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国家形成与公民权:春秋战国与近代早期欧洲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权论文,欧洲论文,春秋战国论文,近代论文,战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编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00(2008)09-0006-15
一 引言
近年来,中国的国际关系学者提出以中国的历史传统来建立国际关系的“中国学派”。笔者同意国际政治理论不应盲从欧洲中心论,因而对国际关系和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坚持不以欧洲经验为典范,而视春秋战国为一个重要案例。笔者提出一个联结“中国中心”观点和“欧洲中心”观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和欧洲的发展轨迹。由于笔者和其他相关学者已经在别处撰文谈及“为什么中国出现一个强制性的普世帝国而欧洲却一直保持多国的均势状态”这一国际关系论题,① 本文集中讨论国家形成中的国家-社会关系。
国家形成的一项重要命题是自由民主制度的起源。一般人以为民主的基础仅存在于西方文明当中。笔者在美国的学生就普遍认为西方的民主制度要追溯到雅典的公民大会、古罗马时代的公民议会、中世纪的三级会议、近代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等,因而今天的西方是命中注定享有民主的。他们同时假定类似的历史传统不存在于其他文明,所以非西方人士无论如何争取或推动自由民主,都注定徒劳无功。这个看法有待商榷。
近年来,国家形成理论致力于重现“公民权和民主化的军事基础”,② 指出民主与自由并非西方的既定命运。研究国家形成的理论家认为,虽然战争导致了惨重的伤亡,但国际竞争也有助于促进公民权的兴起。欧洲统治者本来奉行绝对主义,但当他们在国际领域追求野心时,需要依靠民众提供战争物资,以至披甲上阵,才有望提升军事和经济实力。为争取民众的支持,绝对主义的君主才被迫开放权力。正如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所说,战争的压力迫使统治者征用战争物资,因而不得不与国内的资源持有者进行“谈判”,这些“谈判”带来各种公民权利。③
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曾经是一个国际体系,这个“中国体系”经历了与近代早期欧洲体系类似的国际和国内政治现象,包括封建等级制度的解体、频繁的战争、国际的无政府状态、领土主权国家的出现、均势的形成、中央官僚制度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谈判等。很多人以为中国即是指“中央帝国(Middle Kingdom)”,但这个词最初是指“中原”的“诸国”。从比较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一点意义重大。如果我们依照蒂利的观点,将公民权理解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就战争物资进行“谈判”的副产品,那么春秋战国时期野心勃勃的统治者也曾为了鼓动民众参战和为国牺牲而做出三个重大的让步:一是言论自由,这一点被“百家争鸣”的局面所证明;二是获得公正的权利和通过上诉来修正司法不公的权利;三是在土地授予和福利政策方面的经济权利。不过,公民权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是“一个流产的发展”。④ 秦国在公元前221年统一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国际体系,此后,秦始皇不再需要争取人心,遂以暴政取代公民权。
为什么公民权会在春秋战国时期先出现后没落?为什么春秋战国与近代早期欧洲这两个历史案例经历了类似的国家-社会发展轨迹,但它们的结果却截然相反?本文比较研究春秋战国国际体系(公元前656年~前221年)及近代早期欧洲体系(1495~1815年)中的国家形成过程。
二 国家形成的动力学
为解答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一个世界政治的动态理论,该理论融合“欧洲中心论”和“中国中心论”,从而可以解释替代轨道和内生转型的出现。国家形成涉及两个层面:其一是中央集权化的国家结构,其二是专制或宪政政体。研究国家形成的理论家认为,战争和备战需要战争动员。在此过程中,统治者不仅要创立大规模军队,而且还要建立一整套行政、财政和军事部门。蒂利对此有简洁的评述:“建立有效的军事机器对民众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它涉及税收、征兵、征用以及其他事务。建立军事机器的实际举措——当它起作用时——还将促使建立一套将资源转送到政府以做他用的制度安排……这个军事机器还可创造克服强硬抵抗以推行政府意志的手段:军队。它有助于领土的巩固、暴力手段的垄断以及其他所有的、基础的国家建设过程。战争制造了国家,而国家也制造了战争。”⑤ 更具体地说,战争创造国家的途径是:摧毁封建的、分割的权威,并通过暴力手段的垄断化、税收的全国化和行政机构的官僚化来创造一个中央集权化的、理性化的权威。⑥
“欧洲中心论”者认为,这种国家形成过程是欧洲独有的和近代才出现的,但同样的过程曾经在中国的春秋战国体系中也发生过。正如陆威仪(Mark E.Lewis)的观察,“在动员更多人的竞争中,各国开始要求偏僻乡村地区和社会底层人口为国家服务,而此前这部分人不扮演任何政治角色。这项改革进而要求土地分配以换取民众缴纳税款、提供劳役和服兵役。这个改革过程日益扩散到不同国家,终以秦国的商鞅变法为其顶点。商鞅变法要求秦国政府对所有的成年男子进行登记,排列等级,并以兵役为基础来分配土地。”⑦
虽然战争在中国和欧洲都创造了国家结构,但战争在这两个体系内创造出不同的政体。国家-社会关系学者通常假定,统治者支配的企图必定被反抗机制以及行政成本上升机制所遏止。这个观点并不错,但却有单线思维的缺点。首先,有效的反抗是很困难的,因为被支配目标——即社会行为体——面临集体行动困难。其次,国际竞争不仅刺激抵消机制,而且刺激强制机制。统治者能够通过分而治之策略、不择手段的权术和“自强型改革”来提高强制能力和降低支配成本。笔者用“制衡逻辑”一词作为整套抵消机制的简称以及用“支配逻辑”一词作为整套强制机制的简称。为了理解支配和制衡的共存,政治应被视为谋求支配者及其目标之间的战略互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使用针锋相对的策略,并受到相互对立的因果机制的协助或阻碍。由于战略互动过程会产生多个均衡点,博弈的结果可能是国家-社会均势,也可能是国家支配社会。表1总结了这一理论框架。
让我们首先检验制衡逻辑。上文提到,研究国家形成的学者们指出,公民权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就战争物资进行“谈判”的结果。他们观察到,当统治者渗入社会以寻求人力和物力资源时,资源持有者会进行反抗。面对这些反抗,统治者可以使用武力来获取所需的人力、资金和物质。但武力的使用本身就需要动员资源,并可能激起反抗。面临国内挑战的统治者很少能够同时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成功。根据马基雅维利的理解,最渴望权力的君主“为了使自己的权力最大化”也“必须为其臣民的利益而效劳”。⑧ 因此,不管有多么不情愿,欧洲的国王和君主也得与社会行为体进行“谈判”。这些“谈判”“令臣民不断卷入国家事务……和对国家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这种现象逐渐变得很普遍,我们因此开始谈及公民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谈及民主”。⑨ 这个观察可以回溯至相当久远的历史当中。在中世纪,战争的压力催生出由贵族、教士和商人组成的三级会议。在普遍义务兵役制时代,公民权延伸到成年男子。在20世纪的全面战争时代,投票权进而延伸到妇女,并最终在越南战争时期延伸到18岁的青年。
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制衡逻辑也包括行政成本上升的机制。行政成本包括任命执行中央命令的官员、度量国家资源、监视臣民、惩罚不服从者的成本以及政府的其他运作成本。⑩ 虽然国家可以动用武力来迫使臣民服从,但强行控制本身代价高昂。乔尔·米德加尔(Joel S.Migdal)指出,“国家不可能只依靠法官和狱卒来使臣民驯服。不管官僚机构、警察部门和军队如何庞大,国家的各级官员不可能站在每个街角来确保每个人在红灯前停下来,靠右行驶,穿过人行横道,不偷窃和不贩毒,等等”。(11) 由于成本问题与反抗问题重合,学者们通常认为,有效的统治应当基于某种形式的同意,而一般的期望是,同意应该通过代议民主制达成。
