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建设国家的政治战略_中国共产党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建设国家的政治战略_中国共产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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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在推翻千年帝制与帝国的同时,也给中国提出了一项崭新的历史任务,即在中国的大地上建设现代国家。辛亥革命所确立的民主共和的时代选项为中国人民完成这样的历史使命奠定了不可更改的明确指向。中国的现代政党,包括革命党,就是在这样的时代和社会转型中诞生的,应时代而生,自然就必须担负时代的使命。时代潮流浩荡向前,大浪淘沙,只有能够承担起时代使命的力量才能够成为时代的宠儿,立潮头,掌天下。中国共产党的崛起以及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最根本的就在于它承担了时代和民族的使命,并成为坚强的领导与核心力量。决定中国共产党成功的因素有许多,其中有一个因素是贯穿至今的,这就是其建设国家的政治方略:人民共和与统一战线的有机统一。

一、人民共和与国家建设

人组成社会,社会建构国家。这是最基本的政治原理。所以,在国家的构成要素中,除了主权、领土,就是人口。这个“人口”,对国家要有意义,并成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就必须是具有内在结构的有机整体,即成为支撑国家的“人民”(凯尔森,中文版,1993:233~299)。人民决定国家,国家反过来也塑造人民。人民与国家因此确立起了内在的统一性。而政治实践也表明,国家与人民之间一旦失去了这种统一性,不是国家遭殃,就是人民受苦①。

因而,国家建设的首要前提就是如何使存在于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内的人们聚合成为国家能够确立其上的人民力量。换言之,就是使分散的个体以一定的结构形式,聚合成为共同生存在特定的国家共同体之中的有机集合体。这决定了国家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应该是以人民的公共利益为依归。正因为如此,政治学鼻祖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借以运行自身权力的政体的好坏,不取决于国家权力有多少人掌握,而取决于国家权力为谁服务。以谋求公共利益为使命的政体,不论其权力是由一个人掌握,还是几个人或许多人掌握,都是常态政体,反之,则为变态政体(亚里士多德,中文版,1983)。

公共利益是以公共团体的存在为前提的。对国家来说,公共团体是将构成国家的各个分散的个体聚合成为一个有机体的团体,即人民。国家没有创造这样公共团体的能力,也就不成为国家。在传统意义上,这种国家能力所倚靠的力量,要么是社会的强势力量,要么是国家机器本身的暴力,要么是超凡的神力。在现代意义上,这种国家能力所倚靠的力量则是国家主权。由于国家主权在逻辑上是人们权力托付的结果,因而,它多少与人们所拥有的人权相关,从而获得了神圣性,对外是绝对的,对内是至高的。对内的至高性,保障了国家能够将社会的个体与各类群体整合为一个有机的共同体,从而在建构起现代民族国家的同时,也将具有自主性的个体凝聚为决定国家的终极力量:人民。

不同的传统社会是在不同的历史与社会条件下向现代国家转型与发展的,因此,其建构现代国家的基础与逻辑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是基于不同的政治单位聚合而成现代国家,如美国,由州这个政治单位聚合而成;有些国家是基于克服中世纪的封建割据,通过绝对专制的统治体系以及国家之间的战争来建构至上的主权,从而实现内部的一体,如英、法和意大利等一些欧洲国家(佩里·安德森,中文版,2001;查尔斯·蒂利,中文版,2007)。相对这些国家,中国则显得比较特别。中国是在传统的大一统帝国框架下转向现代国家建设的。千年的大一统体制铸造最具现代意义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和将不同民族与民众聚合一体的帝国体系。因而,在辛亥革命摧毁了传统帝国体系之后,中国面临的问题不是如何将分散的局部整合为一个整体的问题;而是如何用新的体制以维持既有的整体和统一,以免国家分裂与社会散乱。辛亥革命的历史取向决定了这个新的体制一定是现代的民主共和体制。民主共和体制要支撑起传统帝国留下的大一统国家结构与框架,并使其获得民主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可能,就必然要从国家的整体出发,用新的力量、新的体制以及新的原则将凝聚在传统帝国体系下的社会与人民获得新的凝聚与整合。为此,中国在近代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在坚持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同时,开创了“党建国家”和“人民共和”的国家建构模式。党建国家,其理论和实践始于孙中山,强调以高度组织化的政党为轴心,凝聚民众、整合社会、支撑国家,以推动中国这样超大规模国家实现平稳有序的转型和发展,建立现代制度体系,发展现代化。人民共和,其理论和实践萌芽于辛亥革命之后,成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强调通过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实现人民在主权和人权上的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获得自主和平等的发展,成为推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这种国家建构模式与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现实基础与历史逻辑有密切关系。

