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清洁生产的契约治理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契约论文,清洁生产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5)05-0048-08 近年来,我国农业清洁生产问题日益突出。首先,农业已经成为第一大面源污染。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告》,农业源的化学需氧量(COD)、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3.7%、57.2%和67.3%。在一定意义上,农业源已经超过工业源和生活源,成为我国的第一大污染源。其次,重大食品质量与安全事件频繁发生。近年来发生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事件,已经从小作坊转向大企业,从偶尔的、被动的食物污染,转向人为地、主动地添加有害物质,餐桌上的安全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再次,农业生态资源破坏加剧。农业和农村可利用生态资源日益短缺,农业生态资源被破坏严重阻碍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上三个问题分别对应了农业清洁生产的三个要求,即环境污染减量化、食品安全无害化和废污利用资源化。 畜禽养殖业是农业清洁生产问题的“重灾区”。第一,畜禽养殖业是农业的第一大污染源。在农业源污染中,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排放的总氮和总磷分别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6%、38%和65%,超过种植业和农业生活污染,成为农业的第一大污染源。第二,畜禽养殖业是食品质量与安全事件多发领域。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与安全事件,如乳制品的三聚氰胺事件、猪肉的瘦肉精事件和禽蛋的苏丹红事件等,多集中在畜禽养殖行业。第三,畜禽养殖行业对生态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严重。由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发生分离,畜禽养殖业的粪污从传统农业意义上的资源变成了污染。大量富含营养的粪污流入水体、土壤和空气,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破坏了生态资源的正常循环。 如何实现畜禽养殖户的清洁生产?产业实践和学术研究提出了以下三种途径。一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办法,依赖畜禽养殖户(场)自身的力量来实现清洁生产;二是政府监管治理的办法,依赖行政力量从外部治理;三是市场机制治理的方法,利用下游交易商(龙头企业)的市场化力量,通过交易契约保证养殖户(场)的清洁生产。 上述三种治理方式在实践中都存在不足。本文着重探讨市场机制下通过契约治理保证畜禽养殖户清洁生产的可能性及实现条件。 二、理论分析与文献综述 关于小农户的清洁生产问题,现有的理论分析和文献研究主要从养殖户、政府和龙头企业三个方面展开。 (一)养殖户自身难以摆脱清洁生产约束 诸多研究认为,养殖户自己无法解决清洁生产问题。第一,养殖户没有足够的能力实施清洁生产。①清洁生产要求污染减量、食品安全和废污利用,养殖户往往由于规模小、缺乏资金和技术等原因难以实现这些目标。例如在“一池三改”项目中,很多农户的沼气池成为一次性的废池。农户的养殖规模小,没有足够的后续发酵原料;农户缺乏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解决不了产气少、漏水漏气等使用故障。能力的欠缺阻碍了农户自身实现清洁生产的可能。第二,养殖户没有足够的意愿实施清洁生产。②清洁生产往往不能给养殖户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清洁畜禽产品的“溢价”,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购买者的逆向选择,常常不能充分实现;养殖区的环境污染往往由于外部性而陷入囚徒困境;很多养殖户缺乏节约和保护生态资源的意识。因此,养殖户一般缺乏实施清洁生产的动力。可见,由于养殖户缺乏能力和意愿,解决养殖业的清洁生产问题无法依赖养殖户自身。 (二)政府对养殖户的清洁监督短期有效、长期低效 行政控制性监管在治理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方面存在着长期低效率的问题,对养殖户缺乏持续有效的约束力。行政控制性监管对于工业的点源污染是有效的,因为工业生产具有集中化、规模化和污染末端治理的特点,能降低监督成本。但是,由于养殖户具有规模小、经营分散、需要源头预防和过程控制等特点,对于养殖业面源污染的行政控制性监管,成本高昂而效率低下。现实中,有些地方政府派出环保执法队下乡执法,监管养殖户的畜禽粪便污染,只能采取突击检查和罚款等措施,检查过后养殖户继续偷排畜禽粪便,环保执法部门无力长期监控众多分散养殖户的全部生产过程。③ (三)龙头企业具有保证养殖户清洁生产的可能性 大量的案例研究表明,龙头企业能通过市场契约机制推动养殖户的清洁生产,特别是在食品安全和废污利用两个领域。首先,龙头企业有推动养殖户清洁生产的意愿。④通过契约关系能够激励养殖户实施清洁生产,为龙头企业节约成本、增加收益。在完达山乳业的案例中,完达山公司通过契约关系对养殖户实施清洁管理,以保证原料奶的质量安全,降低了原料奶交易环节的检测成本和质量风险,提高了完达山乳品的价格和品牌价值。在常州立华公司的养鸡案例中,立华公司协议收购养殖户的畜禽粪便和圈舍垫料,集中输送到自营的生物有机肥加工厂,制成复合有机肥。除了有机肥的收益以外,每吨有机肥还可以获得200元的政府补贴,年经济效益达480万元。其次,龙头企业有推动养殖户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⑤相对于养殖户有限的资金和技术能力,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和认知能力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在金坛金谷牧业的案例中,金谷公司有资金实力(建设年发电量60万千瓦的大型沼气池),有技术能力(克服冬季气温低、产气少等技术障碍),有生态能源可循环再利用的专业认识,有专业的沼气项目管理团队。