上述的制衡逻辑可以解释为什么公民权会跨越时空分别在春秋战国时期和近代早期欧洲出现。但是,为什么公民权最后会在中国没落?笔者认为,研究国家形成问题的理论家严重低估了制衡逻辑的对手,即支配逻辑。如果国家的定义是一套行政和强制性机构,那么“国家权力归根结底是强制权”。(12) 当我们研究反抗机制时,不但要考察民众是否有反抗动机,还要考察其是否有能力组织集体行动来对抗国家。西德尼·塔罗(Sidney Tarrow)认为集体行动问题被夸大了:“这是一个困惑而不是一个社会规律,因为在那么多不同的情况和艰难环境下,集体行动依然能够实现,即使那些缺乏资源和权力的民众也是如此”。(13) 然而,蒂利指出,心怀不满者要想集结在一起形成大规模的反抗运动,需要满足三个苛刻的条件:(1)心有不平的民众之间存在牢固的社会纽带;(2)普通民众在统治集团内外拥有强而有力的盟友;(3)国家的强制性力量因对付外部威胁或内部抗争而被分散。(14) 塔罗也说道,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办法在于建立共享规范,“依靠共享的理解,密布的社会网络和连接结构”(15) 来建立互信。针对这一点,统治者可以运用分而治之策略和不择手段的权术来瓦解社会组织能力。统治者可以“通过全面监视而使个人孤立化”,(16) 并在社会中制造相互不信任感,例如,设立告密者网络,说服少数人充当线人来换取额外的物质好处。
统治者还可以透过“自强型改革”来提高对社会行为体的强制能力和降低行政成本。什么是“自强型改革”呢?笔者结合中国传统的“自强运动”和“富国强兵”概念以及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N.Waltz)的“自助(self-help)”概念来解释这个词。华尔兹指出,“国家必须自己帮助自己”,(17) 采取“行动”来“增强经济和军事实力,制定更明智的策略”。(18) 由于华尔兹假定国家仅寻求安全且总是对称霸的企图进行制衡,他使用“内部制衡行动”这个词来指称上述措施。华尔兹认为,“不能从国家内部构成来推断国际政治状况”,(19) 但是内部制衡的努力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动员国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这其实就是国家形成理论的核心。如上所述,战争和备战迫使统治者汲取必要的资源,从而促进国家的中央组织机构的形成与发展。(20) 国家形成的关键过程涉及对暴力手段的国家垄断化、税收的全国化和行政机构的官僚化。如果国家通过建立国民军队来“增强军事力量”,通过理性化和全国化的税收来“增强经济实力”,通过任人唯贤的行政来发展“更明智的策略”,那么国家就可以同时增强其行政和汲取能力。这样,内部制衡和国家形成通过“自强型改革”而互构。上述观点总结为表2。
“自强型改革”的三个关键要素均可有效地提高统治者的强制能力。第一,军事改革涉及常备军的建立,用于国际竞争的军队可以毫不费事地用来镇压国内反抗。蒂利承认,所谓“谈判”“很明显是不对称的:在摊牌时,一方有大炮,而另一方只有棍棒”。(21) 当国家垄断暴力手段时,这种不对称状况会更加明显,甚至极不得人心的政府也不会受到大规模起义的威胁,除非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背叛政府。第二,经济改革涉及税收的全国化和理性化。当统治者掌握更多、更稳定的收入时,他们就能建立更强大的军事和警察力量。当税收延伸至普通民众而非局限于狭窄的资源持有者时,统治者就能够提升在制定政策时相对于社会的自由度。第三,军事和经济改革需要改进行政能力,由此而催生的中央集权官僚制有助于减少行政成本、强制征税和征兵、强化对民众的监督和防止民众的反抗。虽然建立强制性机构涉及昂贵的行政成本,但这些机构所带来的行政能力有助于统治者根据财富和产出征税,并将税款从征收地转运至国库,从长远来看,既降低资源汲取成本,又增加收入。此外,当国家发展出估税和征税的手段时,它就可以察知和惩罚逃税者。类似地,当国家发展出对青年人进行兵役登记和防止逃避兵役的手段时,它就能强行征兵。再者,当国家通过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员来直接统治,进行人口登记和土地调查,它就能建立监视地方的强力工具。
这并不意味着谋求支配的统治者可以全盘不顾国家-社会谈判。研究国家形成问题的学者假定国家向臣民的让步必须采取公民权和代议民主制,但让步也可以采取家长式的物质福利。米德加尔指出,“近代国家用什么办法才能确保臣民甚至在没有警察遍布街头的情况下服从命令呢?……同一本沉重的行为手册,不仅规定了个人应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也暗含了人民的需要”。(22) 这两种让步形式的区别意义重大,如果说政治权利赋予资源持有者以权力并巩固制衡原则,那么经济权利则使社会行为体依赖国家并巩固国家对社会的支配。
从理论上说,在国家形成过程中,支配逻辑要比制衡逻辑占上风。国家形成过程使国家同时增加其强制性权力和遣散社会组织能力。因此,“战争创造国家”这个过程最可能的结果是创造绝对主义国家而不是宪政国家。由于战略互动过程可以产生不可预知的多个均衡点,最终的结果会是国家-社会均势还是国家支配社会,仍要取决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战略互动以及强制性机制和抵消性机制之间的博弈。换句话说,我们要考察历史实情。
三 春秋战国时期的国家形成:公民权的出现与消亡
“欧洲中心论”认为“自由宪法出现……于多国平等相处的体系”,(23) 那么春秋战国时期国际竞争对国内政治有没有相似的影响呢?欧洲学家和汉学家都倾向于认为自由的传统植根于欧洲历史,而专制的传统在中华文化中根深蒂固。事实上,春秋战国时期与近代早期欧洲一样,“为了与他国争强,为政者不得不为取得国内人民的合作而做出各种让步”。(24)
我们从西周说起。在西周封建制度中,统治者与社会保持相对平衡状态。“礼”对权力的施行不但提供详尽的道德限制,并起到制约专横统治的“宪政功能”。(25) 根据血缘关系来参政的宗法传统更加对王室权威施加实际的限制。(26) 诸侯国君只是“平等者中的首席”,(27) 国君的所有血亲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而与之分享统治权,显贵有出任公职之权和申斥国君失误之责。最低级的贵族称为“国人”,是人口的主体,既有参战与完税的义务,也有当兵和拥有土地的权利。当国君考虑战争与和平之事或存在继承权纠纷时,全体“国人”就通过集会来集体决策。在这个封建秩序中,如果统治者为全国的公益而行事,“国人”会服从统治。如果统治者专制而奢侈,贵族就有权利纠正他。如果国君不听从建议,全体“国人”更有义务驱逐或处决他,并另立新君。(28)
至春秋时期,上述的封建秩序逐渐解体。公元前645年,晋国将服兵役和缴纳土地税的义务从“国人”延伸到“野人”,这是一个关键的转折点。这项“自强型改革”有效地“增强了经济和军事实力”,以至于晋国将之制度化,其他大国也纷纷效仿。由于统治者纷纷采取相似的措施来扩张领土范围,各诸侯国逐渐演变成规模越来越大的领土国家,领土扩张的成功继而使统治者可以将兵役和土地税延伸到日益增大的人口当中。“国人”和“野人”的区别因而日益模糊,“国人”降格为与“野人”同等的一般民众。但在国际竞争的压力下,即使是最有野心谋求支配权的统治者也不得不向民众让步以赢取人心。
正如《孙子兵法》所言,战争在春秋战国时期是:“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29) 为了动员民众参战和为国牺牲,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三类国家-社会交易:物质福利、法律保障和言论自由。因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国家从封建募兵制平稳过渡至国民军,最基本的物质福利交易保存了封建时代的授田,以换取民众的兵役、徭役和土地税。由于国家的安全依赖于农民的福利,而农民又是种粮、纳税和征战的主体,所以统治者就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并改进农业生产。魏国以及秦国将其土地合理地分为小块,将之授予在籍的农户。为提高农业生产率,他们兴建大型灌溉工程,开发荒地,引进一年多熟的种植技术,并研发出杂交品种。为了维持农民的生计,不受收成不稳的影响,各国建立粮食储备并制定赈灾措施。(30) 魏、秦两国继而采取反周期政策,通过“平籴”来缓冲粮食收成和价格的波动。当时的孔孟学者指出,除生存需求之外,民众有小康的权利,否则不应征其入伍。(31) 更值得一提的是,孔孟学者认为,国家为民众提供物质福利象征一种有条件(互惠)的国家-社会关系:如果民众的基本经济需求得到满足,他们就会对国家保持忠诚,国家就会因而强大;否则,民众就会对国家产生反感,国家从而会被削弱。(32)