虽然中国迈向现代国家也经历了外争主权、内求统一的历史过程,但这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既有的国家结构框架为基础的。这决定了外争主权、内求统一的关键在于如何使作为国家主体力量的人民凝聚成为有机整体,保持内在的团结与统一。在帝制已经终结,现代化已经启动的大时代背景下,民主共和无疑成为这种凝聚和整合的根本立足点。在这里,民主的使命,不仅在于实现人民的自主与解放,而且在于实现人民的联合与团结,其逻辑起点不是人民中的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人民。于是,人民共和就成为中国建设现代国家的必然选择。人民共和的出发点是人民主权,即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人民治理国家。因而,规范人民的平等关系,建构人民的共同价值,保障人民的共同利益,促进人民的联合团结是人民共和的根本所在,否则,人民共和就无从谈起。人民共和的这些实践和努力,一是靠体制力量,二是靠组织力量。在大革命与大转型的时代,由于新旧体制处于更替之中,体制显然缺乏足够的能力与资源来实现人民的凝聚与社会的整合,组织的力量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正是基于这种选择,中国走出了以高度组织化政党为核心力量的“党建国家”发展模式。显然,这种模式是服务于“人民共和”的,并与“人民共和”形成紧密的互动关系。也正是在这种互动中,承担建设新社会、新国家使命的中国共产党形成了独特的国家建设政治战略,即在党领导人民建设国家的实践中,以统一战线来创造和促进人民共和。

二、统一战线与人民共和

从中国共产党建立新社会、新国家的革命与建设历史来看,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共和实践与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实践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1935年底,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红军完成了闻名世界的二万五千里长征之后,勇敢地举起了抗日救亡的大旗,第一次有意识地将自身的力量与整个国家的革命力量结合起来,开始独立思考和规划中国未来的建设和发展。毛泽东在当年年底的瓦窑堡会议之后作的《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的报告中,不仅强调党的基本策略任务是建立广泛的民族革命统一战线,而且明确指出要将原来在苏区提出的建立“工农共和国”的政治主张改为建立“人民共和国”(毛泽东,1991a:142~169)。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这些转变与抗日战争形势的变化有关,但从中国共产党建立新社会、新国家实践的政治逻辑来看,这种变化是中国共产党得以独立担当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根本前提所在。因为,只有通过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中国共产党才能从边缘走向中心,从而成为全民族的核心力量。同时,也只有通过“人民共和国”的政治主张,中国共产党才能使其所建立的新社会、新国家真正成为人民自主和解放的国家。毛泽东指出:“人民共和国同帝国主义的走狗豪绅买办阶级是处在正相反对的地位,它不把那些成分放在所谓人民之列。这和蒋介石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仅仅代表最大的富翁,并不代表老百姓,并不把老百姓放在所谓‘国民’之列,是一样的。中国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人口是工人和农民,所以人民共和国应当首先代表工人和农民的利益。但是人民共和国去掉帝国主义的压迫,使中国自由独立,去掉地主的压迫,使中国离开半封建制度,这些事情就不但使工农得了利益,也使其他人民得了利益。总括工农及其他人民的全部利益,就构成了中华民族的利益。买办阶级和地主阶级虽然也住在中国的土地上,可是他们是不顾民族利益的,他们的利益是同多数人的利益相冲突的。我们仅仅离开他们这些少数人,仅仅同他们这些少数人相冲突,所以我们有权利称我们自己是代表全民族的。”(毛泽东,1991a:158~159)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建设国家的政治方略中,统一战线必须落实于人民共和国的建设实践中才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反过来,人民共和国的建设和发展也只有通过统一战线的有效实践才能得以巩固和发展,不仅能够巩固党的领导,更重要的是能够巩固人民共和国的政治与社会基础,即人民的团结与统一。

在传统的政治意识中,统一战线作为党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法宝,很多时候仅仅被视为党巩固和实现其领导的战略需要。其实不然,从“党建国家”的政治方略来看,它既是党领导的战略需要,同时也是国家建设的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形态来看,统一战线实际上是人民共和国得以确立和发展的重要机制。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人民共和国实现的是人民整体掌握国家权力,人民整体当家作主,因而,其统治形态不是单一阶级的统治,而是“各革命阶级联合统治”。这一点,毛泽东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中阐述得十分明了,他强调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这就是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我们现在虽有中华民国之名,尚无中华民国之实,循名责实,这就是今天的工作。这就是革命的中国、抗日的中国所应该建立和决不可不建立的内部政治关系,这就是今天‘建国’工作的唯一正确的方向。”(毛泽东,1991b:662~711)当然,在“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之中,工人阶级是领导力量,由此,作为工人阶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共和之间形成了内在统一关系。建国之后,“文革”期间以“无产阶级专政”替代“人民民主专政”的不成功的政治实践表明,基于多阶级或多阶层联合所形成的人民共和是中国政治建设的合理选择。因此,虽然建国之后,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阶级关系转化为阶层关系,但将国家权力和民主生活建立在社会各阶层力量联合基础之上的,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共和原则依然有效,并且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这样的人民共和国在任何时候都需要统一战线在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由此可见,党的统一战线战略与政策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对统一战线的内在需要,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这意味着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对统一战线战略和策略的调整,看起来是与党的中心任务的变化有关,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与人民共和国建设在不同历史所需要整合的人民力量有直接关系。不可否认,党的统一战线所整合的力量,有时要大大超出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这个范畴,如将海外同胞和爱国力量也纳入统一战线的对象,但其核心点时刻没有离开过“人民”范畴内的人民力量的联合与团结。正是统一战线具有与时俱进的战略品质,使得“人民”这个范畴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容社会变化和发展所孕育出的新生社会力量,获得了内在的广泛性和包容性。这对于人民共和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来说,无疑是极其重要的政治保障。