⑥这些能力都是分散的养殖户难以企及的。 龙头企业在养殖户的清洁治理方面同样存在局限性。虽然实践案例表明,龙头企业有能力和意愿实现养殖户的清洁生产,但是这种契约治理模式依然存在明显的局限性——龙头企业具有选择性偏好,导致农业清洁生产不能完全实现。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广度不足,范围有限,龙头企业偏好那些与自身利润有关的清洁生产问题,例如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废污资源化利用问题,易忽视环境污染问题;第二,深度不足,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清洁治理不彻底,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食品安全威胁、环境污染不达标问题或生态资源的浪费等。 如何突破龙头企业对养殖户清洁治理的局限?如何在清洁范围(广度)和清洁程度(深度)上,激励龙头企业深入治理,保证养殖户的清洁生产?让龙头企业有效实施清洁治理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本课题组走访研究江苏省的畜禽养殖企业,试图探索影响龙头企业对养殖户有效实施清洁治理的因素。 三、龙头企业对养殖户清洁治理的现状、能力和意愿 (一)龙头企业对养殖户清洁治理的范围和程度 从范围上看,根据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清洁治理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环境污染、资源利用和食品安全。从程度上看,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清洁治理水平,主要体现在管理或干预环节,主要有末端治理、过程控制和源头预防。这些信息主要包含在龙头企业与农户达成的养殖契约条款中(如表1所示)。 根据契约理论和案例分析,我们将末端治理界定为轻度治理,因为它属于简单的商品买卖交易关系,包含较少的纵向协作或契约治理条款;将过程控制界定为深度治理,因为它将养殖户视为企业生产车间的延伸,将缔约农民视为雇佣工人,过程控制包含了管理输出、技术指导、奖惩干预、监督和服务等大量内容;将源头预防界定为中度治理,因为其治理程度介于简单交易和全面干预之间,属于部分治理。 (二)龙头企业对养殖户清洁治理的现状——选择性轻度治理 课题组于2014年7月对江苏省南京市、南通市和盐城市畜禽养殖业的龙头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如表2所示)。南京、南通和盐城分别属于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清洁生产情况呈阶梯形,且三地畜禽养殖规模和总量都比较大,这三个城市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全国畜禽养殖业的清洁生产现状。因此,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课题组主要就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清洁治理现状、清洁治理意愿和清洁治理能力等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得到有效问卷49份。⑦ 26家受访龙头企业平均从事畜禽产品经营9年,平均职工人数572人,年均销售收入30865.97万元。51位访谈对象均是龙头企业清洁生产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中,男性占81.5%,年龄在36—50岁之间的比例为67%,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2.3%。 从清洁治理程度上看,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清洁治理以末端的轻度治理为主。受访龙头企业中,91.7%的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缔结有末端治理类条款,67.4%的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缔结有源头控制类条款,21.2%的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缔结有过程控制类条款。 从清洁治理范围上看,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清洁治理多集中于食品质量与安全领域。95.4%的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缔结有食品安全类条款,78%的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缔结有环境污染类条款,42.7%的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缔结有资源利用类条款。 从总体上看,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清洁治理主要关注食品质量与安全领域,处于末端治理阶段,属于选择性轻度治理,不能真正实现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 (三)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清洁治理意愿 龙头企业是否愿意对养殖户实施高度的清洁治理?在调查中,课题组向企业主要部门的主管描述了企业对养殖户清洁治理的主要内容,给企业增加的潜在成本和收益(如表3所示)。利用李克特5级量表让受访者对潜在的成本和收益评价打分,以此探寻龙头企业对养殖户清洁治理的影响因素(如表4所示)。受访对象主要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主管,主要从事质检、采购、技术、销售、综合管理等工作。 