然而,经济福利不足以激励农民为统治者参战和牺牲。以土地换取免除兵役和土地税的交易起源于封建时代,当时,军队由从小被灌输尚武精神的贵族车兵组成。但当兵役和土地税从“国人”延伸到“野人”时,服兵役从一项受人珍视的特权变成一项繁重的负担。当大规模军队时代在战国时期来临时,农民出身的士兵不再有展现作战技能的动力,反而逃兵役或开小差的动力更大。为了培育广大农民发展本属精英的战斗动力,白牧之(E.Bruce Brooks)注意到,统治者为这种“新的军事制度”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交易”。(33) 在封建时代,庶人无权知晓法律或他们因何受罚,为了赢得民众的支持,一些统治者开始公布法律条文。由于法律成为“官民共守的准则”,它逐渐成为“人民接受其治理的协约”。(34) 战国之初,魏相李悝将当时各国主要的法律整合为一部《法经》。公元前4世纪中叶,秦国改革家商鞅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35) 当太子违法时,商鞅虽然不能责罚未来的国君,但责罚了太子的护卫和老师以示法律的公正。(36) 为确保地方官员不欺压百姓,秦国派出司法官员向百姓进行普法教育。(37) 按照《商君书》,当百姓认为官员“以非法遇民”时,他们有权“问法官”。(38) 在云梦出土的秦国法律文书包含官员如何进行调查和撰写报告的具体指示。(39) 从楚墓出土的法律记录、调查和听证报告摘要得知,楚国司法官员断案时需要证据。(40) 反映齐国发展的《管子》同样鼓吹法律的普世性、获得公正待遇的权利和通过上诉来修正司法不公的权利。(41) 当然,公正并不等同于民主,但西方宪政起初也“不是以公民投票而是以司法公正为特点”。(42)
除了法律保障外,战国时代也见证了言论自由的兴起。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国家需要吸引最好的文武之才来“制订更明智的策略”。在当时开放的环境下,知识分子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跨国寻找聘用的机会。魏文侯、秦献公、秦孝公、齐威王和其他成功的统治者均以善于招贤纳士而闻名于当世。齐威王还给“稷下博士”发放薪金,让这些学者全职进行学术创作,撰文探讨治国之道。(43) 齐国学术的发达继而又激发出一个知识辩论的新时代,学者们互相辩驳而不只是专注于向统治者建言献策,其结果是在公元前4世纪晚期和公元前3世纪初期出现“百家争鸣”的盛况,堪比近代欧洲的启蒙运动。
一般人以为中国典籍鼓吹独裁统治,其实,春秋战国时期的各家学说——不管是儒家、法家还是兵家——均主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该是互惠和有条件的。(44) 法家文献《管子》警告称,“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45) 儒家典籍《春秋》、《左传》和《孟子》不仅将仁政与国家存亡联系起来,而且将之与大国和霸权地位联系起来。(46) 《春秋》和《左传》甚至记录有春秋时期的无道之君使国家失去由前代国君建立起来的霸业或大国地位的情况。(47) 虽然《孙子兵法》建议统治者以“奇”来征服他国,但也告诉他们以“正”来治兵和治国,(48) 因为只有当统治者“与众相得也”,民众才会“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危也”。(49)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下,贼民的统治者会遇到强国“惩罚性的征讨”,而得到民众支持者则不会给他国攻击的借口。(50)
春秋战国时代的思想家还先于近代研究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家对国家与统治者做出明确的区分。对近代学者来说,国家“是一个由官职所构成的抽象结构,这些官职被赋予了权力、许可和资源,但须与一时占据这些官职的个别人士严格区别开来”。(51) 白牧之注意到,“公”字的原义是指“公爵”这个爵位或春秋时期的国君;到战国时期,它的意思逐渐演变为“公众”或“公正”。(52) 同理,“忠”字的原义是指忠于国君,是一种封建时代的荣誉守则;其字义后来演变为忠于国家。(53) 由于政府官员被认为要服务于更高的国家利益而非统治者的个人利益,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主张官员须有规谏统治者的自由。《论语》特别警告道,吹捧无道昏君等同于“一言丧邦”,(54) 因而建议“勿欺也,而犯之”。(55) 在多国争雄时代,规谏国君并不等同于帝国时代的犯颜直谏。在当时的竞争环境下,上策可以兴邦而下策可以丧邦,国君通常不会对直言规谏耿耿于怀。《左传》进而将规谏统治者的责任从高官延伸到各行各业的人:史官、教师、瞽乐人、艺人以及其他人士。(56) 《国语》又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57)
在中国的“启蒙时代”,进步的思想家还提倡“天命”学说,坚持人民拥有最终的主权。这个学说具有鲜明的自由主义色彩。正如马克·F.普拉特纳(Marc.F.Plattner)所说,“自由主义起初并不坚持将民主作为一种政府形态,而是毫不含糊地坚持人民最终拥有主权”。(58) 《孟子》清晰地阐述了“民本”原则,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59) 慎到同样指出,“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非立官以为长也”。(60) 虽然“天命”后来被汉朝曲解为由天子独享,但在春秋战国时代却非如此。《孟子》明确地将“天命”放在人民的手中,因为“天不言;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61) 《荀子》同样指出,“天之立君,以为民也”。(62) 国君只有在服务于人民时才享有“天命”。更值得一提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先于现代的抗争理论家以人民主权论来辩护革命。《荀子》提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63) 《孟子》毫不含糊地声明人民有推翻或处决暴君的责任,因为暴君严格地说不是国君,以商纣王为例:“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64) 同样,《左传》也说“若困民之主……百姓绝望……将安用之?弗去何为?”(65) 为了阐述这一点,《春秋》和《左传》编有春秋时期许多昏、暴之君被逐或被弑的事件。(66)
春秋战国时期不但带来物质福利、法律保障和言论自由等国家与社会间的交易,多国体系的存在还提供“出逃的权利”,(67) “作为正式代表权的替代品”。(68) 当时“用脚投票”的人遍布社会各阶层,包括商人、游士、纵横家和寻找更有利的税收政策的农民。由于“仁政”可以激发民众支持国家并吸引邻国受压迫者前来投奔,因此它在本质上可被视为一种“自强型改革”。相反,由于镇压政策会疏远民众,并迫使其移民国外,因此它等同于自弱型政策。因而国际竞争给春秋战国时期带来公民权。
当然,公民权或“民本”交易不是民主。然而,在欧洲,公民权为日后的民主宪政打下基础。在中国,民本交易却消亡于秦。秦在公元前221年统一春秋战国体系后,秦始皇不再需要争取人心。结果,公民权逐一消失。公正原则被侵蚀——刑罚极为严厉,致使约140万罪犯被强征去修建皇宫和皇陵。言论自由也同样被窒息——除王室记录、医书和农书以外的所有书籍被收集起来焚毁,460名敢于质疑秦始皇的学者遭到迫害。农民福利也被废除——秦朝增加了本已很高的税赋,并进而征发80万人去北方戍边和南方开疆。(69)
为了理解中国早期公民权的出现与没落,我们有必要同时考察支配逻辑和制衡逻辑。以欧洲为中心的国家理论假定兵役涉及“对等的义务、权利和自由”,因而认为普遍义务兵役制和直接统治促进男性公民权的普及。(70) 蒂利就辩称“直接统治和大众政治相伴而生”,但是他也同时注意到直接统治促使近代欧洲国家从“反应性镇压转向预防性镇压”。(71) 当国家警察渗入地方社区时,“他们可以对任何个人、组织或者可能影响‘公共秩序’的事件准备档案、监听哨、例行报告和定期调查”。(72) 欧洲国家要到19世纪才发展出这样的社会控制能力,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发展水平在战国后期就达到如此高的程度。正如陆威仪所说,兵役和授田“需要为地方政府建立新的行政机构,以登记户籍、监察民众、丈量和分配土地。这些政策本来用以进行大规模动员和控制以步兵为主的军队,后来成为控制平民的基础”。(73) 因此,虽然这一时期的国家不得不为争取民众主动支持其国际野心而做出让步,但随着政府日益提升其强制服役和防止逃役的能力,制衡的倾向反而日益受制于支配逻辑。