这方面的有效实践,不仅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且也为改革开放以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这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这个概念就能得到充分的说明。十六大报告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江泽民,2006:539)这样,新生的社会阶层和力量就被整体纳入了全体人民范畴,从而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力量的一部分,和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共同享有掌握国家权力、治理国家的政治地位和权利。这种政治整合,既有利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国家政权的稳定,也有利于人民共和实践所需要的政治平等、共同价值、共同利益以及联合团结等政治要素的形成和发展。实现这种政治整合最重要的政治基础和体制条件还是统一战线。可见,人民共和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需要统一战线的支撑与保障。

三、作为国家建设机制的统一战线

由于中国共产党承载着建设新社会、新国家的使命,因此,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与生俱来地具有双重使命:其一是增强党的力量,巩固党的领导;其二是凝聚各方力量,促进社会协调与国家整合。在革命年代,统一战线所承载的使命,更多地体现为前者。然而,到了执政年代,随着敌对的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统一战线所承载的使命就更多地体现为后者,其实现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党领导和执政的社会基础和力量源泉。不论在革命年代,还是执政年代,统一战线都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其领导的重要法宝。

由于统一战线的领导与实践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人们习惯于将统一战线置于党的领导与建设的范畴。其实,基于人民共和的政治逻辑和人民共和国的建设实践,统一战线的实践很早就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并决定了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基本属性。因而,在新中国建立之前以及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都一直将其所建立的政权视为统一战线政权。这种提法从中国领导抗战开始,一直延续到开国时期颁布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的序言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2009:80)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没有使用“统一战线政权”这个概念,但伴随着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及执政实践的全面展开,统一战线逐渐地嵌入到国家政治生活之中,并成为国家建设与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机制。作为国家机制的统一战线,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基于统一战线精神和实践确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有效支撑着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发展,而且也充实着中国政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体系,创造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和各党派与界别政治协商有机统一、以及共产党执政与多党派参政有机统一的独特政党制度体系。

第二,作为统一战线重要组织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仅成为人民民主实践的重要制度和组织平台,而且创造性地孕育和发展了中国民主实践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基于协商作为民主和科学的重要环节,非权力机构的人民政协也逐渐嵌入到国家的政治过程之中,并作为政治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发挥着具有一定权力效应的政治作用,从而在实际的政治体系和政治过程中,成为国家权力运行和治理的重要一环。

第三,统一战线一直承载着协调国家与社会基本关系的重要使命。虽然这些协调是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出发的,但这些协调所具有的效应却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内在协调与整合。胡锦涛同志在第二十次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明确赋予统一战线协调五大关系的历史使命,即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他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正确认识和处理各民族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推动和实现全社会和谐相处、共同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大陆同胞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关系,在爱国主义旗帜下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胡锦涛,2009:807~831)。显然,这五大关系的协调,不仅关系到党的领导,而且关系到国家建设的基本任务以及国家政权得以稳定的政治与社会基础。

由此可见,统一战线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或机制,相当程度地嵌入到国家的运行与治理之中,成为中国特有的国家建设机制,其承载的直接主体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虽然这种机制不完全是国家内生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建设国家和执掌国家权力的过程中赋予国家的,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以及整个国家运行体系就是在统一战线所支撑的人民共和基础上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它实际上已内化为国家本身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以至于今天的中国的内在协调与稳定在很大程度上都系于统一战线。

注释:

①在这个问题上,英国思想家柏克在理论上给予了一定说明,他说:“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根本就不存在人民这样的概念。若干数量的人,他们自身并没有团体能力(collective capacity)。人民的概念就是团体的概念。它完全是人为的,并且与任何其他法律拟定一样,是共同约定的产物。那个约定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是什么,取决于特定的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任何其他东西都不可能成为他们的契约。因此,一旦人们打破了国家以团体形式和团体能力的那个原初的协议或约定,他们就不再成其为人民了——他们不再是团体——在内部,他们失去了法律上的联合行动的凝聚力量,对外也不再能得到认可了。他们成为一定数量的、身份不明的、松散的个体盲流,而不再是别的什么东西,他们的一切都得从头再来。啊!他们哪里知道,要想把自己重新组织起来,形成具有真正国家特性的实体,得需要多少艰难的跋涉啊!”(柏克,2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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