表3和表4显示,影响龙头企业对农户清洁治理意愿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是政府的清洁补贴和清洁产品的信息传递成本。86.5%的部门管理人员认为,对养殖户而言,清洁治理的最大困难是成本提升,如果政府能够补贴一部分成本,避免企业负担过重,企业愿意对养殖户实施较全面的清洁治理。另外,83.7%的管理人员担心清洁产品不被市场认可,不能实现足够高的清洁生产溢价,难以弥补成本的上升。关于向消费者传递清洁产品的信息,例如投放广告或获得认证等,成本高、风险大,企业缺乏信心。 交易费用的节约和违法成本的降低是影响龙头企业对养殖户实施清洁治理的重要因素。调查中,样本企业的管理人员表示,公众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养殖业面源污染越来越重视,政府的处罚力度也在逐渐加大,传统的交易方式难以控制成品质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和政府的监管要求。76.5%的管理人员认为,如果能很好地降低与养殖户的交易费用,企业愿意尝试对养殖户实施清洁生产;70.3%的管理人员认为,如果能降低违法的成本,减少政府的处罚,企业愿意尝试对养殖户实施清洁治理。 资源化利用所增加的投资和清洁产品的溢价对龙头企业实施清洁治理的影响较弱。64.9%的企业管理者认为,养殖粪污资源化再利用的前期投资成本较高,产品收益较低,如果没有足够的政府补贴与支持,企业一般缺乏投资的动力。48.2%的管理人员表示,清洁产品的高收益必须建立在消费者充分认可的基础之上,开拓市场、获取消费者的信任需要大量的前期投资,企业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可见,资源化利用的投资和清洁产品的溢价是两个首要影响因素(政府的清洁补贴力度和清洁产品的信息传递成本)的对位影响因素。 影响最小的三个因素分别是:管理和技术劳务的开支、规模经济的收益、采购和派发的成本。被调查的企业管理人员认为,相对于清洁治理的可能收益,这三类成本或收益占总成本或总收益的比重较低,对企业决策的影响不大。 可见,影响龙头企业对养殖户清洁治理意愿和治理程度的主要因素是政府的清洁补贴力度、清洁产品的信息传递成本的高低和交易费用节约的程度。 (四)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清洁治理能力 龙头企业是否有能力对养殖户实施中度或高度的清洁治理?哪些因素制约了企业的清洁治理?课题组走访调查了26家畜禽产品经营龙头企业,根据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答卷信息,将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清洁治理能力分为三大类:源头预防能力、过程控制能力和末端治理能力。 1.源头预防能力较差 龙头企业的源头预防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缔约户的筛选和评价能力,二是对养殖投入原料的控制能力。 对缔约户的筛选和评价主要体现在龙头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被调查龙头企业的信息收集渠道比较单一,主要使用实地考察(81.3%)等传统方法获取缔约户的履约信息,43.1%的企业根据合作记录来筛选缔约养殖户。在信息系统的硬件建设和管理水平方面,近六成的受访者表示水平“一般”,只有两成的受访者表示水平“高”。在信息系统的管理方面,60.4%的受访企业拥有专门的农户筛选和评价团队,总体的组织化程度较高。 对养殖投入原料的控制主要体现在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圈舍建设干预,种苗、药物和饲料管理等方面。受访龙头企业中,60.6%的龙头企业对缔约养殖户有圈舍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其中,51.7%的龙头企业对圈舍建设有粪污清洁方面的要求。受访龙头企业中,统一向养殖户供应饲料、种苗和药物的比例分别为57.6%、60.2%和54.3%。其中,85.8%的企业在选购饲料时,会考虑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43.7%的企业会考虑饲料的转化率;82.4%的企业在选购兽药时,会考虑药物的毒性和残留情况。 2.过程控制能力较低 龙头企业的过程控制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食品安全生产,饲料节约技术,粪污排放处理。 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监督能力主要表现在监督器材、监督频率和违约处罚等方面。53.7%的企业配备了养殖场氨气检测仪器,62.8%的企业有饲料化学元素检测仪器,86.5%的企业备有微生物检测仪器。在监督频率上,59.7%的企业平均每月走访缔约户1次。43.6%的企业表示,缔约户能够接受企业的监督和违约处罚。 3.末端治理能力分布不均 龙头企业的末端治理能力表现在成品质量检验、粪污集中清运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三个方面。 受访龙头企业中,90.5%的龙头企业配备有食品安全检测仪器,68.4%的龙头企业集中清运养殖粪污,34.6%的龙头企业会对养殖粪污加工利用。在对粪污加工利用的企业中,建设有沼气池的企业占65.4%,将粪污加工成有机肥料的企业占23%,采取其他利用方式的企业占5.4%。 受访龙头企业中,78.4%的企业对缔约农户提供合作奖励,每户年平均奖励金额为198.5元。其中,91.7%的企业根据产品的交货质量来决定奖励对象和奖励力度,54.4%的企业根据环境清洁状况来奖励养殖户,13.6%的企业根据粪污利用状况来奖励养殖户。 总而言之,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三个方面,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治理能力在末端治理和食品安全方面较强,在过程控制和资源利用方面较弱。 四、龙头企业选择性轻度治理的原因 (一)缺乏契约治理意识和制度设计能力 龙头企业普遍缺乏对交易对象的契约治理意识,没有认识到清洁契约治理的潜在收益,如交易费用的节约、清洁产品的溢价、规模经济和循环经济的收益等。