春秋战国时期的国家在体系形成之初就开始为动员战争所需而发展其行政能力。早在公元前686年,楚国就已经使用中央任命的官员来监管新征服的领土。正如前文所述,在公元前645年,晋国就将授田、土地税和兵役等政策从“国人”延伸到“野人”。在公元前548年,楚国对国家资源(包括森林、盐池、鱼塘和沼泽)进行过一次普查,并通过灌渠分隔的方法重新分配田地。(74) 在公元前543~前539年间,郑国将土地分为小块,并征收土地税。(75) 在公元前483年,鲁国更开始直接对平民征收土地税,从而不可逆转地清除了介于国君和平民之间的贵族影响力。(76) 在春秋、战国之际,各国都直接征收土地税,并扩大军事征兵所及的下层民众范围。
兵役从贵族延伸至平民的过程可被视为一个“间断均衡”。在春秋时期,以精英为基础的车兵战缓慢地向以农民为基础的步兵战演变,但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春秋与战国之交的一系列内战中,这一发展经历过一个剧变的“间断点”。在国家间战争中,失败意味着领土和人员的丧失,但在内战中,失败会导致彻底的灭绝。晋国的六卿为“征发更多的人力”,“将服兵役的要求延伸至更低的社会阶层和在地理上更广阔的腹地”。(77) 韩、魏、赵三家分晋后,它们继续沿用内战期间推行的各项改革措施来巩固政权。魏国的变法最激进,包括户籍登记、全国征兵、全国征税、设置郡县、授田于民、建设大型灌溉工程和制定《法经》。经过这些努力,魏国的国家建设在公元前5世纪后半叶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但魏国仍缺乏直接统治能力。正如《商君书》所述,韩、魏、赵三国仍有许多人没有登记在册,没有土地和住宅。国家无法从这些“隐藏”的人口中汲取资源。(78)
在商鞅的主持下,秦国向普遍义务兵役制和直接统治迈出最后一步,因而在公元前4世纪产生出另一个“间断点”。当商鞅借魏国经验来建立普遍义务兵役制时,他同时完善科层制、小型农业制、户籍登记、连坐制、度量衡、十二等爵位制以及严格的奖惩制度。可以说秦国建立了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Scott)所谓的“高度现代主义的政府”。(79) 凭借遍布全国的各级政府官员,秦国统治者可以掌握大量的报告和数据来操纵社会。在古代秦、魏两国之地的考古发现,“当地的道路和小径构成由东西向和南北向组成的平面设计模式”,证实这两国将全国的农地划分为面积相等的小块农田。(80) 出土的《秦律》详细规定户籍登记;罪、刑条款;土地、牲畜、手工艺品的质量及相应的税赋;行政层级以及各层相应的任命、评价和监督的标准;商业行为及管理细则,等等。(81) 此外,秦国还发行“通行证”来限制游商、学者和农民的流动。(82) 秦国强大的行政能力更因其对暴力手段的垄断而得到加强。与其他战国国家一样,秦国政府不仅垄断兵器的生产,而且还垄断金属器具的使用。(83) 兵器存放在政府的兵器库中,只有在特定的军事行动前才予以分发。秦国具备如此高水平的国家能力,因而能够强行汲取资源,鼓励军功,并将任何反叛扼杀在萌芽状态。
商鞅既建立国家支配社会的能力,也提倡政府守法的承诺,这难道不矛盾吗?学者通常假定,一套不随人事变迁而变更的法律制度可以筑起一道防止专制统治的高墙。然而,在宪政民主制出现以前,近代早期欧洲和春秋战国时期的封建惯例其实比成文法更能防止国家支配社会。封建惯例有悠久的传统支撑,统治者不能随意修改。相反,成文法只建立在主权者的意愿之上。(84) 当国王可以随意修订法律时,所施行的只是“法制(Rule by law,统治者高踞法律之上)”,而不是“法治(Rule of law,统治者服从法律)”。(85) 正如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所述,“在欧洲,法律先生……是绝对权力最有力的倡导者”。(86) 在战国时期,“法”也是作为提升国家内外权力的有力工具。法家指出:“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87) 出土的秦、楚法律文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民众如何寻求司法公正和修正司法不公的证据,而且还解释了他们如何成为“登记、监视和惩罚的对象”。(88) 对于商鞅来说,公平施罚的政策是为了提高民众服从政令的程度,如果民众确信违法者必会被及时地绳之于法而无所宽宥,那么他们就会守法。为了取得最大的威慑效果,商鞅以死刑来惩罚犯有轻罪(例如,盗窃马、牛)者,以酷刑处死来惩罚犯有大逆之罪者。这种法家观点与孔孟所谓“为政者应该‘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观点极端对立。(89) 商鞅认为,这类诋毁成文法的“私议”会削弱国家,(90) 因而禁止学者议论国政,焚毁儒学书籍。
如果说法律促进而非阻止支配的企图,那么官僚制亦有同效。许倬云指出,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权威从“传统模式”转换到了“理性-法律模式”。(91) 战国时期的官僚制是“法律的”,因为它是基于“法制”的;同时也是“理性的”,因为它是基于雄心勃勃的计划来操纵整个社会的。但正如成文法战胜封建惯例一样,理性-法律的官僚制战胜传统权威后,政府更容易支配社会。在传统权威下,即使一个独裁的统治者也不能轻易地解除大臣的职务,因为世袭贵族不是由他来任命,而是生来就帮助他治国。此外,贵族拥有土地,具有独立的经济基础,不怕统治者的随意解雇。相反,在“理性-法律模式”权威下,贤能官员依靠工资过活,可以任凭君主的意愿而被解职。正如托马斯·厄特曼(Thomas Ertman)所述,只有“当一整套正规化的、不随人事变迁而变更的行政制度有效地限制统治者随意介入标准运作程序时”,韦伯式理想类型的官僚制度“才能彻底落实”。(92) 这种独立的官僚制度在近代早期欧洲仍是一个理想,在后拿破仑时代才“臻于完善”。(93) 在春秋战国时期,科层制的早期发展取代以血缘为基础的传统分权型权威,使这种转型更加困难。虽然高级官员能够与君主以平等的方式共商国是,但低级官员只是“一个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的渠道,没有自己的意志或主意”。(94) 秦国政府不仅旨在控制普通百姓,而且要控制负责监督百姓的官员。出土的《秦律》就关于如何执行刑事调查、如何维持政府储备等事务给官员们下达严格的指令,(95) 在户籍登记或司法调查过程中犯错的官员可被解职或遭严惩。
虽然垄断了暴力,制定了成文法和建立了有利于绝对统治的行政制度,但秦国政府距离彻底支配社会还相去甚远。研究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家指出,支配社会的企图通常会失败。建立和维持强制机关受制于边际成本上升法则,不管政府的强制力有多强,它都不可能派官员无时无刻地监视每个人。与此同时,即使最无情的统治者也可能面临抗争。受压迫的人民可以被“人类对自由和自治的向往”驱使,这股动力很难被压倒性的政府权力所遏止。(96) 甚至在极端支配的情况下,也就是主动抗争一定会面临镇压时,心存不满的民众也可能进行“隐蔽的、不公开的抵抗”。(97) 例如,农民可以诉诸“弱者的武器”,(98) 以低劣的谷物来充抵土地税,逃避徭役,在战场上不认真作战等。(99) 如果有足够的农民参与这些拖延行动,“成千上万的‘微小’抗争行动就会累积出令人震撼的经济和政治效应”。(100) 因此,不管《秦律》规定得多么严格,它在执行上也应该会有局限性。
商鞅和其他战国时期的治国专家显然了解上述互相关联的问题。问题的根本在于民众的抗争——不管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公然的还是未经宣布的——取决于紧密的社会网络。如果农民共享社区土地,并与拥有独立资源基础的地方权贵有联系,那么他们就较有可能进行集体抗争行动。如果没有这些条件,抗争行动就不太可能发生。中国社会通常被形容为“一盘散沙”,但在春秋初期,情况不是这样的。如上所述,那时的政府权力相对社会结构较弱,因此,《春秋》和《左传》记录了很多抗争行动。然而,到了战国时期,政府发展了摧毁中间权力持有者的能力,直接渗入社会之中。“一户一丁”的农业制度进一步将血缘联系瓦解为核心家庭。商鞅甚至禁止父亲和成年的儿子合家居住。由于战国时期的农民缺乏来自社会结构的保护,因此他们更容易受制于支配政策。
但商鞅并不满意于仅仅消除主动的抗争。《商君书·弱民》指出,“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因为“民弱国强,国强民弱”。(101) 商鞅希望开创一个“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的“至治”境界。(102)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秦国实行互相监督以至于“事合而利异”。(103) 以户籍登记为基础,秦国将五家合为一组,集体监督违法行为;与此同时,政府厚赏家庭成员和邻居中的告密者。商鞅用同样的办法来对付那些负责监督百姓的官员。(104) 通过在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中——家庭中的夫妻关系、社区中的邻里关系、工作中的同事关系——灌输互不信任的观念,秦国就可连最轻微的异议也扼杀于萌芽之中。通过塑造“自愿执行上级法律指令的民众”,(105) 秦国就能尽力提高政府对民众的监视力度和降低民众对政府的抵抗程度,并同时降低支配社会的成本。
