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_政府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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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审计腐败的界定

政府审计腐败是指政府审计人员利用审计权力为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收益而收受被审计单位贿赂,并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行为。

二、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与审计腐败行为

(一)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也许是古典经济学的最经典的一个假设。在亚当·斯密那里,它被理解为人在经济活动中会通过得失与盈亏的精密计算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19世纪70年代经济学的边际革命之后,它又被理解为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边际效用的最大化。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中,“经济人”的假设与“理性”的假设通常是密切联系的,即经济理性观念或理性的经济人。对理性的经济人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即理性意识与理性能力。理性意识是指经济人主观上有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愿望。而对人类的理性能力则有两种认识。一是传统新古典经济学的“乐观主义”理解,认为人类是完全理性的,即人类总是用敏锐的眼光对面临的一切都能深思熟虑,对当前及未来可能的选择及其结果都了如指掌,从而不确定性和风险都消失了。另一个则是西蒙所提出的有限理性观,他认为人类的理性能力受制于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人类自身神经、生理、语言等方面的限制,从而是有限的,并不是无所不能、充分完全的。有限理性观现已被经济学界广泛认可,因为它更具实证意义。

(二)审计人员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个体

审计人员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个体,必然要使自身的个人效用最大化:一是个人的经济财富最大化,换句话说,就是对个人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最大化;二是与未来的现金流入相关的风险最小化。审计人员其实就在这些收益与风险的权衡中选择相应的审计“策略”,来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政府审计人员在政治市场中活动,既有政治利益(从审计权力获得的利益),也有经济利益,还可以用政治利益交换经济利益。他们的各种行为基本上可以视为理性的,基于成本—收益分析,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政府审计人员如果没有受到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就可能将审计权力推入到商品化的轨道,这样一来,政府审计人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就会忽略公共利益,结果就会导致审计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假设与审计腐败行为

(一)信息不完备与不对称假设

信息不完备与不对称分布是经济学的另一个经典假设,它也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信息不完备(information incompleteness)是指人们未能准确掌握关于事物的一切情况,总有不确知的方面。而信息不对称分布(information asymmetrical distribution)则是指每个人掌握着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这些信息不为他人所知,从而处于某方面的信息优势地位,但同时也处于其他方面的信息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分布有时还意味着每个人并不确知其他人了解什么,不了解什么。信息不完备与不对称分布正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这个基本假设合乎逻辑的延伸。信息不完备与不对称分布是现代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假设。如果信息是完备的,则也是对称分布的,那么,人们进行交易时的成本必定为零,人的行为的外部性也会被全部内在化,激励与约束问题不复存在,会计也无存在之必要,从而基于会计基础上的审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审计信息不对称

审计作为一个经济监督系统,实际上是一个审计信息的输入、存储、处理和输出的过程,因而审计信息也具有不对称性。所谓审计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审计关系当事人中,各有关当事人对相关审计信息资源的享有是不对等的。它产生于作为审计基础的受托责任关系所依托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代理双方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传递往往是不对等的、不完全的,这就产生了腐败的动机,即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作为向对方“寻租”的手段。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任务是依靠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组完成的,而审计组又是由单个审计人员构成。审计人员不可能全部都在一起进行审计,而是根据各人的能力和特长,进行一定的科学分工,各负责一部分。因此,审计信息的反馈渠道是:审计人员——审计组——审计部门。

从审计信息的反馈渠道来看,审计人员的职业地位决定他掌握比委托人(审计部门)更多的信息。因此,就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而言,审计部门成了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而审计人员则成为掌握优势信息的代理人。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将委托人屏蔽于充分的审计信息之外时,审计腐败行为便有可能产生。

四、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与审计腐败行为

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opportunism behavior tendency)是由威廉姆森(Williamson)所提出的,它的含义是指人们借助于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假设是以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及信息不完备与不对称分布假设为前提的。作为经济人,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是有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如果我们用成本与收益范畴来分析政府审计腐败行为,把腐败者所获取的利益称之为腐败收益,因腐败而产生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成本称之为腐败成本,在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的时候,难免有部分审计人员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导致审计腐败行为的产生。

假定腐败者的违规水平为X,腐败收入为W(X),假定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为P,平均每一腐败案件被查处后受到的惩罚强度为C[,1],腐败者的机会成本为C[,2],则腐败者从事腐败活动可获得的机会收益R为:R=W(X)-PC[,1]X-[,2]公司①

腐败者使其利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W′(X)=PC[,4] 公式②

这表明,当腐败者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时,腐败者的机会收益最大。腐败者的边际成本为PC[,1],由公式②可以看出,通过提高腐败查处的概率P和惩罚强度C[,4],从而使腐败行为得不偿失,能够促使腐败行为的减少。

五、遏制政府审计腐败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政府审计腐败行为的查处概率

审计腐败行为查处概率太低是造成腐败成本低于收益的关键因素。腐败查处概率,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审计人员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二是当审计人员腐败行为被发现后受到处罚的概率。因此审计人员腐败被查处的实际概率是被发现的概率和受到处罚概率的乘积。

导致政府审计腐败的根本原因是目前的制度安排缺陷,导致腐败成为“高收益低风险”行为,防止政府审计人员腐败的根本措施是通过制度创新,使腐败成为被查出概率极高,政治风险极大,经济成本极高,个人及利益相关者的精神或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二)加大对审计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

目前,我国的审计权力和法律责任不对称。《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很大的权力,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行政性较强,但却没有赋予其足够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从第43条到51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只有第52条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即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与该法占绝大多数的权力的条款相比,是不对称的。

另一方面,我国在对审计腐败行为进行惩处的时候,很少利用罚款手段。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腐败者涉入程度不深,涉案金额较小,在追回腐败所得之后给一些纪律处分就算结案了,腐败分子并没有受到什么实质性的惩罚,这必然会鼓励其他审计人员的腐败行为。此外,对于行贿者的经济处罚力度也不够。贿赂是双方的行为,行贿者和受贿者都从贿赂行为中获得了非法收入,行贿者不是自愿就是主动参与腐败行为,其收益必然是超过成本的,而他获得这种净收益的方式是非法的。

(三)制造舆论压力,增加审计腐败者的精神成本

腐败的审计人员有两种精神成本,一是可能被发现的心理负担,二是被发现或被惩罚之后的“臭名远扬”、“身败名裂”,这些正是他们为腐败所付出的“精神代价”。当公众和社会对审计腐败的政治压力与日俱增时,他们的精神成本会相当高,使他们付出高昂精神成本的最重要措施是将行贿者和受贿者信息“公布于天下”。

(四)加强内部监督,防范由内部道德风险引起的审计腐败

1.限制审计日记的修改

为了防止审计人员事后篡改,将审计日记的填写设计为专业软件,一旦填写便不能修改,使其成为反映审计工作的最原始、最适时的资料,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审计人员腐败行为的发生。因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人员查出问题的反应有一定滞后性,不可能在审计人员发现线索当时就做出反应。而审计人员如果在审计当日已经如实填写了审计日记,事后不能修改,则被审计单位事后对审计人员的“拉拢”将很难发挥作用。

2.建立复审制度,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监督

针对审计组可能出现的内部道德风险,为了防止审计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的线索进行主动或被动的“寻租”行为,审计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建立两级复审制度。

所谓两级复审制度就是指:当审计部门派出审计组对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时开展两个层次的复审。一是审计组内部的复审。在审计组成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完成审计任务后,审计组派出其他人员对审计的重点和敏感问题进行有选择的复审。二是审计部门在审计组即将完成审计任务时,派专人前往被审计单位,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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