契约治理意识和契约设计能力的欠缺,使得龙头企业普遍沿袭传统的、简单的市场交易模式,难以提高清洁治理的程度。 (二)清洁治理的收益不确定,清洁治理的动力不足 清洁治理的收益是不确定的,特别是清洁产品的溢价不确定。消费者信任并愿意高价购买清洁产品是龙头企业清洁治理的前提。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农产品清洁信息认证机制,普通消费者不能通过有效的信息标签来确定产品质量,也不愿意承受相应的价格,导致龙头企业实施清洁治理的动力不足。 (三)清洁责任的界定不清,企业缺乏清洁治理的压力 根据科斯定理,界定权利或责任不应当依据道德规范,而应当依据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越低,外部性困难越小。在畜禽养殖交易中,如果将清洁责任划给农户所产生的监督费用高,划给企业所产生的监督费用低,那么,就应该将清洁责任更多地划给龙头企业,即便养殖污染是由农户直接产生的。 (四)缺乏清洁治理的技术、资金和管理能力 对交易对象实施契约治理要求龙头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而我国的农业企业普遍缺乏这方面的能力。同时,在清洁治理方面,尽管龙头企业相对于农户具有技术优势,但与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还相距甚远。管理和技术能力的不足,最终直观地表现为资金实力的不足。调查中,龙头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就是资金短缺,因此,对养殖户实施清洁治理需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五、对策建议 (一)通过立法将契约养殖的清洁责任(或部分责任)划给龙头企业 政府集中监管龙头企业,推动龙头企业根据清洁契约治理农户,将改善目前对养殖户直接监管的低效率状况。 (二)培育第三方认证机构,提高食品认证的公信力 “毒奶粉”“瘦肉精”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破坏了现有食品认证的社会公信力,也暴露了我国现行的半官方认证机构滥用政府公信力的重大缺陷。只有培育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重建消费者的信心,食品企业才有动力实施清洁管理。 (三)增加政府补贴,降低龙头企业的清洁治理成本 利用补贴政策,引导龙头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增强契约管理能力。在已实施的乡村清洁生产工程的基础上,增加农业清洁生产补贴项目,如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无息或低息贷款等政策,支持畜禽加工企业对农户进行有效的清洁治理。 利用市场机制的契约关系解决农户清洁生产问题,是对现有行政治理和农户自主治理机制的有效补充。契约治理机制具有节约交易费用、促进循环经济、增加规模经济收益等一系列的优势,但也存在着治理深度和治理范围上的局限性。通过改变企业的制度环境、市场(信息)环境和清洁补贴政策,可以影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清洁契约关系,进而改善农户的清洁生产行为,提高绩效。 ①虞祎,张晖,胡浩:《排污补贴视角下的养殖户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沪、苏、浙生猪养殖户的调查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2期,第159-163页。吴林海,谢旭燕:《生猪养殖户认知特征与兽药使用行为的相关性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年第2期,第160-169页。 ②刘雪芬,杨志海,王雅鹏:《畜禽养殖户生态认知行为决策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10期,第13-19页。Freibauer A,"Regionalised inventory of biogenic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rom European agriculture," European Journal of Agronomy,vol.19,no.2(2003.11),pp.135-160. ③周力:《产业集聚、环境规制与畜禽养殖半点源污染》,中国农村经济,2011年第2期,第60-73页。杨小山,金德凌:《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中政府与农户的博弈分析》,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9期,第898-901页。 ④王海涛:《产业链组织、政府规制与生猪养殖户安全生产》,博士学位论文,南京农业大学,2012年,第26页。应瑞瑶,薛荦绮,周力:《基于垂直协作视角的农户清洁生产关键点研究——以生猪养殖业为例》,资源科学,2014年第3期,第612-619页。 ⑤闵继胜,周力:《组织化降低了规模养殖户的碳排放了吗——来自江苏三市229个规模养猪户的证据》,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9期,第35-42页。周力,薛荦绮:《基于纵向协作关系的农户清洁生产行为研究——以生猪养殖为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29-36页。 ⑥朱新法:《沼气是个宝,农民为啥不稀罕》,新华日报,2014年5月19日。 ⑦由于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清洁生产话题比较敏感,课题组在走访中遇到了较多困难,无效问卷的比例较高。标签:清洁生产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技术与管理论文; 农民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畜牧业论文; 溢价论文; 养殖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