这并不表示泰国对社会不做任何形式的让步。秦国的统治者希望在国际竞争中取胜,他们需要农民-士兵积极地作战、缴税和种粮。学者通常假定只有宪政政府才能建立“国家-社会协同”。(106) 但秦国的经验显示,经济权利可以作为政治权利的替代品,而公正可以同时服务于专制制度和宪政制度。
秦国虽然侵蚀掉言论自由的交易,但增强了物质福利的交易。与其他春秋战国体系中的国家一样,秦国给农民授田以换取其服兵役、缴纳土地税和提供徭役。虽然政府的征收率很高,但征收率与农民的支付能力挂钩。此外,政府兴建灌溉工程、提供农业工具和其他技术支持来提高农业生产力。正如米德加尔所指出的,如果社会行为体“认为政府能帮助他们解决大部分个人生活的难题”时,他们就有可能服从政府。(107) 秦国农民的土地和生计完全仰赖于政府,他们没有抵抗政府征税的基础。因为农民可以将政府所授之田当做实际上的私有财产,并传之后代,他们乐意被束缚在土地上。一般来说,农民可以维持生计,他们没有理由为粮食而暴动,而粮食暴动在近代早期欧洲则至为平常。此外,秦国虽然挥舞着严刑峻法的大棒,但也对有贡献者提供收益不菲的胡萝卜。为了进一步激发民众支持战争,秦国将全体成年男性根据其军功差别进行分类,授予其相应的社会地位和土地。秦国令人惊叹的军事胜利继而有助于有把税役和强权合理化。
秦国政府能成功支配社会还因为它没有侵犯农民的公正标准。(108) 研究法国和英国的学者通常认为,递减税结构是“任何绝对主义政权的标记”。(109) 他们指出法国的税率比英国低,但却饱受广泛的抗税斗争。由于法国的税收体制允许无数的特权与豁免,所以它被认为是异常沉重的和不公正的。相反,英国的税率更高,但对贵族、绅士、教士和农民一视同仁,没有法律豁免。玛格丽特·利瓦伊(Margaret Levi)提出,只有民主代议制才能确保法律的普遍性,并产生所谓“有条件的同意”。(110) 然而,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既鼓吹“利维坦”,也鼓吹“公正应平等地给予各等级的臣民”。(111) 无独有偶,在法国大革命前夕,人民对公正的要求是对国王而发的:“我们现在呼吁国王给予公正,并且我们向国王您表达最诚挚的愿望,一个法律、一个砝码、一个尺度。”(112) 这个愿望在商鞅治下的秦国早就实现了,他敏锐地认识到公正对于一个有效的政府的重要性。正如《战国策》所说,“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113) 此外,商鞅禁止地方官员欺压百姓,并容许百姓有向中央政府申诉以求矫正下级司法判决的权利。因此,在战国时期,公正这项公民权对国家的巩固程度大于对社会的巩固程度。
总体而言,商鞅的变法措施既为国家-社会关系中的政治权利提供了替代品,也激发起国民对扩张战争的热烈支持。鉴于秦国成功地实现统一,秦国的“胡萝卜加大棒”模式在动员普通民众主动支持国家方面可能要比英国的宪政模式更有效。利瓦伊注意到,在英国近代的准共和制政体下,经常会有“逃税、逃兵役以及各种其他形式的不服从现象”,因为“公益的供应不值得准自愿完税,战争的收益不可能超出阵亡的代价”。(114) 商鞅同样认识到“民之外事,莫难于战”。(115) 然而,他也明白统治者可以对民众“劫以刑而驱以赏”。(116) 物质激励可以鼓舞民众,因为“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117) 此外,如果国家能使民众对奖惩制度的信任“明如日月,则兵无敌矣”。(118) 难怪战国晚期的韩非子注意到秦国的民众愿意“死命”。(119) 用现代语言表述就是,物质激励有效地将个人利益导入服务于国家的扩张主义利益当中。正如罗伯特·吉尔平所指,如果“国家的增长与扩张和国内权力集团的利益是互联的,那么国家就有强烈的扩张冲动”。(120)
以经济交易代替政治交易对后来的国家-社会关系有深远的影响。合作型的国家-社会伙伴关系能在这种极端支配型的政权下生存,是因为在国际体系中仍然存在制约与平衡。秦王赢政(公元前246年~前221年)加冕为秦朝的“始皇帝”(公元前221年~前210年)后就判若两人。在统一的前夕,秦国笼络了当时最好的行政人才、战略家和军事家。为了实现他的野心,赢政虚心听取建议,甚至向大臣道歉认错。秦王还继续向农民提供物质福利和向有军功者提供丰富奖励。在公元前221年完成统一后,秦始皇再也不需要百姓的支持,进入一个与社会为战的状态。
有论者认为,随后的汉朝摒弃法家,尊崇儒家。的确,汉武帝在公元前136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如萧公权所观察,汉朝奉行“外儒内法”政策,“儒学国家(Confucian State)”这个词“会使孔子本人困惑不解,使孟子惊骇非常,甚至不能取悦于荀子”。(121) 而且,“罢黜百家”无异于扼杀言论自由。再者,虽然刘邦在首次占领秦都时曾批评秦朝的苛政,他随后依照秦律来编纂汉朝的刑法,沿用“五刑及夷三族”等严酷的刑罚。汉初曾恢复战国时期的农民福利,恢复授田、减少土地税和其他汲取措施。但到武帝时,年年征战再次将民众置于水深火热之中。总之,秦汉统一后,曾在春秋战国时期一度盛行的物质福利、法律权利和言论自由等各种公民权被深深地埋藏起来。
四 近代早期欧洲的国家形成:反思宪政政府的发展
如果国家形成过程在春秋战国时期有利于支配逻辑,让其压倒制衡逻辑,那么为什么制约与平衡在近代早期欧洲却得以制度化呢?根据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轨道,这是因为欧洲的发展有不足之处。近代早期欧洲的初期争霸国瓦卢瓦法国和哈布斯堡帝国——正如它们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对应国齐、楚、晋三国一样——具有建设更大规模的军队和攫取更多岁入的动机。然而,两个不同体系的国家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达到同样的目标。在春秋战国时期,最早的争霸国通过动员自己的国民(由“国人”延伸至“野人”)来加强军队规模,通过提高农业产量来增加经济财富,通过任命非世袭的官员来巩固所侵占的领土。由于这些措施需要提升国家的行政能力,结果是国家形成得以向前发展。在近代早期欧洲,统治者却转而求助于军事企业家来建立雇佣军,求助于资本所有者来获得贷款和信用。由于这些措施依赖于中间资源持有者,欧洲各国的王室无须强化行政能力。也由于这些措施将公职转化为私人财产,王室本已脆弱的行政能力变得更加弱化。因此,虽然战争在春秋战国时期具有使国家通过“自强型改革”来建构的效果,在近代早期欧洲却由于国家推行“自弱型权宜措施”而达至畸形化的效果。
严重依赖于军事企业家和雇佣军是国家畸形化的根源。第一,王室要将征兵和作战的权力下放给军事企业家,从而无法垄断暴力手段。军事企业家也是危险的,因为能力不佳者会毁掉他们的雇主,而能力出色者则“总是寻找途径扩张自己的权力”。(122) 比如,在三十年战争期间,瓦伦斯坦权势熏天,盖过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费迪南德二世,甚至自己进行秘密外交活动。第二,依靠雇佣军使税收全国化进程“脱轨”。法国和哈布斯堡的统治者在旷日持久的霸权争夺中曾设法使税收一再加倍,为此甘冒反叛之危。但雇佣军太过昂贵,以至于正税入不敷出。当处在破产边缘时,“统治者的财政审慎态度被抛弃得一干二净”。(123) 大多数欧洲统治者无法将全国税收理性化,反而靠举债和出售公职度日。虽然这些财政上的权宜措施有助于临时筹措大量现金,但它们从长远来看只会恶化国家财政状况,并使改革日益困难。第三,使用雇佣军和随之而来的财政权宜措施继而侵蚀中央集权化的努力。由于欧洲国家巧立名目来出售公职,战争使政府机构日趋庞大,但实际上却使国家的权力分散而不是集中,从而使国家向畸形化方向发展。现代国家的定义是官员不掌控公共资源和国家机构,但当欧洲统治者将军事指挥权、税收权和公共事务管理权包给外人时,它们实际上是放弃了对政府机构和人口的控制权。托马斯·厄特曼尖锐地指出:“实际上被‘理性化’和‘改革’的……是世袭形态的政府,在逻辑和组织原则上完全迥异于理性-法律型的官僚政府。”(124) 由于政府结构变得空洞化,欧洲的统治者无法像春秋战国时期的统治者那样提高强制能力。
使用昂贵的雇佣军不仅弱化支配逻辑,而且还强化制衡逻辑。正如蒂利所述,“战争越昂贵,需求越高,统治者就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为必要的资金而谈判”。(125) 战争方式也塑造了资源持有者核心集团的身份——大量的农民或少量的资本持有者——这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博弈有重要含义。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实力的基础是农民阶级。由于农民需要维持生计,很容易被国家以物质激励所控制。此外,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较弱,除非他们与其他阶级结成联盟。相反,在近代早期欧洲,最关键的资源持有者是金融家,由于富者的数量很少且在地理上又很集中,所以当他们想反叛时,其所面临的集体行动困境不那么难以克服。此外,因为许多资本持有者买有军事指挥官、税收员和宫廷银行家等官位,因此他们远在民主制出现之前就已经打入了政府的决策过程。虽然统治者很少会受到心怀不满的农民所威胁,但他们通常受制于政治上举足轻重的、占据关键位置的精英的不合作和背叛行为。国家与社会的谈判之所以在欧洲更为广泛,是因为国家的畸形化使统治者不得不进行谈判和做出让步。总之,正是因为支配逻辑太过脆弱,所以制衡逻辑才能在近代早期欧洲的大部分时间里保存下来。
