如何通过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者权利的确认和实现,来实现这些目标,在学术界和实践中,都缺乏必要的、足够的关注和研究。

应当说,劳动关系是社会一次分配的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公众,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社会关系。相应地,劳权与产权的关系及劳权的确认和实现程度,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劳动关系的公平、和谐和稳定,劳权的合理确认和保护,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综合实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均极为重要。换言之,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主要依赖劳动关系、产权关系、财政分配、社会保障等分配机制的公平加以实现。在社会分配领域,劳动关系居于和产权关系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按照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一般规律,立足本国国情,科学调整劳动关系和合理保护劳权,是实现各项重大目标的基本路径。而劳动关系调整的核心问题,就是劳权的确认和实现程度。

劳权保护的重要性

结合一般规律和我国实际,可以认为劳动关系的科学调整和劳权的合理保护,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社会功能,关系到我国这些方面的重大利益。

一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广泛地改善民生。劳动者的人权主要是劳权。劳权是劳动者权利或劳工权利(worker's rights)的简称。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2001年正式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按照国际劳工组织近年来所主张的“体面劳动”、“体面生存”纲领和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参与市场经济关系,在为雇主创造相应利润的同时,当然应当在财富增量中获得合理的份额,即通过雇主给付的工资、所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方式,获得相应的回报。这是劳工基本人权——生存权的基本实现方式。因此,劳权保护的水平和实现状况,就是人权保护和实现状况的基本依据。正是因为劳权与社会公平、社会安全和国家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直接相关,所以劳权问题远远不是劳资双方当事人的“私权事务”、可以完全“意思自治”的事情,而是事关全社会、全民族核心利益的大事情。

二是关系到我国内需水平提升、国内市场培育、刺激生产和提高产业水平。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常识表明,作为内需能力核心内容的购买力,包括购买欲和支付能力两大要素。如果我国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通过劳动关系获得合理的工资福利,能够享受广泛覆盖的社会保障,则能够大幅度地增加购买力。由此不仅能够改善民生、扩大国内市场,还可以促进我国科技和产业进步。据经济学家估算,我国因为劳动力价格明显偏低,导致出口商品过于物美价廉,等于给每个美国消费者每年1000美元的价格优惠。现在,我国工资总额占 GDP的比例过低,在2005年只有10.9%,远低于印度等很多发展中国家,不仅缺乏公平,而且妨害了内需能力、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对此应高度重视。

三是我国合理分享经济全球化成果、实现贸易平衡的需要。近年来,在华的跨国公司对我国的GDP贡献虽然较大,但主要是贸易数额上的贡献,而在核心技术、税收等方面,没有与此相称的贡献。处于相对高端产业层次的企业,不仅在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方面比较保守、甚至吝啬,而且以某些国家的劳动力价格更低、法制更宽松为由,对我国进行更多的不当要价。某些跨国公司的“把GDP留给中国,把利润全部带走”的说法,以及我国商务部的“顺差在中国,利润在美国”的结论,足以令我们震动、警醒。因此,在国际社会、特别是与某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进行合理比较,根据我国劳动力的能力状况、所在产业的层次、劳动附加值多少等要素,适当提升工资福利、增大劳动力成本,有利于我国分享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利益。但在现实中,由于我国的劳权保护不够,出口商品价格不合理地偏低,促使形成了贸易不平衡和争端。由贸易顺差导致的外汇储备虽然较多,但是也相应地充当了别人的现金流,为别国的经济循环贡献甚多。因此,低劳权国际竞争策略,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在经济开放的初期,在我国产业层次偏低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没有当然的、长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或者说,这种竞争策略的合理性是很有限的,具有诸多条件约束。在我国产业层次多元而复杂的当今,全面评价这种策略的复杂影响,正当其时。

四是对雇主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促进劳动关系与相应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处于相对高端产业层次的企业,由于劳动者教育状况和技术水平的情况相对较好,在劳动力市场上较有竞争力,因而其劳动权利实现状况也较好。居于相对低端产业层次的企业,由于劳资双方博弈能力差别甚大,则对劳工进行了过多的剥削,劳权实现状况较差。近来,麦当劳、肯德基等国际快餐业巨头,暴露出低于我国多个省市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滥用试用期、不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等诸多严重违法问题。当然,内资企业遵守劳动法的状况,在总体上也存在诸多严重问题。

如果把劳权体系中的集体谈判、集体争议、民主参与等权利加以有效实现,包括劳动者集体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谈判、仲裁、诉讼的权利得以有效保障,那么内外资雇主就必须认真对待劳权问题和劳动法遵守问题,劳资关系的非平衡性能够得到有效的矫正。因此,集体劳权的实现,对于雇主的守法状况能够产生有力的促进,能够有效促进劳动关系的公平和谐程度,不仅对劳动关系、经济生活产生积极效应,而且能够产生良好的“溢出效应”和社会效益。

认识到劳权保护水平对国家重大利益、长远利益的直接影响,就需要认真检视我国在劳权保护领域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并在制度安排和机制创新方面,及时采取变革和行动。

对劳权保护的政策建议

首先,高度关注地方政府和官员群体对与劳权保护有关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实施所实际持有的价值和价值趋向问题,建立国家层面的、针对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的硬约束机制。我国地方政府在财税体制上具有相对独立地位,中央在经济生活领域对其约束的能力相对不足,因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内外资本,不惜以牺牲劳动者权利和环境资源利益为手段,偏袒资方。资方得到了不当的超额利润,地方政府得到了短期利益,而这些经济行为在劳权、环境资源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则会让国家、社会付出长期代价。因此,需要在劳权保护法律、政策的硬约束机制上下大工夫。

其次,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建立针对雇主和地方政府的硬约束机制。现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欠账问题有两类成因:一是劳动关系所派生的基本社会保险,在技术上存在诸多困难;二是相关立法、执法问题,导致对雇主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软约束。特别令人忧虑的是,在资本国际国内流动比较便捷的时代,如果这些对中国社会留下严重欠账的资本流动走了,把劳权损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负担包袱甩给了我们,再加上社会老龄化的困扰,我们该怎么办?未雨绸缪,完全必要。要实现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目标,不仅需要严格控制这些负面影响,而且需要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

再次,及时地、最大化地开放劳权救济渠道、空间,建立多元化的维权机制。根据我国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社会条件和社会需求,根据劳权救济的一般规律,结合民主法治事业的总体目标,我国需要在个体劳权和集体劳权两个层面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论证。可以形成时间表,积极、稳健地进行制度变革。在近期,完全可以鼓励律师、社会工作者、公益性组织为劳动者个体和集体进行法律服务和技术帮助,在协商、谈判、仲裁、诉讼等各环节,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劳权保护活动。

综上,根据我国在国际竞争格局中的状况和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对与劳权有关的诸多复杂问题、长期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厘清劳权与国家根本利益直接的正相关关系,从而从思想观念、制度政策、实施机制、行为模式等各个层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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