只有在国势较弱的勃兰登堡-普鲁士,统治者才开始实施持续的“自强型改革”,进而改变国家畸形化发展的轨道。在17世纪中叶,勃兰登堡-普鲁士建立中央官僚体制以便进行军事管理和征税。虽然普鲁士仍然依赖雇佣军,但它利用官僚制建立了中央指挥机关。在此基础上,普鲁士于1733年建立以区为单位的国民征兵制。普鲁士王室还通过使整个行政体制的彻底军事化来驱除世袭倾向。由于这些自强型规划很像春秋战国的变法模式,所以普鲁士发展成为近代早期欧洲最具强制力的国家。普鲁士的官员必须严格服从政府,如果国王怀疑其忠诚的话,他们就有遭解职、监禁或处决之险。正如秦国一样,一个“以效益为本的逻辑进入司法过程:刑罚不仅用于惩罚违法者,而且还用于展示政府的压倒性权力,胁迫和严格控制臣民”。(126) 此外,正如秦国的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一样,普鲁士的农民也被限制在征兵区内,结婚和出游都要获得批准。在18世纪早期,普鲁士实施了一些福利政策,如维持粮食储备、规范食品价格及提供基本的经济和医保服务。这些福利政策与春秋战国时期类似的政策一样,旨在提高政府向民众汲取资源的幅度,并预防民众提出政治改革的要求。
正当普鲁士迎头赶上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时,英格兰启动了另一种自强型发展模式,引导近代早期欧洲偏离支配逻辑。英格兰在1667年被荷兰人羞辱后,借鉴并改良后者的公共信用制度。顾名思义,公共信用制度的特点是政府向公众而非一小群私人金融家借贷。虽然公共信用制度仍涉及贷款,但它应被视为“自强型改革”而不是“自弱型权宜措施”,因为它要求行政和财政部门进行相应的改革。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减少结构性腐败,英国政府以贤能制取代卖官制,根据客观标准来任命官员,并根据工资级别来发薪。为了建立一套以关税、消费税和土地税为基础的中央税收制度,政府废除了包税制,并建立相应的税收机构。为了使支出合理化,政府设立财政部来监察各部门的预算开支,特别是主要的花钱部门,如陆军和海军。(127) 这些措施令英格兰成为欧洲第一个全盘记录政府收支账目的国家。英格兰模式一方面像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和普鲁士的模式,通过彻底的行政改革来加强国家能力;另一方面有其独特性,需要“对投资者进行担保,而这种担保只能来自于代议制的议会”。(128) 换言之,一方面,英格兰政府通过行政体制官僚化、强制手段垄断化和税收全国化等措施得以加强;另一方面,国会也同时被授予宪政制衡的权力。结果,英国在支配逻辑和制衡逻辑之间达成大致的均衡。
大革命和拿破仑时代的法国为欧洲提供了另一个重新加入支配轨道的机遇。法国大革命是“一场通过官僚制度和群众动员来强化政府的革命”。(129) 国民大会在欧洲历史上首次建立直接统治能力,成立以择优录取为基础的、由支薪官员组成的科层官僚制度以及由中央控制国家收支和货币供应的财政制度。国民大会还建立一套公平的直接税和间接税制度以及一个国民短期信贷制度,使政府可以大幅增加税收,同时也把政府从对一小撮金融家的依赖中解放出来。法国进而在1793年建立普遍义务兵役制,这项措施在近代早期欧洲是创举,虽然它曾在中国的战国晚期大行其道。普遍义务兵役制使政府既可以建立中央指挥体制,也有助于降低战争成本。
上述各项革命性的改革大大改变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研究国家形成问题的理论家们一般假定,只有宪政政府才可建立普遍义务兵役制,但这个观点并不符合中国或欧洲的历史。不错,瑞典的国民军催生出农民构成的第四级议会,但这是一个例外而非范例。在历史上担当起抵抗支配之重任的,不是军事征兵制本身而是自备武装的公民军。正如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述,“军事组织是基于自备武装的原则,还是基于由某个军阀来提供战马、武器和给养等装备的原则,其间的区别对于社会史来说是根本性的,就像生产工具是归工人所有还是归资本家所有一样”。(130) 因此,当普鲁士在垄断军事力量的情况下引进瑞典的分区征兵模式时,它就能建立起欧洲最具强制力的政府。虽然普鲁士通过解放农奴来换取其服兵役,但司法上的平等并不代表自由与民主。同样,法国大革命时代的政体只是在君主制被推翻这个层面较前“民主”,令国家得以“更加公平地深入社会……而无视社会背景”。(131) 即使在“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口号下,革命者实际上“强化了行政部门对社会的支配……而不是代议制议会的安排”。(132) 当然,在拿破仑掌权之后,法兰西帝国就再无民主成分。因此,近代早期欧洲就像战国时代一样,建立普遍义务兵役制的先决条件不是普选权而是实行直接统治的能力。
正如秦国用自己的制度建立统一帝国一样,拿破仑帝国也企图在它所征服的国家中复制法式政府。即使在英国,法国的威胁也一度“终止一切改革的希望”,因为保守派的声音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压制自由的呼声。(133) 巴林顿·穆尔认为,“如果不是因为革命和军事独裁的威胁在滑铁卢战役中消失的话,那么英国极不可能在19世纪恢复它在18世纪末所放弃的、缓慢而踌躇的政治和社会改革”。(134) 法国最终战败,因为它曾在早期施行“自弱型权宜措施”,以至自强的拿破仑法国也生活在过去自弱的阴影中。法国从旧制度继承了巨额国债,即使推行了财务和税务改革,仍无法做到收支平衡,不能单靠自身的国家资源来建设帝国。法国严重依赖盟友提供人力和物质资源,例如,在远征俄罗斯一役中更需要盟国提供60万大军的一半兵力。法军在俄罗斯的溃败让盟国意识到拿破仑不是战无不胜的,因此它们相继转而与法国为敌,拿破仑帝国因而崩溃。即使在拿破仑战争结束后,英国仍然只是一个“自由主义式的独裁(liberal autocracy)”政体。(135) 总之,代议民主制的最后胜利并不是必然的,但与战国后期的国家相比,欧洲国家尚有一线机会。由于这个历史偶然性,公民权才得以在现代西方巩固为民主制度。
五 小结
本文介绍了竞争性逻辑的动力学理论框架,显示该理论不仅可以解释春秋战国时期和近代早期欧洲国家形成的截然不同的发展轨道和内生转型,而且还突出两个历史轨道的偶然性。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中心”论和“中国中心”论均有不足之处,“欧洲中心”论者错误地认定制衡是普世的规律,“中国中心”论者也错误地假定专制传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这两种观点所犯的错误都是以回溯的方式来研究历史,即从现代政治现象出发,回头向历史中寻找原因。蒂利和其他国家形成理论学者主张研究人员应该从历史早期往前探寻曾经可能的路径及其结果。(136) 按照这一研究方法,我们看到自由民主其实并非西方的既定命运,其根源也非西方独有。公民权得以在西方转型为代议民主制度,不过是因为早期的欧洲争霸国施行“自弱型权宜措施”而非“自强型改革”。可以说,西方社会要感谢瓦卢瓦法国和哈布斯堡帝国推行启蒙思想家所谴责的雇佣军、包税制和卖官制!更想不到的是,居然是英国这个韦伯式国家,而不是战国时期的中原国家,能够成功落实儒家“中庸”的理想,在两股对立的力量之间保持和谐均势。同样道理,中国的历史轨道亦非命中注定。如果战国体系能够维持下来,那么公民权也可能得以保留。从五四运动至今,中国的知识分子一直认为民主必然是金发碧眼的“德先生”,以为民主改革必然涉及全盘西化,必须抛弃中国的历史传统。事实上,公民权在欧洲大地上“开花”两千多年前,早已经在中国大地上“萌芽”。为什么中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会被深深地埋藏得那么久?个中原因值得多加反思。
[收稿日期:2008-05-31]
[修回日期:2008-07-31]
注释:
① 参见许田波:《大一统对抗制衡》,载《国际政治科学》,2005年第1期,第78~105页;徐进:《两种逻辑与双重博弈——评〈战争与国家形成:先秦中国与近代早期欧洲之比较〉》,载《国际政治科学》,2006年第4期,第82~90页。
② Brian M.Downing,The Military Revolution and Political Change:Origins of Democracy and Autocracy in Early Modem Europ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2,p.25.
③ Charles Tilly,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990-1992,Oxford:Blackwell,1992,pp.101-102.
④ 这一观点是白牧之(E.Bruce Brooks)与笔者在2002年7月5日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时提出的,并未公开发表。
⑤ Charles Tilly,“Reflections on the History of European State-Making,” in Charles Tilly,ed.,The Formation of the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p.73.
⑥ John Brewer,The Sinews of Power:War,Money and the English State,1688-1783,New York:Alfred A.Knopf,1989; Brian M.Downing,The Military Revolution and Political Change:Origins of Democracy and Autocracy in Early Modern Europe,1992; Thomas Ertman,Birth of the Leviathan:Building States and Regimes in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urop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Charles Tilly,“Reflections on the History of European State-Making,” in Charles Tilly,ed.,The Formation of the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1975; Charles Tilly,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990-1990,Oxford:Basil Blackwell,1990; Max Weber,“Bureaucracy,” in H.H.Gerth and C.W.Mills,eds.,Essays in Sociology,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pp.196-244.
⑦ Mark E.Lewis,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0,p.9.
⑧ David Wootton's “Introduction” to Niccolo Machiavelli,in David Wootton,ed.and trans.,Selected Political Writings:The Prince,Selections from the Discourses,Letter to Vettori,Cambridge: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1994,p.xxxvi.
⑨ Charles Tilly,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990-1990,pp.708,711.
⑩ Edgar Kiser and Yong Cai,“War and Bureaucratization in Qin China:Exploring an Anomalous Case,”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68,No.4,2003,pp.511-539; Margaret Levi,Of Rule and Revenue,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8,p.23.
(11) Joel S.Migdal,“Studying the State,” in Mark Irving Lichbach and Alan S.Zuckerman,eds.,Comparative Politics:Rationality,Culture,and Structur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223.
(12) Raymond Geuss,History and Illusion in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14.
(13) Sidney Tarrow,Power in Movement:Social Movements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7.
(14) Charles Tilly,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990-1990,pp.99,100-101.
(15) Sidney Tarrow,Power in Movement:Social Movements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p.10.
(16) James C.Scott,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Hidden Transcript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p.128.
(17) Kenneth N.Waltz,“The Origins of War in Neorealist Theory,”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Vol.18,No.4,1988,pp.615-628.
(18) Kenneth N.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Massachusetts:Addison-Wesley,1979,p.118.
(19) Kenneth N.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p.64.
(20) Charles Tilly,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990-1990,pp.14-15.
(21) Charles Tilly,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990-1990,p.102.
(22) Joel S.Migdal,“Studying the State,” in Mark Irving Lichbach and Alan S.Zuckerman,eds.,Comparative Politics:Rationality,Culture,and Structure,p.223.
(23) Otto Hintze,“The Formation of States and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A Study in History and Politics,” in Felix Gilbert,ed.,The Historical Essays of Otto Hintz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164.
(24) 许进雄:《中国古代社会》,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43页。
(25) E.Bruce Brooks and A.Taeko Brooks,The Original Analects:Sayings of Confucius and His Successor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8,p.117.
(26) Barry B.Blakeley,“Chu Society and State,” in Constance A.Cook and John S.Major,eds.,Defining Chu:Image and Reality in Ancient China,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1999,p.57; Cho-yun Hsu,Ancient China in Transition:An Analysis of Social Mobility,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p.79; Mark Edward Lewis,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pp.8,50-51.
(27) Mark Edward Lewis,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p.33.
(28) 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51、384~385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台北:台湾谷风出版社,1986年版,第146页;Cho-yun Hsu,“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in Michael Loewe and Edward L.Shaughnessy,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From the Origins of Civilization to 221 B.C.,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572; Mark Edward Lewis,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p.48。
(29) 见《孙子兵法·始计》。
(30) Ralph D.Sawyer,The Tao of Spycraft:Intelligenc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raditional China,Colorado:Westview Press,1998,p.237; Susan Weld,“Chu taw in Action,”in Constance A.Cook and John S.Major,eds.,Defining Chu:Image and Reality in Ancient China,pp.77-97.
(31) E.Bruce Brooks and A.Tacko Brooks,The Original Analects:Sayings of Confucius and His Successors,p.100.其论据建立于《论语·子路》中的一段话:“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32) E.Bruce Brooks and A.Taeko Brooks,“The Nature and Historical Context of the Mencius,” in Alan K.L.Chan,ed.,Mencius:Contexts and Interpretations,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2002,p.259.另参见R.Bin.Wong,China Transformed:Historical Change and the Limits of the European Experience,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7,p.195。
(33) 白牧之是指《左传·庄公十年》中的一段对话:“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乃人见。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对曰:‘小惠未遍,民弗从也。’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参见E.Bruce Brooks,“Evolution Toward Citizenship in Warring States China,”paper presented at the European-North American Conference on “The West and East Asian Values,” Toronto:Victoria College,University of Toronto,July 31-August 2,1998,p.6。
(34) 许进雄:《中国古代社会》,第543页。
(35) 见《商君书·赏刑》。
(36) 见《史记·商君列传》。
(37) 见《商君书·定分》。
(38) 见《商君书·定分》。
(39) Katrina C.D.McLeod and Robin D.S.Yates,“Forms of Ch' in Law: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Feng-chen shih,”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41,No.1,1981,p.129.
(40) Susan Weld,“Chu Law in Action,” in Constance A.Cook and John S.Major,eds.,Defining Chu:Image and Reality in Ancient China,pp.77-79.
(41) E.Bruce Brooks,“The Present and Future Prospects of PreHan Text Studies,” Sino-Platonic Papers,No.46,1994,p.40.
(42) Fareed Zakaria,“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Foreign Affairs Agenda:The New Shape of World Politics,New York:Foreign Affairs,1999,p.246.
(43) 见《史记·孟子荀卿列传》。鲁国是另一个学术中心。齐、鲁两国的文献是当时文学作品的典范。
(44) 《商君书》是一个明显的例外,参见下文。
(45) 见《管子·牧民》。
(46) 齐桓公、秦穆公、晋文公、吴王阖庐、越王勾践、魏文侯、齐威王、秦献公、秦孝公、赵武灵王和燕昭公都是施仁政的统治者,使他们的国家从弱国变成强国或霸主。
(47) 使国家失去霸权或大国地位的专横统治者包括:吴王夫差、魏武侯、魏惠文王、齐闵王、楚怀王和燕惠王。
(48) Mark Edward Lewis,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p.123.
(49) 见《孙子兵法》之《行军》和《始计》篇。
(50) Ralph D.Sawyer,Sun Tzu:The Art of War,Boulder,Colorado:Westview Press,1994,pp.280-281.
(51) Raymond Geuss,History and Illusion in Politics,p.45.
(52) E.Bruce Brooks and A.Taeko Brooks,The Original Analects:Sayings of Confucius and His Successors,pp.34,192,197.
(53) 这一观点是白牧之与笔者在2002年6月15日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时提出的,并未公开发表。
(54) 《论语·子路》说:“如其善而莫之违也,不亦善乎?如不善而莫之违也,不几乎一言而丧邦乎?”
(55) 见《论语·宪问》。
(56) 《左传·襄公十四年》师旷对晋侯所说的一段话,即“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海,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
(57) 见《国语·周语上》。
(58) Marc.F.Plattner,“Liberalism and Democracy,” Foreign Affairs Agenda:The New Shape of World Politics,New York:Foreign Affairs,1999,p.262.
(59) 见《孟子·尽心下》。《论语》的《颜渊》和《子路》两篇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即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民众的福利,而不是民众为了服务政府而存在。
(60) 见《慎子·威德》。慎到是一位“稷下学者”。
(61) 见《孟子·万章上》。
(62) 见《荀子·大略篇》。
(63) 见《荀子·王制篇》。
(64) 见《孟子·梁惠王下》。
(65) 见《左传·襄公十四年》。
(66) 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47~49、90页。
(67) Eric L.Jones,Growth Recurring:Economic Change in World Histo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118.
(68) Andrew Moravcsik,“Taking Preferences Seriously:A Libe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1,No.4,1997,p.518.
(69)这里的数字不是确切数字,只是反映了动员规模的庞大。
(70) Brian M.Downing,The Military Revolution and Political Change,pp.204,138.
(71) Charles Tilly,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990-1990,p.115.
(72) Charles Tilly,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990-1990,p.115.
(73) Mark Edward Lewis,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p.9.
(74)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甲午,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
(75) 《左传·襄公三十年》上载:“子产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76) E.Bruce Brooks and A.Taeko Brooks,The Original Analects:Sayings of Confucius and His Successors,p.271;《春秋·哀公十二年》上载“用田赋”,即按田亩征收赋税。
(77) Mark Edward Lewis,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p.60-61.
(78) 见《商君书·徕民》。
(79) James C.Scott,Seeing Like a State:How Certain Schemes to Improve the Human Condition Have Failed,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8,p.88.
(80) Mark Edward Lewis,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p.63.
(81) A.F.P.Hulsewé,Remnants of Ch'in Law: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Ch'in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of the 3rd Century BC Discovered in Yun-meng Prefecture,Hu-pei Province in 1975,Leiden:Brill,1985.
(82) Robin D.S.Yates,“The Mohists on Warfare:Technology,Techniques,and Justification,”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Religion,Vol.47,No.3,1980,p.26.
(83) 杨宽:《战国史》(增订本),第100页;Robin D.S.Yates,“Siege Engines and Late Zhou Military Technology,” in Guohao Li,Mengwen Zhang,and Tianqin Cao,eds.,Explorations i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China,Shanghai:Shanghai Chinese Classics Publishing House,1982,p.412。
(84) Thomas Hobbes,Leviathan,pt.2,ch.26,in Michael Morgan,ed.,Classics of Moral and Political Theory,indianapoli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1992,p.681.
(85) Friederick Hayek,The Road to Serfdom,Chicago: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44,pp.80,91.
(86) Baron de Montesquieu,The Spirit of the Laws,Ohio:Robert Clarke,1873,p.19.
(87) 见《管子·任法》。
(88) Mark E.Lewis,“Warring States Political History,” in Michael Loewe and Edward L.Shaughnessy,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From the Origins of Civilization to 221 B.C.,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646.
(89) 见《论语·为政》。法家视“法”为刑法,儒家则视之为道德制度。William Theodore de Bary,Confucianism and Human Rights in China,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ty Press,1998,p.45。
(90) 见《商君书·画策》上载:“国乱者,民多私义”。
(91) Cho-yun Hsu,Ancient China in Transition:An Analysis of Social Mobility,p.1.
(92) Thomas Ertman,Birth of the Leviathan,Building States and Regimes in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urop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9.
(93) Thomas Ertman,Birth of the Leviathan,Building States and Regimes in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urope,p.9.
(94) Makrk E.Lewis,“Warring States Political History,” in Michael Loewe and Edward L.Shaughnessy,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From the Origins of Civilization to 221 B.C.,p.610.
(95) A.F.P.Hulsewé,Remnants of Ch'in Law: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Ch' in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of the 3rd Century BC Discovered in Yun-meng Prefecture,Hu-pei Province in 1975; Katrina C.D.McLeod and Robin D.S.Yates,“Forms of Ch'in Law: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Feng-chen shih,” pp.111-163.
(96) James C.Scott,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Hidden Transcript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p.109.
(97) James C.Scott,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Hidden Transcripts,p.198.
(98) James C.Scott,Weapons of the Weak: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
(99) James C.Scott,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Hidden Transcripts,p.188.
(100) James C.Scott,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Hidden Transcripts,p.192.
(101) 见《商君书·弱民》。
(102) 见《商君书·禁使》。《秦律》第4.151条规定:“若夫有罪,而妻先发其罪(在官府发现其夫有罪之前),妻免(其女仆、男女奴隶、衣服和家用器具亦不会被充公)。”另见Robin D.S.Yates,“Social Status in the Ch'in:Evidence from the Yun-meng Legal Documents,”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47,No.1,1987,p.203。
(103) 见《商君书·禁使》。
(104) 见《商君书·禁使》。
(105) Mark E.Lewis,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p.93.
(106) Peter Evans,“The Eclipse of the State? Reflections on Stateness in an Era of Globalization,” World Politics,Vol.50,No.1,1997,p.81.
(107) Joel S.Migdal,“Studying the State,” in.Mark Irving Lichbach and Alan S.Zuckerman,eds.,Comparative Politics:Rationality,Culture,and Structure,p.223.
(108) 巴林顿·穆尔认为农民有“民间的公正概念”,参见Barrington Moore,Social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and Democracy,Boston:Beacon,1966,p.471。
(109) Thomas Ertman,Birth of the Leviathan:Building States and Regimes in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urope,p.111.
(110) Margaret Levi,Of Rule and Revenue,pp.97-98.“有条件的同意”是指公民遵守或自愿服从政府的要求,但只有在认识到政府是可信赖的,且其他公民基于道德同样遵守或自愿服从的情况下,才会这么做。参见Margaret Levi,Of Rule and Revenue,pp.19,205。
(111) Thomas Hobbes,Leviathan,pt.2,ch.30,in Michael Morgan,ed.,Classics of Moral and Political Theory,p.715.
(112) 引自James C.Scott,Seeing Like a State:How Certain Schemes to Improve the Human Condition Have Failed,p.31。
(113) 见《战国策·秦策一》。
(114) Margaret Levi,Of Rule and Revenue,pp.1-2。
(115) 见《商君书·外内》。
(116) 见《商君书·慎法》。
(117) 见《商君书·君臣》。
(118) 见《商君书·错法》。
(119) 见《韩非子·显学》。
(120) Robert Gilpin,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97.另参见North and Robert Thomas,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1-2。
(121) Kung-chuan Hsiao,“Legalism and Autocracy in Traditional China,” in Yu Ning Li,ed.,Shang Yang's Reforms and State Control in China,White Plains,New York:M.E.Sharpe,1977,p.137.
(122) Niccolo Machiavelli,The Prince,ch.12,in David Wootton,ed.and trans.,Selected Political Writings:The Prince,Selections from the Discourses,Letter to Vettori,p.39.
(123) John Brewer,The Sinews of Power:War,Money and the English State,1688-1783,p.20.
(124) Thomas Ertman,Birth of the Leviathan:Building States and Regimes in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urope,pp.154,332.厄特曼还称这个过程为“非理性的理性化(rationalization of irrationalization)”。
(125) Charles Tilly,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1990-1992,p.188.
(126) Brian M.Downing,The Military Revolution and Political Change,p.93.
(127) John Brewer,The Sinews of Power:War,Money and the English State,1688-1783,p.129.
(128) Thomas Ertman,Birth of the Leviathan:Building States and Regimes in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urope,p.225.
(129) Theda Skocpol,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rance,Russia and China,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179.
(130) Max Weber,General Economic History,New Brunswick:Transaction Books,1982,p.320.
(131) Theda Skocpol,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rance,Russia and China,p.179.
(132) Theda Skocpol,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rance,Russia and China,p.178.
(133) Barrington Moore,Social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and Democracy,p.31.
(134) Barrington Moore,Social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and Democracy,p.31.
(135) Fareed Zakaria,“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p.246.
(136) Charles Tilly:“Reflections on the History of European State-Making,” in Charles Tilly,ed.,The Formation of the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Europe,pp.14-15; Charles Tilly,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990-1992,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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